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全文共 504 字
+ 加入清单穗府规〔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321414.html
更多相似推荐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政策解读
2023-11-16,全文共 697 字
+ 加入清单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历经优化调整,最终形成现在发布的方案,过程和原因是怎样的?
答: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措施,从2006年起实行的“全市全天禁行”,调整为现在的“重要干道分时段限行”,是在多次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前提下,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市民电动自行车出行需要和城市管理实际需求,不断研究、调整和优化形成的。
问:此次发布的方案,相比今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有什么调整,出于什么考虑?
答:相比今年6月的方案,此次发布的方案主要是缩小了限行范围、缩短了限行时间。
经过梳理,市民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议考虑早高峰送小孩上学和晚高峰送外卖的需求,缩短早晚高峰限行时间。二是建议不要全天限行,要考虑区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不同的出行需求。三是部分主干道沿线学校、医院、商场比较多,具有较大的通行需求,建议考虑预留替代道路。
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广州交警统筹考虑各方群体出行需求,进一步缩小了限行范围和缩短了限行时间。考虑到东西走向的东风路-黄埔大道、南北走向的天河东路-猎德大道,人车流量大、非机动车道不完善、公交覆盖率高,可供绕行路线相对较多等因素,所以采取限行措施,但缩短了限行时间。
问:《通告》是否设置执法过渡期?
答:《通告》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预留充足时间给市民朋友熟悉和适应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实施后将设置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在此期间以劝导纠正为主。2024年1月2日起正式对违反《通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推荐阅读:
越秀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4-03-07,全文共 1483 字
+ 加入清单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起火原因主要是电路故障、充电不当、维护不当、过载使用等。电动车起火30秒,毒烟可覆盖整个房间和楼道,产生的大量有毒浓烟,极易引发伤亡事故。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经初步分析,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由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
对因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
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
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在居住、办公等室内场所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2024-01-19,全文共 2978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反馈途经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二)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广州市金盾网)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附件: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文件修订说明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行实际情况,我支队决定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件修订说明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调整通告》),并在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文件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0号)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三、文件修订目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保障临时来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正常通行”的工作思路,以“缓解工作日早晚高峰交通拥堵”为目标,研究形成《调整通告》。
四、文件主要内容
《调整通告》主要是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管控区域通行。管控区域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区域一致。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以及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不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限制。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处罚措施公布了吗?
2023-11-15,全文共 326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处罚措施公布了吗?
暂未公布,2024年1月2日起正式对违反《通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广州电动车限行时间+范围
1、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2、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3、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4、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1)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3)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2023-05-24,全文共 753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穗公交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1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5月19日
【政策解读】
一、延长通告有效期的背景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下称“本地化外地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6月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即“限牌”政策)的配套措施——《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下称《通告》),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实施“开四停四”管理,《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鉴于“限牌”政策已于2023年2月延长1年有效期,为保持“限牌限行”政策统一性和协调性,继续精准管控“本地化外地车”,保障“限牌”成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实际,将现行《通告》有效期延长1年。
二、延长通告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条款内容均未作修改,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
四、通告的有效期
现行《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将其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天河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14,全文共 927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存在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单位或个人因电动自行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天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增城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07,全文共 1002 字
+ 加入清单增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加强电动车辆管理。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在住宅内和阳台部位充电,严禁携带电池入户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擅自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增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海珠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718 字
+ 加入清单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荔湾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1996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经初步分析,起火建筑为高层住宅,由地面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处起火引发。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在全区范围内就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
经初步分析,南京“2·23”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一层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烟囱效应,向上快速蔓延。此次火灾火点分散在多个部位,“底部起火之后,有烟囱效应拔风,烟囱壁上分布着多个可燃物聚集点位,引起局部猛烈燃烧(主要是天井中防盗网飘出位置堆放杂物)。而后通过窗户蔓延进室内,引发了室内火灾。由于火灾发生在凌晨,很多人处于深睡眠状态,对外界的感知比较迟钝。此次火灾中的42名轻伤患者多为吸入浓烟引起吸入性损伤。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关闭,无法有效阻隔烟气蔓延,也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管理责任。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分隔开。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各社区,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等管理区域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排查清理,及时消除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配备消防设施和用电装置
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六、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街道应加强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八个严禁”以及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的危害,同时通过播放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小区”活动,上门入户开展消防知识宣讲,提示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危害,发动居民群众持续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活动,自发配备居家灭火器具,确保消除家庭住宅火灾隐患。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涉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违规充电等构成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行为的,由供电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白云区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2024-03-06,全文共 913 字
+ 加入清单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个人因电动自行车停放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规范停放充电区域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在未做好防火分隔的情况下,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地下停车库等。
五、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广州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4-02-05,全文共 657 字
+ 加入清单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穗公交规字〔2024〕1号
为确保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部分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一、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及时间
(一)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越秀区教育路(中山五路口至惠福东路口)、西湖路(北京路口至广州起义路口);海珠区滨江西路(人民桥底至解放大桥底)、宝岗大道(滨江西路口至南华西路口);荔湾区荔湾路(中山八路口至西华路口);白云区云城东路(云城南二路口至云城南四路口,北往南方向)、云城南三路实施交通管制。
(二)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月5日6时,白云区白云湖湖滨西路(南往北方向)实施交通管制。
(三)2024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黄埔区知识城开放一路实行交通管制。
(四)2024年2月1日22时至2月9日24时,白云区人和镇聚贤街(穗和市场路口至人和新街路口)、商贸中街(聚贤街路口至鸦湖石丁东街路口)实施交通管制。
(五)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禁止一切车辆通行,途经的车辆请注意绕道行驶。
二、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广州起义路(中山路口至惠福路口)实施小型汽车双向行驶,其他车辆按原规定由南往北单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23日
广州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4-02-04,全文共 647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期间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穗公交规字〔2024〕1号
为确保2024年广州迎春花市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支队决定对部分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一、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及时间
(一)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越秀区教育路(中山五路口至惠福东路口)、西湖路(北京路口至广州起义路口);海珠区滨江西路(人民桥底至解放大桥底)、宝岗大道(滨江西路口至南华西路口);荔湾区荔湾路(中山八路口至西华路口);白云区云城东路(云城南二路口至云城南四路口,北往南方向)、云城南三路实施交通管制。
(二)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月5日6时,白云区白云湖湖滨西路(南往北方向)实施交通管制。
(三)2024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黄埔区知识城开放一路实行交通管制。
(四)2024年2月1日22时至2月9日24时,白云区人和镇聚贤街(穗和市场路口至人和新街路口)、商贸中街(聚贤街路口至鸦湖石丁东街路口)实施交通管制。
(五)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禁止一切车辆通行,途经的车辆请注意绕道行驶。
二、2024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月10日6时,广州起义路(中山路口至惠福路口)实施小型汽车双向行驶,其他车辆按原规定由南往北单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23日
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2023最新全文)
2023-11-30,全文共 4371 字
+ 加入清单最新消息: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政策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详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穗公交规字〔2018〕3号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部分区域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四、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部分区域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说明本通告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广州市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为配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实施,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解读】:本条说明本通告的实施时间,管控对象是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管理措施是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简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详见下图解)。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
(二)“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分为行驶计算周期与停驶计算周期,计算周期以自然天数计算,不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
(三)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即触发行驶计算周期,即在行驶当天开始计算4天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即具体可连续行驶(图解序号1、5、7)、间断行驶(图解序号2、3、4、6)、单独行驶(图解序号8)。
(四)行驶计算周期结束后,进入停驶计算周期,即连续4天禁止在管控区域内行驶。期间,车辆可在管控区域内合法停放点停放或在管控区域外行驶。
停驶计算周期期间在管控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即未间隔4天以上行驶的,视为违反管理措施,之后必须满足连续4天以上不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停驶计算周期才结束。
停驶计算周期结束后,即可按行驶计算周期再次进入管控区域内行驶。
管控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以及管控区域北边边界的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尖彭路、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受“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限制,为途经管控区域的市民提供绕行路径。
三、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解读】本条说明不适用本通告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外交发展,通告规定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市民公共交通的出行需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规定“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此外,根据市民反映意见,为保障跨市接送学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正常行驶,规定“与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同时,广州市作为省会城市,是广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一座开放的城市,需保障我市与其他城市之间政务、商务等活动。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以下三类车辆进行预约登记:一是政务类,解决外省、市政府常驻广州办事处公务车辆通行需求;二是商务类,解决重点企业因商务需要长期频繁进入管控区域的车辆通行需求;三是相邻城市跨市通勤类,解决在外地居住到广州工作,名下没有广州号牌中小客车且不具备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的个人车辆通行需求,一次性办理过渡预约登记。具体见《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办理流程》。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解读】本条说明不实施管理措施的特定时间和期间的计算规则。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与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节日安排一致,包含节日放假的调休、周末连休时间(例如2018年十一国庆节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10月7日,其中10月1日-3日为国庆节日,10月4日-5日为调休时间,10月6日-7日为周末连休时间)。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行驶。即在上述时间内,无论车辆是行驶或停驶状态,均按停驶状态计入停驶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正好处于停驶计算周期,其也可以行驶,并按车辆处于停驶状态计算。
(三)对于上述不实施“开四停四”措施的特定时间,公安交管部门会通过交通消息方式提前向社会发布。
五、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解读】本条说明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管理措施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的救济渠道,紧急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急诊就医、抢险、高考、奔丧等情形。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解读】本条说明对本通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如《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办理流程》与《通告》同步发布。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可以调整具体管理措施。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说明对违反通告规定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依法予以处理的主体。
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主要依托全市电子警察拍摄系统对违反“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进行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对于违反管理措施的行为,将按产生违法行为的自然日数量计算其违法行为次数,每辆车每个自然日处罚1次。
八、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以上信息来源于广州公安局。
推荐阅读:
最新油价查询入口
广州周末电动自行车限行吗?
2023-11-15,全文共 341 字
+ 加入清单主要看限行区域,明确要求工作日限行区域的,周末不限行;全天24小时禁止区域的,周末依旧限行。
具体限行区域要求:
1、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2、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3、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4、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1)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3)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推荐阅读:
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范围一览(时间+区域)
2023-11-15,全文共 325 字
+ 加入清单实施时间:2023年12月15日起
处罚时间:2024年1月2日起
限行时间区域:
1、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2、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3、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4、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1)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3)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推荐阅读:
广州哪些地方不能骑电动自行车?
2023-11-15,全文共 267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哪些地方不能骑电动自行车?
(1)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3)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备注:以上区域全天禁止通行。
其他措施:
1、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2、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3、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广州电动自行车全天限行区域(最新)
2023-11-15,全文共 303 字
+ 加入清单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1)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3)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其他措施:
1、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2、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3、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推荐阅读:
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处罚时间规定
2023-11-15,全文共 218 字
+ 加入清单处罚实施时间:
2024年1月2日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预留充足时间给市民朋友熟悉和适应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实施后将设置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在此期间以劝导纠正为主。2024年1月2日起正式对违反《通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推荐阅读:
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公布了吗?
2023-11-15,全文共 297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电动自行车限行公布了吗?
公布了。
具体政策内容:
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