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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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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21,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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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要求,结合省市助企纾困各项举措,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且确定补缴方案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补缴计划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可以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情况说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提高2022年5月至12月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每月15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由每月24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

南京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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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操作指南

2022-06-09,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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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宁金管〔2022〕20号)要求,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补缴方案(可一次性补足,也可分批补足)后,可以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

(三)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

2.办理要件

(1)企业与职工的协商意见及补缴方案;

(2)经办人身份证。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相关业务处理

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恢复缴存,正常缴存后缓缴状态自动解除。

(五)恢复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

缓缴期限届满后,如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继续缓缴的,应当按照《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宁金管〔2018〕35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条件及提高额度

提高本市无房职工2022年5月至12月的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每月可提高300元,合计可多提取24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可提高600元,夫妻合计可多提取4800元。

(二)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职工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和南京公积金APP。

2.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打入职工银行卡。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职工或将审核结果即时反馈至南京公积金APP,职工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查询审核结果。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受疫情影响,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申请贷款的条件和流程不变。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及时还款造成逾期的。

2.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职工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

(2)办理要件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二)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相关业务处理

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作逾期处理期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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