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6,全文共 5882 字
+ 加入清单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以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部分应当整体持有、整体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权证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政府依法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
3.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5.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并在厦持续缴交社保;
3.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有关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有关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群体定向配租,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拥有或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3.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四)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第十五条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第十六条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具体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房源租赁数量。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1.以申请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2.按照比例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申请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
3.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申请单位根据其审核后房源租赁数量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运营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但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批次租赁方案可以设定每个申请单位的最高申请数量。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运营企业、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税务、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收到运营企业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入运营企业审核时限。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八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十九条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后,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将房源租赁给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对象。
申请单位应当将配租结果报运营企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房源后,运营企业应当与申请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户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单位集体租赁房源的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以及居住职工变更的报送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租赁对象、申请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选房顺序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五条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示剩余房源信息。运营企业可以受理有意向租赁该批次剩余房源的申请人的申请,运营企业按照批次申请程序办理受理、审核以及租赁手续。
第五章 租 金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条运营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以及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需退回的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运营企业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运营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续签时执行的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拥有住房为期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据、租赁合同的管理、统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并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三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当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以及变更情况报送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核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运营企业应当在租赁方案、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数据统一管理。新建房源信息应当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未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房源不得启动配租。
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当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当事人(含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各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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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厦门市政府网站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原有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维持七章的框架,条款减至四十四条,主要对保障对象、配租流程、租金计取、租后管理等几个方面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加部分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继续保留原办法规定的三类租赁对象。分别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
(二)关于优化分配流程
为提高审核分配效率,近年来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均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线上系统操作完成,线上即可完成材料提交。因此删除申请材料当场收件、当场告知的线下收件程序。为加强房源使用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三)关于租金测算
租金测算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已取消,修改为参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取平均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延续每年评估测算一次的方式,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四)关于租后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一批租赁方案(龙秋公寓)
2024-03-14,全文共 3737 字
+ 加入清单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龙秋公寓项目,共计房源1471套,租赁期限为3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房源。
五、申请条件
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申请单位缴交社保,社保归属地为厦门市。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申请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本批次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上述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按以上要求整理后统一提交申请,运营企业不面向职工个人收件。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确定配租房源指标,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选房以确定承租房源。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
(三)签订租赁合同
厦房租赁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分别与申请单位及备案入住职工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若申请单位或备案入住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及承租职工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承租单位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一、入住职工变更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如需调整承租房源的入住职工(不增加已承租房源),应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新增职工入住的,承租单位提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入住职工个人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通过后,承租单位按月组织新入住职工统一与厦房租赁签订个人租赁合同。完成个人租赁合同签订后,方可按照申请入住的房源地址安排职工入住。
(二)入住职工退出的,承租单位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人员退出备案。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须承担套内装修及设施设备的管理职责。职工个人入住及退出时,承租单位应会同居住职工检查套内情况,确保装修及设施设备与交房时一致,并确认水电费等个人应付款项已办理交接结算。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厦房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分别重新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应提交的续租申请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前已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合同期的租赁期。
(四)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时首次申请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续租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催缴。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居住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居住使用人;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2日
审核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31日
摇号(拟):2024年4月1日
选房(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日
合同签订(拟):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9日
交房时间(拟):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5日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4年第一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合同范本.pdf【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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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湖边公寓项目,共计房源788套,租赁期限为3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房源。
五、申请条件
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申请单位缴交社保,社保归属地为厦门市。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申请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本批次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上述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按以上要求整理后统一提交申请,运营企业不面向职工个人收件。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确定配租房源指标,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选房以确定承租房源。为确保公平分配,每个申请单位所选房源不得超过50套。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
(三)签订租赁合同
厦房租赁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分别与申请单位及备案入住职工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若申请单位或备案入住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及承租职工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承租单位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一、入住职工变更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如需调整承租房源的入住职工(不增加已承租房源),应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新增职工入住的,承租单位提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入住职工个人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通过后,承租单位按月组织新入住职工统一与厦房租赁签订个人租赁合同。完成个人租赁合同签订后,方可按照申请入住的房源地址安排职工入住。
(二)入住职工退出的,承租单位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人员退出备案。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须承担套内装修及设施设备的管理职责。职工个人入住及退出时,承租单位应会同居住职工检查套内情况,确保装修及设施设备与交房时一致,并确认水电费等个人应付款项已办理交接结算。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厦房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分别重新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应提交的续租申请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前已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合同期的租赁期。
(四)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时首次申请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续租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催缴。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居住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居住使用人;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5日
审核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1日
摇号、选房(拟):2024年3月22日-2024年3月25日
(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短信通知为准)
合同签订(拟):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9日
交房时间(拟):2024年3月底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4年第二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合同范本.pdf【点击下载】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职工)-合同范本.pdf【点击下载】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热门问答(面向单位)
2023-12-06,全文共 2592 字
+ 加入清单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市级公租房”)是指运营企业(即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厦房租赁”)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02、租金如何计费?市级公租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不包含物业服务费及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合同期内租金不作调整,续签合同按照届时执行的租金标准计取。
03、市级公租房室内配套设施如何?
市级公租房有空屋出租及配置家具家电出租两类。空屋即已完成硬装但未配置任何家具家电;已配置家具家电的房屋可实现拎包入住,实际套内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04、申请市级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申请,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2)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申请单位缴交社保,社保归属地为厦门市。(3)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05、单位申请市级公租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单位负责办理事项、承担管理责任如下:
(1)对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统一提交,确保职工符合申请及承租市级公租房的条件;
(2)负责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作为合同主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及法律责任;
(3)负责交房及退房手续的办理;
(4)负责缴交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租赁相关费用;
(5)承担所承租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及入住人员管理责任,对入住人员的行为负责,对公租房内发生的一切行为或事件承担责任;
负责清退违规使用公租房及不符合承租市级公租房条件的人员。
06、如何申请市级公租房?进入厦门安居集团官网(网址:www.xmanju.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公租房、厦房租赁,查看最新发布的批次租赁方案。申请单位按批次租赁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07、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市级公租房?
不可以。公租房暂不支持个体工商户申请。
08、单位能否同时申请不同批次的市级公租房?
可以。但申请职工不得重复。
09、市级公租房都是现房吗?
市级公租房有现房和期房,具体以批次租赁方案发布的房源信息为准。
10、单位可以为职工一人申请一套房源吗?
单位申请的市级公租房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由单位按一人一套或一人一床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是否可按套分配具体以批次租赁方案要求为准。
11、租赁合同如何签订?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厦房租赁与申请单位及入住职工分别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
12、租赁合同的合同期多久,到期后怎么办?
租赁合同一般为三年一签,到期后可选择退租,无违规情况的退还履约保证金;若仍符合条件也可申请续租,房源不变,租金按续签时的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13、租金如何缴纳?
由承租单位公对公转账缴交租金,承租单位也可以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线上支付租金。
14、合同期内有职工离职/申请退出该如何操作?
合同期内如有职工离职/退出,承租单位可以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或暂时空置,承租单位应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入住人员变更申请。若房源连续6个月以上空置,应当退回房源,空置期间租金及其他费用须正常缴交。合同期内如需退租须成套退,退租会产生违约金(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5、职工离职了可以不搬出吗?
已离职的职工不符合入住市级公租房条件,承租单位有义务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如离职人员继续居住,所涉违规情况及因其继续居住导致的违约责任均由承租单位承担,单位将因此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与纠纷。
16、合同期内房源可以提前退租吗?怎么办理?
可以。承租单位提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退租申请,经核准后于提交申请次月1-5号内腾空房源,缴清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凭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携带交房时所领取的钥匙、门卡等物品前往物业服务处办理退租手续。退租须成套退,合同期内提前退租房源的,该房源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7、入住职工能否办理居住证?
已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备案并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以办理居住证。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询小区所在派出所/社区。
18、市级公租房供应燃气吗?面向单位配租的集体宿舍型房源,出于消防安全管理考虑,参照《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规定,不得使用燃气及明火,建议使用电子炉具灶具烹饪。
19、职工可以携带家属入住吗?职工的直系亲属需要临时居住的,承租单位提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职工直系亲属临时入住申请,仅限与职工居住在同一套/同一床位,经核准后携带身份证到物业服务处办理入住登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属于直系亲属。
20、职工子女可以就近读书吗?
市级公租房不与教育挂钩,入学政策请参照教育局相关规定。
21、市级公租房可以挂靠户口吗?异地户口不能迁入市级公租房。户口已在本市区域内的,可进行户口迁移,职工退出时需迁出。*本市内户口迁移原则:岛外不能迁到岛内,岛内的迁到岛外不能保证可以回迁。
22、入住后可以自行更换室内家具或装修改造吗?
入住后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房屋,可自行添置可移动的家具家电,但退租时室内装修及家具家电需保持与交房时一致。
23、市级公租房内可以养宠物吗?
养宠物会影响他人居住环境,建议不要养,尤其大型犬只。养宠物须符合政府及所在项目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咨询各项目属地物业。
24、承租期间会进行检查吗,怎么检查?(1)厦房租赁或上级管理部门会不定期进行入户巡查,检查是否有违规居住和安全隐患;(2)厦房租赁或上级管理部门会不定期进行房产核查、社保核查,查出入住人员名下有新增房产的、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或已不在承租单位缴纳社保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25、水电费、物业费怎么结算?
水电费参照居民住宅标准计费,需自行向水务、电业局缴交,其中水费涉及二次供水的属于物业代收代缴部分,则要与物业结算,具体届时可咨询项目属地物业。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3年第八批租赁方案
2023-08-20,全文共 4141 字
+ 加入清单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3年第八批租赁方案
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龙秋公寓项目,共计房源1036套,租赁期限为1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同翔高新城片区内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房源、签订租赁合同,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园区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本批次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申请条件
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下述职工个人材料之一:
1.职工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合同期限应在1年以上(含1年);
2.近1年内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原件(须有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盖章);
3.近1年内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原件(须有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盖章)。
上述申请材料由承租单位按上述要求整理后统一提交申请,运营企业不针对职工个人收件。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按以下方式确定各申请单位的承租房源:
1.确定配租房源指标
各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即为配租房源指标。
2.摇号选房
(1)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摇号及选房;
(2)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按照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单位配租时若存在空置房源无人入住,可选择放弃该套房源,或者后续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届时将相关材料、变更情况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
(三)签订租赁合同
1.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2.承租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与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租赁住房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承租单位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租金优惠款返还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承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 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单位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为简化承租单位的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厦房租赁将分别在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日起(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对承租单位的房源使用情况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有以下违规使用房源情形的,不予返还相应承租房源的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在10日内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交的;
(七)在租赁期限内通过继承、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并未及时申报的;
(八)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不配合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维护维修的;
(十)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注:除违规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承租房源仍享有相应租金优惠。
十一、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每月最后5日内(其他时间不受理退租申请)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3.若未提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须遵照合同条款全部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根据承租单位入住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操作变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催缴及租金优惠款返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厦房租赁备案;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四)园区主管部门
1.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厦房租赁做好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工作;
2.协助厦房租赁开展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8日
看房时间: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6日
审核时间: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4日
摇号选房: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2日
合同签订:待定
交房时间:待定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3年第八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3年第七批租赁方案
2023-06-15,全文共 3864 字
+ 加入清单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仁和公寓项目,共计房源177套,租赁期限为一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厦门市卫健系统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集体申请承租,各申请单位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申请条件
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如有)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如有)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有)复印件,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按以下方式确定各申请单位的承租房源:
1.确定配租房源指标
各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即为配租房源指标。
2.摇号选房
(1)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摇号及选房;
(2)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按照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单位配租时若存在空置房源无人入住,可选择放弃该套房源,或者后续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届时将相关材料、变更情况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
(三)签订租赁合同
1.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2.承租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与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租赁住房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承租单位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租金优惠款返还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承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 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单位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为简化承租单位的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厦房租赁将分别在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日起(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对承租单位的房源使用情况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有以下违规使用房源情形的,不予返还相应承租房源的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在10日内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交的;
(七)在租赁期限内通过继承、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并未及时申报的;
(八)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不配合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维护维修的;
(十)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注:除违规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承租房源仍享有相应租金优惠。
十一、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每月最后5日内(其他时间不受理退租申请)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3.若未提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须遵照合同条款全部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根据承租单位入住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操作变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催缴及租金优惠款返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厦房租赁备案;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9日
审核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4日
摇号选房:2023年6月19日
合同签订:2023年6月26日
交房时间: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9日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3年第七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3年第四批租赁方案
2023-05-16,全文共 4031 字
+ 加入清单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围里公寓项目,共计房源384套,租赁期限为1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一套至少入住2人)。
套内配套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思明区或湖里区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企业(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房源、签订租赁合同,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在厦门市思明区或湖里区。
(二)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2.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3.申请职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职工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二维码页)。
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按以下方式确定各申请单位的承租房源:
1.确定配租房源指标
各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即为配租房源指标。
2.摇号选房
(1)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摇号及选房;
(2)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承租单位根据选房结果,按照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厦房租赁将房源以成套整租的形式租赁给单位,承租单位以集体宿舍形式按照一套至少入住2人分配给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单位配租时若存在空置房源无人入住,可选择放弃该套房源,或者后续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届时将相关材料、变更情况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
(三)签订租赁合同
1.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2.承租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与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租赁住房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承租单位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租金优惠款返还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承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 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单位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为简化承租单位的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厦房租赁将分别在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日起(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对承租单位的房源使用情况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有以下违规使用房源情形的,不予返还相应承租房源的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在10日内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交的;
(七)在租赁期限内通过继承、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并未及时申报的;
(八)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不配合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维护维修的;
(十)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注:除违规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承租房源仍享有相应租金优惠。
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每月最后5日内(其他时间不受理退租申请)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3.若未提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须遵照合同条款全部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根据承租单位入住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操作变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催缴及租金优惠款返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厦房租赁备案;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5日
审核时间: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
摇号:2023年5月19日
选房:2023年5月22日
合同签订:2023年5月29日
交房时间: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
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3年第四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3年第二批租赁方案
2023-05-09,全文共 4015 字
+ 加入清单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源泉山庄B地块项目,共计房源83套207床,租赁期限为1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按照一人对应一张床的分配方式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厦门市教育、卫健、公安系统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统一申请房源、签订租赁合同,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申请条件
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如有)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如有)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有)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有)复印件,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结果,按以下方式确定各申请单位的承租房源:
1.确定配租房源指标
各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即为配租房源指标。
2.摇号选房
(1)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摇号及选房;
(2)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承租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按照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厦房租赁将房源以成套整租的形式租赁给单位,承租单位以集体宿舍形式按照每人一张床分配给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单位配租时务必将入住人员规整,若有存在空置部分,可选择放弃该套房源,或者成套租赁并后续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届时将相关材料、变更情况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
(三)签订租赁合同
1.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2.承租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与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租赁住房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承租单位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租金优惠款返还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承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单位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为简化承租单位的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厦房租赁将分别在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日起(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对承租单位的房源使用情况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有以下违规使用房源情形的,不予返还相应承租房源的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交的;
(七)在租赁期限内通过继承、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并未及时申报的;
(八)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不配合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维护维修的;
(十)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注:除违规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承租房源仍享有相应租金优惠。
十一、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每月最后5日内(其他时间不受理退租申请)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3.若未提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须遵照合同条款全部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根据承租单位入住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操作变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催缴及租金优惠款返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厦房租赁备案;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7日
审核时间: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2日
摇号选房:2023年4月17日
合同签订: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4日
交房时间: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8日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3年第二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关于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五批启用现场摇号的公告
2024-05-15,全文共 502 字
+ 加入清单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五批线上摇号原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9:30准时启动,共有567家通过申请审核的单位使用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参与此次摇号。因同时参与摇号的单位数量众多,超出了系统并发荷载能力,出现部分用户无法登录系统、无法进行摇号操作的现象,并导致系统随机选房顺序号生成错误。
为了确保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选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厦门安居集团将于2024年5月15日15:30在厦门安居集团客户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2楼)采用现场摇号的方式重新开展本次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全程参与监督。
本批次重新摇号相关事项通知已发送至各申请单位联系人邮箱,请留意查阅。您可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8:00起拨打0592-968383服务热线报名参与现场观摩本次摇号过程(受场地限制,参与观摩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
厦门安居集团对此次线上摇号出现的问题深表歉意。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五批申请须知(思明区、湖里区房源)
厦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3年第五批租赁方案
2023-05-09,全文共 3718 字
+ 加入清单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后吴公寓项目,共计房源11套,租赁期限为一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厦门市环东海域医院的无住房职工。由厦门市环东海域医院(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房源、签订租赁合同,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五、申请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确定配租房源指标,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选房以确定承租房源。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按照本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单位配租时若存在空置房源无人入住,可选择放弃该套房源,或者后续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届时将相关材料、变更情况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
(三)签订租赁合同
1.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2.承租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与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租赁住房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承租单位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租金优惠款返还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承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单位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为简化承租单位的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厦房租赁将分别在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日起(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对承租单位的房源使用情况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有以下违规使用房源情形的,不予返还相应承租房源的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交的;
(七)在租赁期限内通过继承、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并未及时申报的;
(八)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不配合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维护维修的;
(十)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注:除违规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承租房源仍享有相应租金优惠。
十一、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每月最后5日内(其他时间不受理退租申请)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3.若未提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须遵照合同条款全部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根据承租单位入住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操作变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催缴及租金优惠款返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及变更情况报厦房租赁备案;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3年5月11日
审核时间: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15日
选房:2023年5月16日
合同签订:2023年5月19日
交房时间:2023年5月22日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3年第五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3-11-24,全文共 2428 字
+ 加入清单发布日期:2021-07-29(本意见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的保障力度,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人才支持,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现来厦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5年内5折租房”,重点解决该群体来厦五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促进本市引才、留才、聚才。
二、保障对象与条件
(一)保障对象
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经各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可参照执行。
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提供2021年1月1日后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2.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供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
3.申请人须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三、保障标准和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为辅”。具体保障方式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给予调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一)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标准
原则上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面积标准,以实物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五折配租给保障对象。房型以实际配租为准。
2.租金补贴标准
各区(管委会)按照思明、湖里每人每年8000元,集美、海沧每人每年6000元,同安、翔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二)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
(1)运用市场化机制,通过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已筹集的房源分批次面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申请。
(2)实物配租遵循就近分配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就近申请配租;若所在行政区无可配租房源,可在相邻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鼓励岛内保障对象到岛外居住,岛外保障对象原则上不调剂到岛内居住。若工作区域调整,可申请调整配租房源地点。
2.租金补贴
(1)保障对象未享受实物保障且自行租房的,各区(管委会)按区域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若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内尚有可分配的优惠房源,但申请人不选择实物保障的,不得再申请租金补贴。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向保障对象提供五折租金实物配租的,优惠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额,由财政补贴给运营企业。
四、房源筹集
(一)房源由市、区两级共同筹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土地、税收、金融、价格等多种政策工具,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二)鼓励国有企业朝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发挥国有企业房源筹集主渠道和市场运营“压舱石”的作用。
(三)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时,应把政策优惠、租金优惠、财政补贴等内容写入供地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保障
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税收分成体制分担。各区(管委会)参照认定的技术骨干人才补贴资金由各区(管委会)全额承担。
六、申领及配租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全程网办。
(二)审核公示
由各区(管委会)负责审核,住房、公安、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区(管委会)审核提供数据支持。审核通过后,在各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配租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管委会)组织实物配租;对申请租金补贴的,户籍已迁入本市的按年发放,户籍未迁入本市的每半年发放一次。
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发放信息应实现与各区(管委会)、部门共享。
(四)退出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1.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满5年;
2.申请人或配偶通过购房、继承、赠予等方式已取得自有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后,在厦连续满一年未就业的;
4.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或出现转租转借违规行为的;
5.已享受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6.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新就业大学生住房租赁保障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公安、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建设、执法、医保、税务、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分配及租金补贴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住房局负责配租资格审核信息服务平台搭建与管理,配合各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加强租赁住房房源统筹与协调、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各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和管理,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受理、审批等具体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规划和选址、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市建设局将新建大学生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公安局、人社局、医保局、执法局、厦门税务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审核数据信息共享和协助做好审核、监管等工作,及时为各区(管委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人脸识别、门禁身份证刷卡等智能化管理手段,强化日常监管。
严格查处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核实,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有效期5年。
(二)本意见由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研发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最新
2023-11-10,全文共 2380 字
+ 加入清单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了《厦门市研发企业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企业骨干员工。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研发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最新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企业骨干员工。
若干措施要求的研发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研发活动及费用归集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
骨干员工是指在企业上一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
二、奖励标准
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依申请可给予2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自主研发费用每增加500万元,依申请可给予增加1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其中:
(一)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含)-1亿元的,房源指标封顶10套;
(二)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为1亿元(含)-2亿元的,房源指标封顶20套;
(三)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达2亿元(含)以上的,房源指标封顶30套。
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二房型为60平方米或70平方米,三房型为70平方米或80平方米。二孩及以上家庭可申购三房型的保障性商品房,在三房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奖励的三房型房源比例不低于50%。具体房源户型及面积标准按批次配售方案中公布的房源为准。
三、申请条件
企业在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房源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本企业在本市无住房的骨干员工,不受取得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户籍人数及年限等限制,单身骨干员工不受年满30周岁限制,但申请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符合在厦无住房、房产转让行为满5年等保障性商品房申购条件,具体申购条件在批次配售方案中明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申请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之日不满5年的。
(三)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四、工作流程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及可奖励的房源指标数量,发布申报通知,列入奖励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视为放弃,不增补申报。
(二)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申报情况,市住房局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房源,采用随机摇号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企业房源确认后,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情况下自主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组织员工申请。
(四)员工申请截止后,市科技局对骨干员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供给市住房局。市住房局会同市人社局、税务局、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复核骨干员工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工资薪金及申请家庭在厦住房等条件。市住房局综合上述各部门复核情况,纳入保障性商品房批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市住房局按规定组织符合配售条件的骨干员工办理配售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员工办理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手续前,如企业自查发现或管理部门发现有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调减研发费用后不符合条件或降档奖励的,应及时报告并退回多享受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
(二)企业员工办理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手续后,企业自查发现或管理部门发现有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调减研发费用后降档奖励的,下一年房源指标在当年房源数的基础上,扣减前一年减少的房源数;房源数不足以扣减的,取消其后一年享受住房奖励资格。企业调减研发费用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其后3年享受住房奖励的资格。
(三)仅研发企业(及其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享受该措施,其关联母子公司、其他关联企业均不能共享房源。
(四)同一个骨干员工及其申请家庭成员适用多种住房保障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享受。
(五)批次未配售完及选房配售后退出的房源由市住房局收回。
(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取消企业奖励指标,同时5年内不再奖励房源指标。
(七)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员、学历、住房等情况的骨干员工,取消其申请资格,按不诚信行为在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依法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八)骨干员工自签订保障性商品房购房协议之日起,未继续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符合可申诉情形之一的,申报企业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研究后,将处理意见函告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通知房屋出让方按合同约定以折旧方式收回房产。导致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可申诉情形有:
1.骨干员工主动离职的。
2.骨干员工因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
3.骨干员工因未履行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与申报企业所签订的协议而被辞退的。
4.其他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九)交房入住后的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事项按保障性商品房规定执行。
(十)后续涉及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调整,按我市调整后的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在建项目2024年4月形象进度
2024-05-10,全文共 1328 字
+ 加入清单自2017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工及续建共计44个市级项目,目前10个在建市级项目进度如下:
海沧区
01.马銮湾地铁社区二期
项目位于海沧区孚莲路东侧,地铁社区一期工程西侧, A01-09地块总用地面积约13.3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0.2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4334套,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生鲜超市、商业等设施。
截至4月底,A01-A07地块已完成验收,A08-A09正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02.新阳居住区三期
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孚安路以北,东孚西二路以南、东孚南路以西、孚中央东路以东。项目总用地面积约9.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8.88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900套,配套商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三合一环卫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正在进行室外景观工程施工。
03.祥露小区
项目位于海沧区新阳街道马銮湾新城规划祥露路西侧,总用地面积约4.8万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7.79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334套,配套有停车位2393个、商业、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正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集美区
04.洪茂居住区一期
项目位于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地铁4号线集美软件园站西侧,总用地面积约6.7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1.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5744套,配套建设商业、公共社区用房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正在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同安区
05.龙泉公寓一期
项目位于同安区同翔高新产业基地,城东中路东侧,郭山南路南侧,总用地面积约6.1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1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252套,配套建设幼儿园、商业、公共社区用房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正在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06.龙泉公寓二期
项目位于同安区同翔高新产业基地,城东中路东侧,郭山南路南侧,总用地面积约3.3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8.6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1920套,配套商业、公共社区用房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正在进行地下室工程施工。
07.同安城北小区A地块
项目位于同安区朝洋路与新丰路交叉口西北侧,总建筑面积约18.5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1690套,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生鲜超市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正在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08. 祥平地铁社区三期D17和D20地块
项目位于同安区、西湖路以东,同丙路以西,卿朴中路以南、卿朴路以北。总用地面积约2.7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94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916套,配套幼儿园、社区商业、生鲜超市、社区服务中心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已完成预验收。
翔安区
09.珩边居住区
项目位于翔安南路以南,城场路以北,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4.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9.3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约4888套,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生鲜超市、商业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已完成预验收。
10.东园公寓二期
项目位于翔安区东园村南侧,总用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27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484套,配套建设商业等设施。
截至4月底,项目正进行地下室工程施工。
2024厦门第六批市级公租房租赁方案(岛外房源)及申请须知
2024-05-06,全文共 3922 字
+ 加入清单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六批租赁方案(翔安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区房源)
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洋唐居住区B05地块、后吴公寓、坑坪公寓、海新阳光公寓、后溪花园项目,共计房源918套,租赁期限为三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后吴公寓、坑坪公寓、海新阳光公寓、后溪花园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洋唐居住区B05地块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以住宅部分第六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房源。
五、申请条件
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申请单位缴交社保,社保归属地为厦门市。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申请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本批次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上述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按以上要求整理后统一提交申请,运营企业不面向职工个人收件。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具体申请流程详见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六批申请须知》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确定配租房源指标,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选房以确定承租房源。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
(三)签订租赁合同
厦房租赁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分别与申请单位及备案入住职工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若申请单位或备案入住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及承租职工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承租单位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一、入住职工变更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如需调整承租房源的入住职工(不增加已承租房源),应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新增职工入住的,承租单位提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入住职工个人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通过后,承租单位按月组织新入住职工统一与厦房租赁签订个人租赁合同。完成个人租赁合同签订后,方可按照申请入住的房源地址安排职工入住。
(二)入住职工退出的,承租单位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人员退出备案。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须承担套内装修及设施设备的管理职责。职工个人入住及退出时,承租单位应会同居住职工检查套内情况,确保装修及设施设备与交房时一致,并确认水电费等个人应付款项已办理交接结算。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厦房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分别重新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应提交的续租申请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前已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合同期的租赁期。
(四)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时首次申请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续租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催缴。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居住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居住使用人;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1日
审核时间: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6日
摇号、选房(拟):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3日
合同签订(拟):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9日
交房时间(拟):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318
本方案适用2024年第六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合同范本.pdf【点击下载】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职工)-合同范本.pdf【点击下载】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六批申请须知(翔安区、同安区、集美区、海沧区房源)
厦门2024年第三批市级公租房申请时间表(最新)
2024-04-10,全文共 223 字
+ 加入清单申请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6日
审核时间: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1日
摇号、选房(拟):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4日(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短信通知为准)
合同签订(拟):2024年4月26日
交房时间(拟):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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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全文共 3829 字
+ 加入清单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三批租赁方案(翔安区浯家公寓、海沧区雍厝公寓)
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雍厝公寓、浯家公寓项目,共计房源2519套,租赁期限为3年。
房型使用要求:本批次的房源以成套的方式办理承租或退租,由承租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
二、套内配备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三、租金标准及优惠比例
注: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四、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申请房源。
五、申请条件
参与单位集体申请的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申请单位缴交社保,社保归属地为厦门市。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申请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本批次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上述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按以上要求整理后统一提交申请,运营企业不面向职工个人收件。
七、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在线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具体申请流程详见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第三批申请须知》
(二)审核申请材料
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及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申请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
八、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厦房租赁根据申请单位通过审核的申请职工人数确定配租房源指标,申请单位根据配租房源指标,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完成在线选房以确定承租房源。
(二)单位内房源配租
申请单位根据选房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实施配租,并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入住人员备案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员备案信息的,视同自动放弃本批次所选房源。
(三)签订租赁合同
厦房租赁根据选房结果及入住人员备案信息,分别与申请单位及备案入住职工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若申请单位或备案入住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四)组织交房
承租单位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三)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及承租职工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十、承租单位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一、入住职工变更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如需调整承租房源的入住职工(不增加已承租房源),应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新增职工入住的,承租单位提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入住职工个人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通过后,承租单位按月组织新入住职工统一与厦房租赁签订个人租赁合同。完成个人租赁合同签订后,方可按照申请入住的房源地址安排职工入住。
(二)入住职工退出的,承租单位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人员退出备案。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须承担套内装修及设施设备的管理职责。职工个人入住及退出时,承租单位应会同居住职工检查套内情况,确保装修及设施设备与交房时一致,并确认水电费等个人应付款项已办理交接结算。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厦房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分别重新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应提交的续租申请材料包括: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二)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三)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前已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合同期的租赁期。
(四)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时首次申请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续租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十三、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对接并指导承租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催缴。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单位
1.安排专人对接及协助厦房租赁开展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2.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居住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居住使用人;
3.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房源进行巡查,确保无转租、转借、无故空置等违规使用情形;
4.自行承担本单位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十四、办理时间
申请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6日
审核时间: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1日
摇号、选房(拟):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4日(具体时间安排以届时短信通知为准)
合同签订(拟):2024年4月26日
交房时间(拟):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30日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www.xm-gzf.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24年第三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合同范本.pdf【点击下载】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职工)-合同范本.pdf【点击下载】
2024年厦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时间表(最新)
2024-04-01,全文共 400 字
+ 加入清单(一)网上报名
2024年4月1日10:00—4月8日17:00
请报考者本人登录“报名系统”如实并准确填写(修改完善)个人信息,按系统要求提交个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数码证件照(jpg格式,规格200K以下)。
(二)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
2024年4月1日10:00—4月9日15:00
(三)申诉
2024年4月1日10:00—4月9日17:00
对资格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务必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报名系统”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打印准考证
2024年4月23日10:00起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上网打印。
(五)笔试时间
拟定2024年4月27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具体时间和要求详见准考证及后续通知。
特别提醒:
1.以上各类截止时间均为程序设定,时间一到将自动关闭。
2.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
3.笔试后续环节的时间安排等,以“报名系统”通知为准。
厦门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2024-03-25,全文共 7573 字
+ 加入清单一、厦门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5.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认缴出资凭证、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为避免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导致家庭资产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申请家庭可先行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商事注册信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4年7月5日)。
三、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本批次不再设置直接纳入受理范围对象。若上述申请家庭参加本批次申请,不再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且不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
厦门市2024年第三批廉租房配租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住保〔2023〕54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方案》(厦住建保障〔2024〕6号)。
二、安排原则
(一)分配原则
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本批次申请家庭办理意向登记后,通过公开摇号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申请家庭顺序号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审核公示后,未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不予进入选房分配,本批次申请失效;本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已确认轮候资格但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
(二)不再设置直接纳入受理范围对象
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可按照《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常态化申请分配方案》(厦房住保〔2024〕1号)参与常态化申请,本批次不再设置直接纳入受理范围对象。若上述申请家庭参加本批次申请,不再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且不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
(三)房源安排原则
1.本批次为三房型房源,位于同安区祥平地铁社区二期工程,面向全市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三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即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1人户、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不能参加本批次申请;
2.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包括已选房后办理撤销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三、申请对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三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
四、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
1.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掌上办”-“意向登记”-“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批次”栏目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五、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3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4年7月5日)。
(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四)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若我市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等出台新的规定,按申请家庭提交意向登记时正在实施的规定执行。
(五)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家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出资资本)等。
六、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掌上办”-“意向登记”-“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批次”栏目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
3.根据摇号结果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24年4月15日至4月26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线上意向登记:2024年4月15日至4月21日(8:00-22:00)
2.公开摇号:2024年5月8日
3.申请受理:
(1)申请家庭顺序号1-600号段:202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申请家庭顺序号601-1200号段:2024年6月3日至6月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3)申请家庭顺序号1201-1800号段:2024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七、房源安排
(一)现房房源约1800套,安排在同安区祥平地铁社区二期工程,均为三房型。房型的数量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具体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
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八、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掌上办”-“意向登记”-“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批次”栏目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为排序在1-1800号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可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指定页面直接签署。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本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并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交房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家庭办理选房或者交房手续前对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依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住保〔2023〕54号),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具体为:
(1)低收入家庭:按民政部门公布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执行。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暂按不高于3万元执行,待民政部门公布的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高于3万元后按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执行;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
九、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本批次不再设置直接纳入受理范围对象。若上述申请家庭参加本批次申请,不再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且不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
十、咨询电话及公开网站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咨询电话:968383
2024年厦门市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2024-03-22,全文共 1321 字
+ 加入清单一、厦门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 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5.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 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 “个人所得税”APP 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 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认缴出资凭证、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 证明材料(为避免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导致家庭资产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情形,申请家庭可先行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商事注册信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 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 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4年7月5日)。
三、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本批次不再设置直接纳入受理范围对象。 若上述申请家庭参加本批次申请,不再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且不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