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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解读

广州解读专题栏目,提供与广州解读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广州解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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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政策解读

2023-11-16,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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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历经优化调整,最终形成现在发布的方案,过程和原因是怎样的?

答: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措施,从2006年起实行的“全市全天禁行”,调整为现在的“重要干道分时段限行”,是在多次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前提下,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市民电动自行车出行需要和城市管理实际需求,不断研究、调整和优化形成的。

问:此次发布的方案,相比今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有什么调整,出于什么考虑?

答:相比今年6月的方案,此次发布的方案主要是缩小了限行范围、缩短了限行时间。

经过梳理,市民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议考虑早高峰送小孩上学和晚高峰送外卖的需求,缩短早晚高峰限行时间。二是建议不要全天限行,要考虑区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不同的出行需求。三是部分主干道沿线学校、医院、商场比较多,具有较大的通行需求,建议考虑预留替代道路。

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广州交警统筹考虑各方群体出行需求,进一步缩小了限行范围和缩短了限行时间。考虑到东西走向的东风路-黄埔大道、南北走向的天河东路-猎德大道,人车流量大、非机动车道不完善、公交覆盖率高,可供绕行路线相对较多等因素,所以采取限行措施,但缩短了限行时间。

问:《通告》是否设置执法过渡期?

答:《通告》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预留充足时间给市民朋友熟悉和适应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实施后将设置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在此期间以劝导纠正为主。2024年1月2日起正式对违反《通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推荐阅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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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2-02-18,全文共 1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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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广州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人口发展形势及国家、省相关人口政策新动态,结合广州市现行入户政策实施以来有关情况,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1+1+3”的政策体系。现对“1+1+3”政策体系中的《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整合了10号文中户口迁入、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三份文件的相关内容,总述所有迁入户类别,明确迁入广州市的原则、条件、渠道和职责分工。

二、主要特点

一是延续性。延续10号文“分类施策、入户全覆盖”的特点,健全广州市人口发展政策框架体系。

二是整体性。我市迁入户分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三个类别互相补充、紧密衔接,构建出“引进人才入户为主体,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为有效补充”的“三位一体”迁入户 体系;按照“统一规划计划、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管理办法、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省、市、区三级迁入户管理体制。

三是针对性。进一步突出引进人才入户在迁入户政策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放宽入户年龄限制,并为创新创业人才、产业急需人才等拓宽入户渠道;针对迁入户政策与计生政策捆绑、落户地址无法兜底等老问题,通过取消计生前置、推进落实公共集体户等方式进行政策修订和设计。

四是以人为本。在引进人才入户政策中增设个人申办渠道,方便群众办理;将积分制入户与积分制服务管理相结合,对接统一的“大积分”体系,避免重复申报。

三、较上一轮迁入户政策的不同之处

与10号文相比,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迁入广州市的前置条件;

二是引进人才入户年龄限制较10号文放宽5岁,调整到学士40周岁、硕士45周岁、博士50周岁,并且开放个人直接申报;

三是将积分制入户与积分制服务管理对接,统一使用“大积分”指标体系;

四是将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类别由“引进人才入户”调整到“积分制入户”范畴;

五是将10号文中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学生集体户)等6个入户渠道纳入“政策性入户”范畴;

六是进一步明确各类别人员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和公共集体户的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七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调整了职能分工。新政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调整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八是附上入户流程图,便于群众根据流程指引申办入户。

四、机构改革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部门名称及职责。

政策原文:《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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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州入户政策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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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1,全文共 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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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1年以来,国家、省分别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对超大城市积分制入户工作提出“存量优先”、居住社保占主要比例的要求。2021年11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印发实施,对我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指标体系及分值作出较大调整。现有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于2020年6月印发实施,其积分指标体系与现行体系不一致,亟需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国家、省、市新型城镇化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梳理总结历年积分制入户实施成效基础上,先后开展问卷调查、走访调研、意见征集等工作,使政策更科学更公平更合理,让更多在广州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广州,促进来穗人员积极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三、亮点创新

(一)申请条件更加精细。

以来穗人员积分制指标体系及分值为基础评估计算,对往年积分制入户部分人员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测算新指标体系下入户申请条件分值设置在157分左右较为合理。为进一步扩大积分制入户受益范围,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门槛,设置积分制入户的申请条件分值为总积分150分。

(二)指标体系更加精简。

依照相关规定,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中采用部分指标用于积分制入户,不再直接使用全部指标。既落实了国家、省相关规定,又回应了来穗人员“精简积分项目”的现实需求,同时简化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分数的指标,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排名规则更加精准。

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将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即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和年龄三项指标所得分值进入排名序列。其他指标纳入资格分计算,意味着积分制入户在保障存量优先的前提下,逐步解决其他来穗人员入户需求,有效落实“存量优先”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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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2023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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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9-15,全文共 3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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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原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提取办法》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自助与互助作用,彰显制度设计的优越性,对现行相关提取规定进行了合理修订和系统整合,形成《提取办法》,解决了制度“碎片化”和“空白点”问题。

二、《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共六章23条,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提取监督及附则。

三、《提取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第四条)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一致。(第四条)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广州市无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账户5年后,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缴存人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办理按月还贷,并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还贷期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还首期房款,也可用账户余额提前还贷,贷款结清后每年还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第七条)

(五)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销户提取。(第八条)

四、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二)问:在缴存人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已有房产,到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房可以提取广州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要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是否有自有产权住房,若两者在广州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广州有自有产权住房则不可以。

(三)问:缴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广州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虽未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四)问:缴存人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吗?

答:不能。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若想用符合条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五)问: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若想用另一条件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六)问: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可提取额度为多少?

答:《提取办法》实施后,符合《提取办法》第四条提取条件,以按揭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七)问: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和频次怎样?

答: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八)问: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

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月还贷期间,可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差额部分从第二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如此类推。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足够还款的,不再扣划其他顺序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问:按揭与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一样吗?

答:不一样。

办理按月还贷的按揭购房,除按月还贷外,贷款结清后还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非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十)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

(十一)问:按月还贷的提取方式有什么好处?

答: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问:哪些人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办理按月还贷。

(十三)问:《提取办法》实施后,使用本市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可待与商业银行完成数据对接后自愿选择按月还贷。

(十四)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目前暂不能办理按月还贷。

(十五)问:办理了按月还贷,是否会影响提取总额?

答:不会。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本息,与其他购房提取总额一样。

(十六)问: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额可以在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下自动还贷。

2.可以用于提前还贷。

(十七)问:使用按月还贷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可以,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十八)问:使用组合贷款的职工,如何通过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方式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月转账至职工指定银行卡,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每月转账至银行卡的金额不超过职工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

(十九)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 可提取额度为多少?提取频次如何?

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租赁合同备案当月起算。

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频次为每半年提取一次。

(二十)问: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吗?

答:在广州市、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问: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能否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二)问: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不能。有以下情形的,均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三)问:缴存人本人不便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缴存人确有困难,可以书面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被委托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四)问:委托配偶、直系血亲代办提取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1.缴存人委托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2.缴存人委托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同一户籍时);

(4)出生证明原件(非同一户籍时)。

推荐阅读: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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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1-15,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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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期国家、市对住房信贷政策均做出了优化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明确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当前商业住房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低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信贷政策调整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通知》第一点,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仅计算我市住房,外地住房不计算,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已结清)不再影响住房套数认定。购买我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已卖出的住房是否计算?

答: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仅按照《通知》第一点计算家庭当前拥有的住房套数,已卖出且已不在家庭名下的住房不计入。

(三)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全国。

(四)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否有区别?

答:没有区别。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相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五)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按《通知》政策执行?

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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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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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最新)

2023-12-26,全文共 1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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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其他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东省其他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问:共同购买住房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产权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在按月还贷期间已经提取过一次账户余额的,不能再次提取,但剩余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六、问:未办理按月还贷的购房提取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七、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如何计算可提取额度?

答: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不含补缴)满3个月后,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提取额度计算方式为实际月租金×实际租赁月数。对租赁房屋面积无限制,但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的,超过部分不能提取。

八、问:目前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目前为每人每月1400元。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5号文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规定,提取额度可从2015年1月起算,不早于本人开户时间。

九、问: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家庭,提取额度可上浮40%,即每个缴存人的月提取额度为:我市规定的月提取额度×(1+40%),目前是1400元×(1+40%)=1960元。

十、问:申请租房提取的缴存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十一、问:缴存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请:

1.为本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2.为本人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3.为配偶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二、问:缴存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可以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也可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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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2-23,全文共 2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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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人口发展形势及国家、省相关人口政策新动态,结合广州市近年来积分制入户政策开展实施情况,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特点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五大特点:一是政策有机结合。将积分制入户与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有机衔接,统一制度框架,使用同一积分指标体系,统一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也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二是政策导向明显。进一步强化了积分制入户的向导作用,吸引更多为在广州长期稳定居住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来穗人员留在广州,更加彰显广州开放包容的岭南文化。三是政策科学制定。积分制入户积分排名按照积分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申请人通过各方面条件累计积分,既重视了申请人在广州的长期稳定居住和就业,同时也兼顾了个人素质和对广州的贡献。此外还将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类别由“引进人才入户”调整到“积分制入户”范畴,明确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制定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的办事指南。四是简政放权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计划、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管理办法、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市、区、镇(街道)三级迁入户管理体制。明确由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五是简化申办流程。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居住证、个人合法产权住所、合法租赁住所、在市办理就业登记、在市办理工商注册、在市缴纳社保等均已实现了与职能部门的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系统直接计分,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与2018年以前积分制入户政策的不同之处

与2018年以前积分制入户政策相比,《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将积分制入户与积分制服务管理对接,统一使用“大积分”指标体系,申请人须申报并核定积分后才能申请积分制入户;二是扩大积分制入户对象,将“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三是优化排名规则,评价更为综合。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排名按照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总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四是明确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材料造假的将承担的责任;六是附上入户流程图,便于群众根据流程指引申办入户。

三、本次修订内容说明

此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修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第五条第五款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这是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单位名称作相应修改。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字〔2019〕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4)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组建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将“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统一规范表述。

二是修改追责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将“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为追责条款,此次修改参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表述。

三是增加废止旧法条款。第十三条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2号)同时废止。”本条款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同时宣布废止2018年印发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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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政策解读

2023-08-03,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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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发改委

一、本《通知》出台背景的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快增长,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与日俱增。自行车充电设施单位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满足了市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与其同时,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收费持续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近期,我委收到不少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甚至有市民为节约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成本,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的价格秩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费有关问题印发本《通知》。

二、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费用包括什么?应该如何计价?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有什么电费政策?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电费执行什么标准?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广州民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61.72分/千瓦时(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的政策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五、针对近期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有什么降费的办法?

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最少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有关精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鉴此,鼓励业主组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加强与物业服务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各项费用合理水平。

政策来源:广州发改委:http://fgw.gz.gov.cn/zfxxgk/zfxxgkml/zfxxgkml/bmwj/zcjd/content/post_9138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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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城中村改造和补偿最新解读

2024-04-10,全文共 1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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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条例》对城中村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来源渠道和优惠政策清单,补偿方案异议“过半数”应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稿中补偿安置方案需“三分之二”同意被取消等。

《条例》亮点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启动前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条例》规定,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之前,需得到改造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另行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针对不同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补偿安置采取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式。《条例》针对如何制定和实施合理、可行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依规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司法解决补偿纠纷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

关于征收补偿纠纷,《条例》明确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要求。规定拒不交回的,由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并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予以支持协助。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作出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条例》结合广州实际,补充了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条例》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统筹配建保障性住房作出了规定,参考了国家关于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的规定。

《条例》要求,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调节。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

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金融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新旧条例对比

对比去年11月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条例》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条件: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提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这一内容在《条例》不复出现。

《条例》规定,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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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23,全文共 1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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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新一轮迁入户政策体系重新梳理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8个入户渠道,其中穗府〔2014〕10号文中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和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学生集体户口类)等6个入户渠道纳入《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政策性入户”范畴,除了家庭团聚类入户删除了25周岁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并放宽了博士、博士后及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夫妻团聚无需满足结婚满两年的条件之外,其余入户条件基本不变,于2019年1月9日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1号)。因广州市机构改革,个别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发生了转变,现对《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及时调整职能部门分工,落实政策性入户工作

广州市机构改革后,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入户审核(包括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军地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等)由省、市民政部门调整至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本办法的职能部门分工及时作出调整分工,确保我市政策性入户工作顺利开展。

二、军政融合,广州警备区协同我市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入户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营造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经市政府积极推动,广州警备区为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做好验核工作,切实维护驻穗部门军人正当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博士、博士后及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夫妻团聚无需满足结婚满两年要求

为实现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服务好”的目标,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政策性入户对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夫妻团聚入户所需的结婚年限门槛放宽,无需满足结婚满两年要求。

四、简化便捷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符合老人投靠子女入户一方,其配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的年龄条件的,但符合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配偶可一并随迁 迁入本市

原有政策中对于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配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的年龄条件时,需符合条件一方投靠子女入户后,再申请一次夫妻团聚入户的手续,造成群众额外的时间成本及申办材料的重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新政对于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年龄条件的配偶,只要符合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可一并办理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本市,进一步简化了群众申办入户流程手续。

五、未成年子女入户条件简化

原有政策对未成年子女入户条件要求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需为在校中学生的要求,造成额外开具证明事项的不便。新政统一以未满18周岁的年龄条件认定未成年子女,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减证便民”的服务新要求,同时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打击弄虚作假申请入户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申请入户的人员,明确取消其5年申请资格,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机构改革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部门名称及职责。

政策原文: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实施细则: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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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解读问答

2024-05-13,全文共 4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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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意见解读问答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对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了部署。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分别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帮助我省家庭提升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决定》和《指导意见》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结合广东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生育健康的宝宝是每一个家庭的心愿,《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优生优育是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健康的基础工程。《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方面提出了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等4项措施。加强妇幼保健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省、市、县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提供优质住院分娩条件,推广普及镇痛分娩。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夯实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能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减少非意愿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三、托育服务是解决家庭没有人照顾孩子难题的有效途径,《实施意见》有哪些部署?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实施意见》从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壮大发展,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促进托育服务提质培优3个方面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每个地市编制出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统筹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以及土地、税收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开办建设补助、托位补助以及示范托育机构“以奖代投”制度。积极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建设和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市、县分别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4个示范城市。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开展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孩子的教育是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如何促进基础教育公平优质发展?

《实施意见》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分别作了部署。在学前教育方面,提出巩固提升“5080”攻坚工程,“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办幼儿园;实施“新课程”科学保教示范、国省两级实验区培育、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等项目,提高教育水平,补齐农村地区资源短板;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落实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在义务教育方面,组织实施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巩固拓展“双减”工作成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念;加强校园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建立正向婚恋观、家庭观。

五、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减轻家庭生育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今年1月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提出了12条贯彻实施意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逐步建立完善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护理假规定为父母为外省户籍,本人在我省工作的独生子女安排休假。《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生育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在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有哪些安排?

《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强化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等3项措施。进一步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也可结合当地房源实际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对选择租赁补贴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七、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减少后顾之忧,《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部署?

《实施意见》提出了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和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工作部署。鼓励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职工解决困难。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方便家长接送孩子。推广在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形成良好效应的“妈妈岗”等灵活就业方式,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等招聘品牌活动,帮助女性就业。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由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以及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引导用人单位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工时制度,减轻职工工作负担,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益和妇女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八、支持生育不仅需要具体的政策措施,也需要积极正面的文化引导来缓解家庭的生育顾虑,另外广大家庭也希望能获得更加便捷的生育服务,如何做好宣传倡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宣传倡导是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抓手。《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创作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儿童优先等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加强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等婚育新风宣传引导,依法严肃查处“两非”行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友活动;深化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和积极的婚育观念;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在人口服务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生育支持保障;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九、如何保障《实施意见》中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部门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分工协作、扎实推进落实各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省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形成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地要抓紧出台和实施支持生育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抓落实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成效,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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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0-31,全文共 2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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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主要是明确我镇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项目、补贴标准、审核及使用管理等,是我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文件依据。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穗南人社规字〔2023〕3号)相继印发实施。同时,《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黄府〔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于2023年6月29日有效期已届满失效。结合黄阁镇实际情况,整合目前省、市、区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适时出台本镇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上述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7章20条,明确总体目的、职责和权利、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资金补助对象范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规定以及实施时效。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制定《办法》的制定依据、就业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明确镇就业补助资金由黄阁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共2条;第二章部门职责,详细列明就业补助资金各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共2条;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明确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用途,专款专用、申报承诺、信息公开制度、责任追究、监督核查等原则机制,共6条;第四章资金补助对象,阐述补助对象适用范围,细化明确各类特殊就业群体和帮扶机构的解释,共1条;第五章资金补助范围,明确2大类14项就业补贴名称及补贴条件,共3条;第六章申请人义务,明确申请人申请时限、账户要求和申请条件三个方面,共3条;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的限制条件、解释机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规定,共3条。

三、《办法》制定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户籍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南沙方案,适度向我辖内就业创业的港澳籍人员倾斜,推动粤港澳就业创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四、《办法》具体调整情况

以原办法5号文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新增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权利”部分增加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人权利;“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部分增加“申报就业补助资金全面推行申报承诺制”。

(二)调整和新增“资金补助对象”范围。用人单位由“注册地为南沙区内用人单位”调整为“黄阁镇辖内登记注册或在黄阁镇辖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增加“符合资质的职校、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公司”“港澳青年”两类补贴对象。

(三)调整、删减和新增黄阁镇就业创业补助的项目。

1.调整分类标准。《意见》参照市补贴办法,补贴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促进招工求职、提升技能等的补贴类项目;第二类是提升我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项目。

2.根据实际就业形势变化,调整补贴具体项目。原《办法》共有7类13项补贴。现修订《意见》共有2类共14项补贴,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6个补贴项目,合并1个补贴项目,取消4个补贴项目。

(1)新增项目:

①港澳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目的是推进落实《南沙方案》,吸引、促进港澳青年来黄阁务工。

②推进落实省、市、区重点工作的3项补贴,农村电商示范站补助、“粤菜师傅”补贴和优秀基层家政工作站运营机构项补助,以补贴补助引导农村电商和广东省三项工程发展,扎实推进省、市、区重点工作。

③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2项补贴,开展职业(创业)指导补助和举办招聘会补助,参照其他镇街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范围,将职业(创业)指导和举办公益性招聘会资金列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2)整合优化项目:

①根据推进落实《南沙方案》“建设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平台”要求,增加招用港澳青年社保补贴和港澳青年来黄阁就业岗位补贴。

②“SYB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补贴合并到技能提升补贴。

(3)取消项目:

①优才奖励。取消原因是普惠性不强,从2020年实施以来,共有10家单位申请优才奖励,受惠企业不多。故取消该项补贴。

②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补贴和建设“羊城家政”示范门店补贴。从2020年设置至今,无人申请过上述补贴。补贴设置无实际意义,此次修订中将其取消。

③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目前由统计部门统筹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不再重复开展,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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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2023-06-16,全文共 2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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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主要创新亮点

(一)加大了对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的引进力度。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新政没有采取“一刀切”降低入户门槛的方式,而是有所侧重的调整入户条件,重点加大对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的吸引力度,体现了广州秉持开放理念,改善环境吸引人才的决心。

(二)在穗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可直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新政首次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来穗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人才,是最具创业活力和创新潜力的群体,也是城市新经济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尤其是当前随着我国人口拐点逐渐来临,人口老龄化加速,青年劳动人口数量开始下降,能否吸引到足够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事关城市未来前景。为此,新政在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办流程上作出了重大改革创新,将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与入户分离,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一方面有利于广州吸引青年人才,保持人才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是贯彻中央、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妨碍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的重要体现。

(三)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新政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首次明确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协调产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关系,通过突出“高精尖缺”和产业需求导向,打造靶向明确、精准发力的人才引进新机制,为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四)确立了通过市场化评价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方式。新政首次明确了可以通过对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手段评价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模式。每年对经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定的入户指标解决入户问题。通过改革完善人才评价引进机制,构建以薪酬、投融资、纳税等多维度、多元化的人才引进生态体系。

(五)建立了多层次的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渠道。新政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原有的通过人事账号申报渠道以外,新增了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和个人直接申报等入户申报渠道,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渠道,这次改进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对于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六)首次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减证便民的要求。新政首次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流程、实现减证便民的目的。新政实施后,引进人才申报将开通手机客户端申报、积极协调实现信息数据同步共享以及相关查询结果信息跨部门共享手段,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七)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调整了机构名称。新政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主要政策解读及应答口径

(一)学历类和专业技术类人才入户条件有何变化?

答: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

(二)技能类人才入户有何变化?

答:和原有政策相比,目前技能人才在年龄条件上并无改变,主要是在职业工种目录适用范围和持证后工作年限方面做了调整。新政规定了所有通过技能(国家职业资格)条件入户的持证申报人,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其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均需要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职业目录范围,且取得证书需在相对应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技能人才入户部分条件作了相应调整,一方面是由于去年以来,国家对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另一方面技能人才引进要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结合,同时强调技能人才的实操性,有效激发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

(三)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入户有何新变化?

答:新政首次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同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明确来穗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四)申报人个人是否可以直接申报入户?

答:新政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既可以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外,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还可以选择个人直接申报入户。

(五)产业领军人才能否按引进人才申报入户?

答:新政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

(六)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的时,申报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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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全文+解读)

2023-01-03,全文共 2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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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通告

穗府规〔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一)市中心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珠江至增槎路)、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至西槎路)、西槎路(增槎路至石潭路)、石潭路、大冈街(石沙公路至黄石西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至同泰路)、同泰路、同和路(同泰路至同宝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至中成路)、中成路、中元路、上元岗东头岗一巷、下元岗东大街、天源路(下元岗东大街至广汕路)、广汕路(天源路至开创大道)、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

(三)广州火车南站:石洲中路、石洲东路、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北)、Y886乡道、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南)、韦涌路、大洲路、石洲西路合围的区域。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和依据

广州市限制摩托车行驶交通管理措施(简称“限摩”措施)已实施多年,对减少城市交通事故、改善城市交通和治安环境、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2017年9月,《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的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已将广州市“限摩”范围纳入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我市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

为落实《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广州市“限摩”措施进行归纳整理,并修订形成《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简称《通告》),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向社会公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除延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10号)中的“限摩”范围外,还将《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和《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5号)涉及的“限摩”范围一并归纳,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限摩”范围保持一致,仅根据道路规划发展实际情况,对部分道路名称进行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1.市中心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珠江至增槎路)、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至西槎路)、西槎路(增槎路至石潭路)、石潭路、大冈街(石沙公路至黄石西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至同泰路)、同泰路、同和路(同泰路至同宝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至中成路)、中成路、中元路、上元岗东头岗一巷、下元岗东大街、天源路(下元岗东大街至广汕路)、广汕路(天源路至开创大道)、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2.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

3.广州火车南站:石洲中路、石洲东路、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北)、Y886乡道、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南)、韦涌路、大洲路、石洲西路合围的区域。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三、文件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此次向社会公告广州市“限摩”范围的文件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同时废止,我市仍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请广大摩托车驾驶人,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摩托车出行路线,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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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6-16,全文共 1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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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具体实施工作,大力集聚各类人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要求,现就《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主要目的

(一)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更加开放、积极、精准的人才政策的重大举措。《实施细则》是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和明确,特别是对学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能人才的入户程序和条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广州市户籍年龄结构,提升人口质量,大力引进和集聚优秀人才,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

(二)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人口调整政策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已同时废止了。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需出台《实施细则》并相应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

(三)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实施细则》对申报流程做了进一步的简化,加入了移动端申报和全流程网办的内容,强化办理指引。同时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实现人才引进申办系统与发改部门的户籍迁入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互联互通,通过后台信息查询、端口开放等信息共享措施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这也是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实际举措。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第三章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第四章监督检查以及第五章附则等五部分。

《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内容;第二章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明确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办理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审核时限、公布公示以及入户信息卡领取等流程;第三章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明确了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的办理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引进人才入户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引进人才入户中其他问题予以补充说明并明确印发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文件主要创新亮点

文件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广州市首创的移动端申报和全流程网办模式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具体流程,明确了受理审核时间。

四、《实施细则》相关政策问答

(一)本次制定和出台《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人口调整政策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印发。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需出台《实施细则》。

(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创新亮点是什么?

答:进一步完善了全流程网办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了受理时间、审核方式等内容。

(三)引进人才入户业务办理是否可在各区直接办理?

答: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已实现全流程网办,申请人在系统填报信息后,系统将直接转送到相应的区人社局进行审核,无特殊情况无需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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