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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取

南京提取专题栏目,提供与南京提取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南京提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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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交通银行提取服务网点一览

2018-07-18,全文共 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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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交通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交行中山北路支行中山北路124号83278759
交行白下支行白下路155号84541169
交行玄武支行珠江路519号83676851
交行中央门支行中央路397号85513767
交行大厂支行新华路359号57795074
交行营业部庐山路218号86272127
交行长江路支行长江路109-3号84845320
交行南京月牙湖支行南京市苜蓿园大街88号84853036
交行新港开发区支行南京新港大道82号89674352
交行浦口支行珠江镇文德东路28号58886145
交行江宁支行开发区双龙大道1202号52103356
交行鼓楼支行中央路32号83280550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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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取异地公积金买房线上办理入口+流程

2022-09-15,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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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入口点击进入

1.进入页面后,请先按提示进行身份验证,随后阅读办理影须知并同意授权承诺。

2.填写提取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若申请人已婚,则需要同时填写配偶信息,并确认配偶是否作为共同提取人。(若配偶作为共同提取人,夫妻两人需满足在同一缴存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点击下一步后需要配偶进行身份认证)

3.填写不动产权证、网签合同编号,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并确认网签合同信息。、

4.选择并填写银行卡号。确认银行卡信息后,页面将展示您的最高可提取额度,请输入需要提取的金额。提交等待申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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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农业银行提取服务网点大全

2018-07-18,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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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农业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北支行云南路支行南京市云南路1号83328951
玄武支行营业部南京市常府街28号84578639
建邺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江东中路207号85669059
雨花台支行茶亭东街支行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21号86656423
城东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南路2号69829388
城东支行龙蟠路支行玄武区锁金村80号85424544
新街口支行营业部南京市中山东路8号84752836
浦口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文德东路11号58185347
六合支行营业部南京市六合区棠城西路64-7号57758540
六合支行大厂支行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548号57791244
高淳支行北岭路分理处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261号57311329
溧水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路6号57211280
江宁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102号52102685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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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去世公积金销户提取办法

2024-04-17,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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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并签订承诺书,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

提取平台: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第二十七条中(一)(二)(三)情形的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结时间: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因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提取材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3.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书原件;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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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工商银行提取服务网点汇总

2018-07-18,全文共 8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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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工商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工行雨花支行中华路475号86623886
工行城南支行大光路118号52217174
工行新街口支行汉中路95号84780882
工行玄武支行洪武北路139号84700154
工行下关支行建宁路142-1号58803317
工行城东支行中央路308号83580126
工行城北支行中山北路30-1号83275816
工行浦口支行南京市大桥北路48号58851027
工行大厂支行葛关路278号58380241
工行汉府支行中山东路404号84569241
工行山西路支行中山北路143号2楼83279923
工行察哈尔路支行中山北路143号2楼83416619
工行宁海路支行汉口西路21号83710465
工行新港支行新港大道89号85802934
栖霞支行南京市栖霞街68号(栖霞中学大门西)85765404
马群支行南京市栖霞区环陵路99号84366835
尧化门支行南京市栖霞区尧佳7号85567603
工行城西支行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86216191
工行军管支行明故宫6号84829695
工行六合支行延安路18号57751922
工行江浦支行文德路27号58882560
工行江宁支行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458号52289523
工行溧水支行溧水致远路68号康利广场B幢127室57218388
工行高淳支行通贤街27号57311208
工行直属营业部中山南路408号52858000-6290
工行高新开发区支行高新开发区新科二路2号58641026
工行江宁开发区支行江宁区将军大道99-1号52785038
工行江浦浦口支行南京市大桥北路48号58851027
工行徐庄软件园支行南京市玄武大道699号-8号
徐庄软件园专业基地2栋一楼
84459102
工行浦口桥北路支行南京市大桥北路48号58492304
工行高淳北岭路支行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229号57306173
工行高淳经济开发区支行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桃园雅居C10-C11号56862019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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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退休职工异地提取公积金可网上办理

2022-09-15,全文共 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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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官方网站,点击“特色专栏”内的“长三角住房公积金服务”即可找到“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窗口”。

>>网站入口:点击查看

离退休职工在申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登录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依托跨区域数据共享,即可实现离退休公积金提取“零材料、零跑动、零等候、实时办”。至此,南京住房公积金长三角“一网通办”业务已可办理包括购房提取公积金、开具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在内的7大项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实现了线上“全程网办”常态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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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二套房提取材料

2023-05-31,全文共 1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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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类提取

1、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➋ 首付款发票;

➌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➍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➎ 身份证;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2、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不动产权证书》;

➋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➌ 《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➍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➎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➏ 身份证;

➐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➋ 付款发票;

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➍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➎ 身份证;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4、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不动产权证书》;

➋ 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➌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➍ 身份证原件;

➎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还贷类提取

1、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➋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2、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➋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➌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➍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➎ 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3、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➋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➌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➍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➎ 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4、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商业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➌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5、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6、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7、委托逐月还商贷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➌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8、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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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销户提取后还能开户吗?

2023-03-31,全文共 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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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相关规定如下。

公积金销户后在满足开户的条件上是可以重新开户的,但是不能自己开户,需要由新单位专办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只要找到的新单位愿意为缴纳公积金,那么不管原来有没有缴纳过公积金,都是可以重新开户的,若是原来的账户没有销户的话可以转移过来。

单位要为员工开公积金账户,需要提供很多的资料的,比如包括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时间:

南京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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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4-01-08,全文共 4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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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南京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和手续,本文将一一为大家展示。

一、提取条件

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还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②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⑤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⑤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商业贷款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前签订的协议当月生效,15日后签订的协议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①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②签订委托划转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各缴存账户中的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可到贷款银行终止原委托协议,以柜面提取一次性提取还贷结清贷款本息并办理有关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委托逐月还商贷

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签订生效后(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

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在保证委托划转后借款人及配偶能够正常缴存(保留1元)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均可用于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建翻修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户籍地或工作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增设电梯项目提取备案后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下载)等材料的原件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以便职工顺利办理提取。

租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高层次人才(南京A、B、C类人才)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销户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休、退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出境定居,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账户已封存,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低保或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享受低保待遇或已取得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8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遭遇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遇到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流程

办理入口:

线下办理: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线上办理:南京公积金APP | 我的南京APP

到账账户:可以任意选择21家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I类卡作为收款卡,资金实时到账。(资金到账时间以入账时间为准)

提取额度

二、部分提取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南京其非住房类别提取公积金额度

1、患重大疾病的,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2、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3、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重大疾病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三、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取地点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和办公时间如下: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

电话:025-84552800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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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个人租房用提取公积金时间间隔

2023-05-30,全文共 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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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起,南京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租房提取标准及提取频次: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为3个月。职工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职工与出租单位的约定,定时办理提取手续,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租房提取南京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满足条件后提取手续:

职工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职工只需身份证,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离异职工携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借记卡(I类),到单位缴纳公积金开户行提取网点柜面申请。

也可使用手机下载“南京公积金”、“我的南京”、“江苏政务”APP,线上办理租房提取。

到账时间:

公积金提取登记成功后1-3个工作日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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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2023-02-28,全文共 1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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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会同购房职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5.开发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承诺书》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备案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6.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二、购买存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卖方收款银行卡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可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电子证照)、《存量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并且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三)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附件1:《承诺书(新建商品房)》.docx

附件2:《委托书(新建商品房)》.docx

附件3:《委托书(存量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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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二套房提取政策(条件+方式+材料)

2023-05-31,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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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1、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2、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予提取。

④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⑥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4、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④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提取材料点击查看

提取方式

①打开“我的南京”app,点击【我的】>【公积金】>【业务大厅】,选择提取业务后进入自助办理业务声明页面(本交易需实名认证后才可操作)。

②打开“南京公积金”app,点击【业务大厅】>选择提取业务后入自助办理业务声明页面(本交易需实名认证后才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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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网点汇总

2022-06-16,全文共 1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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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服务网点信息一览: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一览表
中心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洪武北路9号
025-84552800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城中分中心服务大厅玄武区洪武北路9号025-84552869法定工作日 9:00-12:00,14:00-17:00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政务服务中心A140窗口025-68505140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3:30-17:30
铁路分中心服务大厅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支行二楼025-83201121
法定工作日 8:30-11:40 14:00-17:00
江宁分中心服务大厅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341号君铂大厦二楼025-52286084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4:00-17:00
六合分中心服务大厅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32号025-57124172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4:00-17:00
六合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
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333号B107号一楼柜台
025-57130526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浦口分中心服务大厅浦口区文德路5号025-58882600法定工作日 9:00-12:00 14:00-17:00
浦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浦口区象山路4号B座二楼24号窗口
025-69659396
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江北分中心服务大厅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15号楼一楼025-58490916法定工作日 9:00-12:00,14:00-17:00
江北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292号一楼H1窗口
025-68110826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溧水分中心服务大厅溧水区中大街48-3025-57222220法定工作日 8:30-11:30;14:00-17:00
溧水分中心“市民之家”公积金窗口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D220窗口025-57236236法定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高淳分中心服务大厅高淳区淳溪街道创新大道9号市民中心二楼B厅025-57336345法定工作日 8:30-11:30;13:30-17:00
高淳区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
高淳区创新大道9号2楼B区B234、B235、B236窗口
025-57336345;025-68988021
法定工作日8:30-11:45;13:30-17:00

拓展阅读:南京各银行提取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南京银行|紫金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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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国银行提取服务网点一览

2018-07-18,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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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国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中行城南支行南京市秦淮区仓巷122号52337795
中行玄武支行南京市洪武北路127号84723331-200
中行鼓楼支行南京市北京西路34号83279786
中行河西支行
(原下关支行)
南京市江东中路231-1号58352801
中行玄武城中支行南京市中山东路105号84417888-8301
中行中山北路支行南京市中山北路178号83356134
中行萨家湾支行南京市江东路213-1号83425979
中行黄家圩支行鼓楼区和燕路168号85552737
中行奥体支行南京市奥体大街129号84326971
中行雨花支行南京市宁南大道8号82276221
中行新港支行新港开发区新港大道86-1号金融一号楼85803975
中行六合支行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龙津路13号57758673
中行浦口支行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文德路30号58882578
中行江宁支行南京市江宁区金箔路698号52135542
中行溧水支行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9号57210402
中行高淳支行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5号57313492
中行高新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区高科一路20号58690021
中行江宁开发区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9号52125948
中行大厂支行南京市大厂葛关路333号57759425
中行省行营业部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84207888-60167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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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紫金农商银行提取服务网点一览

2018-07-18,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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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紫金农商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六合支行营业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57111020
六合支行瓜埠支行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东街1号57630165
六合支行程桥支行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荷花路4号57650102
江北园区大厂支行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568号57792709
江北园区桥北支行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76号58872573
江宁支行汤山支行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东路61号84107595
江宁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江宁区胜太东路9号52103270
江宁开发区谷里支行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谷东街17号86130558
江宁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52101562
江宁开发区禄口支行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禄口大街1号52770713
江宁开发区滨江支行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宁芜大道1202号86100287
总行营业部南京市江东中路381号金融城6号楼88866781
江北新区分行营业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26号
金盛田铂宫01幢101室
58878089
江北新区分行汤泉支行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银泉路38号58241156
江北新区分行桥林支行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西街1号58271140
城中支行营业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8号52378107
城中月牙湖支行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8号84852681
城南支行营业部南京市雨花西路110-1号52405459
科技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524号84820157
城东支行营业部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85629200
城东尧化支行南京市栖霞区新尧路16号85565973
城西河西支行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86808666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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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业务率先在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上线

2022-09-15,全文共 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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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于2021年6月8日】

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率先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上线

即日起,南京缴存职工在试点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嘉兴、衢州、合肥、芜湖)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实现全程网办。缴存职工只需从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申请(http://csj.sh.gov.cn),无须提供任何资料,通过共享平台核查本人婚姻、户籍、异地房屋交易及不动产产权信息,对核查符合条件的业务在线办理、一步办结,资金最快一个工作日到账,真正做到了零材料、零跑腿、零等待。

下一步,中心将进一步对接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查询打印等一批跨省通办事项“一网通办”,真正解决异地办理业务职工两地跑的痛点、堵点问题。

注:试点城市可能会不断增加,可以登录平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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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2024-05-07,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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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为加快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推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共通、信息联通、业务畅通,现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通知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都市圈范围:

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政策查询: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可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gjj.nan-jing.gov.cn/)或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025-12329了解咨询。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跨地区贷款和提取政策,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准。

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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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去世家属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材料

2024-04-17,全文共 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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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去世家属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材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3.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书原件;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推荐阅读】

南京个人租房用提取公积金时间间隔

南京公积金销户提取后还能开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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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南京银行提取服务网点一览

2018-07-18,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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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南京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北支行鼓楼区湖北路85号83338989
热河支行鼓楼区热河路50号58590769
洪武支行秦淮区淮海路50号南京银行85605398
城东支行玄武区中山门大街99-1号58079501
仙林支行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杉湖西路9号84809253
和燕路支行栖霞区和燕路319号85605006
紫金支行太平北路104号83377209
雨花支行雨花西路210号52415749
城南支行江宁区金盛路199号52158733
白下支行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1号84271691
江宁科学园支行江宁区莱茵达路288号87197955
分行营业部玄武区中山路288号86775973
城西支行鼓楼区江东北路93号58780318
新街口支行王府大街89-4号84707023
江宁支行江宁区胜太路97号52127299
高淳支行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88号57305508
溧水支行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8-9号66655003
江北新区分行营业部浦口区海都路8号58112276
大厂支行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园西路178号57012349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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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

2024-01-25,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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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起,南京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租房提取标准及提取频次。

提取标准

对于无房单身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800元;对于无房已婚职工,夫妻缴存双方合计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2400元提高至3600元;对于无房的多子女家庭,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20%。

提取频次:

提高租房提取标准及提取频次: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为3个月,对于账户余额充足的职工,可以一次提取全年的额度。对本年度已办理过租房提取的职工,可以继续补提剩余额度。职工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职工与出租单位的约定,定时办理提取手续,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办事指南: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南(图文详解)

拓展阅读:高层次人才提取公积金租房额度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单身A、B、C类高层次人才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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