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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全文

2021-11-24,全文共 4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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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21年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后,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强化顶层设计、规划引领、规范治理、精细管理,着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规模,努力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美好居住生活的向往,从供给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服务上海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软实力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础制度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空间布局

统筹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发展区域,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深挖潜力,推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进一步从严管理。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租赁住房用地投资新建的全自持租赁住房,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以政府引导、自愿申请为原则,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布局,强化供需适配,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继续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新建、配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结合区域规划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联合认定,并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等工作有效衔接。

系统评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以进一步完善符合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明确准入条件,严格租赁管理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区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类型,健全房源周转循环使用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管理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继续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市、区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的,出租单位应当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有关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三)提升居住品质,稳定租赁价格

规范和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设计。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适当配置三居室等大户型;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并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配置公建配套和商业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初次定价和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水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但不得预收超过一个季度以上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三、支持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支持乡镇统筹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等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集体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稳妥推进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以及收益分配和利益平衡机制。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在联合认定且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公共服务和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可承载、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加强统筹规划,将各产业类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既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经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可以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对新实施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房屋管理、规划资源、建设管理、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查改建方案后,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以及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限应当达到5年以上。

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继续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主要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配建不少于15%的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并鼓励各区统筹配建面积,集中实施配建。集中实施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先于商品住房供地或者同时供地。单独选址的租赁住房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分期收取。

(二)财税支持政策

按照政策申请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优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分配使用,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中认定纳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予以重点支持。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汇总提供税务部门。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水电气价格政策

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汇总提供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四)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落实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积极配合推进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在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安全和规范运行的前提下,试点推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五)国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国资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和“稳定器”“压舱石”作用。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主业从事住房建设的市、区国有企业,应当发挥集中新建全自持租赁住房的主力军作用。对市、区国有企业参与的上述专项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对业绩指标的影响,由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

(六)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或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街道(乡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四、组织实施

(一)市、区协同,统筹推进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加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牌子,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管理、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相应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

(二)建设平台,规范管理

加快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覆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单位、居民持有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全量房源,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查询、申请、审核、签约全程网上办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推进“一网统管”应用场景落地。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规范项目运营管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定期进行通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各区、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一图读懂《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注:本文信息及图片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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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官方政策)

2024-03-05,全文共 1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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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区筹房源)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我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

4、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完整)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含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出示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中心拉取】;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需提供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的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件(加盖公章)等资料。

四、供应标准

1、单身及家庭标准

单身申请人或者三人以下申请家庭(含三人)的,可以申请一套两居室以下房屋(含两居室);三人以上申请家庭的,可申请一套三居室以下房屋(含三居室)。

2、合租标准

符合条件的二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两居室;符合条件的三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三居室。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自愿组合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合租的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房屋租金由主申请人代表全体申请人统一向公租房运营机构予以支付。自愿组合承租的单身申请人和申请家庭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单位标准

单位集体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参照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的标准,拆套安排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入住。单位集体申请承租的,应保证其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受理地址:闵行区秀文路600号,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F04-12号窗口

联系电话:62966175

工作时间:6月15日—9月15日: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9月16日—次年6月14日: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相关政策及申请表下载可登录“闵行区公共租赁房信息平台”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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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租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2023-01-12,全文共 4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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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

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供应条件)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

(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第四条(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配租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六条(供应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八条(资格审核)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租赁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条(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巡查检查)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数字化转型)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附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应备案表(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样表)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情况检查记录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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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押金多少钱

2023-03-16,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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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押金多少钱?

解答: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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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租房准入资格(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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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度春季招聘公告

2024-03-13,全文共 1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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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度春季招聘公告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是中国农业银行股改上市后设立的第一家境内全资子公司,是农银集团综合化经营的战略业务单元和服务客户的重要手段。注册资本95亿元,注册地上海。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坚持服务农业银行集团战略,回归租赁业务本源,坚持“绿色租赁”理念,深耕三农、航空航运、新能源、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等重点业务领域,截至2023年底资产规模为1013亿元。公司充分发挥与母行密切联动的集团合成优势,针对全产业链条各环节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专业化、综合化的金融租赁服务方案,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为建立一支具备专业运营和管理能力的人才队伍,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现面向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诚挚邀请境内外有志于投身金融租赁事业的青年才俊加盟。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热忱期待与您携手同行,共创辉煌!

一、招聘需求(6人)

1.综合营销岗。主要负责相关业务领域的行业研究、租赁项目营销、尽职调查、租后管理与客户关系维护。

2.信息技术岗。主要负责信息科技相关工作。

3.人力资源岗。主要负责人力资源相关工作。

二、招聘条件

1.学历要求。

境内外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并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毕业。其中,境内院校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境外院校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证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如届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3.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较强的开拓创新、研究分析、文字综合、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大学英语六级(CET6)425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八级合格,或托业(TOEIC)听读公开考试715分及以上,或新托福(TOEFL-IBT)考试85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考试6.5分及以上。

5.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从业人员的有关要求,以及亲属回避相关规定。

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应聘条件和具体要求见中国农业银行招聘网站(https://career.abchina.com.cn)职位详情。

三、招聘流程

1.报名

2.笔试

3.面试

4.体检

5.签约录用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方式:应聘者请登录中国农业银行招聘网站(https://career.abchina.com.cn)或“中国农业银行人才招聘”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注册、填写简历、选择职位并投报简历。

2.报名时间:即日起—2024年3月31日。

五、注意事项

1.应聘者应坚持诚信原则,准确、完整填写简历和资料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性,如与事实不符,我司有权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解除相关协议约定,后果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2.各项招聘安排以中国农业银行招聘网站(https://career.abchina.com.cn)及“中国农业银行人才招聘”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为准,请应聘者持续关注。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我司将通过农行招聘网站站内信和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入围笔面试人员后续流程的具体时间和形式。应聘者的手机号码、邮箱等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务必及时登录招聘系统进行更新,以确保通信畅通。

5.职位投报成功后再编辑“个人中心”—“我的简历”的内容,将不会同步更新已投报完成的简历信息。如需修改,请在“我的投递”中取消申请后重新投报。

6.根据岗位需求变化及报名情况等因素,我司有权调整、取消或终止个别岗位的招聘工作,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本次招聘享有最终解释权。

7.咨询方式:nyjzhr@abcleasing.com。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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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2023

2023-01-13,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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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为依据)

二、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ps: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方式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多主体供给。根据项目建设主体的不同,有的由产业园区、用人单位自建,面向本园区、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有的由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新建、改建,面向社会符合条件对象供应,采用向单位整体出租和向个人分散出租相结合的方式供应。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应,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入住的对象通过单位或由本人直接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方提出申请,由出租方进行审核,其中在本市的住房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予以核查;通过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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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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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汇总表

2023-03-30,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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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摄图网 ID:401267568 )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价格一览

房源项目
地址租金参考价格
房源介绍
上海地产城方璟智公寓闵行区申虹路1500弄单间租金:3226-3767元/月
一居室租金:5063-6189元/月
二居室租金:7361-1052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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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开汇社区徐汇区龙川北路777弄一居室租金:4800-7900元/月
二居室租金:9900-12200元/月
三居室租金:12900-139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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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宽庭江湾社区杨浦区国泓路392弄一居室租金:4390-9360元/月
二居室租金:8460-10150元/月
三居室租金:11870-126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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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新黄浦*筑梦城 吴泾租赁社区育莲路66弄一居室租金:3296.1-5576.4元/月
二居室租金:5695.5-6573.3元/月
三居室租金:7052-766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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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新黄浦*筑梦城 梅陇租赁社区曙丰路100弄一居室租金:4104-5932.8元/月
二居室租金:6416.6-7184.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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璟耀公寓浦东新区济明路533号一居室租金:6021-7821元/月
二居室租金:8372-10862元/月
三居室租金:12092-156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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璟滨公寓浦东新区济明路518弄
一居室租金:6150-9536元/月
二居室租金:8555-13117元/月
三居室租金:12290-1993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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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有家*康涵社区浦东新区浦三路4800弄一居室租金:2445-362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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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人才公寓*西苑静安区万荣一路89弄3号一居室租金:4729-6003元/月
二居室租金:7057-781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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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屿屿果*醉白池店(西区)松江区永隆路333弄1-8号一居室租金:2585-4867元/月

二居室租金:5228-5883元/月

三居室租金:616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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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宽庭光华社区
杨浦区学德路27弄一居室租金:3400-9830元/月
-
中建幸孚+公寓松江点松江区施园路299弄一居室租金:2338-3712元/月

二居室租金:4923-5245元/月

三居室租金:5690-6065元/月

-
ps:更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上线后将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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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租房租赁管理政策图解

2023-01-12,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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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制定依据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注:本文图文信息源于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房可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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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璟耀公寓房源地址+租金+介绍

2023-01-13,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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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璟耀公寓

计划供应时间:2022-12-30

项目地址:济明路533号

预计租金水平:4.3元/平米/天~4.8元/平米/天

项目供应范围:全市

出租单位名称:上海地产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5000585958

项目介绍

璟耀公寓项目所在地区是陆家嘴和世博地区的延伸。轨道交通7号线后滩站位于项目北侧500m

范围内,项目所在的上钢社区内有卢浦大桥、打浦路复线隧道、龙耀路隧道、地铁7、8、13号线,交通便利。

项目共有房源934套,项目计划2022年第四季度面市。项目定位为“高能社区”。项目将以精装修形式对外租赁经营,规划打造一个环境舒适、配套齐全,具有人性化景观空间,面向25-45岁城市中青年人才的中高端租赁住宅区。

项目主力户型为一房(约48㎡),两房(约70㎡)以及三房(约100㎡)。

项目预计配套有:早教培训、运动健康、美容、康养、轻餐饮、便利店、重餐饮、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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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产城方璟智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地址+租金

2023-01-13,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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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上海地产城方璟智公寓

地址

申虹路1500弄

户型+套数+租金

1、单间

套数:总计84套

面积:32.2平方米

租金:3226-3767元/月

2、一居室

套数:总计170套

面积:63.93-66.9平方米

租金:5063-6189元/月

3、二居室

套数:总计64套

面积:87.5-101.55平方米

租金:7361-10522元/月

ps:保障性租赁住房(保租房)可以在“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APP和支付宝小程序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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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怎么样

2023-03-08,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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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怎么样

解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户型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保租房供应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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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陇租赁社区保租房房源介绍

2023-03-16,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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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陇租赁社区租房房源介绍

◆社区占地面积:22680.2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83039.25平方米;

◆容积率:2.6;

◆绿化率:35%;

◆总套数:1315套;

◆总楼栋数:6栋;

◆楼层总高:23-24层;

◆车位数量:约636个。

主入口距离上海地铁15号线步行十分钟以内,前往徐汇、长宁各大商务区的出行通达、便捷。周边配套齐全成熟,3公里生活圈内商业、商务、医疗、教育资源优质丰富。社区被授予“上海市市级人才公寓”、“梅陇镇人才公寓”的荣誉称号。

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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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吴泾租赁社区保租房房源介绍

2023-03-17,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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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吴泾租赁社区租房房源介绍

◆社区占地面积:50344.1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185698.21平方米;

◆容积率:2.7;

◆绿化率:35%;

◆总套数:2801套;

◆总楼栋数:10栋;

◆楼层总高:23-26层;

◆车位数量:约1190个。

自带近4000平方米的下沉式商业广场。上海地铁15号线位于社区东侧约700米,周边3公里范围内分布知名高校、高新园区、购物中心等,生活配套设施齐全。

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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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哪些人可以申请

2023-03-07,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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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哪些可以申请

解答: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住房困难认定标准

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

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拓展阅读: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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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租多久

2023-03-07,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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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多久

解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租赁期限规定:

(图源:房可圆)

注意: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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