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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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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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最新规定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

同时,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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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标准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9日)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4、不高于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1) 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3) 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

(4) 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即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2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4万元。

5、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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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10-18,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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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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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详情介绍

2021-03-30,全文共 7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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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四)项中的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和规定期限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对象外,共同产权人也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除第(七)、(八)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五)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开展贷款条件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保证或者质押。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一)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期房,应当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

(二)曾发生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

(三)因借款合同变更造成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

(四)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借款人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人应当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质人必须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质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房屋他项权证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受理网点。

第三十三条

对已落实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需要为其出具本人的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贷款还款信息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十条 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偿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可以提取兄弟姐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提取非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征得非借款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非借款人在提取偿还贷款协议未终止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十二条

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变更;

(二)共同借款人变更;

(三)抵押人变更;

(四)抵押物变更;

(五)还款方式变更;

(六)借款期限变更;

(七)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五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满足规定条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请进行借款人变更,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六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少共同借款人,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抵押人因故需要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抵押人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借款期限变更。

第五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以及根据房屋特征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者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发生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新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的。

第五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缩短,但缩短后的剩余借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申请时按其年还款能力计算得出的最低贷款年限:

(一)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需缩短贷款期限的;

(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经市公积金中心的审核同意,借款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担保合同变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进行的担保合同变更无效。

第五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或者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市公积金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五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及时进行接收、整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移交、归档、保管、销毁等事项。

第六十条 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九章 流动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和贷款业务模式及流动性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市场化融资渠道,加强贷款发放资金的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维护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

第六十二条

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可使用已发放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等市场化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满足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住房贷款需求。

第六十三条

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可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贴息贷款,由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偿还,满足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住房贷款需求。

市公积金中心享有对贴息贷款的置换权利,可根据流动性管理要求及本地房地产市场等情况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将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贴息贷款置换,并按照贴息贷款合同约定在置换完成后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六十四条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流动性风险警戒值,在市公积金中心采取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措施后,流动性风险仍未缓解的,应当及时公告或者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发放将轮候,并公布贷款轮侯规则。

贷款轮候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第六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违法所贷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八)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七条 受托机构未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机构的责任。

受托机构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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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房地产市场新政策(政策原文+政策解读)

2024-05-28,全文共 2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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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上海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发布,包括:调整优化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优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以旧换新”以及优化土地和住房供应等九条政策措施。

5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调整优化住房限购政策。一是优化非沪籍居民购房条件。缩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单身人士购房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扩大购房区域。二是调整相关政策口径。取消离异购房限制,调整住房赠与规定,支持企业购买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职工租住。

《通知》强调支持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一是可增购1套住房。二是优化多子女家庭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信贷政策。一是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调整优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二是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作用,适度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通知》提出支持居住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阶段性采取给予过渡租房、装修搬家等适度补贴措施,支持居住困难家庭住房“以旧换新”,促进改善居住条件。

《通知》要求优化土地和住房供应。充分发挥城市总规的统领作用,合理把握区域规划时序和开发节奏、结构,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区域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产业发展、市场需求等,实现高质量精准供地。完善房地联动机制,差异化调整优化中小套型住房面积标准和比例要求,支持区域统筹、总体平衡,更好促进区域人口、土地、住房协调发展。

根据《通知》规定,上海还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探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等主体收购、趸租适配房源,优化住房保障供给;加快推进“两旧一村”改造等城市更新,多渠道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提升住房品质,支持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加强监测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具体政策解读

(一)调整优化住房限购政策方面

为满足合理住房需求,服务人才安居,促进职住平衡,差异化、分区域调整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一是缩短非沪籍居民购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将非沪籍居民购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从“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调整为“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新城以及南北转型等重点区域的非沪籍人才购房相应从“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调整为“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非沪籍人才购房继续执行“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规定。

二是扩大重点区域非沪籍人才以及非沪籍单身人士购房区域。立足促进区域职住平衡,将新城以及南北转型等重点区域的非沪籍人才购房区域,扩大至所在区全域;非沪籍单身人士购房区域,扩大至外环内二手住房。

三是调整相关政策口径。取消离异购房合并计算住房套数规定,对夫妻离异后购房的,不再按离异前家庭计算拥有住房套数。调整住房赠与规定,已赠与住房不再计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

四是支持企业购房用于职工租住。对企业购买小户型二手住房(系指2000年前竣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及以下的二手住房)用于职工租住的,不再限定购买住房套数。

(二)支持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方面

为满足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在住房限购和信贷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

一是增购1套住房。对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再购买1套住房。

二是优化首套住房套数认定。优化多子女家庭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减少购房利息负担。

(三)优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

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调整本市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政策:

一是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45个基点(调整后,5年期以上房贷利率下限目前为3.5%),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二是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5个基点(调整后,5年期以上房贷利率下限目前为3.9%),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个基点(调整后,5年期以上房贷利率下限目前为3.7%),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要求,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具体贷款业务可向经办银行咨询。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方面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一是提高贷款额度。对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个人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家庭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6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此基础上上浮20%政策不变,即最高可达192万元。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职工,个人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家庭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30万元。

二是降低首付款比例。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5%,所购住房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五)支持居住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方面

为支持居住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居民家庭,给予住房置换期间过渡租房、装修搬家等适度补贴。

一是补贴对象。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一年内出售外环内2000年前竣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及以下的唯一住房,并购买外环外一手住房的居民家庭,可以向购入一手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补贴。

二是补贴标准。按出售住房建筑面积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补贴标准2万元;住房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的,每套补贴标准2.5万元;住房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每套补贴标准3万元。在办理新购一手住房不动产权证后领取补贴。

本市将坚持因城施策,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存量和增量、市场和保障,多措并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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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

2023-12-14,全文共 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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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自12月15日起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是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个基点,最低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同时,为支持推进“五个新城”和南北转型重点区域高质量发展,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实行差异化政策,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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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最新规定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23-12-14,全文共 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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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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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首套+第二套)

2023-10-19,全文共 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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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所购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贷款利率

五年期(含)以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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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官方最新)

2023-10-18,全文共 1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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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所购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借款家庭

1人参与贷款

2人以上参与贷款

1人

参与贷款

2人以上

参与贷款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

无孩或单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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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最新(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2023-10-18,全文共 8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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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ps: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问答

01 认定首套了,利率是多少呐? 是不是会下降了?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02 第二套认定为改善型住房的条件具体要求是什么?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且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查询结果为1套住房,该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商品住房。

自2023年3月31日起,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7.4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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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

2023-10-18,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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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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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存量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

2023-10-07,全文共 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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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市居民购买存量住房满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具体信息如下。

上海调整存量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

1、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30年;

2、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含)至35年之间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50年与房龄之差;

3、所购存量住房房龄在35年(含)以上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15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7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7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解析

1、《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明确,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

2、《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是支持项目建设期内租房公积金提取。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是扩大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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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022-08-03,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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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2、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先行提供并审核《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符合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要求,贷款套数等认定标准依照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3、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6、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8、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9、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11、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2、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13、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产权共有人;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5、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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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8日起 上海住房限购政策调整

2024-05-28,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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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调整优化住房限购政策等九条政策措施,内容如下。

2024年5月28日起上海调整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为满足合理住房需求,服务人才安居,促进职住平衡,差异化、分区域调整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一是缩短非沪籍居民购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将非沪籍居民购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从“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调整为“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新城以及南北转型等重点区域的非沪籍人才购房相应从“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调整为“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非沪籍人才购房继续执行“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规定。

二是扩大重点区域非沪籍人才以及非沪籍单身人士购房区域。立足促进区域职住平衡,将新城以及南北转型等重点区域的非沪籍人才购房区域,扩大至所在区全域;非沪籍单身人士购房区域,扩大至外环内二手住房。

三是调整相关政策口径。取消离异购房合并计算住房套数规定,对夫妻离异后购房的,不再按离异前家庭计算拥有住房套数。调整住房赠与规定,已赠与住房不再计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

四是支持企业购房用于职工租住。对企业购买小户型二手住房(系指2000年前竣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及以下的二手住房)用于职工租住的,不再限定购买住房套数。

《通知》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

附:上海限购政策调整前后对比一览表

信息来源:上海市住建委官网、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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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房地产市场新政策(政策原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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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最新规定

2024-05-17,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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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最新规定

上海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单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如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的,可以申请继续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上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本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元/月。

拓展阅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含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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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指南(附操作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1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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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指南(附操作流程)

提取条件: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且已在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其配偶。

所需材料:

(一)首次办理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2)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

(3)贷款合同;

(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二)续提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4、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提取流程:

01、

打开“随申办”APP、“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微信小程序,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冲还贷”,找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冲还贷受理)”服务,点击进入。

*目前组合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仅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可通过线上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

02、

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仔细阅读办理须知,确认无误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承诺”,点击“开始申请”。

03、

根据个人情况完善婚姻状况信息,如存在其他参与提取还贷人员,完善参还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04、

若贷款类型为组合/商业贷款,需先选择贷款银行,勾选并同意授权贷款信息后,在贷款信息查询列表页中选择需要办理提取还贷的贷款,进入“下一步”。

05、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取还款方式,选中“一次性还款法”或“逐月还款法”按钮后,选择“下一步”。

06、

再次确认信息,阅读并勾选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附则》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借款人即可完成申请提交。

07、

如存在其他参与提取还贷人员,借款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所有参与提取还贷人员需登录“随申办”于申请当日24时前(如申请当日为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需在当日17时前)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服务中选择并完成“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参还人确认”。

08、

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记录查询”服务,还可查询已办理业务信息。

09、

借款人可以在申请当日24时前(如申请当日为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需在17时前)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撤销”服务撤销该提取还贷申请。

重要提示:

拟申请提取还贷的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即可在线申请办理;

暂仅支持本市纯公积金贷款、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组合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他银行住房贷款提取还贷业务请前往贷款银行办理;

4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次日至当年9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期间完成业务办理的,年冲批次为9月批次;9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次日至次年4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期间完成业务办理的,年冲批次为4月批次;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暂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受理,请前往贷款机构柜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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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指南(附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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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指南(附流程)

提取条件:

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提取流程:

1、打开“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APP或微信小程序,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封存提取”,进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

2、选择“业务受理”,阅读办理须知并勾选确认,点击“下一步”。

3、待系统完成信息验证后,选择“下一步”,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确认。

4、填写对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完成办理,审核结果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告知。

5、如需进行银行卡信息变更,可在“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页面中选择“提取银行卡变更”,填写需更新的银行卡信息即可。

提示: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暂无法申请网上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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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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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每月可提取的最高限额:

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或承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提取流程:

第一种:租赁住房属于网签备案

【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信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婚姻信息

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租赁提取时间

租赁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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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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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我申请的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因为工作原因更换了租赁地址,应当如何操作?

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每年在线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如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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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4上海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方案公布附实施方案详情

2024-03-28,全文共 6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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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基〔2024〕10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本部门、中小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招生细则及所需提供的证件,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发放《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积极为同一家庭多孩同校就读创造条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各项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实施均衡分班,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各区要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二、主要内容

(一)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适龄儿童家长可凭“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查询入学信息,进行在线报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24年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对象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4月15日至4月28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儿童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各区指定方式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作为入学报名的重要依据。

2.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5月12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5月10日。

3.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4月28日),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4月7日,各区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5.公办小学验证。5月18日至5月21日,开展本市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各区指定的报名验证点主要通过集中调取“一网通办”有关信息,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核对。“随申办”或“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须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或廉租房相关材料等。

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5月22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时间为5月25日至5月26日。

(二)初中阶段招生

1.小学毕业信息核对。4月15日至4月26日,各区有序组织本市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入学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通过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同时,各区组织民办一贯制学校征求本校学生直升意愿。4月26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相关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2.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4月26日。

3.初中入学方式。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学。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在本区范围内招生。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5.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须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上公布。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学校应在各区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联合办学单位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收费情况、“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等。

2.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5月8日至5月10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填报1所民办小学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5月13日至5月15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填报1所民办初中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一旦完成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3.规范录取程序。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月7日,开展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工作。5月20日至5月21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各区可于5月22日组织验证,5月23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4.发放入学告知。5月22日起,本市将通过短信、“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学校完成招生工作后,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中小学校录取的,根据公办中小学校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招生政策问答。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2.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等信息。

3.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面积、教学设施设备等。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4.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等。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5.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

6.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收费情况、招生承诺、办学特色等。

7.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线咨询方式、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4月13日至4月14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校园开放日”活动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校园开放日”活动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等,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二)发放入学通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31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指导与监督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开展督导检查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督。市级层面适时开展检查,进一步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三)完善监察机制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落实问责制度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五)实施核减措施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对报名的学生家长组织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202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和要求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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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地车限行规定2024年(最新)

2024-03-25,全文共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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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上海道路拥堵、改善交通秩序,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禁止在上海高架(快速路)、内环内地面道路通行,具体限行时间、限行范围如下。

2024年上海外地车限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年2月25日)

一、高架(快速路)限行规定

★限行车辆: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

★限行时间:周一至周五07:00-20:00(共计13小时)

★限行范围:(一) 延安高架路(S20外环高速以东段); (二) 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 逸仙高架路(全线);(四)

沪闵高架路(全线);(五) 中环路(全线); (六) 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 罗山高架路(全线);(八) 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九)

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十) 龙东高架路(罗山路至中环路段);(十一) 虹梅高架路

(中环路至S20外环高速段);(十二) 北翟路地道;(十三) 南浦大桥;(十四) 卢浦大桥;(十五) 延安东路隧道;(十六)

北横通道西段(自中环北虹路立交-天目路立交文安路接地点); (十七) 武宁路快速化工程地道。

二、内环地面限行规定

★限行车辆: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

★限行时间:周一至周五07:00-09:00、17:00-19:00(共计4小时)

★限行范围:市中心内环内地面道路,且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沿杨浦大桥地面投影—宁国路—黄兴路—中山北二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南浦大桥地面投影—龙阳路—罗山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具体以标志设置为准。

★限行方式:包括“从限行区域外驶入限行区域”和“在限行区域内通行”两种情况。即:在内环外的外省市号牌小客车不得在交通早晚高峰时段驶入内环内,位于内环内的外省市号牌小客车交通早晚高峰时段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特别提示:

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上海外牌不限行。如调休后,周六或周日上班的,仍然不采取限行措施。

温馨提示:

★ 上海外牌高架限行政策自2020年11月2日起实施。

★ 上海外牌内环地面限行政策自2021年5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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