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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2023最新全文)

广州限行政策《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2023-11-30,全文共 4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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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政策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详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穗公交规字〔2018〕3号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部分区域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四、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部分区域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说明本通告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广州市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为配合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实施,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解读】:本条说明本通告的实施时间,管控对象是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管理措施是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简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管控区域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详见下图解)。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

(二)“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分为行驶计算周期与停驶计算周期,计算周期以自然天数计算,不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

(三)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即触发行驶计算周期,即在行驶当天开始计算4天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即具体可连续行驶(图解序号1、5、7)、间断行驶(图解序号2、3、4、6)、单独行驶(图解序号8)。

(四)行驶计算周期结束后,进入停驶计算周期,即连续4天禁止在管控区域内行驶。期间,车辆可在管控区域内合法停放点停放或在管控区域外行驶。

停驶计算周期期间在管控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即未间隔4天以上行驶的,视为违反管理措施,之后必须满足连续4天以上不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停驶计算周期才结束。

停驶计算周期结束后,即可按行驶计算周期再次进入管控区域内行驶。

管控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以及管控区域北边边界的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尖彭路、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受“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限制,为途经管控区域的市民提供绕行路径。

三、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解读】本条说明不适用本通告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外交发展,通告规定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市民公共交通的出行需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规定“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此外,根据市民反映意见,为保障跨市接送学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正常行驶,规定“与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同时,广州市作为省会城市,是广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一座开放的城市,需保障我市与其他城市之间政务、商务等活动。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以下三类车辆进行预约登记:一是政务类,解决外省、市政府常驻广州办事处公务车辆通行需求;二是商务类,解决重点企业因商务需要长期频繁进入管控区域的车辆通行需求;三是相邻城市跨市通勤类,解决在外地居住到广州工作,名下没有广州号牌中小客车且不具备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的个人车辆通行需求,一次性办理过渡预约登记。具体见《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办理流程》。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解读】本条说明不实施管理措施的特定时间和期间的计算规则。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与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发布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个节日安排一致,包含节日放假的调休、周末连休时间(例如2018年十一国庆节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10月7日,其中10月1日-3日为国庆节日,10月4日-5日为调休时间,10月6日-7日为周末连休时间)。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 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行驶。即在上述时间内,无论车辆是行驶或停驶状态,均按停驶状态计入停驶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正好处于停驶计算周期,其也可以行驶,并按车辆处于停驶状态计算。

(三)对于上述不实施“开四停四”措施的特定时间,公安交管部门会通过交通消息方式提前向社会发布。

五、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解读】本条说明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管理措施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的救济渠道,紧急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急诊就医、抢险、高考、奔丧等情形。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解读】本条说明对本通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如《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办理流程》与《通告》同步发布。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可以调整具体管理措施。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说明对违反通告规定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依法予以处理的主体。

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主要依托全市电子警察拍摄系统对违反“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进行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对于违反管理措施的行为,将按产生违法行为的自然日数量计算其违法行为次数,每辆车每个自然日处罚1次。

八、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以上信息来源于广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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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2023-05-24,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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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延长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有效期通知

(穗公交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有效期延长1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5月19日

【政策解读】

一、延长通告有效期的背景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下称“本地化外地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6月发布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即“限牌”政策)的配套措施——《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下称《通告》),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实施“开四停四”管理,《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鉴于“限牌”政策已于2023年2月延长1年有效期,为保持“限牌限行”政策统一性和协调性,继续精准管控“本地化外地车”,保障“限牌”成效,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实际,将现行《通告》有效期延长1年。

二、延长通告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条款内容均未作修改,广州市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继续实施“开四停四”管理。

四、通告的有效期

现行《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将其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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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公开征求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2024-01-19,全文共 2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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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广州市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广州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反馈途经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二)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广州市金盾网)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附件:1.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文件修订说明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9日

附件1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行实际情况,我支队决定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 月 日

附件2

文件修订说明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称“调控政策”)的车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城市管理经验,研究对调控政策配套政策《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优化调整,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形成了《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调整通告》),并在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文件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0号)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采取措施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的通行进行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三、文件修订目的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保障临时来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正常通行”的工作思路,以“缓解工作日早晚高峰交通拥堵”为目标,研究形成《调整通告》。

四、文件主要内容

《调整通告》主要是将现有“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管控区域通行。管控区域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区域一致。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以及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不受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限制。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征求意见入口:http://gaj.gz.gov.cn/hdjlpt/yjzj/answer/3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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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政策解读

2023-11-16,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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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历经优化调整,最终形成现在发布的方案,过程和原因是怎样的?

答: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措施,从2006年起实行的“全市全天禁行”,调整为现在的“重要干道分时段限行”,是在多次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前提下,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市民电动自行车出行需要和城市管理实际需求,不断研究、调整和优化形成的。

问:此次发布的方案,相比今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有什么调整,出于什么考虑?

答:相比今年6月的方案,此次发布的方案主要是缩小了限行范围、缩短了限行时间。

经过梳理,市民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议考虑早高峰送小孩上学和晚高峰送外卖的需求,缩短早晚高峰限行时间。二是建议不要全天限行,要考虑区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不同的出行需求。三是部分主干道沿线学校、医院、商场比较多,具有较大的通行需求,建议考虑预留替代道路。

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广州交警统筹考虑各方群体出行需求,进一步缩小了限行范围和缩短了限行时间。考虑到东西走向的东风路-黄埔大道、南北走向的天河东路-猎德大道,人车流量大、非机动车道不完善、公交覆盖率高,可供绕行路线相对较多等因素,所以采取限行措施,但缩短了限行时间。

问:《通告》是否设置执法过渡期?

答:《通告》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预留充足时间给市民朋友熟悉和适应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实施后将设置半个月的宣传劝导期,在此期间以劝导纠正为主。2024年1月2日起正式对违反《通告》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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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最新)

2023-12-26,全文共 1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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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购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其他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问:缴存人在哪些地方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

1.在广州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东省其他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问:共同购买住房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产权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四、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按月还贷期间是否还可以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在按月还贷期间已经提取过一次账户余额的,不能再次提取,但剩余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问: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是否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六、问:未办理按月还贷的购房提取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七、问: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何时提出申请?如何计算可提取额度?

答: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不含补缴)满3个月后,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提取额度计算方式为实际月租金×实际租赁月数。对租赁房屋面积无限制,但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的,超过部分不能提取。

八、问:目前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目前为每人每月1400元。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5号文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规定,提取额度可从2015年1月起算,不早于本人开户时间。

九、问: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家庭,提取额度可上浮40%,即每个缴存人的月提取额度为:我市规定的月提取额度×(1+40%),目前是1400元×(1+40%)=1960元。

十、问:申请租房提取的缴存人,多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答: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十一、问:缴存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请:

1.为本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2.为本人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3.为配偶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二、问:缴存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人可以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也可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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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2023-12-26,全文共 2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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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第(一)至(四)款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四条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八条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九条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未办理按月还贷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第十条房屋共有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共有人为配偶关系的,可共享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二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超出部分租金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40%。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信用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十八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gjj.gz.gov.cn/gkmlpt/content/9/9402/post_9402906.html#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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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配置结果情况表

2023-12-08,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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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2023年12月份拟配置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共22022个。其中:

(一)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13012个,其中单位指标433个,个人指标12579个(含2023年11月未配置成功的8356个个人节能车指标和323个单位节能车指标纳入本月个人节能车配置);

(二)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5000个,其中单位指标500个,个人指标4500个;

(三)以竞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010个,其中单位指标403个(含2023年11月未配置成功的3个单位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个人指标3607个(含2023年11月未配置成功的7个个人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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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

2023-12-08,全文共 10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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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2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的通告

穗车指标办〔2023〕12号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12月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数量通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份拟配置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共22022个。其中:

(一)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13012个,其中单位指标433个,个人指标12579个(含2023年11月未配置成功的8356个个人节能车指标和323个单位节能车指标纳入本月个人节能车配置);

(二)以摇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5000个,其中单位指标500个,个人指标4500个;

(三)以竞价方式向单位和个人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4010个,其中单位指标403个(含2023年11月未配置成功的3个单位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个人指标3607个(含2023年11月未配置成功的7个个人竞价指标纳入本月配置)。

二、2023年12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于12月8日24时截止,申请人资料分别送公安(户政、出入境、交警)、税务、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可在12月23日后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或到原递交申请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查询。资格审核通过的增量指标申请,可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申请方式进入12月份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

三、2023年12月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摇号将于12月25、26日分别举行,请广大市民及时关注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和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的相关信息。

四、为确保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工作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通过资格审核的摇号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12月26日摇号过程。有意愿参与摇号现场监督的人员可于2023年12月9日至22日的工作日(9:30—17:30),致电服务电话020-83512333报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需提供个人姓名、代表(委员)证号及联系电话;摇号申请人报名需提供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申请编码。每期摇号现场允许五名监督代表参加,报满即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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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2023-11-15,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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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

穗府规〔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时至9时30分、17时30分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天河东路、猎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驶。

二、工作日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黄埔大道西(石牌东路以西)、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西场立交以东)行驶。

三、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每天8时至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新港东路(会展东路至会展南一路段)、会展东路行驶。

四、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内环路及其放射线;

(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过江隧道;

(三)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桥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政策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https://www.gz.gov.cn/xw/tzgg/content/post_9321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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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通告

2023-11-10,全文共 2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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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通告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

本所受托组织竞价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2023年11月份拟配置4004个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其中单位普通车增量指标401个,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3603个。1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下简称“增量指标”)为1个竞价标的。

二、保留价

每个增量指标的保留价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该保留价。

三、竞价时间

2023年11月27日9时至15时,连续竞价6个小时。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时间分别竞价。

四、竞价方式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竞买人凭经指标管理机构资格审核确认通过的申请编码及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码进行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进行报价。

五、竞买人资格

已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手续的竞买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竞价:

(一)在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时,已选择以竞价方式获得指标;

(二)已按照规定缴付当期竞价保证金;

(三)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六、竞价保证金的缴付

(一)竞买人采取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应在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25日,通过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入“缴付竞价保证金”页面进行缴付(详见《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系统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操作指南》和《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微信小程序版本操作指引》),并于2023年11月25日17:30前完成支付操作。

(二)竞买人采取非在线支付竞价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7日,以竞买人名义向本所下列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次性缴付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竞价保证金,并以达账时间为准(即竞价保证金最迟到达本账户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17:30)。

户 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 号:645759157756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

竞买人为个人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现金缴付三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为单位的,可选择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两种之一的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缴付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填写并提示竞价保证金划出银行将其填写的备注信息(即为竞买人的13位数字的申请编码,请勿填写中文及其他文字)准确、完备地发送至本所上述资金结算监管账户。若因竞买人未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参与竞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价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3.竞买人采用跨行、异地缴付竞价保证金的,缴款所需支付的手续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缴付竞价保证金后的第1个工作日13时起,可以在竞价系统查询竞价保证金缴付情况。

竞买人需要办理竞价保证金缴付信息核对和更正事项的,应亲自到中国银行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间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

(三)竞买人获得多个申请编码的,一个申请编码单独对应缴付一次竞价保证金。

(四)此次竞价保证金只对应此期竞价,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将由本所按规定退还。若要参与下期竞价的,需按下期竞价通告规定时间重新缴纳竞价保证金。

七、资格激活

已成功缴付竞价保证金以及经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竞买人,可于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7日竞价结束前在竞价系统(https://www.gzqcjj.com)进行资格激活。

八、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是否通过资格审核及是否竞拍成交,竞价保证金划分为两个时间段退还:

(一)未通过资格审核和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3年12月4日前退还。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分别退还;非在线缴付竞价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合并退还(下同)。

(二)已结清成交价款买受人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于2023年12月7日前退还。

因竞买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价保证金及利息退还不成功的,本所将于2023年12月8日后在竞价系统中发布尚未收到竞价保证金本金、利息退还名单,竞买人应按要求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及退还手续。

九、成交价款的结清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线下或在线结清成交价款的方式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价款。线下可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引的广州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结清成交价款。在线可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等支付方式结清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一经缴付将不予退还。若买受人采用支票方式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应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如果买受人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

十、指标证明文件的获取

已结清成交价款的买受人,可于2023年12月2日起,登录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https://jtzl.jtj.gz.gov.cn)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在工作日,到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业务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买受人于2023年12月5日起的工作日可携带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相关详细事项,可登陆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网站(https://www.gzqcjj.com)查询《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指引》。

(二)服务电话:020-83512333、020-12345。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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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3-06-16,全文共 2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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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2年07月14日

失效日期:2027年07月14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办法》的各类人才申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各区公安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审核办理。

第二章 引进在职人才入户

第四条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网办。申请人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登录申办系统填报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进行现场审查。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或经现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审查,对申报信息存疑,认为应现场审查的人员;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的依法依规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申请人在网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后,引进人才入户的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作审查的自动确定第6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现场审查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

(三)申请人当次提交时未超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时已超龄的,申请人当次提交时间可优先确定为受理时间。

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进行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在申办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可以通过申办系统进行审核外,还可以采取上门实地核查的方式审核申请人各项信息,上门实地核查与通过申办系统审核的审核标准应一致。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我市引进在职人才入户需进行公示、公布。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予以正式公布。相关信息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宜公示、公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入户人员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发电子入户信息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应在入户信息卡有效期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中的引进在职人才以职称条件申报的,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可按职称条件进行申报。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应能通过查询、确认、核验。

第十四条《办法》第五条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补缴情形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条《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中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当年具体申报程序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章 引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入户

第十七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申报入户须符合《办法》第五条(二)、(三)、(四)项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年龄等条件。

第十八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按《办法》规定条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具有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后,可向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用人单位以及入户迁往地址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九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按照流程要求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其中拟在公共集体户入户的,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本市在缴社会保险记录的用人单位注册所属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第二十条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区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符合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也可按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条件和程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2022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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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全文)

2023-06-16,全文共 31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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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9日

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承接省相关部门下放的引进人才入户审核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和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点击查看具体要求)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入户。

符合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有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八条引进人才入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第九条申请引进人才入户,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间受理异议投诉。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或公布。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请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在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是指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是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是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流程图

2.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流程图

3.留学人员入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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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2023年最新)

2023-03-16,全文共 1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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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来穗局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向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本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制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遴选拟入户人员。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四)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五)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50分;

(六)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或排名规则等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调整部分经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一款(一)至(五)项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随迁入户本市。

第九条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并签发入户卡。获批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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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全文)

2023-02-27,全文共 1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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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发改规字〔2018〕4号

广州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自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76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

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按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入户地址顺序示意图

三、公共集体户的迁出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1. 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

2. 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3. 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 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四、公共集体户的服务管理内容

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管理:

1. 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及其他日常户籍管理;

2. 根据在户人员的需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办理涉及户籍信息的各种证明和意见;

3. 按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户人员的相关信息;

4. 按有关要求开展管理。

五、其他事项

1.

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

2. 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各区公共集体户地址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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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2023-02-23,全文共 3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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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8日

穗府办规〔2020〕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政策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策性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含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引进)、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

市民政部门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侨务部门负责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入户审核工作。

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的验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条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刑满释放回到本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第十一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申办。

(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政策性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侨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办理指南。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性入户流程图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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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2022-10-19,全文共 27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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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制发、使用和管理,维护持有优待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包括本市户籍老年人申领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老年人优待专用)、户籍老年人和常住本市老年人申领的老年人优待卡。

第三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公民。

第四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的凭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使用、申领、升级与续期、补换与停用、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管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负责制定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管理制度,并落实医疗服务领域的应用和管理。市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等行政部门负责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社会保障、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文体休闲等领域的应用和管理。

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卡管理工作,核准、制发和管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工作,并逐步推行电子优待凭证。

各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本辖区内受理申请、初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 用

第六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

第七条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在本市公立医院就医,享受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减收1元(专家特需、特优门诊除外)。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且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办理公证时,公证费予以减半。65周岁以上且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办理公证时,公证费予以全免。

第八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仅限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及过期的老年人优待卡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优待卡。

第九条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优待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按要求主动出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接受优待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若拒绝出示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服务,优待服务单位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拓展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使用范围,应及时告知市老龄工作机构。

第三章 申领、升级与续期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可提前两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在“穗好办”APP、“粤省事”“穗康生活”小程序等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

第十二 条新申领业务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卡。领卡方式可选择到街(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卡或邮政快递到户服务。

第十三条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通过街(镇)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电子政务自助设备办理优待待遇升级手续。

第十四条自《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之日起申领、补换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设置2年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通过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自助续期终端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办理有效期续期手续。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未及时办理续期,卡片的优待功能于有效期满的次月中止。续期成功后,优待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首次申领、升级和续期业务不收取费用。

因未及时续期、升级老年人优待卡而无法享受相应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补换与停用

第十六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挂失后可办理补卡业务。办理补卡业务后,遗失卡优待功能终止。

自领卡之日起90日内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出现故障的,持卡人可到指定机构进行故障检测,确认非人为原因导致卡片故障的,可免费换卡。

第十七条补卡、换卡所需工本费,以及因补卡、换卡而无法享受相应优待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遗失卡、故障卡中有羊城通电子现金储值账户余额的,可按照流程指引办理转余额业务。遗失卡、故障卡具有金融、社保、医保等功能的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补卡、换卡业务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卡,申领人可到原受理网点领取或选择邮政快递到户服务。

第二十条持卡人因户籍变更、死亡等原因不符合办卡条件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及时向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停用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按规定处理卡内余额。

第二十一条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核查机制,依法对老年人户籍、居住登记信息及生存活动状况进行数据核查,停止不符合条件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优待功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医疗机构、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服务单位发现非老年人本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优待服务情形的,可拒绝为其提供优待服务,并要求其补交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优待服务单位在开展优待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登记老年人优待卡相关信息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停止优待卡的相关功能,相关部门依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二)冒用他人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的;

(四)使用或协助他人进行非乘车为目的空刷或者套利的。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经办机构和优待服务单位在优待卡的申领、制发和管理等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经办机构和优待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制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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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2022-09-15,全文共 3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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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4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第五条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缴存人及配偶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房产而产生的提取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缴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下同)的,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在贷款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且组合贷款中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使用或者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直至结清,再办理销户提取。

第九条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条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一条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当办理按月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二)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1.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2.在还款期内,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按月提取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

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或者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计算。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提取人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申请,只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以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从2015年1月起算,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缴存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管辖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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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全文)

2022-02-23,全文共 4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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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8日

穗府办规〔2020〕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对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各镇(街道)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文化、体育等特殊技能人员,以及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入户人员。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人员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入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九条拟给予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及发放入户卡。获批人员凭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积分制入户(包括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2. 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3. 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附件1:

最新消息:2021年11月24日已实施新的指标体系及分值表。>>查看详情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内容及分值

备 注

1

合法稳定住所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2

合法稳定就业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3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4

年 龄

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1

技术能力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2

创新创业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分/(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分/(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分/(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3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30分。


4

社会服务和公益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

纳税情况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2)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6

表彰奖项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1

信用情况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2

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附件2:

附件3:

政策解读:《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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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2-02-18,全文共 39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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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07月09日

失效日期:2025年07月08日

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本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以及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籍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后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

第十条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机关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第(一)(二)项办理入户,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本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 “……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拟入户人员的入户地址顺序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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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雇员招聘公告2024

2024-03-06,全文共 1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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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招聘雇员1名,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范围

(一)招聘岗位与人数:管理辅助类雇员1名,从事行政管理或党务相关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单位统筹安排。

(二)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提供广东省教育厅或学信网出具的学历鉴定证书),专业不限,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3月6日以后出生);

(三)熟悉文书写作,具备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熟悉电脑office办公软件及办公系统操作;

(四)身体健康,有吃苦耐劳精神;

(五)服从招聘单位的工作岗位安排;

(六)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及有党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以上岗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有参加非法组织经历的;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道德品质上有劣迹行为的;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24年3月6日(星期三)至3月12日(星期二)下午18时前。

3.报名方式:通过网络邮箱方式报名,请将《报名表》电子版(含相片)等资料发送至邮箱:zhangdan278@sina.com

4.其他报名资料要求:报考者须提交《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属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学历鉴定证书等扫描件。

(二)考试和资格审查

1.笔试。采取线下闭卷方式,视报名人数,分场地组织考试。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以邮件或短信通知为准,考生接到邮件或短信后需确认是否参加笔试,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确认的,视为不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2.资格审查。按招聘人数和笔试成绩高低1:5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入围人员将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未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环节。资格审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属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等原件,资格审查合格者才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或考生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的,取消考生应聘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面试。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处理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时间以邮件、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三)体检

按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和考试综合成绩高低顺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建议复查的应聘者,在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自理。

(四)考核聘用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间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可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按照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izhu.gov.cn)和对外公告栏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按照雇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待遇和管理

待遇标准按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海珠区委老干部局雇员管理有关文件执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

咨询电话:89201801,联系人:张女士。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本公告由海珠区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报名表.doc

海珠区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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