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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 拟将长期收费

2015-07-21,全文共 2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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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确立差别化负担原则

7月21日,交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修订稿确立收费和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另外,修订稿确立了“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原则,以兼顾保障不同用路群体利益。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今日(21日)介绍,通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努力构建“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的两个公路体系”,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好地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出行需求。

交通运输部今日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相关内容。

魏东指出,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作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大决定,为破解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提供了政策依据,对我国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从零起步,达到了去年底的11.2万公里,里程规模成为世界第一,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公路交通的旺盛需求。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公路网的逐步连线成网以及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对国家财力的需求与可能,以及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政策导向,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特别是新建公路的发展,仍然需要坚持收费公路政策。但是现行《条例》的政策导向、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亟需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魏东介绍,一是现行《条例》已无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券的“借、用、还”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使现行《条例》确立的收费公路主要制度所依据的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为此将需要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二是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在政府财力严重不足的历史条件下,现行收费公路政策的初始导向主要是以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为主。随着公路网不断发展和完善,并考虑到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的实际需要,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加之收费公路政策对调节交通流量的作用,收费公路政策需要从单纯筹措建设资金,向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畅通,实现流量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等综合功能拓展或转换。从国际和国内公路交通网发展实践看,收费与收税制度的选择,主要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选择。普通公路由政府以收税方式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对社会公众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普遍服务;收费公路则由于以对特定用路群体提供效率服务为目标,用路者的使用频次存在较大差异,而宜采用直接收费的方式,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用路者负担,解决税负不公平问题。通过《条例》的修订,努力构建“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的两个公路体系”,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好地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出行需求。

三是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网络化运营和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现行《条例》制定时,有关制度设计是立足于当时尚未成网的公路发展实际的。随着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高速公路由分割式的路段管理逐渐转变为集中统一的路网管理,2015年底将基本实现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而现行《条例》中以路段为单位核算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模式,难以适应高速公路的网络化运营,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网的整体性和通行服务效率。此外,多年来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收费公路的养护经费由通行费收入负担。目前成品油消费税中交通转移支付资金仅能满足现有普通公路一半的养护管理资金需求,不具备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支出责任的能力,高速公路养护资金在偿债期和经营期结束后,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

四是现行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的功能逐步减弱。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还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合理定价、收益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难以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或调节过高的利益获取。对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在减弱。此外,高速公路改建扩容政策不清晰,待建高速公路项目引资难成为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实施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五是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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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全文

2021-11-24,全文共 4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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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21年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后,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强化顶层设计、规划引领、规范治理、精细管理,着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规模,努力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美好居住生活的向往,从供给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服务上海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软实力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础制度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空间布局

统筹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发展区域,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深挖潜力,推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进一步从严管理。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租赁住房用地投资新建的全自持租赁住房,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以政府引导、自愿申请为原则,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布局,强化供需适配,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继续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新建、配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结合区域规划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联合认定,并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等工作有效衔接。

系统评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以进一步完善符合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明确准入条件,严格租赁管理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区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类型,健全房源周转循环使用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管理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继续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市、区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的,出租单位应当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有关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三)提升居住品质,稳定租赁价格

规范和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设计。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适当配置三居室等大户型;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并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配置公建配套和商业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初次定价和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水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但不得预收超过一个季度以上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三、支持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支持乡镇统筹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等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集体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稳妥推进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以及收益分配和利益平衡机制。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在联合认定且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公共服务和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可承载、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加强统筹规划,将各产业类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既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经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可以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对新实施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房屋管理、规划资源、建设管理、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查改建方案后,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以及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限应当达到5年以上。

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继续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主要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配建不少于15%的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并鼓励各区统筹配建面积,集中实施配建。集中实施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先于商品住房供地或者同时供地。单独选址的租赁住房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分期收取。

(二)财税支持政策

按照政策申请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优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分配使用,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中认定纳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予以重点支持。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汇总提供税务部门。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水电气价格政策

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汇总提供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四)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落实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积极配合推进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在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安全和规范运行的前提下,试点推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五)国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国资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和“稳定器”“压舱石”作用。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主业从事住房建设的市、区国有企业,应当发挥集中新建全自持租赁住房的主力军作用。对市、区国有企业参与的上述专项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对业绩指标的影响,由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

(六)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或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街道(乡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四、组织实施

(一)市、区协同,统筹推进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加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牌子,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管理、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相应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

(二)建设平台,规范管理

加快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覆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单位、居民持有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全量房源,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查询、申请、审核、签约全程网上办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推进“一网统管”应用场景落地。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规范项目运营管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定期进行通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各区、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一图读懂《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注:本文信息及图片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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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实施意见全文

2023-08-18,全文共 3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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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和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大任务,依托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强化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面向全球着力引进一批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发现并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或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到2025年,遴选并支持10名以上"明珠高峰人才"、300名以上“明珠领军人才"、600名以上“明珠菁英人才"、1000名以上”明珠工程师",推动战略人才力量整体实力向国际前列迈进,加快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形成一批世界性成果,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人才引领作用。

二、支持对象

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紧扣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培育,特别是各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动战略前沿技术突破和科技支撑能力提升,支持四类战略科技人才发展。

(一)明珠高峰人才。

浦东新区领衔重大创新项目,且发展方向处于浦东新区具有相对优势的世界前沿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一般处于本领域全国前5名或国际前20名;或年富力强、活跃在创新创业一线,具有成长为世界级战略科学家的潜力。

(二)明珠领军人才。

拥有国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的技术成果,或有重要创新创业经验,对推进关键技术研发、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具有关键作用的领军型人才。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两大类。申报条件如下:

申报创业类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有创业经验或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重要职位任职经历;所创办科技企业成立1年以上,拥有国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的技术成果,获得风险投资累计超过2000万元。

申报创新类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副教授(或相当层面)及以上岗位,或核心技术岗位的任职经历;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过重要论文或为重要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发明人。

(三)明珠菁英人才。

拥有海内外知名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重要工作经历,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科研领域工作,在科技领域创办企业,获得一定风险投资的优秀青年创业者或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青年科学家。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两大类。申报条件如下:

申报创业类一般应取得知名高校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正式职位并工作36个月以上;在科技领域创办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

申报创新类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在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科研领域工作36个月以上;发表过重要论文或为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明珠工程师。

在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实践一线工作5年以上,所从事的创新工程项目处于行业细分领域领先地位,包括精于实操的工程技术人才,有良好科学素养、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工程科学人才,能够引领产业变革的工程引领人才等。

三、支持措施

按入选类别给予以下相应支持措施:

(一)个人及团队资金资助。

1.一次性资助。给予"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每人200万元一次性资助,“明珠领军人才"入选者每人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明珠菁英人才”入选者每人50万元一次性资助,“明珠工程师”入选者每人20万元一次性资助。

2.贡献奖励。按入选者在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给予"明珠领军人才"入选者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给予"明珠菁英人才"入选者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重大项目扶持。

3.项目补贴。”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领衔的重大创新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经区人才部门和科技、产业部门等联审并报批后,根据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亿元补贴。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研发创新等方面。

4.机构补贴。

对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不同类型给予补贴。属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产业配套企业等,根据企业能级、综合贡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属重点推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阶段可按不超过建设经费总投资额50%予以一次性资助,建成后可按绩效分阶段再予以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最长3年的资助,单个机构累计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属浦东新区授牌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分类分段资助。

(三)创业发展扶持。

5.项目空间支持。对“明珠领军人才”创业类入选者优先提供产业化用地和办公租赁空间,并在3年内按实际发生成本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对

“明珠菁英人才”创业类入选者在3年内按实际发生成本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

6.科技企业及研发项目支持。对入选者创业企业,属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属首次认定、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资助。属首次认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入选者创办的小微科创企业,按研发投入、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或实到融资规模等指标评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入选者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相关功能性平台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项目,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30%、最高200万元专项资助。

7.知识产权资助。支持入选者创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管理能力提升、运营转化和保护等,按有关政策享受专项资助,对知识产权专利运营转化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海外维权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8.投融资支持。优先推荐入选者创业企业申请引领区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区属创投基金。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给予100%担保费用补贴,对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贴息资助。对上市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50万元补贴。

9.引进人才落户支持。将入选者创业企业推荐作为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单位和浦东新区人才引进推荐重点机构。

(四)综合配套。

10.人才安居支持。为“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提供最高300平方米的区级人才公寓或每月最高3万元人才租房补贴。对“明珠领军人才”入选者提供每月6000元、最长5年的人才租房补贴,对"明珠菁英人才""明珠工程师"入选者提供每月3000元、最长3年的人才租房补贴,对以上三类入选者优先提供区级人才公寓。

11.人才教育医疗服务。入选者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

12.人才通行和工作便利。可申请享受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直接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四、遴选机制

“明珠计划"项目申报人可登陆"浦东国际人才港”网站(www.pd-italent.com),通过在线申报平台提交申报材料。"明珠计划"各项目建议人选采用以下遴选方式:

(一)推荐认定。

"明珠高峰人才"采取推荐认定制,由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专家推荐,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同行评价和相关评测后形成建议人选。

(二)单位认定。

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可按一定额度自主认定一批"明珠领军人才""明珠菁英人才"“明珠工程师"建议人选。(三)直接认定。

1.“明珠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直接认定为“明珠领军人才”建议人选。“明珠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直接认定为"明珠菁英人才”建议人选。

2.新入选国家级、上海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按类别直接认定为"明珠领军人才""明珠菁英人才"建议人选。

3.新引进世界排名前200名高校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专业博士且在海外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可直接认定为"明珠菁英人才"建议人选。

(四)申报评审。

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初评分别在"明珠领军人才"评审平台、"明珠菁英人才"评审平台、"明珠工程师"评审平台进行。各评审平台产生的推荐人选,统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评形成建议人选。

经以上方式确定的"明珠计划"建议人选,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审查后,提交区委审定。

五、服务保障

在浦东国际人才港设立"明珠计划"人才服务专窗,组建专门服务团队,落实好各项政策待遇。

实施意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政策措施与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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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解读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实施意见

2023-08-18,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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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围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和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大任务,依托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强化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面向全球着力引进一批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发现并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或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到2025年,遴选并支持10名以上"明珠高峰人才"、300名以上“明珠领军人才"、600名以上“明珠菁英人才"、1000名以上”明珠工程师",推动战略人才力量整体实力向国际前列迈进,加快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形成一批世界性成果,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人才引领作用。具体要求, 扶着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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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进一步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11-19,全文共 4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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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高质量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幼有善育”,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本市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本市幼儿家庭可获得哪些类型的托育服务? 本市如何加强幼儿园托班建设?

本市对托育服务有哪些政策支持? 来看相关解答↓

《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连续两轮纳入“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予以落实。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地推动了本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资源供给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目前,本市已有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近1500个,提供6.6万个托额,约6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近70%的托育服务资源是普惠性服务,基本形成了幼儿园托班为主体、普惠性资源为主导的托育服务体系。2023年1月1日,《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托育服务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相关政策也需进一步完善。为此,各相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上海托育服务体系的“四梁八柱”,即托育服务资源的四种主要形态、促进托育服务的八大政策举措,不断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本市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上海开展托育服务工作坚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落实《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以家庭照护为基础,以幼儿园开设托班、各类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社区托育“宝宝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为载体,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呵护婴幼儿健康成长。

本市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政府主导

各级政府应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强托育服务整体规划,完善保障机制,将托育服务纳入民心工程和民生实事项目,健全部门协同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托育服务资源。

二是社会参与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参与,增扩托育服务资源,提供托育服务相关产品,建设完善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和应用场景,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

三是普惠多元

坚持普惠服务为主导,持续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推动服务类型多元化和服务形式多样化。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宝宝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综合运用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计时托、育儿指导、亲子活动等方式,满足幼儿家庭多种需要。

四是安全优质

加强托育机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幼儿在托期间保育养育各项规范,严格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牢幼儿健康安全底线,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五是方便可及

按照常住人口需求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内容,提高各类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可及度。

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基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事业发展的愿景,《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目标,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托幼一体幼儿园占比达到85%,社区托育“宝宝屋”街镇覆盖率达到85%(其中中心城区达到100%),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实现社区全覆盖。同时,不断推进托育服务资源增量提质和布局结构持续优化,更好回应居民托育服务需求,提供公益便捷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助力家庭科学养育,建成高质量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幼儿家庭可获得哪些类型的托育服务?

本市为幼儿家庭提供的托育服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主要招收2岁以上幼儿,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

二是街镇举办的社区托育“宝宝屋”,主要为1-3岁幼儿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照护服务。

三是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托育机构,可根据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服务。

四是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各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社区全覆盖,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本市如何加强幼儿园托班建设?

要进一步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幼儿园及其托班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全面落实配套幼儿园托班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均应开设托班;已建成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适龄幼儿需求,通过改扩建、迁址、置换等方式增设托班。公办幼儿园托班要“能开尽开、应开尽开”,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

本市如何着力深化社区托育服务?

要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标准化、嵌入式的社区托育“宝宝屋”。社区托育“宝宝屋”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等进行综合建设,消防、卫生、安全等设施需符合相关要求。社区托育“宝宝屋”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照护服务,超过次数的部分应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考虑

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本市如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本市以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个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有场地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等方式,开展托育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需求。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本市如何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健全由教育、卫生健康、妇联、工会等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管理网络,完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机制,保障科学育儿指导站社区全覆盖,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将科学育儿指导纳入出生“一件事”,同时为有需求的新生儿家庭提供伴随式科学育儿公益服务,保障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人群全覆盖。提供宣讲、咨询、亲子活动等多种服务,提高家庭科学养育能力。加强对科学育儿工作的评估与监测,保障服务质量。

本市如何更好地保障托育服务的质量?

首先,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制定实施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拓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前培养途径,扩大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岗前培训,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注重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托育服务水平。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发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行业指导价,引导合理确立相关从业人员薪酬水平,确保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依法纳入社保体系。

其次,要制定实施幼儿在托期间生活和游戏规范。规范托育机构设施设备、玩教具、儿童图画书等配置管理,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开展保育活动。指导支持各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提升区域托育服务质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依托教育学院、开放大学、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部门组织开展回应性照料、教养医结合、营养膳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联合教研和专项培训,提升托育机构养育保育专业水平。

第三,要持续加强托育机构科学配置和规范管理。修订《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保障幼儿园及其托班用地和房屋建设达标。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及其托班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区政府应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相关用地面积要求确有困难的,应保证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修订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严守准入底线和安全底线,科学合理设定选址、功能等要求。

第四,要充分利用数字赋能托育服务。完善托育服务数据中心,利用信息化工具开展托育服务数据归集、日常监管、质量监控等,及时掌握托育服务资源配置和需求动态,为公众提供托育服务信息便捷查询服务,为制定实施各类规划提供决策参考。定期发布托育服务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关

注托育服务行业。完善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设立、登记、备案、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和业务数据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线上平台,发布服务和活动信息,汇集专业资源,为幼儿家庭提供线上咨询、育儿知识学习等服务。

本市采取哪些措施守牢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在体制机制上,要进一步健全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综合管理机制,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域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做好社区托育服务,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市、区两级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托育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从业人员培训、评估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形成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管理格局。

在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各类托育机构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评价监测办法,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幼儿健康管理,建立对托育机构的日常巡查和过程监管制度。在日常管理上,托育机构应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加强安保力量配置,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人员管理上,托育机构聘用从业人员前应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以及患有不适合从业的疾病的人员,对有侵害幼儿行为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本市对托育服务有哪些政策支持?

本市将托育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区级政府保障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经费,乡镇政府(街道)保障辖区内的社区托育“宝宝屋”资金。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支持,对新开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通过综合奖补的方式给予日常运行经费支持。

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一是可享受城市更新政策及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优惠。二是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按照居民生活类标准执行或享受相关费用优惠。三是用人单位内设的员工子女托育点产生的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四是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师、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五是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主体按优惠价格向普惠性托育机构出租经营性用房和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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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及问答

2024-03-28,全文共 8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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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关于2024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你关心的20个问答都在这,一起来看:

1.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4年本市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等政策法规,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2.本市“一网通办”可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提供哪些服务?

本市应用“一网通办”网站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简称“入学报名系统”)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入学报名系统”2024年4月12日起向社会开放,为全市适龄儿童的家长以及各区招生工作提供服务。

家长可访问“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点击“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直接访问shrxbm.edu.sh.gov.cn进入“入学报名系统”。

通过“入学报名系统”,适龄儿童家长可及时了解市教委公布的招生政策和政策问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招生划片范围等,进行网上报名,查询子女入学相关信息等。

家长也可访问“随申办”APP,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报名等相关手续。

3.适龄儿童如何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024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读本市小学均须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4月15日-4月28日为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日,4月28日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由幼儿园教师提前发给家长信息登记草表,由家长确认;需要变更信息的,由家长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后可进行变更,形成信息登记表,家长确认无误后,完成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不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通过各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方式获取信息登记空表,填写完成并附上佐证材料后按照各区教育部门确定的方式提交,由各区教育部门落实信息登记工作。确需现场办理的,可按照预约时段,携带有关证件,到有关登记点现场办理。

信息登记时,家庭需明确一人为办理儿童入学手续的关联监护人,由幼儿园登记点或区指定登记点的工作人员完成家长与儿童的关联。当年度仅可由该监护人使用本人“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入学报名系统”办理儿童入学相关手续。

完成入学信息登记后,家长可通过手机获取“上海基础教育”发出的短信“【上海基础教育】XXX家长:您好!您已完成孩子的入学信息登记。《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为入学报名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4.今年如何进行幼升小网上报名?

完成幼升小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进入“幼升小报名(公办、民办)”页面,点击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只能二选一,如完成“公办小学报名”,则不能报名民办小学,反之亦然),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5月12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5月10日。有意愿选择民办小学就读的,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民办小学发布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收费情况等。

进入“公办小学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确认提交”“报名成功”三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指南,知晓公办小学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

进入“民办小学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填报志愿”“确认提交”“报名成功”四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民办小学网上报名指南,知晓民办小学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报名志愿,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同一集团内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三类调剂类型中选择1个调剂志愿。

例如,家长报名了就读意愿区内1所民办小学的住宿志愿,该家长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可以报名这所小学的走读志愿;或者报名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小学;或者报名这所小学所属集团在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

报名民办小学前,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有关民办小学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如遇部分报名志愿须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家长须做出确认后方可继续报名。

无论报名公办小学还是民办小学,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将完成报名,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或放弃报名志愿。

如家长不选择报名公办小学,又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比如同属人户一致类,即排在此类靠后)为原则,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

5.本市公办小学如何进行验证?

5月18日-5月21日各区教育部门组织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根据从上海“一网通办”集中调取的有关信息,与已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通过的,将通过短信和“入学报名系统”告知家长;信息不一致的,由家长根据有关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信息用于比对。

5月22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5月25日-5月26日开展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6.区教育行政部门如何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就学?

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2024年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读小学的,凭本市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凭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办理),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2024年4月28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按照“就近对口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统筹时参照适龄儿童实际居住时间、与同住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排序。4月7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7.今年小升初如何进行信息核对?公办初中如何对口入学?

今年“入学报名系统”继续与小学五年级学生学籍信息对接。4月15日-4月26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须通过学生就读小学,核对“入学报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并正确填写家长手机号码(作为家长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获取《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核对表》。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4月26日前向学生就读小学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由就读小学审核后进行更正。4月26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相关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信息核对或信息登记时,家庭需明确一人为办理学生入学手续的关联监护人,由小学登记点或区指定登记点的工作人员完成家长与学生的关联。当年度仅可由该监护人使用本人“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入学报名系统”办理学生入学相关手续。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可通过各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登记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生源预测的基础上,公布各公办初中招生入学划片方案。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划片入学方案与招生计划,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免试招收小学毕业生进入初中就读。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限在本区范围内招生。

8.跨区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读公办初中吗?

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26日。

9.今年是否继续对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购买学位政策?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要求,今年将继续对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购买学位政策。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性质上属于民办学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一样实行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对于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可参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购买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低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学费购买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高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购买学位,差额由学生缴纳补足。具体情况请查阅学校招生简章。

10.如果有意愿就读民办初中,如何进行网上报名?

2024年民办初中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有意愿选择民办初中就读的学生,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民办初中发布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并于5月13日-5月15日进行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报名时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点击“民办初中报名”按钮进行网上报名。

进入网上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填报志愿”“确认提交”“报名成功”四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指南,知晓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

完成小升初信息核对的学生家长,须进行在线报名,进入民办初中报名页面,进入志愿填报流程。先自动跳转到所确定的区,再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每个学生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报名志愿,并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同一集团内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三类调剂类型中选择1个调剂志愿。

例如,家长报名了就读意愿区内1所民办初中的住宿志愿,该家长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可以报名这所初中的走读志愿;或者报名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初中;或者报名这所初中所属集团在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

如遇部分报名志愿须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家长须做出确认后方可继续报名。

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将完成报名,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或放弃报名志愿。

11.在网上报名民办学校时,如报了不符合条件的志愿,会产生什么后果?

为提高市民对教育资源的多样化需求与民办学校资源供给的匹配度,本市允许民办学校按寄宿、走读等不同情况设置分类招生计划。家长在网上报名民办学校时,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部分报名志愿须家长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一旦填报并确认提交,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

对于不符合相关分设计划报名条件的学生,请不要报名相关志愿。对于需家长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的计划,各区可组织验证,验证时间为5月22日。验证不通过的将不予录取。如报名调剂志愿,按调剂志愿的相关规则录取;如调剂志愿未录取或未报名调剂志愿,由其就读意愿区按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安排入学。

12.报名民办学校何种情况下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如何确保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

如报名人数(分类计划,下同)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时间为5月20日-5月21日。

本市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一是各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电脑随机录取软件;二是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三是电脑随机录取全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全程录像;五是电脑随机录取结束,结果及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并导入“入学报名系统”。

13.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本校初中部吗?

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初中阶段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本校直升意愿人数小于或等于免试直升计划数,可全部直升;如本校直升意愿人数大于免试直升计划数,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如有意愿在本校直升,须于4月15日-4月26日期间,由家长在《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核对表》中选择“本校直升”意愿;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本校直升”意愿,则不能被本校直升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的时间为5月7日。

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本校直升,必须坚持免试原则,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评、面试或面谈。

选择本校直升意愿但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参加民办初中网上报名,也可以根据意愿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办初中入学办法安排入学。

14.小升初如何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2024年继续实施公民办初中同步招生。有意愿就读公办初中的学生根据就读意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入学。

报名民办初中未被录取的,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对口生源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如同属对口某公办初中的生源,即排在此类学生靠后)为原则,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15.家长如何获悉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

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入学报名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家长电脑随机录取结果,家长也可访问各区指定网站、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查询。各区可组织民办学校录取验证,验证时间为5月22日。

一旦被报名的民办学校录取,不得放弃。

16.境外学生报名民办学校如何录取?

境外学生报名民办学校,原则上与境内学生一样参加民办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参加电脑随机录取。

个别境外学生比例较高的民办学校经审核同意可在学校计划中分设境外招生计划,用于招收境外学生。当境外学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境外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大于境外招生计划数时,同样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具体分设境外招生计划的学校,境外学生家长可查询有关学校的招生简章。

17.如报名民办学校调剂志愿,将如何录取?

5月20日-5月21日各区组织实施报名志愿电脑随机录取时,将同时举行调剂志愿的电脑随机录取,产生顺序号。5月23日根据报名志愿录取情况开展调剂志愿录取。当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空额计划数将根据调剂志愿随机录取顺序号录取。调剂志愿录取结果将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家长,家长也可以访问各区指定网站、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查询。

一旦被报名的民办学校调剂志愿录取,不得放弃。

18.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不含补缴);

第二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19.今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校园开放日”将如何进行?

为宣传和展示本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让市民更加贴近、深入了解“家门口的学校”,今年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校园开放日”。“校园开放日”不与招生入学挂钩。

4月13日-4月14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各区将在区教育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集中公布学校“校园开放日”安排。“校园开放日”期间,学校不得组织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等,不收取任何学生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20.今年如何开展各区招生入学咨询服务和招生工作监管?

各区教育部门将继续为家长线上查询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进行政策咨询提供便利条件。家长可通过各区教育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在线方式查询招生入学相关具体信息。查询信息后仍有政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通过各区教育部门公布的在线方式(如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或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市、区教育行政、纪检监察、督导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对报名的学生家长组织测评、调研等活动,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市教委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今年“入学报名系统”继续开设实名“举报投诉”栏目,发现有违规情节的,学生和家长可对招生中的违规现象提供确凿的证据(照片、音频、视频等),进行实名举报。市教委招生监督电话为:021-23116647(周一至周五9:00—11: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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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全文解读

2023-11-25,全文共 5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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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市局2011年4月11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11〕111号)予以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养犬登记证》的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分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4.组织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4.负责具体实施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5.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15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30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的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分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分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区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24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的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

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向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出具《收容犬只清单》,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

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分局警务保障部门按各区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取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分局警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警务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对跨区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或者收容犬只的处理决定。

(三)《条例》规定的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分局批准作出。

(四)公安机关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7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3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五)公安机关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和《收容犬只清单》,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六)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分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含35cm)的犬只。

(四)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在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时,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件,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分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公安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分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局此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收容犬只决定书

4.收容犬只清单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延长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4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各公安处(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沪公通字〔2016〕76号)将于2021年8月17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6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7日

施意见2016年8月18日沪公通字〔2016〕76号发布,根据2021年8月17日沪公行规〔20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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