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便民服务

0

广州通行

广州通行专题栏目,提供与广州通行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广州通行问题。

分享

浏览

1387

文章

536

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2023最新全文)

2023-11-30,全文共 4371 字

+ 加入清单

最新消息: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政策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详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穗公交规字〔2018〕3号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部分区域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四、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部分区域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说明本通告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广州市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为配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实施,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解读】:本条说明本通告的实施时间,管控对象是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管理措施是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简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详见下图解)。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

(二)“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分为行驶计算周期与停驶计算周期,计算周期以自然天数计算,不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

(三)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即触发行驶计算周期,即在行驶当天开始计算4天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即具体可连续行驶(图解序号1、5、7)、间断行驶(图解序号2、3、4、6)、单独行驶(图解序号8)。

(四)行驶计算周期结束后,进入停驶计算周期,即连续4天禁止在管控区域内行驶。期间,车辆可在管控区域内合法停放点停放或在管控区域外行驶。

停驶计算周期期间在管控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即未间隔4天以上行驶的,视为违反管理措施,之后必须满足连续4天以上不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停驶计算周期才结束。

停驶计算周期结束后,即可按行驶计算周期再次进入管控区域内行驶。

管控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以及管控区域北边边界的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尖彭路、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受“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限制,为途经管控区域的市民提供绕行路径。

三、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解读】本条说明不适用本通告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外交发展,通告规定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市民公共交通的出行需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规定“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此外,根据市民反映意见,为保障跨市接送学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正常行驶,规定“与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同时,广州市作为省会城市,是广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一座开放的城市,需保障我市与其他城市之间政务、商务等活动。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以下三类车辆进行预约登记:一是政务类,解决外省、市政府常驻广州办事处公务车辆通行需求;二是商务类,解决重点企业因商务需要长期频繁进入管控区域的车辆通行需求;三是相邻城市跨市通勤类,解决在外地居住到广州工作,名下没有广州号牌中小客车且不具备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的个人车辆通行需求,一次性办理过渡预约登记。具体见《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办理流程》。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解读】本条说明不实施管理措施的特定时间和期间的计算规则。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与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节日安排一致,包含节日放假的调休、周末连休时间(例如2018年十一国庆节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10月7日,其中10月1日-3日为国庆节日,10月4日-5日为调休时间,10月6日-7日为周末连休时间)。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行驶。即在上述时间内,无论车辆是行驶或停驶状态,均按停驶状态计入停驶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正好处于停驶计算周期,其也可以行驶,并按车辆处于停驶状态计算。

(三)对于上述不实施“开四停四”措施的特定时间,公安交管部门会通过交通消息方式提前向社会发布。

五、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解读】本条说明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管理措施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的救济渠道,紧急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急诊就医、抢险、高考、奔丧等情形。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解读】本条说明对本通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如《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办理流程》与《通告》同步发布。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可以调整具体管理措施。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说明对违反通告规定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依法予以处理的主体。

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主要依托全市电子警察拍摄系统对违反“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进行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对于违反管理措施的行为,将按产生违法行为的自然日数量计算其违法行为次数,每辆车每个自然日处罚1次。

八、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以上信息来源于广州公安局。

推荐阅读:

广州地铁线路图高清版

最新油价查询入口

2023年高速免费日期时间表

展开阅读全文

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2024-01-19,全文共 2978 字

+ 加入清单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广州市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反馈途经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二)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广州市金盾网)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附件: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文件修订说明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行实际情况,我支队决定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件修订说明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调整通告》),并在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文件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0号)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三、文件修订目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保障临时来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正常通行”的工作思路,以“缓解工作日早晚高峰交通拥堵”为目标,研究形成《调整通告》。

四、文件主要内容

《调整通告》主要是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管控区域通行。管控区域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区域一致。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以及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不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限制。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征求意见入口:http://gaj.gz.gov.cn/hdjlpt/yjzj/answer/34183

展开阅读全文

2023秋季广交会粤港澳三地通行有新变化

2023-10-13,全文共 398 字

+ 加入清单

琶洲港澳客运口岸

琶洲港澳客运口岸于10月8日正式启用广交会便捷通道,陆续迎来从水运渠道入境的境外展客商,航班频次增至每日“5进5出”。国际采购商可乘坐飞机到达香港机场,再坐船直接到达广交会展馆的码头。展馆已经安排了接驳车辆,免费提供展馆到码头的接驳服务。

此外,旅客可在码头直接完成落地签证、出入境联检、办理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值机和行李直挂,享受“广州值机、香港登机”一站式“海天联运”。

香港机场线

香港市区线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我们在机场航站楼卫生检疫入境大厅及旅检入境大厅均设立便捷通道,入境人员凭借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广交会相关证件、邀请函或预注册回执等文件,即可享受便捷的通关服务。”

广深港高铁“地铁化”穿梭粤港澳

广深港高铁推出跨境“灵活行”,旅客持当天车票,可以乘坐当天任意一趟列车,实行往来粤港澳的“地铁化”。

推荐阅读:

>>2023年秋季广交会地铁怎么去?

>>广交会一年举办几次?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2023-05-24,全文共 753 字

+ 加入清单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通知

(穗公交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1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5月19日

【政策解读】

一、延长通告有效期的背景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下称“本地化外地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6月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即“限牌”政策)的配套措施——《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下称《通告》),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实施“开四停四”管理,《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鉴于“限牌”政策已于2023年2月延长1年有效期,为保持“限牌限行”政策统一性和协调性,继续精准管控“本地化外地车”,保障“限牌”成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实际,将现行《通告》有效期延长1年。

二、延长通告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条款内容均未作修改,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

四、通告的有效期

现行《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将其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展开阅读全文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政策解读

2023-11-16,全文共 697 字

+ 加入清单

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历经优化调整,最终形成现在发布的方案,过程和原因是怎样的?

答: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措施,从2006年起实行的“全市全天禁行”,调整为现在的“重要干道分时段限行”,是在多次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前提下,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市民电动自行车出行需要和城市管理实际需求,不断研究、调整和优化形成的。

问:此次发布的方案,相比今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有什么调整,出于什么考虑?

答:相比今年6月的方案,此次发布的方案主要是缩小了限行范围、缩短了限行时间。

经过梳理,市民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议考虑早高峰送小孩上学和晚高峰送外卖的需求,缩短早晚高峰限行时间。二是建议不要全天限行,要考虑区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不同的出行需求。三是部分主干道沿线学校、医院、商场比较多,具有较大的通行需求,建议考虑预留替代道路。

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广州交警统筹考虑各方群体出行需求,进一步缩小了限行范围和缩短了限行时间。考虑到东西走向的东风路-黄埔大道、南北走向的天河东路-猎德大道,人车流量大、非机动车道不完善、公交覆盖率高,可供绕行路线相对较多等因素,所以采取限行措施,但缩短了限行时间。

问:《通告》是否设置执法过渡期?

答:《通告》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预留充足时间给市民朋友熟悉和适应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实施后将设置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在此期间以劝导纠正为主。2024年1月2日起正式对违反《通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推荐阅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展开阅读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2023-11-15,全文共 504 字

+ 加入清单

广州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

穗府规〔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321414.html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