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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适用企业范围一览

南京符合标准的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企业、重点新引进企业属于人才安居政策适用范围。

2021-11-08,全文共 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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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适用企业范围如下:

1、符合南京市确定的7大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南京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10.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

1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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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哪些人

2021-11-08,全文共 7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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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年修订版内容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8.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9.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

10.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1.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特聘教授,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3.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4.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5.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

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9.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0.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青年拔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监测评估为“正常”及以上的。

1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部优秀专家;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省紫金文化英才;南京市文化名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2.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或主演人员前3名。

13.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二、三名的现役运动员。

14.“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具体要求:属于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所在转移机构已在宁注册独立法人运营公司,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在宁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在宁企业、高校院所不少于1000家。

15.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1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或高级职称,同时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副职(含相当于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申报时已在所聘任机构担任高管满3年;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第一负责人。

17.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18.获得全国名中医、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省级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部省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负责人。

19.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0.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奖者。

21.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2.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3.获得国家大基金投入(或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或引入社会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4.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知名企业高管人才团队,研发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5.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6.列入年度产业地标类重点企业库企业的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7.采用“一事一议”等政策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有效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并具有较高行业认可度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8.核心技术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持有人,且担任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9.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且担任产业地标类新型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工作第一负责人。

30.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的产业地标类企业主要起草人(前3名)。

31.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四、D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类)”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类)入选者;“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4.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创业金陵”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5.入选xxxxxxxx人才引进计划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和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限5人)。

6.省青年文化人才;省紫金文化优青;省青年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7.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大奖单项奖励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位列前三位的完成人;省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8.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9.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中层以上职务,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3年且申报时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10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

10.“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师);斯霞奖、陶行知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4-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第二、三名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2人次冠军的主教练;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主教练;由南京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4-8名的现役运动员。

1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南京工匠。

1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18.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20.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21.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入选“市级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和团队成员。

22.被评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

23.“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一等奖获奖人员。

24.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入选者。

2.南京市名中医、优秀中医;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南京地区“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荣誉称号;省“科教强卫工程”青年人才;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3.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4.担任“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获得“江苏省金融创新奖”和“南京市金融创新奖”项目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1年且自申报之日起与所在金融机构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

7.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入选者。

8.南京市青年文化人才;南京市“百名优秀文化人才”培养资助对象;“青春文学人才计划”入选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市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专项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10.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市级准博站在站博士。

1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12.“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

1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六、F类人才

1.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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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1-08-13,全文共 7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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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年修订版)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8.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0.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特聘教授,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3.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4.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5.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

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9.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0.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国家“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监测评估为“正常”及以上的。

1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部优秀专家;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省紫金文化英才;南京市文化名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2.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或主演人员前3名。

13.“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具体要求:属于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所在转移机构已在宁注册独立法人运营公司,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在宁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在宁企业、高校院所不少于1000家。

1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1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或高级职称,同时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副职(含相当于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申报时已在所聘任机构担任高管满3年;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第一负责人。

1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17.获得全国名中医、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省级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部省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负责人。

1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19..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奖者。

2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1.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2.获得国家大基金投入(或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或引入社会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3.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知名企业高管人才团队,研发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4.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5.列入年度产业地标类重点企业库企业的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6.采用“一事一议”等政策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有效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并具有较高行业认可度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7.核心技术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持有人,且担任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8.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且担任产业地标类新型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工作第一负责人。

29.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的产业地标类企业主要起草人(前3名)。

30.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四、D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类)”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类)入选者;“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4.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创业金陵”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5.入选“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和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限5人)。

6.省青年文化人才;省紫金文化优青;省青年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7.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大奖单项奖励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位列前三位的完成人;省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8.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9.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中层以上职务,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3年且申报时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10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

10.“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师);斯霞奖、陶行知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南京工匠。

1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18.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20.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21.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入选“市级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和团队成员。

22.被评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

23.“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一等奖获奖人员。

24.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入选者。

2.南京市名中医、优秀中医;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南京地区“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荣誉称号;省“科教强卫工程”青年人才;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3.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4.担任“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获得“江苏省金融创新奖”和“南京市金融创新奖”项目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1年且自申报之日起与所在金融机构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

7.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入选者。

8.南京市青年文化人才;南京市“百名优秀文化人才”培养资助对象;“青春文学人才计划”入选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市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专项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10.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市级准博站在站博士。

1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12.“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

1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六、F类人才

1.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专栏
申请条件申请指南申请流程
人才分类E、F类人才补贴标准
面试补贴申请条件+材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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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的自有住房范围

2024-04-22,全文共 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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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南京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南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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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e类人才安居标准

2024-04-22,全文共 3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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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人才补贴标准

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政策出台的目:

“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是推动南京人才安居体系建设的宗旨,也是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做好人才安居工作,一是为了聚焦产业,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来谋划人才安居政策办法,通过高端人才的引进,更好地集聚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项目。二是为了服务企业,把企业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做好人才安居项目、政策等和企业需求的对接,更好地满足企业招才引智需要。三是为了支持创业,针对高校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小微创业者等面广量大的创业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更加精准分类提供人才安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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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8,全文共 1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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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国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回归保基本的属性,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承担保发展的作用,主要保障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办法》的人才安居实物配置中,删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

表述为: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二)将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高校毕业生补贴合并

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存在部门交叉检验不及时,部分人才重复享受补贴等情况,本次将两类补贴进行了合并,F类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统一纳入市人社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本科、硕士、博士补贴标准仍然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补贴期限由5年调整为累计36个月。

(三)将人才名单公示日期由季度月末调整为每季度首月

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门并联审核,审核工作会延至每季度月末,考虑到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及工作时效,将公示时间由原每季度末调整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删除了关于“其他安居方式”的表述

《办法》中原先与人才安居政策有关联的本市321人才政策已经停止实施,因此删除“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的表述。

(五)删除了F类资金筹集的表述

F类人才的租赁补贴将由市人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等相关规定发放,因此在人才安居办法中删除了该类人才补贴资金筹集的表述。

(六)不符合享受政策的处置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关于人才不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公有产权人回购,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收回的内容,统一通过相关合同条款体现,不再在《办法》中表述。

(七)调整了违规处理的相关表述

《办法》结合《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八)预留了未来发展通道

考虑到今后人才集聚平台建设需要,预留了政策发展通道,表述为: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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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原文 2月12日实施

2023-01-18,全文共 4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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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7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自有住房未达到安居标准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地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区级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市人社部门牵头评估,报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其技术或者管理人才的职务可以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推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认定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和标准。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者委托房产部门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房源筹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条件成熟的区域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房源包括下列筹集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当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配建应当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在职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F类人才除外)。其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以申请续增一期,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 购房补贴按照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照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人社、房产部门每季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赁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后领取的补贴应当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或者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不配合协助追缴的,中止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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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04-13,全文共 5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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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茨奖等国际重大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资助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A类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万人计划”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

8.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9.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10.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2.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4.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区“3+3+3+1”现代产业体系各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6.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7.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

20.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省“双创人才”。

21.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22.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3.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10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2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2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江宁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2年以上者;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在江宁注册,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2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27.获得全国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28.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大工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9.中国标准创新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奖者,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获奖者。

3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1.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2.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14—31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四、D类人才

33.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江宁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奖”入选者。

34.《福布斯》“全球最佳创投人”、“中国最佳创投人”上榜者;《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35.获得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类资助的人才。

36.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37.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创业项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创业项目)入选者;教育部“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者;“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3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入选者,区“高端团队引进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3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召集人。

40.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我区保险行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担任在区注册的上市公司董秘不低于3年,且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称号者;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者(每个团队5年内一次性申报1人);在我区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曾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41.“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42.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重点以上人才。

43.江苏“大工匠”入选者,“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

44.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获得者,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4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7.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8.当年在区主投项目不少于5个、累计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

49.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0.在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51.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出站留(来)江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

52.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规上或高新企业中,新引进的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50万元的各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5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33—50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五、E类人才

54.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

55.与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56.江苏“工匠”入选者;“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7.在区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

58.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59.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从事一线生产的高级技术工人,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个人年薪相当于企业生产主管或技术主管、技术负责人薪酬标准(每个单位限认定3人)。

60.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高级人才。

(54—56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六、F类人才

61.区“青年创客扶持计划”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选者。

62.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3.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4.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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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招聘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公告

2024-05-13,全文共 40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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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2024年公开招聘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区心理学会”)是全区心理学相关工作者和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隶属南京市江宁区科学技术协会(党群机关),是南京市江宁区社会心理服务指导中心(江宁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智库办公室)、江宁区社会心态(情绪)指数(JSMI)调查办公室、江宁区精神残疾社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江宁区集体记忆协同研究中心、江宁区中医心理学合作研究中心(中医药服务心理健康与精神康复工作联盟牵头单位)、江宁区心理健康服务联合体等,并先后入选江宁区首批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江宁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科技与科普服务示范点等。

区心理学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心理学相关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应用研究,提供全区心理咨询和社会心理服务的专业技术支持,选拔、培养心理学相关人才,做好社会心理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测评与继续教育管理,承担心理学相关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鉴定,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相关工作者和机构的意见、要求,维护心理咨询和社会心理服务相关方的权益。

区心理学会专职人员中现有南京市青联委员1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1人,有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1人、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1人、南京市江宁区优秀科技工作者2人、南京市江宁区社会工作领军人才1人、南京市江宁区社会工作督导2人,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人,研究生以上学历超过三分之二。

目前,区心理学会下属南京市江宁区朋辈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一个非企业法人单位和朋辈(南京)心理发展有限公司一个企业法人单位;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江宁人才集团下属子公司江宁人才开发公司具体实施。具体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招聘条件和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024年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招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三、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和爱岗敬业精神。

3.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并取得相应学位(学历须经学信网或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或通过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须为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龄要求在25周岁以下,须为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矛盾调处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用人单位分配。

6.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良好的心理调适能力。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高校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

5.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事项

1.2022年和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视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应聘相应岗位。

2.《岗位信息表》中招聘条件要求的专业参照《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以及部分未列入参考目录但确有高校开设的与相应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

3.上述岗位均可安排(或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均可安排(或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人士,对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等均无限制、无歧视,均可申请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次招聘信息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本次招聘不收取报名费)

江宁人才集团报名网站:http://jnrc.casdc.com:8989/jnksbm。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13日9:00至5月22日18:00。

3.报名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4届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3)高校应届毕业生和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或国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证件照片;

(5)能体现本人综合素质、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语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荣誉获奖证书、专利技术证书、论文论著材料、项目经历证明材料、受训经历证明材料等,以及能体现与从事报考岗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相关实践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6)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信息表》的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情况在报名网站反馈。报名时间结束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详见《岗位信息表》中的开考比例,资格审查通过人数未达开考比例要求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四)笔试

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通知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未按准考证指定考试时间、地点参加笔试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可在报名网站查询。

(五)面试

在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岗位招聘数的相应比例(与笔试开考比例一致)确定面试名单,可在报名网站查询。面试有关通知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与岗位的匹配性等。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可在报名网站查询。

(六)体检、心理素质测评和考察(政审)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的应聘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的应聘人员。如面试成绩仍相同,对成绩相同的应聘人员组织加试。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名单及相关通知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由江宁人才集团统一组织,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结果审核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心理素质测评标准依据《江宁区社会心理服务从业人员心理能力建设行业规范》(江宁心字〔2020〕16号)文件执行。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江宁人才集团会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于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前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七)公示和聘用

体检、心理素质测评、考察(政审)合格名单,在江宁人才集团微信公众号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安排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办理聘用手续。

因应聘人员体检、心理素质测评或考察(政审)不符合要求,或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拟聘用人员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拟聘用人员被聘用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以及聘用后不服从岗位分配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聘用后薪酬待遇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察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的,立即取消报考、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报考、聘用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公开招聘过程中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的是区心理学会工作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2.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辅导培训班。本次公开招聘的参考书目包括但不限于《当春乃发生——南京市江宁区“十三五”社会心理事业发展报告》(南京出版社,2021年版)、《社会工作者心理能力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2021年版)等。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江宁人才集团负责解释。

附件:2024年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社会心理事业发展人才招聘岗位信息表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阅附件)

南京市江宁区心理学会

南京江宁人才集团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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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政策相关问答

2024-04-22,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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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才安居?

答:人才安居是指政府通过出台优惠政策,筹措房源和资金,以提供政策性住房、发放补贴等方式,满足人才在宁发展住房需求的政策举措,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企业方向是什么?

答: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人才安居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1)符合我市确定的7大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我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我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总部类、引领类企业。

(7)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8)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9)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10.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养一批未来产业要求的企业。

1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

人才的类别有哪些?

答:人才类别分为A到F六类。其中: A类人才是指国际国内顶尖人才; B类人才主要以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为参照;

C类人才主要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参照; D类人才主要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 E类人才主要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F类人才主要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A、B、C类人才,也能通过评审的方式,参照享受安居政策。

人才的标准由哪个部门认定?

答: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安居方式有哪些?

答: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五种安居方式。

人才申请安居,首年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吗?

答:人才在我市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其后,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南京人才安居可以换成租房补贴吗?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自有住房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人员名单公示几天?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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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分类

2024-04-22,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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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有6类,六类人群享受的人才安居待遇不一样。

✍南京A-E各类人才标准(*橙色字体可点击):

A类人才是指国际国内顶尖人才;

B类人才主要以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为参照;

C类人才主要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参照;

D类人才主要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

E类人才主要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F类人才主要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参照基准。

✍人才安居待遇:

人才安居方式有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以及享受公积金扶持。

申请人在南京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其后,人才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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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可以换成租房补贴吗

2024-04-22,全文共 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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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哪类人才可以选择对应补贴之一。

举例: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认定部门:

其中,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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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f类人才安居政策

2024-04-22,全文共 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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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修订版),F类人才评定标准:点击查看

F类人才安居标准:

南京F类人才可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

②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申领期限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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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名单一览

2024-02-19,全文共 2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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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名单

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单位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吕成凤农副产品经营部1390519365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新兴93号
南京市江宁区杭德成百货店1801381519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桃红街25号
江宁区五家台百货超市店1891381894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梁台路39号
南京市江宁区章利明百货商店137707230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云北路48号
江宁区响中响烟花爆竹专卖店1585066415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许高社区陈塘村124号
南京市江宁区庞陈百货店1815167899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高庄社区
南京市江宁区花芳百货店1360140285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官山2-1号
南京市江宁区陶慎美百货店1505185351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杨家桥20号
江宁区周久林烟花爆竹专卖店1536505726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横峰街3号
江宁区湖熟镇徐记商店1385180741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桥南大街23号
南京市江宁区董圣文百货店1340190799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金宁路47号
南京市江宁区陶维春百货店1381410739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狮山路37-12号
江宁区春色满园百货经营部1895177018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龙尚村尚庄88号
江宁区孟英芳百货店1385190756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阜庄社区大岗头112号
南京市江宁区乔鸿鑫百货超市店1771435581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作厂社区中心
南京市江宁区姜羽骐烟花店1525095275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桂园南路46号
南京市江宁区许舒然百货商店1599649084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索墅社区茶岗村
江宁区瑶庆东百货店1307253270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秦禄大道388号
江宁区携佰烟酒店1599624563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宁溧路18-1号
南京市江宁区夏六宝百货店18905143872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龙都社区陵园路
江宁区濮昊百货店1377076209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龙都社区九龙路293号
南京玄通商贸有限公司1775101233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塘路101号116室
江宁区佳京百货店138514051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泉塘新寓商业街75号102室
江宁区湘禹湖百货商行137765741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黄栗墅1号
江宁区仙鑫百货经营部1395103378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社区环镇北路58号
南京市江宁区尚尔农冷冻食品经营部1391595782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社区宁阳街112号
南京市江宁区康铜福百货店1337606979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尚周村500-9号
江宁区淳化建祥物资经营部13338620915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索墅社区镇西21号
南京万泰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1395169926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爱陵路18号
南京市江宁区万光春烟酒店15189808250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集镇福兴街113号
南京市江宁区浦氏烟花爆竹店13072595320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牛首大道8号
南京市江宁区张琦百货经营部1337202966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燕窝100号
南京市江宁区张文海百货店13913396970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荷花社区陆朱路188号
江宁区汤李小百货店1377662577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河南东街
江宁区豪一睿烟酒店1519596068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天禄路126号
江宁区老刚百货店1385196244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灵顺南路
南京市江宁区李传波烟花爆竹店1360140549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狮山路39-1号
江宁区邹海民烟花爆竹店1732773587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溪社区横云南路40号
江宁叶谨朱烟花爆竹店157518793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南路碧湖天辰(东南侧)
江宁区上峰阜西德荣商店1370519241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阜西化工厂旁
江宁区安于民烟花爆竹经营部18260080812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集镇福兴街(原铜井合疗办报销点)
江宁区陆郎花塘街西烟酒店1599642086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
江宁区张汉武烟酒店1377655821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浦家
南京市江宁区钖峰烟花爆竹经营部1333861450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齐尚路
江宁区宇铭百货店1891295679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建设社区王家坟5号
江宁区周腊银烟花爆竹店1776173803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四维村
江宁区瑞凯明烟酒百货店1385150845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星辉社区河南村97号
江宁区喜连瑞烟花爆竹商行1377657220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山社区松山50号
江宁区晞富余日用百货店1876167675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丹桂社区茅家村
南京市江宁区刘兵烟酒店135851237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
南京市江宁区仁义安百货店13851484252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下溪庙12号
江宁区江宁陆郎西宁张萍小店1595055041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西宁村
南京市江宁区瀚源烟花爆竹经营店13815413765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孟墓社区
江宁区山丘烟花爆竹经营部1650257677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双塘社区双金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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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位名单一览

2024-02-18,全文共 8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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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位名单

行政区划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单位地址
栖霞区栖霞区欧学瑞百货经营部1358515711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村十一组
南京市栖霞区张成光粮油店13915935820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东四组
栖霞区雅筑百货经营部13814083310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临村西五级
南京市栖霞区戴思琦百货店15366171616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原光明村六组
栖霞区宁晨飞烟酒店13404101868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青年桥
吴小生经营零售店15952010229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长江村6队
栖霞区文岚农资经销经营部18913398960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新河村
栖霞雯献烟花爆竹经营部1340193537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上坝街门面房(长江村长江集镇原长江日杂门面房)
栖霞区齐乐烟花爆竹专卖店17721536116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长江村二组
栖霞区小侠烟花爆竹经营部18652076218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陈店村东潘队
南京市栖霞区跃龙百货商店13951609812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办事处龙厂路3号
栖霞区尧成燕烟花爆竹专卖店13770602020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大棚村二段队44号
南京市栖霞区董善蓓烟酒店1395177194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村13组
南京玄通商贸有限公司1775101233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乾坤村33号
南京市栖霞区成发便民超市经营部1340199168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光明村七组
南京市栖霞区孟东海百货店18994144869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长江集镇门面房
南京市栖霞区徐修国烟酒杂货店1826040282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
南京市栖霞区盛泽百货超市经营部13814015990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院内三间门面房
南京市栖霞区倪同荣百货店13813909155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长江村教育路门面房
栖霞区凡巧烟花爆竹专卖店13914723455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营房办公楼
南京市栖霞区赵小妹烟洒店13770305410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沙东村124号
栖霞区宗霞烟酒店1391397112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第五联队大溜东村36-1号
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吕成凤农副产品经营部1390519365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新兴93号
南京市江宁区杭德成百货店1801381519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桃红街25号
江宁区五家台百货超市店1891381894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梁台路39号
南京市江宁区章利明百货商店137707230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云北路48号
江宁区响中响烟花爆竹专卖店1585066415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许高社区陈塘村124号
南京市江宁区庞陈百货店1815167899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高庄社区
南京市江宁区花芳百货店1360140285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官山2-1号
南京市江宁区陶慎美百货店1505185351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杨家桥20号
江宁区周久林烟花爆竹专卖店1536505726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横峰街3号
江宁区湖熟镇徐记商店1385180741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桥南大街23号
南京市江宁区董圣文百货店1340190799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金宁路47号
南京市江宁区陶维春百货店1381410739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狮山路37-12号
江宁区春色满园百货经营部1895177018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龙尚村尚庄88号
江宁区孟英芳百货店1385190756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阜庄社区大岗头112号
南京市江宁区乔鸿鑫百货超市店1771435581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作厂社区中心
南京市江宁区姜羽骐烟花店1525095275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桂园南路46号
南京市江宁区许舒然百货商店1599649084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索墅社区茶岗村
江宁区瑶庆东百货店1307253270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秦禄大道388号
江宁区携佰烟酒店1599624563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宁溧路18-1号
南京市江宁区夏六宝百货店18905143872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龙都社区陵园路
江宁区濮昊百货店1377076209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龙都社区九龙路293号
南京玄通商贸有限公司1775101233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塘路101号116室
江宁区佳京百货店138514051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泉塘新寓商业街75号102室
江宁区湘禹湖百货商行137765741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黄栗墅1号
江宁区仙鑫百货经营部1395103378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社区环镇北路58号
南京市江宁区尚尔农冷冻食品经营部1391595782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社区宁阳街112号
南京市江宁区康铜福百货店1337606979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尚周村500-9号
江宁区淳化建祥物资经营部13338620915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索墅社区镇西21号
南京万泰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1395169926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爱陵路18号
南京市江宁区万光春烟酒店15189808250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集镇福兴街113号
南京市江宁区浦氏烟花爆竹店13072595320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牛首大道8号
南京市江宁区张琦百货经营部1337202966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燕窝100号
南京市江宁区张文海百货店13913396970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荷花社区陆朱路188号
江宁区汤李小百货店1377662577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河南东街
江宁区豪一睿烟酒店1519596068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天禄路126号
江宁区老刚百货店1385196244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南社区灵顺南路
南京市江宁区李传波烟花爆竹店1360140549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狮山路39-1号
江宁区邹海民烟花爆竹店1732773587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溪社区横云南路40号
江宁叶谨朱烟花爆竹店157518793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南路碧湖天辰(东南侧)
江宁区上峰阜西德荣商店1370519241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阜西化工厂旁
江宁区安于民烟花爆竹经营部18260080812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集镇福兴街(原铜井合疗办报销点)
江宁区陆郎花塘街西烟酒店1599642086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村
江宁区张汉武烟酒店13776558218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浦家
南京市江宁区钖峰烟花爆竹经营部1333861450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齐尚路
江宁区宇铭百货店18912956796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建设社区王家坟5号
江宁区周腊银烟花爆竹店1776173803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四维村
江宁区瑞凯明烟酒百货店1385150845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星辉社区河南村97号
江宁区喜连瑞烟花爆竹商行1377657220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山社区松山50号
江宁区晞富余日用百货店18761676759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丹桂社区茅家村
南京市江宁区刘兵烟酒店1358512372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社区
南京市江宁区仁义安百货店13851484252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河西社区下溪庙12号
江宁区江宁陆郎西宁张萍小店1595055041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西宁村
南京市江宁区瀚源烟花爆竹经营店13815413765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孟墓社区
江宁区山丘烟花爆竹经营部16502576777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双塘社区双金路8-1号
六合区六合区卞云开烟花爆竹经营部1377081600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黄岗村街南组3号
南京市六合区何礼宝烟花爆竹经营部1892141020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金庄社区金庄组26号
南京市六合区艺维烟花爆竹商店1505057115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中心社区钱胡营23号
六合区春红烟花爆竹经营部1377069730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中心社区新大街102号
南京市六合区同仁烟花爆竹经营部15305172147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中心社区东红路42号
六合区盛晓军烟花爆竹店15996457980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马头山村盛营26号
六合区王文化烟花爆竹店13182961581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石柱林社区沟王15号
六合区陈小燕烟花爆竹店1599633705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白云山社区潘岗1号
南京市六合区杨文俊烟花爆竹店1821470501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村板桥34号
六合开喜烟花爆竹经营部1318291203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中心社区新大街120号
六合区常恩枝烟花爆竹店15295703845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四合墩社区冶山路29号
南京六合区太平永志烟花爆竹经营部1391590468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方山社区太平集1号
南京市六合区杨代松烟花爆竹专卖店13585155668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竹程社区赵东15号
六合区周飞烟花爆竹专卖店18915907297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郭巷77号
南京市六合区王东芝烟花爆竹专卖店1377668816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赵坝社区大许组4号
六合区立祥烟花爆竹经营部13770883280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赵坝村西王17号
六合区周云烟花爆竹专卖店1735103919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长江社区长江村六组20号
南京市六合区霞玲烟花爆竹专卖店1801302123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塘桥社区朱庄组
六合区同乐烟花爆竹经营部13512540867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社区张湾40-2号
六合区孙玉秋烟花爆竹经营部13952056886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社区人民路155号
六合区凯郡烟花爆竹专卖店15951657360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原粮油市场旁
六合区钟林雪萍烟花爆竹经营部1585182773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村吴黄15号
六合区心齐烟花爆竹专卖店1891290368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金庄社区西龙开发区
六合区陈梅香烟花爆竹专卖店18112980136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林场黄泥岗45号
六合区传忠烟花爆竹专营店13951971211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黄岗社区糍粑墩34-1号
六合区远建烟花爆竹经营部13851543265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村吴黄8号
六合区鸿兴烟花爆竹店1381339728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长青社区编钟路57号
六合区李家安烟花爆竹专卖店1565170428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东街9号
六合区郭强烟花爆竹专卖店13337733367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丁营34号
六合区李正宝烟花爆竹经营部13585179371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尖山村芦塘5号
六合区欣安烟花爆竹专卖店1381418515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长青开发区118号
六合区邓为春烟花爆竹专卖店13951908525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竹程社区茶兴街
南京市六合区万事好烟花爆竹专卖店1580514283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平山村路东5号
六合区有慧烟花爆竹专卖店13584049358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竹程社区海兵27号
南京市六合区许营烟花爆竹店1311503297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峨眉山社区大褚1号
六合区鸣诺烟花爆竹店1533518476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岗陈村戚庄9号
六合区琛哥烟花爆竹店18261923526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岗陈村叶庄14号
六合区成恒标烟花爆竹专卖店13073419435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玉王村田营23号
南京市六合区霞宝烟花爆竹店1381302188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市府街
六合区李兵三烟花爆竹店18251990296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雨花石社区金钱组
六合区依琳烟花爆竹专卖店1589580064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金庄社区孟槽组7号
南京市六合区刚梅烟花爆竹专卖店18251803396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头桥村三汊湾陆云组4号
六合区小毛烟花爆竹专卖店13186401290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成北4号
六合区刘兴丰烟花爆竹店13401994328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石柱林社区刘庄23号
六合区秋丽烟花店13451399720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社区街北11号
南京市六合区秀梅花烟花爆竹店1361156124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方山村英雄组2号
六合区璞越烟花爆竹店15150521217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村钟家集90号
六合区万兴烟花爆竹专卖店1315140730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竹程社区茶兴南街12号
六合区永成集烟花爆竹经营部1380518875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严庄组74号
六合区旺天旺烟花爆竹专卖店18915907218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社区小云18号
六合区喜宝乐烟花爆竹专卖店18094210130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头桥村大成20-1号
六合区久春烟花爆竹专卖店15895817720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茉莉花村大后王18号
六合区根香烟花爆竹经营部18915901989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峨眉山社区岗北24号
六合区街口烟花爆竹专卖店18013326195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长青社区长青路壹号
溧水区溧水区沙塘庵烟花爆竹经营部15996395297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沙塘庵村沙耿村36号
溧水区马洁烟花爆竹经营部13770918542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蒲塘社区(老宁路边)
溧水区欣欣烟花爆竹经营店18936860138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茶叶实验场竹园新村73-1号
溧水区韩荣凤烟花爆竹经营部15952070781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和平村喜家边村1号
溧水区方健烟花爆竹经营部13951979609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长乐社区陈家村老门面房从西向东第十二间
溧水区小刘烟花爆竹专卖店15195799826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朱家边村154号
南京市溧水区青春烟花爆竹经营部13182813309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革新村王家边村215号
溧水白鹿烟花爆竹店18851802739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白鹿岗村68号右边第一间
溧水区李梦烟花爆竹经营店15151890620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街道群力社区淳溧路35号
溧水区林欣烟花爆竹经营部17705182118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金湖社区前巷村147号
溧水区红香烟花爆竹经营部18952033156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社区横山东路8号
溧水区名香烟花经营部13913363531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明觉社区正大街31号东侧第一间
溧水区保花烟花爆竹店13851971217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杭村村晶杭路73—1号
溧水区鲍巧花烟花爆竹专卖经营部1805202538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村8-2号
南京市溧水区文浩平价超市店15189819142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晶盈东路23号
南京市溧水区周友贤烟花爆竹经营部13912936338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周家村173号
溧水区陈步财烟花爆竹经营部13851871996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九塘村李在凤村43号南侧43-1
南京市溧水区小芮烟花爆竹经营部17095427818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98号
溧水瑞璐烟花爆竹经营部13770804280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塘西社区(办公室旁)
溧水区晶欣烟花爆竹店18952087458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晶盈东路18号
溧水区志泉烟花爆竹店1318290843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方边社区东湖北路30号
南京玄通商贸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1775101233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金碧路2号14幢111室
溧水区元凯烟花爆竹专卖店13814134555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沙塘庵社区沙耿自然村
溧水区殷凤凤烟花爆竹经营部18952083712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村经家庄村248号
南京市溧水区陈凤烟花爆竹经营部18852028855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街道柘宁东路131号
溧水区丽山烟花爆竹经营部1358513567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丽山村前棚村5号
溧水区晶合烟花专卖店13770802718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农资大院第一间
溧水区金禄烟花爆竹经营部13182909722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晶杭路178-1号
南京市溧水区鲁桂花烟花爆竹店18795929607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美玉街4号
溧水区杰森烟花爆竹经营部13236576855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石湫社区严家村30号
高淳区南京市高淳区春雷超市店15996380566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砖墙镇周城村前和14号
高淳县固城镇漕塘信用食品厂13151541618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漕塘(老街)
南京市高淳区家家福百货店1333773781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街道庙岗村
高淳区金京家百货店13390781207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漆桥镇双联村油榨62号
高淳区羊妈超市店13952073108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阳江镇小花村花中村264号
南京市高淳区喜羊羊百货店1826262717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街道漕塘村山脚下
高淳区龙龙日杂百货店13327710137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街道农贸市场006号
南京市高淳区福来顺食品商店13585125160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街道穆家庄村202-1号
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玉保商店13915916721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大街(41号南侧巷内第二门面房)
高淳区德功烟花爆竹店(个体工商户)18551838542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街道固城镇固城村固游路1号
高淳峰继百货店15951712627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正觉寺20号
高淳区潘正龙烟酒店18852035800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街道永宁大街53-2-2号
高淳区双牌石鸿运商店13770800188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高淳县漆桥镇漆桥西路(004号)
南京市高淳区惠多多超市店1875193137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街道镇南村陈家下村
南京市高淳区任改富百货商店17368466338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阳江镇丹湖新正村21号
高淳区桂娣百货店1358516089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漆桥街道双牌石大街39号
南京市高淳区黄记岗日杂店13357712571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街道红松村孙家自然村(110号)
高淳区小红烟花爆竹经营部15951697768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街道河滨西路第一间
高淳县狮树金华商店13951920469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狮树集镇(狮树村151号辅房)
高淳县桠溪镇胜平商店13952075100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街道红梅南路2-3号
高淳县漆桥镇多友好超市13357712456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漆桥镇双秀路边(曹村379号)
南京市高淳区建启日杂店1391337352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桥头村三块碑12号
高淳县东坝镇翠萍烟酒商店13913373869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红岗村
高淳县东坝镇小红商店15951697768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红卫桥南端河滨西路
南京市高淳区芮华山日杂商店1572290552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胥河村先锋61号
高淳区惠客烟花经营部(个体工商户)1525178385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漆桥街道老庄山89号
桠溪镇穆家庄建中商店15366082987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木家庄村266号
高淳区陈成日杂商店13222037720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街道下坝胥河北路70号
高淳区宁宁烟花爆竹店13776535341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桠溪街道前寺里东面门面
高淳区妙妙舞百货烟花中心13585170901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漆桥街道漆桥西路68号
高淳县东坝镇富康糕坊13851827791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东风路054号)

注意事项:

个人和家庭购买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危险性较小的C、D级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目前,网络和市面上所说的“冷烟花”也归类成烟花爆竹产品范畴,包括:仙女棒、手持电光花、生日烟火、舞台喷泉冷烟花、庆典彩烟、钢丝棉等。“冷烟花”的喷口温度高达700至800℃,是易燃危险物品,燃烧时温度高达2000℃以上,极易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市民应在合规点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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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烟花爆竹非禁放区集中燃放点一览

2024-02-01,全文共 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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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烟花爆竹禁放区集中燃放点如下:

程桥街道:金庄社区池衫湖景区东大门空地

横梁街道:米家洼水库南侧空地

龙池街道:新集东路118号丁营北侧空地

龙袍街道:丁庄杜庄桥附近拆迁空地

【拓展阅读】: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1、违规燃放:在我市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违法邮寄携带: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或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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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非禁放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一览

2024-02-01,全文共 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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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非禁放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安排如下:

1、石湫街道九塘社区:南京九荷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白马镇:纬一路南京阡陌花开综合景区

3、洪蓝街道:傅家边农业科技园梅花广场

4、和凤镇:骆山花火露营公园

【拓展阅读:购买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1、市民应当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全市共548家,详见>>>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位名单一览)的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切勿购买“三无”产品或在无资质店铺以及网上购买,购买“三无”产品不但质量无保证,且存在安全隐患;

2、个人和家庭购买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危险性较小的C、D级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3、目前,网络和市面上所说的“冷烟花”也归类成烟花爆竹产品范畴,包括:仙女棒、手持电光花、生日烟火、舞台喷泉冷烟花、庆典彩烟、钢丝棉等。“冷烟花”的喷口温度高达700至800℃,是易燃危险物品,燃烧时温度高达2000℃以上,极易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市民应在合规点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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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位名单一览

2024-02-01,全文共 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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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位名单

六合区(54家)

(其他区暂无公布)

注意事项:

个人和家庭购买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危险性较小的C、D级烟花爆竹,不要购买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目前,网络和市面上所说的“冷烟花”也归类成烟花爆竹产品范畴,包括:仙女棒、手持电光花、生日烟火、舞台喷泉冷烟花、庆典彩烟、钢丝棉等。“冷烟花”的喷口温度高达700至800℃,是易燃危险物品,燃烧时温度高达2000℃以上,极易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市民应在合规点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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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俗博物馆(甘家大院)门票优惠政策一览

2024-01-19,全文共 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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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俗博物馆甘家大院

门票价格】:20元

优惠政策】:

半价人群:

全日制大学本科 (不含成人教育、研究生) :在校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老年人:老年证或身份证或年龄60周岁(含) -70周岁 (不含) (按生日计算年龄);

免费人群:

儿童:年龄18周岁 (不含) 以下 (按生日计算年龄) ;

老年人:70周岁 (不含) 凭老年证或身份证/老人证;

残疾人:残疾证;

现役军人: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伤残军人、有军籍的军校学员凭相关证件;

离休千部:离休干部证;

献血者: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千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

救援人员: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

南京市医护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且支持以下地区线上购票:南京市。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景区当天披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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