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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条件详见下文。

2022-08-03,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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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2、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先行提供并审核《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符合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要求,贷款套数等认定标准依照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3、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6、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8、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9、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11、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2、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13、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产权共有人;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5、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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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贷款申请材料

2022-08-03,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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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贷款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3、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同住人的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3)港澳台已婚申请人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

(4)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5、首付款证明: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若无发票仅提供收据的还需提供已支付凭证,收据加盖开发商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及已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付款方仅限于买受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还款账户材料: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7、贷款用途证明:共有产权保障房期房的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或共有产权保障现房的出售合同原件。

8、出售方材料:提供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大产证、房产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房产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9、对于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参贷或因婚姻需求进行认定审核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若上述材料均不能提供的,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本人(或者委托律师)调取能够证明关系的原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档案管理部门(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档案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可以作为双方关系证明。

10、其他材料。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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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办理时限

2022-08-03,全文共 1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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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审核通过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3、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同住人的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3)港澳台已婚申请人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

(4)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5、首付款证明: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若无发票仅提供收据的还需提供已支付凭证,收据加盖开发商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及已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付款方仅限于买受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还款账户材料: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7、贷款用途证明:共有产权保障房期房的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或共有产权保障现房的出售合同原件。

8、出售方材料:提供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大产证、房产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房产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9、对于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参贷或因婚姻需求进行认定审核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若上述材料均不能提供的,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本人(或者委托律师)调取能够证明关系的原户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或档案管理部门(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档案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可以作为双方关系证明。

10、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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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本人到场吗?

2022-08-03,全文共 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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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人员:

1、贷款受理到场人员: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

2、公积金贷款合同签署到场人员: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同住人。

3、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服务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2、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先行提供并审核《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符合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要求,贷款套数等认定标准依照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3、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法定离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6、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8、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9、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11、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2、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13、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产权共有人;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5、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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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办理流程

2022-08-03,全文共 1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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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贷款预约——贷款受理(含征信查询)——贷款审批——签署公积金贷款合同——办理过户和落实担保——放款审核——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下载共有产权保障房咨询单或查询贷款受理进度。

办理地点

纯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

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业务网点。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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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首套+第二套)

2023-10-19,全文共 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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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所购住房

购买首套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贷款利率

五年期(含)以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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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最新规定

2023-10-19,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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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最新规定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

同时,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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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3-10-18,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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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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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调整

2023-10-18,全文共 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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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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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存量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

2023-10-07,全文共 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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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市居民购买存量住房满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具体信息如下。

上海调整存量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

1、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30年;

2、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含)至35年之间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50年与房龄之差;

3、所购存量住房房龄在35年(含)以上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15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7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7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解析

1、《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明确,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

2、《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是支持项目建设期内租房公积金提取。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是扩大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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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子女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条件+材料+提取流程)

2023-07-11,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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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沪公积金〔2023〕33号

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公积金业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7日

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为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提取支持政策

(一)对象及条件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者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租赁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4、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

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提取额度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租金为准;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

(三)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三个月,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四)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多子女家庭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

3、租金证明材料

租赁合同;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

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按规定可使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五)办理渠道和流程

申请人应当通过“随申办”渠道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交申请信息和材料,承诺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其他

申请人已按其他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再补充提取。

三、贷款支持政策

(一)对象及条件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

1、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其中,首套住房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认定;

2、申请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

其他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政策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二)最高贷款限额

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2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4万元。

(三)办理要件

1、多子女家庭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及包含子女身份证号码的材料;

2、贷款申请材料

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行要求提供。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机构提出借款申请,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多子女家庭材料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借款申请完成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四、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源:上海公积金中心,链接: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zcwj/gjjgwh/albpl/qt/21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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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2023

2023-01-13,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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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为依据)

二、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ps: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方式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多主体供给。根据项目建设主体的不同,有的由产业园区、用人单位自建,面向本园区、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有的由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新建、改建,面向社会符合条件对象供应,采用向单位整体出租和向个人分散出租相结合的方式供应。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供应,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入住的对象通过单位或由本人直接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方提出申请,由出租方进行审核,其中在本市的住房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予以核查;通过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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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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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2022-08-03,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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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情况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信贷交易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非异地贷款职工存在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

7、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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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2022-07-28,全文共 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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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1、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2、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3、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拓展阅读: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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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详情介绍

2021-03-30,全文共 71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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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四)项中的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和规定期限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对象外,共同产权人也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除第(七)、(八)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五)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开展贷款条件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保证或者质押。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一)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期房,应当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

(二)曾发生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

(三)因借款合同变更造成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

(四)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借款人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人应当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质人必须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质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房屋他项权证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受理网点。

第三十三条

对已落实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需要为其出具本人的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贷款还款信息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 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十条 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偿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可以提取兄弟姐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提取非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征得非借款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非借款人在提取偿还贷款协议未终止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四十二条

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变更;

(二)共同借款人变更;

(三)抵押人变更;

(四)抵押物变更;

(五)还款方式变更;

(六)借款期限变更;

(七)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五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满足规定条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请进行借款人变更,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六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少共同借款人,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抵押人因故需要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抵押人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抵押物变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且房价基本相等的;

(二)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借款期限变更。

第五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以及根据房屋特征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者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发生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新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的。

第五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期限缩短,但缩短后的剩余借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申请时按其年还款能力计算得出的最低贷款年限:

(一)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需缩短贷款期限的;

(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经市公积金中心的审核同意,借款人可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担保合同变更,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进行的担保合同变更无效。

第五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或者质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质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市公积金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五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及时进行接收、整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移交、归档、保管、销毁等事项。

第六十条 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九章 流动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和贷款业务模式及流动性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流动性管理框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市场化融资渠道,加强贷款发放资金的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维护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

第六十二条

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可使用已发放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等市场化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满足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住房贷款需求。

第六十三条

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公积金中心可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贴息贷款,由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偿还,满足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住房贷款需求。

市公积金中心享有对贴息贷款的置换权利,可根据流动性管理要求及本地房地产市场等情况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将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进行贴息贷款置换,并按照贴息贷款合同约定在置换完成后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六十四条

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流动性风险警戒值,在市公积金中心采取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措施后,流动性风险仍未缓解的,应当及时公告或者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发放将轮候,并公布贷款轮侯规则。

贷款轮候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第六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违法所贷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八)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七条 受托机构未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机构的责任。

受托机构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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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指南(附操作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17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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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指南(附操作流程)

提取条件: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且已在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其配偶。

所需材料:

(一)首次办理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2)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

(3)贷款合同;

(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二)续提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4、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提取流程:

01、

打开“随申办”APP、“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微信小程序,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冲还贷”,找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冲还贷受理)”服务,点击进入。

*目前组合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仅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可通过线上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

02、

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仔细阅读办理须知,确认无误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承诺”,点击“开始申请”。

03、

根据个人情况完善婚姻状况信息,如存在其他参与提取还贷人员,完善参还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04、

若贷款类型为组合/商业贷款,需先选择贷款银行,勾选并同意授权贷款信息后,在贷款信息查询列表页中选择需要办理提取还贷的贷款,进入“下一步”。

05、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取还款方式,选中“一次性还款法”或“逐月还款法”按钮后,选择“下一步”。

06、

再次确认信息,阅读并勾选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附则》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借款人即可完成申请提交。

07、

如存在其他参与提取还贷人员,借款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所有参与提取还贷人员需登录“随申办”于申请当日24时前(如申请当日为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需在当日17时前)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受理”服务中选择并完成“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参还人确认”。

08、

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记录查询”服务,还可查询已办理业务信息。

09、

借款人可以在申请当日24时前(如申请当日为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需在17时前)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撤销”服务撤销该提取还贷申请。

重要提示:

拟申请提取还贷的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即可在线申请办理;

暂仅支持本市纯公积金贷款、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组合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他银行住房贷款提取还贷业务请前往贷款银行办理;

4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次日至当年9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期间完成业务办理的,年冲批次为9月批次;9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次日至次年4月提取还贷受理截止日期间完成业务办理的,年冲批次为4月批次;

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暂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受理,请前往贷款机构柜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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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指南(附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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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封存提取指南(附流程)

提取条件:

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提取流程:

1、打开“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随申办”APP或微信小程序,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封存提取”,进入“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

2、选择“业务受理”,阅读办理须知并勾选确认,点击“下一步”。

3、待系统完成信息验证后,选择“下一步”,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确认。

4、填写对应的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完成办理,审核结果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告知。

5、如需进行银行卡信息变更,可在“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页面中选择“提取银行卡变更”,填写需更新的银行卡信息即可。

提示: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暂无法申请网上封存满半年提取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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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2024-04-19,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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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附流程)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每月可提取的最高限额:

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或承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提取流程:

第一种:租赁住房属于网签备案

【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信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婚姻信息

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租赁提取时间

租赁提取金额

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

【办理流程】

“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APP、“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提取公积金】,选择【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网签备案)】进入

点击【提取申请】进入,完成阅读须知后点击【我已阅读...确认相关内容】→【线上办理】进入办理页面

选择婚姻状况(以未婚为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校验,之后按照页面流程继续进行办理。

第二种情况: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提供材料】

身份证明信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婚姻信息

租赁地址

租赁提取时间

租赁提取金额

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

文书送达地址

【办理流程】

“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APP、“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提取公积金】,选择【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网签备案)】进入

选择【业务受理】进入办理页面;阅读办理须知后,点击“我已知晓,开始办理”并阅读提示、确认;

选择婚姻状况后(以选择“未婚”为例),进行验证信息,选择区县名称、租赁租房地址等信息后填写银行卡信息,即可进入受理成功页面;

提醒:该服务还包括业务信息查询,业务信息变更、业务终止及满一年确认等功能,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相关功能。

问题解答:

我申请的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因为工作原因更换了租赁地址,应当如何操作?

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每年在线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如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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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个人申请新能源车牌条件有哪些

2023-12-16,全文共 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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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正式发布。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

上海新能源车专用牌照额度如何发放?

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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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新能源车免费沪牌申请条件有哪些

2023-12-16,全文共 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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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发布,明确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那么那些可以免费申请新能源车牌额度?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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