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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发文,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023-08-30,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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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

穗府办函〔2023〕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183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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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1-15,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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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期国家、市对住房信贷政策均做出了优化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明确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当前商业住房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最低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信贷政策调整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通知》第一点,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仅计算我市住房,外地住房不计算,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已结清)不再影响住房套数认定。购买我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已卖出的住房是否计算?

答: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仅按照《通知》第一点计算家庭当前拥有的住房套数,已卖出且已不在家庭名下的住房不计入。

(三)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范围是本市还是全国?

答:全国。

(四)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否有区别?

答:没有区别。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相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五)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按《通知》政策执行?

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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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1-14,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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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精神,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二、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本通知印发后,如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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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全文(2023年最新)

2023-02-28,全文共 3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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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具有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对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二)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七)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条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发布执行;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住房楼龄;

(三)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收取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材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缴存职工补充。公积金中心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后,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缴存职工;

(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选择使用抵押、保证方式之一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所购住房为预售房的,可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负责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托银行负责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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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攻略

2024-04-24,全文共 40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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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名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发生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办理材料及流程等详见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二、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停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二)申请时间: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停缴(即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

(三)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四)办理地点: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详见中心网站)。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办理材料及流程等详见《销户提取办理指南》。

四、事项说明:以上提取业务办理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住房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贷款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购住房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2.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24个月并且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

3.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款;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5.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7.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予贷款情形

1.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2.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3.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4.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5.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限制贷款情形

1.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

2.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2.户口本;3.婚姻状况资料;4.收款账户;5.房屋买卖合同;6.不动产权证(二手房或已出房产证的一手现房提供);7.首期款凭证。

三、可贷额度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公式如下:

可贷额度=日均缴存余额×8×缴存系数;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

上述公式中日均缴存余额为最后一次缴存前60个月的日均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不足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分别计算。缴存系数可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所购住房为新建一星级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即一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7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32万元。

所购住房为新建二星及以上星级绿色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即一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4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44万元。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即一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91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56万元。

注意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4.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人员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

(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中,所有未注销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2.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五、还款方式: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六、其他事项:除特别规定外,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公积金贷款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办理流程、贷后变更手续等事宜详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普通公积金贷款)。

其他

一、灵活就业缴存业务办理机构:铁路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具体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zxjbwd/。

二、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三、贷款业务办理机构:

(一)前往承办机构现场办理

承办机构(排名不分先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网点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者以下网址查看:http://gjj.gz.gov.cn/ywwd/index.html。

(二)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自主申请

1.共同借款人登录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授权主借款人录入贷款申请。(如共同购房人或配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且需合并计算其收入的,还需其登录授权)

2.主借款人进入贷款申请界面,新增贷款申请。

3.借款人录入贷款信息、选择贷款受理网点,并按要求上传资料后提交贷款申请。(注:贷款受理网点将作为该笔贷款签署借款合同、办理贷前贷后变更业务的网点)

4.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批。

5.贷款资格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及买方配偶即可带齐上传的所有材料原件前往此前自主选择的贷款受理网点,核验原件、补签署贷款申请表并签署借款合同。

6.办理过户、抵押、申请放款等手续。

7.办理途径指引:

中心网站:打开http://gjj.gz.gov.cn/→公积金查询→个人业务→个人网上业务→登录→贷款业务→贷款申请

微信公众号:关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类型→贷款业务→贷款申请

(三)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开通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机构版)用户。

2.所有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购房人和配偶登录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结构录入贷款申请。(网站:登录后依次点击“公积金查询-个人业务-贷款业务-贷款申请授权”;微信公众号:登录后依次点击“查询办理-贷款业务-贷款申请授权”。)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通过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机构版)提交贷款申请,在提交时选择后续的贷款承办机构。

4.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批。

5.贷款资格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及买方配偶即可带齐所有贷款材料原件前往此前选择的贷款承办机构,核验原件、补签署贷款申请表并签署借款合同。

6.办理过户、抵押、申请放款等手续。

7.详细指引: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相关指引见中心网站“办事服务-其他服务”栏目《网上办事大厅(机构版)贷款业务办理指引》;购房人详细指引见中心网站“办事服务-网上操作”栏目《个人授权线上渠道录入公积金贷款申请指引》。

四、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和贷款业务承办机构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监督电话:020-12345。

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4年4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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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能一直领吗?(附补贴标准)

2024-03-07,全文共 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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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直领。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要求规定,广州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期限为5年。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下列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情形应当在通知书中列明:

(1)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未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

(2)依法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拓展: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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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附计算公式)

2024-03-07,全文共 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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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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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最新)

2024-03-07,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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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14856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14856元、低于或等于2228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2。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2284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3。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4。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5。

六、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4947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6。

七、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54947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7。

八、如按上述规定分档计租后的租金标准低于优惠租金标准的,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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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最新)

2024-03-07,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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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四、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五、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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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职工医保个人自费比例标准

2024-01-11,全文共 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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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医保目录政策。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方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医保目录内甲类项目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项目需先由个人比例先自付一定费用后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拓展:广州职工医保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在广州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2.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3.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4.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因病需在国家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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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可贷额度要求(新政)

2023-11-15,全文共 8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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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单位缴存职工的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即一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8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3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4.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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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23-11-15,全文共 2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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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单位缴存职工的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即一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8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30万元。

3.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4.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

备注: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中,所有未注销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2.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广清互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60万元。

实际可贷额度应按照以下倍数标准计算确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一)购买家庭首套住房: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以上48个月(不含)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二)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贴息贷款额度

(一)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 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职工申请贷款时,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月还款额只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收入以缴存基数或我中心归集系统登记的工资为准,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4.不高于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贷款额度

(1)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5)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广州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6)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7)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结清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地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夫妻关系的购房人家庭已购房套数,以购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作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要提供《证明》及《报告》。

5.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6.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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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10-26,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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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多措并举促进公交(公共汽车电车,下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起草了定价方案稿《广州市公交基础票价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稿《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方案》与《通知》有关定价内容一致,其中《方案》已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听证。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意见的方式、途径。对《通知》提出意见的,请用书面方式,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一)邮寄方式。以邮寄方式提出意见的,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寄达,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9号楼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反馈意见”);邮政编码:510032。

(二)电子邮件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的,请发送至邮箱:sfgwjgc@gz.gov.cn,邮件标题注明“反馈意见”。

二、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详见附件1、附件2。

附件:

1.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日班车线路票价微调方案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调整公交基础票价的通知(日班车线路票价一票制方案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原文查看: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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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2023-09-20,全文共 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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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通知

穗府办函〔2023〕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分类精准施策,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投机炒作,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限购和增值税免税年限

将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大力加快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9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220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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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高温补贴申领指南(发放标准+时间+条件)

2024-05-14,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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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补贴标准

按月发放为300元/月,按天折算为13.8元/天。

发放时间

每年6-10月,共计5个月

发放人群:

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

因此,在每年的6-10月间,只有属于上述两类人群的“高温作业者”才能领取高温津贴,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的。

发放途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工资清单中列明,一旦发生争议,将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天数核算:

为避免用人单位随意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卫生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常见问答:

>>>广州高温补贴申请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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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条件+标准+材料)

2024-05-10,全文共 17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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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一般情况下申领失业保险金,视为同步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先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一般情形通用材料: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本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网办渠道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及确认承诺书;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需现场填报并确认申请表和承诺书);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特殊情形另需提供材料:

1.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应提交个人档案原件。

2.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退役军人,应提供人事档案或退役证明,包括。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申领人员,还应提供失业登记材料以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相关材料。

失业人员选择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领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在最后失业单位参保缴费小于等于6个月的,需一并提供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薪金发放流水及会计凭证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相关有效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后前往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广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各街镇办事地点、办公时间、对外咨询电话仅供参考,如有变更,请于各街镇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更新截止至2024年3月22日

所属区服务点名称(区/街道)地址办公时间对外咨询电话
越秀区洪桥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小北路洪桥街27号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171193
北京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惠福东路472-48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1058871
六榕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六榕路109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360192
流花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6234730
光塔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光塔路2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040072
人民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大新路25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1092895
东山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寺右北街26号之一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7386772
农林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农林街执信南路64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7879604
梅花村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梅花路2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8627714
黄花岗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水荫路3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7616323
华乐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麓苑路49号三荣大厦2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489468
建设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建设中马路11号-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766393
大塘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中山四路秉正街17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370535
大东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东川路东仁新街8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882820
珠光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珠光路5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186951
白云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东华南路166-168号四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877872
登峰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麓景东路55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494191
矿泉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沙涌南洪荫围13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6376551
海珠区海珠区江南中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江南西路青柳大街44号(其他业务)
海珠区聚龙新街2号之一(失业退休,失业抚恤金业务)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059041
海珠区凤阳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泰沙路203号之5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9617793
海珠区南石头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64号之一2楼(燕岗地铁站B出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175352
海珠区昌岗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晓港中马路37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66218840
海珠区沙园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沙园大街26号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379417
海珠区龙凤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凤凰新村凤凰三街6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28939
海珠区南华西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福西路兆龙里1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378346
海珠区素社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北街1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238149
海珠区海幢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同福东路598号同福睿府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66360808
海珠区滨江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富基南一街12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44783
海珠区新港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新港西路38号之二(江南新苑旁)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297927
海珠区赤岗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客村立交旁财智大厦2楼(广州大道南44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21427
海珠区瑞宝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盈丰路168号二楼(263总站旁)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051843
海珠区江海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聚德路80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61426
海珠区官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北山大街1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086822
海珠区南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南洲路331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353662
海珠区琶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海珠区磨碟沙大街1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9238381
海珠区华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华洲路88号之二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9886710
荔湾区金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西华路金花直街7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075168
西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西湾路151号之二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26282193
南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南岸路92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618192
逢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宝华路存善北街7号后座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726069
多宝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多宝路12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655474
龙津街道综合服务中心龙津东路欧家园56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925251
昌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恩宁路逢庆首约33号之二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957080
岭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杉木栏路99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859031
华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十八甫北路曹基直街81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295487
沙面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沙面大街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215412
站前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72号后座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6433431
彩虹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西华路冼家庄17号101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021690
桥中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红楼路8号荔湾东海岸创意产业园3栋1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750824
石围塘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芳村大道西83号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55107
花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芳村大道18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891414
茶滘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茶滘路9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70619
冲口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芳村大道东88号三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80016
白鹤洞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培真路二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650109
东漖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东漖南路123号4楼(医保分局电梯直上4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01677
东沙街道综合障服务中心玉兰路3-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494627
中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渔尾西路8号珠江钢琴创梦园4栋1001室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00450
海龙街道综合服务中心龙溪中路10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409061
天河区沙东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大道北范屋路145号富力大厦首层沙东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639119
长兴街政务服务中心长兴路289号长兴街道办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236195
林和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林和西路101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260488
沙河街社区服务中心沙河大街8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235453
车陂街政务服务中心东圃大马路1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22130806
冼村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平云路16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8339035
珠吉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珠村东环路9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2366629
元岗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元岗路600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097278
五山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岳洲路3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8632841
黄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荔苑路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12921
前进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盛荟横街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2370932
棠下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华景北路27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554097
天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东方三路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8526593
凤凰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华美路8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065765
兴华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银燕路16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226560
员村政务服务中心员村新街十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5528277
天河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体育西横街19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343616
新塘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合景路141号-147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57233
猎德街政务服务中心海明路2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8332321
石牌街政务服务中心石牌东路127号一楼大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507586
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3楼38733210
龙洞街社区服务中心天河区龙洞北路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035058
白云区三元里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559122
松洲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同康路32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1995417
景泰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云苑三街31号一楼大厅8号窗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630692
黄石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东路88号白云汇集团办公室大楼后座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402710
同德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富康路怡康南街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280371
棠景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07号棠景街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452680
新市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区新达路8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32427
云城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道萧岗村明珠路归南1号1层(名汇广场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10771
同和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大道北2077号同和街道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7356087
京溪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天裕街5号一楼(京溪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7267699
永平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百顺南路1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133725
均禾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99号均禾街道办事处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075763
嘉禾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二路63号嘉禾街党群服务中心一楼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1310069
鹤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鹤泰路6号鹤龙街道办事处一楼10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176435
石井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兆丰路140号(石井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406286
石门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工业区一横路12号石门街政务服务中心5、6号窗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166659
白云湖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石夏路288号(白云湖党群政务中心2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9676524
金沙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复建19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019637
人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号(政务中心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031812
江高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金沙北路3号金沙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082993
太和镇综合保障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22号(太和镇政府里面)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32364
钟落潭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2号(镇政府大楼旁边)钟落潭镇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7055223、37055221
大源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北路46号之一栋3单元大源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7379910
龙归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龙瑞街13.1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14861
黄埔区大沙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大沙地东297号大院一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81812
红山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文船路208号三楼办证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96973
黄埔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港湾路362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276692、82272859
鱼珠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中山大道东214号益庭阁二楼201室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272892
萝岗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萝岗公路街118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084422
南岗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佳兆业城市广场盛凯二街27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231371
穗东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南湾大街31号宝夏花园B栋一楼穗东街政务服务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066595
长洲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长洲金洲南路1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800554
夏港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志诚大道303号西座一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9858845
永和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永和街新业路15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2164672、32169479
联和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联和街黄陂新村东二街15栋一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61899321、61899324
云埔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开创大道140号云埔街党群服务中心(原东区文体中心)1楼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801461、82016599
文冲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文冲街道祥东环街20号瑞东花园J1-J2栋1楼(瑞东花园北门)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83183
九佛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凤凰五路40号1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61096984
龙湖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龙湖街城南邻里中心C1栋一楼龙湖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491621
长岭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水西路185号三楼长岭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605093
新龙镇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广汕八路333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605142
花都区花都区新华街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组)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南路1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窗口7、窗口8)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836451
花都区花城街政务中心花都区花城街葱兰街5号花城街政务中心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6884800
花都区秀全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花都区秀全街学府路11号之37-39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6966790
花都区新雅街政务服务中心花都区新雅街万和北路九号之二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26263751
花都区花东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南合新庄一巷5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762379
花都区花山镇便民服务中心花都区花山镇热橙大街11号之二十六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7727439
花都区赤坭政务服务中心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17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7723892
花都区炭步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花都区花都大道93-10炭步镇党群服务中心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733668转806
花都区梯面镇党群服务中心花都区梯面镇金梯大道58号1楼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851598
花都区狮岭镇党群服务中心花都区阳光南路6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7732319/86939054
番禺区番禺区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76331
番禺区东环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星路10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811531
番禺区沙头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77354
番禺区桥南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愉西路逸祥大街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617558
番禺区沙湾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77354
番禺区石碁镇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851146
番禺区大龙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269121
番禺区石楼镇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2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69997、84869996
番禺区钟村街便民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灵北路2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290666
番禺区南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820330
番禺区大石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植村村敏昌路96号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785013
番禺区洛浦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环岛南路312号洛浦街道办事处一楼101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582733
番禺区石壁街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石壁街钟韦路7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906673
番禺区化龙镇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化龙镇工业路2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751443
番禺区新造镇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726238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学城分中心番禺区大学城中心南大街2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339902
南沙区黄阁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71717
万顷沙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窗口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523067
横沥镇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中环路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68046
大岗镇党群服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20号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91263
东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13385
榄核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瑞海路8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28286
南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41号3栋103—111铺(香江国际科创中心)办事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83398
珠江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嘉顺一街101-104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525708
龙穴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龙穴路1-5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40322
港湾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中交蓝色海湾一街4号103-105室(即南沙客运港C出口)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9396938
从化区街口街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一巷3栋首层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930178
城郊街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北路6-8号(旧旺城西居委)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912288、87900300
江埔街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16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997912
太平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太平镇党群服务中心一巷一幢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16026
温泉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温泉镇景泉大道10号(温泉镇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38123
良口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良口镇大街96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52809
吕田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吕田镇中新北路68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58758
鳌头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40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62161191
增城区增城区南部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宁西街(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163303
荔城街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荔城街金竹一路75号(荔城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621660
新塘镇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2号D栋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776663、020-82773337
中新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御宾街2号2楼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955686
仙村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213号花源二街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6920824
石滩镇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石滩镇东西大道中鲍思高(石滩体育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178046
增江街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南3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738968
朱村街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朱村街学前路2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56696
荔湖街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荔湖街荔湖大道95号一楼大厅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26256696
小楼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南1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48319
宁西街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宁西街太新路9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198022
永宁街综合服务中心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38号党群服务中心C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973086
正果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正果镇正南路16巷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10988
派潭镇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派潭镇文政路3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23236

线上办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后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等平台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粤省事小程序:办事--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申领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登录官网(https://ggfw.hrss.gd.gov.cn)--社会保障--搜索“失业保险金”

3.广东人社APP:首页--失业金待遇申领

发放标准

例如:张三在广州市参加了6年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享受期限计算为前4年可享受4个月待遇,超出4年部分可享受4个月待遇,享受期限一共为8个月。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0%。

注:

1.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自2021年12月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广州市失业保险金由1890元/月同步调整为2070元/月。

2.失业保险待遇除失业保险金外,会有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待遇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不超过6个月。

3.“粤省事一社保失业-失业业保障个人待遇明细查询 (失业保险)可以查询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如果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未满,会自动续发。不包含求职补贴,需要进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对。

办理时限:

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失业保险金自受理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并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5日前(含15日,节假日顺延)统一发放。

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查询方式查询办理结果,详情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查询,查询方法:登录--查询打印--信息查询--失业定期待遇查询。

停发待遇情形: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变更待遇发放账户:

现场办理:

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需变更的银行账户资料,就近前往任一区或镇街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修改银行账号。

自助办理:

请登录微信粤省事小程序---选择社保模块--姓名右边--点击个人参保信息--失业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银行卡信息变更(失业补助金)/银行卡信息变更(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失业金) --上传银行账户材料。

提示:需要提供广州市开具的有效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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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标准

2024-05-08,全文共 3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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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目前广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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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保户补贴标准

2024-04-26,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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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供养金。按月领取特困供养金,2023年度增城区特困供养金标准为1981元/月。

(二)消费性减免及补贴。包括公租房、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燃气费、电费、水费、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等减免和污水处理费补贴。

(三)照料护理服务。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特困人员分别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30%、60%的照料护理标准享受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选择确定。

(四)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救助政策,具体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

(五)价格临时补贴。满足特定条件下,由市发改委牵头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优惠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

1、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2、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3、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提高10%.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中巡诊,每年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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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塔在哪?广州塔交通攻略

2024-04-25,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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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塔小蛮腰交通指引

广州小蛮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22号

怎么去广州小蛮腰:

1、地铁

地铁3号线广州塔站通道B出口下直达广州塔。

沿新中轴线设置的APM系统广州塔站直抵广州塔。

2、公交

121、121A、204、131A和131B等多条公交线路直达广州塔。

3、铁路

从广州火车东站前往广州塔只需10分钟车程。

4、航空

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前往广州塔只需30分钟车程。

广州塔介绍:

广州塔建筑总高度600米,其中主塔体高450米,天线桅杆高150米,以中国第一、世界第三观光塔的地位,向世人展示腾飞广州、挑战自我、面向世界的视野和气魄。广州塔,因其独特设计造型,与珠江交相辉映,成为新中轴线上的亮丽景观。

作为“羊城新八景”之一,广州塔肩负着传承广州2000多年历史文化底蕴、传扬广州国际化大都市发展轨迹的历史使命,一跃成为城市的新象征、新图腾,成为广州的新标志性建筑和最受游客瞩目的旅游景区。新广州,新地标,广州塔令您体验全新广州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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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指南

2024-04-24,全文共 41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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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开户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台港澳人员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2.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申请开设个人账户。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协议→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个人账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

①个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台港澳人员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1份);

②《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3)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①《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1份);

②《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二、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申请条件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缴存人,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至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需恢复缴存时,可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封存表(个人缴存)》(原件1份);

③《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业务前台领取,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申请灵活就业缴存的人员需签订)。

三、委托扣款协议签订或注销

(一)委托扣款协议签订

1.申请条件

(1)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委托扣款发生变更的,需注销原委托扣款协议后重新签订新的委托扣款协议。

2.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委托扣款登记。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签订手续(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委托扣款协议(个人缴存)(一式两份)。

注:付款银行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的,按照银行的规定,缴存人员与中心签订协议后,需要前往银行柜台签订代收协议才能成功扣款。

(二)委托扣款协议注销

1.申请条件: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缴存人,委托扣款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委托扣款协议注销手续,再重新签订新的委托扣款协议。

2.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注销委托扣款协议。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委托扣款协议(个人缴存)》(一式两份)。

四、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材料,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手机号码变更的,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个人缴存)》(原件1份);

3.户口簿或通行证等变更材料(原件1份)。

五、账户转移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本市至外省市工作,或从外省市来本市工作的,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转入。

注:缴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齐全或有误的,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一)个人账户转入

1.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我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缴存状态)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广州

2.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

前台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提供异地转入的材料→受理网点审核材料,并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异地中心(1个工作日)→异地中心转账,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由异地中心操作)→资金转入与信息接收确认(3个工作日)。

3.办理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1份);

②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二)个人账户转出

1.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缴存人方可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在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1)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2)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在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该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异地缴存明细的,我市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3)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4)在本市没有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5)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2.办理方式及流程: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3.办理地点:转入地中心。

注:缴存人的失信记录,将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六、账户合并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存在多个个人账户,账户信息完整无误的,应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缴存人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账户合并。

前台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原件1份)。

七、汇(补)缴

以个人名义汇(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通过网上委托付款方式办理。

(一)汇缴

1.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按月办理汇缴业务,每月可汇缴一次。

2.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汇缴业务。办理了定期扣款的,将在约定扣款日自动发起扣款;未办理定期扣款的,需每月自行办理汇缴。

前台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汇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个人缴存)》(原件1份);

③《委托定期扣款申请表(个人缴存)》(原件1份,办理每月定期扣款需提供)。

(二)补缴

1.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补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可通过主动发起委托扣款的方式办理补缴业务。

2.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微信公众号办理补缴业务。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补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①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个人缴存)》(原件1份)。

八、个人密码业务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需同步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业务包括密码设(重)置、密码修改;个人密码业务不能代办,只能由本人办理。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自行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密码设置或修改。

前台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九、个人缴存额调整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需变更个人缴存额的,可办理个人缴存额调整。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个人缴存额调整业务。

前台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住房公积金 年 月个人缴存额调整表(个人缴存》(原件1份)。

十、个人缴存情况证明出具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我中心已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因个人实际需要,可申请出具缴存证明。

(二)办理方式及流程

网上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自行打印。

前台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出具(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十一、个人退款业务

(一)申请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因汇补缴金额有误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将错误缴入的款项返还个人银行账户的,可申请办理个人退款业务。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个人退款业务(仅适用于退款金额与原汇补缴金额一致的)。

前台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缴存人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审核(手续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

(三)办理材料

1.《个人退款申请表》(原件1份);

2.个人转账凭证(原件1份,已缴入中心账户但未缴进个人账户的需提供);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十二、事项说明:以上缴存业务办理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十三、办理机构:以上缴存类业务线下前台办理窗口为铁路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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