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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7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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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二)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经费核拨到企业或委托的签约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各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核拨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本市监狱、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双证融通培养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培训项目、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述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补贴在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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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报通知(最新)

2022-12-27,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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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加强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210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调整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线上培训平台使用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210号)(附件1)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既可依托自主开发的线上培训平台,也可委托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开展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用人单位申请备案时需提供申报备案表、告知承诺书、培训方案等申请材料。委托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须在市就业促进中心公布的“白名单”内,还应提供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的协议文本。协议应明确培训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平台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用人单位委托“白名单”以外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的,不再予以培训补贴。

二、申报方式调整

1、本年度在新区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操作的可继续按照《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浦人社〔2021〕13号)相关要求,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系统(http://211.136.105.125:81)”完成项目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用人单位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备案阶段应通过市人社自助经办系统(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惠企点单办”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备案通过的,按照本市关于疫情线上培训的要求在培训前导入名单并完成培训。补贴申报阶段可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证照登录“浦东新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申报系统(http://211.136.105.125:81)”,按要求提供补贴申报相关材料,进行补贴申请。具体可参照《2022年浦东新区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指南》进行申报(详见附件2)。

三、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如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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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综合考试最新政策

2021-03-05,全文共 7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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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基础培训项目综合考试考务管理规程

(2019年11月考试适用)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满足全国各地学员学习心理学知识和心理咨询技能的需要,促进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项目有序开展和品质提升,特制定本规程。

二、心理咨询师培训考务管理遵循科学、公平、规范、有效的原则,保障综合考试顺利实施。

三、综合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安排两次考试,分别在五月和十一月的第三个周六上午9:00-11:30。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卡答题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2019年考试时间为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16日。

四、考务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心理所)总体规划及组织管理,各地已签约的对接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机构)负责本地落地实施。

心理所负责整体设计与管理、制定考务规程、综合考试命题、接收各地机构报考、甄选设置考点、考务组织整体协调、试卷印制及安全送达回收、派员督考、阅卷及核查、发布成绩及查询、证书制作查询、质量分析与督导改进。心理所设立全国考务监督电话:010-64850860。

各地机构负责按照考务规程申报考点、组织报考、设置考场、组织监考、协助发布核查成绩等落地工作。

五、各地机构负责本机构学员考试资质的审核,并为通过心理所初审的考生,集体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部分 考务管理流程

一、考前报考流程及时间节点

1.机构申请考点(截至考前30天内)

2.机构组织学员报考(截至考前30天内)

3.机构整理报考资料(截至考前23天内)

4.机构发送电子版《考生花名册》,心理所进行资质初审(截至考前20天内)

5.根据初审通过的考生人数,统一缴纳考试费。(截至考前18天内)

5.寄送报考资料到心理所(截至考前10天内)

二、考试流程及时间

1.心理所发布考点安排(截至考前18天内)

2.机构设置考场、安排考务人员(截至考前15天内)

3.机构打印并向学员发放考试准考证(考前7天内)

4.心理所派员督导,并送达试卷(考前1天或当天)

5.心理所督考并回收试卷与考场记录(考试当天)

三、成绩发布流程及时间

1.阅卷(考后20天内)

2.机器阅卷成绩发布(考后30天内)

3.考试成绩核查(截至考后45天内)

4.最终成绩发布(考后60天内)

5.发放证书(考后90天内)

第三部分 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考生报名管理

1.各地机构做为报考考点,负责组织学员报名,并将报考资料、报考管理费统一提交至心理所。

2.各地机构(报考考点)负责初审考生的资格,考生须符合以下报考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中级以上职称。

(3)大专或本科毕业前一年的在校学生,具有学生证或可出具在校证明。

3.各地机构(报考考点)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学员,分别填写纸质版及电子表单《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生报名表》,电子表单报名表提交后要求考生自行核查信息正确性,须与纸质版报名表完全一致。纸质版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贴上一寸白底证件照片。一份交中科院心理所核查建档,一份由机构存档备查及补考时复印使用。

4.各地机构(报考考点)通过网站jcpx.psych.ac.cn"对接机构管理后台"(用户名为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机构代码,首次登陆后请自行修改。)查询、下载本机构电子表单考生报考信息汇总表,与学员名单及纸质版《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生报名表》验证核对,整理成完整、准确的《心理咨询培训考生花名册》。

注意:各地机构在培训期间,除要求记录学员考勤外,须要求学员提交九科课程的网上电子版单元作业,学员可在jcpx.psych.ac.cn上按照考生预期报考日期选择作业和进行成绩查询。作业成绩达70分以上方可报考(其中,最后一科《观摩演练》课程,因系老师随堂打分,60分以上即可)。注意:任何一科的单科作业成绩不足70分的,将会影响最终的综合考试成绩。单科未达70分以上的考生,须重新提交至成绩达到70分以上。补考学员可以沿用早期已经通过的单元作业成绩。

机构可以通过对接机构管理后台,查询学员单科作业成绩。如有在报考结束后方能完成教学计划的科目,培训机构可在纸版报名表上填写下划线"—"标注,在报考结束后,由培训单位查询管理后台,下载单元作业成绩,按报考人数统一申报单科作业成绩的电子版,发送至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

5.各地机构(报考考点)将核对准确的《心理咨询培训考生花名册》发送到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将纸质版《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生报名表》每份考生资料及附件(含考生身份证、学历复印件等附件)按顺序存放,连同按照每名考生300元标准汇款凭证复印件,快递至心理所。

补考考生可直接复印机构原有存档的纸质版报名表及附件进行报考,原有考生编号作废,随新一批考生按顺序重新编号,报考费100元。

6.考前10日,心理所通过专用邮箱发送确认的报名信息,报名完成。

7.满60名考生的各地机构(报考考点)可在所在城市,申请承办落地考试的主办考点(以下简称主办考点),同一城市有多家机构申请时,合并考点。

报考考点考生不足60人时,以多数考生选填意向为优选项,机构所有考生统一转考至就近主办考点。(考生在电子报名表所选填的转考城市,不作为其确定考点,仅作为考生意向统计使用。)

8.考前7日,心理所向各机构备案邮箱发送电子版《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准考证》(附件3),各地机构(报考考点)打印后盖章发放给考生。

获得批准的主办考点备案邮箱将同时收到心理所发送的保密文件电子版《考点考生名单》及其他《考务标识小样》文件压缩包。

二、考点、考场设置与管理

1.各地机构考生满60人以上,在考试日期30日之前,可申请落地主考点。根据考生人数,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场。申请考点请直接填写电子表单《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点申请表》。考点、考场由心理所根据报考人数统一分配后发布考点,各考点填写《主办考点确认表》。同一个城市有多家机构申请考点时,心理所根据考生人数、场地、组织经验等综合考评后确定承办机构。

2.考点设置要求:

(1)

每个考场按30人(普通标准教室)设计安排,考场相应桌椅、石英钟、监考台、考生物品存储处等设备设施齐全,考场前面设有全景录像。每个考场原则上桌椅单人、单桌、单列排列,桌口朝前,间距80厘米以上。

(2) 考场要求安静、明亮、通风、温度适宜,无其他干扰。

(3) 可以按照要求设置考务标识及相关配套设施。

(4)

每个考点须成立一个考务管理组,设一位主考,若干副主考。每个考场配备两位监考(主、副监考各1人)。配备相应流动监考人员等工作人员,并接受标准考务培训。所有监考在考前需清晰了解《监考守则》

(5)接受心理所派出的督考人员督考。

3.设置考务标识及相关配套要求(心理所统一制定电子版样式,各地机构制作)

(1)考点入口设置 "中科院心理所心理咨询培训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张贴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时间、《考场规则》、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

(3)在相关考场、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识、设置引导指示标牌,工作人员佩戴"监考"胸卡,以保证考生顺畅出入,安全疏散。

(4)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准考证编号。

(5)考生座位桌口朝前摆放,桌角按顺序张贴考生准考证号码,便于核查。

(6)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前台),供监考员摆放试卷、答题卡、拆封考卷工具等必备的考务用具。前方合适的角度,设置考场全景录像,考试全程录像。

(7)考场内设置考生非考试物品存放处,存放严禁考生携带的教材、笔记、手机、电子设备等物品。为每位考生准备"手机封存袋",便于考生标注姓名后上交保存。

(8)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考场内需准备好拆封、装订、密封试卷及答题卡的物品(壁纸刀、2B铅笔、橡皮等)。

(9)打印制作纸版《考点考生名单》(主考考点邮箱收到的保密文件)及其他《考务标识小样》文件压缩包内的标识。

三、考务管理人员配备与管理

1.每个考点须成立考务管理组,由批准的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指派管理人员担任主考,由本考点的转考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主考负责安排并培训每个考场配备的2位监考人员及流动监考等其他工作人员。各机构派出的监考与考生须交叉监考,副主考协助配合主考工作且有权监督考务规程的标准化执行。

2.主考职责如下: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考后的各项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负责本考点试卷等签署封装核查,最终交接给心理所派出的督导人员。

(7)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心理所考试总调度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做好相应工作。严格执行考试期间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内容须经本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3. 监考人员应明确了解《监考守则》并签字,监考职责如下:

(1) 检查考场设备设施准备情况,清理考场一切无关杂物,核准并悬挂石英钟;

(2) 核对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核查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是否填写正确;

(3)宣读《考场规则》,收存考生物品,维持考场秩序,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4)协调、解决、报告考场发生的问题;

(5)发放、回收并按要求封装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及《考场情况记录表》。

4.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流动监考随时检查各考场内石英钟的准时性,监控录像设备全程运转正常。

5.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试卷管理

1.心理所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和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考点评估表》,并密封包装。其中,《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每个考场一份,由主、副监考填写,《考点评估表》每个主考考点一份(放置在第1考场答题卡卷宗内),由督考填写。考试完毕,由心理所派出的督考统一回收答题卡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考点评估表》,心理所统一组织阅卷。试卷交由主办考点承办机构处理。

2.试卷的传送,采取督考与主考交接的办法,实行主考、督考人交接负责制。

3.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1)试卷由心理所考试当天提前1小时送达考点。

(2)考点考试开始前15分钟将试卷送达各考场。

(3)考前5分钟,由各考场监考人员面向考生开启试卷,发放试卷及答题卡。

(4)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负责收齐全部试卷及答题卡,主考验收答题卡与《考场情况记录表》后签字。

(5)主考交接给督考,由督考签字后,当场将答题卡与《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一并按考场封装。督考清点本考点各考场已封装的答题卡与《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考点评估表》,数量符合后,负责运送回心理所。

4.运送试卷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5.试卷启用前,考后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封。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等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心理所处理。

6.评卷工作由心理所负责,采取机器阅卷方式,并在考试结束后的20日内完成。

五、监考工作实施程序与要求

(一)考前准备

1.考点、考场布置,检查考试桌椅、照明电源等设备情况,调试录像设备、石英钟等,保证可正常使用。

2.在考场内外张贴必要的考务标识。

3.设置考生物品临时存放处。

4.清理考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须遮挡或摘除。如有黑板,统一书写考试名称及考试时间。所有考桌桌口一律朝前。

5.主考召开监考人员考务会议,培训与考核考务规程及操作要点,要求并监督监考人员秉公行考,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进行监考,严肃考纪考风。

6.主考、副主考及监考老师应认真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发放,并制定核查考生资格方法,防止代考替考问题发生。

(二)考试期间

1.开考前45分钟,主考宣布考试注意事项后,与各位监考人员校对时间。同一考场主、副监考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等,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膜是否有破损,核对考场,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除主考、督考需随时接收考务信息,及负责记录拍摄的工作人员可以携带手机外,所有监考及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前,手机须上交至考务办公室统一管理,方可进入考场。

2.开考前30分钟,主监考人负责看管试卷及答题卡,副监考人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核对考生身份,指导考生对号入座。主监考监督每位考生用"手机封袋"封装手机并签名,统一放置在桌角,由监考老师统一按照顺序保存。主监考应告知考生一旦在考试期间发现保留的手机,按作弊处理。

3.考试前10分钟,各考场录像启动,各考场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4.开考前5分钟,各考场主监考当众拆封发放试卷,清点、分发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提醒考生查点核对试卷页数。若发现试卷(答题卡)与本场考试内容或数量不符及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5.考试时间到,主考发出开考指令,主监考宣布开始答题。主、副监考分别再次确认《监考守则》,并在上面签字。

6.考试开始后,主监考在前台监试,要求考生坐在指定位置,始终坐成整齐的一列,避免抄袭的可能性。副监考持《考场考生名单》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照片是否相符。

7.考试30分钟后,主副监考交换位置,副监考在前台监试,主监考再次核查考生答题卡上填涂的准考证号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对缺考考生,代为填写考生姓名、使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码,并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缺考考生信息。

8.主副监考均应将手机保持震动,且不得闲谈,保持前后监考位置,随时核对石英钟的时间。所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9.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替考、作弊等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并移交给流动监考人员或主考。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卡和试卷首页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由主副监考签字确认。

10.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场。主监考收取考卷,放置在前台。

11.考试结束前30分钟和5分钟,主监考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12.考试结束时间到,各考场主监考要求考生立即停笔,指挥考生整理考卷。副监考老师按顺序下发保存的手机,放置在桌角。主、副监考检查考生答题卡、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准考证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答题卡,收齐试卷,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三)考试之后

1.主监考整理答题卡,副监考整理答卷。主副监考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字,到考务办公室请主考和督考验收签字后,当场封装上交给主考。

2.主考与督考当场核验,签字交接。副主考监督整个过程规范执行。

3.督考将各考场封装好的答题卡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封装打包,通过安全通道送达心理所。考卷交给主考单位处理。

4.各考点将考场录像视频压缩,文件名标注好考试时间、考点与考场,上传至自己注册的百度网盘内保存,再共享给公共网盘(具体网盘名称和地址将在考务微信群中发布,请注意查看),以备随时核查。

5.心理所负责组织阅卷,人工核验,发布成绩。

六、成绩发布与查询

1.心理所于考后30天内,在心理所官网发布考试机器阅卷成绩。

2.各地机构发布给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发布15日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并由各地机构汇总后发送邮件至考试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申请成绩复核。

3.心理所审核考生学习课时、报考资质,通过电话等手段抽查复审其真实性。

4.心理所于考后第60天,正式发布综合考试最终成绩。学员可通过网站查询自己的最终成绩。

查询方法:http://jcpx.psych.ac.cn,填写姓名,手机号码,出生年月日的8位数字。如:李丽,13901001100,

19890101

5. 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可在三年内申请补考,并缴纳补考考试费100元。补考报考等流程及申报方法均与新生相同。

七、证书颁发

1.综合考试合格的考生,凭考生姓名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可在心理所官网网站jcpx.psych.ac.cn查询培训合格证书。本网站提供长期查询。

2.考试合格考生在上述网站查询无误后,可申请纸板《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负责代收学员的申请和证书费,心理所负责核查及证书制作。

3.证书核发具体操作流程为:

(1)机构根据考生申请,提交考试合格但不需要证书的考生名单及证件号码,并标注申请证书人数,至心理所指定邮箱kaoshi@psych.ac.cn。如全部通过的考生均要求取得证书,则直接标注人数即可。如有考生前期报考信息错误需要修改,或考生证书丢失,需要补发,也请一并标注。

(2)机构根据本批申请人数,按照每人60元证书制作管理费的标准(补发证书40元/人标准),统一向心理所缴纳证书费。

(3)心理所签发证书,并寄送证书及开具的汇款总额发票到各地机构。

(4)各地机构收到证书后,向学员发放证书。

备注:考试前一个月起,均组建考务微信群,在考务群内发布相关信息及进行考务答疑交流,群内发布本次考试各类电子表单,可直接使用手机填写或转发填写。

相关表格附件内容可在机构管理网盘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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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打不开怎么回事

2023-03-23,全文共 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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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要求,原“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已经下线。

现在您可以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的“便民服务”—“常用服务查询”专栏查询培训机构、培训评价证明。

查询入口: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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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考试有专业限制吗

2021-03-05,全文共 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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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基础培训是普及性培训和入门性培训,目的在于普及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知识。从其定位来讲,凡是有意愿学习了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都可以学习,没有学历学位要求;但是,对有志于从事心理咨询相关工作和职业发展的人员而言,还需要参加后续的进阶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必须有学历门槛。

按照现有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心理咨询师的报名条件是: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是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因此,培训机构可以自主设定培训招生条件;但如果学员想未来参加一些专项技能培训并被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可从业资格,应具备最低的学历要求。就现阶段的国家标准来说,就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报考: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初级以上职称;

(3)大专或本科毕业前一年的在校学生,具有学生证或可出具在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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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2022-09-07,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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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素养和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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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一年考几次

2021-03-05,全文共 1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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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全国各地学员学习心理学知识和心理咨询技能的需要,促进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项目有序开展和品质提升,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综合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综合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方式。

每年安排两次考试,分别在五月和十一月的第三个周六上午9:00-11:30。

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卡答题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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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期间作业成绩没达标怎么办

2021-03-05,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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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基础培训综合考试报名有一定要求,要求各科作业成绩均达到70分方可报考综合考试。

每科提交请不要超过三次。单元作业成绩仅做为综合考试前提,不计入综合考试成绩。

综合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各地机构在培训期间,除要求记录学员考勤外,须要求学员提交九科课程的网上电子版单元作业,学员可在jcpx.psych.ac.cn上按照考生预期报考日期选择作业和进行成绩查询。

作业成绩达70分以上方可报考(其中,最后一科《观摩演练》课程,因系老师随堂打分,60分以上即可)。

注意:任何一科的单科作业成绩不足70分的,将会影响最终的综合考试成绩。单科未达70分以上的考生,须重新提交至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每科提交请不要超过三次。补考学员可以沿用早期已经通过的单元作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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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综合考试等级

2021-03-05,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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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基础培训项目这是一个全新的,课程设计参考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内容比原来的考证培训更丰富,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课程覆盖了原来三级教材的内容和部分二级教材的内容。

如果一定要和原人社部的咨询师证书比照等级,可以把本项目证书定位为三级+。

心理咨询现在是非准入行业,国家并没有明确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能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不过心理咨询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从业者须恪守职业伦理,有扎实的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接受过系统的咨询方法和技能训练,最好在专业督导的支持下,经过长时间的个人体验和个案积累,才能独立从事专业的心理咨询工作。参加基础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还不具备独立执业心理咨询的能力,但可以从事一些基础的心理服务工作或在专业咨询师的指导下做一些心理咨询的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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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综合考试科目

2021-03-05,全文共 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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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综合考试只有一科,采取百分制,理论题约占35%,技能题约占65%,考试时长2.5个小时。

题型及数量:

题目分值:

单选题:共250题,每题0.3分,共计75分;

多选题: 共50题,每题0.5分,共计25分。

合格标准:

全部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时间:

由心理所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培训机构协助实施。

初定每年考试两次,分别为5月份和11月份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00-11:30,考试时间2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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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如何确定?

2022-09-13,全文共 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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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如何确定

答: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补贴培训目录制定的相关流程

1、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目的和原则

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是明确政府补贴培训范围需要,只有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培训项目,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并正式对外公布的,才纳入政府补贴培训的范围;二是引导职业培训方向的需要,引导培训机构积极开办这些劳动力市场上有需求的培训项目,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原则,以突出动手能力的培训项目为主;以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培训项目为主;以面上通用性技能的培训项目为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分两种类型:一类是面上通用性的补贴项目,本市各区县都适用;一类是根据部分区县区域性的培训需求,部分区县适用的区域性补贴项目。

2、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方式

(1)培训需求分析汇总。定期向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就广泛征询补贴目录意见,了解有关培训需求,汇总分析本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把握培训需求发展趋势;

(2)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制定补贴标准;

(3)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和标准。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般是每年年初公布,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作适当增补调整。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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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考试成绩公布时间

2021-03-05,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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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心理咨询基础培训综合考试成绩发布流程及时间

1.阅卷(考后20天内)

2.机器阅卷成绩发布(考后30天内)

3.考试成绩核查(截至考后45天内)

4.最终成绩发布(考后60天内)

5.发放证书(考后90天内)

成绩发布与查询

1.心理所于考后30天内,在心理所官网发布考试机器阅卷成绩。

2.各地机构发布给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发布15日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并由各地机构汇总后发送邮件至考试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申请成绩复核。

3.心理所审核考生学习课时、报考资质,通过电话等手段抽查复审其真实性。

4.心理所于考后第60天,正式发布综合考试最终成绩。学员可通过网站查询自己的最终成绩。

查询方法:http://jcpx.psych.ac.cn,填写姓名,手机号码,出生年月日的8位数字。如:李丽,13901001100,

19890101

5. 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可在三年内申请补考,并缴纳补考考试费100元。补考报考等流程及申报方法均与新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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