广州住房租赁补贴能一直领吗?(附补贴标准)
2024-03-07,全文共 894 字
+ 加入清单不能一直领。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要求规定,广州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期限为5年。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情形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
(1)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未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2)依法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拓展: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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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有多少个?
2023-02-13,全文共 408 字
+ 加入清单广州从化区公积金承办银行经办网点
(更新时间:2023.02.13,如有变更小编会更新)
序号 | 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建行从化支行太平支行 |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康乐东路3号 | 87811215 |
2 | 建行从化支行营业室 | 从化区街口街府前路98号 | 87920159 |
3 | 工行凤仪支行 | 从化街口街凤仪东路85号 | 87941550 |
4 | 工行太平支行 | 从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从大道2号之一 | 87811475 |
5 | 工行温泉支行 | 从化区温泉东路68号 | 87838366 |
6 | 工行从化支行营业室 | 从化区街口街中华路6、8号 | 87923624 |
7 | 工行从化荔香支行 | 广州市从化江浦街沿江南路214-218号 | 37968563 |
8 | 中行广州从化支行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74号 | 87929018 |
9 | 农行从化支行营业部 |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23号 | 87971101 |
10 | 广州农商银行从化建设路分理处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51号 | 87936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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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 | 自愿缴存 | 提取 | 自愿提取 |
贷款 | 自愿贷款 | 异地贷款 | 贴息贷款 |
2023广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3-02-08,全文共 1243 字
+ 加入清单【政策依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申请条件】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只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申请时间】
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申请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注:①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翻建、大修的批文替代。
②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损坏程度需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
2.购买建筑材料或修缮房屋的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加盖开具单位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5.户口簿(原件1份,住房为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6.结婚证(原件1份,住房为配偶户籍所在地且非广州市的需提供)
7.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8.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补充材料详见>>广州公积金委托他人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提取业务办理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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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1-15,全文共 799 字
+ 加入清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期国家、市对住房信贷政策均做出了优化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明确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当前商业住房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低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信贷政策调整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通知》第一点,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仅计算我市住房,外地住房不计算,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已结清)不再影响住房套数认定。购买我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已卖出的住房是否计算?
答: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仅按照《通知》第一点计算家庭当前拥有的住房套数,已卖出且已不在家庭名下的住房不计入。
(三)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全国。
(四)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否有区别?
答:没有区别。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相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五)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按《通知》政策执行?
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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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经办网点大全(地址+电话)
2022-09-23,全文共 545 字
+ 加入清单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办网点 | ||
网点名称 | 地址 | 咨询电话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河业务网点 |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东塔20楼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埔业务网点 |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02号黄埔花园裙楼2楼1-3号窗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海珠业务网点 |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2号1楼1-3号窗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云业务网点 |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2楼9-10号窗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沙业务网点 | 广州市南沙区南府路1号中铁建环球中心一号楼302房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城荔城业务网点 | 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丽江国际商业街2号224(即在丽江国际政务服务中心B区婚姻登记服务厅1098的楼上)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花都业务网点 | 广州市花都区玫瑰路10号滨晖大厦501房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番禺业务网点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79-81号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化业务网点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34-1号 | 020-85503869 |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缴存指南
2019-08-08,全文共 3889 字
+ 加入清单缴存比例
不低于10%
缴存基数
不低于2100元(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手续
一、个人开户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在本市就业未申领台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台港澳人员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个人名义开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未在广州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2、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协议→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个人账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曾在广州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已注销该账户的,可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个人账户激活业务。
3、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职工
①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活期储蓄存折(卡)(原件1份)
③《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业务前台领取办理)。
(2)在本市就业、未申领台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台港澳人员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1份)
②劳动手册、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材料(原件1份)
③活期储蓄存折(卡)(原件1份)
④《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业务前台领取办理)
(3)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①《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1份)、
②劳动手册、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材料(原件1份)
③活期储蓄存折(卡)(原件1份)(原件1份)
④《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业务前台领取办理)
(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职工。
2、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协议→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启封业务。
3、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2)活期储蓄存折(卡)(原件1份)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封存表(个人自愿缴存)》(原件1份)
(4)《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业务前台领取办理)。
(三)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
已由单位开户的在职职工。
2、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
3、办理材料
①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委托扣款协议(个人自愿缴存)(原件一式两份)
(一)、(二)所述人员统称“自愿缴存人员”。
二、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材料,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原件1份)
3、户口簿或通行证等变更材料(原件1份)
三、账户转移
自愿缴存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本市至外省市工作,或从外省市来本市工作的,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转入。
注: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齐全或有误的,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理账户转移业务。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是封存状态。
(一)个人账户转入
1、申请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我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缴存状态)可申请将在异地中心(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广州公积金中心。
2、办理流程
(1)自愿缴存人员开设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2)提供异地转入的材料
(3)受理网点审核材料,并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异地中心(3个工作日)
(4)异地中心转账,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由异地中心操作,5个工作日)
(5)资金转入与信息接收确认(3个工作日)
3、办理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②自愿缴存人员个人身份证(原件1份)。
(二)个人账户转出
1、申请条件
(1)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在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该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异地缴存明细的职工,我市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
(3)职工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在本市没有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
(5)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职工可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在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广州公积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2、办理流程
自愿缴存人员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广州公积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3、办理地点
转入地中心。
注:职工的失信记录,将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四、账户合并
(一)申请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存在多个个人账户,账户信息完整无误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
(二)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原件1份)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申请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自愿缴存人员需恢复缴存时,可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二)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
(三) 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封存表(个人自愿缴存)》(原件1份)。
六、汇(补)缴
以个人名义自愿汇(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通过网上委托付款方式办理。
(一)汇缴
1、申请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每月按时申请办理汇缴业务,个人通过主动发起委托付款的方式办理,每月可汇缴一次。
2、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汇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账户汇缴业务。
3、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个人自愿缴存)》(原件1份)。
(二)补缴
1、申请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可自愿以个人名义补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可通过主动发起委托扣款的方式办理补缴业务。
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首次以个人名义补缴前需先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签订业务(可登陆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
2、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补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办理账户补缴业务。
3、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个人自愿缴存)》(原件1份)。
七、委托扣款协议签订或注销
(一)委托扣款协议签订
1、申请条件
(1)自愿缴存人员变更委托扣款相关信息的,需注销原委托扣款协议后重新签订新的委托扣款协议。
(2)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3、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委托扣款协议(个人自愿缴存)(一式两份)。
(二)委托扣款协议注销
1、申请条件
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缴存人,需变更委托扣款相关信息的,办理委托扣款协议注销手续。
2、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注销委托扣款协议。
3、办理材料
①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② 《委托扣款协议(个人自愿缴存)》(一式两份)。
③变更个人委托扣款账户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卡(原件1份)。
八、个人密码业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需同步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的设置、挂失与重设等业务参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相关内容办理。
九、个人缴存额调整
(一)申请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需变更个人缴存额调整的,可办理个人缴存额调整。
(二)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办理个人缴存额调整手续。
(三)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 年 月个人缴存额调整表(个人自愿缴存》(原件1份)。
十、个人缴存情况证明出具
(一)申请条件
个人在广州公积金中心已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因个人实际需要,可申请出具缴存证明。
(二)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出具(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
(三)办理材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办理地点
以上缴存类业务办理地点为广铁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网上业务除外)。办理时间
广铁分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中心各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中心各管理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2024广州黄埔区52套人才住房申请指南(附入口)
2024-03-14,全文共 1378 字
+ 加入清单【申请房源】
云峰原著社区:云峰原著社区位于科学城东,城市主干道开源大道旁,云埔街道云曜一街。社区北靠千亩自然山体,紧邻香雪公园。现可出租人才住房零散房源共37 套。
1、拎包入住房源
拎包入住房源租金均价38元/月·㎡
可出租套数:
两房一厅 6 套(90.8m²)
三房一厅 1 套(113.3m²)
四房一厅 2 套(125.8m²)
四房一厅 1 套(136.48m²)
2、空房房源
空房租金均价26元/月·㎡
可出租套数:
三房一厅 14 套(113.3m²)
四房一厅 6 套(125.8m²)
四房一厅 7 套(136.48m²)
社区配套
云峰原著社区周边有广大附中高新区实验学校、玉泉学校、萝峰小学。小区楼下配有安居生活馆,周边有万科金色梦想、中海誉城、岭南雅筑等楼盘,麦当劳、百果园、钱大妈、社区医院、艺术培训中心、健身房一应俱全,已是非常成熟的居住区。
小区距离地铁6号线约3.4公里。步行约10分钟可达永和大道公交车站,此站有直达天河、知识城、老黄埔、科学城的公交车。车程10-15分钟,可达黄埔区政府、黄埔区图书馆(香雪馆)、萝峰小学、香雪公园、创新公园。
知祥公寓:知祥公寓总建筑面积约 7.5 万 m²,共 5 栋建筑组成 ,位于黄埔区红卫路1号。现可出租人才住房零散房源共 15 套。
1、标准公寓
单间(40m²)租金1600元/月
可出租套数:5 套
2、高级公寓
一房一厅(57.8m²)租金2300元/月
可出租套数:8 套
3、行政公寓
两房一厅(78.5m²)租金3200元/月
可出租套数:2 套
社区配套
知祥公寓配有九佛街图书馆知祥分馆,建筑面积646㎡,藏书1.5万册。社区配有篮球场和健身房,入住即可免费使用。同时,知祥公寓还有不同风格的商务会议室,可容纳 14-128 人不等;同时,还配有餐厅。灵活顺应各种需求,为客人提供全面的会议、就餐服务。
知祥公寓坐落于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产业园内,临近地铁十四号线支线红卫站。距离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25 公里, 距离广州中心城区35 公里,仅需 30 分钟车程。周边路网成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惠高速、华南高速干线、广汕公路、广从公路、花莞高速公路和广河高速公路把知识城与周边地区连接起来,自驾可快速通达各地。
【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住房,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人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
【申请方式】
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住房;
其他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住房。
高层次人才中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看房要求】
通过房源咨询电话联系管家预约现场看房。工作日时间均可现场看房。
云峰原著联系方式:18124247605
知祥公寓联系方式:020-31609136
2023年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条件+流程+资料)
2023-08-25,全文共 1659 字
+ 加入清单【政策依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各项申请条件提取指南】
一、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加装电梯提取指南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死亡销户提取指南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提取对象】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可以手机提取的事项,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还可以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办理。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注:职工如没有网上登陆密码
1、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或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进行密码设置。
2、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刷脸方式进行登录及密码重置。
【提取业务办理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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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专题入口(提取+缴存+贷款+查询)
广州住房保障办事窗口电话地址一览
2016-09-26,全文共 459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8:30— 12:00,下午 14:00 — 17:30 ;
星期五上午:8:30 — 12:00。
受理的主要业务
住房保障类政策咨询,审批进度、轮候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的查询,办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合同续签、调换、维修和租金查询取等相关业务。
受理的业务类型
各类业务窗口安排 | |
窗口1 | 保障房签约、续期、维修、租金查询 |
窗口2 | 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查询 |
窗口3 | 经济适用住房业务咨询 |
窗口4 | 住房保障类政策咨询 |
受理业务的方法
为方便群众办理有关住房保障业务,住房保障办事窗口业务受理实行排队叫号服务。需要办理住房保障相关业务的群众,先到排队叫号机上领取排号单,然后在等候区等候,依据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的顺序依次办理。【相关阅读】
>>>汇总文章:广州市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2023-12-26,全文共 2690 字
+ 加入清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第(一)至(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四条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未办理按月还贷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第十条房屋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共有人为配偶关系的,可共享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二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40%。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信用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十八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gz.gov.cn/gkmlpt/content/9/9402/post_9402906.html#1062
2023年广州职工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流程+资料)
2023-02-02,全文共 936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理材料】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需提供:
1.《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2.已故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3.提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提取申请人与死者亲属关系材料(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原件1份)
5.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
1.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已故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1份)
4.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原件1份)
5.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地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办理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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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3-08-08,全文共 7025 字
+ 加入清单提取条件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二)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提取
自愿缴存人员、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二)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1.非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2.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二、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三、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试点)
缴存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本市“按月还房租”试点项目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提取材料
部分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大修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加装电梯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租住本市公租房
(五)缴存人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2.《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房租授权、承诺书(试点版)》
3.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销户提取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社保缴存明细或失业证(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二)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注:
1.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经中心联网核查单位社保已停缴半年的可办理。
2.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广州市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三)离休、退休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养老金核定表、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原件1份)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原件1份,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无法核查到伤残证信息的需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五)出境定居的
内地居民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户口注销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出境定居的签证或经公证处翻译的境外定居证明(原件1份,户口已注销的无需提供)
港澳台或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需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3.本人身份证明(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的证件一致)(原件1份)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需提供:
1.《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2.已故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3.提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4.提取申请人与死者亲属关系材料(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原件1份)
提取申请人为已故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提供:
1.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已故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1份)
4.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原件1份)
5.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还需根据《2023广州公积金委托他人提取需要什么资料?第(五)项提供其他材料。
提取对象
申请人(部分条件可由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人提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提取流程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首次提取,之后房产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公积金按月还贷提取、商贷按月还贷提取、首付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首次提取,之后房产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销户提取流程:
网上办理:除死亡提取之外,其他销户提取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还可以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办理。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首次提取,之后房产信息无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提取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也可通过中心官网-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
窗口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试点)
前台办理:申请人持要件材料预约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银行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此后每月按照约定时间自动转账。办理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办理地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联系电话
020-12345/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表格下载
广州越秀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有多少个?
2023-02-13,全文共 3168 字
+ 加入清单广州越秀区公积金承办银行经办网点
(更新:2023年2月13日)
序号 | 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建行越秀支行东风东路支行 | 广州市东风东路808号华宫大厦首层 | 87600125 |
2 | 建行越秀东泰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东泰路208号 | 84065527 |
3 | 建行越秀支行文德南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45-47首层 | 83230439 |
4 | 建行越秀支行东华西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288号 | 83877839 |
5 | 建行越秀支行署前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33号首层 | 87759286 |
6 | 建行越秀支行执信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50号 | 87332347 |
7 | 建行越秀支行五羊新城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81号首层 | 87398021 |
8 | 建行越秀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东华南路166-168号 | 83014281 |
9 | 建行越秀支行东宝大厦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9号首层 | 38320210 |
10 | 建行越秀支行中山一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5号 | 87329160 |
11 | 建行越秀支行恒福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38号首层、负一层 | 83491787 |
12 | 建行越秀支行建设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109、226、227房 | 83634669 |
13 | 建行越秀支行北较场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橫路12号首层 | 83881220 |
14 | 建行越秀支行大沙头三马路分理处 | 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36号A141房 | 83846089 |
15 | 建行越秀支行福今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6号 | 87607451 |
16 | 建行越秀支行高教大厦支行 |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首层 | 37626913 |
17 | 建行越秀支行执信南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10号首层 | 87629160 |
18 | 建行东方文德广场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114房之一、115房、119房、120房 | 83321447 |
19 | 建行黄花岗科技园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3号4房 | 87324416-8012、8016 |
20 | 建行越秀支行白云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38号 | 83861645 |
21 | 建行越秀支行羊城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295号二楼 | 83366439 |
22 | 建行越秀支行长堤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18号 | 81889491 |
23 | 建行越秀支行交易广场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首层 | 83364219 |
24 | 建行越秀支行惠福西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175号 | 83395951 |
25 | 建行越秀支行仓边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84号 | 83847279 |
26 | 建行荔湾支行中山六路支行 | 广州市中山五路186号 | 83347453 |
27 | 建行荔湾支行盘福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55号首层 | 81369590 |
28 | 建行越秀支行大德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98号 | 83014716 |
29 | 建行越秀支行小北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60号103房 | 83568148 |
30 | 建行白云支行永福支行 | 广州越秀区先烈中路89号 | 37660691 |
31 | 建行白云支行环市东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首层建行环市东路支行 | 37600916 |
32 | 建行白云支行帝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36-38号首层 | 83596953 |
33 | 建行白云支行东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 | 83844221 |
34 | 建行白云支行登峰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5号 | 83570774 |
35 | 建行白云支行先烈东路支行 | 广州先烈东路216号 | 87254458 |
36 | 建行开发区支行港湾广场分理处 | 越秀区沿江东路410号 | 83050463 |
37 | 建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东风中路509号二楼 | 83018213 |
38 | 建行广州铁路支行 | 广州市达道路61号 | 83016918 |
39 | 建行荔湾支行诗书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3、3-1号1-4楼 | 81909376 |
40 | 建行白云支行广园西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33号华南影都二楼 | 81701449 |
41 | 建行越秀支行广卫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5号之一首层 | 83190825 |
42 | 建行越秀支行农林下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26号一楼 | 38364745 |
43 | 工行广州第二支行挹翠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东园横路5号工会大厦首层西大堂南北两侧 | 83837362 |
44 | 工行白云路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7号 | 83738830 |
45 | 工行北京路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70号捷登都会大厦一楼 | 83334747 |
46 | 工行银山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93号银山大厦1-4楼 | 83640369-8135 |
47 | 工行大德路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280号 | 81862980 |
48 | 工行大德路支行中山六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 | 81320412 |
49 | 工行小北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46号 | 83566968 |
50 | 工行恒福支行 | 越秀区淘金北路16号之一首层 | 83575004 |
51 | 工行水荫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首层 | 37580044 |
52 | 工行泰康路支行 | 泰康路160号 | 83320912 |
53 | 工行文德路支行 | 文德路16号 | 83311169 |
54 | 工行德政中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德政中路316~318号 | 83847813-8307 |
55 | 工行二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沿江西路145号 | 83377297 |
56 | 工行友谊支行 | 环市东路369号C座首层103铺 | 83575021 |
57 | 工行海印支行营业室 | 大沙头路31号 | 83786666-3210 |
58 | 工行流花支行营业室 | 广州市站前路237号 | 86683879 |
59 | 工行庙前支行营业室 | 庙前直街15号 | 87774732 |
60 | 工行黄花岗科技支行 | 广州市东山区先烈中路82号101商铺 | 37616417 |
61 | 工行南方支行营业室 | 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2楼 | 83350731 |
62 | 工行建设六马路支行 | 广州市建设六马路48号首层 | 83821743 |
63 | 工行三支行营业室 | 东风东路754号 | 87772425 |
64 | 工行江湾支行 | 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A座二楼 | 83288633 |
65 | 工行五羊支行营业室 | 寺右新马路21号 | 87385201 |
66 | 工行一支行营业室 | 沿江中路193号 | 83325032 |
67 | 工行中山二路支行 | 广州市中山二路48号之一 | 87313412 |
68 | 工行陵园西路支行 | 陵园西路1号之一 | 83809224/83820550 |
69 | 工行中华广场支行 | 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1103、1108铺 | 83738830 |
70 | 中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 83153552 |
71 | 中行广州越秀支行营业部 | 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首层 | 83188912 |
72 | 中行广州成悦大厦支行 | 广州市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四楼 | 83150219 |
73 | 中行广州东山支行营业部 | 广州市中山二路25号 | 38873115 |
74 | 中行广州长堤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91号 | 83349826 |
75 | 中行广州先烈南路支行 | 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1楼 | 87673482 |
76 | 中行广州中山医支行 | 广州市中山二路58号 | 87760402 |
77 | 广州银行越秀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306号中曦大厦首层 | 83320281 |
78 | 广州银行淘金支行 | 广州市淘金路36-38号帝景大厦 | 83572828 |
79 | 广州银行达信支行 | 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首层 | 83802380 |
80 | 广州银行吉祥支行 | 广州市越华路116号 | 83391429 |
81 | 广州银行连新路支行 | 广州市解放北路618-620号首层101房、二楼 | 83177495 |
82 | 广州银行五羊支行 | 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号 | 87370929 |
83 | 农行流花支行营业部 | 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 | 81083468 |
84 | 农行房建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133号首层 | 83351170 |
85 | 农行淘金支行营业部 | 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银政大厦 | 83058210 |
86 | 农行中山二路支行 | 广州市中山二路54-56号汇隆大厦首层 | 87674032 |
87 | 平安银行广州中山一路支行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01号自编之一、之二 | 87655105 |
88 | 交通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 广州市广卫路4号首层 | 83340385 |
89 | 广发银行广州广发大厦支行 | 广州市农林下路88号 | 873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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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 | 自愿缴存 | 提取 | 自愿提取 |
贷款 | 自愿贷款 | 异地贷款 | 贴息贷款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23-11-15,全文共 2568 字
+ 加入清单(一)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单位缴存职工的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即一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8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3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4.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中,所有未注销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2.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广清互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60万元。
实际可贷额度应按照以下倍数标准计算确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一)购买家庭首套住房: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48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二)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贴息贷款额度
(一)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 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职工申请贷款时,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月还款额只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收入以缴存基数或我中心归集系统登记的工资为准,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4.不高于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贷款额度
(1)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5)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6)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7)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结清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地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夫妻关系的购房人家庭已购房套数,以购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作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要提供《证明》及《报告》。
5.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6.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广州南沙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有哪些?
2023-02-13,全文共 885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南沙区公积金承办银行经办网点
(更新时间:2023.02.13)
序号 | 网点名称 | 网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黄阁分理处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莲板麒龙东路28号首层 | 39092486 |
2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南沙湾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中路23号 | 84987509 |
3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 | 南沙区万顷沙镇龙穴岛海港大道临海大厦首层一号 | 34660366 |
4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榄核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广场路113号、115号、117号、119号 | 39142972 |
5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珠江街支行 | 南沙区珠江街珠江西一路56号 | 84942792 |
6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南沙开发区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24号银港大厦 | 84686261 |
7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大岗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繁盛路89、91、93、95号 | 84935037 |
8 | 建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东涌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南侧174号、10号、北7号、8号 | 34913825 |
9 | 工行广州南沙大岗支行 | 广州番禺大岗镇兴业路20-23号 | 84935107 |
10 | 工行黄阁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东里麒龙东路67号 | 84973186 |
11 | 工行金岭路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360号 | 84682661 |
12 | 工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3号(中惠国际金融中心) | 39081909 |
13 | 中行南沙金洲支行 | 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金岭北路93号 | 39913621 |
14 | 农行南沙支行营业部 |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5号南沙万达广场159-162铺 | 84689780 |
15 | 农行广州大岗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3号 | 84995408 |
16 | 广州农商银行东涌支行 | 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2号 | 84905449 |
17 | 招商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22号金莎广场首层 | 84970587 |
18 | 广发银行广州南沙支行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31-25 | 39391191 |
19 | 创兴银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不受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801-805房 | 322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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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限额(最新)
2024-03-07,全文共 232 字
+ 加入清单对象 | 家庭组成 (人口数) |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 年人均收入限额(元) | 家庭年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财产限额(万元) |
户籍 家庭 | 1 | 1.2 | 59942 | 59942 | 22 |
2 | 1.1 | 54947 | 109894 | 40 | |
3 | 1 | 49952 | 149856 | 56 | |
≥4 | 1 | 49952 | 199808 | 81 |
备注:
1.本通知所称“收入”、“财产”,参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执行。
2.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相应限额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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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结果的通告
2023-12-26,全文共 346 字
+ 加入清单图源: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月26日上午,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开举行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仪式,现对摇号预分配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办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单位真实名称或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具体举报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举报电话:020-12345
递交举报信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咨询服务室,邮编:510030
特此通告。
附件:
1.配租结果总表
2.配租结果明细表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广州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2024-03-07,全文共 691 字
+ 加入清单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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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黄埔区人才住房申请入口
2024-03-14,全文共 347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居服务平台:https://anju.gddrcgzjt.com
通过房源咨询电话联系管家预约现场看房。工作日时间均可现场看房。
云峰原著联系方式:18124247605
知祥公寓联系方式:020-31609136
【申请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人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
广州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流程(附材料)
2023-01-12,全文共 5177 字
+ 加入清单提出申请--街道办受理--街道办初审--街道办公示--区复核--市公示批准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即《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即《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批准: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拓展:广州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①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②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①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②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③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①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②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①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②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