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便民服务

0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全文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效率和车险理赔服务水平,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11-25,全文共 3766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2号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各在沪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修改如下: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三、将文件中的“上海保监局”修改为“上海银保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效率和车险理赔服务水平,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快处含义)

本市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制度。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快速处理机动车事故。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碰撞交通事故(含道路外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二)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四条(快处移动平台)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联合推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移动终端APP和电子公众平台(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以下统称“移动平台”)。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

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承办、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查勘定损人员,提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报案、查勘、定损等服务。

第六条(事故现场线上快处流程)

发生属于快处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可以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一方当事人使用移动平台拍摄、上传符合要求的事故现场影像后,各方当事人将车辆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当事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三)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上传当事人身份、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根据实际过错确定事故责任后,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能达成一致,可由交通警察进行远程定责指导。当事人不认可交通警察远程定责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七条(事故现场线下快处流程)

发生属于快处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无法使用移动平台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线下快速处理: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当事人采取拍摄影像等方式,固定事故有效证据后,将车辆迅速撤离现场;

(二)当事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三)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应填写《协议书》,并由当事各方签名确认;

(四)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八条(定损理赔途径)

当事人在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可以按照以下途径办理车辆定损和保险理赔:

(一)通过线上快处的,当事各方可分别至服务中心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核定财产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二)通过线下快处的,当事各方及车辆应共同至同一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核定财产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第九条(理赔材料)

当事人在服务中心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有效证据、驾驶证、行驶证、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认定书》)等材料。

对于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合并索赔单证,可以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查勘记录、损失确认、索赔告知等内容整合,推行“多合一”单证。

第十条(物损核定)

保险公司可依据事故现场有效证据、《协议书》或《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和定损,根据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

第十一条(理赔处理)

互为有责的事故,当事各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按“互碰自赔”的方式进行处理。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协议书》或《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过错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或财产损失超过商业保险责任限额的,可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在全责方授权的前提下,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无责方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无责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代位求偿机制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

第十二条 (定损、理赔的特别情形)

在事故现场采用线下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办理定损、理赔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保险公司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二)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至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三条(快速定损、理赔服务)

对符合下述情形的当事人,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缩短理赔期限:

(一)现场采用线上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并办理保险理赔的;

(二)现场采用线下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共同至同一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的。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当事人发生应当自撤现场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五条(纠纷处理)

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受损方无法获得赔偿的,受损方当事人可至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银保监局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报案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保险理赔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真实性审查机制)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建立事故真实性审查机制,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社会道德风险。

第十八条(反保险欺诈)

保险同业公会推动完善“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预警系统各项功能。财产保险公司派驻在服务中心的查勘、定损人员应准确、及时录入被保险车辆、人员及第三方的保险理赔信息。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有欺诈嫌疑的案件,保险公司可以查询相关监控视频。

保险欺诈行为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保险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执法监督)

交通警察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理适用本办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文书制发)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使用的《协议书》,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监制。

第二十一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6日沪公通字〔2016〕51号发布,根据2021年5月27日沪公行规〔2021〕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更多相似推荐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最新规定全文解读

2023-12-16,全文共 4296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鼓励购买使用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办法。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营。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

第四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

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第七条(通行便利)

货物运输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载货运输的,市相关部门支持相关车辆在本市载货汽车限行区域通行,并优先核发《货运汽车通行证》。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销售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凭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采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新能源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及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障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时,新能源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的义务。相关充(换)电设施配套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并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确保新能源汽车及装载的车用动力蓄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第三方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

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让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厂商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过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对未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擅自拆装、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发生报废的,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处置。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厂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落实消费者充(换)电条件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汽车厂商未履行上述责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厂商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专用牌照额度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营业性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禁止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附则)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本市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1日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2-23,全文共 2178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敬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2021-08-30

沪民规〔2021〕12 号

各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敬老卡的使用,加强对敬老卡的管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制定了《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21年7月28日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范上海市敬老卡(以下简称“敬老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

敬老卡由本市统一印制,用于发放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具有老年人优待凭证以及金融支付功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敬老卡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申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领敬老卡。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金融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技术保障等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等根据各自职责指导街道、乡镇做好敬老卡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敬老卡申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敬老卡样式)

敬老卡采用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上海市敬老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敬老卡卡号以及发卡银行相关信息。

第七条(敬老卡申领)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指定的受理点申领敬老卡。

变更卡面登记内容或变更发卡银行的,老年人应持居民身份证及敬老卡到原发卡银行注销原卡,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敬老卡。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一网通办”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敬老卡申领方式优化调整。

第八条(补换领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补换领:

(一)卡片遗失的;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因敬老卡的质量问题在读卡设备上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委托办理)

老年人不能亲自办理敬老卡相关事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携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敬老卡制作)

敬老卡由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联合监制,由市信息服务中心与发卡银行合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一制作。

申领、换领或者补领敬老卡的,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涉及更正信息等特殊情形的,按实际需要期限处理。

第十一条(敬老卡发放)

敬老卡制卡完成后,通过邮政投递方式发放到申请人登记的本市指定投递地址。

投递未成功的,发往申请人指定自领社区受理网点,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前往现场领取。逾期六个月未领取的敬老卡,由制卡部门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敬老卡激活)

老年人领取敬老卡后,携带敬老卡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至发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激活后的敬老卡开通金融支付功能。委托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的,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敬老卡挂失及解挂失)

敬老卡丢失的,老年人应当及时通过发卡银行网点或电话办理挂失手续。已挂失的敬老卡停止使用。

敬老卡挂失后,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找回敬老卡的,应当办理解挂失,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已办理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再办理解挂失。

第十四条(敬老卡注销)

因各种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到就近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敬老卡注销手续,注销后的敬老卡由发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敬老卡信息交互和安全管理)

敬老卡在申领、制作、发放、补换领、开户、激活、注销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信息服务中心、各发卡银行按照规定或约定进行信息交互,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卡应用及使用)

敬老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功能开发及应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另行规定。

敬老卡具备银行借记卡境内结算支付等金融功能,其金融支付功能的有效期、使用管理参照各发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敬老卡费用)

敬老卡免收年费以及申领制作费用。

补换领等涉及银行制作费用参照各银行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部门职责向民政、公安等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业务咨询)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敬老卡的使用、管理等问题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公布咨询服务方式。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或者变造敬老卡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敬老卡的;

(三)使用应当注销的敬老卡的;

(四)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敬老卡的。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全文解读

2023-11-25,全文共 5312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市局2011年4月11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11〕111号)予以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养犬登记证》的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分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4.组织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4.负责具体实施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5.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15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30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的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分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分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区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24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的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

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向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出具《收容犬只清单》,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

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分局警务保障部门按各区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取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分局警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警务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对跨区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或者收容犬只的处理决定。

(三)《条例》规定的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分局批准作出。

(四)公安机关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7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3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五)公安机关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和《收容犬只清单》,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六)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分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含35cm)的犬只。

(四)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在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时,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件,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分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公安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分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局此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收容犬只决定书

4.收容犬只清单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延长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4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各公安处(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沪公通字〔2016〕76号)将于2021年8月17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6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7日

施意见2016年8月18日沪公通字〔2016〕76号发布,根据2021年8月17日沪公行规〔20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6日。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7494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二)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经费核拨到企业或委托的签约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各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核拨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本市监狱、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双证融通培养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培训项目、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述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补贴在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

2023-10-09,全文共 6465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教育局发布《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所指的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春季考试招生、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以下简称专科自主招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含中本贯通转段)(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秋季统一高考招生等。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

一、报名条件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40号)的规定执行。

二、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和网上付费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中关于各类考试报名费用的收取统一采取网上付费方式的要求,202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审核与信息确认和网上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1.报名信息采集

日期:2023年10月16日-20日

时间:10月16日-19日每天8:00 - 21:00,10月20日8:00 - 16:00

对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40号)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

组织方式: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由学籍所在学校集中组织网上报名(所有应届生都应完成报名信息采集)。非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往届生、非本市学籍应届生等)自主登录网站进行报名,按不同类别选择报考所在区:本市户籍外省市就读考生、本市户籍往届生选择户籍所在区;在职职工选择单位所在区;非本市户籍考生选择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所属区。

操作流程:凡符合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里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根据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截止前,考生可多次登录系统修改本人报名信息,系统以最后一次填写信息为准。

凡参加2024年春季考试、1月份外语考试、专科自主招生考试、三校生高考(含中本贯通转段)、中高职贯通转段、五年一贯制转入、秋季统一高考的考生以及不参加2024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等其他特殊类别考生均须在网上报名,并同时勾选相应考试的选项。

凡参加本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含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播音与主持类、表(导)演类、舞蹈类、音乐类等六个类别〕和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等)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须勾选相应专业统考的选项,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六个类别之间原则上不得兼报。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取得相应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网上报名时须勾选校考选项,具体校考报名详见招生院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网上报名时勾选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或校考、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仅用于2024年本市秋季统一高考。专科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中的艺体类专业测试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2.艺体类专业统一考试考点分配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艺体类专业统一考试采取系统统一分配考点的方式。艺体类专业统一考试考点安排,届时详见“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相关公告。

3.特殊类型招生项目考生报名要求

按照教育部规定,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考生,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招考热线”办理报名手续。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中职班、西藏中职班考生也应在学籍所在学校组织下统一报名。

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招生的考生还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要求另外办理报名手续,具体要求和报名信息详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

(二)资格审核与信息确认

1.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

2023年10月26日-28日,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

2.非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往届生、非本市学籍应届生等)

2023年10月27日-28日,由各区考试招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资格审核和信息确认。

根据各区时间安排,凡符合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在网上报名成功(取得“流水号”视为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报考证明(非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报考证明,往届生由户籍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或工作单位出具档案证明)、其他需要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网上报名所选定的报考所在区考试招生机构设置的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区考试招生机构应认真做好在本区确认的报名考生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各区应注意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资格审核,若违规参加高考,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无效,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资格审核通过后,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付费。

(三)网上付费

根据考试项目安排,2024年网上付费按招考项目采取分段付费方式。第一次:主要针对参加春季考试、单报1月份外语考试、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第二次:主要针对参加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第三次:主要针对参加专科自主招生的考生;第四次:主要针对参加秋季统一高考的考生;第五次:主要针对参加三校生高考的考生。

根据《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文件规定,文化考试收费标准:报名费为每项考试25元/人,考试费为每项考试每科目26元/人;艺体类考试收费标准:报名费为每项考试20元/人,考试费为每项考试每科目50元/人。各类考试项目须缴纳费用如下表所示:

1.第一次网上付费

时间:2023年10月30日-11月1日;

对象:勾选春季考试、单报1月份外语考试、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一旦支付成功不得修改考试项目)。

2.第二次网上付费

时间:2024年3月上旬(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网上确认后);

对象:勾选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完成网上个人报名信息确认的考生(春季考试已录取考生除外);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

3.第三次网上付费

时间:2024年3月中旬(专科自主招生考试网上志愿填报后);

对象:已填报专科自主招生志愿的考生;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

4.第四次网上付费

时间:2024年4月中旬;

对象:参加秋季统一高考的考生(春季考试、专科自主招生考试等前期已录取考生除外);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

5.第五次网上付费

时间:2024年4月下旬(三校生高考志愿填报后);

对象:已填报三校生高考志愿的考生;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

6.退费说明

在每一次网上付费阶段,考生仅在付费开通期间可通过网上申请退费,退款将返回给考生缴费时所用的银行卡账户,具体时间以上海市财政局退款时间为准。

(四)高考补报名

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及非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都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及网上付费。考虑到有个别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高考报名,本市于2024年安排两次高考补报名。

第一次补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初,第二次补报名时间为2024年4月中旬(具体以各区考试招生机构安排为准)。

(五)信息更正

考生应确保本人报考信息真实准确。报名后考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如政治面貌、户籍类别、户籍地址、通讯地址等),应及时向学籍所在毕业学校或区考试招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两次补报名期间(2024年3月初和4月中旬)可以进行考生基本信息修改。此外,增设两次考生基本信息修改时间,第一次是2024年1月9日,第二次是2024年6月10日。

三、艺体类专业统一考试

(一)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2024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与高考报名同时在网上进行,考前由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二)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

1.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及付费

时间:2024年3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已在网上报名参加本市体育类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个人报考信息确认并进行网上付费。

2.统一考试时间

2024年3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三)网上咨询

为了让考生了解相关报名政策,市教育考试院将于2023年10月14日(9:00-15: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和东方网接受考生网上咨询。

四、有关说明

(一)“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考生,确认时还须提供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身份证及《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进行校验。资格审核单位除了要通过查验户口簿等材料核实其法定亲属关系外,还要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相关信息。

(二)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子女报名确认时,须携带留学人员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

(三)“持有效《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的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考生确认时还须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考生确认时还须提供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须登录“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户口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本市户口簿(户口簿上信息须与所提供的其他材料相一致)〕、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监护人关系材料。

列入2023年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区考试招生机构须按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审核后,才能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23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的非本市户籍考生,确认时,应届毕业生须由该机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和市教委复核后,通过市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下达给学籍所在区考试招生机构,经核对无误后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列入2023年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区考试招生机构须按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审核后,才能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六)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签发地为上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且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确认时须提供签发地为上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考生为“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确认时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以上七种类别所涉及考生证件的有效期均须在所报类别统一文化考试开考首日有效,所有相关审核材料须留复印件备查。

(八)参加春季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其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成绩必须合格。

(九)本市和非本市学籍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的应届生,不可报名参加春季考试。符合在沪报考条件的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三校生高考和秋季统一高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

(十)考生为持有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以及长三角示范区职教一体化招收的在本市中职校就读的吴江、嘉善两地学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可以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的专科层次录取,往届毕业生只可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

(十一)考生为本市新疆中职班、西藏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只可报名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

(十二)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要同时确保提供的报名表信息和后续所填志愿表信息真实、准确,必须认真、仔细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除网上以点击确认方式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外,还须书面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

(十三)参加本市秋季统一高考中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根据报考学校要求,须及时到学籍所在的高中阶段学校或区考试招生机构获取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考证。

五、高考报名号

采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14位报名号编制方法,内容包括“年份”、“国标行政区划”、“顺序号”三项。具体如下:

其中:

(1)年份:指考试报名所属年份。使用年份末2位,如24表示2024年。

(2)国标行政区划:指考生报名确认所在区的国标代码(6位)。

(3)顺序号:从000001开始,由小到大连续编号,不允许有重号。

六、照片采集

所有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包括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中职班和西藏中职班的考生),一旦网上报名页面上未显示照片或显示不符,均须重新进行照片采集。照片采集安排如下:

1.照片采集日期:2023年10月28日-11月1日(每天9:00-11:00,13:00-16:00);

2.照片采集地点:虹口区新市南路498号;

3.考生须携带报名确认时打印的拍照凭证、本人身份证。

七、体检安排

所有报名参加2024年秋季统一高考的考生(包括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体检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市实行区属地招生体检的规定,对参加2024年秋季统一高考考生的招生体检安排如下:

1.各区招生体检站一般于2月下旬至4月底期间,组织安排考生的体检(包括复查),便于考生填报志愿时选择学校和专业。

2.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体检,由报考所在区招生体检站会同区考试招生机构与各高中阶段学校商定体检的日程安排。

3.往届生和在职职工等其他考生的体检,具体以报名所在区的考试招生机构安排为准。考生自行前往报名所在地的区招生体检站进行体检(闵行区、金山区和浦东新区的区域内有2至4个招生体检站,考生可选择就近的招生体检站进行体检)。

4.本市户籍、长期在外省市中学就读的个别考生的体检,由区考试招生机构在考生返沪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期间,告知其体检安排;具体办法由所在区考试招生机构以书面方式告知有关招生体检站,各区招生体检站应及时安排好此类考生的体检。

5.对个别逾期未体检的考生,在2024年5月中旬前,由所在区考试招生机构督促其进行体检;各区招生体检站应及时安排个别逾期未体检考生的体检。考生因个人原因拒绝或未体检的后果自行承担。

6.各区招生体检站应做好考生体检信息纸质材料及信息数据库基础采集工作,并按工作流程将体检结果告知考生,如考生对部分体检结论有异议可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体检站提出复议,复议结论即为最终结论。如考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体检信息的确认,此后体检信息不得修改。

2024年各类型考试项目时间安排

各区(后方基地)考试招生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加快发展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全文

2021-11-24,全文共 4653 字

+ 加入清单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21年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后,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强化顶层设计、规划引领、规范治理、精细管理,着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规模,努力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美好居住生活的向往,从供给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服务上海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软实力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础制度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空间布局

统筹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发展区域,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深挖潜力,推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进一步从严管理。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租赁住房用地投资新建的全自持租赁住房,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以政府引导、自愿申请为原则,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布局,强化供需适配,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继续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新建、配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结合区域规划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联合认定,并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等工作有效衔接。

系统评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以进一步完善符合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明确准入条件,严格租赁管理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区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类型,健全房源周转循环使用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管理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继续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市、区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的,出租单位应当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有关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三)提升居住品质,稳定租赁价格

规范和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设计。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适当配置三居室等大户型;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并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配置公建配套和商业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初次定价和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水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但不得预收超过一个季度以上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三、支持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支持乡镇统筹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等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集体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稳妥推进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以及收益分配和利益平衡机制。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在联合认定且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公共服务和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可承载、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加强统筹规划,将各产业类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既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经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可以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对新实施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房屋管理、规划资源、建设管理、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查改建方案后,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以及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限应当达到5年以上。

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继续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主要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配建不少于15%的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并鼓励各区统筹配建面积,集中实施配建。集中实施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先于商品住房供地或者同时供地。单独选址的租赁住房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分期收取。

(二)财税支持政策

按照政策申请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优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分配使用,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中认定纳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予以重点支持。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汇总提供税务部门。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水电气价格政策

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汇总提供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四)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落实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积极配合推进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在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安全和规范运行的前提下,试点推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五)国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国资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和“稳定器”“压舱石”作用。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主业从事住房建设的市、区国有企业,应当发挥集中新建全自持租赁住房的主力军作用。对市、区国有企业参与的上述专项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对业绩指标的影响,由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

(六)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或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街道(乡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四、组织实施

(一)市、区协同,统筹推进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加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牌子,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管理、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相应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

(二)建设平台,规范管理

加快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覆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单位、居民持有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全量房源,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查询、申请、审核、签约全程网上办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推进“一网统管”应用场景落地。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规范项目运营管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定期进行通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各区、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一图读懂《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注:本文信息及图片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全文)

2024-03-29,全文共 2918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

(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

二、降低用工成本

(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用能成本

(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

(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

四、降低融资成本

(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五、优化为企服务

(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

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及问答

2024-03-28,全文共 8267 字

+ 加入清单

2024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关于2024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你关心的20个问答都在这,一起来看:

1.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4年本市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等政策法规,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2.本市“一网通办”可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提供哪些服务?

本市应用“一网通办”网站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简称“入学报名系统”)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入学报名系统”2024年4月12日起向社会开放,为全市适龄儿童的家长以及各区招生工作提供服务。

家长可访问“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点击“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直接访问shrxbm.edu.sh.gov.cn进入“入学报名系统”。

通过“入学报名系统”,适龄儿童家长可及时了解市教委公布的招生政策和政策问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招生划片范围等,进行网上报名,查询子女入学相关信息等。

家长也可访问“随申办”APP,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报名等相关手续。

3.适龄儿童如何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024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读本市小学均须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4月15日-4月28日为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日,4月28日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由幼儿园教师提前发给家长信息登记草表,由家长确认;需要变更信息的,由家长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后可进行变更,形成信息登记表,家长确认无误后,完成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不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通过各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方式获取信息登记空表,填写完成并附上佐证材料后按照各区教育部门确定的方式提交,由各区教育部门落实信息登记工作。确需现场办理的,可按照预约时段,携带有关证件,到有关登记点现场办理。

信息登记时,家庭需明确一人为办理儿童入学手续的关联监护人,由幼儿园登记点或区指定登记点的工作人员完成家长与儿童的关联。当年度仅可由该监护人使用本人“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入学报名系统”办理儿童入学相关手续。

完成入学信息登记后,家长可通过手机获取“上海基础教育”发出的短信“【上海基础教育】XXX家长:您好!您已完成孩子的入学信息登记。《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为入学报名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4.今年如何进行幼升小网上报名?

完成幼升小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进入“幼升小报名(公办、民办)”页面,点击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只能二选一,如完成“公办小学报名”,则不能报名民办小学,反之亦然),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5月12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5月10日。有意愿选择民办小学就读的,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民办小学发布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收费情况等。

进入“公办小学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确认提交”“报名成功”三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指南,知晓公办小学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

进入“民办小学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填报志愿”“确认提交”“报名成功”四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民办小学网上报名指南,知晓民办小学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报名志愿,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同一集团内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三类调剂类型中选择1个调剂志愿。

例如,家长报名了就读意愿区内1所民办小学的住宿志愿,该家长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可以报名这所小学的走读志愿;或者报名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小学;或者报名这所小学所属集团在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

报名民办小学前,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有关民办小学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如遇部分报名志愿须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家长须做出确认后方可继续报名。

无论报名公办小学还是民办小学,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将完成报名,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或放弃报名志愿。

如家长不选择报名公办小学,又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比如同属人户一致类,即排在此类靠后)为原则,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

5.本市公办小学如何进行验证?

5月18日-5月21日各区教育部门组织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根据从上海“一网通办”集中调取的有关信息,与已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通过的,将通过短信和“入学报名系统”告知家长;信息不一致的,由家长根据有关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信息用于比对。

5月22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5月25日-5月26日开展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6.区教育行政部门如何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就学?

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2024年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读小学的,凭本市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凭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办理),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2024年4月28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按照“就近对口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统筹时参照适龄儿童实际居住时间、与同住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排序。4月7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7.今年小升初如何进行信息核对?公办初中如何对口入学?

今年“入学报名系统”继续与小学五年级学生学籍信息对接。4月15日-4月26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须通过学生就读小学,核对“入学报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并正确填写家长手机号码(作为家长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获取《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核对表》。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4月26日前向学生就读小学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由就读小学审核后进行更正。4月26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相关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信息核对或信息登记时,家庭需明确一人为办理学生入学手续的关联监护人,由小学登记点或区指定登记点的工作人员完成家长与学生的关联。当年度仅可由该监护人使用本人“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入学报名系统”办理学生入学相关手续。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可通过各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登记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生源预测的基础上,公布各公办初中招生入学划片方案。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划片入学方案与招生计划,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免试招收小学毕业生进入初中就读。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限在本区范围内招生。

8.跨区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读公办初中吗?

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26日。

9.今年是否继续对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购买学位政策?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要求,今年将继续对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购买学位政策。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性质上属于民办学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一样实行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对于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可参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购买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低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学费购买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高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购买学位,差额由学生缴纳补足。具体情况请查阅学校招生简章。

10.如果有意愿就读民办初中,如何进行网上报名?

2024年民办初中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有意愿选择民办初中就读的学生,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民办初中发布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并于5月13日-5月15日进行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报名时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点击“民办初中报名”按钮进行网上报名。

进入网上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填报志愿”“确认提交”“报名成功”四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指南,知晓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

完成小升初信息核对的学生家长,须进行在线报名,进入民办初中报名页面,进入志愿填报流程。先自动跳转到所确定的区,再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每个学生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报名志愿,并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同一集团内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三类调剂类型中选择1个调剂志愿。

例如,家长报名了就读意愿区内1所民办初中的住宿志愿,该家长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可以报名这所初中的走读志愿;或者报名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初中;或者报名这所初中所属集团在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

如遇部分报名志愿须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家长须做出确认后方可继续报名。

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将完成报名,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或放弃报名志愿。

11.在网上报名民办学校时,如报了不符合条件的志愿,会产生什么后果?

为提高市民对教育资源的多样化需求与民办学校资源供给的匹配度,本市允许民办学校按寄宿、走读等不同情况设置分类招生计划。家长在网上报名民办学校时,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部分报名志愿须家长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一旦填报并确认提交,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

对于不符合相关分设计划报名条件的学生,请不要报名相关志愿。对于需家长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的计划,各区可组织验证,验证时间为5月22日。验证不通过的将不予录取。如报名调剂志愿,按调剂志愿的相关规则录取;如调剂志愿未录取或未报名调剂志愿,由其就读意愿区按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安排入学。

12.报名民办学校何种情况下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如何确保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

如报名人数(分类计划,下同)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时间为5月20日-5月21日。

本市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一是各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电脑随机录取软件;二是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三是电脑随机录取全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全程录像;五是电脑随机录取结束,结果及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并导入“入学报名系统”。

13.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本校初中部吗?

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初中阶段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本校直升意愿人数小于或等于免试直升计划数,可全部直升;如本校直升意愿人数大于免试直升计划数,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如有意愿在本校直升,须于4月15日-4月26日期间,由家长在《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核对表》中选择“本校直升”意愿;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本校直升”意愿,则不能被本校直升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的时间为5月7日。

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本校直升,必须坚持免试原则,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评、面试或面谈。

选择本校直升意愿但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参加民办初中网上报名,也可以根据意愿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办初中入学办法安排入学。

14.小升初如何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2024年继续实施公民办初中同步招生。有意愿就读公办初中的学生根据就读意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入学。

报名民办初中未被录取的,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对口生源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如同属对口某公办初中的生源,即排在此类学生靠后)为原则,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15.家长如何获悉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

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入学报名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家长电脑随机录取结果,家长也可访问各区指定网站、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查询。各区可组织民办学校录取验证,验证时间为5月22日。

一旦被报名的民办学校录取,不得放弃。

16.境外学生报名民办学校如何录取?

境外学生报名民办学校,原则上与境内学生一样参加民办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参加电脑随机录取。

个别境外学生比例较高的民办学校经审核同意可在学校计划中分设境外招生计划,用于招收境外学生。当境外学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境外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大于境外招生计划数时,同样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具体分设境外招生计划的学校,境外学生家长可查询有关学校的招生简章。

17.如报名民办学校调剂志愿,将如何录取?

5月20日-5月21日各区组织实施报名志愿电脑随机录取时,将同时举行调剂志愿的电脑随机录取,产生顺序号。5月23日根据报名志愿录取情况开展调剂志愿录取。当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空额计划数将根据调剂志愿随机录取顺序号录取。调剂志愿录取结果将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家长,家长也可以访问各区指定网站、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查询。

一旦被报名的民办学校调剂志愿录取,不得放弃。

18.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不含补缴);

第二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19.今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校园开放日”将如何进行?

为宣传和展示本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让市民更加贴近、深入了解“家门口的学校”,今年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校园开放日”。“校园开放日”不与招生入学挂钩。

4月13日-4月14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各区将在区教育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集中公布学校“校园开放日”安排。“校园开放日”期间,学校不得组织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等,不收取任何学生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20.今年如何开展各区招生入学咨询服务和招生工作监管?

各区教育部门将继续为家长线上查询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进行政策咨询提供便利条件。家长可通过各区教育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在线方式查询招生入学相关具体信息。查询信息后仍有政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通过各区教育部门公布的在线方式(如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或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市、区教育行政、纪检监察、督导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对报名的学生家长组织测评、调研等活动,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市教委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今年“入学报名系统”继续开设实名“举报投诉”栏目,发现有违规情节的,学生和家长可对招生中的违规现象提供确凿的证据(照片、音频、视频等),进行实名举报。市教委招生监督电话为:021-23116647(周一至周五9:00—11:00,14:00—17:00)。

推荐阅读:最新2024上海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方案公布附实施方案详情

展开阅读全文

2024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招聘公告

2024-03-15,全文共 1036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招聘公告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于2014年1月设立,与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是一所集临床治疗、研究及新技术研发于一身,以国际尖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现代化、国际化肿瘤中心。研发中心、医院地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内,占地150亩,核定床位220张,拥有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可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肿瘤治疗服务。

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专发〔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职数及岗位要求

注:①上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择优进事业单位编制;②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对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紧缺急需的人员可不受一年居住证条件限制。

二、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方式,请将个人简历和相关证书扫描件等材料发至zhaopin@sphic.org.cn,邮件标题注明“姓名+应聘岗位”,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2.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根据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

3.面试

通过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职数,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4.健康检查

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研发中心、医院组织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及原单位工作表现等情况。

6.拟聘人员确定和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365号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人力资源部

邮政编码:201315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1)38296666-55005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

2024年03月14日

下载附件附件:应聘登记表2024.xlsx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招聘公告

2024-03-13,全文共 1441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心”)是上海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财税政策、财税改革和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等相关工作。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高级研究人员2名,研究人员4名。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敬业和协助精神;

2.具备所应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有较强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3.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满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三、招聘对象岗位条件

各岗位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简章》(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的方式,有应聘意向者下载并如实填写《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填妥后随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职务职称证书聘书、获奖证书、参与课题及论文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ckzx@czj.shanghai.gov.cn,附件文件名为应聘岗位+应聘人员姓名。报名成功以收到该电子邮箱的回复为准。

3.特别告知:应聘者应如实提交应聘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应聘材料,对照本次招聘公告明确的条件要求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将会收到笔试邮件通知,未通过者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核方式

1.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以及对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理论功底和分析研究能力。根据笔试成绩,按不低于1:3的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人员,并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告知具备面试资格人员,未进入面试者不再发通知。

2.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等。

3.有关笔试、面试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结果,通知入围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未入围者不另行通知且不退回报名材料。

(五)考察

中心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进行考察。

(六)公示

根据资格审查、综合考核、体检及考察结果,对拟聘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七)聘用

相关录用人员将根据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相关待遇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63188505,63188840

监督电话:63188376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2024年03月13日

下载附件附件1: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招聘简章.xls

附件2: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3-08,全文共 255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招聘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职数及要求

二、招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沟通能力强,普通话良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班主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

3、有教师资格证或其他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点此查看全文: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2024-03-08,全文共 1485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院校、上海市优质中职培育学校、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应用标杆培育学校、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上海市文明校园。学校占地面积60亩,有普陀、杨浦两个校区,下设食品、商贸和计算机三大专业群。建有3个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焙烤、国际商务和物联网技术)和1个国家级实训基地(现代物流),西点/糖艺和西餐烹饪3个项目的世界技能大赛上海选手集训基地,电子商务实训室、智能化图书馆等先进的教学设施。

为推动学校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岗位、职数及要求

二、招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沟通能力强,普通话良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班主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

3、有教师资格证或其他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报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发送至shsmyxx_hr@126.com,报名邮件须包含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并填写完整

(2)个人简历

(3)身份证(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非沪籍的社会人员提交居住证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暂未拿到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盖章的成绩单;持海外学历的,需提供海外学历证书和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个人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注意事项:

(1)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应聘岗位+姓名+专业+学历,并保证所有附件资料齐全;

(2)《公开招聘报名表》中填写信息须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3)个人条件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资格审查

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须保证真实有效,学校根据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考核通知。

3、考核

教师岗位招聘采用的考核方式由面试、专业科目笔试、试讲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形式为现场考核,考核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主要考核应聘者师德师风、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等。

4、体检

考核合格者学校将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学校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胡老师 沈老师

联系电话:021- 65975980

监督电话:021- 62876948

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

2024年03月08日

下载附件附件:上海市贸易学校《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2024年度事业单位自主招聘公告

2024-03-04,全文共 1266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2024年度事业单位自主招聘公告

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是隶属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上海交通行业发展研究、决策咨询、规划设计、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等职责。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人才结构,完善人才梯队建设,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综合交通规划岗2名;综合交通研究岗1名;地下结构工程咨询岗1名。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一)招聘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2、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及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备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4、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5、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6、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岗位职责和条件: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请认真填写附件《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自主招聘人员报名信息表》(本人签名必须手写),并将《信息表》、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资格证书、个人技术小结以及其他能反映个人专业素质的相关材料,扫描并合并为1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hr@ shjt.org.cn。邮件名称:应聘岗位+本人姓名,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报名表或者个人简历,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作无效报名。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16:00。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应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须作出承诺,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二)资格审查

本单位采用网上审核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三)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由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实施,逐一面谈,主要了解应聘者的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并就专业技术领域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四)体检与考察

根据专业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统一组织到本市公务员招录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同时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以及应聘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公示与录用

通过资格审核、专业考核、体检和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经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联系电话:021-33390523

监督电话:021-33390521

附件:《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自主招聘人员报名信息表》

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2024年03月04日

下载附件附件1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自主招聘人员报名信息表.doc

展开阅读全文

最新上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政策全文解读

2024-01-28,全文共 1421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索取号:0024204128/2024-00010

发布机构: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沪民规〔2024〕1 号

实施日期:2024-02-01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3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二、相关事项

(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入住养老机构,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相关规定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号)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修订背景

养老服务补贴是本市针对困难老年人的一项服务保障制度,通过非现金形式发放,为身体有照护需求且经济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原《通知》明确了不同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等级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的补贴金额。但距离上次标准调整已近5年,彼时规定的规定的补贴标准已难以适应本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

考虑到原《通知》总体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对具体标准金额和少部分条款内容简易修订后继续实施。

政策修订过程

2023年5月,市民政局结合主题教育相关工作开展了针对全市20余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区、街镇养老服务补贴管理人员的调研。了解到现有标准下,养老服务补贴机构招录专业护理员困难,护理员服务意愿不强的问题。9月,与市财政局就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重点研究,讨论增加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并正式向市财政局征求了意见。12月,综合多方意见,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了各等级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增加各级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以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为1级的低保家庭老年人为例,其每月可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从960元增加至1110元。

二是提高了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可享受补贴的标准。文件修订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全额享受相应补贴。

《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的1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中国民法典分编草案关于继承规定全文解读

2024-01-26,全文共 3502 字

+ 加入清单

中国民法典分编草案关于继 承规定有四章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百九十八条 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第八百九十九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九百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

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九百零一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但法律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第九百零二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百零三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九百零四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 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九百零五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九百零六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九百零七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 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九百零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九百零九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九百一十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九百一十一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九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四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五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六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第九百一十八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个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个公证员办理的,应当有一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第九百一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九百二十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九百二十一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九百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九百二十三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

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 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九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

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九百二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九百二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保管遗产;

(三)处理债权债务;

(四)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第九百二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第九百二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九百三十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九百三十一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 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二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分割遗产的,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九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九百三十四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九百三十五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 处理。

第九百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九百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 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九百三十八条

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丧葬费、遗产管理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九百三十九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九百四十条 遗产已经分割的,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和所欠税款可以不负 偿还责任。

第九百四十一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超过法定继承

遗产实际价值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 偿。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调整免征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全文解读

2023-12-12,全文共 2272 字

+ 加入清单

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公告

2023年 第32号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

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7日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

4.对按照GB/T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纯电动乘用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续驶里程不低于120km。

5.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1600时,Y≤0.0048×m+8.60。

6.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7.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6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6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19578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8.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同等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25%;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30%。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g)不高于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对按照GB/T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

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做要求。

四、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2.燃料电池汽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乘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

不低于3.0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400W/kg;燃料电池商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4.燃料电池汽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展开阅读全文

2024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公布

2023-11-25,全文共 3310 字

+ 加入清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3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方式与安排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市和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外语为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外语考试分为笔试和听说测试,笔试不含听力,考试时间为90分钟;听说测试(含听力),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分批次开考,时间为30分钟。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分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1月合格性考试采用机考方式,多科混排同时开考;6月合格性考试采用笔试方式。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

信息技术为合格性考试,采用机考方式分批次开考,考试时间为60分钟。

(二)考试安排

1.合格性考试

2.等级性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二、成绩呈现与报告

(一)分值与等第

各科目考试满分为100分。其中外语笔试满分为80分,听说测试满分为20分。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和信息技术科目,合格性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以考试分数的标准分值划定。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该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A、B+、B、B-、C+、C、C-、D+、D、E共五等11级,其中A+约占5%,A、B+、B、B-、C+、C、C-、D+各约占10%,D、E共约占15%,E为考试有效成绩低于标准分值或约占5%。

(二)成绩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并统一制作考生成绩单,发放到各区,由各区招生考试机构发放至学校及考生本人。

三、报名与报考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具体负责。

(一)报名

1.报名对象

首次参加考试的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提供。

首次参加考试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年满18周岁的社会人员、取得初中毕业或结业证书的社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报名。

已参加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学生无需再次报名,可直接进行报考。

每位学生完成报名后,取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号,报名号是学生在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2.报名时间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两次报名:

第一次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可报考2024年1月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合格性考试,以及2024年1月的语文、数学、外语合格性考试。

第二次报名时间为2024年4月,可报考2024年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级性考试,以及2024年6月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合格性考试。

(二)报考

学生完成报名后进行相应科目的报考,完成报考后须核对报考信息并签字确认,方能参加该科目的考试。

1.合格性考试报考要求

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须报考合格性考试;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报考合格性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报考。

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中留级、办理正式休学手续后复学,或因其他原因未参加相应年级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的学生,均须按目前所在年级报考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①语文、数学、外语合格性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合格性考试仅限本市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在籍学生报考。参加春考或秋季高考的本市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在籍学生可用春考或秋季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②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合格性考试

2024年1月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报考对象及要求为:凡报考过相关科目的考生,因缺考或成绩不合格,可选择报考对应科目;未取得相关科目合格成绩的高三在籍在读学生和参加2024年高考报名的“其他考生”,可选择报考相关科目。

2024年6月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7门合格性考试报考对象及要求为:高一在校生只能报考信息技术科目;高二、高三在校生及“其他考生”可选择报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等科目。

2.等级性考试报考要求

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参加过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往届生若已取得该科目的合格成绩,可直接报考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

考生报名参加高考时(高考报名成功即视为参加,下同),其选定的等级性考试不得超过3门科目,且均只能参加一次考试,报考后不可更换考试科目。

(三)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就读学生的报考工作

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须学籍转入本市,下同),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持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在报名期间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认定。

成绩认定仅限于本市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历史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不予认定。

考生申请认定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为合格后,不可再参加其已认定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学生也可报考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其在外省市参加的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不再予以认定。

未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其他考生”如需申请外省市成绩认定,可参照外省市成绩转入管理办法执行。

四、考务管理

(一)考试组织

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由市和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监考教师由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同一考场内的监考教师和考生不得全部来自同一所学校,本校学生不得安排在本校考点参加考试”的原则进行安排。

考试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进行。笔试科目和外语听说测试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信息技术科目考试由各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考点设置、考场编排。

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高中学校在统一时间段内组织实施,采用现场评分的方式进行。区招考机构选聘两名测试监察员到各考点,负责监督指导考试管理和测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试卷保管

试卷保管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相关规定执行。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管由市、区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评卷安排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选聘工作另行发文。评卷工作将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四)成绩复核

考生若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规定时段内,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edu.cn)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答题纸姓名、报名号等是否与考生本人对应,试题有无漏评、漏阅,小题得分是否漏计,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不重新评卷,不予查阅答卷。复核结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edu.cn)反馈考生。

五、其他说明

(一)合格性考试成绩有效期

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始终有效。

(二)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

自2024年起,等级性考试成绩均当年有效。2020学年及之前入学的本市高中在籍学生,获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6号)执行,其等级性考试成绩保留至2024年有效。2022年及之前获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的“其他考生”,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6号)执行;“其他考生”在2023年获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保留至2024年有效。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办法

2023-11-11,全文共 1896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就业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监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就业资金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财政性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指用于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工作需要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等。

本通知所称就业资金违法行为,是指申请、使用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行为。

二、工作职责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促进就业相关文件制定和风险评估,是本级就业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对本级业务经办机构审核或发放资金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职责;依法受理涉嫌就业资金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市、区就业促进中心等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履行就业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宣传引导职责;负责落实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优化资金风险预防和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案件或线索,经初步核实后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侦办职责范围内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做好案件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相关部门;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就业资金监管工作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政策、服务举措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管好、用好就业资金。落实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形成就业资金监管闭环的重要环节,要切实将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的制度性安排落实落地。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同维护资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加大就业资金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营造共同维护就业资金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涉嫌就业资金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要积极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就业资金监督。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曝光欺诈骗取资金典型案件,依法对违法对象开展信用惩戒,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防职务犯罪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加大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力度,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就业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查办涉嫌违法案件的合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查办协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沟通政策及案件情况,研究落实案件移送交接,加强就业资金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要建立就业资金违法犯罪案件管理台账,对案件调查、移送、立案、侦办、结案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归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震慑作用,推进建立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就业资金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本通知自2021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日。涉及失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查处、移送规定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4日

展开阅读全文

202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2023-11-10,全文共 1840 字

+ 加入清单

2023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规〔2021〕7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业考”)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方式与安排

中职学业考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市和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考试方式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语文、数学科目采用笔试方式,时间均为100分钟。

英语科目分设笔试(含听力测试)和口语测试,笔试时间为90分钟,口语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单独组织,每场考试时间为10分钟。

信息技术科目采用机考形式分批次开考,每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

(二)考试安排

二、成绩呈现与报告

(一)分值与等第

各科目考试满分为10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为90分,口语测试满分为10分。

语文、数学、英语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根据学生相应科目的得分,按获得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分为A+、A、B+、B、B-、C+、C、C-、D+、D、E,共五等11级。其中A+约占5%;A、B+、B、B-、C+、C、C-、D+各约占10%;D、E共约占15%,E为卷面有效成绩低于标准分值或约占5%。

信息技术科目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档,60分及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等级为“E”的学生,信息技术成绩为“不合格”的学生,由其所在学校自行组织补考。补考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

(二)成绩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对中职学业考成绩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并统一制作考生成绩单,发放到各区,由各区招生考试机构发放至学校及考生本人。

三、报名

中职学业考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具体负责。

在籍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系统统一提供。每位学生完成报名后,取得中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号,报名号是学生在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学生完成报名后须核对相关信息并由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方能参加考试。

本市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中,2022学年入学的二年级学生(不含中高职贯通、五年一贯制、中本贯通、外招和成人中专等学生),以及2022学年入学的新疆、西藏(含青海)内职班学生均须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4门科目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名。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专科学校、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上海市马戏学校、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舞蹈学校等艺体类学校的在籍学生,由学校组织自愿报考。

每位学生原则上仅有1次报考机会。因留级、办理正式休学手续后复学等原因转入的学生,均须同期报考中职学业考。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等职业教育电子与信息大类专业学生可免考信息技术,其成绩记为“免考”。

四、考务管理

(一)考试组织

中职学业考由市和区招生考试机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监考教师由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同一考场内的监考教师和考生不得全部来自同一所学校”的原则进行安排。

考试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进行。笔试科目和口语测试需在标准化考点进行。信息技术科目考试由各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考点设置、考场编排。

(二)试卷保管

试卷保管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相关规定执行。试卷的领取和保管由市、区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评卷安排

中职学业考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选聘另行发文。评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四)成绩复核

考生若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规定时段内,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edu.cn)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答题纸姓名、报名号等是否与考生本人对应,试题有无漏评、漏阅,小题得分是否漏计,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不重新评卷,不予查阅答卷。复核结果仅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是否合格。复核结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edu.cn)反馈考生。

五、成绩有效期

学生在中职在读期间取得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其毕业当年有效。

六、考试费用

学生参加考试的费用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