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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

广州实施专题栏目,提供与广州实施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广州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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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8时起广州动物园实施临时闭园

2023-09-01,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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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动物园临时闭园通告

尊敬的游客朋友们:

受台风“苏拉”的影响,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安全,按上级要求,广州动物园从2023年9月1日8时实施临时闭园,恢复开园时间另行通知。详情请留意“广州动物园”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或拨打咨询电话020-38377572(服务时间8:00—18:00)。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广州动物园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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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实施细则

2023-12-13,全文共 2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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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粤人社发〔2010〕276号

发布时间:2010-09-17 14:26:01

索取号:553612461/2018-02797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 考察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二)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三)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四)在本次招聘考试中,以虚假信息应聘的或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并经招聘单位认定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第七条 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第八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九条 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第十条

考察工作小组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工作小组成员签名,提交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讨论。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决定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考察对象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工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它影响考察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十四条 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尽量减少对考察对象的不良影响;

(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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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广州市越秀公园实施临时闭园

2023-09-01,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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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游客:

为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按上级要求,广州市越秀公园即时起实施临时闭园,恢复开园时间另行通知。详情请关注“广州市越秀公园”微信公众号。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咨询电话:020-86661950。

广州市越秀公园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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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广州机场大道东一号航站楼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2023-06-27,全文共 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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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场大道东一号航站楼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因新白广城际轨道工程机场大道东还建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管制区域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机场大道东一号航站楼路段(东侧两车道)。

二、管制时间

2023年6月30日0时至3时。

三、管制措施

2023年6月30日0时起封闭机场大道东一号航站楼路段东侧两车道,西侧三车道保持正常通行,请过往车辆按照道路标牌指示靠西侧三车道通行。临时交通管制期间,一号航站楼南出港高架将临时关闭,请需前往一号航站楼出发层的车辆按指引前往一号航站楼北出港高架。图源:广东机场公安

请过往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现场交警和工作人员指挥,按照道路标志、标线指引安全通行。

特此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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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6-16,全文共 1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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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具体实施工作,大力集聚各类人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要求,现就《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主要目的

(一)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更加开放、积极、精准的人才政策的重大举措。《实施细则》是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和明确,特别是对学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能人才的入户程序和条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广州市户籍年龄结构,提升人口质量,大力引进和集聚优秀人才,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

(二)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人口调整政策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已同时废止了。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需出台《实施细则》并相应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

(三)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实施细则》对申报流程做了进一步的简化,加入了移动端申报和全流程网办的内容,强化办理指引。同时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实现人才引进申办系统与发改部门的户籍迁入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系统互联互通,通过后台信息查询、端口开放等信息共享措施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这也是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实际举措。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第三章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第四章监督检查以及第五章附则等五部分。

《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内容;第二章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明确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办理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审核时限、公布公示以及入户信息卡领取等流程;第三章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明确了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的办理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引进人才入户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引进人才入户中其他问题予以补充说明并明确印发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文件主要创新亮点

文件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广州市首创的移动端申报和全流程网办模式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具体流程,明确了受理审核时间。

四、《实施细则》相关政策问答

(一)本次制定和出台《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口调控政策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等人口调整政策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印发。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需出台《实施细则》。

(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创新亮点是什么?

答:进一步完善了全流程网办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了受理时间、审核方式等内容。

(三)引进人才入户业务办理是否可在各区直接办理?

答: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已实现全流程网办,申请人在系统填报信息后,系统将直接转送到相应的区人社局进行审核,无特殊情况无需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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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全文+解读)

2023-01-03,全文共 2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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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通告

穗府规〔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一)市中心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珠江至增槎路)、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至西槎路)、西槎路(增槎路至石潭路)、石潭路、大冈街(石沙公路至黄石西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至同泰路)、同泰路、同和路(同泰路至同宝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至中成路)、中成路、中元路、上元岗东头岗一巷、下元岗东大街、天源路(下元岗东大街至广汕路)、广汕路(天源路至开创大道)、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

(三)广州火车南站:石洲中路、石洲东路、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北)、Y886乡道、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南)、韦涌路、大洲路、石洲西路合围的区域。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三、除执行任务的军警用摩托车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和依据

广州市限制摩托车行驶交通管理措施(简称“限摩”措施)已实施多年,对减少城市交通事故、改善城市交通和治安环境、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2017年9月,《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的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已将广州市“限摩”范围纳入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我市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

为落实《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广州市“限摩”措施进行归纳整理,并修订形成《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简称《通告》),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向社会公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除延续《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10号)中的“限摩”范围外,还将《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和《关于广州大学城限制部分车辆行驶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5号)涉及的“限摩”范围一并归纳,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限摩”范围保持一致,仅根据道路规划发展实际情况,对部分道路名称进行更新。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1.市中心区: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珠江至增槎路)、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至西槎路)、西槎路(增槎路至石潭路)、石潭路、大冈街(石沙公路至黄石西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北(黄石东路至同泰路)、同泰路、同和路(同泰路至同宝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至中成路)、中成路、中元路、上元岗东头岗一巷、下元岗东大街、天源路(下元岗东大街至广汕路)、广汕路(天源路至开创大道)、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2.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

3.广州火车南站:石洲中路、石洲东路、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北)、Y886乡道、石都北路(Y886乡道以南)、韦涌路、大洲路、石洲西路合围的区域。

(二)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三、文件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此次向社会公告广州市“限摩”范围的文件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火车南站禁止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2号)同时废止,我市仍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的“限摩”范围,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请广大摩托车驾驶人,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摩托车出行路线,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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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七个区拟实施差别化入户政策

2023-07-24,全文共 3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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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23〕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同步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廉洁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含合法性、廉洁性、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反映或提交。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7月21日至8月19日(3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差别化市外迁入”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rlzyscc@gz.gov.cn。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三、其他事项

差别化入户后的市内迁移条件,请登录广州市公安局官网查询《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网页链接)详细了解。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为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是指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干部职工申报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申报差别化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二章 市外迁入条件

第四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政策的实施范围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

第五条 在我市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就业或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将户籍迁入我市,但仅可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一)拥有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无学士学位),或拥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或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人员;

(二)申报时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

(三)申报时须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将户籍迁入我市,但仅可在差别化入户政策实施范围内的行政区办理登记入户。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差别化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我市差别化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差别化入户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差别化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的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差别化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差别化入户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承诺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在申报过程中,任何个人和单位如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员在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内无可登记入户的住宅房屋地址的,在其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差别化入户实施范围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无法通过上述办理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第二十条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2号)所列条件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入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是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差别化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申办指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https://www.gz.gov.cn/hdjlpt/yjzj/answer/2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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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污染天气将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

2023-11-30,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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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广州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等级。其中,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将实行机动车限行,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纯电动汽车除外)实行单双号限行。

Ⅰ级应急时将对机动车限行:

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了机动车限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柴油车限行,对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纯电动汽车除外)实行单双号限行。

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

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此外,Ⅰ级应急响应的倡议性措施包括倡导公交出行、错峰上下班。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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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2023-12-13,全文共 1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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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条 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二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同时带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推迟检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五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参见附件三)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 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

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上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

复检按照体检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一: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doc

附件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doc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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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全文(2023年最新)

2023-02-28,全文共 3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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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具有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四)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符合本市人才购房政策且持广州市、区人才绿卡或人才绿卡副证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待遇。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对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二)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五)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七)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条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发布执行;

(三)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其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1.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房人家庭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或者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对应的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5.购房人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6.购房人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7.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首付比例参照购买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公积金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住房楼龄;

(三)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积金中心收取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材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缴存职工补充。公积金中心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后,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缴存职工;

(二)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选择使用抵押、保证方式之一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所购住房为预售房的,可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负责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托银行负责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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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6时起广州起义烈士陵园实施临时闭园

2023-09-01,全文共 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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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游客:

根据《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步实施“五停”指引的通知》,为保障市民游客的安全,按照市相关部门要求,陵园将于9月1日上午6时起实施临时闭园措施,暂停游客进园参观游览。陵园恢复开放时间将根据应急响应解除通知及时调整,希望市民游客互相转告。因临时闭园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配合!

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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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解读问答

2024-05-13,全文共 4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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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意见解读问答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对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了部署。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分别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帮助我省家庭提升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决定》和《指导意见》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结合广东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生育健康的宝宝是每一个家庭的心愿,《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优生优育是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健康的基础工程。《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方面提出了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等4项措施。加强妇幼保健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省、市、县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提供优质住院分娩条件,推广普及镇痛分娩。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夯实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能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减少非意愿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三、托育服务是解决家庭没有人照顾孩子难题的有效途径,《实施意见》有哪些部署?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实施意见》从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壮大发展,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促进托育服务提质培优3个方面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每个地市编制出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统筹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以及土地、税收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开办建设补助、托位补助以及示范托育机构“以奖代投”制度。积极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建设和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市、县分别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4个示范城市。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开展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孩子的教育是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如何促进基础教育公平优质发展?

《实施意见》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分别作了部署。在学前教育方面,提出巩固提升“5080”攻坚工程,“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办幼儿园;实施“新课程”科学保教示范、国省两级实验区培育、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等项目,提高教育水平,补齐农村地区资源短板;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落实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在义务教育方面,组织实施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巩固拓展“双减”工作成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念;加强校园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建立正向婚恋观、家庭观。

五、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减轻家庭生育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今年1月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提出了12条贯彻实施意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逐步建立完善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护理假规定为父母为外省户籍,本人在我省工作的独生子女安排休假。《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生育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在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有哪些安排?

《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强化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等3项措施。进一步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也可结合当地房源实际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对选择租赁补贴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七、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减少后顾之忧,《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部署?

《实施意见》提出了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和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工作部署。鼓励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职工解决困难。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方便家长接送孩子。推广在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形成良好效应的“妈妈岗”等灵活就业方式,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等招聘品牌活动,帮助女性就业。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由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以及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引导用人单位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工时制度,减轻职工工作负担,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益和妇女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八、支持生育不仅需要具体的政策措施,也需要积极正面的文化引导来缓解家庭的生育顾虑,另外广大家庭也希望能获得更加便捷的生育服务,如何做好宣传倡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宣传倡导是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抓手。《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创作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儿童优先等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加强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等婚育新风宣传引导,依法严肃查处“两非”行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友活动;深化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和积极的婚育观念;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在人口服务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生育支持保障;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九、如何保障《实施意见》中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部门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分工协作、扎实推进落实各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省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形成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地要抓紧出台和实施支持生育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抓落实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成效,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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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楼市新政实施时间

2024-01-10,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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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21年4月3日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4月3日起执行。

人才房限售年限延长至3年执行时间

对通过享受人才政策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年限从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满2年延长到满3年。

执行时点延续以往做法,即4月2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

4月2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政策原文:

2021广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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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宝墨园和南粤苑景区实施临时闭园

2023-08-31,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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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园通知

尊敬的游客朋友们: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受今年第9号台风“苏拉”的影响,为保障广大市民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宝墨园南粤景区于2023年9月1日实施临时闭园,开园时间另行通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已在网上预订门票的游客,可通过原购买渠道免费退改,更多详情,可关注宝墨园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致电客服热线020—84746666,020—84747238了解详情。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广州番禺宝墨园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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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广州市人民公园、海珠广场实施临时闭园

2023-09-01,全文共 2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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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游客:

受今年第9号台风“苏拉”影响,为做好台风防御工作,切实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广州市人民公园海珠广场即时起实施临时闭园,恢复开园时间另行通知。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广州市人民公园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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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3-06-16,全文共 2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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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2年07月14日

失效日期:2027年07月14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的各类人才申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第二章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

第四条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引进人才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我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按职称条件进行申报。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

第十四条《办法》第五条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中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报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

第十七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报入户须符合《办法》第五条(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十八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办法》规定条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具有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后,可向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九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按照流程要求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其中拟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本市在缴社会保险记录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第二十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2022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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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关于实施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4-03-08,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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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4珠江水域春季禁渔期制度通告

根据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我区的禁渔期制度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二、 禁渔范围

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等有关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重点河段。广州辖区禁渔水域继续采用虎门口、蕉门口、洪奇门口的划分标准,其中,虎门口以虎门大桥为界,向珠江一侧水域;蕉门口为鬼涌口(22°45′29.323116"N,113°32′57.45012"E) 与二涌口(22°44′ 45.293388"N,113°32′27.58776"E) 连线向珠江一侧的水域;洪奇门口为烂同安(22°36′56.830788"N,113°34 54.05736"E)与十五涌口(22°37′10.852392"N, 113°35′19.06872"E)连线向珠江一侧的水域。

三、 禁止类型及要求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纳入禁渔的内陆渔船,禁渔期间要停止捕捞作业,不得违法到海域捕捞生产作业。禁渔期间要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 禁渔举报电话: 020-84955533。

请广大渔民互相知照并认真遵守好珠江禁渔期制度,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珠江禁渔秩序。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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