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全文共 763 字
+ 加入清单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申领金额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查看详细计发标准
计发方式
1.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2.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注意: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发放时间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
2.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办理材料
1.病历资料(住院建议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出院记录,门诊建议提供清晰的门诊病历。怀孕未满4个月引产、流产,申请生育津贴的,应提供含医疗机构休假意见的病历资料);
2.《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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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指南(时间+条件+材料)
2024-03-21,全文共 3269 字
+ 加入清单【适用范围】
已通过遴选的区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9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网签时间)后在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购买住宅或住宅类公寓。
2.申领补贴期间:①只能依据首次申请时的同一套住宅或住宅类公寓(以下简称“该房产”)提出申请;②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发生变更。
3.已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可由一方提出申请。
4.申请人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统计关系在本区,申领个人奖励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
6.创业类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期间,申报依托单位应在本区正常经营和纳税。
7.创新类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期间应持续符合以下条件:
(1)本区工作单位为企业的,申请人在该工作单位的最低个人年申报收入额应满足下表要求:
(2)本区工作单位为科研院所的,申请人在该工作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收入额应分别不少于60万元、36万元、24万元。
注:个人年申报收入指申请人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近12个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股息红利等收入。
【相关待遇】
区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实际购房金额的8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连续5年等额发放,发放金额精确至元(舍尾法)。
【申报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原件相符章)。
3.房产购买凭证:
3.1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人才请提交: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交复印件核原件)、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申请受理期当月的该房产《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原件(产权人版);
3.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的人才请提交:完成网签的购房合同、申请受理期当月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原件、支付全部房款的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3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揭贷款购房的人才请提交:完成网签的购房合同、申请受理期当月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原件、支付部分房款(含首付款)的银行转账流水原件(需包含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款项明细,如无则需补充回执、回单等佐证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及截止到申请受理期当月的银行还款流水原件,组合贷款的须补充提供《广州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还款明细表》;
房产所有权应为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和其配偶。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贷款合同均为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注明与原件相符,材料姓名落款处和银行转账凭证的账户户主均应为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配偶或申请人和其配偶,如仅为申请人配偶一人,需为夫妻共同财产。
4.申请人及工作单位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详见附件2)原件。
5.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原件相符章,并核查原件)。
6.创业类申请人提供:
6.1创办企业最新年度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
6.2股权结构证明材料:直接在申报单位持股的,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申请受理期当月官方网址下载打印);非直接持股的,还需提供间接持股的股权结构等相关证明;
6.3申请人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件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如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还需提供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纳税的证明材料(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扣缴明细完整截图为准,即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应补(退)税额等)。
7.创新类申请人提供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件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同时提供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的申报收入材料(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扣缴明细完整截图为准,即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每个月收入、应补(退)税额等)。
8.申请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须为一类卡,即存取现金、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使用时不受额度限制的银行卡)。
9.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明。
10.其他视具体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备注:由申请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原件及其他申报材料1份,上述材料均须在系统上传电子版。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每一份连续性材料首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为单页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以A4纸型制作纸质材料并装订。
【申报流程】
(一)开通系统申报账号。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如已开通请忽略此步骤)。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按指引填报购房补贴申请、上传申报材料。
(三)核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在一站式网办大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系统显示“待提交纸质材料”的,提交纸质材料;系统显示“退回补正”并注明原因的,根据原因再次修改。
(四)纸质材料受理核查。系统显示“待提交纸质材料”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递交至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受理窗口。窗口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正式予以收件,材料不齐予以退回补充,并将受理核查情况汇总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
(五)审核。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公示。审核通过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官方网站(http://www.hp.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部门审定。
(七)审定。上级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八)拨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结果,委托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拨款通知,通知申请人提交收款收据(申请人本人签名)和确认函(仅限国企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部门公章,详见附件3)。受理窗口收齐收据后,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受理地点】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业务受理大厅
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70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20)82108590,31604542
【有关说明】
1.购房补贴为税前补贴,采取转账方式分5年等额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2.购房补贴应在完成人才遴选36个月内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自首次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当月起连续计算,申报周期须连续,不可间断享受。未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报时段的补贴。
3.对已享受过同类其他扶持政策的人才,在申领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财政资金。
4.审核单位将不定时核查人才工作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申请本办法奖励或者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将停止发放奖励或资助资金,并视情况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a.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b.品行不正,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c.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4-03-07,全文共 6618 字
+ 加入清单【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①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②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①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②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③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①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②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①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②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街道办受理--街道办初审--街道办公示--区复核--市公示批准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即《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即《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批准: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补贴期限】
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
【常见问答】
1、可以同时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及公租房轮候吗?
答:不可以,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2、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可以一直领吗?
答:不能一直领,根据政策要求公租房补贴期限为5年。
2024广州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指南(房源+条件+流程)
2024-01-04,全文共 1296 字
+ 加入清单房源情况:
包括晴海岸、中铁建环球中心、万科白鹭郡、华润瑞府、保利半岛北区等项目,涵盖了一居室、一房一厅、两房一厅、两房两厅、三房一厅、三房两厅、四房两厅等不同户型,可满足不同人才群体的多样住房需求。
(点击图片可放大)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两类条件可申请南沙区人才公寓:
(一)持南沙人才卡A卡、B—1卡、B—2卡;
(二)未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规字〔2021〕2号)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住房优惠政策。
住房优惠标准:
南沙人才卡A卡持卡人,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3年,面积最大约200平方米(可根据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南沙人才卡B—1卡持卡人,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1年,面积最大约120平方米(可根据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南沙人才卡B—2卡持卡人,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0%比例享受租金优惠,优惠期最长1年,面积最大约80平方米(可根据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含港澳新青寓)租金优惠。
申请流程:
申请地址: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可登录南沙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进行线上申请。
申请人在“发展经营—政策兑现—人才政策”栏目选择“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在线申请填写申请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操作,等待系统预审。
申请材料:
人才公寓申请主体分为个人或单位,两者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各不相同,详情可通过电话咨询:020—39054874。
个人申请:
人才公寓申请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的,申请人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个人);
2.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人士提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3.承诺书(个人适用);
4.南沙人才卡。
(注:材料一式一份,只需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电子表格及原件彩色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清晰可辨。)
单位申请:
人才公寓申请以单位为申请主体的,申请单位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承租单位材料:
1.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单位)(同时提交excel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版);
2.承诺书(单位适用)(法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承租个人材料:
1.南沙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个人);
2.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人士提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3.承诺书(个人适用);
4.南沙人才卡。
(注:材料一式一份,只需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电子表格及原件彩色扫描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清晰可辨。)
申请时间:
常年受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第2个工作日开始计时,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选房配租时间不计在内。
此外,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申请先后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其中,A卡、B—1卡持卡人原则上即来即住。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本区重点单位。选定住房后,原则上不得调换(特殊情况除外)。
广州网上申请生育津贴需要什么材料?
2023-12-06,全文共 319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网上办理生育津贴材料
1.病历资料
住院建议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出院记录,门诊建议提供清晰的门诊病历。怀孕未满4个月引产、流产,申请生育津贴的,应提供含医疗机构休假意见的病历资料。
2.《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办理条件
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例:王女士2022年6月1日分娩,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用人单位可在参保人生育次日起的3年内(即2022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2日期间)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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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孩子时参保能申请生育津贴吗?
2023-11-02,全文共 851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生孩子时参保能申请生育津贴吗?
不能申请,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职工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后参保的,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如何拨付?是一次性发还是按月发?
(一)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各级社保部门已受理的生育津贴业务,如需咨询拨付情况的:
(1)对于区社保中心已受理,且生育津贴应于2019年12月前发放完毕的,市民可前往申请时的区社保中心查询拨付情况,也可前往各医保分中心,由医保分中心协助查询。
(2)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经查询拨付失败的生育保险业务(含生育零报与生育津贴),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可重新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供拨付账户,并在“单位/个人意见”栏说明当时受理情况(写明受理号、受理部门等信息),交各医保分中心,各医保分中心将根据参保人提供信息与对应社保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尽快完成拨付。
(二)2020年1月1日后,经办人在医保中心前台办理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正常情况下,将按如下规则进行拨付:
(1)属于产假休完后申请,并符合拨付条件的,将于30日内逐笔拨付生育津贴,一次性拨付到账。
例如8-10月生育津贴,12月1日申请,将在12月30日前发放完8-10月三笔津贴至申请账户。
(2)属产假期间申请的,将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已休产假时间段的津贴,根据参保人缴费情况,逐月拨付。
例如8-10月生育津贴,9月1日申请,将在9月30日前发放完8-9月2笔津贴至申请账户,10月30日前拨付10月津贴。
如属需要核查或大额业务的,拨付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如您在2020年1月1日后申请生育津贴,且30天内未收到生育津贴的,可向申请分中心查询拨付进度,对属于因账户问题等原因拨付失败的,在提供新的账户后,各分中心将加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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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后参保能申请生育津贴吗?
2023-11-02,全文共 563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生育后参保能申请生育津贴吗?
不能申请,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六条:职工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后参保的,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除生育津贴外,生育保险还有什么待遇(例如营养补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营养补助等。
员工已生育四胎或未婚生育,能否享受对应的生育津贴?
广州市严格执行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等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在办理生育津贴申请等生育保险业务时,无需提供结婚证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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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生育津贴申请多久后有短信通知?
2023-11-02,全文共 418 字
+ 加入清单2023广州生育津贴申请多久后有短信通知?
一般审核后通过的,除特殊情况外,医保中心将不会再短信通知。对各种原因审核不通过的,医保中心将在申请后的一周内短信通知经办人,告知下一步处理方式。请市民在此期间留意手机短信并按短信提示操作。
生育津贴受理号怎么查?为什么提交生育津贴申请是会显示“资料还在审核,不可重复提交。
1.如果经办人在提交生育津贴申请时,忘了截屏保留界面显示的生育津贴受理编号,不用着急,新版穗好办app查询生育津贴回执或进度已不再需要提供受理编号。
2.部分经办人在提交生育津贴申请时,系统会提示“资料还在审核,不可重复提交。”说明该参保人的生育津贴业务之前已完成提交,各医保分中心正在加紧处理中,请稍等处理结果。各分中心作出审核结果后,该参保人才可再次提交生育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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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申请流程哪个APP完成?
2023-11-01,全文共 285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生育津贴申请流程哪个APP完成?
穗好办APP,打开穗好办后,搜索医保专题,根据指引操作即可。
2023广州生育津贴在“穗好办”APP申领指南:
相关界面显示仅供参考,请以实际系统显示为准。
第一步:打开“穗好办”APP,并搜索“医保专题”:(只能本人实名认证办理,暂无法人办理途径);
第二步:医保专题内,在办事服务中选择“生育津贴支付”,并按提示进行下一步;
第三步:根据提示,一步步操作;
第四步:出现“办理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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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算法与领取指南
2023-11-01,全文共 1075 字
+ 加入清单申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职工,在产假(含计生手术休假)与申领待遇期间正常登记参保并缴费的,次月可发放生育津贴:
(1)参保缴费≥12个月;
(2)分娩/实施计生手术前已正常登记参保,上月正常缴费。
2、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申办生育待遇的次数(不包含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注:
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确定,也就是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未登记参保的,无法确定其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也就无法发放生育津贴。
2、因生育与医保合并,生育的待遇判断与医保一致,为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在参保人生育或计生当月已登记参保的前提下,产假期间,上月缴费,当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举个例子:
参保人王女士8月分娩,产假为8-10月,如7-9月正常登记参保缴费的,则8-10月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如7月没有登记参保缴费,则8月无津贴,9月不登记参保缴费,则10月无津贴,8月不登记参保缴费,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津贴。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就医待遇…”的要求,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生育津贴暂不拨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的,视同正常缴费,广州市医保中心将按规定进行拨付。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
顺产:98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增加15天;
难产: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45天;
放置功能节育器:3天;
取出功能节育器:2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30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14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10天;
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广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3-11-01,全文共 497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生育津贴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注意: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2.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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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公租房轮候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3-10-19,全文共 5748 字
+ 加入清单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申请流程第一步: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广州番禺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房源+租金)
2023-10-19,全文共 3041 字
+ 加入清单意向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番禺区房源数量:1349套
>>具体房源情况
分配对象
2023年11月3日前(意向登记结束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取得有效轮候号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意向登记材料
(1)《意向登记表》原件。
(2)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孤寡老人;
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
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证明、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其他退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证明、残疾军人证明、烈士遗属证明、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证明、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证明(企业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镇领取)。
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
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庭(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提供有效证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管理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职聘用人员提供其所在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部门开具的工作证明)。
以上(2)~(6)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登记流程
第一步:领取资料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领取《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下称《意向登记表》)、《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也可登录网站 (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下载上述资料。
第二步:看房
样板房开放。今年推出分配房源中的房源点 (除部分零散房源外) 开放样板房,市民可于 2023 年10 月17日-30日通过两家住房租赁公司 APP 或微信公众号预约现场参观样板房。
市民可通过两家住房租赁公司APP或微信公众号进行VR看房。
第三步:意向登记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分配对象(2022年10月17日~11月3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意向登记,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领取通知及回执。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意向登记信息按期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对象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如实申报的,将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第四步:意向登记审核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2月6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家庭基本情况信息并对其家庭保障人口是否符合优先配租情形进行审核。(2023年10月17日~11月10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的意向登记信息、优先配租情形及保障人口进行复核,并 上报市住房保障办汇总公示。(2023年10月17日~12月6日)
第五步: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异议复核
●公示:2023年12月12日~12月16日。
●异议申诉复核:2023年12月12日~12月19日。
●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并受理异议申诉,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
第六步:公布预配租名单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市住房保障办异议申诉复核后在网站(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公布参加配租名单。
第七步:摇号预分配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举行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预分配仪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等共同参与和见证摇号预分配全过程。
第八步: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
时间: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
●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公示摇号预分配结果,并接受举报投诉。
第九步:领取资格复核资料、资格复核通知书
时间:2024年1月3日~1月10日
获预配租资格的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关于办理广州市2022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的通知》(下称《资格复核 通知书》)、《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下称《资格复核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下称《授权书》)等资料。
第十步:递交资格复核资料
时间:2024年1月3日~1月16日
●获预配租的家庭在《资格复核通知》规定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资格复核表》等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并打印《受 理回执》。
第十一步: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初审: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审:2024年1月3日~2024年3月27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资格复核(举报核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告知书》后,对资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的分配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保障办对异议申诉(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进行核 查(异议申诉核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步: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时间:具体时间将根据资格复核情况确定。
●珠江住房租赁公司、城投住房租赁公司根据分配房源的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分批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派发入住通知并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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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条件+流程+资料)
2023-08-25,全文共 1659 字
+ 加入清单【政策依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各项申请条件提取指南】
一、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加装电梯提取指南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死亡销户提取指南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缴存人或者配偶同时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仅可以一种条件申请提取;缴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条件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提取对象】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可以手机提取的事项,可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还可以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办理。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备注: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注:职工如没有网上登陆密码
1、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或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进行密码设置。
2、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刷脸方式进行登录及密码重置。
【提取业务办理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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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医疗费零星报销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3-07-31,全文共 1138 字
+ 加入清单职工或未就业配偶异地就医的,就诊后按规定办理零星报销(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地区,可直接结算,具体情况以医保部门公布为准)。
办理条件
在异地发生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
例:黄女士2021年4月通过穗好办app办理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申请产检分娩就医地为四川省xx市,2021年12月1日黄女士在四川省xx市分娩,黄女士可在分娩次日起3年内(即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2日前)办理生育医疗费支付业务,申请报销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
所需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请到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核验后存留复印件;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
(5)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
1.结婚证(广州市登记结婚的,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查询不到的,核验原件)。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个人承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做出书面承诺,模板请到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6)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的,可提供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验后存留复印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在《申请表》中说明委托内容即可)、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在《申请表》中单位/个人意见栏添加委托意见即可)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
注:单位已向广州市医保中心来函说明,该项业务长期由某位经办人负责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该项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参保人发生生育或计生医疗费用的,根据报销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产前检查医疗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与“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三个政务服务事项,参保人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上传一次资料即可,不需重复提交。
例:参保人孙女士,发生了符合规定的产检与分娩医疗费用,需申请报销,她可将全部产检与分娩资料统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产前检查医疗费支付"或“生育医疗费支付”二个政务服务事项中的任一事项上传办理,医保分中心将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
前往广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2023广州生育津贴怎么计算?附办理条件+材料
2023-03-16,全文共 606 字
+ 加入清单广州生育津贴计算
参保人的生育津贴=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30×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备注:生育津贴发放假期天数仅作为用人单位或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计算依据,女职工应休假天数与产假工资等,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
例:吴女士2020年6月顺产一胎,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吴女士所在单位2019年每月有10位职工参保,每位职工每月申报工资为6000元,则吴女士所在单位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6000*10*12)/(10*12*30)*98=19600元。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例:王女士2022年6月1日分娩,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用人单位可在参保人生育次日起的3年内(即2022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2日期间)申请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病历资料(住院建议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出院记录,门诊建议提供清晰的门诊病历);
注意:
怀孕未满4个月引产、流产,申请生育津贴的,应提供含医疗机构休假意见的病历资料。
2.《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下载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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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失业或下岗人员公积金提取指南(条件+资料)
2023-02-02,全文共 833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且账户为封存状态。
【办理对象】
1、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
2、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公证委托他人、监护人办理,提供相应材料(详见>>2023广州公积金委托他人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社保缴费明细或失业证(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还可以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办理。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地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办理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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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地户口职工离职公积金提取指南(条件+资料)
2023-02-02,全文共 1127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销户提取。但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结清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存在《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办理对象】
1、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
2、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公证委托他人、监护人办理,提供相应材料(详见>>2023广州公积金委托他人提取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承诺书》(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非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需提供)
注:
1.广州市级社保的缴存人经中心联网核查单位社保已停缴半年的可办理。
2.职工申请时已重新在本市就业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可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岁,女≥55岁)还可以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办理。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地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办理时间】
中心经办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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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投靠入户申办指南(条件+流程+资料)
2022-11-09,全文共 1838 字
+ 加入清单申请条件:
配偶有广州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迁入广州市: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夫妻同时符合男方满60周岁、女方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办理对象:
由申办人(即申请迁入广州市户籍的人员,未成年的由监护人)进行身份认证办理。
办理方式(二选一):
1、全程网办:条件材料系统能验证的,可免到现场查验;不能验证的,需预约到窗口查验材料原件。
2、窗口办理:网上预约后到窗口办理。
办理流程:
(一)全程网办
1、网上申办,申请人可通过网办入口向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户政网办→投靠配偶
2、申办条件核查。
3、身份认证。
4、申办信息填写。
5、提交申请。
6、审核通过。
7、速递办理。
注:广州市非学生集体户的户籍人员(含申请人本人及随迁家属)投靠配偶迁入其户(含家庭户、非学生的集体户)内,可选择调用电子证照(或原件拍摄上传)提交申请,审核通过(时限2个工作日)后,通过双向邮政快递(未选邮递的,预约到拟入户地公安机关窗口)方式办理入户登记(同时缴销居民户口簿)。快递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支付,按物价部门定价标准,由EMS邮政公司收取,收寄件地址仅限中国大陆地区。
8、落户时需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后持《受理回执》、迁入地的户口簿(一站式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非一站式迁移的则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入户登记预约办理入口:
①“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智能预约/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入户登记
②广州市公安局官网(http://gaj.gz.gov.cn/)→户政智能咨询引导平台→入户登记
(二)网上预约后到窗口办理
1、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或网页预约入口进行预约:
①“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智能预约/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市外迁入-投靠配偶
②广州市公安局官网(http://gaj.gz.gov.cn/)→户政智能咨询引导平台→投靠配偶
注意:申请人在成功预约了户政业务后,又自行取消预约的,在一个自然月内,如果取消预约连续达3次,则该月份内不再提供预约服务。
2、预约后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按预约时间到预约窗口向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3、落户时需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落户登记”事项)后持《受理回执》、迁入地的户口簿(省内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户口簿,非省内迁移的则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
☀入户登记预约办理入口:
①“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智能预约/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入户登记
②广州市公安局官网(http://gaj.gz.gov.cn/)→户政智能咨询引导平台→入户登记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2)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和被投靠人);
(3)结婚证(申请人或被投靠人);
(4)不动产权证书
(①迁入家庭户: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
②迁入单位产权供其居住的房屋:审核入户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
③迁入公租房:审核房屋管理单位有效期内的租赁凭证),或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仅限于迁入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无需审核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同意书。
(5)其他材料。
1.属申办条件第3项的,还需审核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博士毕业证及博士学历认证材料,或博士学位证书及学位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博士后相关认证材料;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书面材料。
2.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的,还需审核子女的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免予审核)。
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需审核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现场办理时,落户时持《受理回执》、迁入地的家庭户居民户口簿(户口一站式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非一站式迁移的则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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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理地点: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12345;投诉电话:020-12345
广州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标准+入口)
2022-10-11,全文共 636 字
+ 加入清单广州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申请指南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由工作经费和企业工作人员监测补贴组成,工作经费每年的标准为每家监测企业不高于1000元,用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费用);企业工作人员监测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1.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其辖区就业失业监测企业样本的企业。
2. 每家监测企业的工作人员只限1人担任,此人必须是该企业的在岗员工。
补贴对象: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每家监测企业的工作人员只限1人担任)。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
申请时间: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前六个月的补贴。对于暂时无法线上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内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应核验信息:企业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委托事项相关事宜应依法通过合同约定。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前六个月的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受理的补贴申请完成审核、复核。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按就近原则,向申请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广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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