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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年8月20日起,南京实施新《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长三角三省一市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赋分。

2022-07-21,全文共 2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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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

市大数据管理、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六条  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八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

(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

(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

(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第九条  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一)年龄状况。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服兵役情况。

(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六)婚姻状况。

(七)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

(八)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

(九)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

(十)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

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第十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章  落户准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  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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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印发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修订) 3月10日实施

2024-02-08,全文共 51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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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

市发展改革、数据、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六条  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八条  意向者的基础指标包括:

(一)参保情况。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二)居住期限。根据意向者在本市连续居住期限按月赋分。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期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第九条  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一)年龄状况。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四)服兵役情况。

(五)住房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六)租赁住房情况。

(七)婚姻状况。

(八)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

(九)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情况。

(十)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情况。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十二)科技成果的种类和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情况。

(十三)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情况。

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第十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章  落户准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规定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当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照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  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

(二)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9日。《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3号)同时废止。

基础分:

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责任单位
1参保情况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市人社局
2居住期限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市公安局

加分: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责任单位

备注

1

房产情况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

市房产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宅用房不计分。

2住房租赁情况在本市依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期限每满1个月积0.5分,可以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3

年龄情况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市公安局

40周岁以上不赋分。

4

婚姻状况

配偶系本市户口,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市民政局


5

兵役情况

参军退出现役的计20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文职干部转业证书等。

6

文化程度

1.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2.大专或高职学历计70分。

市教育局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7

技术技能水平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市人社局

8

纳税情况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市税务局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9

表彰奖励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4.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区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

市人社局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同时具有多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以最高项分值计分,不累计加分。

10

社会服务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在本市正在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10分,累计不超过50分。

5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6在本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的,加30分。在本市实现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50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文明办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房产局

市城管局

市、区红十字会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以“江苏志愿服务平台”平台数据为准。其他具体认定细则,参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者星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文明委[2014]20号)执行。

11

带动就业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市人社局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12

科技成果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减分: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责任单位

备注

1

违法行为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市公安局


2

失信行为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2.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市大数据管理局

市发改委

各项失信应累计减分。因违法行为被记入个人不良征信的,不重复减分。

失信信息结合市文明交通失信信息和有效期内的双公示失信信息;黑名单信息以国家提供的黑名单数据接口为准。

3

刑事犯罪记录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市公安局


4

传销行为

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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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积分计算方法

2024-03-29,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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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和居住年限计算方式如下:

将“参保情况”和“居住期限”两个基础指标赋分方式由“阶梯式”调整为“固定式”,使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简化积分计算方式,提高落户便利性。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

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累计赋分,而居住时限需要连续居住才可以取得。申请人在苏州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的,同样参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拓展阅读:什么情况会被减落户积分?

违法行为: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强制戒毒、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失信行为: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刑事犯罪记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传销行为: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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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所有的分都可以加积分吗

2024-03-29,全文共 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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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所有的分都可以积分吗?

以下12项加分指标中,不分指标只能二选一加分。

(一)房产情况

(二)住房租赁情况

(三)年龄情况

(四)婚姻状况

(五)兵役情况

(六)文化程度

(七)技术技能水平

(八)纳税情况

(九)表彰奖励

(十)社会服务(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等)

(十一)带动就业。

(十二)租赁住房情况(2024年新政策加入)

注意!!

①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②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③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点击查看:南京积分落户分值表(基础+加分+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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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原文

2023-11-15,全文共 1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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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六条 根据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二)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如本人所在单位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三)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七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落户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的,可以通过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及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投靠、配偶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的方式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依法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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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2024-05-11,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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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

二、适用对象

1.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2.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3.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三、办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省内户籍居民在提交落户申请时,可以使用“苏证通”APP中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网上功能凭证替代实体证件,经公安机关审批准予迁入后,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二)受理审批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仅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仅指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3.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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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2024-05-07,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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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为加快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推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共通、信息联通、业务畅通,现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通知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都市圈范围:

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政策查询: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可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gjj.nan-jing.gov.cn/)或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025-12329了解咨询。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跨地区贷款和提取政策,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准。

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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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是不是随时可以办理

2024-03-30,全文共 2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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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实施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时,正在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到账满1个月即可(含补缴)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点击查看分值项)

申请人应当向哪里提交申请?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行政服务中心或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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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是不是随时可以办理

2024-03-29,全文共 3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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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实施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时,正在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到账满1个月即可(含补缴)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点击查看分值项

申请人应当向哪里提交申请?

积分落户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的模式。申请人在确定落户地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公安行政服务中心或办证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相关申请。

政策原文:南京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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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有年龄限制吗

2024-03-29,全文共 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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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没有年龄限制,年龄状况属于意向者的加分指标。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其他加分指标包括:

1.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2.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3.服兵役情况。

4.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5.婚姻状况。

6.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

7.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

8.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

9.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10.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

11.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

12、住房租赁情况。

注意事项

①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②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③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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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100分怎么算

2024-03-29,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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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计算器快速了解个人积分值:点击进入

南京积分落户分基础分、加分和减分,累计至少达到100分且符合其他条件方可落户。

基础分值:

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责任单位
1参保情况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市人社局
2居住期限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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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2024-03-29,全文共 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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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积分落户南京市,先看是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时,正在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到账满1个月即可(含补缴)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点击查看分值项

拓展阅读:什么是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是指一些地方通过设置一套指标体系,对外来人员落户本地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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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分数计算

2024-03-29,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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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基础分值 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最终分数达到100分,且符合南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即可申请落户南京。

南京积分落户分值项: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查看详情

落户减分指标有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传销行为,共计4项指标。(查看详情

加分指标,包括房产情况、房屋租赁、年龄情况、婚姻状况、兵役情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纳税情况、表彰奖励、社会服务、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共计12项指标。(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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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要连续缴纳社保吗?缴纳多久?

2024-03-29,全文共 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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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

(一)持有南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推荐阅读:南京居住证办理方式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时,正在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到账满1个月即可(含补缴)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点击查看分值项

计分方式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

注意事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累计赋分,而居住时限需要连续居住才可以取得。申请人在苏州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的,同样参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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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社保补缴算年限吗

2024-03-29,全文共 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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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南京积分落户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时,正在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到账满1个月即可。

>>>南京积分入户条件

拓展阅读:南京灵活就业线上缴费入口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我的南京”APP“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模块、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微信“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江苏税务”APP“社保缴费”模块、“江苏政务服务”APP“江苏税务社保缴费”模块等线上渠道进行养老保险选档缴费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通过线上渠道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需同步进行缴费,否则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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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基础分有哪些

2024-03-29,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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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基础分值表

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责任单位
1参保情况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市人社局
2居住期限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市公安局

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时,正在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到账满1个月即可。

小编提醒:现在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可按规定进行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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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加分指标是什么

2024-03-29,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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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一)年龄状况。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服兵役情况。

(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六)婚姻状况。

(七)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

(八)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

(九)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

(十)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

注意事项:

①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②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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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加分项目有哪些

2024-03-29,全文共 2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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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责任单位

备注

1

房产情况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

市房产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宅用房不计分。

2住房租赁情况在本市依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期限每满1个月积0.5分,可以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3

年龄情况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市公安局

40周岁以上不赋分。

4

婚姻状况

配偶系本市户口,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市民政局


5

兵役情况

参军退出现役的计20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文职干部转业证书等。

6

文化程度

1.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2.大专或高职学历计70分。

市教育局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7

技术技能水平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市人社局

8

纳税情况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市税务局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9

表彰奖励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4.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区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

市人社局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同时具有多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以最高项分值计分,不累计加分。

10

社会服务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在本市正在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10分,累计不超过50分。

5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6在本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的,加30分。在本市实现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50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文明办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房产局

市城管局

市、区红十字会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以“江苏志愿服务平台”平台数据为准。其他具体认定细则,参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者星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文明委[2014]20号)执行。

11

带动就业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市人社局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12

科技成果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注意事项

①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②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③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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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扣分标准表

2024-03-29,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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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责任单位

备注

1

违法行为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市公安局


2

失信行为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2.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市大数据管理局

市发改委

各项失信应累计减分。因违法行为被记入个人不良征信的,不重复减分。

失信信息结合市文明交通失信信息和有效期内的双公示失信信息;黑名单信息以国家提供的黑名单数据接口为准。

3

刑事犯罪记录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市公安局


4

传销行为

近5年内,被政府行政机关认定为传销违法行为人员的,扣减10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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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怎么打

2024-03-29,全文共 2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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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打印

申请人在各“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网点”可打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积分落户专用),既可以自助打印,也可以在柜台打印。

线上打印

于每日8:30至19:30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

进入网站>>用户登录(社会保险)“进入”>>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社会保障卡号、密码、验证码,点“登录”>>

在“服务大全中”——征缴与权益记录——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4.个人查询区积分落户证明打印点“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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