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4-03-05,全文共 3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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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24〕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限额
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限额基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49952元。结合家庭人口数,确定家庭收入和财产限额,具体见附件1。
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放宽到上述标准的130%。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
自本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三、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
(一)免交租金。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二)优惠租金。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优惠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发布。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租金优惠政策。
(三)分档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给予租金减免,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3,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对申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低保低边家庭,应当告知并指导填报收入明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员结构、就业、家庭收入、财产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家庭应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承诺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在申请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对疑似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核查工作。骗取住房保障行为一经查实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内,如所有家庭成员期满审查时均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再审核收入、财产,并以最近一次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收入作为后续核定租金或租赁补贴档次的依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递交续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限届满超过3个月或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户籍家庭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非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减免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1.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者按照家庭月收入的20%两者中的较低标准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续签租赁合同机制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期满审查完成后,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租赁合同的续签工作。承租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住房保障的权利,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本通知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4日
2023年下半年软考成绩查询通知(附查询方式)
2023-12-07,全文共 1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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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方式一:登录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www.ruankao.org.cn),点击
“报名入口”,输入注册账号和密码进入个人报考页面查看成绩。
方式二:登录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www.ruankao.org.cn),点击 “成绩查询”入口,输入注册账号和密码进行成绩查询。
广州关于开展第135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11-24,全文共 3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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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第13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申请事宜的通告》(会业字〔2023〕504号)要求,现就开展第135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举办时间
第135届广交会计划将于2024年4月15日开幕,分三期举办线下展、常态化运营线上平台,其中:
(一)线下展
第一期:2024年4月15—19日;第二期:2024年4月23—27日;第三期:2024年5月1日—5月5日。
(二)线上展
线上展平台服务时间为半年(2024年3月16日—2024年9月15日),在线展示、搜索、即时沟通、供采配对、虚拟展馆等功能持续开放,连线展示、预约洽谈功能在线下展展览期间开放。线上展不设参展企业数量限制,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报名参加。
二、申报对象
广州市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申报第135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的出口企业。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广泛发动区内优质外贸企业积极参加申报。
三、申报时间
(一)品牌展位确认申请:即日起—11月30日。
(二)一般性展位申请:即日起—12月10日。
(三)线上参展申请:即日起—2024年3月15日。
四、参展申报流程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请登录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https://exhibitor.cantonfair.org.cn/),登记、确认公司及展品信息,提交参展申请。完成“参展易捷通”系统申请登记后,按下方不同类型展位申报要求进行资料递交。
(一)线下展
1.品牌展位申请程序
第135届广交会仅对企业自愿申请退回和大会收回的品牌展位进行调整安排。
(1)属第134届广交会品牌展位参展企业,请按原品牌展位的对应展区与数量,于11月30日前登录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确认第135届广交会品牌展位申请(路径:展位申请——我的展位申请——品牌展位确认申请),在线打印参展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如确认退回全部或部分品牌展位,请同步书面提交加盖公章的退展位申请(易捷通系统自动生成)。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品牌展位。请品牌展位参展企业于1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一份)报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步提交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一份)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24层2402)。
(2)其他有意申请品牌展位的非品牌企业,根据广交会品牌展位动态调整机制(详见附件1),企业在11月30日内填写品牌展位申报表(附件1-品牌展位申请表模板)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步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24层2402)。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3日前将推荐汇总表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
2.一般性展位申报程序
(1)已有广交会编码企业(即“老企业”),需于2023年12月10日前登陆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生成打印参展申请表(路径:展位申请——我的展位申请——一般性展位申请,“参展形式”一栏按需选择“线上线下均参展”或“仅线下参展”)并加盖公章,参展申请表和需更新的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需于2023年12月10日前分别邮寄或交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和市商务局贸发处(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24层2402,不接受邮寄到付),并将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uwei@ccft.org.cn。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推荐汇总表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请企业留意往届递交的资料是否过期,已过期的资料我团将自动剔除,不纳入分值计算。
(2)首次申请广交会企业(即“新企业”),需于2023年12月10日前登陆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生成打印参展申请表(路径:展位申请——我的展位申请——一般性展位申请,“参展形式”一栏按需选择“线上线下均参展”或“仅线下参展”)并加盖公章,,按照“附件5-第13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须知”要求提交资料。全部资料除特别说明外,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需于2023年12月10日前分别邮寄或交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和市商务局贸发处(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24层2402,不接受邮寄到付),并将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uwei@ccft.org.cn。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22日前将推荐汇总表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
(二)线上展
有意申请在广交会线上平台参展的企业,请于2024年3月15日前登录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按“一般性展位”申请流程提交申请,并勾选“仅线上参展”。打印参展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按照“附件5-第13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须知”要求提交资料。全部资料除特别说明外,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企业需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纸版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步将纸版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24层2402),并将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uwei@ccft.org.cn。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推荐汇总表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登陆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展位申请后,务必在线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连同以材料清单(附件5-第13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须知)排序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按照展区分别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若多个展区的申请材料为同一套资料,可多个展区申请表对应一套材料),纸版申报材料报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贸发处,全部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uwei@ccft.org.cn。
(二)申请一般性展位联营的企业需为外贸型或工贸型企业,联营方需为生产型企业,且在同一展区最终获得两个或以上展位方可联营。企业需在展位确认阶段(时间为开展前约1个月)确认选择是否联营(路径:展位申请——展位查询及参展确认),若不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确认联营,则视为放弃联营。有联营情况但未提交联营资料或最终确认联营的,将视为违规使用展位情况予以处理。
(三)进入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的,需提供企业进入并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证明文件,由对应基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
(四)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显示“审核通过”并不代表获得展位,展位安排结果将根据评审办法确定,以参展易捷通系统最终公布展位号或广州交易团通知为准。
(五)自第135届广交会起,企业自愿参加线上展,线上平台按差异化套餐及加量包收取服务费,线下展单独收取展位费。具体费用标准另行通知。
(六)参展易捷通为广交会官方唯一展位申请渠道,企业线上申请成功并不代表获得展位,展位安排以商务部门官方公布的结果为准,请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工作要求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广泛发动和走访区内优质外贸企业,在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展位需求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发展实际,在优先保证第134届参展企业展位的前提下(被大会认定违规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除外),按顺序依次提出一般性线下展展位初步安排建议和推荐理由,并按要求将推荐汇总表报至市商务局贸发处,我局将充分参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顺序和理由,统筹安排第135届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 安排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品牌展位企业申报材料样本及注意事项
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申请说明
4.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施细则(修订稿)
5.第13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须知
6.第134届广交会广州交易团各区展位违规认定情况
7.第134届广交会广州交易团各区企业一般性展位分配情况
8.推荐汇总表
9.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点击下载附件1-9.zip)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20日
(联系人:朱文静、陈钰葳,联系电话:81096829、81096812)
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2023-05-24,全文共 753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穗公交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1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5月19日
【政策解读】
一、延长通告有效期的背景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下称“本地化外地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6月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即“限牌”政策)的配套措施——《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下称《通告》),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实施“开四停四”管理,《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鉴于“限牌”政策已于2023年2月延长1年有效期,为保持“限牌限行”政策统一性和协调性,继续精准管控“本地化外地车”,保障“限牌”成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实际,将现行《通告》有效期延长1年。
二、延长通告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条款内容均未作修改,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
四、通告的有效期
现行《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将其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广州防空警报试鸣通知2023
2023-09-07,全文共 683 字
+ 加入清单2023年9月16日10:10—10:33广州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具体通知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暨“羊城天盾-2023”城市人民防空演习的通告
为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暨“羊城天盾-2023”城市人民防空演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和范围
2023年9月16日10:10—10:33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防空警报试鸣。10:10—10:13试鸣预先警报;10:20—10:23试鸣空袭警报;10:30—10:33试鸣解除警报。
二、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放3分钟。
三、防空警报信号(信息)发放
全市固定警报器、机动防空警报车及部分多媒体多功能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同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和新闻资讯广播(FM96.2MHz)、金曲音乐广播(FM102.7MHz)、经济交通广播(FM106.1MHz)频道、广州地铁电视将同步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及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州市甚高频智能防灾应急预警系统,将以手机短信息、微信、微博等方式,适时发布防空警报试鸣信息。
四、其他事项
防空警报试鸣期间,除在部分社区、企业、学校开展疏散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内容的实兵演练外,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关于做好2024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准备工作的通知
2023-10-26,全文共 2213 字
+ 加入清单关于做好2024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区招考办,各有关中学: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印发,我市2024—2026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中考”)按此文执行。为确保我市2024年中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报名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学籍信息
(一)各初中毕业学校须于即日起通过“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打印本校应届毕业生学籍信息表,交由学生和家长逐项核对并确认,包括基本信息、家庭关系、是否具有我市三年初中完整学籍以及学籍异动情况等。特别是学籍系统中监护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家庭关系等信息须与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出生证等材料一致。学生或监护人是港澳台居民的,须及时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学籍系统中更新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证件号。信息有误的学生,须携带相关材料到学籍学校进行更正。各学校同时要对本校应届毕业生是否具有本校三年完整学籍且在本校就读到毕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学籍信息的核查、更正工作。
二、采集身份信息
(一)参加广州市中考考生须凭有效证件办理报名手续。各学校要督促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已变更身份证件信息但未换领新证、身份证件有效期即将过期的学生尽快到公安部门办理或换领身份证件,确保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在参加各项考试时的有效性。同时,各学校要告知需要申请随迁子女资格、政策性照顾学生资格、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的学生查阅《实施意见》相关资格条件,尽早准备相关资格材料,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一并采集身份信息。
(二)各学校须于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完成本校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按班级收集学生的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对需要申请随迁子女资格、政策性照顾学生资格、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的学生,一并收集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在“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考服务平台”,从https://sso.gzzk.cn登录后选择)进行采集,具体操作指引详见中考服务平台的“使用说明”栏目,采集完成后须及时将证件发还学生。读卡器目前仅支持采集公安部门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学生信息采集完毕后,方可进行照片采集。
(三)中考服务平台将根据考生学籍、户籍信息以及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有关政策,对考生可报考范围进行自动设定。考生学籍信息以学籍系统登记的信息为准。如考生身份证读取的户籍信息与其申报的户籍信息不一致,则以我办通过广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准的户籍信息为准。考生身份证户籍信息如发生变更,须重新办理身份证,并在中考正式报名前重新采集身份证信息。
(四)准备报考名额分配计划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户籍迁入我市或政策性照顾学生资格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相关考生须尽早办理迁户手续或准备政策性照顾学生资格材料。具有我市三年初中完整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如要报考公办普通高中,须具备下列居住证明之一:(1)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在我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处于居住登记阶段、未领取到电子或实体《广东省居住证》的不符合要求);(2)父母一方、其他监护人或考生本人持有在我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相关人员须按要求尽早在我市办理或及时续期《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确保居住证件至2024年4月30日仍有效。
(五)如学生的监护人身份信息与学籍系统登记的监护人信息匹配未通过,或不能通过读卡器采集到监护人身份信息,学校可在中考服务平台上传学生的监护人身份证件、亲子关系材料(如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等)进行逐级审核。
(六)各学校在身份证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通过中考服务平台的“资料打印”栏目打印本校学生“2024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籍信息核对表”,逐一发放给学生核对,核对完成后以班级为单位打印“学籍信息公示表”,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学校完成公示。
(二)各区招考办须积极协调本区学籍管理部门认真完成学籍梳理工作,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工作要求
各区、各学校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依法落实和保障每一名初三学生参加中考权利,不得干扰、限制学生报名;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学生放弃中考、中途退学、提前“分流”或转校。我市中考实行“根据考生志愿、录取计分科目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的考试招生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统一注册学籍。未参加中考的考生,不能参加普通高中、中职三二分段及省级以上重点特色专业计划和中职学校的统一投档录取。各区招考办要加强中考招生政策学习和解读宣传,认真组织本区初中毕业学校做好各项中考报名准备工作,主动公布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置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各学校要将工作要求通知到全体毕业生,加强中考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学生诚信教育,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23广州防空警报时间 (附通知全文)
2023-09-07,全文共 672 字
+ 加入清单通知全文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暨“羊城天盾-2023”城市人民防空演习的通告
为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暨“羊城天盾-2023”城市人民防空演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和范围
2023年9月16日10:10—10:33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防空警报试鸣。10:10—10:13试鸣预先警报;10:20—10:23试鸣空袭警报;10:30—10:33试鸣解除警报。
二、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放3分钟。
三、防空警报信号(信息)发放
全市固定警报器、机动防空警报车及部分多媒体多功能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同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和新闻资讯广播(FM96.2MHz)、金曲音乐广播(FM102.7MHz)、经济交通广播(FM106.1MHz)频道、广州地铁电视将同步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及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州市甚高频智能防灾应急预警系统,将以手机短信息、微信、微博等方式,适时发布防空警报试鸣信息。
四、其他事项
防空警报试鸣期间,除在部分社区、企业、学校开展疏散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内容的实兵演练外,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2023广州市政府防空警报通知(试鸣时间+试鸣范围)
2023-09-07,全文共 692 字
+ 加入清单试鸣时间:9月16日10:10—10:3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暨“羊城天盾-2023”城市人民防空演习的通告
为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暨“羊城天盾-2023”城市人民防空演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和范围
2023年9月16日10:10—10:33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防空警报试鸣。10:10—10:13试鸣预先警报;10:20—10:23试鸣空袭警报;10:30—10:33试鸣解除警报。
二、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放3分钟。
三、防空警报信号(信息)发放
全市固定警报器、机动防空警报车及部分多媒体多功能防空防灾预警报知系统,同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和新闻资讯广播(FM96.2MHz)、金曲音乐广播(FM102.7MHz)、经济交通广播(FM106.1MHz)频道、广州地铁电视将同步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及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州市甚高频智能防灾应急预警系统,将以手机短信息、微信、微博等方式,适时发布防空警报试鸣信息。
四、其他事项
防空警报试鸣期间,除在部分社区、企业、学校开展疏散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内容的实兵演练外,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全文)
2023-02-27,全文共 1635 字
+ 加入清单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发改规字〔2018〕4号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自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76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
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按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入户地址顺序示意图
三、公共集体户的迁出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1. 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
2. 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3. 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 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四、公共集体户的服务管理内容
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管理:
1. 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及其他日常户籍管理;
2. 根据在户人员的需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办理涉及户籍信息的各种证明和意见;
3. 按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户人员的相关信息;
4. 按有关要求开展管理。
五、其他事项
1.
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
2. 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5日
广州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08-30,全文共 504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3〕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183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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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生育津贴申请多久后有短信通知?
2023-11-02,全文共 418 字
+ 加入清单2023广州生育津贴申请多久后有短信通知?
一般审核后通过的,除特殊情况外,医保中心将不会再短信通知。对各种原因审核不通过的,医保中心将在申请后的一周内短信通知经办人,告知下一步处理方式。请市民在此期间留意手机短信并按短信提示操作。
生育津贴受理号怎么查?为什么提交生育津贴申请是会显示“资料还在审核,不可重复提交。
1.如果经办人在提交生育津贴申请时,忘了截屏保留界面显示的生育津贴受理编号,不用着急,新版穗好办app查询生育津贴回执或进度已不再需要提供受理编号。
2.部分经办人在提交生育津贴申请时,系统会提示“资料还在审核,不可重复提交。”说明该参保人的生育津贴业务之前已完成提交,各医保分中心正在加紧处理中,请稍等处理结果。各分中心作出审核结果后,该参保人才可再次提交生育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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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南商普通话成绩查询通知(3月9日、11日、12日)
2023-03-29,全文共 357 字
+ 加入清单2023年3月9日、3月11日、3月12日广外南商普通话测试站普通话考试的考生可以进行成绩查询。
查询入口:
注意事项:
1.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版)现已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证书查询方法:关注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我的证照”-“添加证照”-“文化教育"-"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授权关联即可查看电子版证书。
电子证书在成绩查询后10天左右可查到。
2、普通话测试纸质证书由国家语委印制,电子证书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制证流程非常复杂,故电子证书及纸质版证书没有那么快可以查到和收到!
需要领取纸质证书的及时关注公众号通知。
3、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广州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10-26,全文共 698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多措并举促进公交(公共汽车电车,下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起草了定价方案稿《广州市公交基础票价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稿《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方案》与《通知》有关定价内容一致,其中《方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听证。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意见的方式、途径。对《通知》提出意见的,请用书面方式,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一)邮寄方式。以邮寄方式提出意见的,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寄达,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9号楼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反馈意见”);邮政编码:510032。
(二)电子邮件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的,请发送至邮箱:sfgwjgc@gz.gov.cn,邮件标题注明“反馈意见”。
二、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详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1.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日班车线路票价微调方案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日班车线路票价一票制方案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原文查看:点击进入
关于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8-03,全文共 1002 字
+ 加入清单图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发展改革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快增长,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与日俱增。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的价格秩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涉及非电网直接供电的,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有关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定执行。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计量。供电企业应提供设施用电量和电费查询便利。
三、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四、针对近期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由于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鉴此,鼓励业主组织通过加强与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人充分协商,确定合理费用水平。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12日起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政策来源:广州发改委:http://fgw.gz.gov.cn/tzgg/content/post_9138310.html
广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1-14,全文共 586 字
+ 加入清单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精神,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二、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本通知印发后,如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广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1-15,全文共 799 字
+ 加入清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期国家、市对住房信贷政策均做出了优化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明确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当前商业住房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低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信贷政策调整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通知》第一点,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仅计算我市住房,外地住房不计算,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已结清)不再影响住房套数认定。购买我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已卖出的住房是否计算?
答: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仅按照《通知》第一点计算家庭当前拥有的住房套数,已卖出且已不在家庭名下的住房不计入。
(三)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全国。
(四)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否有区别?
答:没有区别。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相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五)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按《通知》政策执行?
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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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2023-09-20,全文共 691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3〕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分类精准施策,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投机炒作,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限购和增值税免税年限
将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大力加快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9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220123.html
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
2022-12-27,全文共 796 字
+ 加入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端检测
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
二、入境检疫
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对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
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
三、国际客运航班
取消“五个一”“一国一策”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分阶段增加航班数量,优化航线分布。简化机场入境航班处置流程,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加强重点城市航班接收能力建设。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
四、来华签证
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
五、口岸运行
优化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类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调整陆路口岸“客停货通”政策,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恢复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含边民往来)。逐步恢复水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对国际邮轮,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为中外籍船员在中国境内换班提供更多便利。
六、出入境旅游
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本着试点先行原则,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
2022年12月27日
21省份试点结婚登记跨省通办(官方通知)
2024-01-10,全文共 464 字
+ 加入清单国函〔2023〕34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2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