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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3-10-31,全文共 4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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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黄阁镇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的精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省、市、区促进就业创业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本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由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镇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线)主要职责

(一)依法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相关资料、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三)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四)落实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答疑等工作,符合文件要求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属于本区域受理范围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做好指引和解释工作;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四条镇财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编制,联合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线)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二)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财政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根据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有相应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相关支出。

(七)村(社区)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其他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程序使用。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的单位及个人,如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申报就业补助资金全面推行“申报承诺制”。补贴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凡发现违反承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八条补贴申请人承诺后领取补贴资金,经查实存在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退还补贴资金至镇财政指定账户,5年内不得享受镇就业补助资金;骗取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给付接受社会监督。补贴资金在给付前应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补贴经办机构对公示期间的有效反馈意见调查核实,并作为给付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就业补助资金接受核查。为保障就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安全,补贴经办机构或审计部门确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调取相关资料时,补贴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属于补贴审批过程中的,中止补贴审批程序,待审查无误或申请资料完善后再继续相关流程。在申请审批过程中或者补贴资金发放后,拒不配合核查或逾期未提供足够材料的,取消申请人该批次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为促进本镇企业招用户籍劳动力,促进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人员群体就业创业;落实《南沙方案》,促进港澳人员在本镇乐业安居,作出相应规定。

(一)就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

1.黄阁镇辖内登记注册或在黄阁镇辖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黄阁镇辖内的创业(示范)基地;

3.黄阁镇辖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站点;

4.符合资质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除外);

6.黄阁镇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的全日制大专或以上院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核发之日起24个月内的全日制大专或以上院校毕业生);

7.黄阁镇就业困难人员,指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标准及认定程序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8.港澳青年,是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45周岁,且应当承诺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

9.具体补贴或补助项目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二)其他说明

1.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申请补贴时在黄阁镇辖内登记注册或在黄阁镇辖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享受财政补助的单位不纳入本办法的用人单位补贴范围。

2.港澳青年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初创企业指自本办法实施日期之前在本镇登记注册3年内或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补贴类项目

(一)招用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按一般就业人员每人5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二)招用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岗位补贴。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港澳青年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按一般就业人员每人5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黄阁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

(四)技能提升补贴。黄阁镇户籍劳动者考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4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400元/人,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技师及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不超过两次。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黄阁镇内注册的初创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或港澳青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1.黄阁镇户籍劳动者,属于在校及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及一般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按个体商户2000元、有限公司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黄阁镇户籍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港澳青年,在本辖区范围内成功创业的,按个体商户3000元、有限公司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其他符合条件的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成功创业的,按个体商户1000元、有限公司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港澳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专上教育,含副学士)港澳青年在黄阁镇辖内企业参加见习不少于3个月。给予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一次性20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每接收1名港澳青年给予补贴500元,累计最高可申请10000元补贴。

(七)“粤菜师傅”补贴。黄阁镇户籍劳动者或在黄阁镇辖内工作的劳动者参加镇级及以上餐饮竞技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的分别补贴1000元、800元、600元;获得区级“粤菜师傅”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市级“粤菜师傅”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省级及以上“粤菜师傅”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0元(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该项补贴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补贴金额以获奖最高级别为准)。

(八)家政服务人员岗位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黄阁镇户籍劳动者获得家政从业人员服务证、家政上门服务证等家政服务相关证书,并与南沙区家政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连续受雇超过3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十三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九)创业(示范)基地补助。注册地在黄阁镇辖内,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达到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给予每个创业(示范)基地20000元补助。

(十)农村电商示范站补助。黄阁镇辖内创建的农村电商示范站,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及储存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配备办公电脑、网络通讯等必备设施,固定经营满6个月以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电商公益讲座,并经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给予每个示范站5000元补助。

(十一)优秀基层家政工作站运营机构补助。基层家政工作站的运营机构协助黄阁镇完成申报并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等级。给予运营机构年度20000元申报补助。

(十二)开展职业(创业)指导补助。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黄阁镇辖内,组织开展30人以上的公益性职业指导或创业指导培训班的,按每场3000元(含师资费)的标准给予补助。

(十三)举办招聘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黄阁镇公益性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

1.发动25-30家企业参加大型招聘会,每场补助8000元;发动31-50家企业参加招聘会,每场补助10000元;发动超过51家以上企业参加招聘会,每场补助13000元。

2.发动5-8家企业参加直播带岗,每场补助5000元;发动9-15家企业参加直播带岗,每场补助8000元;发动超过16家以上企业参加直播带岗,每场补助10000元。

3.黄阁镇汽车制造业专场招聘会,每场补助8000元。

4.“寻访揽才校园行”招聘会,发动辖内5家以上急需用工企业进入技工院校或者高校招用的招聘会,按每家6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补助

举办有利于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或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可向南沙区黄阁镇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南沙区黄阁镇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给予补助。

第六章 申请人义务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在符合补贴项目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有规定申请期限的补贴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确保提供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信息有误且经催告后未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批次补贴。

第十七条申请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停止享受有关补贴,申请单位应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时,原符合规定或仍在补贴期内的,可继续执行到补贴期满为止,补贴标准按《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黄府〔2020〕5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提及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2023年6月30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补贴补助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程序申报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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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1,全文共 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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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1年以来,国家、省分别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对超大城市积分制入户工作提出“存量优先”、居住社保占主要比例的要求。2021年11月,《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印发实施,对我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指标体系及分值作出较大调整。现有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于2020年6月印发实施,其积分指标体系与现行体系不一致,亟需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国家、省、市新型城镇化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梳理总结历年积分制入户实施成效基础上,先后开展问卷调查、走访调研、意见征集等工作,使政策更科学更公平更合理,让更多在广州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广州,促进来穗人员积极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三、亮点创新

(一)申请条件更加精细。

以来穗人员积分制指标体系及分值为基础评估计算,对往年积分制入户部分人员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测算新指标体系下入户申请条件分值设置在157分左右较为合理。为进一步扩大积分制入户受益范围,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门槛,设置积分制入户的申请条件分值为总积分150分。

(二)指标体系更加精简。

依照相关规定,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中采用部分指标用于积分制入户,不再直接使用全部指标。既落实了国家、省相关规定,又回应了来穗人员“精简积分项目”的现实需求,同时简化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分数的指标,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排名规则更加精准。

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将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即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和年龄三项指标所得分值进入排名序列。其他指标纳入资格分计算,意味着积分制入户在保障存量优先的前提下,逐步解决其他来穗人员入户需求,有效落实“存量优先”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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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2023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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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2023年最新)

2023-03-16,全文共 1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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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来穗局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向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本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制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遴选拟入户人员。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四)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五)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50分;

(六)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或排名规则等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调整部分经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一款(一)至(五)项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随迁入户本市。

第九条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并签发入户卡。获批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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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2024-04-26,全文共 4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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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范围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执行。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五)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九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材料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咨询服务,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手续。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级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后,符合特困条件的,所在机构应当主动帮助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对象户口页、身份证、入机构原始材料复印件、接收弃婴(打拐解救儿童)入院材料、残疾证明、诊断证明等并加盖机构公章,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落户安置人员,符合特困条件的,所在机构应当主动帮助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对象户口页、身份证、落户安置人员原始入站材料等并加盖机构公章,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省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后、省级救助管理安置机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落户安置人员,符合特困条件的,所在机构应当主动分别帮助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需材料,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出具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报告的,以最近一次报告为准。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交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公办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帮助有关对象提供申请材料准确、齐全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上报材料填写有误、缺少相关要件等情形的退回,待其完善后再行上报。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受理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进行基础评估,为民政部门提供评估参考,但不得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衔接机制。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及一次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法定义务人恢复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并从次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珠三角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探索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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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全文)

2022-02-23,全文共 4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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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8日

穗府办规〔2020〕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对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各镇(街道)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文化、体育等特殊技能人员,以及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入户人员。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人员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入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九条拟给予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及发放入户卡。获批人员凭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积分制入户(包括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2. 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3. 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附件1:

最新消息:2021年11月24日已实施新的指标体系及分值表。>>查看详情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 注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3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4

年 龄

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1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

创新创业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分/(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分/(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分/(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3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30分。


4

社会服务和公益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2)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6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1

信用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

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附件2:

附件3:

政策解读:《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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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2023-02-23,全文共 3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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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8日

穗府办规〔2020〕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政策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策性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含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引进)、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

市民政部门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侨务部门负责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入户审核工作。

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的验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条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刑满释放回到本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第十一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申办。

(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政策性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侨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办理指南。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性入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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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23,全文共 1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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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新一轮迁入户政策体系重新梳理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8个入户渠道,其中穗府〔2014〕10号文中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和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学生集体户口类)等6个入户渠道纳入《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政策性入户”范畴,除了家庭团聚类入户删除了25周岁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并放宽了博士、博士后及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夫妻团聚无需满足结婚满两年的条件之外,其余入户条件基本不变,于2019年1月9日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1号)。因广州市机构改革,个别职能部门的职能分工发生了转变,现对《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及时调整职能部门分工,落实政策性入户工作

广州市机构改革后,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入户审核(包括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军地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等)由省、市民政部门调整至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本办法的职能部门分工及时作出调整分工,确保我市政策性入户工作顺利开展。

二、军政融合,广州警备区协同我市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入户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营造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经市政府积极推动,广州警备区为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做好验核工作,切实维护驻穗部门军人正当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博士、博士后及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夫妻团聚无需满足结婚满两年要求

为实现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服务好”的目标,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政策性入户对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夫妻团聚入户所需的结婚年限门槛放宽,无需满足结婚满两年要求。

四、简化便捷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符合老人投靠子女入户一方,其配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的年龄条件的,但符合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配偶可一并随迁 迁入本市

原有政策中对于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配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的年龄条件时,需符合条件一方投靠子女入户后,再申请一次夫妻团聚入户的手续,造成群众额外的时间成本及申办材料的重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新政对于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年龄条件的配偶,只要符合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可一并办理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本市,进一步简化了群众申办入户流程手续。

五、未成年子女入户条件简化

原有政策对未成年子女入户条件要求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需为在校中学生的要求,造成额外开具证明事项的不便。新政统一以未满18周岁的年龄条件认定未成年子女,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减证便民”的服务新要求,同时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打击弄虚作假申请入户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申请入户的人员,明确取消其5年申请资格,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机构改革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部门名称及职责。

政策原文: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实施细则: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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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入户政策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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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2022-09-15,全文共 3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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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4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五条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下同)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且组合贷款中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直至结清,再办理销户提取。

第九条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条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一条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当办理按月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二)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1.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2.在还款期内,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按月提取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

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或者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提取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以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起算,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缴存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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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3-06-16,全文共 2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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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2年07月14日

失效日期:2027年07月14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的各类人才申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第二章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

第四条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引进人才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我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按职称条件进行申报。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

第十四条《办法》第五条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中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报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

第十七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报入户须符合《办法》第五条(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十八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办法》规定条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具有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后,可向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九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按照流程要求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其中拟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本市在缴社会保险记录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第二十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2022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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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2023-06-16,全文共 2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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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主要创新亮点

(一)加大了对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的引进力度。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新政没有采取“一刀切”降低入户门槛的方式,而是有所侧重的调整入户条件,重点加大对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的吸引力度,体现了广州秉持开放理念,改善环境吸引人才的决心。

(二)在穗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可直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新政首次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来穗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人才,是最具创业活力和创新潜力的群体,也是城市新经济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尤其是当前随着我国人口拐点逐渐来临,人口老龄化加速,青年劳动人口数量开始下降,能否吸引到足够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事关城市未来前景。为此,新政在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办流程上作出了重大改革创新,将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与入户分离,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一方面有利于广州吸引青年人才,保持人才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是贯彻中央、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妨碍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的重要体现。

(三)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新政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首次明确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协调产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关系,通过突出“高精尖缺”和产业需求导向,打造靶向明确、精准发力的人才引进新机制,为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四)确立了通过市场化评价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方式。新政首次明确了可以通过对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手段评价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模式。每年对经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定的入户指标解决入户问题。通过改革完善人才评价引进机制,构建以薪酬、投融资、纳税等多维度、多元化的人才引进生态体系。

(五)建立了多层次的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渠道。新政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原有的通过人事账号申报渠道以外,新增了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和个人直接申报等入户申报渠道,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渠道,这次改进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对于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六)首次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减证便民的要求。新政首次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流程、实现减证便民的目的。新政实施后,引进人才申报将开通手机客户端申报、积极协调实现信息数据同步共享以及相关查询结果信息跨部门共享手段,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七)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调整了机构名称。新政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主要政策解读及应答口径

(一)学历类和专业技术类人才入户条件有何变化?

答: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

(二)技能类人才入户有何变化?

答:和原有政策相比,目前技能人才在年龄条件上并无改变,主要是在职业工种目录适用范围和持证后工作年限方面做了调整。新政规定了所有通过技能(国家职业资格)条件入户的持证申报人,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其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均需要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职业目录范围,且取得证书需在相对应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技能人才入户部分条件作了相应调整,一方面是由于去年以来,国家对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另一方面技能人才引进要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结合,同时强调技能人才的实操性,有效激发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

(三)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入户有何新变化?

答:新政首次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同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明确来穗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四)申报人个人是否可以直接申报入户?

答:新政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既可以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外,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还可以选择个人直接申报入户。

(五)产业领军人才能否按引进人才申报入户?

答:新政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

(六)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的时,申报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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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2022-10-19,全文共 27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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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制发、使用和管理,维护持有优待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包括本市户籍老年人申领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老年人优待专用)、户籍老年人和常住本市老年人申领的老年人优待卡。

第三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公民。

第四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的凭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使用、申领、升级与续期、补换与停用、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管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负责制定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管理制度,并落实医疗服务领域的应用和管理。市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等行政部门负责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社会保障、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文体休闲等领域的应用和管理。

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卡管理工作,核准、制发和管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工作,并逐步推行电子优待凭证。

各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本辖区内受理申请、初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 用

第六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

第七条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本市公立医院就医,享受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减收1元(专家特需、特优门诊除外)。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且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办理公证时,公证费予以减半。65周岁以上且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办理公证时,公证费予以全免。

第八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仅限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及过期的老年人优待卡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优待卡。

第九条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优待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按要求主动出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接受优待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若拒绝出示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优待服务单位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拓展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使用范围,应及时告知市老龄工作机构。

第三章 申领、升级与续期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可提前两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在“穗好办”APP、“粤省事”“穗康生活”小程序等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

第十二 条新申领业务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卡。领卡方式可选择到街(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卡或邮政快递到户服务。

第十三条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通过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电子政务自助设备办理优待待遇升级手续。

第十四条自《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之日起申领、补换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设置2年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通过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办理有效期续期手续。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未及时办理续期,卡片的优待功能于有效期满的次月中止。续期成功后,优待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首次申领、升级和续期业务不收取费用。

因未及时续期、升级老年人优待卡而无法享受相应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补换与停用

第十六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挂失后可办理补卡业务。办理补卡业务后,遗失卡优待功能终止。

自领卡之日起90日内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出现故障的,持卡人可到指定机构进行故障检测,确认非人为原因导致卡片故障的,可免费换卡。

第十七条补卡、换卡所需工本费,以及因补卡、换卡而无法享受相应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遗失卡、故障卡中有羊城通电子现金储值账户余额的,可按照流程指引办理转余额业务。遗失卡、故障卡具有金融、社保、医保等功能的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补卡、换卡业务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卡,申领人可到原受理网点领取或选择邮政快递到户服务。

第二十条持卡人因户籍变更、死亡等原因不符合办卡条件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及时向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停用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按规定处理卡内余额。

第二十一条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核查机制,依法对老年人户籍、居住登记信息及生存活动状况进行数据核查,停止不符合条件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优待功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医疗机构、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服务单位发现非老年人本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优待服务情形的,可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并要求其补交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优待服务单位在开展优待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登记老年人优待卡相关信息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停止优待卡的相关功能,相关部门依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二)冒用他人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四)使用或协助他人进行非乘车为目的空刷或者套利的。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经办机构和优待服务单位在优待卡的申领、制发和管理等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经办机构和优待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制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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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全文(2023年最新)

2023-02-28,全文共 3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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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具有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对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二)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七)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条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发布执行;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住房楼龄;

(三)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收取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材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缴存职工补充。公积金中心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后,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缴存职工;

(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选择使用抵押、保证方式之一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所购住房为预售房的,可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负责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托银行负责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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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6-16,全文共 1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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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具体实施工作,大力集聚各类人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要求,现就《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主要目的

(一)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更加开放、积极、精准的人才政策的重大举措。《实施细则》是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和明确,特别是对学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能人才的入户程序和条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广州市户籍年龄结构,提升人口质量,大力引进和集聚优秀人才,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

(二)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人口调整政策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已同时废止了。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需出台《实施细则》并相应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

(三)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实施细则》对申报流程做了进一步的简化,加入了移动端申报和全流程网办的内容,强化办理指引。同时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实现人才引进申办系统与发改部门的户籍迁入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互联互通,通过后台信息查询、端口开放等信息共享措施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这也是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实际举措。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第三章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第四章监督检查以及第五章附则等五部分。

《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内容;第二章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明确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办理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审核时限、公布公示以及入户信息卡领取等流程;第三章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明确了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的办理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引进人才入户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引进人才入户中其他问题予以补充说明并明确印发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文件主要创新亮点

文件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广州市首创的移动端申报和全流程网办模式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具体流程,明确了受理审核时间。

四、《实施细则》相关政策问答

(一)本次制定和出台《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人口调整政策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印发。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需出台《实施细则》。

(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创新亮点是什么?

答:进一步完善了全流程网办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了受理时间、审核方式等内容。

(三)引进人才入户业务办理是否可在各区直接办理?

答: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已实现全流程网办,申请人在系统填报信息后,系统将直接转送到相应的区人社局进行审核,无特殊情况无需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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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2023-12-26,全文共 2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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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第(一)至(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四条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未办理按月还贷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第十条房屋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共有人为配偶关系的,可共享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二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40%。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信用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十八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gz.gov.cn/gkmlpt/content/9/9402/post_9402906.html#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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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2023-11-06,全文共 4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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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活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筹组织。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考试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聘经费一般由招聘单位承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开展的公开招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招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限制性条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招聘组织单位不得组织面向特定人群的招聘。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招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

第十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外设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前置条件或者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三章招聘方案与公告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业单位名称及岗位空缺情况;

(二)招聘岗位职责、类别、等级、数量、条件等;

(三)招聘组织单位、工作机构和程序安排;

(四)招聘风险评估及处置预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招聘方案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备案意见。

第十三条招聘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经备案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并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网站或者媒体公布。招聘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职责、类别、等级、数量、条件及待遇等;

(三)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等具体安排;

(四)资格初审结果、笔试成绩、资格复审结果、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结果等事项的告知方式;

(五)咨询、投诉方式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聘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报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并在原网站发布撤销或者变更公告。变更事项对招聘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当顺延后续程序的时间,并在变更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报名与考试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采取网络方式接受报名。仅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应当在招聘方案中说明理由。

应聘人员应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报考申请材料。采取网络方式报名的,招聘组织单位应当采取网络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采取现场方式报名的,招聘组织单位应当在报名时现场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采取电子化方式进行笔试。

招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者列入省、地级以上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人员,可以采取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招聘组织单位应当划定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及综合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采取笔试加面试方式考试的,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不得低于40%。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确定的合格分数线低于总分数60%的,应当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招聘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笔试成绩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笔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核查一次。核查限于下列范围:

(一)主观题、客观题有无漏评;

(二)分数的计算、登记是否有误;

(三)对违纪、违规、异常记录有异议。

招聘组织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聘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应聘人员。

第十八条招聘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公告的岗位数量,在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招聘岗位不少于3名、不超过5名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可以将全部笔试合格人员确定为入围面试人员。

招聘组织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入围面试人员参加面试,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布面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面试资格,并书面告知相关事由。被取消面试资格人员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本人。复核期间,相关岗位面试时间相应顺延,招聘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入围面试人员。

入围面试人员因前款规定被取消面试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招聘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每组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奇数,其中非招聘单位的评委数量不得少于1/3。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评委组中相关专业评委应当占1/2以上。

第二十一条同一岗位面试人员应当由同一评委组在同一时段采用同一试题开展面试。面试成绩应当当场公布。

面试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不计算综合成绩。

第五章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在综合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与招聘岗位数量等额的体检人员。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成立不少于2人的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岗位匹配度、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人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考察人选是否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人选不符合招聘条件和招聘岗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招聘组织单位应当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准考证号、学历学位及专业、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督方式等事项。

考察人选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申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其他人员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影响聘用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拟聘用人员备案手续,并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二)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

(三)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的;

(四)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的。

递补人选应当从同一岗位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并按照本办法有关体检、考察、公示等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外设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前置性条件或者审批、备案等程序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应聘人员可以向事业单位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投诉公开招聘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供公开招聘违法违纪线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体检、考察等具体规定,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9月1日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18年1月23日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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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0-31,全文共 2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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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主要是明确我镇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项目、补贴标准、审核及使用管理等,是我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文件依据。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穗南人社规字〔2023〕3号)相继印发实施。同时,《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沙区黄阁镇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黄府〔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于2023年6月29日有效期已届满失效。结合黄阁镇实际情况,整合目前省、市、区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适时出台本镇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上述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7章20条,明确总体目的、职责和权利、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资金补助对象范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规定以及实施时效。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制定《办法》的制定依据、就业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明确镇就业补助资金由黄阁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共2条;第二章部门职责,详细列明就业补助资金各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共2条;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明确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用途,专款专用、申报承诺、信息公开制度、责任追究、监督核查等原则机制,共6条;第四章资金补助对象,阐述补助对象适用范围,细化明确各类特殊就业群体和帮扶机构的解释,共1条;第五章资金补助范围,明确2大类14项就业补贴名称及补贴条件,共3条;第六章申请人义务,明确申请人申请时限、账户要求和申请条件三个方面,共3条;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的限制条件、解释机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规定,共3条。

三、《办法》制定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户籍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南沙方案,适度向我辖内就业创业的港澳籍人员倾斜,推动粤港澳就业创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四、《办法》具体调整情况

以原办法5号文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新增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权利”部分增加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人权利;“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部分增加“申报就业补助资金全面推行申报承诺制”。

(二)调整和新增“资金补助对象”范围。用人单位由“注册地为南沙区内用人单位”调整为“黄阁镇辖内登记注册或在黄阁镇辖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增加“符合资质的职校、培训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公司”“港澳青年”两类补贴对象。

(三)调整、删减和新增黄阁镇就业创业补助的项目。

1.调整分类标准。《意见》参照市补贴办法,补贴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促进招工求职、提升技能等的补贴类项目;第二类是提升我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项目。

2.根据实际就业形势变化,调整补贴具体项目。原《办法》共有7类13项补贴。现修订《意见》共有2类共14项补贴,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6个补贴项目,合并1个补贴项目,取消4个补贴项目。

(1)新增项目:

①港澳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目的是推进落实《南沙方案》,吸引、促进港澳青年来黄阁务工。

②推进落实省、市、区重点工作的3项补贴,农村电商示范站补助、“粤菜师傅”补贴和优秀基层家政工作站运营机构项补助,以补贴补助引导农村电商和广东省三项工程发展,扎实推进省、市、区重点工作。

③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2项补贴,开展职业(创业)指导补助和举办招聘会补助,参照其他镇街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范围,将职业(创业)指导和举办公益性招聘会资金列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2)整合优化项目:

①根据推进落实《南沙方案》“建设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平台”要求,增加招用港澳青年社保补贴和港澳青年来黄阁就业岗位补贴。

②“SYB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补贴合并到技能提升补贴。

(3)取消项目:

①优才奖励。取消原因是普惠性不强,从2020年实施以来,共有10家单位申请优才奖励,受惠企业不多。故取消该项补贴。

②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补贴和建设“羊城家政”示范门店补贴。从2020年设置至今,无人申请过上述补贴。补贴设置无实际意义,此次修订中将其取消。

③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目前由统计部门统筹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不再重复开展,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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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9-15,全文共 3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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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原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提取办法》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自助与互助作用,彰显制度设计的优越性,对现行相关提取规定进行了合理修订和系统整合,形成《提取办法》,解决了制度“碎片化”和“空白点”问题。

二、《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共六章23条,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提取监督及附则。

三、《提取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第四条)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一致。(第四条)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广州市无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账户5年后,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缴存人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办理按月还贷,并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还贷期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还首期房款,也可用账户余额提前还贷,贷款结清后每年还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第七条)

(五)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销户提取。(第八条)

四、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有两种具体情形:

1.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2.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再提取。

例:缴存人或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缴存人户籍在A市,其配偶户籍在B市,则缴存人在广州、A市、B市的地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

(二)问:在缴存人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已有房产,到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房可以提取广州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要看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是否有自有产权住房,若两者在广州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提取;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广州有自有产权住房则不可以。

(三)问:缴存人2018年7月25日前在广州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2018年7月25日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虽未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可以提取。

(四)问:缴存人有多套住房都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吗?

答:不能。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若想用符合条件的另一套住房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五)问: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若想用另一条件申请提取,应先注销原提取申请。

(六)问: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可提取额度为多少?

答:《提取办法》实施后,符合《提取办法》第四条提取条件,以按揭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七)问: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何时提出提取申请?提取额度和频次怎样?

答: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且只能提取一次。

(八)问: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

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且产权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月还贷期间,可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差额部分从第二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如此类推。第一顺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足够还款的,不再扣划其他顺序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问:按揭与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一样吗?

答:不一样。

办理按月还贷的按揭购房,除按月还贷外,贷款结清后还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他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非按揭购房,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十)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取到本人银行卡后再还款。

(十一)问:按月还贷的提取方式有什么好处?

答:按月还贷提取比其他提取还款方式更方便快捷省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动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二)问:哪些人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和2019年1月1日前已提交但未通过公积金中心资格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要办理按月还贷。

(十三)问:《提取办法》实施后,使用本市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可待与商业银行完成数据对接后自愿选择按月还贷。

(十四)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

答:目前暂不能办理按月还贷。

(十五)问:办理了按月还贷,是否会影响提取总额?

答:不会。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本息,与其他购房提取总额一样。

(十六)问: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1.可以支付首期房款提取一次,提取前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留存金额可以在还款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下自动还贷。

2.可以用于提前还贷。

(十七)问:使用按月还贷的提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可以,每年可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十八)问:使用组合贷款的职工,如何通过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还贷方式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月转账至职工指定银行卡,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每月转账至银行卡的金额不超过职工商业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

(十九)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 可提取额度为多少?提取频次如何?

答: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租赁合同备案当月起算。

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是8218元)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频次为每半年提取一次。

(二十)问: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吗?

答:在广州市、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一)问: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能否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二)问: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答:不能。有以下情形的,均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1.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二十三)问:缴存人本人不便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缴存人确有困难,可以书面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被委托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四)问:委托配偶、直系血亲代办提取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1.缴存人委托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2.缴存人委托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除提取材料外,还需提供:

(1)缴存人(委托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同一户籍时);

(4)出生证明原件(非同一户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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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最新)

2023-12-26,全文共 1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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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其他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东省其他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问:共同购买住房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产权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在按月还贷期间已经提取过一次账户余额的,不能再次提取,但剩余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六、问:未办理按月还贷的购房提取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七、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如何计算可提取额度?

答: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不含补缴)满3个月后,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提取额度计算方式为实际月租金×实际租赁月数。对租赁房屋面积无限制,但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的,超过部分不能提取。

八、问:目前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目前为每人每月1400元。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5号文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规定,提取额度可从2015年1月起算,不早于本人开户时间。

九、问: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家庭,提取额度可上浮40%,即每个缴存人的月提取额度为:我市规定的月提取额度×(1+40%),目前是1400元×(1+40%)=1960元。

十、问:申请租房提取的缴存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十一、问:缴存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请:

1.为本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2.为本人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3.为配偶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二、问:缴存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可以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也可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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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全文)

2023-06-16,全文共 31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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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9日

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承接省相关部门下放的引进人才入户审核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和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点击查看具体要求)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入户。

符合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有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八条引进人才入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第九条申请引进人才入户,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间受理异议投诉。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或公布。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请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在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是指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是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是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流程图

2.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流程图

3.留学人员入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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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2-23,全文共 2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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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人口发展形势及国家、省相关人口政策新动态,结合广州市近年来积分制入户政策开展实施情况,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特点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有五大特点:一是政策有机结合。将积分制入户与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有机衔接,统一制度框架,使用同一积分指标体系,统一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也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二是政策导向明显。进一步强化了积分制入户的向导作用,吸引更多为在广州长期稳定居住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来穗人员留在广州,更加彰显广州开放包容的岭南文化。三是政策科学制定。积分制入户积分排名按照积分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申请人通过各方面条件累计积分,既重视了申请人在广州的长期稳定居住和就业,同时也兼顾了个人素质和对广州的贡献。此外还将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类别由“引进人才入户”调整到“积分制入户”范畴,明确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制定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的办事指南。四是简政放权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计划、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管理办法、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市、区、镇(街道)三级迁入户管理体制。明确由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五是简化申办流程。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居住证、个人合法产权住所、合法租赁住所、在市办理就业登记、在市办理工商注册、在市缴纳社保等均已实现了与职能部门的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系统直接计分,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与2018年以前积分制入户政策的不同之处

与2018年以前积分制入户政策相比,《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将积分制入户与积分制服务管理对接,统一使用“大积分”指标体系,申请人须申报并核定积分后才能申请积分制入户;二是扩大积分制入户对象,将“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三是优化排名规则,评价更为综合。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排名按照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总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四是明确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材料造假的将承担的责任;六是附上入户流程图,便于群众根据流程指引申办入户。

三、本次修订内容说明

此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修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第五条第五款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这是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单位名称作相应修改。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字〔2019〕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4)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组建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旅游”,将“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统一规范表述。

二是修改追责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将“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为追责条款,此次修改参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表述。

三是增加废止旧法条款。第十三条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2号)同时废止。”本条款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同时宣布废止2018年印发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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