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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及补贴标准

上海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本市申请职业技能补贴的申请条件及申请补贴标准。

2023-11-11,全文共 3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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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3)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

(4)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2)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审核拨付。通过“上海人社”APP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在职人员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支付信息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予以分担,其中各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由院校所在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该项目纳入市与区财力结算,由市级财政先行负担,并按年度与各区进行清算。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技能证书质量管理。将具备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序纳入补贴范围,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评价发证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证书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技能评价,确保技能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化审核。推行补贴申领“全程网办”,在信息审查、补贴申领等环节,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内部信息数据比对校核,做好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院校毕业生等外部信息数据共享和校验,提高审核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和管资金。依托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

(四)抓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强化公示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性合规性做好校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抽查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彻落实。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情况作为本市稳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服务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做好日常管理。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要推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典型案列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工作。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申请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实施。

(二)本通知实施前12个月内颁发但未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本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劳动者可凭发布之日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三)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外,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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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浦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

2024-03-22,全文共 19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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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青浦区公布了“青峰人才政策2.0版本”的具体细则,重点产业和技能人才在住房、创业等方面都有补贴与奖励,最高购房补贴达500万元

这次发布的新政细化了各类人群的优待方案

对诺贝尔奖、图灵奖获得者等A类人才,最高给予500万元购房补贴;

对国家级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入选者等B类人才,最高给予300万元购房补贴;

对45周岁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博士,最高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此外还对青年人才给予租房补贴最高5万元

青浦区公“青峰人才政策2.0版本”具体细则青浦区高层次人才购房

补贴条件:哪些人可以购房补贴

(一)适用范围

1.人才用人单位须注册纳税在青浦,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区属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贡献度较大的其他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除外)。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时距劳动合同到期半年以上)且入职满6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社保(外籍人才等特殊情况可对社保不作要求)。

2.对国企、央企、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直属事业单位等根据区人才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实行额度管理。处级(或相当职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纳入申请范围。人才退休或超过60岁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

(二)适用对象

A类人才:

(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等。

B类人才:

(1)国家级人才计划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奖获得者等。

C类人才: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其他主要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4)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或团队项目领衔人等。

D类人才:

(1)经青浦属地推荐新入选的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入选者;

(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主要完成人,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45周岁及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任,且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等。

E类人才:

(1)经青浦属地推荐新入选的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入选者、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

(2)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其他主要完成人,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3)35周岁及以下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任,且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

(4)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领军项目等。

F类人才:

(1)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主要完成人;

(2)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拔尖项目等。

注:

一、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适用对象的奖项和荣誉,B、C类人才的荣誉或奖项须为10年(含)内获得;D、E、F类人才的荣誉或奖项须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新获得,其中,市级人才计划和市级奖项须由青浦属地推荐。

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D类人才第(3)条和E类人才第(3)条“45周岁及以下”和“35周岁及以下”是指在政策发布之日起,同时满足年龄、学历(或职称)以及社保缴费基数三方面条件。

三、关于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对象中E类第(4)项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领军项目、F类第(2)项青浦区青峰人才计划拔尖项目,特指新一届青峰人才计划入选者即第四届区领军人才和第六届区拔尖人才。对以上人才实行免审即享,按同类政策就高原则梳理出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兑现。补贴标准

1、对A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500万元购房补贴;

2、对B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300万元购房补贴;

3、对C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4、对D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5、对E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6、对F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受理部门:咨询联系方式

青浦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

联系方式: 33868668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33862022

政策来源:青浦区人才安居购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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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7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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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二)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经费核拨到企业或委托的签约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各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核拨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本市监狱、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双证融通培养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培训项目、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述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补贴在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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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

2022-09-20,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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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有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社局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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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如何确定?

2022-09-13,全文共 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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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如何确定

答: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补贴培训目录制定的相关流程

1、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目的和原则

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是明确政府补贴培训范围需要,只有劳动力市场急需的培训项目,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并正式对外公布的,才纳入政府补贴培训的范围;二是引导职业培训方向的需要,引导培训机构积极开办这些劳动力市场上有需求的培训项目,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原则,以突出动手能力的培训项目为主;以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培训项目为主;以面上通用性技能的培训项目为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分两种类型:一类是面上通用性的补贴项目,本市各区县都适用;一类是根据部分区县区域性的培训需求,部分区县适用的区域性补贴项目。

2、确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的方式

(1)培训需求分析汇总。定期向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就广泛征询补贴目录意见,了解有关培训需求,汇总分析本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信息把握培训需求发展趋势;

(2)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制定补贴标准;

(3)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的职业目录和标准。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目录一般是每年年初公布,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作适当增补调整。

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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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3-08,全文共 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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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招聘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职数及要求

二、招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沟通能力强,普通话良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班主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

3、有教师资格证或其他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点此查看全文: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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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补贴的最意新相关标准

2024-01-28,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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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照顾对象照顾人鱼补贴标准
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110元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88元
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55元;
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36元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40元;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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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2023-11-11,全文共 2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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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2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民政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毕业生就业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毕业生;

4.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5.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6.脱贫家庭毕业生(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7.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均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申请时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

1.各学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包括:《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符合发放对象中第1款和第7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2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3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证明;符合第4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上述所需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以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无需重复提交。

2.各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学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1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2.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在每年9月启动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发放。允许非因主观因素错过集中申请时间和新出现的困难毕业生在毕业前补充申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学校认真核查相关举报投诉,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向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示通过的次月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四)补贴列支渠道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纳税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组织注册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1.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2.各区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和高校毕业生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3.各区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社会组织”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三)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所指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四)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免于计入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

(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8月7日

政策来源:https://rsj.sh.gov.cn/tjypx_17728/20230822/t0035_1417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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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工程师项目申报指南(申请条件+补贴标准)

2023-08-18,全文共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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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工程师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工程师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报“明珠工程师”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

1、申报人原则上应在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实践一线工作5年及以上,在申报单位工作满3年,且应达到一定市场化评价标准。属于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2、所从事的创新工程项目应处于行业细分领域领先地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主持产品研制、工艺创新、新技术应用、设备改造等项目,能够解决复杂专业问题;

(2)近5年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业内知名专业奖项;

(3)近5年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期刊发表论文,排名前三或为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

(4)近5年获得已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发明人前三。

二、支持措施

(一)个人资金资助

给予入选者每人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职业水平提升支持

入选者结合专业岗位需要提升学历或职称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三)人才安居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提供每月3000元、最长3年的人才安居补贴。优先提供区级人才公寓。

(四)其他政策支持

入选者还可享受相应的区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以及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人才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三、申报方式

本专项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人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可访问:

“浦东新区人才政策服务平台”(网址:https://rczc.pudong.gov.cn),在线填写申报书,并将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附件包括:

1、身份证件;

2、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佐证水平能力的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4、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主持项目报告、立项及验收材料,获奖项目报告、获奖文件或证书,期刊论文内容页、封面页及目录页,专利说明书、专利证书等项目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本年度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9月15日

咨询电话:021-68821017、021-688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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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2022-09-07,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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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素养和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注:信息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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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2019-12-16,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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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失业保险制度“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激励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増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费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上限标准申领补贴,补贴标准向地区紧缺职工(工冲)倾斜。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13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补贴申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自取得证书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经办机构将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推动降低群众办事成本,部分省市已经实现补贴申领全程网上办理。但注意补贴申领不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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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招聘对象及条件

2024-04-15,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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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

招聘对象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党的卫生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2.应聘者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3.应聘者应具有国家行政教育部门认可的卫生类学历;医师需本科及以上,其他卫生类专业需大专及以上,各招聘单位具体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2024年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招聘简章》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4.应聘者报考初级职称岗位的,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中级职称岗位的,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高级职称岗位的,年龄应在50周岁及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5.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临床医师(含口腔、中医)须取得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6.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计算日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应聘者报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的临床医学(康复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耳鼻喉科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等岗位,可不受本市居住证满一年限制。

相关附件2024年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简章.xls

>>>点此查看全文:2024年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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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平香梅中学教师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4-15,全文共 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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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平香梅中学教师招聘岗位条件

目前全体建平香梅人正齐心协力,致力于打造学校新辉煌,欢迎各位有志青年加入,共同成长!

招聘岗位

初中语文2名(本科及以上)

初中英语1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初中体育1名(本科及以上)

初中道法1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招聘对象

应届毕业生或社会录用

招聘要求

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浦东新区教师招录条件,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意识。需符合《2024年浦东新区公办学校教师招聘办法》相关要求。

>>>>点此查看全文:上海市建平香梅中学2024年教师招聘启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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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3-29,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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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科引领高层次人才、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优秀成熟师资、优秀应届毕业生等。

一、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备应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5.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

招聘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共计81人。专技岗(含其他专技岗)75人,管理岗6人。(具体招聘计划与岗位详见附件1:上海城建职业学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计划)

下载附件附件1:上海城建职业学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计划.xlsx

>>>点此查看全文:上海城建职业学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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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3-29,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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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岗位条件

一、招聘岗位名称及职数

1.会计兼办公室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2.出纳兼办公室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3.信访热线管理人员1名(管理岗位);

4.咨询受理人员1名(管理岗位);

5.市场监管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6.鉴定受理和内勤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招录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详见《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二、招聘对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四个自信”,具有良好品行;

(二)品行端正、思想上进、团结协作、踏实肯干,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七)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

>>>>点此查看全文:202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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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静安区少年宫​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3-22,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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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静安区少年宫招聘岗位及人数

音乐(团队)教师(1名)

具有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能力;能承担策划、组织、实施青少年教育活动的相关工作,活动组织能力强;具备文案、信息编撰、熟练使用相关办公软件的能力;具有大局观念,能够积极、主动协助他人工作;曾担任校级学生会(团委)干部任职的经历或熟悉共青团、少先队专业知识者优先考虑。

创客教师(1名)

工程或物理相关专业毕业,能熟练掌握编程语言,热爱青少年科技教育,乐于探索和钻研,有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强,曾参与科技类竞赛者优先考虑。

模型教师(1名)

工程技术类相关专业毕业;设计与动手实践能力强;热爱青少年科技教育;具备良好的继续学习、创新意识与团队合作能力;有参与各级模型等实践活动经历者优先考虑。

科创教师(1名)

理工类相关专业毕业;有较强的科研和写作能力;热爱青少年科技教育;具备良好的继续学习、创新实践与团队合作能力;参与、组织过科创类实践活动经历者优先考虑。

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持有与岗位匹配的教师资格证

4、有海外留学经历者,学历为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并有学历鉴定书。

5、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6、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具体招聘条件以静安区教育局公布条件为准。

>>>点此查看全文:2024上海市静安区少年宫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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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老人用餐补贴标准扩大丰富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2024-03-21,全文共 38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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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沪民规〔2024〕4 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老年助餐服务是老年人普遍关心的民生需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最关切最重视的民生实事之一。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丰富助餐服务供给、提升助餐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就近、便捷、优质的就餐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需求,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品质提升,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实惠、安全可靠、营养健康的助餐服务。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分类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优质实惠的助餐服务;重点保障经济困难、失能、残疾、高龄、独居、纯老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餐需求;在保障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基础上,可为社区其他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的统筹和主导作用,加大对老年助餐服务的资源配置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形成多元化供给,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多样发展。结合中心城区、郊区城镇化地区、农村地区在老年人口分布、地域面积、老年人就餐习惯、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态、多种模式的老年助餐服务。

(三)工作目标

老年助餐服务供给网络更加充分均衡,至2025年末,全市社区长者食堂达到400家、老年助餐点达到2000个,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达到日均25万客。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形成一批优质老年助餐服务品牌,服务监管更有力度,老年人对助餐服务的获得感、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扩大丰富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重点建设社区长者食堂

社区长者食堂是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日供餐能力应在150客以上。

社区长者食堂一般由政府举办,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其中,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化地区一般1000米半径内设置1处,实现15分钟生活圈全覆盖;农村地区可若干行政村(居)设置1处,实现助餐服务功能全覆盖。

社区长者食堂可单独设置,也可与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同址设置。社区长者食堂的服务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可适当兼顾其他人群。

2.合理布局老年助餐点

社区老年助餐点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餐食配送中转服务的助餐服务场所,一般集中就餐服务能力应在10人以上。

老年助餐点可依托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农村示范睦邻点、老年活动室等设施设置。

鼓励将老年助餐点交由临近的社区长者食堂或第三方机构托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3.鼓励发展长者餐桌

长者餐桌是指在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社会餐饮单位服务场所内设置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餐食的服务区域。

各区可结合辖区内社会餐饮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置长者餐桌。鼓励餐饮老字号、知名餐饮企业设立长者餐桌。

长者餐桌应在场地设施、服务、餐品等方面体现适老化要求,对老年人有用餐优惠。

4.鼓励单位食堂参与助餐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打包和集中用餐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在满足机构内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基础上,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单位食堂对外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并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服务监管。

养老机构食堂服务社区能力达到每天150客以上且主要服务老年人的,可认定为社区长者食堂。

5.优化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各区可依托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餐饮企业、社区长者食堂等,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前提下,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餐食配送服务。可充分利用家门口服务站、老年助餐点等作为中转站点,实现助餐进居民区。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作用,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鼓励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等力量,规范安全地参与送餐服务。

各区应重点保障行动不便老年人的送餐需求。纯农地区应充分考虑农村老年人居住分散、集中就餐不便的特点,充实配送服务力量。

三、着力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确保适老化要求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在硬件设施、场地环境、餐食供应等方面体现适老化特点。应结合老年人营养健康需求和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制定餐品,并至少每周更新菜品,提前公布食谱。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结合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健康饮食需求,提供特色餐、营养餐。

社区长者食堂、长者餐桌等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提供小份菜方便老年人选择,应每日提供至少一种面向经济困难老年人的特惠套餐。

2.落实助餐服务标准

老年助餐服务应按照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社区长者食堂应提供午餐,尽量提供晚餐,有条件的供应三餐。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时间,明确老年人优先服务时段;场所内应设置老年人专桌专座,确保在高峰服务时段老年人优先用餐。应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特殊时期应确保刚需老年人的用餐服务。

3.保障食品安全

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社区长者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品原料源头管理和信息追溯,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大力推进“明厨亮灶”建设。

4.强化质量监管

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质量监测机制,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监测,引入群众满意度测评,对监测结果为优秀的社区长者食堂和运营商给予表扬和激励。

四、进一步强化老年助餐服务管理

1.加强场所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信息登记,并做到动态更新。市民政局统一本市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标识标牌,各区民政局指导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方在场所显著位置张挂,便于老年人识别和社会监督。

2.提升智慧化水平

市民政局建立市级老年助餐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外提供服务查询、点评、申请等功能;对内提供服务管理、数据统计等功能。鼓励社区长者食堂通过智慧化手段实现智能称量、智能结算、线上点单等智慧服务功能,为老年人用餐提供便利。

3.培育服务品牌

鼓励支持有志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单位运营社区长者食堂、设立长者餐桌、批量托管老年助餐点等。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支持连锁化、规模化运营,推动形成老年助餐优质服务品牌。

五、加大扶持保障力度

1.落实建设补贴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即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供餐能力分档补贴:社区长者食堂供餐能力在每天800客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500(含)~799客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150(含)~499客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老年助餐点,一次性补贴1万元。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其中,市级补贴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2.加大运营扶持

各区应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运营补贴机制,结合供餐能力、实际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补贴。落实社区长者食堂税费优惠政策和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长者食堂、长者餐桌以及认定为社区长者食堂的养老机构食堂可享受运营补贴。

3.给予老年人用餐优惠

社区长者食堂应给予老年人一定的用餐折扣优惠,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本市的外省市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优惠待遇。优惠力度可根据年龄梯度确定,向高龄老年人倾斜。

各区各街镇可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年龄差异、失能状况等给予一定的用餐补贴和送餐费用补贴。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老年人,按照居住地标准享受用餐和送餐费用补贴,所需经费由居住地承担。

六、工作要求

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市老年助餐服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布点要求、标准规范和服务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落实老年助餐服务的各类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等。

压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强化场所建设、运营管理、日常监督等。各老年助餐服务运营方及送餐服务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助餐服务场所食品、消防、燃气、建筑设施等安全。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要将老年助餐服务能力和水平纳入对各区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各区要建立本区老年助餐服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区级层面的联合检查。畅通群众建议投诉渠道,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

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大对老年助餐政策和服务的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积极性,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优质助餐服务。

七、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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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徐汇区储备人才招聘对象及条件

2024-03-15,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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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徐汇区储备人才招聘

招聘对象

2024年7月前毕业的全日制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上海户籍生源及部分重点高校可放宽至本科),毕业高校应为“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大学或本市重点高校,且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条件。国(境)外高校优秀海外留学归国应届毕业生,毕业高校应为Q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榜单前100名高校,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和学位。

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有志于从事党政机关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4)年龄条件: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1999年7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1996年7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可相应放宽2年;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点此查看全文:2024年上海市徐汇区储备人才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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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招聘公告

2024-03-15,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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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招聘公告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于2014年1月设立,与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是一所集临床治疗、研究及新技术研发于一身,以国际尖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现代化、国际化肿瘤中心。研发中心、医院地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内,占地150亩,核定床位220张,拥有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可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肿瘤治疗服务。

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专发〔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职数及岗位要求

注:①上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择优进事业单位编制;②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对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紧缺急需的人员可不受一年居住证条件限制。

二、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方式,请将个人简历和相关证书扫描件等材料发至zhaopin@sphic.org.cn,邮件标题注明“姓名+应聘岗位”,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2.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根据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

3.面试

通过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职数,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4.健康检查

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研发中心、医院组织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及原单位工作表现等情况。

6.拟聘人员确定和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365号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人力资源部

邮政编码:201315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1)38296666-55005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

2024年03月14日

下载附件附件:应聘登记表202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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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招聘公告

2024-03-13,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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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心”)是上海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财税政策、财税改革和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等相关工作。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高级研究人员2名,研究人员4名。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敬业和协助精神;

2.具备所应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有较强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3.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满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三、招聘对象岗位条件

各岗位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简章》(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的方式,有应聘意向者下载并如实填写《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填妥后随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职务职称证书聘书、获奖证书、参与课题及论文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ckzx@czj.shanghai.gov.cn,附件文件名为应聘岗位+应聘人员姓名。报名成功以收到该电子邮箱的回复为准。

3.特别告知:应聘者应如实提交应聘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应聘材料,对照本次招聘公告明确的条件要求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将会收到笔试邮件通知,未通过者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核方式

1.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以及对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理论功底和分析研究能力。根据笔试成绩,按不低于1:3的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人员,并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告知具备面试资格人员,未进入面试者不再发通知。

2.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等。

3.有关笔试、面试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结果,通知入围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未入围者不另行通知且不退回报名材料。

(五)考察

中心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进行考察。

(六)公示

根据资格审查、综合考核、体检及考察结果,对拟聘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七)聘用

相关录用人员将根据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相关待遇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63188505,63188840

监督电话:63188376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2024年03月13日

下载附件附件1: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招聘简章.xls

附件2: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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