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技能证书可以抵扣个税呢
2023-06-06,全文共 2029 字
+ 加入清单技能证书可抵扣个税清单 | ||
安检员 |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员 | 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轨道列车司机 | 乳品评鉴师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 贵金属首饰玉宝玉石检测员 | 乳制品加工人员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锅炉操作工 | 缫丝工 |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执照人员 | 锅炉设备检修工 | 森林消防员 |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 | 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焊工 | 设备点检员 |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 设备调试工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 | 合成氨生产人员、尿素生产工 | 社会体育指导员 |
口腔修复体质作工 | 合金精加工工 | 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
炼钢人员 | 河道修防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 生殖健康咨询师 |
美发师 | 化工总控工 | 手工木工 |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织造人员 |
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 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 水工监测工 |
印染前处理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 | 黄酒酿造工、果露就酿造工 | 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
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 机场运行指挥员 | 水泥、石灰、石膏及制品制造员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机床装调维修工 |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 水泥生产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
重冶火法冶炼工、电解精练工 | 机动车检测工 | 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
( (粮油)仓储管理员 | 机械热加工人员 | 水生产处理工 |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
.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 水文服务人员 |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 水文勘测工 |
安全评价师 |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力器件和集 | 计算机制造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
保安员 | 家畜繁殖员 | 特种作业人员 |
保健调理师 |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
保健服务人员 | 建筑安装设施工人员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
保育员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
变电设备检修工 | 健康管理师 | 土木工程建筑设施工人员 |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 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 |
玻璃钢制品工 |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员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 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
不动产测绘员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 纤维检验员 |
餐饮服务人员 | 金属轧制人员 | 纤维预处理人员 |
仓储人员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 |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
测绘服务人员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茶艺师 | 井下支护工 | 消防员 |
车工、铣工 | 景泰蓝制作工 | 信息通信网络服务人员 |
成电路装调工 | 酒、饮料及精致茶制造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
打的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 |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 | 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
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 矿山救护工 |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
地勘崛进工、地质实验员、物探工 | 矿物采选人员 | 信息通信网络中端维修员 |
地勘砖探工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压缩机操作工 |
地址勘察人员 |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 |
地质调查员 | 炼焦工 |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
电工 | 炼焦煤制备工 |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 炼焦人员 | 药物制剂工 |
电切削工 | 炼铁人员 | 药物制剂人员 |
电线电缆织造工 | 粮油加工人员 |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
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 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 | 印染染化料配置工 |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 美容师 | 印染人员 |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 | 民航安全检查员 | 应急救援员 |
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 民航乘务员 |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 |
防腐蚀工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
防水工 | 模具工 | 游泳救生员 |
房屋建筑设施工人员 | 木制品制造人员 | 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
纺纱工 | 酿酒师、品酒师 | 有害生物防制员 |
纺纱人员 | 农产品实物检验员 | 有机合成工 |
纺织品和服装裁剪缝纫人员 | 农机修理工 |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
纺织染色工 | 农药生产工 | 育婴员 |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 | 农药生产人员 | 沼气工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农业技术员 | 整经工、织布工 |
服装制版师 | 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 证书首字母H-S |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 农作物植保员 | 证书首字母T-Z |
工、金属材精整工 | 评茶员 | 织造人员 |
工程测量员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制冷工 |
工程机械维修工 | 起重装卸机操作工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工业废气治理工 |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
工业废水处理工 | 汽车维修工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工业固体服务处理处置工 | 汽车整车执照人员 | 中式烹调师 |
工业气体生产工 | 汽车装调工 | 中药炮制工 |
工艺美术制品制作人员 |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 钳工、磨工、冲压工 |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
孤残儿童护理员 | 桥隧工 | 重有色经书冶炼人员 |
广播电视天线工 |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 重治湿法冶炼工 |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 | 燃气轮机值班员 | 助听器验配师 |
筑路工 |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7494 字
+ 加入清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二)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经费核拨到企业或委托的签约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各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核拨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本市监狱、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双证融通培养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培训项目、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述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补贴在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同时废止。
上海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
2022-09-20,全文共 504 字
+ 加入清单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有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社局官微
联勤保障部队2023年第二批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公告
2023-12-15,全文共 3476 字
+ 加入清单联勤保障部队2023年第二批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联勤保障部队2023年第二批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岗位
主要有保管员、检修工、计算机操作员、司机、修理工、卫生员、炊事员、文印员等专业技能三级以下文职人员岗位。
二、招考对象
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社会人员(含退役军人)。
三、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明确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有关规定。
(二)资格条件。报考专业技能三级至五级岗位,应当分别取得招考岗位要求的相应专业(工种)的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报考普通工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或者工作能力。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
(三)学历条件。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学历。
(四)年龄条件。年龄大于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出生)。
(五)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六)户籍条件。符合招考岗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七)其他条件。符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
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文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被军队用人单位或者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军队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军队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在同一用人单位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以及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
四、招考程序
(一)公布招考信息。联勤保障部队通过军队人才网(网址:http://www.81rc.mil.cn或者http://81rc.81.cn)和微信公众号“联勤集结号”,发布招考公告和岗位计划。
(二)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招考信息,可以在2023年12月15日8:00至21日18:00,登录军队人才网“2023年公开招考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报名系统”(报名入口),按照报名流程和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认真选择报考单位和岗位。选择岗位时,请务必逐条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相应报考条件,把握不准的可咨询用人单位。
2.资格条件初审。报考人员确定拟报考的岗位后,应先进行资格初审、再完成报名确认,报考不收取报名费。具体程序:①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指定电子邮箱(详见招考岗位计划),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18:00,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②用人单位对填报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一般2天左右反馈初审结果。③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报名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确认无法更改。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用人单位将取消考试考核或录用资格。
资格审查范围包括身份信息、文化程度、职业资格、户籍所在地、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情况,报考人员需根据报考岗位具体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毕业证、驾驶证、职业技能资格证、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符合加分优待政策的军烈属等人员,可随资格审核材料一并上传加分申请(主要说明有关加分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证、入伍通知书、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表彰奖励证书、执行相关任务单位证明,以及需要证明报考人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比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军人或报考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等。
(三)理论考试。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24年1月9日8:00至13日18:00,通过军队人才网打印本人准考证。理论考试于2024年1月14日上午9:00至11:00统一组织,主要测试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对通过报名资格条件审查且取得考试有效成绩的下列人员,享受理论考试成绩加分优待:①军队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加10分。②现役军人、当年退役军人(退役命令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1日)、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军队工作年限满5年的社会用工,以及服役年限满5年的退役军人,加5分。③参加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批准的作战、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社会用工和退役军人,经派出用人单位鉴定表现突出的,加5分。其中,属于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的,加15分;属于现役军人、当年退役军人、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的,加10分。报考人员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规定加分情形的,考试成绩加分分数不累计,按照最高情形确定。
(四)技能考核。联勤保障部队按照计划招考人数1:3的比例,根据理论考试成绩(含优待加分)由高到低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并在军队人才网和微信公众号“联勤集结号”公布。2024年1月底前,统一组织入围人员技能考核,采取现场答辩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和程序办法,以用人单位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为准。
(五)确定预选对象。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总成绩按照百分制折算,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含优待加分)占40%,技能考核成绩占60%,各项成绩和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用人单位按照计划招考人数1:1.2的比例,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对象,其中,技能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作为预选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技能考核成绩、理论考试成绩确定排名。
(六)体检。用人单位统一组织预选对象在军队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3日内,通过用人单位向承检医疗机构申请一次复检。其中,对于可通过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承检医疗机构不予复检,体检结论以初检结论为准。
(七)政治考核。体检合格的预选对象,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政治考核以考核本人政治思想表现为主,重点考核拥护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原则问题、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道德品质、宗教信仰、社会交往、诚实守信和出国(境)等情况,以及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的政治背景和违法犯罪等情况。
(八)确定拟录用对象。对政治考核结论为通过的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按照招考岗位计划人数确定拟录用对象,由联勤保障部队政治工作部统一审核后,在军队人才网和微信公众号“联勤集结号”同步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九)审批录用。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选,按权限审批录用。新录用人员通过审批后,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其到岗工作,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历、职业资格,以及岗前培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人员,取消录用资格。
五、温馨提示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和福利待遇有别于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统一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本次公开招考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以军队人才网和微信公众号“联勤集结号”发布信息为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报考人员需对岗位职责、资格条件和工作动态等情况进行了解的,可详询用人单位,咨询电话可从招考岗位计划中查询。联勤保障部队招考咨询电话:027-59561394。
联勤保障部队2023年第二批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工作最终解释权归联勤保障部队政治工作部。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参观指南(开放时间+预约+交通)
2023-11-01,全文共 363 字
+ 加入清单世界技能博物馆将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为使到馆观众能够享有良好的参观体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开放时间
9:00-17:00(16:00停止入馆);每周一休馆,每周二至周日开馆(国定假日除外)。
2、交通信息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578号(本馆正门面向安浦路)
轨道交通:18号线丹阳路站2号出口,沿安浦路直行
公交车:135路、28路、853路
停车:本馆不设对外开放的社会停车场。周边停车指引:博物馆南侧安浦路地下停车场(收费、车位有限)、东方渔人码头国际中心地下停车库(收费)。
轮渡:宁国路摆渡站(宁国南路10号)
3、票务信息
世界技能博物馆常设展厅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实行全预约制入馆参观。观众可以通过世界技能博物馆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官网等官方渠道进行预约。
4、预约通道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有没有停车场
2023-11-02,全文共 171 字
+ 加入清单答:没有。
世界技能博物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578号,本馆不设对外开放的社会停车场。周边停车指引:博物馆南侧安浦路地下停车场(收费、车位有限)、东方渔人码头国际中心地下停车库(收费)。
建议绿色出行,可乘坐地铁18号线至【丹阳路站】2号出口,沿安浦路直行抵达展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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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预约须知(个人+团体)
2023-11-01,全文共 1410 字
+ 加入清单(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日)
世界技能博物馆将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实行全预约制入馆参观,观众可以通过世界技能博物馆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官网等官方渠道进行预约,预约须知如下。
(一)个人预约须知
1、世界技能博物馆实行全预约制入馆参观,常设展厅向公众免费开放;馆内部分互动体验项目也实行全预约制体验。本馆提前7天向个人观众开放入馆预约通道和互动体验项目预约通道(即您可以预约7日内的入馆参观和互动体验项目),约满为止。为便于预约及参观顺利,请您在预约之前仔细阅读本须知。
2、世界技能博物馆严正声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网络平台、线下机构或个人预约世界技能博物馆参观票。为确保您的利益,避免上当受骗或泄露个人信息,请务必通过官方渠道预约。您可以通过官网、微信小程序等官方渠道进行预约。
3、世界技能博物馆现场不设售票窗口,所有观众需提前进行网上实名登记后预约。每个账号每个参观日至多可预约5人。每个证件号每日只能做一次入馆预约。使用虚拟手机号码完成注册的相关账号将被及时清理,同时取消相关预约。未满
14 周岁(含)的未成年人,须由成年人代为预约,并与预约人同步核验入馆。预约成功后,系统自动发送预约成功的消息通知,请妥善保存。
4、参观当日,请凭本人预约证件原件和预约成功信息入馆参观。
5、鉴于本馆展示空间有限、互动展项较多,从参观舒适度和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将对部分互动展项实行预约制,可预约项目详见预约界面。请注意:须完成入馆预约后,方可进行互动展项的预约。
6、对于使用网络技术预约参观票存在困难的观众,本馆现场提供有关线上预约的咨询和协助服务。
7、若因行程变化,个人预约的取消须在已预约时间段开始之前完成;其中,对互动展项的预约,累计达3次预约未到且未及时取消的,个人帐号将在30天内无法再次进行预约。
(二) 团队预约及讲解服务须知
1、本馆提前7天向团队观众开放入馆预约通道(即团队观众可以预约7日内的入馆参观),团队领队可以登录世界技能博物馆官网进行团队预约。同一时间段可预约团队观众人数上限为50人,约满为止。
2、团队首次预约须在世界技能博物馆官方网站进行实名注册,提交机构统一信用代码等相关资质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约。
3、预约成功后系统会生成入馆所需凭证,团队请严格按照预约时段从团队通道入馆。
4、针对学生团队,为保证参观安全,负责人须在预约时下载并签署电子版《学生团队参观安全责任书》。
5、鉴于本馆展厅空间有限、互动展项较多,为确保预约到馆参观观众有良好的体验感,馆内互动展项的预约,仅开放个人预约,不开放团队预约。通过团队组织参观的观众若希望体验互动项目,请通过个人注册账号进行预约(详见个人预约须知)。
6、团队参观若需要人工讲解,请在线上预约时勾选“讲解服务”。讲解服务仅限一楼总体讲解和序厅装置的讲解,每日人工讲解服务有限,敬请知晓和谅解。
7、若行程有变,团队预约取消需提前至少24小时进行。累计达3次预约未到且未及时取消的,团队注册帐号将在30天内无法再次进行预约。
8、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有意在本馆内组织和开展讲解活动需报本馆审批。
9、若有大型团队,或有特殊参观需求的团队,建议提前与馆方联系,以便做好接待服务。
10、若有疑问敬请来电咨询。
参观咨询
咨询电话:021-55782068、021-5578216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上海市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及补贴标准
2023-11-11,全文共 3770 字
+ 加入清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人社规〔2022〕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3)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
(4)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2)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审核拨付。通过“上海人社”APP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在职人员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支付信息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予以分担,其中各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由院校所在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该项目纳入市与区财力结算,由市级财政先行负担,并按年度与各区进行清算。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技能证书质量管理。将具备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序纳入补贴范围,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评价发证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证书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技能评价,确保技能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化审核。推行补贴申领“全程网办”,在信息审查、补贴申领等环节,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内部信息数据比对校核,做好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院校毕业生等外部信息数据共享和校验,提高审核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和管资金。依托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
(四)抓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强化公示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性合规性做好校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抽查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彻落实。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情况作为本市稳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服务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做好日常管理。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要推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典型案列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工作。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实施。
(二)本通知实施前12个月内颁发但未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本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劳动者可凭发布之日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三)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外,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小程序入口(附二维码)
2023-11-01,全文共 107 字
+ 加入清单世界技能博物馆小程序:微信搜一搜小程序【世界技能博物馆】,点击即可进入小程序。
通过小程序可进行:参观预约、活动预约,还可查看近期展览、参观开放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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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如何确定?
2022-09-13,全文共 673 字
+ 加入清单答: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补贴培训目录制定的相关流程
1、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目的和原则
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是明确政府补贴培训范围需要,只有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培训项目,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并正式对外公布的,才纳入政府补贴培训的范围;二是引导职业培训方向的需要,引导培训机构积极开办这些劳动力市场上有需求的培训项目,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原则,以突出动手能力的培训项目为主;以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培训项目为主;以面上通用性技能的培训项目为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分两种类型:一类是面上通用性的补贴项目,本市各区县都适用;一类是根据部分区县区域性的培训需求,部分区县适用的区域性补贴项目。
2、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方式
(1)培训需求分析汇总。定期向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就广泛征询补贴目录意见,了解有关培训需求,汇总分析本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把握培训需求发展趋势;
(2)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制定补贴标准;
(3)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和标准。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般是每年年初公布,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作适当增补调整。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具体地址+交通指南
2023-11-01,全文共 473 字
+ 加入清单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578号(本馆正门面向安浦路)
2.交通方式:
▪轨道交通:18号线丹阳路站2号出口,沿安浦路直行
▪公交车:135路、28路、853路
▪停车:本馆不设对外开放的社会停车场。周边停车指引:博物馆南侧安浦路地下停车场(收费、车位有限)、东方渔人码头国际中心地下停车库(收费)。
▪轮渡:宁国路摆渡站(宁国南路10号)
世界技能博物馆
世界技能博物馆落户于杨浦滨江,其前身永安栈房为百年历史文化保护建筑。按照“修旧如旧”原则,博物馆在修缮时对永安栈房的八角棱柱、墙面、天花板等进行了保留。
世界技能博物馆以“小动作·大改变”为主题,聚焦“手、脑、心”的协同创新,设有六大核心展区,藏有来自世界技能组织五大洲的39个成员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合作伙伴等提供的与技能相关的珍贵藏品2000余件,开馆后拟先展出800余件展品。
从传统技艺到高新科技,从世界技能故事到中国技艺长廊,在这里,观众可以一站式了解世界技能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真切感受技能创新对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特别是中国在技能领域开拓创新的丰硕成果。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3-12-29,全文共 2133 字
+ 加入清单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是隶属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国家人社部、上海市政府和世界技能组织三方合作共建,成立于2023年9月4日,是中国乃至世界首个聚焦于职业技能的专业博物馆。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具体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管理岗位:综合行政1名。
专技岗位:财务1名。
二、招聘条件及对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品行;
(二)需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工作能力,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详见附件《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
(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五)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六)已参加上海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考试分数达到全市平均成绩(102.9分);且未被本市其他事业单位录用。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17:00止。
(二)报名方法
招聘公告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世界技能博物馆”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本次报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有应聘意向者应下载并如实填写《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公开招聘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报名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的图片版本):
1.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2)外省市社会人员还需提交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023年应届毕业生或根据相关规定可视作为应届毕业生的外省市人员无需提交。
2.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1)国内院校毕业人员:《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详见“学信网”),并同时提供所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
(2)国(境)外院校毕业人员: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笔试成绩证明材料
2023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笔试成绩查询单(包含报名序号、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码及成绩列表)。
4.其它证明材料
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必须提供的语言能力、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证书或其它相关材料,详见《招聘简章》。
应聘人员须将电子版发送至:wsmadmin@rsj.shanghai.gov.cn。文件名为:应聘岗位名称+应聘者姓名(每人限报考本单位的1个岗位)。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报名表或者个人简历等,且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报名材料,视作无效报名。
(三)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意向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对因个人资料填写不全或错误,造成本人未能及时收到报名反馈信息而影响后续考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将对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报名材料审查的应聘人员将会收到通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四)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1∶5比例确定。面试通知为邮件形式,未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面试当天参加面试人员须递交所有材料的原件以供查验。面试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择优录用。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面试成绩于面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未入围者不再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如若体检不合格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作岗位者或者隐瞒重大疾病的,不能进入考察环节。
2、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学习工作经历等。
3、体检或考察阶段,拟录用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的,本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按总成绩排序顺延增补其他体检或考察人选。
(六)人员公示和聘用
根据总成绩、体检、考察等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咨询电话:(021)55780038
监督电话:(021)50725735
监督联系邮箱:rbhangfeng@126.com
请于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期间咨询。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
2023年12月29日
上海崇明招聘专业技术(技能)储备人才32名
2024-01-12,全文共 1177 字
+ 加入清单崇明招聘专业技术(技能)储备人才32名
根据《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人才目录(2023年版)》,经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需求意见,上海市崇明区2024年度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技能)储备人才(以下简称“储备人才”)32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基础理论扎实,学习(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判断、推动执行和组织协调等能力;
(三)年龄不超过32周岁,身体健康(1992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于“双一流”院校的崇明籍大学生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五)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报考上海市崇明区2024年度选调生招录计划、进入选调笔试但最终未被录取选调生的,可择优纳入本次储备人才培养管理。
二、招聘职位
崇明区部分党政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推出的26个储备人才职位,详见下文附件1。
三、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将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崇明区专业技术(技能)储备人才报名表》(附件2)发送至报名邮箱cmqcbrc@163.com进行报名,填报信息须真实有效。首轮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23日。视首轮拟录用情况将适时启动第二轮招募,具体以招募公告为准。
(二)面试选拔。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获得储备人才面试资格,根据面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按1:1比例确定体检和政审人员名单。综合体检和政审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后续通知。
四、培养管理及薪酬待遇
(一)职位安排。根据储备人才的报考志愿、专业特点及用人单位需求等,统筹安排服务单位。
(二)储备期限。储备人才储备期最长为3年,由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薪酬待遇。储备人才的薪酬根据不同学历发放,年薪应发约16-20万元。
(四)户档管理。按照上海市人才政策及上海市户籍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海生源的储备人才相应办理居住证积分手续或者上海市户籍。储备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崇明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五)培养管理。储备人才采取边储备、边使用、边“消化”的方式进行管理。鼓励储备人才在服务期内报考本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岗位;储备期内,参加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考本区岗位)、笔试成绩达到当年度笔试合格分数线,且获得年度考核优秀两次及以上的储备人才,经主管部门考核、体检合格后,可录用至相关事业单位。对合同期满未被服务单位录用,推荐至相关单位仍未被录用的,或者合同期内出现合同终止情形的储备人才,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五、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人/电话:姜老师 021-69696363;张老师 021-69699494
附件:
1.2024年上海市崇明区专业技术(技能)储备人才招聘职位
2.上海市崇明区专业技术(技能)储备人才报名表
职业学校如何申请开展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2022-09-13,全文共 680 字
+ 加入清单答:沪人社职(2022)102号文就评价实施范围、评价依据方式、备案流程、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学校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首先必须申请备案成为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职业学校,满足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
在评价实施范围上,以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高职学校为引领,以大专以上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职业本科)为主体,开设贯通培养专业的中职学校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申报。
在评价依据和方式上,职业学校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评价。评价方式可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等方式。
在备案流程上,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向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本市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技术评估,经技术评估通过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后,列入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管理。
在组织实施上,经备案的职业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面向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向认定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经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职业学校信息及其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上免费查询。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2022-09-07,全文共 303 字
+ 加入清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素养和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上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入口
2022-03-08,全文共 904 字
+ 加入清单登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zscx.osta.org.cn或jndj.osta.org.cn)输入“证件号码”“姓名”中任意一项以及“证书编号”即可查询。
查不到怎么办?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随时在网上查询,不受地域限制,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上查询不到您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请与颁发证书的评价机构联系咨询。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联系方式,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中进行查询。
附:2021版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类别 | |
1 | 焊工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生态环境部 | 准入类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 | 国防科工局 | 准入类 | ||
2 |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 保安员 | 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民航安全检查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
3 |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 消防员 |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森林消防员 | 应急管理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
应急救援员 |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
4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
5 |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游泳救生员 |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 ||||
6 |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 民航乘务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机场运行指挥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
7 |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轨道列车司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国家铁路局 | ||||
8 | 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 ||||
9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 |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准入类 | |
11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
12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准入类 | |
13 | 家畜繁殖员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注:本文信息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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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开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2023-10-31,全文共 938 字
+ 加入清单市人社局介绍,日前,世界技能博物馆开馆时间确定。这座全球首家冠以“世界技能”之名的博物馆将于2023年11月7日免费向公众开放。11月1日起,参观预约通道正式开启,观众可以通过世界技能博物馆小程序、官网等进行实名登记并预约参观时间。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
地址:杨浦区杨树浦路1578号
开馆时间: 2023年11月7日
门票:免费。需提前预约
预约开始时间:2023年11月1日起预约
预约平台:通过世界技能博物馆小程序、官网
世界技能博物馆以“小动作•大改变”为主题,聚焦“手、脑、心”的协同创新,设有“工具与我们的世界”“成功的全球运动”“技能发展与中国”“技能建设美好世界”“技能与基础科学”“技能与工业革命”六大核心展区。藏有来自五大洲的39个世界技能组织成员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合作伙伴等提供的与技能相关的珍贵藏品2000余件,11月开馆时先行展出800余件。从传统技艺到高新科技,从世界技能故事到中国技艺长廊,在这里,观众可以一站式了解世界技能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真切感受技能创新对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特别是中国在技能领域开拓创新的丰硕成果。
作为世界技能组织唯一认可的官方博物馆,世界技能博物馆是中国申办世界技能大赛的一项庄严承诺。博物馆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世界技能组织三方共建,开馆后将充分发挥展示陈列、教育传播、国际交流、收藏保管、科学研究等功能,同时也将被着力打造为世界级现代复合型博物馆新坐标,成为世界技能展示中心、世界技能合作交流平台、国际青少年技能教育基地、官方文献中心。
事实上,世界技能博物馆本身就是一件不可多得的技能瑰宝,其前身永安栈房是百年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建筑风格独特。按照“修旧如旧”原则,博物馆在修缮时对永安栈房的八角棱柱、墙面、天花板等进行了保留,并完美融合了中国元素、上海符号、工匠精神。中庭正中的序厅艺术装置《世界引擎》更是以“八角棱柱”为中轴,组成驱动世界技能发展的引擎,让参观者可以跨越时空与文化,全方位感受技能的独特魅力。
值得一提的是,博物馆还广泛应用了全息投影、红外交互、人工智能等最新数字技术,在带来更加生动、震撼的视觉体验的同时,解锁了诸多新奇好玩的互动体验活动,让观众身临其境,充分感受技能的奇妙与伟大。
上海世界技能博物馆要门票吗
2023-11-01,全文共 236 字
+ 加入清单答:免费预约参观。
世界技能博物馆将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实行全预约制入馆参观。观众可以通过世界技能博物馆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官网等官方渠道进行预约。
微信公众号预约流程
1. 关注世界技能博物馆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GO技博-参观预约】;
2. 进入官方小程序,然后点击左上角【参观预约】;
3. 进入预约通道,选择参观日期、入馆时段,然后点击【预约参观票】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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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2019-12-16,全文共 520 字
+ 加入清单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失业保险制度“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激励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増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费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上限标准申领补贴,补贴标准向地区紧缺职工(工冲)倾斜。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13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补贴申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自取得证书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经办机构将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推动降低群众办事成本,部分省市已经实现补贴申领全程网上办理。但注意补贴申领不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