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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结果的通告

12月26日上午,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开举行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仪式,现对摇号预分配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

2023-12-26,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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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月26日上午,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开举行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仪式,现对摇号预分配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办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单位真实名称或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具体举报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举报电话:020-12345

递交举报信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咨询服务室,邮编:510030

特此通告

附件:

1.配租结果总表

2.配租结果明细表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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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4-03-05,全文共 3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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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

穗建规字〔2024〕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限额

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限额基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49952元。结合家庭人口数,确定家庭收入和财产限额,具体见附件1。

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放宽到上述标准的130%。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

自本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三、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

(一)免交租金。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二)优惠租金。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优惠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发布。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租金优惠政策。

(三)分档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给予租金减免,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3,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对申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低保低边家庭,应当告知并指导填报收入明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员结构、就业、家庭收入、财产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家庭应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承诺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在申请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对疑似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核查工作。骗取住房保障行为一经查实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内,如所有家庭成员期满审查时均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再审核收入、财产,并以最近一次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收入作为后续核定租金或租赁补贴档次的依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递交续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限届满超过3个月或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户籍家庭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非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减免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1.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者按照家庭月收入的20%两者中的较低标准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续签租赁合同机制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期满审查完成后,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租赁合同的续签工作。承租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住房保障的权利,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本通知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限额.doc

附件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doc

附件3: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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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租房摇号配租家庭名单

2023-12-25,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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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参加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家庭名单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2023年12月12日-12月16日,已对参加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家庭的意向登记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2户家庭退出,8户家庭提出异议申诉,经核查,8户家庭异议申诉成立。现将参加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的9871户家庭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参加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家庭名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温馨提示:公布参加预配租名单不等于最终配租结果,还需要经过摇号分配才能获得最终配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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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最新)

2024-03-07,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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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14856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14856元、低于或等于2228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2。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2284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3。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4。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5。

六、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4947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6。

七、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54947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7。

八、如按上述规定分档计租后的租金标准低于优惠租金标准的,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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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限额(最新)

2024-03-07,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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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年人均收入限额(元)家庭年收入总限额(元)申请人家庭产限额(万元)
户籍
家庭
11.2599425994222
21.15494710989440
314995214985656
≥414995219980881

备注:

1.本通知所称“收入”、“财产”,参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规定执行。

2.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相应限额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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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2024-01-19,全文共 2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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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广州市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反馈途经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二)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广州市金盾网)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附件: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文件修订说明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行实际情况,我支队决定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件修订说明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调整通告》),并在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文件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0号)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三、文件修订目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保障临时来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正常通行”的工作思路,以“缓解工作日早晚高峰交通拥堵”为目标,研究形成《调整通告》。

四、文件主要内容

《调整通告》主要是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管控区域通行。管控区域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区域一致。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以及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不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限制。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征求意见入口:http://gaj.gz.gov.cn/hdjlpt/yjzj/answer/3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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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户籍公租房摇号预分配结果出炉(附查询入口)

2023-12-26,全文共 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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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号预分配结果名单:

1.配租结果总表

2.配租结果明细表.zip

直接查询入口:(点击进入)

12月26日上午,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会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开举行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仪式,现对摇号预分配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办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单位真实名称或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具体举报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举报电话:020-12345

递交举报信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咨询服务室,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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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分配意向登记公示名单公布

2023-12-13,全文共 5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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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公示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家庭名单的公告

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参加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的家庭意向登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6日。

经复核,参加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的家庭9896户,符合本次意向登记条件的有9873户家庭(见附件1),有23户家庭不符合本次意向登记条件、书面放弃意向登记或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受理意向登记后因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详见附件2。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在公示期内未按规定递交异议申诉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接受书面申诉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咨询服务室1号窗

83195555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租房分配意向登记通过家庭名单

2.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租房分配意向登记不通过家庭名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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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指南

2023-10-17,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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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 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广州将不再存在廉租房说法,所有租赁型保障房都统一为公租房。那么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是多少?

办理条件

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条件(同时符合):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暂无相关消息,请留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申请条件

暂无相关消息,请留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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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配租申请流程

2023-10-17,全文共 1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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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流程

第一步:领取资料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领取《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下称《意向登记表》)、《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也可登录网站 (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下载上述资料。

第二步:看房

样板房开放。今年推出分配房源中的房源点 (除部分零散房源外) 开放样板房,市民可于 2023 年10 月17日-30日通过两家住房租赁公司 APP 或微信公众号预约现场参观样板房。

市民可通过两家住房租赁公司APP或微信公众号进行VR看房。

第三步:意向登记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分配对象(2022年10月17日~11月3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意向登记,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领取通知及回执。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意向登记信息按期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对象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如实申报的,将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第四步:意向登记审核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2月6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家庭基本情况信息并对其家庭保障人口是否符合优先配租情形进行审核。(2023年10月17日~11月10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的意向登记信息、优先配租情形及保障人口进行复核,并 上报市住房保障办汇总公示。(2023年10月17日~12月6日)

第五步: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异议复核

●公示:2023年12月12日~12月16日。

●异议申诉复核:2023年12月12日~12月19日。

●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并受理异议申诉,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

第六步:公布预配租名单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市住房保障办异议申诉复核后在网站(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公布参加配租名单。

第七步:摇号预分配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举行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预分配仪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等共同参与和见证摇号预分配全过程。

第八步: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

时间: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

●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公示摇号预分配结果,并接受举报投诉。

第九步:领取资格复核资料、资格复核通知书

时间:2024年1月3日~1月10日

获预配租资格的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关于办理广州市2022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的通知》(下称《资格复核 通知书》)、《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下称《资格复核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下称《授权书》)等资料。

第十步:递交资格复核资料

时间:2024年1月3日~1月16日

●获预配租的家庭在《资格复核通知》规定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资格复核表》等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并打印《受 理回执》。

第十一步: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初审: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审:2024年1月3日~2024年3月27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资格复核(举报核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告知书》后,对资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的分配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保障办对异议申诉(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进行核 查(异议申诉核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步: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时间:具体时间将根据资格复核情况确定。

●珠江住房租赁公司、城投住房租赁公司根据分配房源的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分批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派发入住通知并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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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意向登记办理指南(资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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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流程(附材料)

2023-01-12,全文共 5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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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街道办受理--街道办初审--街道办公示--区复核--市公示批准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即《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即《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批准: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拓展:广州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①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②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①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②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③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①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②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①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②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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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通告

2024-05-11,全文共 2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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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根据《广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

本所受托组织竞价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2024年5月份拟配置4019个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其中单位普通车增量指标404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3615个。1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下简称“增量指标”)为1个竞价标的。

二、保留价

每个增量指标的保留价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该保留价。

三、竞价时间

2024年5月27日9时至15时,连续竞价6个小时。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时间分别竞价。

四、竞价方式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竞买人凭经指标管理机构资格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编码及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进行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进行报价。

五、竞买人资格

已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手续的竞买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竞价:

(一)在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时,已选择以竞价方式获得指标;

(二)已按照规定缴付当期竞价保证金;

(三)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六、竞价保证金的缴付

(一)竞买人采取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应在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25日,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入“缴付竞价保证金”页面进行缴付(详见《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系统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操作指南》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微信小程序版本操作指引》),并于2024年5月25日17:30前完成支付操作。

(二)竞买人采取非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6日,以竞买人名义向本所下列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次性缴付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竞价保证金,并以达账时间为准(即竞价保证金最迟到达本账户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7:30)。

户 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 号:645759157756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

竞买人为个人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现金缴付三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为单位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两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缴付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填写并提示竞价保证金划出银行将其填写的备注信息(即为竞买人的13位数字的申请编码,请勿填写中文及其他文字)准确、完备地发送至本所上述资金结算监管账户。若因竞买人未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参与竞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价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3.竞买人采用跨行、异地缴付竞价保证金的,缴款所需支付的手续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缴付竞价保证金后的第1个工作日13时起,可以在竞价系统查询竞价保证金缴付情况。

竞买人需要办理竞价保证金缴付信息核对和更正事项的,应亲自到中国银行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

(三)竞买人获得多个申请编码的,一个申请编码单独对应缴付一次竞价保证金。

(四)此次竞价保证金只对应此期竞价,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将由本所按规定退还。若要参与下期竞价的,需按下期竞价通告规定时间重新缴纳竞价保证金。

七、资格激活

已成功缴付竞价保证金以及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竞买人,可于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7日竞价结束前在竞价系统(https://www.gzqcjj.com)进行资格激活。

八、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及是否竞拍成交,竞价保证金划分为两个时间段退还:

(一)未通过资格审核和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4年6月3日前退还。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分别退还;非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合并退还(下同)。

(二)已结清成交价款买受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4年6月6日前退还。

因竞买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价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不成功的,本所将于2024年6月7日后在竞价系统中发布尚未收到竞价保证金本金、利息退还名单,竞买人应按要求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及退还手续。

九、成交价款的结清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线下或在线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线下可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引的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结清成交价款。在线可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等支付方式结清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一经缴付将不予退还。若买受人采用支票方式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应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如果买受人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

十、指标证明文件的获取

已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可于2024年6月1日起,登录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在工作日,到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业务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买受人于2024年6月4日起的工作日可携带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相关详细事项,可登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查询《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指引》。

(二)服务电话:020-83512333、020-12345。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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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通告

2024-04-11,全文共 2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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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价标的

本所受托组织竞价的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2024年4月份拟配置4127个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其中单位普通车增量指标404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3723个。1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下简称“增量指标”)为1个竞价标的。

二、保留价

每个增量指标的保留价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该保留价。

三、竞价时间

2024年4月25日9时至15时,连续竞价6个小时。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时间分别竞价。

四、竞价方式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竞买人凭经指标管理机构资格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编码及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进行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进行报价。

五、竞买人资格

已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手续的竞买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竞价:

(一)在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时,已选择以竞价方式获得指标;

(二)已按照规定缴付当期竞价保证金;

(三)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六、竞价保证金的缴付

(一)竞买人采取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应在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23日,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入“缴付竞价保证金”页面进行缴付(详见《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系统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操作指南》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微信小程序版本操作指引》),并于2024年4月23日17:30前完成支付操作。

(二)竞买人采取非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7日,以竞买人名义向本所下列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次性缴付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竞价保证金,并以达账时间为准(即竞价保证金最迟到达本账户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17:30)。

户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645759157756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

竞买人为个人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现金缴付三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为单位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两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缴付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填写并提示竞价保证金划出银行将其填写的备注信息(即为竞买人的13位数字的申请编码,请勿填写中文及其他文字)准确、完备地发送至本所上述资金结算监管账户。若因竞买人未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参与竞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价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3.竞买人采用跨行、异地缴付竞价保证金的,缴款所需支付的手续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缴付竞价保证金后的第1个工作日13时起,可以在竞价系统查询竞价保证金缴付情况。

竞买人需要办理竞价保证金缴付信息核对和更正事项的,应亲自到中国银行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

(三)竞买人获得多个申请编码的,一个申请编码单独对应缴付一次竞价保证金。

(四)此次竞价保证金只对应此期竞价,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将由本所按规定退还。若要参与下期竞价的,需按下期竞价通告规定时间重新缴纳竞价保证金。

七、资格激活

已成功缴付竞价保证金以及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竞买人,可于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竞价结束前在竞价系统(https://www.gzqcjj.com)进行资格激活。

八、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及是否竞拍成交,竞价保证金划分为两个时间段退还:

(一)未通过资格审核和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4年5月6日前退还。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分别退还;非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合并退还(下同)。

(二)已结清成交价款买受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4年5月9日前退还。

因竞买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价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不成功的,本所将于2024年5月10日后在竞价系统中发布尚未收到竞价保证金本金、利息退还名单,竞买人应按要求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及退还手续。

九、成交价款的结清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线下或在线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线下可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引的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结清成交价款。在线可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等支付方式结清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一经缴付将不予退还。若买受人采用支票方式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应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如果买受人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

十、指标证明文件的获取

已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可于2024年5月1日起,登录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在工作日,到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业务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买受人于2024年5月6日起的工作日可携带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相关详细事项,可登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查询《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指引》。

(二)服务电话:020-83512333、020-12345。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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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指南

2024-03-12,全文共 3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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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广州将不再存在廉租房说法,所有租赁型保障房都统一为公租房。那么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是多少?小编整理了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指南,供大家参考哦!

办理对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办理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①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②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①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②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③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①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②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①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②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办理流程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

3、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注意事项: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明确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解决住房,还是轮候公租房。选择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租房的区域意向。

>>广州公租房补贴申请流程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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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2024年禁渔期通告

2024-03-08,全文共 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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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2024禁渔期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精神,顺利开展我区珠江禁渔期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水域范围

白云区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及天然湖泊。

三、禁渔对象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的非法捕捞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监督举报方式

24小时举报电话

(一)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020—31238005

(二)广州市政府热线:12345

(三)公安部门:110

特此通告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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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能一直领吗?(附补贴标准)

2024-03-07,全文共 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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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直领。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要求规定,广州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期限为5年。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情形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

(1)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未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2)依法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拓展: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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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和公租房轮候可以同时申请吗?

2024-03-07,全文共 1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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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拓展:广州领取住房租赁补贴需要审查吗?

需要。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保障资格期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期满审查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即《期满审查表》),是否已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所要求的材料。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受理申报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对保障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期满审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上级核对机构。

第三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保障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四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期间有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15日内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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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附计算公式)

2024-03-07,全文共 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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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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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期限要求

2024-03-07,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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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期限:5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线准入限额

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9952元。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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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领取期间需要审查吗?

2024-03-07,全文共 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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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审查流程:

(一)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后同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标准后报送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复核不通过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自期限届满次月起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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