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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管理

厦门管理专题栏目,提供与厦门管理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厦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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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重点养犬管理区域有哪些

2023-10-25,全文共 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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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名单:

海沧街道:温厝社区、海兴社区、临港社区

新阳街道:兴旺社区、兴祥社区、翁厝社区

东孚街道:天竺社区、孚美社区

嵩屿街道:东屿社区、海发社区、海达社区、海翔社区、海虹社区、海林社区、海盛社区、海景社区、未来海岸社区、北附小社区

相关信息:

海沧行政区共有47个行政村(居),根据海沧城市建成情况,将嵩屿街道的海盛社区等10个社区、海沧街道的海兴社区等3个社区、新阳街道的兴旺社区等3个社区以及东孚街道的天竺社区等2个社区划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共计18个社区;将嵩屿街道的鳌冠社区等4个村(居)、海沧街道的青礁村等8个村(居)、新阳街道的霞阳社区等5个村(居)、东孚街道的过坂社区等12个村(居)划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共计29个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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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1-07,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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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网站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原有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维持七章的框架,条款减至四十四条,主要对保障对象、配租流程、租金计取、租后管理等几个方面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加部分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继续保留原办法规定的三类租赁对象。分别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

(二)关于优化分配流程

为提高审核分配效率,近年来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均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线上系统操作完成,线上即可完成材料提交。因此删除申请材料当场收件、当场告知的线下收件程序。为加强房源使用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三)关于租金测算

租金测算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已取消,修改为参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取平均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延续每年评估测算一次的方式,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四)关于租后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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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职称评定新规即将施行

2023-11-10,全文共 37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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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首次确立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的基本制度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该办法。

职称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基本评价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正确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较为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人力资源工作方案,承担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某个方面或某项业务。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校毕业(以下统称高中阶段毕业)以上学历。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具有系统的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个方面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4.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6年;或高中阶段毕业,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评审(下同)。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教材,或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四)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对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贡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具备国际化视野及突出的综合分析和创新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专著、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的人力资源领域重要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重要项目或活动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研究项目、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专著等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在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6.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完善评价机制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依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

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在海外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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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推出学生办证夜间延时服务

2024-01-24,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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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满足广大学生和家长寒假出国(境)需求,自1月23日至1月26日,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推出“学生办证专场”活动,在原有周六加班延时办证的基础上,推出夜间延时办证服务周,为寒假“上福利”。

1月23日(周二)、1月25日(周四)在镇海路出入境服务大厅,1月24日(周三)、1月26日(周五)在五通码头赴金旅游办证中心,两个办证地点轮流为全市学生提供免预约(18:00-21:00)延时办证服务。

请看好时间就近办理,对于未满16周岁中小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生证明或其他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由监护人陪同办理;已满16周岁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学生卡等)进行办理。

专场活动现场,厦门出入境还与厦门邮政、厦门移动等部门联动,带来平安打卡墙、声音明信片,幸运转盘、红包墙、邮亭、邮筒等有趣好玩的内容,给办事家长和孩子带去不一样的办证体验。

夜间办事服务地点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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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招聘信息

2023-08-21,全文共 11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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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简介

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储备粮集团”、英文全称“XIAMEN GRAIN RESERVES GROUP CO.,LTD.”)是厦门市政府宏观调控本地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定位为厦门城市粮食安全保障服务商,主要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轮换及中央、省级储备粮油代储代管任务。目前有5家全资子公司(厦门市同安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禾达润粮食交易有限公司)、2个直属粮库、1个调运站(粮食铁路专用线)。集团现有效仓容46.8万吨(以小麦计)。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港中路1690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3号楼7层

网址:http://www.xmliangshi.com/

二、招聘需求

招聘岗位:保管员(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1.招聘人数:1人

2.招聘部门:集团第二粮库

3.年龄要求:28周岁以下

4.学历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专业要求:粮食、食品等相关专业优先

6.工作地点:厦门市

7.其他要求:

(1)高校应届毕业生;

(2)服从粮库安排,节假日需轮班,勤学好问,吃苦耐劳;

(3)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5)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各常用办公软件操作。

三、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法规、制度、政策、标准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粮油、仓房设施安全,科学使用、维护仓储设施、器材。负责管辖仓房、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和定期巡查工作,适时通风、整理药剂库房,达到卫生清洁要求。

2.粮油入仓(罐)后,及时建立粮油保管账,准确填写责任仓廒(罐)的账、卡、簿,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粮油储存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密切关注储藏粮情变化,发现储粮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置,隐患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配合落实;自觉完成责任仓每月储藏粮情分析;负责化学熏蒸药品的使用,节约费用,降低保管成本,负责药剂空罐(瓶)的回收和残渣处理工作。

4.配合班组长做好班组公共工作。

5.完成领导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薪酬福利

1.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意外保险、定期体检、过节福利、生日慰问等工会福利齐全;

2.交通补贴、食堂等;

3.业务技能提升培训;

4.落户厦门、接收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等;

5.上班时间:法定工作时间,种类齐全的带薪年假(年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照顾假等)。

五、联系方式

符合招聘条件有意应聘者,请将应聘简历、成绩单(应届生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及近照发至:296159108@qq.com,邮件名请按“应聘岗位-学校-专业-姓名”,合则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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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凤翔街道路内停车泊位管理

2023-10-12,全文共 11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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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起,翔安区凤翔街道5条收费路段,共计446个道路停车泊位正式启动收费管理!收费范围有哪些?具体收费标准怎么定?一起来看看吧!

翔安区凤翔街道路内停车泊位管理

一、盘活泊车位 缓解停车难

为进一步加强凤翔街道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周边道路停车和出行环境,翔安市政集团泊车管理有限公司新增部分路段已完成改造,将于10月13日起对翔安区凤翔街道正式启动停车收费管理。

1、重点发力增加泊位供给

凤翔街道5条收费道路周边为新店地铁社区周边居住区及林前地铁站区域,市民停车需求较大,通过合理收费可以提升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减少临时泊车位的压力以及杜绝私家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

2、有效管理盘活车位资源

启动路内停车泊位收费,通过运用科技、智能化手段以及专业的管理和运营,调配和提高车位资源利用率及周转率,打造新型静态交通管理体系,有效杜绝“僵尸车”随意长时间停放,增强闹市区及繁华路段停车泊位的良性使用率。

二、增设停车位 贴心又便民

针对林前地铁站出入口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流量、泊位缺口等关键因素,为满足市民对于地铁的换乘需求,从市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善市民停车体验,其中地铁口周边下钟宅路段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计费为10元(临时)。

1、下钟宅北路

具体路段:下钟宅北路两侧

路段数量:2条

计费方式: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计费为20元

2、宋洋路、宋洋北路及宋洋南路

具体路段:宋洋路两侧、宋洋北路(泰然居西侧,怡然居北侧,悠然居南侧)及宋洋南路(乐然居北侧,怡然居南侧)

路段数量:6条

计费方式: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计费为20元

3、下钟宅路

具体路段:下钟宅路两侧

路段数量:1条

计费方式: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计费为10元(临时)

三、收费依据与标准

道路两侧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根据厦发改规﹝2021﹞1号、厦发改规﹝2021﹞2号和厦发改价格﹝2021﹞142号文件执行,共三类收费标准:

一类收费即每15分钟3元,翔安区暂无此类道路;

二类收费即每15分钟2元,马巷、新店、金海及凤翔街道所辖范围内道路;

三类收费即每15分钟1元,新圩镇所辖范围内道路。

凤翔街道所辖范围内道路收费标准

一、免费时段:

1、每日21:30-次日7:30(含)为免费停放;

2、连续24小时停放,也会计算该段时间,但不计费。

二、 收费时段:

1、每日7:30-21:30(含)计费停放,每15分钟计费2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算;

2、每日在同一路段,提供一次15分钟免费停放,但不与免费时段叠加;

3、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计费为20元;

4、下钟宅路连续停放24小时封顶计费为10元(临时)。

三、其他说明:

收费规则中、大型等车辆,按其停放实际占用(或折合)小型车的车位数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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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管理解读

2023-11-06,全文共 1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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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厦门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如下——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其中: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包括:1.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1000米、长4900米的矩形空间区域;2.以杏林导航台中心为基点、半径500米的空间区域;3.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具体边界如下:东至翔安赵厝、后莲、浦尾、后村;南至厦门岛内南侧边界;西至京口岩山、厦门出口加工区、蔡尖尾山、新阳医院;北至官林头立交、河南山、后溪镇、岩内水库、后垵立交。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除按规定需进行机场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在建设可能突破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电力铁塔、通讯铁塔、风力发电、广告牌、路灯和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前期阶段时,应按规定事先征求民航厦门监管局和机场管理单位的意见。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施工的临时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二)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时,建设单位应报机场管理单位评估临时超高施工机械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三)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四)机场管理单位在安全措施生效前应通报民航厦门空管站,并向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五)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施工机械并报机场管理单位,由机场管理单位及时通报民航厦门空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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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移民管理局实施进一步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

2024-05-11,全文共 1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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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内地人员出入境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若干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在北京等20个城市试点实行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济南、青岛、郑州、广州、深圳、珠海、重庆、成都、昆明、西安20个城市16周岁以上户籍居民(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可以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申请,实现“一次都不跑”。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签发证件。

二、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智能速办”“全国通办”。内地居民申办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可以在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窗口提交申请,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可以使用智能签注设备,实现“立等可取”。

三、北京、上海六类人才可以申办赴港澳人才签注。将赴港澳人才签注政策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扩大至北京、上海。在北京、上海工作的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以及管理人才等六类人才,可以凭有关人才证明,单独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1至5年不等的多次赴香港和赴澳门人才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30天。

四、持赴港澳商务签注人员在港澳停留期限由7天延长至14天。持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停留时间,由现行不超过7天延长至不超过14天。

五、签发赴澳门1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内地居民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的,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在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1年多次“其他”类签注。其中赴澳门就医的,允许有1至2名陪护人员申办同类型签注。

六、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可以多次往返琴澳。参加“琴澳旅游团”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参团材料,在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标注“琴澳旅游”的团队旅游签注。参团人员入境澳门后,7日内可以“团进团出”方式经横琴口岸多次往返横琴与澳门。

可以全程网办的证件

根据此次试点政策规定,目前有三类证件可以在网上申办,分别是: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只要您的证件正好符合:有效期不足6个月、损毁、遗失、被盗或者普通护照签证页用完四种情形之一,即可在线申请换发补发。

办理对象

哪些人可以在网上申办出入境证件?

1、试点城市16周岁以上的户籍居民。

2、曾经申领过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

3、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之前办证时留存过本人的指纹。(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仍需前往现场申办)

试点城市名单: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济南、青岛、郑州、广州、深圳、珠海、重庆、成都、昆明、西安 20 个城市。

办理材料

网上申请前请提前准备好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要求的本人电子制证照片、手写签名照片。

照片要求:

不要穿浅色衣服

不要使用头部覆盖物

不要佩戴首饰

不要化浓妆

不可以修图

手写签名要求:

使用黑色签字笔在白纸上以规范汉字横向书写

大小适中

各字之间距离不超过半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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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

2023-11-06,全文共 58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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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新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以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部分应当整体持有、整体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权证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政府依法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

3.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5.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并在厦持续缴交社保;

3.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有关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有关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群体定向配租,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拥有或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3.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四)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第十五条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第十六条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具体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房源租赁数量。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1.以申请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2.按照比例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申请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

3.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申请单位根据其审核后房源租赁数量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运营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但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批次租赁方案可以设定每个申请单位的最高申请数量。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运营企业、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税务、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收到运营企业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入运营企业审核时限。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八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十九条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后,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将房源租赁给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对象。

申请单位应当将配租结果报运营企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房源后,运营企业应当与申请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户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单位集体租赁房源的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以及居住职工变更的报送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租赁对象、申请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选房顺序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五条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示剩余房源信息。运营企业可以受理有意向租赁该批次剩余房源的申请人的申请,运营企业按照批次申请程序办理受理、审核以及租赁手续。

第五章 租 金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条运营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以及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需退回的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运营企业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运营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续签时执行的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拥有住房为期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据、租赁合同的管理、统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并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三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当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以及变更情况报送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核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运营企业应当在租赁方案、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数据统一管理。新建房源信息应当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未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房源不得启动配租。

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当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当事人(含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各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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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有哪些

2023-10-25,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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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

环城路内主城区:环城南路(旧324国道)以北、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的区域。(包含的社区:大同街道的同新社区、西安社区、三秀社区、后炉社区、溪边社区、城西社区、朝元社区、碧岳社区、凤山社区、顶溪头村;祥平街道的西溪社区、陆丰社区、凤祥社区、祥桥社区、杜桥社区。)

环城路外侧沿线:大同街道同安大道以南的碧岳社区(五甲)、北门社区、东山社区、西池社区、新丰社区、朝元社区、溪苑社区的区域范围;祥平街道的芸溪社区、祥桥社区(古溪)、凤祥社区的区域范围;祥和街道的祥晖社区、祥文社区的区域范围。

新城的社区区域:西柯街道的滨海社区、东海社区,美林街道的金海社区的区域范围。

除重点管理区外,同安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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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一般养犬管理区域名单

2023-10-25,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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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以下29个村(居)管辖区域一般管理

海沧街道:青礁村、囷瑶村、锦里村、后井村、渐美村、古楼农场、海沧社区、海农社区

新阳街道:霞阳社区、祥露社区、一农社区、孚中央社区、新垵村

东孚街道:过坂社区、东埔社区、山边社区、寨后社区、东瑶村、凤山村、贞岱村、莲花村、洪塘村、芸美村、鼎美村、后柯村

嵩屿街道:鳌冠社区、钟山社区、石塘村、贞庵村

本通告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负责解释。

本通告于2023年6月2日发布,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信息:

海沧行政区共有47个行政村(居),根据海沧城市建成情况,将嵩屿街道的海盛社区等10个社区、海沧街道的海兴社区等3个社区、新阳街道的兴旺社区等3个社区以及东孚街道的天竺社区等2个社区划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共计18个社区;将嵩屿街道的鳌冠社区等4个村(居)、海沧街道的青礁村等8个村(居)、新阳街道的霞阳社区等5个村(居)、东孚街道的过坂社区等12个村(居)划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共计29个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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