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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办法

厦门办法专题栏目,提供与厦门办法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厦门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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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厦门马拉松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2023-11-03,全文共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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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厦门马拉松录取名次奖励办法

(一)名次奖

1、赛会奖(按枪声成绩录取)

(1)奖励对象:所有正常参赛选手。

(2)奖励标准:马拉松成绩达到如下要求,将分别获得奖金如下(单位:美元)。

2、中国籍运动员特别奖(按净成绩录取)

(1)奖励对象:中国籍运动员。

(2)奖励标准:马拉松成绩达到如下要求,将分别获得奖金如下(单位:人民币)

3、厦门市民奖(按净成绩录取)

(1)奖励对象:报名日期截止之前取得厦门市户籍者(不包括中国田径协会注册选手)。

(2)年龄组别:男、女20-40岁组(即1984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者);男、女40岁以上组(即19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3)奖励标准:各组前12名分别给予奖金和奖牌。(单位:人民币)

(二)破最好成绩奖(仅限第一名)

1、按枪声成绩录取:

(1)破世界纪录奖(男、女):奖励100万美元(以世界田联2024年1月7日前最终公布为准)。

(2)破中国境内马拉松赛(男、女)最好成绩,奖励5万美元(以中国田协2023年1月7日前最终公布为准)。

(3)破厦门马拉松赛(男、女)最好成绩,奖励3万美元。

2、按净成绩录取:

(1)中国籍运动员破“马拉松中国籍(男、女)最好成绩”(以中国田协2024年1月7日前最终公布为准),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

(2)中国籍运动员破“厦门马拉松赛中国籍运动员(男、女)最好成绩”,各奖励3万人民币。

(三)领奖办法

1、以上奖项于赛事结束后24小时内,在赛事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获奖者比赛成绩有异议者,请联系组委会竞赛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凡被举报违反竞赛规则和规程相关规定者,经调查取证确认事实则取消录取名次,其被取消的名次不再递补。

2、名次奖、破赛会最好成绩奖设兴奋剂检测。如果未通过兴奋剂检测者,则取消该运动员的名次和奖金,后面名次不再递补。

3、名次奖、破赛会最好成绩奖须待成绩公示及兴奋剂检测合格后发放奖金。

4、领奖时获奖选手须提交本人有效银行卡号、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如同时获得名次奖、破赛会最好成绩奖则只奖励最高奖项。

(四)根据中国相关税法规定,上述奖项奖金须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委会统一代缴。

(五)组委会为所有参赛选手提供参赛服,盛衣袋、号码布、计时芯片。

(六)在关门时间内完赛的选手,方可领取完赛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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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

2023-11-06,全文共 58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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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新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以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市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部分应当整体持有、整体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权证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政府依法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

3.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5.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并在厦持续缴交社保;

3.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有关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有关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群体定向配租,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拥有或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3.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四)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第十五条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第十六条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具体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房源租赁数量。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1.以申请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

2.按照比例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申请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

3.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申请单位根据其审核后房源租赁数量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运营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但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批次租赁方案可以设定每个申请单位的最高申请数量。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运营企业、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税务、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收到运营企业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入运营企业审核时限。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八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十九条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后,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将房源租赁给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对象。

申请单位应当将配租结果报运营企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房源后,运营企业应当与申请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户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六)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单位集体租赁房源的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以及居住职工变更的报送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租赁对象、申请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选房顺序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五条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示剩余房源信息。运营企业可以受理有意向租赁该批次剩余房源的申请人的申请,运营企业按照批次申请程序办理受理、审核以及租赁手续。

第五章 租 金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支出。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条运营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

第三十一条运营企业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以及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需退回的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运营企业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运营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续签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续签时执行的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含单位)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拥有住房为期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据、租赁合同的管理、统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并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三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对租赁对象严格审核把关,并应当定期将居住职工情况以及变更情况报送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做好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核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关规定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运营企业应当在租赁方案、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数据统一管理。新建房源信息应当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未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房源不得启动配租。

区级(含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当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当事人(含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各区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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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办法

2023-10-11,全文共 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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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提升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厦门交警深入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思想,以有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结合群众线上处理交通违法的需求,推出了行人及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网上处理系统。

厦门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办法

该系统可在微信小程序端直接登录,通过小程序可以线上处理行人和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及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现场违法记录(未扣车的)两类情况,进一步丰富处理渠道、简化处理方式,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

使用方法

通过“i厦门”APP、“i厦门”微信公众号和“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的“违法自助处理”菜单、“行人及注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线上处理系統”的移动端小程序,均可进行交通违法线上处理。

1、“i厦门”APP

点击“服务”-“交通出行”-“违法自助处理”,选择所需服务即可。

2、“i厦门”微信公众号

点击“i服务”-“违法自助处理”,选择所需服务即可。

3、“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

具体流程

一、输入违法通知书号,由系统核实信息真实有效;

二、输入个人信息、车辆信息,其中包含政治面貌、职业、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现住址等,以及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三、查阅违法告知书,确认无异议后完成提交并签名:

四、确认送达方式:订阅短信通知或微信小程序服务通知,接收违法行为在线处理结果通知;

五、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申请提交完成后,可进入个人中心查看待处理的申请记录。审核通过后,将在线生成处罚决定书,显示详细的违法信息和处理结果,群众根据处理决定书编号(支持复制),在线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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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1-07,全文共 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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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网站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原有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维持七章的框架,条款减至四十四条,主要对保障对象、配租流程、租金计取、租后管理等几个方面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加部分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继续保留原办法规定的三类租赁对象。分别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

(二)关于优化分配流程

为提高审核分配效率,近年来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均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线上系统操作完成,线上即可完成材料提交。因此删除申请材料当场收件、当场告知的线下收件程序。为加强房源使用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三)关于租金测算

租金测算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已取消,修改为参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取平均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延续每年评估测算一次的方式,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四)关于租后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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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2024-04-10,全文共 3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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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202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2024年,海沧区依据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积分学位供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积分入学信息及时公开,根据全区学校学位情况和随迁子女在海沧区的积分排名情况,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录取。

二、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海沧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随迁子女均不能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二)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且居住地住址在海沧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三)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23年11月1日—2024年4月30日必须在海沧区居住,且目前仍在海沧区居住。

说明: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居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父(母)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登记备案时间截止至2024年4月25日)与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时间,但计算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厦门市非海沧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积分入学的,其在海沧区的居住情况应由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三、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15分(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生育情况不再纳入积分体系)。

(一)务工社保积分(总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4分计算得分,以实际缴交月份累计得分,已申请退保、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副申请方须在2024年4月30日前有在厦居住记录或暂住记录,且证件当前处于有效期内)、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2分计算得分,以实际缴交月份累计得分,已申请退保、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总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一方在厦门市居住累计每满一年(365天)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以实际居住天数累计得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4分;同一套房产,由随迁子女父(母)共同拥有产权的,可将夫妻二人的产权合并计算。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请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以实际居住月数累计得分,本项满分9分。

四、积分排序方法

申请人总积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后),分数出现相同并列时,依次按照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是否在海沧区购房、在厦门市缴交社保年限、在海沧区居住年限。若按上述项目同分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原则排序。

五、积分入学程序

(一)网络报名。贯彻落实《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符合参加海沧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于4月15日-4月25日期间登陆“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进行网络报名,也可用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i教育”报名,并准确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错过网络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不再组织补报名。

(二)审核报名信息。4月26日-5月31日,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自动调取申请人的社保、居住、房产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报名者是否符合2024年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条件,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将试算积分。

(三)积分试算与确认。6月12日,系统公布试算积分并接受复议,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厦门i教育”“厦门海沧教育”的相关通知,于6月20日前进行网上积分确认。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公示积分。6月24日-6月28日,海沧区教育局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海沧区教育局投诉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五)公布学位。7月22日,海沧区教育局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民办学校名单、学位数。

(六)公布排名和填报志愿。7月24日-7月25日,公布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经审核及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填报志愿。逾期未填报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录取工作。7月30日前,海沧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根据积分全区排序位次,同步完成海沧区公办、民办学校招收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并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八)注册报名。7月31日-8月1日,录取到公办、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逾期未注册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公办、民办学校就读。

六、其他事项

(一)海沧区2024年积分入学志愿填报依据全区积分排名,采取“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在全区有剩余学位的公办、民办学校中按照“平行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二)厦门市非海沧区户籍随迁子女参加海沧区积分入学,参照本细则执行。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的居住时间以在厦办理暂(居)住证时间、在厦落户时间、在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网格化平台上登记的居住时间合并计算,重复时间段不累加计算。

(三)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残疾适龄子女可参与积分入学。符合海沧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持有残疾证的随迁残疾适龄子女若不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且能接受特殊学校集体教学的,依申请,按照学位情况和积分高低,由海沧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提出就学安置意见。

(五)建立积分入学信用制度。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海沧区公办、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按本办法在海沧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六)积分计算和志愿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的,可向海沧区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七)若错过网络报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不再组织补报名。录取到海沧区公办、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逾期未注册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海沧区学位。

(八)不符合海沧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及未被海沧区任何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请尽快联系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学。

(九)进一步推进海沧区“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继续深化积分入学在线联办。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指南、通知、公告均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厦门海沧教育”“厦门i教育”发布,请及时关注。

七、本实施细则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24年。

附件:海沧区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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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2024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2024-04-11,全文共 3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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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2024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一、招生原则

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采取电脑派位的办法,尽量提供学位,公正公开地组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集美区小学一年级。

二、申请条件

1.随迁子女须年满六周岁,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未及龄和超龄均不符合条件。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须持有在有效期内且居住地址在集美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报名前在集美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必须在集美区居住,且目前仍在集美区居住。

三、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15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4分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月份累计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以作为副申请方计算积分。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12个月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2分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月份累计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共同在集美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集美区,并在集美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9分。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网上登记(4月15日—4月25日)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于4月15日—4月25日期间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关注“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m_ijy)进行网上登记。

(二)审核报名信息(4月26日—5月31日)

4月26日—5月31日,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自动调取申请人的社保、居住、房产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报名者是否符合今年集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条件。审核结果可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m_ijy)查询。随迁子女家长如对审核结果有疑义的,可于5月31日前通过“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公布试算积分,积分确认(6月12日—6月20日)

1.试算积分公布。6月12日—6月17日,系统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m_ijy)公布积分试算结果,相关家长可凭报名登记的账号密码登录查询。

2.积分复核。6月12日—6月18日,相关家长如对积分试算结果有疑义,可在网上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积分确认。6月12日—6月20日,相关家长对公布的积分无异议的,应及时进行网上积分确认。逾期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集美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积分公示(6月24日—6月28日)

集美区教育局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m_ijy)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群众监督。

(五)公布空学位及积分排名(7月24日前)

集美区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在招收完本区户籍对象、符合规定的政策性入学对象后,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公民办小学及其学位数。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m_ijy)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民办小学名单、空学位数、志愿填报方式及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总积分相同的随迁子女,再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排序:购房、社保年限和居住年限。若按上述项目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原则排序。

(六)积分志愿填报(7月25日—7月26日)

经审核及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家长应于规定时间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m_ijy)填报入学志愿,逾期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集美区参加积分派位的资格。

(七)积分派位(7月29日)

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公民办小学空学位数,集美区教育局对符合申请条件并完成积分入学志愿填报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高低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电脑派位录取。

(八)入学确认(7月30日)

家长于当天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m_ijy)查询派位结果,已派入的则及时进行入学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或重新安排学位。

(九)注册报名(7月31日)

录取到公民办小学的随迁子女及时入校注册报名,逾期未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集美区公民办小学就读。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小学一年级的非集美区户籍(即厦门市非集美区户籍和非厦门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户籍为本市非集美区户籍的,在集美区的居住时间以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居(村)委会在网格化平台上登记的居住时间进行计算。家长应及时到所居住地社区(村)居(村)委会通过网格化系统办理居住情况登记(见附件2)。

(二)被派入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

(三)严禁已在全国学籍系统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集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残疾适龄子女可参与积分入学。符合集美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学校不得拒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持有残疾证的随迁残疾适龄子女若不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且能接受特殊学校教学的,由家长申请,经集美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学位情况和积分高低进行安置。

(五)错过网络报名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集美区积分入学资格,不再组织补报名。录取到公办或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逾期未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区学位。

(六)不符合我区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或参加我区积分入学但未派入我区公民办小学的随迁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家长应及时将适龄儿童带回户籍所在地就学。

(七)建立积分入学信用制度。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随迁子女申请入读集美区公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按本办法在集美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八)本细则实施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市教育局投诉反映;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九)集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相关政策、通知、公告等均在集美区人民政府网站、“集美教育”微信公众号、“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请及时关注。

本实施细则由集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24年集美区积分入学工作。

附件:

1.集美区2024年秋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2.集美区各村(居)办事地址和联系方式一览表

3.集美区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学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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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厦门海沧半程马拉松奖励办法

2023-11-06,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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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建发厦门海沧半程马拉松定档12月3日,那么,2023厦门海沧半程马拉松奖励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2023厦门海沧半程马拉松奖励办法

(一)半程马拉松名次奖(按枪声成绩录取)

1、奖励对象:男、女前十二名参赛选手。

2、奖励标准:男、女前十二名参赛选手分别获得奖金(详见下表),奖牌一枚,男、女前三名另各颁发奖杯一座。

(二)半程马拉松中国籍运动员特别奖(按净成绩录取)

1、奖励对象:男、女前八名中国籍运动员。

2、奖励标准:男、女前八名中国籍运动员分别获得奖金(详见下表)。

(三)破赛会最好成绩奖(只奖励第一名)

1、破半程马拉松世界纪录(男、女):奖励15万美元(成绩以世界田联2023年12月3日前最终公布为准)。

2、破全国半程马拉松纪录(男、女):奖励3万美元(成绩以中国田径协会2023年12月3日前最终公布为准)。

3、破厦门海沧半程马拉松赛会纪录(男子1:00:24;女子1:07:34):奖励1.5万美元。

4、上述奖励只按获得的最高奖项颁发,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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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2024-04-11,全文共 2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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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学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湖里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应年满六周岁,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二)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居住地住址在湖里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三)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湖里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23年11月1日-2024年4月30日必须在湖里区居住。

积分计算方法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58分、稳定居住积分57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满分为115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务工社保积分,本项满分58分

0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4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4分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48分。

0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副申请方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有在厦居住记录或暂住记录,且当前有效)、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一年(12个月)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2分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本项满分57分

0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厦门市居住累计每满一年(365天)积2分,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24分。

02随迁子女父(母)在湖里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实际入住,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合计超过50%(不含50%)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按其中一套计算。

0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请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单位注册地均在湖里区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12个月的,按符合条件的实际月份/12个月×1分计算得分,以社会保险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满分9分。

说明:在湖里区购置超过50%(不含50%)产权比例的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湖里区购买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时间与其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时间。以产权尚在随迁子女父(母)名下的房屋计算,已经出售或变更产权归属的不纳入计算。

同分排序

总积分相同的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购房、社保年限、居住年限。若按上述项目同分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排名并列,电脑派位时按随机的原则进行派位。

工作程序

(一)实名注册,网上报名

(4月15日-4月25日)

符合参加湖里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需在报名前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关注“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并于4月15日-4月25日期间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的“入学一件事”栏目或通过“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准确的个人信息。逾期未进行网上报名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二)系统审核,计算积分

(5月31日前)

积分入学报名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自动调取申请人的居住、缴交社会保险等信息进行审核并试算积分。

(三)公布积分试算结果,积分确认

(6月21日前)

湖里区教育局将于6月初公布积分试算结果及积分确认方式。具体积分试算结果公布时间及积分确认方式和时间段将在湖里区政府网站和“湖里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布。积分确认时间段以积分确认公告为准,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公示积分

(6月30日前)

6月30日前,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他异议的,可向中共湖里区委教育工委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五)公布积分全区排名位次及学位情况

(7月24日前)

7月24日前,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在全区的排名位次。

(六)填报志愿

(7月26日前)

7月26日前,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进行网上志愿填报,逾期未填报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派位入学

(7月31日前)

7月31日前,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派入我区的公、民办小学,派完学位为止。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电脑派位结果查询时间和方式将通过“湖里教育”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八)派到公、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

(8月1日前)

8月1日前,派到公、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请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所派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将通过“湖里教育”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逾期未到派位学校报到的随迁子女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积分入学工作要求

(一)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不需要提交在厦居住、缴交社保等书面证明材料,只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填写个人信息,必须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按本实施细则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同时将其父(母)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主副申请人均须为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若查实申请人不是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将取消其按本实施细则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同时将相关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湖里区教育局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尽量提供学位,按照积分高低,遵循志愿,实施电脑派位,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或积分较低未被派入我区公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应及时回户籍地报名入学。

(四)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湖里区积分入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中共湖里区委教育工委和社会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残疾适龄子女可参与积分入学,派入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特殊教育学校根据学生评估情况和学位情况,依申请按照积分高低接收。

(七)本细则由湖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24年。

2024厦门湖里区积分入学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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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春季厦门湖里区小学转学办法

2022-12-30,全文共 1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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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湖里区已经明确,和往年的春季学期一样,2023年春季,各公办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区户籍符合“两一致”且在岛内没有公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

符合“两一致”但在岛内公办学校就读、不符合“两一致”的户籍儿童、集体户以及空挂户原则上不属于春季插班生招收对象,统一在秋季学期办理插班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转学生,直接联系片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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