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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4-03-05,全文共 3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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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

穗建规字〔2024〕5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限额

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限额基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49952元。结合家庭人口数,确定家庭收入和财产限额,具体见附件1。

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放宽到上述标准的130%。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

自本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三、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

(一)免交租金。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二)优惠租金。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优惠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发布。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租金优惠政策。

(三)分档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给予租金减免,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3,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对申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低保低边家庭,应当告知并指导填报收入明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员结构、就业、家庭收入、财产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家庭应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承诺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在申请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对疑似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核查工作。骗取住房保障行为一经查实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内,如所有家庭成员期满审查时均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再审核收入、财产,并以最近一次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收入作为后续核定租金或租赁补贴档次的依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递交续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限届满超过3个月或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户籍家庭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非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分档计租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减免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1.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或者按照家庭月收入的20%两者中的较低标准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续签租赁合同机制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期满审查完成后,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租赁合同的续签工作。承租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住房保障的权利,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本通知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附件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限额.doc

附件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doc

附件3: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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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14,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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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单位或个人因电动自行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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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2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通告

2024-02-18,全文共 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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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2月份广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通告

穗车指标办〔2024〕2号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2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通告如下:

一、2024年2月份拟配置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共12025个。其中:

(一)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3000个,其中单位指标300个,个人指标2700个;

(二)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5000个,其中单位指标500个,个人指标4500个;

(三)以竞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025个,其中单位指标400个,个人指标3625个(含2024年1月未配置成功的25个个人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

二、2024年2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于2月8日24时截止,申请人资料分别送公安(户政、出入境、交警)、税务、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可在2月23日后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或到原递交申请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查询。资格审核通过的增量指标申请,可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方式进入2月份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

三、2024年2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摇号将于2月26日举行,请广大市民及时关注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和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的相关信息。

四、为确保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通过资格审核的摇号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2月26日摇号过程。有意愿参与摇号现场监督的人员可于2024年2月9日至22日的工作日(9:30—17:30),致电服务电话020-83512333报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需提供个人姓名、代表(委员)证号及联系电话;摇号申请人报名需提供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申请编码。每期摇号现场允许五名监督代表参加,报满即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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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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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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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关于实施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4-03-08,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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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4珠江水域春季禁渔期制度通告

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我区的禁渔期制度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 禁渔范围

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等有关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重点河段。广州辖区禁渔水域继续采用虎门口、蕉门口、洪奇门口的划分标准,其中,虎门口以虎门大桥为界,向珠江一侧水域;蕉门口为鬼涌口(22°45′29.323116"N,113°32′57.45012"E) 与二涌口(22°44′ 45.293388"N,113°32′27.58776"E) 连线向珠江一侧的水域;洪奇门口为烂同安(22°36′56.830788"N,113°34 54.05736"E)与十五涌口(22°37′10.852392"N, 113°35′19.06872"E)连线向珠江一侧的水域。

三、 禁止类型及要求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纳入禁渔的内陆渔船,禁渔期间要停止捕捞作业,不得违法到海域捕捞生产作业。禁渔期间要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 禁渔举报电话: 020-84955533。

请广大渔民互相知照并认真遵守好珠江禁渔期制度,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珠江禁渔秩序。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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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春节的放假安排

2024-02-05,全文共 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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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海珠人才

2024春节放假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精神,现将我中心2024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正常上班。

海珠人才各位同仁在此预祝大家:一帆风顺吉星照,万事如意步步高。吉祥如意人团圆,欢欢喜喜过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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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1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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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经初步分析,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由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在全区范围内就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

经初步分析,南京“2·23”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一层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烟囱效应,向上快速蔓延。此次火灾火点分散在多个部位,“底部起火之后,有烟囱效应拔风,烟囱壁上分布着多个可燃物聚集点位,引起局部猛烈燃烧(主要是天井中防盗网飘出位置堆放杂物)。而后通过窗户蔓延进室内,引发了室内火灾。由于火灾发生在凌晨,很多人处于深睡眠状态,对外界的感知比较迟钝。此次火灾中的42名轻伤患者多为吸入浓烟引起吸入性损伤。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无法有效阻隔烟气蔓延,也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开。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各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等管理区域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排查清理,及时消除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配备消防设施和用电装置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六、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街道应加强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八个严禁”以及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同时通过播放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小区”活动,上门入户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提示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危害,发动居民群众持续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活动,自发配备居家灭火器具,确保消除家庭住宅火灾隐患。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行为的,由供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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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07,全文共 10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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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加强电动车辆管理。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在住宅内和阳台部位充电,严禁携带电池入户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擅自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增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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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

2024-04-26,全文共 1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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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落实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执行。此外,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供养形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在签订供养意愿书时同步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三、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30%、60%确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可统筹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20%的标准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要求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规定开展。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结论为“0级”的,认定为全自理;评定为“1级、2级”的,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评定为“3级、4级、5级”的,认定为全护理(失能)。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全护理(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已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或具备多重残疾类别等省规定可直接认定自理能力等级的情形时,以其最重等级认定。

五、照料护理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依托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确保同服务、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特困人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的,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予以评估。

人户分离的特困人员,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组织、管理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的职责,居住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服务方做好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因特殊原因导致服务难以开展的,服务方应当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六、供养管理事宜

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出现《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告知或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拟终止供养决定。其他终止供养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核销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的,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后的必要丧葬费项目和标准,参照我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确定,丧葬事宜办理人持有效票据向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办理。

八、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入户调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经费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经费,应当纳入供养服务机构的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九、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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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4-02-05,全文共 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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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期间临时交通管制通告

穗公交规字〔2024〕1号

为确保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部分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一、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及时间

(一)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越秀区教育路(中山五路口至惠福东路口)、西湖路(北京路口至广州起义路口);海珠区滨江西路(人民桥底至解放大桥底)、宝岗大道(滨江西路口至南华西路口);荔湾区荔湾路(中山八路口至西华路口);白云区云城东路(云城南二路口至云城南四路口,北往南方向)、云城南三路实施交通管制。

(二)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月5日6时,白云区白云湖湖滨西路(南往北方向)实施交通管制。

(三)2024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黄埔区知识城开放一路实行交通管制。

(四)2024年2月1日22时至2月9日24时,白云区人和镇聚贤街(穗和市场路口至人和新街路口)、商贸中街(聚贤街路口至鸦湖石丁东街路口)实施交通管制。

(五)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禁止一切车辆通行,途经的车辆请注意绕道行驶。

二、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广州起义路(中山路口至惠福路口)实施小型汽车双向行驶,其他车辆按原规定由南往北单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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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2024-01-19,全文共 2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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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广州市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反馈途经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二)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广州市金盾网)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附件: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文件修订说明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行实际情况,我支队决定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件修订说明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调整通告》),并在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文件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0号)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三、文件修订目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保障临时来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正常通行”的工作思路,以“缓解工作日早晚高峰交通拥堵”为目标,研究形成《调整通告》。

四、文件主要内容

《调整通告》主要是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管控区域通行。管控区域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区域一致。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以及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不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限制。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征求意见入口:http://gaj.gz.gov.cn/hdjlpt/yjzj/answer/3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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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延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的通告

2024-01-23,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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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医保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延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持续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经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4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在延缴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居民,待遇享受期统一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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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4-02-04,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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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4广州迎春花期间临时交通管制通告

穗公交规字〔2024〕1号

为确保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部分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一、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及时间

(一)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越秀区教育路(中山五路口至惠福东路口)、西湖路(北京路口至广州起义路口);海珠区滨江西路(人民桥底至解放大桥底)、宝岗大道(滨江西路口至南华西路口);荔湾区荔湾路(中山八路口至西华路口);白云区云城东路(云城南二路口至云城南四路口,北往南方向)、云城南三路实施交通管制。

(二)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月5日6时,白云区白云湖湖滨西路(南往北方向)实施交通管制。

(三)2024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黄埔区知识城开放一路实行交通管制。

(四)2024年2月1日22时至2月9日24时,白云区人和镇聚贤街(穗和市场路口至人和新街路口)、商贸中街(聚贤街路口至鸦湖石丁东街路口)实施交通管制。

(五)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禁止一切车辆通行,途经的车辆请注意绕道行驶。

二、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广州起义路(中山路口至惠福路口)实施小型汽车双向行驶,其他车辆按原规定由南往北单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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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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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个人因电动自行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在未做好防火分隔的情况下,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地下停车库等。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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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4-03-07,全文共 1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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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起火原因主要是电路故障、充电不当、维护不当、过载使用等。电动车起火30秒,毒烟可覆盖整个房间和楼道,产生的大量有毒浓烟,极易引发伤亡事故。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经初步分析,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由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对因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

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在居住、办公等室内场所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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