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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告

广州通告专题栏目,提供与广州通告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广州通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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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延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的通告

2024-01-23,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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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医保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延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持续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经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4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在延缴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居民,待遇享受期统一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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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14,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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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单位或个人因电动自行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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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货车限行的通告(路段+时间+范围)

2023-08-07,全文共 2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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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广州市区货车限行范围通告

穗公交规字〔2023〕3号

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堵塞,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并进一步便利货车在我市城区限行道路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调整我市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

官洲隧道、广州大学城内的中环东路和中环西路。

(二)每天7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市中心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路段)]:

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

西面: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不含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石丰路路口以东段,不含)、石桂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到沙河立交桥)、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华观路路段)、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三)每天7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区域:

流花地区:

东面:解放路(三元里大道路口至盘福路口)以西;

南面:盘福路(不含)、东风路(盘福立交至人民北路口,不含)以北;

西面:人民北路(东风路口至流花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站前横路口)、站前横路、站前路(环市路口至站前横路口,不含)以东;

北面:环市路(解放路口至站前路口)以南。

(四)每天6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段)。

(五)每天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洛溪大桥。

(六)每天6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

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二、中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东风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洛溪大桥。

(三)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行驶的路段: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四)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三、重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本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的区域:

市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路段)南往北方向]:

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西环城市快速路至丫髻沙大桥段),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长洲岛、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

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路段)、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路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

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路段)以南。

(三)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四、多用途货车(又称“皮卡”)和新能源轻型、新能源微型货车,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五、本通告中出现的市中心区区域范围均指第一条第(二)项所定义的范围。

六、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七、本通告中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其中微型、轻型、中型、重型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进行分类。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九、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十、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9月6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广州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放宽流花地区和中山路轻型多用途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2〕2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洛溪大桥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1日

政策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gaj/gzsgajjjzd/content/post_9143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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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2023-05-24,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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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通知

(穗公交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1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5月19日

【政策解读】

一、延长通告有效期的背景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下称“本地化外地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6月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即“限牌”政策)的配套措施——《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下称《通告》),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实施“开四停四”管理,《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鉴于“限牌”政策已于2023年2月延长1年有效期,为保持“限牌限行”政策统一性和协调性,继续精准管控“本地化外地车”,保障“限牌”成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实际,将现行《通告》有效期延长1年。

二、延长通告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条款内容均未作修改,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

四、通告的有效期

现行《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将其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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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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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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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关于实施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4-03-08,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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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4珠江水域春季禁渔期制度通告

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我区的禁渔期制度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 禁渔范围

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等有关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重点河段。广州辖区禁渔水域继续采用虎门口、蕉门口、洪奇门口的划分标准,其中,虎门口以虎门大桥为界,向珠江一侧水域;蕉门口为鬼涌口(22°45′29.323116"N,113°32′57.45012"E) 与二涌口(22°44′ 45.293388"N,113°32′27.58776"E) 连线向珠江一侧的水域;洪奇门口为烂同安(22°36′56.830788"N,113°34 54.05736"E)与十五涌口(22°37′10.852392"N, 113°35′19.06872"E)连线向珠江一侧的水域。

三、 禁止类型及要求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纳入禁渔的内陆渔船,禁渔期间要停止捕捞作业,不得违法到海域捕捞生产作业。禁渔期间要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 禁渔举报电话: 020-84955533。

请广大渔民互相知照并认真遵守好珠江禁渔期制度,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珠江禁渔秩序。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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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从化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预警通告

2024-01-04,全文共 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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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稳有序,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从化区教育局通过多种方式对2024年入学生源数据进行了摸查,预计部分学校学位供给紧张,现发布2024年公办中小学学位预警,供各位家长参考。各位家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小孩的入学准备。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保持稳定

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原则和办法保持稳定。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户籍为前提、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入读所属地段范围小学或初中。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属行政区域统筹安排入学。二是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继续按照《广州市从化区实行积分入学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求,对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从化区居住、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来穗人员,可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区教育局将结合申请人条件、可提供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

二、学位预警信息

根据2023年招生入学情况,结合2024年户籍生源预测数据,2024年,从化区以下公办中小学学位供给紧张:

江埔街道:河东中学

街口街道:河滨小学、新城小学

城郊街道:向阳小学

太平镇: 太平镇第二中心小学、广州南方学院附属小学、从化区太平第二中学、广外从化实验中学

鳌头镇:鳌头镇第二中心小学

三、咨询电话:020-87924099

四、鉴于户籍人口流动等动态因素,本预警信息存在变化和不确定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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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4-02-05,全文共 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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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期间临时交通管制通告

穗公交规字〔2024〕1号

为确保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部分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一、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及时间

(一)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越秀区教育路(中山五路口至惠福东路口)、西湖路(北京路口至广州起义路口);海珠区滨江西路(人民桥底至解放大桥底)、宝岗大道(滨江西路口至南华西路口);荔湾区荔湾路(中山八路口至西华路口);白云区云城东路(云城南二路口至云城南四路口,北往南方向)、云城南三路实施交通管制。

(二)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月5日6时,白云区白云湖湖滨西路(南往北方向)实施交通管制。

(三)2024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黄埔区知识城开放一路实行交通管制。

(四)2024年2月1日22时至2月9日24时,白云区人和镇聚贤街(穗和市场路口至人和新街路口)、商贸中街(聚贤街路口至鸦湖石丁东街路口)实施交通管制。

(五)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禁止一切车辆通行,途经的车辆请注意绕道行驶。

二、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广州起义路(中山路口至惠福路口)实施小型汽车双向行驶,其他车辆按原规定由南往北单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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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2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通告

2024-02-18,全文共 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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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2月份广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通告

穗车指标办〔2024〕2号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2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通告如下:

一、2024年2月份拟配置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共12025个。其中:

(一)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3000个,其中单位指标300个,个人指标2700个;

(二)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5000个,其中单位指标500个,个人指标4500个;

(三)以竞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025个,其中单位指标400个,个人指标3625个(含2024年1月未配置成功的25个个人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

二、2024年2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于2月8日24时截止,申请人资料分别送公安(户政、出入境、交警)、税务、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可在2月23日后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或到原递交申请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查询。资格审核通过的增量指标申请,可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方式进入2月份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

三、2024年2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摇号将于2月26日举行,请广大市民及时关注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和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的相关信息。

四、为确保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通过资格审核的摇号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2月26日摇号过程。有意愿参与摇号现场监督的人员可于2024年2月9日至22日的工作日(9:30—17:30),致电服务电话020-83512333报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需提供个人姓名、代表(委员)证号及联系电话;摇号申请人报名需提供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申请编码。每期摇号现场允许五名监督代表参加,报满即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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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4-02-04,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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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4广州迎春花期间临时交通管制通告

穗公交规字〔2024〕1号

为确保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部分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一、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及时间

(一)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越秀区教育路(中山五路口至惠福东路口)、西湖路(北京路口至广州起义路口);海珠区滨江西路(人民桥底至解放大桥底)、宝岗大道(滨江西路口至南华西路口);荔湾区荔湾路(中山八路口至西华路口);白云区云城东路(云城南二路口至云城南四路口,北往南方向)、云城南三路实施交通管制。

(二)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月5日6时,白云区白云湖湖滨西路(南往北方向)实施交通管制。

(三)2024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黄埔区知识城开放一路实行交通管制。

(四)2024年2月1日22时至2月9日24时,白云区人和镇聚贤街(穗和市场路口至人和新街路口)、商贸中街(聚贤街路口至鸦湖石丁东街路口)实施交通管制。

(五)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禁止一切车辆通行,途经的车辆请注意绕道行驶。

二、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广州起义路(中山路口至惠福路口)实施小型汽车双向行驶,其他车辆按原规定由南往北单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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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关于白云山景区临时闭园的最新通告

2023-09-01,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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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市民游客:

今年第9号台风“苏拉”即将登陆,从9月1日14时起,广州市启动防风二级应急响应,为保护市民游客人身财产安全,1日上午6时白云山鸣春谷游览区、摩星岭游览区、明珠楼游览区、麓湖公园鸿鹄山临时闭园,1日14时开始临时关闭麓湖公园、云台花园、雕塑公园。

重新开放时间请留意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订阅号、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服务号和微博。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020—37222222。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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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全文+解读)

2023-01-03,全文共 2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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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通告

穗府规〔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一)市中心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珠江至增槎路)、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至西槎路)、西槎路(增槎路至石潭路)、石潭路、大冈街(石沙公路至黄石西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至同泰路)、同泰路、同和路(同泰路至同宝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至中成路)、中成路、中元路、上元岗东头岗一巷、下元岗东大街、天源路(下元岗东大街至广汕路)、广汕路(天源路至开创大道)、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

(三)广州火车南站:石洲中路、石洲东路、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北)、Y886乡道、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南)、韦涌路、大洲路、石洲西路合围的区域。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和依据

广州市限制摩托车行驶交通管理措施(简称“限摩”措施)已实施多年,对减少城市交通事故、改善城市交通和治安环境、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2017年9月,《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的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已将广州市“限摩”范围纳入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我市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

为落实《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广州市“限摩”措施进行归纳整理,并修订形成《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简称《通告》),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向社会公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除延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10号)中的“限摩”范围外,还将《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和《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5号)涉及的“限摩”范围一并归纳,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限摩”范围保持一致,仅根据道路规划发展实际情况,对部分道路名称进行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1.市中心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珠江至增槎路)、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至西槎路)、西槎路(增槎路至石潭路)、石潭路、大冈街(石沙公路至黄石西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至同泰路)、同泰路、同和路(同泰路至同宝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至中成路)、中成路、中元路、上元岗东头岗一巷、下元岗东大街、天源路(下元岗东大街至广汕路)、广汕路(天源路至开创大道)、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2.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

3.广州火车南站:石洲中路、石洲东路、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北)、Y886乡道、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南)、韦涌路、大洲路、石洲西路合围的区域。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三、文件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此次向社会公告广州市“限摩”范围的文件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同时废止,我市仍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请广大摩托车驾驶人,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摩托车出行路线,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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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2024-01-19,全文共 2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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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广州市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反馈途经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二)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广州市金盾网)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附件: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文件修订说明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行实际情况,我支队决定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件修订说明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调整通告》),并在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文件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0号)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三、文件修订目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保障临时来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正常通行”的工作思路,以“缓解工作日早晚高峰交通拥堵”为目标,研究形成《调整通告》。

四、文件主要内容

《调整通告》主要是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管控区域通行。管控区域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区域一致。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以及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不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限制。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征求意见入口:http://gaj.gz.gov.cn/hdjlpt/yjzj/answer/3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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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通告

2024-04-11,全文共 2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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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标的

本所受托组织竞价的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2024年4月份拟配置4127个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其中单位普通车增量指标404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3723个。1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下简称“增量指标”)为1个竞价标的。

二、保留价

每个增量指标的保留价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该保留价。

三、竞价时间

2024年4月25日9时至15时,连续竞价6个小时。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时间分别竞价。

四、竞价方式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竞买人凭经指标管理机构资格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编码及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进行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进行报价。

五、竞买人资格

已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手续的竞买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竞价:

(一)在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时,已选择以竞价方式获得指标;

(二)已按照规定缴付当期竞价保证金;

(三)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六、竞价保证金的缴付

(一)竞买人采取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应在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23日,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入“缴付竞价保证金”页面进行缴付(详见《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系统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操作指南》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微信小程序版本操作指引》),并于2024年4月23日17:30前完成支付操作。

(二)竞买人采取非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7日,以竞买人名义向本所下列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次性缴付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竞价保证金,并以达账时间为准(即竞价保证金最迟到达本账户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17:30)。

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645759157756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

竞买人为个人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现金缴付三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为单位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两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缴付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填写并提示竞价保证金划出银行将其填写的备注信息(即为竞买人的13位数字的申请编码,请勿填写中文及其他文字)准确、完备地发送至本所上述资金结算监管账户。若因竞买人未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参与竞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价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3.竞买人采用跨行、异地缴付竞价保证金的,缴款所需支付的手续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缴付竞价保证金后的第1个工作日13时起,可以在竞价系统查询竞价保证金缴付情况。

竞买人需要办理竞价保证金缴付信息核对和更正事项的,应亲自到中国银行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

(三)竞买人获得多个申请编码的,一个申请编码单独对应缴付一次竞价保证金。

(四)此次竞价保证金只对应此期竞价,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将由本所按规定退还。若要参与下期竞价的,需按下期竞价通告规定时间重新缴纳竞价保证金。

七、资格激活

已成功缴付竞价保证金以及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竞买人,可于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竞价结束前在竞价系统(https://www.gzqcjj.com)进行资格激活。

八、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及是否竞拍成交,竞价保证金划分为两个时间段退还:

(一)未通过资格审核和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4年5月6日前退还。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分别退还;非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合并退还(下同)。

(二)已结清成交价款买受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4年5月9日前退还。

因竞买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价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不成功的,本所将于2024年5月10日后在竞价系统中发布尚未收到竞价保证金本金、利息退还名单,竞买人应按要求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及退还手续。

九、成交价款的结清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线下或在线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线下可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引的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结清成交价款。在线可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等支付方式结清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一经缴付将不予退还。若买受人采用支票方式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应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如果买受人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

十、指标证明文件的获取

已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可于2024年5月1日起,登录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在工作日,到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业务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买受人于2024年5月6日起的工作日可携带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相关详细事项,可登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查询《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指引》。

(二)服务电话:020-83512333、020-12345。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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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结果的通告

2023-12-26,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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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月26日上午,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开举行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仪式,现对摇号预分配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办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单位真实名称或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具体举报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举报电话:020-12345

递交举报信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咨询服务室,邮编:510030

特此通告

附件:

1.配租结果总表

2.配租结果明细表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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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通告

2023-11-10,全文共 2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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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通告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

本所受托组织竞价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2023年11月份拟配置4004个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其中单位普通车增量指标401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3603个。1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下简称“增量指标”)为1个竞价标的。

二、保留价

每个增量指标的保留价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该保留价。

三、竞价时间

2023年11月27日9时至15时,连续竞价6个小时。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时间分别竞价。

四、竞价方式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竞买人凭经指标管理机构资格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编码及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进行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进行报价。

五、竞买人资格

已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手续的竞买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竞价:

(一)在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时,已选择以竞价方式获得指标;

(二)已按照规定缴付当期竞价保证金;

(三)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六、竞价保证金的缴付

(一)竞买人采取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应在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5日,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入“缴付竞价保证金”页面进行缴付(详见《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系统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操作指南》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微信小程序版本操作指引》),并于2023年11月25日17:30前完成支付操作。

(二)竞买人采取非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7日,以竞买人名义向本所下列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次性缴付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竞价保证金,并以达账时间为准(即竞价保证金最迟到达本账户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17:30)。

户 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 号:645759157756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

竞买人为个人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现金缴付三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为单位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两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缴付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填写并提示竞价保证金划出银行将其填写的备注信息(即为竞买人的13位数字的申请编码,请勿填写中文及其他文字)准确、完备地发送至本所上述资金结算监管账户。若因竞买人未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参与竞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价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3.竞买人采用跨行、异地缴付竞价保证金的,缴款所需支付的手续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缴付竞价保证金后的第1个工作日13时起,可以在竞价系统查询竞价保证金缴付情况。

竞买人需要办理竞价保证金缴付信息核对和更正事项的,应亲自到中国银行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

(三)竞买人获得多个申请编码的,一个申请编码单独对应缴付一次竞价保证金。

(四)此次竞价保证金只对应此期竞价,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将由本所按规定退还。若要参与下期竞价的,需按下期竞价通告规定时间重新缴纳竞价保证金。

七、资格激活

已成功缴付竞价保证金以及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竞买人,可于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7日竞价结束前在竞价系统(https://www.gzqcjj.com)进行资格激活。

八、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及是否竞拍成交,竞价保证金划分为两个时间段退还:

(一)未通过资格审核和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3年12月4日前退还。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分别退还;非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合并退还(下同)。

(二)已结清成交价款买受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3年12月7日前退还。

因竞买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价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不成功的,本所将于2023年12月8日后在竞价系统中发布尚未收到竞价保证金本金、利息退还名单,竞买人应按要求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及退还手续。

九、成交价款的结清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线下或在线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线下可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引的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结清成交价款。在线可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等支付方式结清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一经缴付将不予退还。若买受人采用支票方式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应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如果买受人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

十、指标证明文件的获取

已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可于2023年12月2日起,登录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在工作日,到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业务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买受人于2023年12月5日起的工作日可携带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相关详细事项,可登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查询《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指引》。

(二)服务电话:020-83512333、020-12345。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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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2023-11-15,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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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

穗府规〔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321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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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1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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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经初步分析,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由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在全区范围内就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

经初步分析,南京“2·23”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一层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烟囱效应,向上快速蔓延。此次火灾火点分散在多个部位,“底部起火之后,有烟囱效应拔风,烟囱壁上分布着多个可燃物聚集点位,引起局部猛烈燃烧(主要是天井中防盗网飘出位置堆放杂物)。而后通过窗户蔓延进室内,引发了室内火灾。由于火灾发生在凌晨,很多人处于深睡眠状态,对外界的感知比较迟钝。此次火灾中的42名轻伤患者多为吸入浓烟引起吸入性损伤。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无法有效阻隔烟气蔓延,也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开。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各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等管理区域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排查清理,及时消除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配备消防设施和用电装置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六、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街道应加强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八个严禁”以及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同时通过播放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小区”活动,上门入户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提示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危害,发动居民群众持续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活动,自发配备居家灭火器具,确保消除家庭住宅火灾隐患。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行为的,由供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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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通告

2024-03-07,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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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3月份广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通告

穗车指标办〔2024〕3号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3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通告如下:

一、2024年3月份拟配置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共12714个。其中:

(一)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3478个,其中单位指标300个,个人指标3178个(含2024年2月未配置成功的393个个人节能车指标和85个单位节能车指标纳入本月个人节能车配置);

(二)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5000个,其中单位指标500个,个人指标4500个;

(三)以竞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236个,其中单位指标401个(含2024年2月未配置成功的1个单位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个人指标3835个(含2024年2月未配置成功的235个个人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

二、2024年3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于3月8日24时截止,申请人资料分别送公安(户政、出入境、交警)、税务、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可在3月23日后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或到原递交申请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查询。资格审核通过的增量指标申请,可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方式进入3月份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

三、2024年3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摇号将于3月25、26日分别举行,请广大市民及时关注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和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的相关信息。

四、为确保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通过资格审核的摇号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3月26日摇号过程。有意愿参与摇号现场监督的人员可于2024年3月9日至22日的工作日(9:30—17:30),致电服务电话020-83512333报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需提供个人姓名、代表(委员)证号及联系电话;摇号申请人报名需提供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申请编码。每期摇号现场允许五名监督代表参加,报满即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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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2024年禁渔期通告

2024-03-08,全文共 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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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2024禁渔期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精神,顺利开展我区珠江禁渔期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水域范围

白云区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及天然湖泊。

三、禁渔对象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监督举报方式

24小时举报电话

(一)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020—31238005

(二)广州市政府热线:12345

(三)公安部门:110

特此通告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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