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8,全文共 4919 字
+ 加入清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7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自有住房未达到安居标准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地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区级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市人社部门牵头评估,报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其技术或者管理人才的职务可以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推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认定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和标准。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者委托房产部门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房源筹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条件成熟的区域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房源包括下列筹集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当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配建应当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在职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F类人才除外)。其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以申请续增一期,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 购房补贴按照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照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人社、房产部门每季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赁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后领取的补贴应当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或者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不配合协助追缴的,中止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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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202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国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回归保基本的属性,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承担保发展的作用,主要保障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办法》的人才安居实物配置中,删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
表述为: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二)将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高校毕业生补贴合并
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存在部门交叉检验不及时,部分人才重复享受补贴等情况,本次将两类补贴进行了合并,F类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统一纳入市人社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本科、硕士、博士补贴标准仍然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补贴期限由5年调整为累计36个月。
(三)将人才名单公示日期由季度月末调整为每季度首月
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门并联审核,审核工作会延至每季度月末,考虑到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及工作时效,将公示时间由原每季度末调整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删除了关于“其他安居方式”的表述
《办法》中原先与人才安居政策有关联的本市321人才政策已经停止实施,因此删除“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的表述。
(五)删除了F类资金筹集的表述
F类人才的租赁补贴将由市人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等相关规定发放,因此在人才安居办法中删除了该类人才补贴资金筹集的表述。
(六)不符合享受政策的处置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关于人才不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公有产权人回购,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收回的内容,统一通过相关合同条款体现,不再在《办法》中表述。
(七)调整了违规处理的相关表述
《办法》结合《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八)预留了未来发展通道
考虑到今后人才集聚平台建设需要,预留了政策发展通道,表述为: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南京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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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六条 根据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二)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如本人所在单位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三)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七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落户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的,可以通过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及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投靠、配偶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的方式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依法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02-24,全文共 1835 字
+ 加入清单2018年1月7日,南京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2017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自《办法》施行以来,已有528家企业注册、1126人申请,人才安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二、关于《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中的安居政策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一是明确了高层次人才的概念。主要指《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认定的A、B、C类人才。
二是提供多种安居方式。
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B、C类人才可分别申请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也可申领每月7500元、6000元的租赁补贴。
三是加大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
四是支持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
A、B、C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等,在本市无住房、购买首套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通过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筹集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的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五是在高层次海外人才相对集中的河西、江宁、仙林、江北等区域计划筹建海外人才公寓,配备国际化医疗及教育机构,解决其居住、健康和子女入学需求。
(二)高校毕业生安居政策。
一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二是对于人才安居办法覆盖范围以外的高校毕业生,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补贴由两年延长至三年,标准不变,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共有产权房。
三是在人才安居办法认定的企业中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每月600至1000元租赁补贴,期限5年。也可申请租赁3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阅读: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南京人才安居政策咨询联系电话一览表
(三)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安居政策。
一是适当放宽高校和科研院所自建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
二是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于在站博士后,参照E类人才享受政策;出站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参照D类人才享受政策。
三是实行鼓励发展方向的企业全覆盖。在人才安居办法适用的九大类企业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类,第一类是符合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第二类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政策。
一是支持重大项目自建人才安居住房。《意见》对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房定向供应。
二是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其他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居支持。
三、关于保障措施
根据《南京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到“十三五”末,全市人才资源总量增长至311万人,实现“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每年吸纳20万以上大学生在宁就业创业,谱写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的新时代篇章,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氛围。我们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构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网络。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实体运作。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为人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确保人才安居工作有序运作。
二是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竞建、竞自持,在集体土地试点建设等方式建设租赁住房,人才安居住房房源中,租赁型住房占7成。
三是加快共有产权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属地为主,提高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让人才有更多选择居住的方式。
四是落实人才安居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考核机制,将人才安居工作考核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哪些人
2021-11-08,全文共 7469 字
+ 加入清单2020年修订版内容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8.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9.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
10.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1.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特聘教授,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3.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4.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5.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
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9.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0.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青年拔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监测评估为“正常”及以上的。
1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部优秀专家;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省紫金文化英才;南京市文化名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2.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或主演人员前3名。
13.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二、三名的现役运动员。
14.“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具体要求:属于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所在转移机构已在宁注册独立法人运营公司,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在宁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在宁企业、高校院所不少于1000家。
15.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1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或高级职称,同时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副职(含相当于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申报时已在所聘任机构担任高管满3年;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第一负责人。
17.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18.获得全国名中医、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省级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部省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负责人。
19.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0.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奖者。
21.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2.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3.获得国家大基金投入(或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或引入社会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4.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知名企业高管人才团队,研发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5.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6.列入年度产业地标类重点企业库企业的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7.采用“一事一议”等政策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有效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并具有较高行业认可度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8.核心技术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持有人,且担任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9.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且担任产业地标类新型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工作第一负责人。
30.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的产业地标类企业主要起草人(前3名)。
31.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四、D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类)”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类)入选者;“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4.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创业金陵”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5.入选xxxxxxxx人才引进计划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和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限5人)。
6.省青年文化人才;省紫金文化优青;省青年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7.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大奖单项奖励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位列前三位的完成人;省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8.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9.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中层以上职务,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3年且申报时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10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
10.“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师);斯霞奖、陶行知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4-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第二、三名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2人次冠军的主教练;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主教练;由南京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4-8名的现役运动员。
1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南京工匠。
1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18.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20.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21.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入选“市级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和团队成员。
22.被评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
23.“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一等奖获奖人员。
24.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入选者。
2.南京市名中医、优秀中医;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南京地区“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荣誉称号;省“科教强卫工程”青年人才;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3.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4.担任“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获得“江苏省金融创新奖”和“南京市金融创新奖”项目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1年且自申报之日起与所在金融机构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
7.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入选者。
8.南京市青年文化人才;南京市“百名优秀文化人才”培养资助对象;“青春文学人才计划”入选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市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专项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10.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市级准博站在站博士。
1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12.“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
1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六、F类人才
1.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1-08-13,全文共 7216 字
+ 加入清单《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年修订版)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8.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0.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特聘教授,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3.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4.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5.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
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9.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0.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国家“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监测评估为“正常”及以上的。
1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部优秀专家;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省紫金文化英才;南京市文化名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2.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或主演人员前3名。
13.“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具体要求:属于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所在转移机构已在宁注册独立法人运营公司,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在宁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在宁企业、高校院所不少于1000家。
1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1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或高级职称,同时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副职(含相当于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申报时已在所聘任机构担任高管满3年;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第一负责人。
1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17.获得全国名中医、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省级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部省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负责人。
1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19..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奖者。
2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1.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2.获得国家大基金投入(或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或引入社会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3.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知名企业高管人才团队,研发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4.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5.列入年度产业地标类重点企业库企业的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6.采用“一事一议”等政策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有效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并具有较高行业认可度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7.核心技术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持有人,且担任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8.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且担任产业地标类新型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工作第一负责人。
29.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的产业地标类企业主要起草人(前3名)。
30.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四、D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类)”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类)入选者;“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4.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创业金陵”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5.入选“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和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限5人)。
6.省青年文化人才;省紫金文化优青;省青年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7.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大奖单项奖励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位列前三位的完成人;省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8.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9.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中层以上职务,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3年且申报时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10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
10.“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师);斯霞奖、陶行知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南京工匠。
1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18.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20.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21.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入选“市级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和团队成员。
22.被评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
23.“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一等奖获奖人员。
24.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入选者。
2.南京市名中医、优秀中医;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南京地区“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荣誉称号;省“科教强卫工程”青年人才;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3.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4.担任“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获得“江苏省金融创新奖”和“南京市金融创新奖”项目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1年且自申报之日起与所在金融机构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
7.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入选者。
8.南京市青年文化人才;南京市“百名优秀文化人才”培养资助对象;“青春文学人才计划”入选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市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专项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10.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市级准博站在站博士。
1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12.“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
1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六、F类人才
1.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专栏 | ||
申请条件 | 申请指南 | 申请流程 |
人才分类 | E、F类人才 | 补贴标准 |
面试补贴申请条件+材料 |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材料 |
南京人才安居政策相关问答
2024-04-22,全文共 1302 字
+ 加入清单答:人才安居是指政府通过出台优惠政策,筹措房源和资金,以提供政策性住房、发放补贴等方式,满足人才在宁发展住房需求的政策举措,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企业方向是什么?
答: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人才安居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1)符合我市确定的7大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我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10.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
1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人才的类别有哪些?
答:人才类别分为A到F六类。其中: A类人才是指国际国内顶尖人才; B类人才主要以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为参照;
C类人才主要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参照; D类人才主要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 E类人才主要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F类人才主要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A、B、C类人才,也能通过评审的方式,参照享受安居政策。
人才的标准由哪个部门认定?
答: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安居方式有哪些?
答: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五种安居方式。
人才申请安居,首年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吗?
答:人才在我市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其后,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南京人才安居可以换成租房补贴吗?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自有住房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人员名单公示几天?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南京市e类人才安居标准
2024-04-22,全文共 365 字
+ 加入清单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政策出台的目:
“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是推动南京人才安居体系建设的宗旨,也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做好人才安居工作,一是为了聚焦产业,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来谋划人才安居政策办法,通过高端人才的引进,更好地集聚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二是为了服务企业,把企业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做好人才安居项目、政策等和企业需求的对接,更好地满足企业招才引智需要。三是为了支持创业,针对高校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小微创业者等面广量大的创业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更加精准分类提供人才安居服务。
南京f类人才安居政策
2024-04-22,全文共 222 字
+ 加入清单根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修订版),F类人才评定标准:点击查看。
F类人才安居标准:
南京F类人才可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
②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申领期限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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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区“引才安居 聚才惠企” 人才购房政策优化方案
2023-06-15,全文共 504 字
+ 加入清单一、购房对象资格认定
1、在六合区范围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企业员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上述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六合区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
2、在六合区范围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卫健、教育系统员工,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3、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经认定符合我区发展定位的学术、科研、产业等相关领域的人才。
二、购房政策主要内容
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在六合区范围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本次优化政策。政策适用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商品房认购时间为依据。
1、发放专项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认购的购房对象,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购房专项补贴,区财政根据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按300元/㎡的标准发放。鼓励用人单位对购买我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给予购房补贴。
2、支持团购优惠。对于企业组织职工集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鼓励开发企业在现有优惠价格以外再给予团购优惠。
2023年南京市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
2023-06-14,全文共 2599 字
+ 加入清单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23〕1号)和《南京市高淳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高招委〔2023〕2号)文件精神,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升教育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切实加强我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有效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2023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非起始年级(一年级和七年级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区、街镇户口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含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和开发区内户口迁移)。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含同一学段内往年已安排的对象)。
(三)根据教育部、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以下对象的子女义务教育转学给予适当照顾:
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全国劳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安排,公办为主,同城不转”的原则,由区教育局、各义务教育学校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转学流程
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23〕1号)文件精神,我区各类学生转学的流程如下:
(一)户籍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转学
1、材料准备: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学籍卡,其中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迁移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
2、意向登记:8月14日至18日,有转学意愿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施教区学校(参照《南京市高淳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高招委〔2023〕2号))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校现场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后返还,并指导家长填写《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意向申请表》,发放回执单,留存材料复印件。
3、转学审批:学校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8月22日至23日学校携带《汇总表》、《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完成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4、通知转学:8月25日前,接收学校电话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报到及转学手续,9月15日前完成系统学籍转学。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转学
1、材料准备: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籍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满一年(即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的暂住证或居住证;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即监护人在高淳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至2023年5月31日止)凭证,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高淳连续且满一年(至2023年5月31日止)的有效营业执照。
2、意向登记及审批
(1)开发区企业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6月底前,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企业服务专员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区开发区汇总后将申请名单和相关材料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教育局现场审核后返还,留存复印件审批备案。
(2)淳溪、古柏街道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7月8日至9日,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留存审批备案)到区教育局一楼大厅集中办理入学申请登记,并填写《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意向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核通过并留存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齐材料后于7月15日前可再次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506室或507室)提出申请。
8月25日前,区教育局根据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情况和接收能力,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8月29日前,接收学校告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到相关接收学校办理报到及转学手续。
(3)其他六个街镇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7月上旬,各街镇中心小学和初中校在学校醒目处张贴接受申请、审核材料的工作方案。7月中旬,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应的申请材料到居住证所在街镇中心小学或初中校办理转学申请登记。学校相关负责人8月22日至23日携带《汇总表》、《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完成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8月29日前,各相关学校应通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办理报到及转学手续。
(三)照顾对象转学
1、材料准备:符合政策照顾对象的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籍卡等材料。
2、意向登记:7月8日至9日,有转学意愿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申报材料,到区教育局一楼大厅集中领取申请表。
3、审核签章:8月10日前,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章。
4、材料报送:8月18日前,申请人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506室或507室),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备案。
5、转学审批:由区政府牵头,教育局、行政审批局、开发区、工信局、卫健委等部门会商,8月25日前,区教育局电话告知家长转学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转学条件审查,审核通过后逐项填写《2023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意向申请表》,逾期视为放弃转学申请。
(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服从区教育局和相关学校统筹安排。
(三)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一律不得接受学生转学。
(四)对确有转学需求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依据班额标准相关规定,全区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五)转学报名时,学校应收取《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
如有不详,可联系高淳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57338602,57338653。
五、日程安排
2023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日程安排:
1、户籍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转学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转学
3、照顾对象转学
>>>《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意向申请表》、《2023学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意向登记信息汇总表》
南京人才安居政策咨询联系电话一览表
2022-08-10,全文共 1287 字
+ 加入清单市级相关部门 | ||
市级 | 咨询部门 | 联系电话 |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 | 办公室 | 84221348 |
市委组织部 | 人才三处 | 83727669 |
市发改委 | 高技术产业处 | 68789686 |
市科技局 | 法规处 | 68786292 |
市工信局 | 科技创新处 | 68788781 |
市投促局 | 重大项目处 | 83581578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处 | 6878821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推进处 | 84648761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贷款处 | 12329 |
市住房保障中心 | 资格审核处(主城区房产审核) | 68505430 |
保障管理处(主城区资金发放) | 84221327 | |
区级相关部门 | ||
区属 | 咨询部门 | 联系电话 |
玄武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52317202 |
区发改局 | 83678275 | |
区科技局 | 83682308 | |
区工信局 | 83673321 | |
区投促局 | 83681983 | |
区人社局 | 83682196 | |
秦淮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7753857 |
区发改局 | 84556327 | |
区科技局 | 84556750 | |
区工信局 | 84556327 | |
区投促局 | 87753896 | |
区人社局 | 84556829 | |
建邺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7778970 |
区发改局 | 87778397 | |
区科技局 | 87778318 | |
区工信局 | 87778481 | |
区投促局 | 87778742 | |
区人社局 | 87778222 | |
鼓楼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3303926 83320472 |
区发改局 | 83230331 | |
区科技局 | 58590221 | |
区工信局 | 83230241 | |
区投促局 | 58591716 | |
区人社局 | 68730289 | |
雨花台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52883527 |
区发改局 | 52407764 | |
区科技局 | 52883256 | |
区工信局 | 52407764 | |
区投促局 | 52406167 | |
区人社局 | 52883435 | |
栖霞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5300490 |
区发改局 | 85572507 | |
区科技局 | 85516820 | |
区工信局 | 85664293 | |
区投促局 | 85661350 | |
区人社局 | 85302371 | |
经济开发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5805196 |
江宁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2281085 |
区发改局 | 52281410 | |
区科技局 | 52186071 | |
区工信局 | 52281229 | |
区投促局 | 51195673 | |
区人社局 | 52180127 | |
浦口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8171319 |
区发改局 | 58313201 | |
区科技局 | 58181606 | |
区工信局 | 68121883 | |
区投促局 | 58313079 | |
区人社局 | 58883228 | |
六合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7109030 |
区发改局 | 57121345 | |
区科技局 | 58887339 | |
区工信局 | 57122316 | |
区投促局 | 57092093 | |
区人社局 | 57159411 | |
溧水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6225008 |
区发改局 | 57229687 | |
区科技局 | 57204533 | |
区工信局 | 57421883 | |
区投促局 | 56211005 | |
区人社局 | 52707060 | |
高淳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6861695 |
区发改局 | 57338327 | |
区科技局 | 57327650 | |
区工信局 | 57312201 | |
区投促局 | 57312879 | |
区人社局 | 57338706 | |
江北新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88029958 |
区发改局 | 88029631 | |
区科技局 | 88029529 | |
区工信局 | 88029619 | |
区投促局 | 88029684 | |
区人社局 | 58155653 |
南京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7-21,全文共 2297 字
+ 加入清单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
市大数据管理、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六条 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八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
(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
(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
(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第九条 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一)年龄状况。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服兵役情况。
(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六)婚姻状况。
(七)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
(八)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
(九)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
(十)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
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第十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章 落户准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 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03-09,全文共 3345 字
+ 加入清单宁政发〔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实施《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其中,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购15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75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12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最高17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60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等,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通过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筹集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的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国土局、市人社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A、B、C、D、E类人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五)《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其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在区纳入政策照顾对象,安排区内公办学校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筹建专门的海外人才公寓定向供应,配备接入国际医疗结算体系的国际化医院,引入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满足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健康和子女入学需求。(牵头单位: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高校毕业生安居政策
(七)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八)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无住房的(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可申领3年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共有产权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九)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F类人才申请安居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选择申领租赁补贴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安居政策
(十)“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其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着重解决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科委)
(十一)鼓励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可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E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请租赁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每月2400元租赁补贴;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参照D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购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每月3600元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二)扩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企业范围。以下三种类型的企业申请人才安居政策不再受企业名录限制:符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中定义的,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九大类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市房产局)
重大项目人才安居政策
(十三)新引进在本市落地投资额超50亿元、且近两年累计完成投资额25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不变,由企业自持使用;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房定向供应。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其他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居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保障措施
(十四)构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网络。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实体运作。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确保人才安居工作有序开展。(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房产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五)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竞建、竞自持,在集体土地试点建设,在保障房中定量建设,以及在居住用地限地价、限租金、限对象建设等方式,多渠道建设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六)加快共有产权房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属地建设为主,提高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可在出让土地中采取限房价、限对象等方式建设共有产权房,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适当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共有产权房的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七)建立人才安居补贴经费负担机制。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区财政分担,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承担70%。江北新区全额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八)落实人才安居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考核机制,将人才安居工作考核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江北新区、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本辖区的具体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南京市人才安居适用企业范围一览
2021-11-08,全文共 423 字
+ 加入清单南京市人才安居适用企业范围如下:
1、符合南京市确定的7大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南京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10.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
1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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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04-13,全文共 5384 字
+ 加入清单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茨奖等国际重大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资助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A类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万人计划”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
8.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9.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10.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2.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4.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区“3+3+3+1”现代产业体系各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6.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7.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
20.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省“双创人才”。
21.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22.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3.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10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2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2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江宁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2年以上者;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在江宁注册,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2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27.获得全国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28.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大工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9.中国标准创新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奖者,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获奖者。
3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1.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2.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14—31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四、D类人才
33.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江宁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奖”入选者。
34.《福布斯》“全球最佳创投人”、“中国最佳创投人”上榜者;《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35.获得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类资助的人才。
36.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37.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创业项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创业项目)入选者;教育部“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者;“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3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入选者,区“高端团队引进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3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召集人。
40.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我区保险行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担任在区注册的上市公司董秘不低于3年,且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称号者;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者(每个团队5年内一次性申报1人);在我区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曾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41.“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42.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重点以上人才。
43.江苏“大工匠”入选者,“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
44.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获得者,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4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7.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8.当年在区主投项目不少于5个、累计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
49.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0.在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51.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出站留(来)江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
52.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规上或高新企业中,新引进的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50万元的各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5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33—50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五、E类人才
54.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
55.与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56.江苏“工匠”入选者;“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7.在区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
58.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59.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从事一线生产的高级技术工人,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个人年薪相当于企业生产主管或技术主管、技术负责人薪酬标准(每个单位限认定3人)。
60.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高级人才。
(54—56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六、F类人才
61.区“青年创客扶持计划”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选者。
62.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3.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4.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2024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招聘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公告
2024-05-13,全文共 4004 字
+ 加入清单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2024年公开招聘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区心理学会”)是全区心理学相关工作者和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隶属南京市江宁区科学技术协会(党群机关),是南京市江宁区社会心理服务指导中心(江宁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智库办公室)、江宁区社会心态(情绪)指数(JSMI)调查办公室、江宁区精神残疾社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江宁区集体记忆协同研究中心、江宁区中医心理学合作研究中心(中医药服务心理健康与精神康复工作联盟牵头单位)、江宁区心理健康服务联合体等,并先后入选江宁区首批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江宁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科技与科普服务示范点等。
区心理学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心理学相关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应用研究,提供全区心理咨询和社会心理服务的专业技术支持,选拔、培养心理学相关人才,做好社会心理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测评与继续教育管理,承担心理学相关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鉴定,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相关工作者和机构的意见、要求,维护心理咨询和社会心理服务相关方的权益。
区心理学会专职人员中现有南京市青联委员1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1人,有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1人、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1人、南京市江宁区优秀科技工作者2人、南京市江宁区社会工作领军人才1人、南京市江宁区社会工作督导2人,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人,研究生以上学历超过三分之二。
目前,区心理学会下属南京市江宁区朋辈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一个非企业法人单位和朋辈(南京)心理发展有限公司一个企业法人单位;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江宁人才集团下属子公司江宁人才开发公司具体实施。具体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招聘条件和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024年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招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三、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和爱岗敬业精神。
3.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并取得相应学位(学历须经学信网或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或通过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须为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要求在25周岁以下,须为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矛盾调处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用人单位分配。
6.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良好的心理调适能力。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高校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
5.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事项
1.2022年和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视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应聘相应岗位。
2.《岗位信息表》中招聘条件要求的专业参照《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以及部分未列入参考目录但确有高校开设的与相应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
3.上述岗位均可安排(或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均可安排(或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人士,对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等均无限制、无歧视,均可申请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次招聘信息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本次招聘不收取报名费)
江宁人才集团报名网站:http://jnrc.casdc.com:8989/jnksbm。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13日9:00至5月22日18:00。
3.报名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4届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3)高校应届毕业生和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或国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证件照片;
(5)能体现本人综合素质、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语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荣誉获奖证书、专利技术证书、论文论著材料、项目经历证明材料、受训经历证明材料等,以及能体现与从事报考岗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相关实践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6)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信息表》的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情况在报名网站反馈。报名时间结束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详见《岗位信息表》中的开考比例,资格审查通过人数未达开考比例要求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四)笔试
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通知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未按准考证指定考试时间、地点参加笔试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可在报名网站查询。
(五)面试
在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岗位招聘数的相应比例(与笔试开考比例一致)确定面试名单,可在报名网站查询。面试有关通知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与岗位的匹配性等。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可在报名网站查询。
(六)体检、心理素质测评和考察(政审)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的应聘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的应聘人员。如面试成绩仍相同,对成绩相同的应聘人员组织加试。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名单及相关通知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由江宁人才集团统一组织,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结果审核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心理素质测评标准依据《江宁区社会心理服务从业人员心理能力建设行业规范》(江宁心字〔2020〕16号)文件执行。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江宁人才集团会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于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前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七)公示和聘用
体检、心理素质测评、考察(政审)合格名单,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安排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办理聘用手续。
因应聘人员体检、心理素质测评或考察(政审)不符合要求,或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拟聘用人员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拟聘用人员被聘用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以及聘用后不服从岗位分配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聘用后薪酬待遇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察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立即取消报考、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报考、聘用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公开招聘过程中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的是区心理学会工作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2.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辅导培训班。本次公开招聘的参考书目包括但不限于《当春乃发生——南京市江宁区“十三五”社会心理事业发展报告》(南京出版社,2021年版)、《社会工作者心理能力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2021年版)等。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江宁人才集团负责解释。
附件:2024年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招聘岗位信息表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阅附件)
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
南京江宁人才集团
2024年5月12日
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4-05-07,全文共 453 字
+ 加入清单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服务深度融合,4月25日,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为实现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城市购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特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1.政策适用城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2.南京市缴存职工在上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政策要求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限制,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再查验工作地或户籍地材料。
3.房屋套数和购房提取次数按购房地城市单独计算。
南京人才安居分类
2024-04-22,全文共 307 字
+ 加入清单✍南京A-E各类人才标准(*橙色字体可点击):
A类人才是指国际国内顶尖人才;
B类人才主要以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为参照;
C类人才主要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参照;
D类人才主要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
E类人才主要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F类人才主要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人才安居待遇:
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以及享受公积金扶持。
申请人在南京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其后,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