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3,全文共 2271 字
+ 加入清单南京D类人才标准: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类)”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类)入选者;“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4.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创业金陵”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5.入选xxxxxxxx人才引进计划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和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限5人)。
6.省青年文化人才;省紫金文化优青;省青年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7.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大奖单项奖励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位列前三位的完成人;省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8.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9.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中层以上职务,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3年且申报时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10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
10.“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师);斯霞奖、陶行知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4-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第二、三名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2人次冠军的主教练;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主教练;由南京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4-8名的现役运动员。
1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南京工匠。
1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18.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20.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21.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入选“市级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和团队成员。
22.被评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
23.“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一等奖获奖人员。
24.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D类人才安居标准:
D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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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2024-05-07,全文共 372 字
+ 加入清单根据《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为加快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推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共通、信息联通、业务畅通,现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本通知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都市圈范围:
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政策查询: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可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gjj.nan-jing.gov.cn/)或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025-12329了解咨询。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跨地区贷款和提取政策,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准。
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4-05-07,全文共 453 字
+ 加入清单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服务深度融合,4月25日,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为实现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城市购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特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1.政策适用城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2.南京市缴存职工在上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政策要求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限制,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再查验工作地或户籍地材料。
3.房屋套数和购房提取次数按购房地城市单独计算。
南京人才安居政策相关问答
2024-04-22,全文共 1302 字
+ 加入清单答:人才安居是指政府通过出台优惠政策,筹措房源和资金,以提供政策性住房、发放补贴等方式,满足人才在宁发展住房需求的政策举措,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企业方向是什么?
答: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人才安居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1)符合我市确定的7大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我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10.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
1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人才的类别有哪些?
答:人才类别分为A到F六类。其中: A类人才是指国际国内顶尖人才; B类人才主要以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为参照;
C类人才主要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参照; D类人才主要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 E类人才主要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F类人才主要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A、B、C类人才,也能通过评审的方式,参照享受安居政策。
人才的标准由哪个部门认定?
答: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安居方式有哪些?
答: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五种安居方式。
人才申请安居,首年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吗?
答:人才在我市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其后,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南京人才安居可以换成租房补贴吗?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自有住房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人员名单公示几天?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南京f类人才安居政策
2024-04-22,全文共 222 字
+ 加入清单根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修订版),F类人才评定标准:点击查看。
F类人才安居标准:
南京F类人才可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
②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申领期限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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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汇总
2024-01-02,全文共 129 字
+ 加入清单【更新于2024年1月2日】
溧水区: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支持各类人才在溧创业就业,对在溧注册企业(教育、卫健系统参照执行)工作的员工,在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区财政给予购房款1%的购房补助。
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执行至2024年6月30日截止。
南京人才落户2023新政策
2023-11-17,全文共 2811 字
+ 加入清单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正在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南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南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南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南京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集体户、江宁区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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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汇总
2023-09-14,全文共 833 字
+ 加入清单溧水区: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于人才购房的,除享受相关政策之外,按照《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符合D、E、F 类人才条件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
江宁区: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购买竞配建住宅的认定人才,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分别给予D类40万元、E类30万元、F类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购买竞配建住宅、不属于认定人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雨花台区:
对于人才购房的,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我区,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条件,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在享受《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购房补贴并连续5年足额领取后,后续5年每年再给予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金额10%的购房补助;经认定为D、E、F类人才的,再分别给予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5万元、F类人才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其他未经认定人才等级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
六合区:
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卫健、教育系统员工、行业人才类购房人,经申请可按300元/㎡标准(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发放专项补助。
浦口区:
人才购房补助: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类、E类、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购房补助。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为浦口区户籍的购房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浦口区教育、卫生系统引进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40万元购房补助(具体人才等级和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南京人才购房补贴和其他政策叠加吗
2023-09-14,全文共 836 字
+ 加入清单部分区域可以叠加享受,以各区通知为准。
可以叠加:
溧水区: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于人才购房的,除享受相关政策之外,按照《溧水区人才安居办法》符合D、E、F 类人才条件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
江宁区: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购买竞配建住宅的认定人才,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分别给予D类40万元、E类30万元、F类2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对购买竞配建住宅、不属于认定人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雨花台区:
对于人才购房的,在我区补助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我区,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条件,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在享受《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购房补贴并连续5年足额领取后,后续5年每年再给予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金额10%的购房补助;经认定为D、E、F类人才的,再分别给予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5万元、F类人才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其他未经认定人才等级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除享受对应补助政策外,再给予购房款0.5%的购房补助。
不能叠加:
六合区:
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卫健、教育系统员工、行业人才类购房人,经申请可按300元/㎡标准(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发放专项补助。
浦口区:
人才购房补助: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类、E类、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购房补助。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为浦口区户籍的购房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浦口区教育、卫生系统引进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40万元购房补助(具体人才等级和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南京六合区“引才安居 聚才惠企” 人才购房政策优化方案
2023-06-15,全文共 504 字
+ 加入清单一、购房对象资格认定
1、在六合区范围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企业员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上述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六合区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
2、在六合区范围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卫健、教育系统员工,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3、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经认定符合我区发展定位的学术、科研、产业等相关领域的人才。
二、购房政策主要内容
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在六合区范围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本次优化政策。政策适用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商品房认购时间为依据。
1、发放专项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认购的购房对象,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才购房专项补贴,区财政根据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按300元/㎡的标准发放。鼓励用人单位对购买我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给予购房补贴。
2、支持团购优惠。对于企业组织职工集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鼓励开发企业在现有优惠价格以外再给予团购优惠。
南京人才安居政策咨询联系电话一览表
2022-08-10,全文共 1287 字
+ 加入清单市级相关部门 | ||
市级 | 咨询部门 | 联系电话 |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 | 办公室 | 84221348 |
市委组织部 | 人才三处 | 83727669 |
市发改委 | 高技术产业处 | 68789686 |
市科技局 | 法规处 | 68786292 |
市工信局 | 科技创新处 | 68788781 |
市投促局 | 重大项目处 | 83581578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处 | 6878821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推进处 | 84648761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贷款处 | 12329 |
市住房保障中心 | 资格审核处(主城区房产审核) | 68505430 |
保障管理处(主城区资金发放) | 84221327 | |
区级相关部门 | ||
区属 | 咨询部门 | 联系电话 |
玄武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52317202 |
区发改局 | 83678275 | |
区科技局 | 83682308 | |
区工信局 | 83673321 | |
区投促局 | 83681983 | |
区人社局 | 83682196 | |
秦淮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7753857 |
区发改局 | 84556327 | |
区科技局 | 84556750 | |
区工信局 | 84556327 | |
区投促局 | 87753896 | |
区人社局 | 84556829 | |
建邺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7778970 |
区发改局 | 87778397 | |
区科技局 | 87778318 | |
区工信局 | 87778481 | |
区投促局 | 87778742 | |
区人社局 | 87778222 | |
鼓楼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3303926 83320472 |
区发改局 | 83230331 | |
区科技局 | 58590221 | |
区工信局 | 83230241 | |
区投促局 | 58591716 | |
区人社局 | 68730289 | |
雨花台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52883527 |
区发改局 | 52407764 | |
区科技局 | 52883256 | |
区工信局 | 52407764 | |
区投促局 | 52406167 | |
区人社局 | 52883435 | |
栖霞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5300490 |
区发改局 | 85572507 | |
区科技局 | 85516820 | |
区工信局 | 85664293 | |
区投促局 | 85661350 | |
区人社局 | 85302371 | |
经济开发区 | 区人才安居办 | 85805196 |
江宁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2281085 |
区发改局 | 52281410 | |
区科技局 | 52186071 | |
区工信局 | 52281229 | |
区投促局 | 51195673 | |
区人社局 | 52180127 | |
浦口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8171319 |
区发改局 | 58313201 | |
区科技局 | 58181606 | |
区工信局 | 68121883 | |
区投促局 | 58313079 | |
区人社局 | 58883228 | |
六合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7109030 |
区发改局 | 57121345 | |
区科技局 | 58887339 | |
区工信局 | 57122316 | |
区投促局 | 57092093 | |
区人社局 | 57159411 | |
溧水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6225008 |
区发改局 | 57229687 | |
区科技局 | 57204533 | |
区工信局 | 57421883 | |
区投促局 | 56211005 | |
区人社局 | 52707060 | |
高淳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56861695 |
区发改局 | 57338327 | |
区科技局 | 57327650 | |
区工信局 | 57312201 | |
区投促局 | 57312879 | |
区人社局 | 57338706 | |
江北新区 | 区人才安居办(房产审核、资金发放) | 88029958 |
区发改局 | 88029631 | |
区科技局 | 88029529 | |
区工信局 | 88029619 | |
区投促局 | 88029684 | |
区人社局 | 58155653 |
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02-24,全文共 1835 字
+ 加入清单2018年1月7日,南京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2017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自《办法》施行以来,已有528家企业注册、1126人申请,人才安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二、关于《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中的安居政策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一是明确了高层次人才的概念。主要指《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认定的A、B、C类人才。
二是提供多种安居方式。
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B、C类人才可分别申请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也可申领每月7500元、6000元的租赁补贴。
三是加大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
四是支持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
A、B、C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等,在本市无住房、购买首套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通过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筹集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的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五是在高层次海外人才相对集中的河西、江宁、仙林、江北等区域计划筹建海外人才公寓,配备国际化医疗及教育机构,解决其居住、健康和子女入学需求。
(二)高校毕业生安居政策。
一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二是对于人才安居办法覆盖范围以外的高校毕业生,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补贴由两年延长至三年,标准不变,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共有产权房。
三是在人才安居办法认定的企业中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每月600至1000元租赁补贴,期限5年。也可申请租赁3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阅读:南京人才安居申请指南(条件+流程)南京人才安居政策咨询联系电话一览表
(三)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安居政策。
一是适当放宽高校和科研院所自建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
二是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对于在站博士后,参照E类人才享受政策;出站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参照D类人才享受政策。
三是实行鼓励发展方向的企业全覆盖。在人才安居办法适用的九大类企业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类,第一类是符合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第二类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政策。
一是支持重大项目自建人才安居住房。《意见》对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房定向供应。
二是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其他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居支持。
三、关于保障措施
根据《南京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到“十三五”末,全市人才资源总量增长至311万人,实现“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每年吸纳20万以上大学生在宁就业创业,谱写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的新时代篇章,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氛围。我们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构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网络。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实体运作。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为人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确保人才安居工作有序运作。
二是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竞建、竞自持,在集体土地试点建设等方式建设租赁住房,人才安居住房房源中,租赁型住房占7成。
三是加快共有产权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属地为主,提高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让人才有更多选择居住的方式。
四是落实人才安居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考核机制,将人才安居工作考核纳入市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
南京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24
2024-05-24,全文共 5255 字
+ 加入清单一、业务概述
按规定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经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2.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6.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未遂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清退的;违规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已清退的。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家庭已有一套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住房(根据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适时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八)贷款次数。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九)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三、申请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一)身份证明: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文书原件、单身职工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资料:
1.购房贷款,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处置所购房产时,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五)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士官或军改文职人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执行。按照现行规定,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及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人。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2倍。多子女家庭的贷款政策不与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叠加使用。
(二)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年限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士官或军改文职人员的根据已有住房套数同档次个人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三)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须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
五、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存量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70年,其中购买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65年。其它住宅用地约定使用年限低于70年的,按实际约定的年限计算。
六、贷款利率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七、办理流程
借款人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政务服务网站或其APP、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拨打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了解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核实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的完好性、权利状况等。需要买卖双方特别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应至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如有必要,受委托银行应进行现场调查。
3.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与借款人的面谈面签制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
4.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房产登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并执管抵押权(抵押权预告)《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在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情况下,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需要借款人及配偶特别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应至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
3.在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贷款管理人员应组成会审小组,赴现场实地查看。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核查房屋建造、翻建或大修部位的情况,抵押物价值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情况等,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在《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中签署核查意见。
4.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和《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预审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受委托银行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连同借款人的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并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贷款发放
公积金贷款抵押审核前,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贷款发放前应符合缴存公积金的规定。受委托银行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所购住房为期房,须在办妥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如所购住房为现房,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承建(修)方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九、办理地点
贷款承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紫金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等21家银行指定网点。
南京买房首付政策
2024-05-24,全文共 293 字
+ 加入清单【公积金】
一套房: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细政策:点击查看
二套房:
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新面积认定标准于2023年6月1日实施)
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详细政策:点击查看
三套房: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以实际为准)
南京公积金最新政策汇总(更新中)
2024-05-17,全文共 260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5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2024年5月1日起,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2024年2月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实施细则
2023年6月1日起:南京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23年2月27日起:南京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自2022年5月20日起:南京调整首次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
2022年3月19日起:南京公积金启用新版个人账户密码
2021年6月8日起:南京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业务率先在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上线
2024年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
2024-05-17,全文共 398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5月1日起,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2023年6月1日起,南京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租房提取标准及提取频次。
2023年2月27日-2023年12月31日,南京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2019年3月4日起,南京缴存职工委托逐月还商贷时无须开具商贷证明
拓展阅读: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低保或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享受低保待遇或已取得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8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遭遇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遇到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江宁区幼儿园政策照顾对象
2024-05-14,全文共 200 字
+ 加入清单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的子女;
2.公安英模、因公伤残警察、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
3.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区教育局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
025-52280951
025-51196595
南京江宁区2024年幼儿园招生入园政策(材料+流程)
2024-05-13,全文共 2040 字
+ 加入清单学位供给
江宁户籍幼儿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有学位保障。
政策照顾对象子女、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均有公办学位保障。
入园年龄
年满三周岁(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
报名时间及流程
2024年5月14日~19日,幼儿监护人在《南京市江宁区2024年幼儿园招生系统》录入幼儿基本信息,清晰有效上传所需材料,网上选报第一意向幼儿园和第二意向幼儿园。
2024年5月20日~21日,幼儿园网上审核幼儿报名信息及材料。
2024年5月22日~23日,未被网上审核通过的幼儿进行区级第一次统筹安排。
2024年5月24日,幼儿园分批次通知监护人进行当面审核。
2024年5月25日~5月26日,监护人携带原件材料到幼儿园进行当面审核。
2024年5月27日,幼儿园网上录取。
2024年5月28~29日,未被录取的幼儿进行区级第二次统筹安排。
2024年6月1日~3日,监护人在区级招生系统查询结果。
2024年6月4日~6月6日,错过前期报名时间的适龄幼儿在《南京市江宁区2024年幼儿园招生系统》中选择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进行报名。
报名登记方式及相关操作
采用网上选报幼儿园的方式。监护人登录江宁教育服务平台网页(www.jnjy.net.cn)或者“我的江宁”手机APP,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有效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照片。信息登记完成后需自主完成核对,并确认无误。
监护人根据幼儿园发布的招生公告,网络选报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幼儿园。
如果监护人无法进行网络操作,可带上所需证件的原件到居住地附近的任一幼儿园,寻求招生工作人员协助将基本信息录入区级招生系统。
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网上报名时需按照网络操作流程提示提供材料,并拍照上传。一般需提前准备好家庭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监护人身份证和幼儿证件照等,外来务工随迁子女还需提供监护人在江宁的有效居住证、在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照等。政策照顾对象及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另需提供相应证明。
当面审核所需材料以幼儿园通知为准。
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
幼儿园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为准。
幼儿园收取费用时间为8月10日以后,通过“我的江宁”手机APP教育缴费窗口进行统一缴费。
幼儿入园减免政策
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保育教育费减免与生活补助。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75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1125元。
给予村办园点的幼儿保育教育费减免,减免标准为每生每月220元,每年按10个月减免。收费标准不足每生每月220元的,按实减免。
家庭经济困难提供材料类型
根据市区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包含10种类型: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持户口所在地农工委开具的《扶贫手册》。
3.孤儿。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4.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
5.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幼儿)。持区级农工委或农工办开具的《低收入纯农户证明》。
6.残疾幼儿。持残联发放的幼儿本人《残疾证》。
7.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持区级或区级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8.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子女。持相关证明。
9.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持相关证明。
10.其他经济困难类型。由家长提出其他类型困难资助申请,经幼儿园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认定。
政策照顾对象类型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的子女;
2.公安英模、因公伤残警察、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
3.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未录取幼儿实行区域统筹安排
如果监护人已在《南京市江宁区2024年幼儿园招生系统》完整登记幼儿信息,并成功录入系统,但未能通过幼儿园网络材料或现场审核,区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相关街道、园区,根据周边幼儿园空余学位情况进行区级统筹安排,保障所有网络信息填报、上传完整清晰的幼儿均有幼儿园录取。
未能及时进行网络报名的幼儿补充报名
若监护人错过前期报名时间,未能按程序参与幼儿园招生,则在6月4日~6日,进入《南京市江宁区2024年幼儿园招生系统》,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进行网络补充报名;若错过补充报名时间,则根据各幼儿园空余学位情况,按照双向自主选择原则,自行线下报名入园。
区教育局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
025-52280951
025-51196595
幼儿园招生信息表下载:点此获取
2024南京高淳区幼儿园招生政策详情(登记对象+流程)
2024-05-07,全文共 3225 字
+ 加入清单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
(二)坚持“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按照区域内幼儿园规模与人口密度分布的实际状况,科学划分学前教育服务区。
(三)各幼儿园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6日前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各幼儿园须严格按照规定班额标准安排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超班额现象,确需调整班额招生的,需经区教育局批准。各幼儿园不得对入园幼儿进行测试,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二、招生对象和范围
(一)招生对象
2024年秋季学期,招生对象为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幼儿入园前须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招生范围
全区公办幼儿园服务区按城区、开发区和其他六个街镇进行划分,民办幼儿园面向高淳区范围招生。
2024年城区、开发区公办幼儿园服务区范围如下:
1.城区服务区
(1)城东片区(乐仁幼儿园、美临香逸幼儿园、机关幼儿园、滨湖幼儿园):沿双湖南路-芜太公路-石固河-花园大道-双高路-松园南路-游山路-芜太公路-红旗闸路-固城湖支流-慢城绿道-双湖南路形成的区域。
(2)城南片区(宝塔幼儿园、御园幼儿园、浅水湾幼儿园、华宸幼儿园):沿康乐路-胥河路-北岭路-丹阳湖北路-汶溪路-水阳江路-湖滨大道-石臼湖南路-石臼湖北路-康乐路所形成的区域。
(3)城西片区(实验幼儿园、康桥幼儿园、雅园幼儿园):沿汶溪路-学山北路-北岭路-凤岭路-镇兴路-石臼湖北路-石臼湖南路-湖滨大道-官溪路-汶溪路所形成的区域。
(4)城北片区(淳溪幼儿园、甘霖幼儿园、北岭幼儿园、新城幼儿园、天安幼儿园、睦和幼儿园、宝霖幼儿园、花奔幼儿园):沿溧芜高速-石固河-汶溪路-丹阳湖北路-北岭路-胥河路-康乐路-石臼湖北路-镇兴路-凤岭路-北岭路-学山北路-汶溪路-溧芜高速所形成的区域以及花奔村。
以上片区内实行多园划片招生,幼儿园根据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分别划定具体招生范围(详见各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开发区服务区
(1)汇淳幼儿园(含花样年分园):沿凤山路-古檀大道-双高路-松园南路-花山路-古檀大道-漆桥河-漆桥线-永城路-凤山路所形成的区域。
(2)古柏幼儿园:沿溧芜高速-古檀大道-双高路-花园大道-凤山路-电棠线-溧芜高速所形成的区域。
城区、开发区以外的六个街镇幼儿园服务区相对独立,适龄幼儿在户籍所在街镇幼儿园登记入园。
2024年高淳区学前教育城区服务区图
(点击查看大图)
2024年高淳区城区、开发区幼儿园相关信息表
(点击查看大图)
三、入园意向登记办法
(一)第一批入园意向登记
01登记时间
5月12日8:30~11:30,14:00~17:00
02登记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幼儿及法定监护人取得片区内户籍,且户籍地址与常住地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一致的适龄幼儿。
03登记办法
符合条件的城区登记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携户口簿、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所在片区内幼儿园办理入园意向登记,意向登记只能选择一所幼儿园。
若申请意向幼儿园的幼儿数不超过学位数,幼儿园则直接接收;若申请意向幼儿园的幼儿数超出学位数,幼儿园则根据住址远近确定入园幼儿名单,未能入园的幼儿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至其他幼儿园。
(二)第二批入园意向登记
01登记时间
5月12日8:30~11:30,14:00~17:00
02登记对象
(1)拆迁已安置但房产未交付,或拆迁已安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拆迁户家庭子女。
(2)2023年12月31日前,幼儿及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都在城区服务区内,但双证地址不一致者。
(3)2024年1月1日-2024年5月12日期间,幼儿及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城区服务区,且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属于所属服务区内者。
(4)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须提供无房证明),幼儿及其父母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且从未迁移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均在所属服务区内者。
03登记办法
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携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服务区内的幼儿园办理入园意向登记(拆迁户家庭子女到安置地所属服务区的幼儿园登记),意向登记只能选择一所幼儿园,教育局视学位情况统筹协调,意向登记对象均需服从安排,不服从安排者视同自愿放弃学位。
(三)第三批入园意向登记
01登记时间
5月12日8:30~11:30,14:00~17:00
02登记对象及办法
(1)空挂户家庭子女:城区空挂户家庭子女监护人持家庭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至区教育局一楼大厅办理入园意向申请。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淳溪街道范围内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材料提供见《2024年高淳区幼儿园新生入园热点问答》),在规定时间内至区教育局一楼大厅办理入园意向申请,并填写《高淳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新生入园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核通过并留存申请表及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其他镇街范围内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至镇街幼儿园办理入园意向申请。
(3)符合《高淳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一)》(高住房〔2022〕43号)的业主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商品住房),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业主,可持申请材料(材料提供见《2024年高淳区幼儿园新生入园热点问答》),在规定时间内至区教育局一楼大厅办理入园意向申请。
以上三类对象办理入园意向申请后,区教育局视各园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意向登记对象均需服从安排,不服从安排者视同自愿放弃学位。
(四)照顾对象子女入园意向登记
01参照教育部、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政策,高淳区学前教育招生对以下对象的子女入园给予适当照顾:
1.烈士;
2.因公牺牲的军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
3.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
4.全国劳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
5.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6.其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02以上政策照顾对象人员子女申请入园办理流程为:
1.申请人持符合上述政策照顾对象证明、家庭户口簿等材料,于5月7—9日期间到区教育局基教科511办公室领取申请表;
2.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章;
3.5月11日前,申请人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区教育局基教科511办公室。
03登记时间
5月7—11日8:30~11:30,14:00~17:00
四、日程安排
5月7日至5月11日,照顾对象子女办理入园意向登记。
5月12日,城区各公办幼儿园组织第一、二、三批入园意向登记。
5月31日前,各幼儿园发放入园通知书。
开发区、镇街服务区内各幼儿园参照执行。
五、报名审核工作
各幼儿园须严格审核新生报名登记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新生信息录入《南京市高淳区学前教育新生入园报名系统》,区教育局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各幼儿园要加强入园工作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新生信息审核和网上录入工作。
六、其他
1.2024年5月初,区教育局将通过高淳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高淳教育网(http://www.gcjy.info/)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区和开发区内幼儿园相关信息。同时,各幼儿园以张贴通告等形式公布招生方案。规定时间内登记不分先后,逾期未登记者视为自愿放弃学位。
2.各幼儿园要精心组织招生工作,避免大规模人员聚集。
提醒:2025年城区服务区内幼儿园优先登记的对象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城区户籍,须户籍地址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一致。
本指导意见由高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57338659。各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见高淳教育网或幼儿园招生通告、幼儿园网站。
咨询电话:025-57338659
南京第十三届南京国际度假房车展览会指南(时间+地点+门票)
2024-05-06,全文共 760 字
+ 加入清单展会以“美好健康生活,从 Camping+ 开始”为主题,集中展示房车露营、户外休闲、自驾游、房车配件等相关产品,包括房车露营装备、户外休闲装备、自驾游产品及装备、房车露营配件、新生活方式产品等。展会现场将集结优质房车、配件、户外露营企业,从入门级的大众车型到商务型的优选车型再到高端国际范的豪华车型,应有尽有,为爱好房车户外露营的观众带来一场房车露营盛宴。
展会介绍南京国际度假房车展览会正式定档,将于2024年5月31日-6月2日在南京国际博览中心1-3号馆举办,展会面积 3 万平米。
以打造华东地区高质量休闲度假平台为目标,聚焦蓬勃发展的长三角度假休闲市场,集房车、旅游、户外、休闲、亲子娱乐于一体,携手多方组织机构和行业同仁竭力呈现一场规模空前、板块完整、内容丰富、紧贴趋势的房车户外露营全产业链盛会。同时,沉浸式露营体验、免费参与研学课程、聆听露营房车达人分享,为到场观众呈现一场形式新颖、线上线下结合联动、又注重实效的高规格行业视听盛宴。
展品范围
• 自驾游及主题游
- 国家、地区旅游局、旅游机构
- 旅行线路供应商
- 旅游目的地、度假区、主题公园
- 酒店、度假村、SPA会所、休闲农庄
- 团队游、自助游、邮轮游、亲子游、蜜月游、高尔夫游、游学游、定制游等旅游线路
- 旅游设施
- 航空公司
- 旅游地产
- 旅游商品、纪念品
• 自驾游及装备
- 轿车、SUV、跑车
- 地形车、摩托车、平衡车、电动车
- 自驾游营地
- 自驾游线路、自驾游俱乐部
- 自驾游装备及配件
• 房车露营
- 拖挂式房车
- 自行式房车
- 露营地及设备
- 房车装备及配件
• 户外休闲
- 户外装备
- 木屋、移动房屋、户外家具
- 通讯导航、旅游摄影器材
- 钓鱼装备、水上娱乐设施
- 自行车
• 新闻、媒体及出版物
• 服务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