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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法

南京办法专题栏目,提供与南京办法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南京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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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苏高考其他特殊类型考生报名办法

2023-10-20,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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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以及各类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除须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须按照招生高校规定的时间与方式,自行向报考高校办理报名考试手续,由招生高校进行资格审核。

1.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等文件要求,从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相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2.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精神,从2024年起,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对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全部纳入全国统考,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校不再组织相关校考。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学生中,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招生高校相关专业在我省录取分数线下20分的学生,可申请就读相应的普通专业;

其余学生限定就读体育学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到其他类专业就读。

2027年起,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近3年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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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去世公积金销户提取办法

2024-04-17,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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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并签订承诺书,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

提取平台: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第二十七条中(一)(二)(三)情形的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结时间: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因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提取材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3.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书原件;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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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泰山街道幼儿园具体报名及录取办法

2024-05-13,全文共 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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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泰山街道幼儿园具体报名录取办法

(一)南京江北新区泰山实验幼儿园

(二)南京江北新区泰山中心幼儿园(含分部)

(三)南京江北新区东门幼儿园

(四)南京江北新区铁桥幼儿园

(五)南京江北新区轮渡桥幼儿园

(六)南京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江山路幼儿园

(七)南京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北站幼儿园

注:以上7所幼儿园不可同时报名!只可选取一所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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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1-08-13,全文共 7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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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年修订版)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8.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0.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特聘教授,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3.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4.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5.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

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9.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0.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国家“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监测评估为“正常”及以上的。

1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部优秀专家;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省紫金文化英才;南京市文化名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2.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或主演人员前3名。

13.“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具体要求:属于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所在转移机构已在宁注册独立法人运营公司,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在宁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在宁企业、高校院所不少于1000家。

1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1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或高级职称,同时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副职(含相当于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申报时已在所聘任机构担任高管满3年;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第一负责人。

1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17.获得全国名中医、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省级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部省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负责人。

1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19..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奖者。

2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1.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2.获得国家大基金投入(或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或引入社会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3.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知名企业高管人才团队,研发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4.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5.列入年度产业地标类重点企业库企业的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6.采用“一事一议”等政策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有效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并具有较高行业认可度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7.核心技术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持有人,且担任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8.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且担任产业地标类新型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工作第一负责人。

29.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的产业地标类企业主要起草人(前3名)。

30.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四、D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类)”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类)入选者;“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4.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创业金陵”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5.入选“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和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限5人)。

6.省青年文化人才;省紫金文化优青;省青年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7.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大奖单项奖励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位列前三位的完成人;省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8.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9.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中层以上职务,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3年且申报时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10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

10.“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师);斯霞奖、陶行知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南京工匠。

1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18.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20.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21.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入选“市级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和团队成员。

22.被评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

23.“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一等奖获奖人员。

24.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入选者。

2.南京市名中医、优秀中医;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南京地区“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荣誉称号;省“科教强卫工程”青年人才;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3.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4.担任“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获得“江苏省金融创新奖”和“南京市金融创新奖”项目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1年且自申报之日起与所在金融机构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

7.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入选者。

8.南京市青年文化人才;南京市“百名优秀文化人才”培养资助对象;“青春文学人才计划”入选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市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专项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10.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市级准博站在站博士。

1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12.“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

1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六、F类人才

1.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南京人才安居补贴专栏
申请条件申请指南申请流程
人才分类E、F类人才补贴标准
面试补贴申请条件+材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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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8,全文共 1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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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国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回归保基本的属性,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承担保发展的作用,主要保障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办法》的人才安居实物配置中,删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

表述为: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二)将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高校毕业生补贴合并

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存在部门交叉检验不及时,部分人才重复享受补贴等情况,本次将两类补贴进行了合并,F类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统一纳入市人社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本科、硕士、博士补贴标准仍然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补贴期限由5年调整为累计36个月。

(三)将人才名单公示日期由季度月末调整为每季度首月

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门并联审核,审核工作会延至每季度月末,考虑到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及工作时效,将公示时间由原每季度末调整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删除了关于“其他安居方式”的表述

《办法》中原先与人才安居政策有关联的本市321人才政策已经停止实施,因此删除“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的表述。

(五)删除了F类资金筹集的表述

F类人才的租赁补贴将由市人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等相关规定发放,因此在人才安居办法中删除了该类人才补贴资金筹集的表述。

(六)不符合享受政策的处置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关于人才不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公有产权人回购,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收回的内容,统一通过相关合同条款体现,不再在《办法》中表述。

(七)调整了违规处理的相关表述

《办法》结合《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八)预留了未来发展通道

考虑到今后人才集聚平台建设需要,预留了政策发展通道,表述为: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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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04-13,全文共 5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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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茨奖等国际重大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资助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A类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万人计划”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

8.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9.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10.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2.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4.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区“3+3+3+1”现代产业体系各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6.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7.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

20.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省“双创人才”。

21.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22.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3.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10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2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2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江宁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2年以上者;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在江宁注册,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2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27.获得全国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28.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大工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9.中国标准创新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奖者,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获奖者。

3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1.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2.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14—31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四、D类人才

33.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江宁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奖”入选者。

34.《福布斯》“全球最佳创投人”、“中国最佳创投人”上榜者;《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35.获得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类资助的人才。

36.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37.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创业项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创业项目)入选者;教育部“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者;“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3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入选者,区“高端团队引进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3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召集人。

40.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我区保险行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担任在区注册的上市公司董秘不低于3年,且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称号者;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者(每个团队5年内一次性申报1人);在我区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曾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41.“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42.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重点以上人才。

43.江苏“大工匠”入选者,“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

44.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获得者,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4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7.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8.当年在区主投项目不少于5个、累计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

49.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0.在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51.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出站留(来)江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

52.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规上或高新企业中,新引进的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50万元的各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5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33—50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五、E类人才

54.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

55.与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56.江苏“工匠”入选者;“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7.在区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

58.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59.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从事一线生产的高级技术工人,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个人年薪相当于企业生产主管或技术主管、技术负责人薪酬标准(每个单位限认定3人)。

60.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高级人才。

(54—56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六、F类人才

61.区“青年创客扶持计划”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选者。

62.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3.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4.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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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7-21,全文共 2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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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

市大数据管理、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六条  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

第八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

(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

(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

(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第九条  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

(一)年龄状况。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服兵役情况。

(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六)婚姻状况。

(七)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

(八)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

(九)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

(十)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

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第十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章  落户准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  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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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乡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办法

2023-05-29,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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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医保合并计算。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原文

费用缴纳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缴费费率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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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门办事忘带身份证,有什么办法吗

2023-12-05,全文共 1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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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苏证通APP,在首页点击“苏证通(亮证)”/“亮证”,通过人脸识别后,就能申领身份证电子证件。南京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被冒用人根据自身情形还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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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原文 2月12日实施

2023-01-18,全文共 4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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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7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自有住房未达到安居标准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地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区级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市人社部门牵头评估,报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其技术或者管理人才的职务可以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推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认定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和标准。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者委托房产部门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房源筹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条件成熟的区域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房源包括下列筹集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当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配建应当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在职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F类人才除外)。其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以申请续增一期,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 购房补贴按照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照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人社、房产部门每季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赁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后领取的补贴应当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或者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不配合协助追缴的,中止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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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半程马拉松录取名次+奖励办法

2024-01-05,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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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次奖按枪声成绩录取名次奖,男女前3名上台领奖,具体奖励办法如下(单位:人民币)

(二)中国籍运动员名次奖

按枪声成绩录取中国籍运动员名次奖,男女前3名上台领奖,具体奖励办法如下(单位:人民币)

注:名次奖与中国籍运动员名次奖不重复发放取最高奖金发放,名次不递补。

(三)直通奖励

组委会将在净成绩排名前5000的完赛选手中,随机抽取1000名选手获得2024南京马拉松直通资格,获得直通资格的选手须符合2024南京马拉松参赛要求。

(四)奖金发放

1.所有获奖选手的比赛成绩在赛事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组委会将在60个工作日内发放奖金。如公示后发现比赛成绩有异议,经过复核后仍存在异议,则将取消该参赛选手的名次和奖励,成绩名次不递补。

2.获奖选手将按照《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管理办法》及《中国田径协会路跑赛事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

3.名次奖和中国籍运动员名次奖须待成绩公示及兴奋剂检测合格后发放奖金。

4.各获奖选手在比赛成绩公示期内须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本人有效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信息、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并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组委会将按弃权处理。

(五)根据中国相关税法规定,上述奖项奖金须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委会统一代缴。

(六)在关门时间内,按规定路线和规程规定完赛的参赛者,方可凭本届赛事号码布领取完赛奖牌和完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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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市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

2023-06-14,全文共 2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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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23〕1号)和《南京市高淳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高招委〔2023〕2号)文件精神,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升教育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切实加强我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有效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2023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非起始年级(一年级和七年级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区、街镇户口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含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和开发区内户口迁移)。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含同一学段内往年已安排的对象)。

(三)根据教育部、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以下对象的子女义务教育转学给予适当照顾:

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全国劳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安排,公办为主,同城不转”的原则,由区教育局、各义务教育学校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转学流程

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23〕1号)文件精神,我区各类学生转学的流程如下:

(一)户籍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转学

1、材料准备: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学籍卡,其中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迁移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

2、意向登记:8月14日至18日,有转学意愿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施教区学校(参照《南京市高淳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高招委〔2023〕2号))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校现场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后返还,并指导家长填写《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意向申请表》,发放回执单,留存材料复印件。

3、转学审批:学校根据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8月22日至23日学校携带《汇总表》、《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完成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4、通知转学:8月25日前,接收学校电话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报到及转学手续,9月15日前完成系统学籍转学。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转学

1、材料准备: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籍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满一年(即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的暂住证或居住证;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即监护人在高淳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一年(至2023年5月31日止)凭证,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高淳连续且满一年(至2023年5月31日止)的有效营业执照。

2、意向登记及审批

(1)开发区企业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6月底前,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企业服务专员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区开发区汇总后将申请名单和相关材料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教育局现场审核后返还,留存复印件审批备案。

(2)淳溪、古柏街道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7月8日至9日,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留存审批备案)到区教育局一楼大厅集中办理入学申请登记,并填写《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意向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核通过并留存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齐材料后于7月15日前可再次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506室或507室)提出申请。

8月25日前,区教育局根据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情况和接收能力,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8月29日前,接收学校告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到相关接收学校办理报到及转学手续。

(3)其他六个街镇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7月上旬,各街镇中心小学和初中校在学校醒目处张贴接受申请、审核材料的工作方案。7月中旬,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应的申请材料到居住证所在街镇中心小学或初中校办理转学申请登记。学校相关负责人8月22日至23日携带《汇总表》、《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完成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8月29日前,各相关学校应通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办理报到及转学手续。

(三)照顾对象转学

1、材料准备:符合政策照顾对象的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籍卡等材料。

2、意向登记:7月8日至9日,有转学意愿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申报材料,到区教育局一楼大厅集中领取申请表。

3、审核签章:8月10日前,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章。

4、材料报送:8月18日前,申请人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506室或507室),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备案。

5、转学审批:由区政府牵头,教育局、行政审批局、开发区、工信局、卫健委等部门会商,8月25日前,区教育局电话告知家长转学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转学条件审查,审核通过后逐项填写《2023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意向申请表》,逾期视为放弃转学申请。

(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服从区教育局和相关学校统筹安排。

(三)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一律不得接受学生转学。

(四)对确有转学需求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依据班额标准相关规定,全区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五)转学报名时,学校应收取《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

如有不详,可联系高淳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57338602,57338653。

五、日程安排

2023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日程安排:

1、户籍迁移的适龄儿童、少年转学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转学

3、照顾对象转学

>>>《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意向申请表》、《2023学年高淳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意向登记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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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

2023-10-20,全文共 6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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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对象

1.具有江苏省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非江苏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江苏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在江苏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以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可以申请报名。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考试科目

考生的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3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招委〔2019〕1号)规定: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使用全国卷。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使用江苏省自命题试卷。学生根据高校要求,结合自身特长兴趣,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考试成绩计入考生总分,作为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依据。

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凡意向参加2024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的考生,须取得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考生若未取得上述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应报名参加相应科目考试。考生若对已取得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报名相应科目的考试。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专业省统考;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如需参加专业省统考,还须选择报名参加相应科目专业考试。

三、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

1.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4日,信息确认的截止日期为11月7日。报名网址为www.jseea.cn或gk.jseea.cn。

2.考生报名时须支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10〕5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19〕414号)执行。报名费为20元/人,考试费为26元/门。

体育、艺术类专业省统考的报名考试费按原省教育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江苏省高等学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执行。报名费为20元/人,考试费为60元/门。

四、报名地点

1.江苏省学籍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遵循“高考与合格性考试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在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2.往届生、社会考生以及非江苏省学籍的江苏省户籍应届毕业生,在其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3.随迁子女考生须由考生本人向现就读中学提交《2024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1-1),由现就读中学汇总后报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报名手续。

4.在江苏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可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身份的考生,均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借考申请表》(附件1-2),经报名点及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借考考生的高考报名、体检以及志愿填报等工作一律由报名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五、资格审核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考各类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苏教考函〔2020〕16号)精神,加强对考生的户籍、学籍、报名资格、报名材料的审核工作,特别对于持有外省(市、区)居民身份证的考生或外省学籍的考生要重点核查。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将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报名点须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核对考生二代身份证相关信息。对于使用临时身份证等手工录入身份信息的考生,可先报名,但须在一定期限内补刷二代身份证,由报名点管理员再次进行审核确认。以军官证、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证件报名的考生,须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再次审核确认身份信息。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应届毕业生的学籍审核。不具备报名点所在中学学籍的考生,须携带相关材料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由指定专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办理报名手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审核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进行。人数较多的报名点如未能在报名前完成资格审核,也可在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同步进行。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统一由省教育厅基教部门提供。凡不在名单之列的,一律不得以江苏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如需取得江苏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资格,须经当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并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取得电子学籍,由省教育厅基教部门汇总提供。

3.所有往届生、社会考生、非江苏省学籍的江苏省户籍应届毕业生、随迁子女考生、在江苏省定居的外国人、港澳台籍考生以及其他非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等,在报名开始前,一律先由专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报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而未报到或报到后退学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上交有关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提供退学证明。

4.报名时,考生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其中:

(1)往届生、社会考生还须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

(2)非江苏省学籍的江苏省户籍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卡和实际就读证明等佐证材料。

(3)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提交《2024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1-1)及以下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稳定住所证明。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江苏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江苏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5.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自行上网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并对自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报名流程

1.确认考籍

考生凭考籍号参加高考报名,考籍号由报名点按照预定规则生成。已参加过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沿用原考籍号,由报名点在高考报名时确认考籍。考生参加历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报名均使用同一个考籍号。各县(市、区)在本地报名信息全部确认后,生成考生号,供考生在考试、获取成绩、录取等环节使用。

2.填写报名信息采集表

考生高考报名前,须预先查阅和了解江苏省高考有关政策和规定,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附件1-3),并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3.网上填报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考籍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填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立即网上提交。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4日17时。

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数据逻辑校验,如果出现警告或提示信息,说明考生填报的栏目信息有误或有关成绩不符合要求,考生必须按警告或提示的内容仔细检查所填报栏目并进行修改,直至正确为止。

4.信息修改

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在打印信息确认表之前,考生可凭密码重新上网修改自己所填的报名信息。考生务必核准本人最新户籍信息,并确保与公安户籍信息一致。如考生户籍调整,须及时申请修改报名信息。如因填写错误或户籍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后期不能填报相关志愿,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遗留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5.网上支付

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根据考生实际所报考科目自动生成应缴纳报名考试费金额,考生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按照核定金额支付报名考试费。网上支付成功后,考生方可到规定的报名点签字确认报考信息。

报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的考生,还须单独支付相应的报名考试费。

6.信息确认

网上支付成功的考生,各报名点统一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报名点仔细核对本人的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亲笔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11月7日17时。

考生网上报名并立即提交后,系统才会保留考生的报名信息。考生只有网上支付成功后,方可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未经考生本人确认的报名信息一律无效。考生报名信息一经打印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信息的,由考生本人向报名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报名点进行修改,并须重新打印后进行确认。已经确认的报名信息存入考生电子档案,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报名点留存,保存期一年。

7.电子照片采集

电子照片将作为考生本人准考证唯一使用照片,用于考试期间的人像识别比对及毕业电子注册的照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照片会影响考生的考试及毕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电子照片须按照证件照标准采集,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能反映本人面部特征,人像清晰。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

如考生在参加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时已经采集过照片且符合要求的,在高考报名时可不再进行照片采集;如未参加过照片采集、已采集的照片与本人差异性较大的、已采集的照片不符合证件照标准要求的,须在高考报名时采集照片。

七、体育类专业考试的报考办法

报考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填报体育类。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统考信息确认、缴费时间和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八、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报考办法

艺术类专业考试分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高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以及戏曲类本科专业省际联考(以下简称戏曲类省际联考)三种形式。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在高考报名时一并填报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关信息。

1.省统考的报考工作由全省统一组织,与高考报名同步进行。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实际,从2024年起,江苏省开设音乐、舞蹈、表(导)演、播音与主持、美术与设计和书法等6类省统考,考生可报考上述1类或多类。

报考省统考的考生须于11月1日至7日按照报考类别分别进行省统考专业考试报考信息确认和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7日17时。考生完成网上支付后,须返回系统查询缴费状态,当缴费状态为“已缴费”时方可打印专业考试信息确认表。报名结束后,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专业考试通知书。考生凭相应的专业考试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参加省统考专业考试。

2.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分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两个方向。其中音乐表演方向仅设主项(声乐或器乐),无副项;音乐教育方向设主项(声乐或器乐)和副项(器乐或声乐),主项和副项须不同。报名时,考生可兼报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两个方向。兼报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的考生,其两个方向的主项须相同,相同考试科目只考1次,考试成绩互认(按相应的分值比例折算)。报考方向和主项一经选定,不得修改。

3.表(导)演类专业省统考分为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和戏剧影视导演3个方向。报名时,考生可兼报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方向。兼报戏剧影视表演和戏剧影视导演的考生,相同考试科目只考1次,考试成绩互认(按相应的分值比例折算)。报考方向一经选定,不得修改。

4.校考的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由招生高校确定,考生根据招生高校的要求完成报名手续。报考有关院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如其所报考专业是省统考涵盖专业,须根据江苏省及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202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涵盖专业范围按《关于公布202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涵盖专业范围的通知》(苏教考招〔2023〕1号)执行。

5.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戏曲类省际联考由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高校共同组织实施,考试成绩用于戏曲类专业的招生录取。戏曲类本科专业实行省际联考后,招生高校不再组织其他考试。

实行省际联考的高校戏曲类本科专业包括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戏曲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曲导演)等。每个专业或剧种(方向)在全国设置一个考点,相关考生均可申请参加考试。高校戏曲类专科专业不再单独组织省际联考,由招生高校自行选择对应到戏曲类省际联考或省统考相应类别,并及时向考生公布。

报考戏曲类省际联考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须选择“戏曲类省际联考”,高考报名结束后按照组考高校要求参加报名和考试。

6.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高校艺术类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继续组织专业考试。健美操、啦啦操等体育类项目纳入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不得通过艺术类专业方式进行招生。

九、残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请办法和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申请办法

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按照《江苏省2024年残疾考生考试合理便利申请办法》(附件1-4)执行。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按照《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申请办法》(附件1-5)执行。

十、其他特殊类型考生报名办法

报考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以及各类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除须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须按照招生高校规定的时间与方式,自行向报考高校办理报名考试手续,由招生高校进行资格审核。

1.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等文件要求,从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相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2.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精神,从2024年起,符合江苏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对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江苏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须达到江苏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全部纳入全国统考,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校不再组织相关校考。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学生中,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招生高校相关专业在江苏省录取分数线下20分的学生,可申请就读相应的普通专业;其余学生限定就读体育学类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到其他类专业就读。

2027年起,符合江苏省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近3年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方可以报考高水平运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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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2023-09-22,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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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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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原文

2023-11-15,全文共 1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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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第六条 根据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二)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如本人所在单位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三)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七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通过本办法落户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的,可以通过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及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投靠、配偶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的方式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依法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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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办法

2023-10-20,全文共 3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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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对象

1.普通高中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2.高中阶段其他学校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3.持有2021年及以前的初中毕(结)业证书的往届生和社会人员。

4.持有高中毕(结)业证书的往届生。高一及以下年级的在校学生不允许报考2024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性考试”)省统考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仅限高三考生报考。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按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要求执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可自主选择合格性考试科目。各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未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没有成绩。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具有我省户籍考生,已参加过当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持当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具的成绩证明,申请认定我省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

三、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

1.高二考生在合格性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5日至7日,高三考生在高考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4日,信息确认的截止日期均为11月7日。报名网址为www.jseea.cn或gk.jseea.cn。2.考生报名时须支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19〕414号)执行。考试费信息技术科目为20元/门,其他科目为15元/门。

四、报名地点

1.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5号)规定,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具有我省学籍的普通高中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并集中网上报名。在报名前,若外省户籍考生转入我省的,须凭外省学籍证明,到我省当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后方可报名。2.高中阶段其他学校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3.往届生、社会人员及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五、资格审核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生的报名材料查验及资格审核工作。要防止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报名资格,尤其要杜绝高一年级的在校学生报考。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各报名点(中学,下同)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普通高中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报名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应在网上报名开始前进行。人数比较多的报名点如未能在报名前完成资格审核,也可在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同步进行。普通高中学籍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统一由省教育厅基教部门提供。凡在报名点中学没有学籍信息的考生,一律不得以我省普通高中在籍生的身份报名。凡考生在报名中出现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等信息有误时,必须由学校申请修改并经当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名。

2.所有高中阶段其他学校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往届生、社会人员以及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考生等,在报名开始前,一律先由专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才能网上报名。

3.报名点须仔细核对考生二代身份证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生成考籍号、确认报名点。对于使用临时身份证手工录入身份信息的考生,可先报名,但须在一定期限内补刷二代身份证,由报名点管理员再次进行审核确认。以军官证、护照等其他证件报名的考生,须由报名管理员再次审核确认身份信息。

4.报名时,考生须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其中:(1)往届生和社会人员还须提供毕(结)业证等有关证件。(2)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本人入学当年生源所在地或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的录取证明。(3)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考生还需提供外省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5.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自行上网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并对自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报名流程

合格性考试报名工作实行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点分级管理。各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本地区考生网上报名和网上支付的指导、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的打印、考生签字确认的组织等工作。

1.确认考籍考生凭考籍号参加合格性考试报名,考籍号由报名点按照预定规则生成。各地必须遵循“高考与合格性考试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参加历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报名均使用同一个考籍号。考籍号必须按照“一人一号,一号到底,多次使用”的原则编排。

2.填写报名信息采集表考生报名前,必须预先查阅和了解我省合格性考试有关政策和规定,可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下载《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附件2-1),并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3.网上填报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考籍号登录合格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根据填报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立即网上提交。高三考生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4日17时,高二考生为11月7日17时。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数据逻辑校验,如果出现警告或提示信息,说明考生填报的有关栏目信息有误,考生必须按警告或提示的内容仔细检查所填报的栏目并进行修改,直至正确为止。

4.信息修改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在打印信息确认表之前,考生可凭密码重新上网修改自己所填的报名信息。

5.网上支付考生报名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根据考生实际所报考科目自动生成应缴纳考试费金额,考生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按照核定金额支付考试费。网上支付成功后,考生方可到规定的报名点签字确认报考信息。

6.信息确认网上支付成功的考生,各报名点统一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仔细核对本人的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亲笔签字确认。报名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11月7日17时。考生网上报名并立即提交后,系统才会保留考生的报名信息。考生只有网上支付成功后,方可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未经考生本人确认的报名信息一律无效。考生报名信息一经打印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信息的,由考生本人向报名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报名点进行修改,并须重新打印后进行确认。已经确认的报名信息存入考生电子档案,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报名点留存,保存期一年。

7.照片采集本次报名均须按照证件照标准采集考生电子照片,照片必须是本人正面、免冠,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能反映本人面部特征,人像清晰。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电子照片符合要求的,高考报名时可不再采集。

七、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要求

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按照《江苏省2024年残疾考生考试合理便利申请办法》(附件1-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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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哪些人

2021-11-08,全文共 7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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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2020年修订版内容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的。

6.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7.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外的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绩效评价为“良”或运营公司被认定为高企的。

2.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3.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4.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主任委员。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负责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教学名师。

6.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7.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江苏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江苏社科名家。

8.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9.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

10.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1.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特聘教授,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3.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4.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三名)。

5.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6.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江苏省“双创人才”。

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9.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0.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获得者,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十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A类”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B类”青年拔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 新研类)、所在新研年度监测评估为“正常”及以上的。

1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部优秀专家;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四名”人才;省紫金文化英才;南京市文化名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2.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主创或主演人员前3名。

13.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二、三名的现役运动员。

14.“技术转移领军人才”,具体要求:属于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所在转移机构已在宁注册独立法人运营公司,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在宁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或省市共建的第四方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在宁企业、高校院所不少于1000家。

15.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子课题、专题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3);“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1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或高级职称,同时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副职(含相当于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申报时已在所聘任机构担任高管满3年;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第一负责人。

17.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18.获得全国名中医、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省级临床医学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杰出人才;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医学中心骨干(排名前3);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部省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负责人。

19.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0.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奖者。

21.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2.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23.获得国家大基金投入(或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或引入社会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4.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知名企业高管人才团队,研发技术及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5.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超过20%的规模以上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6.列入年度产业地标类重点企业库企业的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7.采用“一事一议”等政策引进的国内知名企业、有效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并具有较高行业认可度的产业地标类企业管理与研发团队前3名。

28.核心技术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持有人,且担任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产业地标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9.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且担任产业地标类新型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工作第一负责人。

30.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导制修定国家标准的产业地标类企业主要起草人(前3名)。

31.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四、D类人才

1.获得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称号。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入选者,“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类)”入选者,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类)入选者;“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和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4.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奖、“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创业金陵”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市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5.入选xxxxxxxx人才引进计划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和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限5人)。

6.省青年文化人才;省紫金文化优青;省青年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南京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7.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社科等领域大奖单项奖励获得者,其中作品类奖项须为位列前三位的完成人;省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8.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在任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市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

9.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担任本市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中层以上职务,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3年且申报时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在南京注册,近5年,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100名机构的投资决策团队负责人。

10.“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教师);斯霞奖、陶行知奖获得者。

11.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担任或入选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创新团队带头人、医学重点人才;省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4-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奥运会第二、三名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2人次冠军的主教练;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的主教练;由南京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第4-8名的现役运动员。

13.担任“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南京工匠。

14.获得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获得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7.获得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

18.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在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20.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21.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入选“市级专家工作室”的专家和团队成员。

22.被评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的。

23.“中国江苏乡土人才技艺技能大赛”各项目决赛获奖人员;“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一等奖获奖人员。

24.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入选者。

2.南京市名中医、优秀中医;市级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南京地区“十佳医生”、“十佳护士”荣誉称号;省“科教强卫工程”青年人才;市级医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医临床特色技术传承骨干人才;省中医药领军人才。

3.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4.担任“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获得“江苏省金融创新奖”和“南京市金融创新奖”项目团队的主要负责人。

6.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已在所聘任机构工作满1年且自申报之日起与所在金融机构合同存续期3年(含)以上。

7.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入选者。

8.南京市青年文化人才;南京市“百名优秀文化人才”培养资助对象;“青春文学人才计划”入选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市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文化产业等专项领域最高奖项获得者。

10.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市级准博站在站博士。

1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12.“南京市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暨创业大赛”各项目决赛二、三等奖获奖人员。

13.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六、F类人才

1.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2.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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