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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

上海公积金专题栏目,提供与上海公积金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上海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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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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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每月可提取的最高限额:

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或承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提取流程:

第一种:租赁住房属于网签备案

【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信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婚姻信息

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租赁提取时间

租赁提取金额

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

【办理流程】

“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APP、“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提取公积金】,选择【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签备案)】进入

点击【提取申请】进入,完成阅读须知后点击【我已阅读...确认相关内容】→【线上办理】进入办理页面

选择婚姻状况(以未婚为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校验,之后按照页面流程继续进行办理。

第二种情况: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信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婚姻信息

租赁地址

租赁提取时间

租赁提取金额

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

文书送达地址

【办理流程】

“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APP、“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提取公积金】,选择【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网签备案)】进入

选择【业务受理】进入办理页面;阅读办理须知后,点击“我已知晓,开始办理”并阅读提示、确认;

选择婚姻状况后(以选择“未婚”为例),进行验证信息,选择区县名称、租赁租房地址等信息后填写银行卡信息,即可进入受理成功页面;

提醒:该服务还包括业务信息查询,业务信息变更、业务终止及满一年确认等功能,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相关功能。

问题解答:

我申请的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因为工作原因更换了租赁地址,应当如何操作?

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每年在线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如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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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官方最新)

2023-10-18,全文共 1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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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所购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借款家庭

1人参与贷款

2人以上参与贷款

1人

参与贷款

2人以上

参与贷款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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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4-05-17,全文共 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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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5月17日

相关推荐: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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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022-08-03,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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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2、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先行提供并审核《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符合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要求,贷款套数等认定标准依照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3、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6、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8、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9、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11、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2、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13、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产权共有人;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5、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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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还贷计划安排(11月)

2023-11-07,全文共 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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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提取还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款日期为11月)17日。若您在2023年11月13日(包括13日)17点以前成功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可参加本月提取还贷。扣款金额为截至11月14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海公积金还贷计划安排(11月)

提取还贷对象

月冲的借款户

提取还贷计划

提取还贷委托在11月13日17点之前已办理成功

截至11月14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都可进行本月提取还贷

11月17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款操作

【注意事项】

建议在还款卡中保留至少一个月的足额还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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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览表(首套房+二套房)

2023-10-18,全文共 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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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所购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首付比例

1)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1)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2)购买非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下2.6%,
五年期以上3.1%

五年期(含)以下3.025%,
五年期以上3.575%

首付款比例:

1、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为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首付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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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首套+第二套)

2023-10-19,全文共 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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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所购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贷款利率

五年期(含)以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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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贷款申请材料

2022-08-03,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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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贷款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3、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同住人的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3)港澳台已婚申请人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

(4)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5、首付款证明: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若无发票仅提供收据的还需提供已支付凭证,收据加盖开发商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及已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付款方仅限于买受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还款账户材料: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7、贷款用途证明:共有产权保障房期房的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或共有产权保障现房的出售合同原件。

8、出售方材料:提供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大产证、房产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房产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9、对于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参贷或因婚姻需求进行认定审核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若上述材料均不能提供的,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本人(或者委托律师)调取能够证明关系的原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档案管理部门(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档案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可以作为双方关系证明。

10、其他材料。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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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

2023-10-18,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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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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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最新(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2023-10-18,全文共 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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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ps: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问答

01 认定首套了,利率是多少呐? 是不是会下降了?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02 第二套认定为改善型住房的条件具体要求是什么?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且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查询结果为1套住房,该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

自2023年3月31日起,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7.4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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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最新规定

2023-10-19,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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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最新规定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

同时,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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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筹公租房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吗

2023-03-27,全文共 3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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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筹公租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解答:可以。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第四章第二条: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市筹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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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指南(附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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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指南(附流程)

提取条件:

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提取流程:

1、打开“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APP或微信小程序,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封存提取”,进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

2、选择“业务受理”,阅读办理须知并勾选确认,点击“下一步”。

3、待系统完成信息验证后,选择“下一步”,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确认。

4、填写对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完成办理,审核结果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告知。

5、如需进行银行卡信息变更,可在“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页面中选择“提取银行卡变更”,填写需更新的银行卡信息即可。

提示: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暂无法申请网上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业务。

推荐阅读: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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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详情介绍

2021-03-30,全文共 7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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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四)项中的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和规定期限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对象外,共同产权人也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除第(七)、(八)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五)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开展贷款条件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保证或者质押。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一)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期房,应当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

(二)曾发生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

(三)因借款合同变更造成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

(四)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借款人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人应当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质人必须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质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房屋他项权证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受理网点。

第三十三条

对已落实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需要为其出具本人的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贷款还款信息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十条 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偿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可以提取兄弟姐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提取非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征得非借款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非借款人在提取偿还贷款协议未终止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十二条

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变更;

(二)共同借款人变更;

(三)抵押人变更;

(四)抵押物变更;

(五)还款方式变更;

(六)借款期限变更;

(七)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五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满足规定条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请进行借款人变更,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六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少共同借款人,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抵押人因故需要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抵押人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借款期限变更。

第五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以及根据房屋特征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者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发生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新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的。

第五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缩短,但缩短后的剩余借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申请时按其年还款能力计算得出的最低贷款年限:

(一)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需缩短贷款期限的;

(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经市公积金中心的审核同意,借款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担保合同变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进行的担保合同变更无效。

第五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或者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市公积金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五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及时进行接收、整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移交、归档、保管、销毁等事项。

第六十条 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九章 流动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和贷款业务模式及流动性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市场化融资渠道,加强贷款发放资金的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维护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

第六十二条

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可使用已发放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等市场化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满足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住房贷款需求。

第六十三条

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可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贴息贷款,由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偿还,满足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住房贷款需求。

市公积金中心享有对贴息贷款的置换权利,可根据流动性管理要求及本地房地产市场等情况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将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贴息贷款置换,并按照贴息贷款合同约定在置换完成后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六十四条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流动性风险警戒值,在市公积金中心采取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措施后,流动性风险仍未缓解的,应当及时公告或者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发放将轮候,并公布贷款轮侯规则。

贷款轮候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第六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违法所贷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八)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七条 受托机构未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机构的责任。

受托机构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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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封存后怎样提取

2024-04-29,全文共 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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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封存如何提取

操作流程一览

1、打开“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APP或微信小程序,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封存提取”,进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

2、选择“业务受理”,阅读办理须知并勾选确认,点击“下一步”。

3、待系统完成信息验证后,选择“下一步”,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确认。

4、填写对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完成办理,审核结果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告知。

5、如需进行银行卡信息变更,可在“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页面中选择“提取银行卡变更”,填写需更新的银行卡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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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办理时限

2022-08-03,全文共 1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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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审核通过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3、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同住人的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3)港澳台已婚申请人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

(4)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5、首付款证明: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若无发票仅提供收据的还需提供已支付凭证,收据加盖开发商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及已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付款方仅限于买受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还款账户材料: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7、贷款用途证明:共有产权保障房期房的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或共有产权保障现房的出售合同原件。

8、出售方材料:提供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大产证、房产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房产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9、对于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参贷或因婚姻需求进行认定审核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若上述材料均不能提供的,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本人(或者委托律师)调取能够证明关系的原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档案管理部门(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档案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可以作为双方关系证明。

10、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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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办理流程

2022-08-03,全文共 1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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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贷款预约——贷款受理(含征信查询)——贷款审批——签署公积金贷款合同——办理过户和落实担保——放款审核——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下载共有产权保障房咨询单或查询贷款受理进度。

办理地点

纯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

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业务网点。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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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操作指南(附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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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操作指南(附流程)

提取条件: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个人账户状态应当为停缴或者封存状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非在本市办理提前退休的,还需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办理流程:

在上海市“一网通办”点总门户搜索“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找到对应事项,点击立即办理进入办理页面。

1、阅读办理须知

2、智能导办及材料预检3、智能填表(确认返显信息并填写手机号及银行卡信息)

4、申请完成

推荐阅读: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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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10-18,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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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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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最高能贷多少钱(最新规定)

2023-10-19,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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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标准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9日)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4、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1) 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3) 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

(4) 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2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4万元。

5、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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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官方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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