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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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工医保退休政策

2022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退休办理后可享受医保终身待遇。

2023-10-09,全文共 1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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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可以领取到养老保险待遇吗?

参保个人在到达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退休的时候养老保险没交够怎么办?

如果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国家在2011年7月1日出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一个分界点。

情况一: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到了退休年龄不满足缴费年限要求,请继续缴纳,直至满足条件,再领取基本养老金。

情况二: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就参保缴费了,实施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没缴满,也是继续逐年缴,但缴了5年还缴不满,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情况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例:A地2014年制度实施,当时62周岁的贾大爷就可以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情况二: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例:2014年制度实施时,55周岁的吕大姐,应连续5年缴费至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城居保养老金。

情况三: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不少于15年才能领养老金。

例:在制度实施时,40岁的刘姐,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后,到领取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城居保养老金。

三、退休的时候养老保险没交够怎么办?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自2016年1月1日起逐月递增至不少于10年。

四、退休年龄规定

2022年1月30日,江苏人社厅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或者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二)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从事国家明确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在本项规定的退休年龄与上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选择退休时间。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国家对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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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4-05-07,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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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市购房还贷提取政策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服务深度融合,4月25日,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为实现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城市购房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同城化待遇,特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1.政策适用城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2.南京市缴存职工在上述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原政策要求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限制,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再查验工作地或户籍地材料。

3.房屋套数和购房提取次数按购房地城市单独计算。

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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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市购车补贴政策(时间+规模+标准)

2024-04-15,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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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2024年4月15日(含)-6月30日(含)

活动规模

补贴金额总量为1亿元,购买新车补贴和叠加的以旧换新补贴均按照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发完即止,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本补贴资格。

补贴标准

申请人通过全部审核流程后,根据购车类型及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不含税价为准)分档予以补贴。其中,新能源汽车是指能在车管所上新能源汽车牌照(绿牌)的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是指能在车管所上蓝牌的燃油汽车。具体如下:

①10万元(含)-30万元:

燃油车购买新车补贴1000元/辆

新能源车购买新车补贴2000元/辆

②30万元(含以上):

燃油车购买新车补贴3000元/辆

新能源车购买新车补贴4000元/辆

注:如参与以旧换新,在购买新车基础上叠加1000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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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职工退休免费体检预约(保持更新)

2024-02-22,全文共 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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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免费体检预约

1、登录“我的南京”APP→注册→搜索“智慧人社”→企业退休人员体检预约→我要预约→宁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择日期-确认

2、江苏智慧人社app-企业退休人员体检预约/企业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体检预约

小贴士:

退休人员还可选择至社区办理体检预约登记手续,也可在微信或支付宝搜索“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或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自助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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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更新中)
江宁区江宁区免费体检指南
栖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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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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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

蓝旗社区|红花社区|止马营社区|中华门社区|石门坎社区

玄武区
江北新区卸甲甸社区
建邺区兴隆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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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原文

2024-01-08,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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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有什么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中可查询的(以下简称“两网”)。

3、以企业参保职工身份申请补贴的,证书颁发当月需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有时限要求吗?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三、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途径有哪些?

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通过“服务—就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模块办理。符合补贴条件但无法网办的申请人,可持三代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在法定工作日(每月7—10日除外)就近至全市任一区失业保险经办柜面办理。

四、江苏省技能提升阶梯性补贴标准何时开始执行?

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每年可以申领几次技能提升补贴?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已申领人员不可重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且不可申领该等级以下补贴。

六、不同等级的证书补贴标准分别是多少?

1、在《江苏省 2024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培训补贴目录”)内的,按《江苏省 2024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以下简称“省培训补贴基准”)的标准进行补贴。

2、不在省培训补贴目录内的,统一按照省培训补贴基准中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项目的C类标准进行补贴。

3、纳入《江苏省 2024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 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上浮30%。

七、技能提升补贴如何发放?

经审核公示后,补贴于每月25日前后发放至申请人三代社保卡的金融账户(申请人需提前至银行柜台开通三代社保卡的金融功能)。

江苏省2024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

附件:

1、江苏省 2024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

2、江苏省 2024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 指导目录

南京市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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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产检报销政策

2024-01-02,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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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600元;

②孕20周后(含不满20周,按《南京市高危产妇管理规范(试行)》需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至住院分娩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

③超出基金支付限额后,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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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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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能报销吗

2023-12-22,全文共 1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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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全国范围内未参加居民医保、灵活就业参保、农村合作医疗等任何社会性保险,可以从男方申报生育医疗费用。

办理材料:

出院小结复印件、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外,女方《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女方无业无参保证明。

报销比例:

职工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未参加任何社会性保险,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女职工报销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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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职工互助会招聘怎么报名?

2023-11-17,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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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报名方法

1.现场报名:

招聘期限内工作时间段(8:30-12:00;14:00-17:00),应聘人员持报名所需材料原件至南京市职工互助会办公室(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57号南京市工人文化宫职工之家四楼406室)报名。

2.网络报名:

招聘期限内,应聘人员将报名所需材料原件扫描或拍摄清晰图片发送至我会招聘工作邮箱(1442302881@QQ.com)进行网上报名(以电子邮件到达邮箱时间为准),网络应聘人员需在11月30日17:00前持报名材料原件到南京市职工互助会办公室参加资格审查,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00)。

3.资格审查:

我会新聘人员资格审查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相关原件经当场审核后退回本人。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程,明知不符合基本条件或不符合岗位条件仍报名的,在任何环节被审核发现的,都将取消聘用资格,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2023南京市职工互助会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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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职工互助会招聘岗位及要求

2023-11-17,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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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一)医疗审核岗 1人

岗位职责:

1.完成互助保障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类待遇申领材料审核业务;

2.根据需要完成住院类待遇申领材料受理计算业务;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医学等相关专业毕业,有医疗类中级以上职称者学历及年龄可适当放宽;

2.电脑操作熟练,办公软件运用熟练,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执行力;

3.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风险管控意识;

4.有医疗险案件审核经验优先。

(二)会计核算岗 1人

岗位职责:

1.完成相关会员管理、财务计算、审核、支付、录入等会计核算业务;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财会、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毕业;

2.电脑操作熟练,办公软件运用熟练,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执行力;

3.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风险管控意识;

4.有会计职称者优先。

(三)行政文秘岗 1人

岗位职责:

1.文秘工作(文件起草、制度修订、信息简报、政策信息收集);

2.协助单位会议、活动策划组织;

3.文件收发及上传下达督办工作;

4.文件管理、值班管理、台账管理、办公设备管理、派车登记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的学历,文秘、中文教育、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相关毕业;

2.具备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电脑操作熟练,办公软件运用熟练,有一定的计算机硬件管理维护能力;

3.具有良好的人际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态度认真,思路清晰;

4.有3年以上文秘及公文撰写工作经验者优先,有计算机类证书者优先、持有C1及以上驾照,安全驾龄5年以上者优先。

2023南京市职工互助会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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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职工互助会招聘公告

2023-11-17,全文共 2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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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职工互助会招聘公告

单位情况

南京市职工互助会”,是经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登记核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在全市职工中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招聘计划

本次共招录3个岗位,3人。

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中共党员优先。

(三)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四)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招聘岗位、招聘计划、年龄、学历、专业等详见岗位要求。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被我会辞退或辞聘未满5年的人员;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5.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6.2023年7月31日(含31日,下同)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读普通高校学生(在读的普通高校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7.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学历证书获得、年龄、处罚期限等有关的时间计算,均以2023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岗位要求及工资待遇

(一)医疗审核岗 1人

岗位职责:

1.完成互助保障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类待遇申领材料审核业务;

2.根据需要完成住院类待遇申领材料受理计算业务;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医学等相关专业毕业,有医疗类中级以上职称者学历及年龄可适当放宽;

2.电脑操作熟练,办公软件运用熟练,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执行力;

3.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风险管控意识;

4.有医疗险案件审核经验优先。

薪资福利:

1.具体薪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交通费等组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五险一金;

2.员工午餐+工会福利金;

3.周末双休+八小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法定年休;

4.持有符合我会建设发展需要的专业职称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新聘人员,其岗位工资待遇可按我会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会计核算岗 1人

岗位职责:

1.完成相关会员管理、财务计算、审核、支付、录入等会计核算业务;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财会、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毕业;

2.电脑操作熟练,办公软件运用熟练,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执行力;

3.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风险管控意识;

4.有会计职称者优先。

薪资福利:

1.具体薪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交通费等组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五险一金;

2.员工午餐+工会福利金;

3.周末双休+八小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法定年休;

4.持有符合我会建设发展需要的专业职称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新聘人员,其岗位工资待遇可按我会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行政文秘岗 1人

岗位职责:

1.文秘工作(文件起草、制度修订、信息简报、政策信息收集);

2.协助单位会议、活动策划组织;

3.文件收发及上传下达督办工作;

4.文件管理、值班管理、台账管理、办公设备管理、派车登记等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岗位要求: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的学历,文秘、中文教育、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相关毕业;

2.具备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电脑操作熟练,办公软件运用熟练,有一定的计算机硬件管理维护能力;

3.具有良好的人际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态度认真,思路清晰;

4.有3年以上文秘及公文撰写工作经验者优先,有计算机类证书者优先、持有C1及以上驾照,安全驾龄5年以上者优先。

薪资福利:

1.具体薪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交通费等组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五险一金;

2.员工午餐+工会福利金;

3.周末双休+八小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法定年休;

4.持有符合我会建设发展需要的专业职称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新聘人员,其岗位工资待遇可按我会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招聘程序

(一)报名

1.现场报名:

招聘期限内工作时间段(8:30-12:00;14:00-17:00),应聘人员持报名所需材料原件至南京市职工互助会办公室(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57号南京市工人文化宫职工之家四楼406室)报名。

2.网络报名:

招聘期限内,应聘人员将报名所需材料原件扫描或拍摄清晰图片发送至我会招聘工作邮箱(1442302881@QQ.com)进行网上报名(以电子邮件到达邮箱时间为准),网络应聘人员需在11月30日17:00前持报名材料原件到南京市职工互助会办公室参加资格审查,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00)。

3.资格审查:

我会新聘人员资格审查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相关原件经当场审核后退回本人。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程,明知不符合基本条件或不符合岗位条件仍报名的,在任何环节被审核发现的,都将取消聘用资格,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二)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的计算方法采取体操计分法:在所有考官评出的分值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考官所评分值的平均值,即为该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时达不到1:3比例时,该应聘人员面试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都达不到面试合格分数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面试地点:南京市职工互助会(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257号南京市工人文化宫职工之家四楼)。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本次招聘以面试成绩确定体检试用人选。我会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试用人选。面试结束经工作人员统分并核查无误后,当天向应聘人员宣布面试成绩。

(三)体检

应聘人员通过面试后,按照我会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未按时完成体检、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我会按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试用及综合考察

应聘人员试用工作由我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用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无违法乱纪等情况,并对试用对象进行报考资格复查。

如有试用不合格或应聘人员本人自愿放弃的,我会可按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五)聘用

面试、体检、试用都合格的,经我会提名审定程序通过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本人自动放弃的,我会可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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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解读

2023-01-18,全文共 1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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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国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回归保基本的属性,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承担保发展的作用,主要保障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办法》的人才安居实物配置中,删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

表述为: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二)将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高校毕业生补贴合并

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存在部门交叉检验不及时,部分人才重复享受补贴等情况,本次将两类补贴进行了合并,F类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统一纳入市人社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本科、硕士、博士补贴标准仍然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补贴期限由5年调整为累计36个月。

(三)将人才名单公示日期由季度月末调整为每季度首月

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门并联审核,审核工作会延至每季度月末,考虑到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及工作时效,将公示时间由原每季度末调整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删除了关于“其他安居方式”的表述

《办法》中原先与人才安居政策有关联的本市321人才政策已经停止实施,因此删除“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的表述。

(五)删除了F类资金筹集的表述

F类人才的租赁补贴将由市人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等相关规定发放,因此在人才安居办法中删除了该类人才补贴资金筹集的表述。

(六)不符合享受政策的处置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关于人才不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公有产权人回购,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收回的内容,统一通过相关合同条款体现,不再在《办法》中表述。

(七)调整了违规处理的相关表述

《办法》结合《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八)预留了未来发展通道

考虑到今后人才集聚平台建设需要,预留了政策发展通道,表述为: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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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政策原文 2月12日实施

2023-01-18,全文共 49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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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70万元。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有房屋产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实际供应为准。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受理、标准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自有住房未达到安居标准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地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对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区级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市人社部门牵头评估,报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其技术或者管理人才的职务可以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单位将认定结果推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认定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和标准。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者委托房产部门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房源筹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条件成熟的区域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房源包括下列筹集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当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配建应当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在职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F类人才除外)。其中,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以申请续增一期,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 购房补贴按照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照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人才公寓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级房产部门或者房源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 人社、房产部门每季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置。对申请购房补贴或者租赁补贴的,停止继续发放,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后领取的补贴应当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或者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不配合协助追缴的,中止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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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

2024-05-17,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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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日起,南京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2023年6月1日起,南京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租房提取标准及提取频次。

2023年2月27日-2023年12月31日,南京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2019年3月4日起,南京缴存职工委托逐月还商贷时无须开具商贷证明

长三角退休提取公积金可以网上办理

拓展阅读: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低保或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享受低保待遇或已取得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8万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遭遇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遇到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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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招聘14人公告2024年5月

2024-05-16,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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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24年5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公告

宁事招公告(R)〔2024〕13号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20〕8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2023〕13号)精神,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4名编制内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市教育局(http://edu.nanjing.gov.cn/)以及各招聘单位官网发布,具体的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24年5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3.以2024年毕业生身份报名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4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35周岁(198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不变。

4.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留学人员须已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详见《岗位信息表》)。其中,普通高校2024年毕业生须于2024年8月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的岗位。报名时需备注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的岗位。报名时需备注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得报考情形: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4.根据 2020 年3月13 日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 2024年11月24日前未满

3 年服务期的在编(在册)人员。

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16:0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报考学校邮箱,邮件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人才”命名。南京市第一中学邮箱:zhaopin@njyz.net;南京市金陵中学邮箱:jlhsxb@126.com;南京外国语学校邮箱:jinque@nfls.com.cn。

3.报名提交材料:

普通高校2024年毕业生:

(1)《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24年5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报名表》(附件2);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需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公章);

(4)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博士研究生还需提供硕士研究生阶段和本科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还需提供本科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

社会人员:

(1)《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24年5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报名表》(附件2);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从本科学历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5)符合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

以上材料除报名表外,其余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4.应聘人员有关要求:

(1)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毕业证、学位证、学历学位认证书)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2)报名只能选择一所学校的一个岗位,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网上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间为收到应聘人员报名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初审通过者在收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携带各项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到招聘单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不收报名费和考试费。

(三)考试方式

根据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有关规定,本次招聘采用简化程序的考试方式。

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小于等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10倍的,采取直接面试的考试方式。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采用专业测试、模拟课堂、结构化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的组合。面试中各项测试均采取百分制,合格线均为60分。各招聘岗位的具体面试形式及成绩占比详见《岗位信息表》。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部分无法现场评分的测试项目除外),所有面试项目成绩于面试结束后次工作日在各招聘单位网站公布。面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应聘人员。

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大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10倍的,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考试方式。笔试采取百分制,成绩合格线为60分。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并在各招聘单位网站公布。

直接面试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先笔试后面试的岗位,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计算。

(四)体检、考察

面试合格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由招聘单位通过组织加试来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有工作单位的,还须于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未能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则取消体检、考察及聘用资格。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日期另行通知。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各招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五)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教育局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对公示无异议者,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8月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符合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因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四、招聘纪律

应聘人员未按通知要求参加报名审查、考试和体检,关闭联系电话无法联络,以及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咨询监督

(一)招聘咨询电话

南京市第一中学:025-68187209

南京市金陵中学:025-84786209、84786260

南京外国语学校:025-83282300、83282398

(二)招聘主管部门电话

南京市教育局人事处:025-83639919

南京市教育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025-83639945

附件:

1.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24年5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岗位信息表

2.南京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24年5月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报名表

南京市教育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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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招聘47人职位表下载入口

2024-05-15,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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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具体招聘单位、岗位、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http://www.pukou.gov.cn/xwpd/gsgg/)、南京市浦口人民医院(https://www.njspkrmyy.com/)、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http://www.njpkzyy.com)等网站发布。

有关招聘资格条件、咨询电话等信息详见《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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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招聘47人公告

2024-05-15,全文共 4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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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7名编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的具体招聘单位、岗位、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http://www.pukou.gov.cn/xwpd/gsgg/)、南京市浦口人民医院(https://www.njspkrmyy.com/)、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http://www.njpkzyy.com)等网站发布。

有关招聘资格条件、咨询电话等信息详见《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报考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4.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

6.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8年5月27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不变。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

7. 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 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毕业生;

2.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4.

根据2020年3月13日新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未满3年服务期的在编(在册)人员(距离服务期满不足6个月的除外);

5. 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以及国家和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或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

资格条件中的“2024年毕业生”,指国(境)内普通高校2024年毕业,并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2022年和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或学习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岗位。

以上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岗位的人员报名时均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或社会人员的岗位。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岗位。

资格条件中的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是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三证之一即可。提供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程序及要求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1. 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至5月29日16:00。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2. 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根据其设置的招聘岗位条件,负责对网上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至5月30日16:00。

3. 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2024年5月27日-5月31日期间的9:00-12:00,14:00-16:00。

4. 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 5月31日期间的9:00-12:00,14:00-18:00。

5. 信息查询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陈述申辩,联系方式详见《岗位信息表》中相应岗位的“联系电话”。

6. 缴费确认。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南京人事考试网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确认(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

缴费确认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至6月1日16:00。通过资格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视为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后,除应聘岗位被取消外,不退还报名费。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7. 核减(取消)计划

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对急需用人、又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报名结束后,报考被取消岗位且已成功缴费的应聘人员,可于2024年6月3日14∶00-16∶00,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补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未能成功补报名的应聘人员,报名费将通过网上银行退还。

8. 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者须于笔试前3日内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51200。

9. 应聘人员有关要求

(1)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按招聘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书或与普通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专业一致,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纪违规。

(2)上传照片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

(3)报名仅限选择一个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资格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不可更改。报名时需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考试内容、时间和实施办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成绩均为百分制,具体成绩计算方法详见《岗位信息表》。笔试科目详见《岗位信息表》,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1. 笔试

本次招聘笔试由浦口区人社局组织。笔试具体时间、地点由笔试组织单位在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并按公告明确的时间打印准考证,逾期者责任自负。

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考试。未按准考证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成绩将在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2. 资格复审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浦口区招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者中,按照岗位实际招聘人数的相应比例(同开考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应聘人员或通过网站公布(详见《岗位信息表》“信息发布网址”栏,下同)。考生须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无法联系或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的证明等;应聘面向2024年毕业生岗位人员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审结果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资格复审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陈述申辩。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

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3. 面试

面试由浦口区人社局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按照备案后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和所占面试成绩的比例详见《岗位信息表》。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中的各项考试(含专业测试等)合格分数线分别为该项考试(含专业测试等)总分数的60%;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中的各项考试(含专业测试等)合格分数线分别为该项考试(含专业测试等)总分数的50%。

(三)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四)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本人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可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正式聘用后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招聘单位可与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四、招聘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咨询与监督

(一)招聘政策咨询

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025-58184561,58881069

(二)招聘监督电话

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5-58152046

南京市浦口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025-58893056

附件:南京市浦口区卫健委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南京市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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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工程师助理招聘报名要求2024

2024-05-14,全文共 5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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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和招聘数量

工程师助理1名,招聘条件见下列岗位信息表:

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志愿在基层工作,爱岗敬业;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组织纪律观念;

5.学历须符合具体招聘岗位的要求,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

6. 岗位要求中“专业”的设置目录为《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7.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8.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无纹身、口齿清晰、仪表大方;

9.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

(二)不得报考情形

1. 现役军人或尚未取得相关学历证书的;

2.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

4.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2024年南京市玄武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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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1人2024

2024-05-14,全文共 2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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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市玄武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公告

玄武区政府批准,玄武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报名,择优录用。

­­二、岗位设置和招聘数量

工程师助理1名,招聘条件见下列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志愿在基层工作,爱岗敬业;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组织纪律观念;

5.学历须符合具体招聘岗位的要求,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

6. 岗位要求中“专业”的设置目录为《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7.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8.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无纹身、口齿清晰、仪表大方;

9.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

(二)不得报考情形

1. 现役军人或尚未取得相关学历证书的;

2.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

4.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公示。由玄武区水务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在玄武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wzf.gov.cn)上发布。

(二)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录用。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阶段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仅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23日-5月24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

3.报名地点:南京市玄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75号院内三楼左侧玻璃门内)。

4.报名时应携带的材料:

(1)《玄武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附件,打印后须有承诺人签名)(以下简称报名表),表中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报名人员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学历证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或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以上原件同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5.开考比例:本次招聘岗位和报名人数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降低开考比例的公告将于报名结束后在玄武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参考人员按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如职位数和岗位报名人数之比未达笔试开考比例的,经笔试合格后直接进入面试。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公告确定的资格条件,对应聘者的年龄、学历、专业等进行审查,应聘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资格审查与现场报名同一地点进行,须由应聘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参加。负责报名部门和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笔试通知书,时间、地点以网上公告、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人员的应聘复印材料由招聘机构收纳存档。

(三)注意事项

①应聘者须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②应聘者须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和畅通。

六、考试与录用

(一)笔试

笔试工作由玄武区水务设施养护管理所及第三方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考试当日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将在玄武区政府门户网站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示。

笔试内容不指定考试教材,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及综合知识等。笔试成绩达到卷面总分成绩60%为合格。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区水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请面试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

面试无指定备考教材,主要测试考生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面试成绩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该项面试分数的60%。

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分别占比40%和60%)将在玄武区政府门户网站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示,同步公示按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的参加体检的人员名单。

本次招聘笔试、面试工作不与任何培训机构合作。

(三)体检

体检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机构须为区级以上体检定点机构。

对体检不合格或个人自行放弃者,在报考人员中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四)考察(政审)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合格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玄武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wzf.gov.cn)公示。

(五)录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拟予聘用,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继续在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此次招聘人员采取第三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由南京市玄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被聘用人员要服从统一安排,在报到通知规定时限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因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由南京市玄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后,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特别提醒:招聘期间考生应保持通信畅通,招聘期间联系不上则视为主动放弃应聘资格,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

七、待遇

薪酬待遇:参照单位岗位要求的同岗位薪酬标准年薪7万(含个人五险一金)

八、招聘咨询、监督电话

用工咨询:025-83609397

报名咨询:025-83368744

监督电话:025-83682175

附件:报名表

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玄武区水务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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