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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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住房公积金客服系统升级的通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客服信息系统将短暂暂停服务,届时有相关问题可以在官方平台在线留言问题。

2024-01-17,全文共 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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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于2024年1月18日(周四)18:00—21:00对住房公积金客服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将暂停12329语音服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公积金语音服务以及“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苏服办”App、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网站等渠道的微客服和在线留言服务。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线上单位如何办理公积金比例调整?

单位经办人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点击“归集业务-单位比例变更”,在“变更后单位比例”栏中录入变更的相应比例后,

点击“提交”并打印《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汇总信息回执》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受理回执》后,再点击“提交”即完成单位公积金比例调整业务。

目前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到12%之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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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21,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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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要求,结合省市助企纾困各项举措,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且确定补缴方案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补缴计划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可以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情况说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提高2022年5月至12月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每月15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由每月24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

南京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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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2024-05-07,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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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为加快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推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共通、信息联通、业务畅通,现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通知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都市圈范围:

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政策查询: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可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gjj.nan-jing.gov.cn/)或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025-12329了解咨询。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跨地区贷款和提取政策,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准。

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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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南京户籍可以申请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2024-03-29,全文共 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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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南京户籍可以申请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以。公积金贷款没有户籍限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推荐阅读: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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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京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3-07-25,全文共 1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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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3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2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87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2280元,如遇调整,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3年7月开始补缴。

四、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

3.各单位应核对《单位分户信息》表中的单位信息,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中职工个人信息。如单位信息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与本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以及退休的职工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4.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各银行网点。

5.各银行网点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核查职工社保缴纳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是否一致。审核合格后更正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所在区、单位性质等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更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准确无误。

(二)网上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1.在“归集业务”—“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功能点中,下载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按柜面办理要求核对职工个人信息,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在“查询业务”—“单位分户查询”功能点中,下载本单位《单位分户信息》。按柜面办理要求核对单位基本信息,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按职工个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基数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在“归集业务”—“基数调整”功能点中,导出年度基数调整样表,按新缴存基数制作年度基数调整表格。

4.在“归集业务”—“基数调整”功能点中,导入新制作的年度基数调整表格,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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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5-26,全文共 9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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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

为了落实“租购并举”方针,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优化租房提取政策,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房实际需要。结合目前南京市租金水平,对于无房单身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800元,年度提取总金额不超过21600元。对于无房已婚职工,夫妻缴存双方合计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2400元提高至3600元,年度提取总金额夫妻合计不超过43200元。提取频次由每年一次间隔12个月调整为每季度一次间隔3个月。对于账户余额充足的职工,可以一次提取全年的额度。对本年度已办理过租房提取的职工,可以继续补提剩余额度。

2.优化逐月提取还贷政策

为了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有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优化逐月提取还贷政策,满足职工还贷需求。对于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签订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签订补充逐月提取偿还商贷协议,在结清当期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中心根据商贷银行反馈的职工上月已归还商贷本息情况,于每月19日开始(遇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职工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至职工商贷还款银行卡,用于报销上月已归还商贷本息。提取额度为上月商贷月还款金额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扣除当期逐月还公贷金额后两者中的较小值。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签订补充逐月提取偿还商贷协议,签订补充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住房公积贷款应不逾期,且已签订逐月还公贷协议,签订后协议于次月生效。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为了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首套房面积认定标准。取消原有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已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认定标准,仅保留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认定标准。

关于加大对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购房支持力度

积极落实生育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加大对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房、购房支持力度。多子女家庭,即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对于无房的多子女家庭,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20%。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人、夫妻双方为120万元/户。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租房提取支持政策,与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不叠加使用。

政策原文:南京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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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023-05-26,全文共 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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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对于无房单身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800元。对于无房已婚职工,夫妻缴存双方合计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由2400元提高至3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按年计算的最高限额,单身职工21600元/年,夫妻双方43200元/年,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为3个月。职工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职工与出租单位的约定,定时办理提取手续,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二)在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可签订补充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在结清当期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用当月剩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最高金额为贷款月还款金额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较小值。

二、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首套房面积认定标准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不再限定现有首套房面积。

(二)军改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办理。

三、加大对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购房租房支持力度

(一)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高可贷额度,在普通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即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

(二)对于无房的多子女家庭,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20%。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租房提取支持政策,与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不叠加使用。

备注: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6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前已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该通知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京《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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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调整首次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的通知

2022-05-20,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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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通知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民生保障作用,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2年5月20日起,调整南京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人、夫妻双方60万元/户,调整至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

二、自2022年5月20日起,公积金中心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前已经由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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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南京银行提取服务网点一览

2018-07-18,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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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南京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北支行鼓楼区湖北路85号83338989
热河支行鼓楼区热河路50号58590769
洪武支行秦淮区淮海路50号南京银行85605398
城东支行玄武区中山门大街99-1号58079501
仙林支行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杉湖西路9号84809253
和燕路支行栖霞区和燕路319号85605006
紫金支行太平北路104号83377209
雨花支行雨花西路210号52415749
城南支行江宁区金盛路199号52158733
白下支行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1号84271691
江宁科学园支行江宁区莱茵达路288号87197955
分行营业部玄武区中山路288号86775973
城西支行鼓楼区江东北路93号58780318
新街口支行王府大街89-4号84707023
江宁支行江宁区胜太路97号52127299
高淳支行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88号57305508
溧水支行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8-9号66655003
江北新区分行营业部浦口区海都路8号58112276
大厂支行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园西路178号57012349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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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2024-05-11,全文共 8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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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

二、适用对象

1.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2.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3.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三、办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省内户籍居民在提交落户申请时,可以使用“苏证通”APP中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网上功能凭证替代实体证件,经公安机关审批准予迁入后,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二)受理审批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仅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仅指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3.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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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2024-05-07,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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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南京都市圈城市(南京市以外)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由南京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1.贷款申请人须为购房人本人或配偶,并且是在南京都市圈城市(南京市以外)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贷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其他贷款申请条件须符合《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

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自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获取的“业务办理电子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南京都市圈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首付款比例

夫妻双方均在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期限、利率及首付款比例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非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职工不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

五、相关事项

1.贷款办理流程、贷后管理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2.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南京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借款人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本办法自 2024 年5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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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缓交办理指南

2024-01-25,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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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企业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办理场所:南京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 办理要件: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经办人身份证。

❀ 办理流程:单位下载《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要件资料到办理场所办理。

❀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附件: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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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补缴规定

2024-01-25,全文共 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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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补缴办理相关规定如下:

【办理事项】

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网上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

2、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或电子表格;

3、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建立补缴审核电子表格,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和集中代收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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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2024-01-25,全文共 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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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事项】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

2、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每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到服务网点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汇缴登记;

单位办理汇缴登记后,缴款方式为集中代收的单位保证次工作日代收账户资金充足,选择其他缴款方式的单位于登记后3日内将资金划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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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023-12-16,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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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

首套房:5年期以下(含5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6%,5年期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5年期以下(含5年)和5年期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注意:2023年6月1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首套房面积认定标准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不再限定现有首套房面积。

(二)军改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办理。

推荐阅读:南京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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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

2023-08-09,全文共 1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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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通知(主要内容)

工作目标和安排

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2023年8月底前,相关功能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亮码可办”推广使用,原有纸质证明及出具方式并行使用、同时有效,过渡期1年;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工作任务

(一)精简整合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按照规范的表单样式,对目前使用的《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进行整合优化,统一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附件1)。

(二)调整证明开具方式。各地公积金中心要调整原有部分证明开具代收代办模式,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实现《个人信息表》网上申请、实时开具。《个人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留存,受理地和业务属地公积金中心可分别查阅、使用。

(三)畅通窗口查验功能。各地公积金中心要及时为办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设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访问权限,缴存人出示“电子码”时,窗口工作人员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电子码”编号,实现对缴存人《个人信息表》相关信息的在线查验。

(四)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各地公积金中心要按照《个人信息表》办理流程及查验方式(附件2)优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结合实际业务需要,通过系统对接将《个人信息表》相关数据嵌入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提升业务办理效能。

(五)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地公积金中心之间要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咨询投诉、异议处理、反馈纠错等工作机制。当缴存人对《个人信息表》相关内容提出疑问时,受理地公积金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协调联系;业务属地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对接配合,及时处理异议数据,共同响应缴存人的服务需求,不断改善缴存人异地办事的服务体验。

“亮码可办”涉及的相关功能操作手册及系统对接技术文档可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下载。

组织保障

(一)加强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中心的组织推动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进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堵点问题,确保“亮码可办”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公积金中心要落实数据上传责任,做好数据整理,提高数据质量,按时将数据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确保通过“电子码”查询的相关信息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地公积金中心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的宣传推广,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读,扩大群众知晓度,加强“亮码可办”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办事群众操作使用,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工作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联系电话:010-5893455658933481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办理流程及查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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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南京公积金年度结息暂停业务通知

2023-06-25,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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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现就暂停相关业务系统工作通知如下:

6月28日18:00时起暂停集中代收单位汇补缴登记业务(含柜面、网厅);

6月29日18:00时起暂停跨行提取业务(含柜面、线上服务渠道);

6月30日12:00时起暂停所有柜面业务和线上公积金服务渠道,含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南京公积金”手机APP、“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 江苏政务服务网、“苏服办”手机APP 、“我的南京”手机APP以及支付宝等渠道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于2023年6月30日14:00时前完成公积金业务系统签退工作,确保签退前将柜面已登记的销户提取业务入账或撤销,并于中心业务恢复正常后,完成撤销业务的补录工作。2023年7月1日9:00时起各项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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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二套房提取材料

2023-05-31,全文共 1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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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类提取

1、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➋ 首付款发票;

➌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➍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➎ 身份证;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2、购买二手房(含法拍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不动产权证书》;

➋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➌ 《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➍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➎ 外地购房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➏ 身份证;

➐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备案的,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员名单,并给购房职工开具购房证明)

➋ 付款发票;

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用于拆迁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➍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

➎ 身份证;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4、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➊ 《不动产权证书》;

➋ 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➌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➍ 身份证原件;

➎ 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

➏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还贷类提取

1、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➋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2、柜面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➋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➌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➍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➎ 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3、柜面逐年提取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➋ 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签订委托逐月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➌ 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

➍ 在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且贷款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➎ 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4、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商业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➌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5、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6、委托逐月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7、委托逐月还商贷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➌ 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8、委托逐年划转还公积金贷款

➊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➋ 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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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操作指南

2022-06-09,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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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宁金管〔2022〕20号)要求,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补缴方案(可一次性补足,也可分批补足)后,可以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

(三)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

2.办理要件

(1)企业与职工的协商意见及补缴方案;

(2)经办人身份证。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相关业务处理

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恢复缴存,正常缴存后缓缴状态自动解除。

(五)恢复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

缓缴期限届满后,如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继续缓缴的,应当按照《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宁金管〔2018〕35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条件及提高额度

提高本市无房职工2022年5月至12月的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每月可提高300元,合计可多提取24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可提高600元,夫妻合计可多提取4800元。

(二)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职工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和南京公积金APP。

2.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打入职工银行卡。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职工或将审核结果即时反馈至南京公积金APP,职工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查询审核结果。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受疫情影响,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申请贷款的条件和流程不变。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及时还款造成逾期的。

2.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职工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

(2)办理要件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二)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相关业务处理

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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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交通银行提取服务网点一览

2018-07-18,全文共 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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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交通银行提取服务网点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交行中山北路支行中山北路124号83278759
交行白下支行白下路155号84541169
交行玄武支行珠江路519号83676851
交行中央门支行中央路397号85513767
交行大厂支行新华路359号57795074
交行营业部庐山路218号86272127
交行长江路支行长江路109-3号84845320
交行南京月牙湖支行南京市苜蓿园大街88号84853036
交行新港开发区支行南京新港大道82号89674352
交行浦口支行珠江镇文德东路28号58886145
交行江宁支行开发区双龙大道1202号52103356
交行鼓楼支行中央路32号83280550

拓展阅读:南京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网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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