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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有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2022-09-20,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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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有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社局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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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及补贴标准

2023-11-11,全文共 3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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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3)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

(4)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2)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审核拨付。通过“上海人社”APP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在职人员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支付信息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予以分担,其中各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由院校所在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该项目纳入市与区财力结算,由市级财政先行负担,并按年度与各区进行清算。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技能证书质量管理。将具备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序纳入补贴范围,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评价发证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证书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技能评价,确保技能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化审核。推行补贴申领“全程网办”,在信息审查、补贴申领等环节,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内部信息数据比对校核,做好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院校毕业生等外部信息数据共享和校验,提高审核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和管资金。依托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

(四)抓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强化公示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性合规性做好校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抽查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彻落实。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情况作为本市稳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服务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做好日常管理。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要推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典型案列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工作。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实施。

(二)本通知实施前12个月内颁发但未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本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劳动者可凭发布之日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三)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外,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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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电补贴范围有哪些2024

2024-03-30,全文共 1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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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家电补贴范围一览

16大类一级能效家电产品,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吸油烟机、灶具、热水器、洗碗机、计算机、打印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风扇、净水机等。

上海市新一轮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消费者按照成交价格的10%享受一次立减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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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老人用餐补贴标准扩大丰富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2024-03-21,全文共 3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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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沪民规〔2024〕4 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老年助餐服务是老年人普遍关心的民生需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最关切最重视的民生实事之一。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丰富助餐服务供给、提升助餐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就近、便捷、优质的就餐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需求,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品质提升,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实惠、安全可靠、营养健康的助餐服务。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分类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优质实惠的助餐服务;重点保障经济困难、失能、残疾、高龄、独居、纯老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餐需求;在保障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基础上,可为社区其他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的统筹和主导作用,加大对老年助餐服务的资源配置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形成多元化供给,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多样发展。结合中心城区、郊区城镇化地区、农村地区在老年人口分布、地域面积、老年人就餐习惯、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态、多种模式的老年助餐服务。

(三)工作目标

老年助餐服务供给网络更加充分均衡,至2025年末,全市社区长者食堂达到400家、老年助餐点达到2000个,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达到日均25万客。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形成一批优质老年助餐服务品牌,服务监管更有力度,老年人对助餐服务的获得感、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扩大丰富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重点建设社区长者食堂

社区长者食堂是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日供餐能力应在150客以上。

社区长者食堂一般由政府举办,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其中,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化地区一般1000米半径内设置1处,实现15分钟生活圈全覆盖;农村地区可若干行政村(居)设置1处,实现助餐服务功能全覆盖。

社区长者食堂可单独设置,也可与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同址设置。社区长者食堂的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可适当兼顾其他人群。

2.合理布局老年助餐点

社区老年助餐点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餐食配送中转服务的助餐服务场所,一般集中就餐服务能力应在10人以上。

老年助餐点可依托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农村示范睦邻点、老年活动室等设施设置。

鼓励将老年助餐点交由临近的社区长者食堂或第三方机构托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3.鼓励发展长者餐桌

长者餐桌是指在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社会餐饮单位服务场所内设置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服务区域。

各区可结合辖区内社会餐饮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置长者餐桌。鼓励餐饮老字号、知名餐饮企业设立长者餐桌。

长者餐桌应在场地设施、服务、餐品等方面体现适老化要求,对老年人有用餐优惠。

4.鼓励单位食堂参与助餐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打包和集中用餐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在满足机构内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基础上,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单位食堂对外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并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服务监管。

养老机构食堂服务社区能力达到每天150客以上且主要服务老年人的,可认定为社区长者食堂。

5.优化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各区可依托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餐饮企业、社区长者食堂等,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前提下,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餐食配送服务。可充分利用家门口服务站、老年助餐点等作为中转站点,实现助餐进居民区。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作用,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鼓励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等力量,规范安全地参与送餐服务。

各区应重点保障行动不便老年人的送餐需求。纯农地区应充分考虑农村老年人居住分散、集中就餐不便的特点,充实配送服务力量。

三、着力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确保适老化要求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在硬件设施、场地环境、餐食供应等方面体现适老化特点。应结合老年人营养健康需求和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制定餐品,并至少每周更新菜品,提前公布食谱。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结合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健康饮食需求,提供特色餐、营养餐。

社区长者食堂、长者餐桌等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提供小份菜方便老年人选择,应每日提供至少一种面向经济困难老年人的特惠套餐。

2.落实助餐服务标准

老年助餐服务应按照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社区长者食堂应提供午餐,尽量提供晚餐,有条件的供应三餐。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时间,明确老年人优先服务时段;场所内应设置老年人专桌专座,确保在高峰服务时段老年人优先用餐。应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特殊时期应确保刚需老年人的用餐服务。

3.保障食品安全

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社区长者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品原料源头管理和信息追溯,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大力推进“明厨亮灶”建设。

4.强化质量监管

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质量监测机制,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监测,引入群众满意度测评,对监测结果为优秀的社区长者食堂和运营商给予表扬和激励。

四、进一步强化老年助餐服务管理

1.加强场所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信息登记,并做到动态更新。市民政局统一本市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标识标牌,各区民政局指导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方在场所显著位置张挂,便于老年人识别和社会监督。

2.提升智慧化水平

市民政局建立市级老年助餐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外提供服务查询、点评、申请等功能;对内提供服务管理、数据统计等功能。鼓励社区长者食堂通过智慧化手段实现智能称量、智能结算、线上点单等智慧服务功能,为老年人用餐提供便利。

3.培育服务品牌

鼓励支持有志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单位运营社区长者食堂、设立长者餐桌、批量托管老年助餐点等。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支持连锁化、规模化运营,推动形成老年助餐优质服务品牌。

五、加大扶持保障力度

1.落实建设补贴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即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供餐能力分档补贴:社区长者食堂供餐能力在每天800客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500(含)~799客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50(含)~499客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老年助餐点,一次性补贴1万元。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其中,市级补贴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2.加大运营扶持

各区应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运营补贴机制,结合供餐能力、实际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补贴。落实社区长者食堂税费优惠政策和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长者食堂、长者餐桌以及认定为社区长者食堂的养老机构食堂可享受运营补贴。

3.给予老年人用餐优惠

社区长者食堂应给予老年人一定的用餐折扣优惠,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本市的外省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优惠力度可根据年龄梯度确定,向高龄老年人倾斜。

各区各街镇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年龄差异、失能状况等给予一定的用餐补贴和送餐费用补贴。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老年人,按照居住地标准享受用餐和送餐费用补贴,所需经费由居住地承担。

六、工作要求

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市老年助餐服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布点要求、标准规范和服务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落实老年助餐服务的各类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等。

压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强化场所建设、运营管理、日常监督等。各老年助餐服务运营方及送餐服务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助餐服务场所食品、消防、燃气、建筑设施等安全。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要将老年助餐服务能力和水平纳入对各区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各区要建立本区老年助餐服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区级层面的联合检查。畅通群众建议投诉渠道,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

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大对老年助餐政策和服务的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积极性,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优质助餐服务。

七、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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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7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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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二)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经费核拨到企业或委托的签约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各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核拨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本市监狱、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双证融通培养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培训项目、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述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补贴在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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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2023-01-30,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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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根据上海人社局答复:2023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暂未出台申请操作细则。各企业如想了解后续申请,可咨询12333.。

(截图自上海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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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如何确定?

2022-09-13,全文共 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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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如何确定

答: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补贴培训目录制定的相关流程

1、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目的和原则

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是明确政府补贴培训范围需要,只有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培训项目,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并正式对外公布的,才纳入政府补贴培训的范围;二是引导职业培训方向的需要,引导培训机构积极开办这些劳动力市场上有需求的培训项目,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原则,以突出动手能力的培训项目为主;以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培训项目为主;以面上通用性技能的培训项目为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分两种类型:一类是面上通用性的补贴项目,本市各区县都适用;一类是根据部分区县区域性的培训需求,部分区县适用的区域性补贴项目。

2、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方式

(1)培训需求分析汇总。定期向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就广泛征询补贴目录意见,了解有关培训需求,汇总分析本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把握培训需求发展趋势;

(2)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制定补贴标准;

(3)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和标准。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般是每年年初公布,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作适当增补调整。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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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2022-09-07,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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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素养和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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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入口

2022-03-08,全文共 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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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入口

登录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zscx.osta.org.cnjndj.osta.org.cn)输入“证件号码”“姓名”中任意一项以及“证书编号”即可查询。

查不到怎么办?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随时在网上查询,不受地域限制,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上查询不到您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请与颁发证书的评价机构联系咨询。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联系方式,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中进行查询。

附:2021版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 (单位)资格类别
1焊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生态环境部准入类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国防科工局准入类
2安全保护服务人员保安员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准入类
民航安全检查员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
3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消防员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
森林消防员应急管理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应急救援员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4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准入类
5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游泳救生员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准入类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6航空运输服务人员民航乘务员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准入类
机场运行指挥员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水平评价类
7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轨道列车司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准入类
国家铁路局
8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准入类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准入类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10特种作业人员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准入类
1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准入类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入类
13家畜繁殖员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准入类

注:本文信息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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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承认外地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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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2019-12-16,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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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失业保险制度“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激励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増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费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上限标准申领补贴,补贴标准向地区紧缺职工(工冲)倾斜。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13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补贴申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自取得证书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经办机构将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推动降低群众办事成本,部分省市已经实现补贴申领全程网上办理。但注意补贴申领不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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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科技节上海欢乐谷门票半价

2024-05-15,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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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科技节上海欢乐谷门票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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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24年5月17日—5月19日

门票优惠:

成人票原价260元,现价130元

具体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林湖路888号

开放时间:9:00 ~ 21:00

购票流程:

点击进入“上海欢乐谷”公众号,点击下方“购票办卡”栏目中的“我要购票”,进入此页面进行购票

景点介绍:

①2009年9月12日,上海欢乐谷建成开业;2014年7月,上海欢乐谷二期“欢乐海洋主题区”开放;2016年暑期,上海玛雅水公园2期“魔力水城”正式对外开放。上海欢乐谷全园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拥有100多项体验项目,上海欢乐谷全园共有七大主题区:阳光港、欢乐时光、上海滩、香格里拉、欢乐海洋、金矿镇、飓风湾。

②2012年5月,上海欢乐谷被评为“国家AAAA旅游景区”;2012~2016年,上海欢乐谷连续五年荣获“问鼎旅游行业大赏”年度最受欢迎景区,上海欢乐谷位于上海西南部的松江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距上海市中心区40千米,离虹桥国际机场25千米、浦东国际机场68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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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节上海海洋水族馆有活动吗

2024-05-15,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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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节上海海洋水族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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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24年5月17日—5月19日

开放时间:9:00—18:00

门票价格:

①成人票原价160元,活动价80元

②儿童票110元,活动价55元

③老人票90元,活动价40元

④现役军人票70元,活动价35元

⑤残疾人票70元,活动价35元

⑥离休干部票70元,活动价35元

半价门票购票渠道:

1、上海海洋水族馆官网、官微、官方小程序线上购买半价成人票和儿童票

(2024年5月15日开售)

2、上海海洋水族馆线下售票处购票(老人票、现役军人票、离休干部票和残疾人票只可在线下售票处凭相关证件购买)

3、携程网线上购买半价成人票和儿童票(现已开售)

购票入口:#小程序://上海海洋水族馆OFFICIAL/bboGau42LqpUCpE

景点介绍:

上海海洋水族馆(Shanghai Ocean

Aquarium),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88号,于2002年2月正式对外开放,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设有中国展区,并对长江流域水生物、生态进行主题展示的水族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人造海水水族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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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奥运资格赛比赛时间+地点+项目+赛程表

2024-05-13,全文共 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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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奥运会资格系列赛上海

一、比赛时间

2024年5月16日-19日

ps:5月16日至17日进行预赛,5月18日至19日为各项目决赛日。

二、比赛地点

黄浦滨江浦西世博园区

三、比赛项目

滑板、攀岩、霹雳舞、自由式小轮车

四、赛程表

5月15日-19日,包括自由式小轮车、滑板、霹雳舞和攀岩在内的奥运会资格系列赛首站,将于上海黄浦江之滨开赛。

464名国内外运动员,将全力以赴角逐巴黎奥运会参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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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上海崇明区部分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2024-05-13,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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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关于对本区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2024环崇明岛自行车骑游大会将于2024年5月19日在崇明区举行。为确保本次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决定对崇明区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2024年5月19日7时至9时30分

二、交通管制范围

崇明大道(崇州路-江帆路)南侧道路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交通管制期间,临时交通管制区域和时段内,除赛事专用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现场情况视情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敬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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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外地车高架限行范围有哪些

2024-04-29,全文共 3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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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地高架限行范围

限行车辆: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

限行时间:周一至周五07:00-20:00(共计13小时)

限行范围:(一) 延安高架路(S20外环高速以东段); (二) 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 逸仙高架路(全线);(四)

沪闵高架路(全线);(五) 中环路(全线); (六) 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 罗山高架路(全线);(八) 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九)

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十) 龙东高架路(罗山路至中环路段);(十一) 虹梅高架路

(中环路至S20外环高速段);(十二) 北翟路地道;(十三) 南浦大桥;(十四) 卢浦大桥;(十五) 延安东路隧道;(十六)

北横通道西段(自中环北虹路立交-天目路立交文安路接地点); (十七) 武宁路快速化工程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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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消防员招聘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2024-04-26,全文共 1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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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体能测评项目标准

报考战斗员岗位的需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报考执勤车驾驶员、通信员、船艇操控员、战勤保障员、汽修员、急救保障员岗位的需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技能测试;报考辅助执法、新闻宣传、会计(审计)岗位的需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考核具体时间、内容、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点此查看全文:2024年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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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徐汇文旅消费券使用范围+商家名单

2024-04-24,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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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汇文消费使用指南

(更新时间:4月24日)

一、使用范围

1.通用券/银行券:适用于徐汇区域内精选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影剧院、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演艺场馆和空间、实体书店、文创产品商店等特色文旅相关行业。

2.百年武康券:为纪念武康大楼建成百年,发放百年武康券适用于武康大楼周边的特色文旅商户。

3.百年黑石券:为纪念黑石公寓建成百年,发放百年黑石券适用于黑石公寓周边的特色文旅商户。

4.龙华庙会券:龙华庙会作为国家级非遗项目,延续文化传承加快新时代步伐,发放龙华庙会券适用于精选参与龙华庙会的特色文旅商户。

二、商家名单

本次文旅消费季活动,合作点位遍及徐家汇商圈、衡复风貌区、徐汇滨江、古韵龙华等区域,包括合作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影剧院、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电影院、演艺场馆空间、实体书店、咖啡餐饮、文创产品商店等在内的特色文旅相关商户近600家,东方商厦、汇联商厦、汇金百货、龙华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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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文旅消费券使用范围有哪些(附商家名单)

2024-04-24,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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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汇文消费使用范围一览

(更新时间:4月24日)

1. 通用券/银行券

适用于徐汇区域内精选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影剧院、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演艺场馆和空间、实体书店、文创产品商店等特色文旅相关行业。

2. 百年武康券

为纪念武康大楼建成百年,发放百年武康券适用于武康大楼周边的特色文旅商户。

3. 百年黑石券

为纪念黑石公寓建成百年,发放百年黑石券适用于黑石公寓周边的特色文旅商户。

4. 龙华庙会券

龙华庙会作为国家级非遗项目,延续文化传承加快新时代步伐,发放龙华庙会券适用于精选参与龙华庙会的特色文旅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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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购车补贴怎么申请(入口+流程)

2024-04-20,全文共 1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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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一、申请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均含当日)

二、申请入口

申请平台:车信盟微信公众号

申请入口:点击进入申请通道

补贴申请主要采用线上申请和预约办理方式,须由车主本人发起。

线上通道:

①网址:https://fgw.sh.gov.cn/zwfw_wx/,选择“汽车补贴申请”。

②“车信盟”APP首页“购车补贴”提交补贴申请。

预约办理: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的申请人申请补贴资金的,提交在线申请收到审核短信后,请尽快与400-820-3152热线电话联系,预约线下办理时间。

三、申请流程

四、申请所需材料

补贴申请材料

01

申请人材料

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一类借记卡卡号;

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与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银行卡预留的个人手机号码相同;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若有更名、银行卡开户信息与车辆所有人信息不一致的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补正材料,比如居民户口本、护照以及结婚证、对应银行开户信息的佐证材料(如银行账单)等其他。

02

车辆材料

报废或转让的旧车车辆本市登记的号牌号码;

报废或转让旧车的,须分别按照要求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注册登记的新车号牌号码;

购买新车时获取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若有信息比对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

旧车提交申请时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旧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大绿本);

✔旧车的转让或者报废合同等。

新车提交申请时需准备的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 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 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大绿本);

✔ 新车的购买合同等。

五、咨询电话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车信盟”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

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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