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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解读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实施意见

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实施意见发布,面向全球着力引进一批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发现并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或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

2023-08-18,全文共 2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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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围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和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大任务,依托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强化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面向全球着力引进一批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发现并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或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到2025年,遴选并支持10名以上"明珠高峰人才"、300名以上“明珠领军人才"、600名以上“明珠菁英人才"、1000名以上”明珠工程师",推动战略人才力量整体实力向国际前列迈进,加快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形成一批世界性成果,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人才引领作用。具体要求, 扶着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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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实施意见全文

2023-08-18,全文共 36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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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和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重大任务,依托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强化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面向全球着力引进一批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发现并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或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到2025年,遴选并支持10名以上"明珠高峰人才"、300名以上“明珠领军人才"、600名以上“明珠菁英人才"、1000名以上”明珠工程师",推动战略人才力量整体实力向国际前列迈进,加快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形成一批世界性成果,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人才引领作用。

二、支持对象

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紧扣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培育,特别是各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动战略前沿技术突破和科技支撑能力提升,支持四类战略科技人才发展。

(一)明珠高峰人才。

浦东新区领衔重大创新项目,且发展方向处于浦东新区具有相对优势的世界前沿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就,一般处于本领域全国前5名或国际前20名;或年富力强、活跃在创新创业一线,具有成长为世界级战略科学家的潜力。

(二)明珠领军人才。

拥有国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的技术成果,或有重要创新创业经验,对推进关键技术研发、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具有关键作用的领军型人才。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两大类。申报条件如下:

申报创业类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有创业经验或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重要职位任职经历;所创办科技企业成立1年以上,拥有国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的技术成果,获得风险投资累计超过2000万元。

申报创新类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副教授(或相当层面)及以上岗位,或核心技术岗位的任职经历;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过重要论文或为重要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发明人。

(三)明珠菁英人才。

拥有海内外知名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重要工作经历,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科研领域工作,在科技领域创办企业,获得一定风险投资的优秀青年创业者或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青年科学家。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两大类。申报条件如下:

申报创业类一般应取得知名高校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正式职位并工作36个月以上;在科技领域创办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

申报创新类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在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科研领域工作36个月以上;发表过重要论文或为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明珠工程师。

在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实践一线工作5年以上,所从事的创新工程项目处于行业细分领域领先地位,包括精于实操的工程技术人才,有良好科学素养、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工程科学人才,能够引领产业变革的工程引领人才等。

三、支持措施

按入选类别给予以下相应支持措施:

(一)个人及团队资金资助。

1.一次性资助。给予"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每人200万元一次性资助,“明珠领军人才"入选者每人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明珠菁英人才”入选者每人50万元一次性资助,“明珠工程师”入选者每人20万元一次性资助。

2.贡献奖励。按入选者在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给予"明珠领军人才"入选者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给予"明珠菁英人才"入选者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重大项目扶持。

3.项目补贴。”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领衔的重大创新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经区人才部门和科技、产业部门等联审并报批后,根据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亿元补贴。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研发创新等方面。

4.机构补贴。

对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不同类型给予补贴。属新引进的产业生态塑造能力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产业配套企业等,根据企业能级、综合贡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属重点推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阶段可按不超过建设经费总投资额50%予以一次性资助,建成后可按绩效分阶段再予以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最长3年的资助,单个机构累计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属浦东新区授牌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分类分段资助。

(三)创业发展扶持。

5.项目空间支持。对“明珠领军人才”创业类入选者优先提供产业化用地和办公租赁空间,并在3年内按实际发生成本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对

“明珠菁英人才”创业类入选者在3年内按实际发生成本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

6.科技企业及研发项目支持。对入选者创业企业,属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属首次认定、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资助。属首次认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入选者创办的小微科创企业,按研发投入、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或实到融资规模等指标评估,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入选者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相关功能性平台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项目,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30%、最高200万元专项资助。

7.知识产权资助。支持入选者创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管理能力提升、运营转化和保护等,按有关政策享受专项资助,对知识产权专利运营转化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海外维权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8.投融资支持。优先推荐入选者创业企业申请引领区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区属创投基金。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给予100%担保费用补贴,对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贴息资助。对上市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50万元补贴。

9.引进人才落户支持。将入选者创业企业推荐作为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单位和浦东新区人才引进推荐重点机构。

(四)综合配套。

10.人才安居支持。为“明珠高峰人才"入选者提供最高300平方米的区级人才公寓或每月最高3万元人才租房补贴。对“明珠领军人才”入选者提供每月6000元、最长5年的人才租房补贴,对"明珠菁英人才""明珠工程师"入选者提供每月3000元、最长3年的人才租房补贴,对以上三类入选者优先提供区级人才公寓。

11.人才教育医疗服务。入选者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

12.人才通行和工作便利。可申请享受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直接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四、遴选机制

“明珠计划"项目申报人可登陆"浦东国际人才港”网站(www.pd-italent.com),通过在线申报平台提交申报材料。"明珠计划"各项目建议人选采用以下遴选方式:

(一)推荐认定。

"明珠高峰人才"采取推荐认定制,由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专家推荐,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同行评价和相关评测后形成建议人选。

(二)单位认定。

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可按一定额度自主认定一批"明珠领军人才""明珠菁英人才"“明珠工程师"建议人选。(三)直接认定。

1.“明珠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直接认定为“明珠领军人才”建议人选。“明珠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直接认定为"明珠菁英人才”建议人选。

2.新入选国家级、上海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按类别直接认定为"明珠领军人才""明珠菁英人才"建议人选。

3.新引进世界排名前200名高校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专业博士且在海外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可直接认定为"明珠菁英人才"建议人选。

(四)申报评审。

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初评分别在"明珠领军人才"评审平台、"明珠菁英人才"评审平台、"明珠工程师"评审平台进行。各评审平台产生的推荐人选,统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评形成建议人选。

经以上方式确定的"明珠计划"建议人选,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审查后,提交区委审定。

五、服务保障

在浦东国际人才港设立"明珠计划"人才服务专窗,组建专门服务团队,落实好各项政策待遇。

实施意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政策措施与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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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全文解读

2023-11-25,全文共 5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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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市局2011年4月11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11〕111号)予以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养犬登记证》的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分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4.组织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4.负责具体实施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5.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15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30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的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分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分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区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24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的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

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向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出具《收容犬只清单》,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

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分局警务保障部门按各区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取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分局警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警务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对跨区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或者收容犬只的处理决定。

(三)《条例》规定的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分局批准作出。

(四)公安机关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7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3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五)公安机关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和《收容犬只清单》,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六)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分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含35cm)的犬只。

(四)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在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时,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件,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分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公安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分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局此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

1.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收容犬只决定书

4.收容犬只清单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延长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4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各公安处(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沪公通字〔2016〕76号)将于2021年8月17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6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7日

施意见2016年8月18日沪公通字〔2016〕76号发布,根据2021年8月17日沪公行规〔202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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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及问答

2024-03-28,全文共 8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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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关于2024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你关心的20个问答都在这,一起来看:

1.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4年本市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等政策法规,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2.本市“一网通办”可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提供哪些服务?

本市应用“一网通办”网站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简称“入学报名系统”)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入学报名系统”2024年4月12日起向社会开放,为全市适龄儿童的家长以及各区招生工作提供服务。

家长可访问“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点击“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直接访问shrxbm.edu.sh.gov.cn进入“入学报名系统”。

通过“入学报名系统”,适龄儿童家长可及时了解市教委公布的招生政策和政策问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招生划片范围等,进行网上报名,查询子女入学相关信息等。

家长也可访问“随申办”APP,查询有关招生政策,办理子女入学报名等相关手续。

3.适龄儿童如何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024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就读本市小学均须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4月15日-4月28日为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日,4月28日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由幼儿园教师提前发给家长信息登记草表,由家长确认;需要变更信息的,由家长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后可进行变更,形成信息登记表,家长确认无误后,完成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不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通过各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方式获取信息登记空表,填写完成并附上佐证材料后按照各区教育部门确定的方式提交,由各区教育部门落实信息登记工作。确需现场办理的,可按照预约时段,携带有关证件,到有关登记点现场办理。

信息登记时,家庭需明确一人为办理儿童入学手续的关联监护人,由幼儿园登记点或区指定登记点的工作人员完成家长与儿童的关联。当年度仅可由该监护人使用本人“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入学报名系统”办理儿童入学相关手续。

完成入学信息登记后,家长可通过手机获取“上海基础教育”发出的短信“【上海基础教育】XXX家长:您好!您已完成孩子的入学信息登记。《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为入学报名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4.今年如何进行幼升小网上报名?

完成幼升小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进入“幼升小报名(公办、民办)”页面,点击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只能二选一,如完成“公办小学报名”,则不能报名民办小学,反之亦然),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5月12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5月10日。有意愿选择民办小学就读的,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民办小学发布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收费情况等。

进入“公办小学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确认提交”“报名成功”三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指南,知晓公办小学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

进入“民办小学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填报志愿”“确认提交”“报名成功”四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民办小学网上报名指南,知晓民办小学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报名志愿,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同一集团内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三类调剂类型中选择1个调剂志愿。

例如,家长报名了就读意愿区内1所民办小学的住宿志愿,该家长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可以报名这所小学的走读志愿;或者报名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小学;或者报名这所小学所属集团在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

报名民办小学前,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有关民办小学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如遇部分报名志愿须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家长须做出确认后方可继续报名。

无论报名公办小学还是民办小学,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将完成报名,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或放弃报名志愿。

如家长不选择报名公办小学,又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比如同属人户一致类,即排在此类靠后)为原则,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

5.本市公办小学如何进行验证?

5月18日-5月21日各区教育部门组织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根据从上海“一网通办”集中调取的有关信息,与已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通过的,将通过短信和“入学报名系统”告知家长;信息不一致的,由家长根据有关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信息用于比对。

5月22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5月25日-5月26日开展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6.区教育行政部门如何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就学?

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2024年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读小学的,凭本市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凭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办理),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2024年4月28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按照“就近对口入学”的原则,安排学生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如登记入学的学生数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统筹安排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入学,统筹时参照适龄儿童实际居住时间、与同住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排序。4月7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7.今年小升初如何进行信息核对?公办初中如何对口入学?

今年“入学报名系统”继续与小学五年级学生学籍信息对接。4月15日-4月26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须通过学生就读小学,核对“入学报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并正确填写家长手机号码(作为家长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获取《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核对表》。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4月26日前向学生就读小学提交有关佐证材料,由就读小学审核后进行更正。4月26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相关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信息核对或信息登记时,家庭需明确一人为办理学生入学手续的关联监护人,由小学登记点或区指定登记点的工作人员完成家长与学生的关联。当年度仅可由该监护人使用本人“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入学报名系统”办理学生入学相关手续。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可通过各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登记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生源预测的基础上,公布各公办初中招生入学划片方案。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划片入学方案与招生计划,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免试招收小学毕业生进入初中就读。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限在本区范围内招生。

8.跨区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读公办初中吗?

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26日。

9.今年是否继续对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购买学位政策?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要求,今年将继续对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购买学位政策。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性质上属于民办学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一样实行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对于纳入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可参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购买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低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学费购买学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高于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的,按照市公办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购买学位,差额由学生缴纳补足。具体情况请查阅学校招生简章。

10.如果有意愿就读民办初中,如何进行网上报名?

2024年民办初中招生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有意愿选择民办初中就读的学生,请家长务必仔细阅读民办初中发布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并于5月13日-5月15日进行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报名时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点击“民办初中报名”按钮进行网上报名。

进入网上报名页面,会出现“报名指南”,提示家长要通过“报名登录”“填报志愿”“确认提交”“报名成功”四个环节方能确保报名成功。家长须仔细阅读“报名指南”并勾选“我已阅读民办初中网上报名指南,知晓报名步骤,同意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修改”后,方可正式报名。

完成小升初信息核对的学生家长,须进行在线报名,进入民办初中报名页面,进入志愿填报流程。先自动跳转到所确定的区,再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每个学生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报名志愿,并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同一集团内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三类调剂类型中选择1个调剂志愿。

例如,家长报名了就读意愿区内1所民办初中的住宿志愿,该家长在填报调剂志愿时可以报名这所初中的走读志愿;或者报名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初中;或者报名这所初中所属集团在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

如遇部分报名志愿须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家长须做出确认后方可继续报名。

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将完成报名,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或放弃报名志愿。

11.在网上报名民办学校时,如报了不符合条件的志愿,会产生什么后果?

为提高市民对教育资源的多样化需求与民办学校资源供给的匹配度,本市允许民办学校按寄宿、走读等不同情况设置分类招生计划。家长在网上报名民办学校时,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类型及其条件、收费情况等。部分报名志愿须家长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一旦填报并确认提交,不得再次报名、更改报名信息。

对于不符合相关分设计划报名条件的学生,请不要报名相关志愿。对于需家长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的计划,各区可组织验证,验证时间为5月22日。验证不通过的将不予录取。如报名调剂志愿,按调剂志愿的相关规则录取;如调剂志愿未录取或未报名调剂志愿,由其就读意愿区按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安排入学。

12.报名民办学校何种情况下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如何确保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

如报名人数(分类计划,下同)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时间为5月20日-5月21日。

本市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一是各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电脑随机录取软件;二是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三是电脑随机录取全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全程录像;五是电脑随机录取结束,结果及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并导入“入学报名系统”。

13.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本校初中部吗?

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初中阶段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本校直升意愿人数小于或等于免试直升计划数,可全部直升;如本校直升意愿人数大于免试直升计划数,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如有意愿在本校直升,须于4月15日-4月26日期间,由家长在《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核对表》中选择“本校直升”意愿;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本校直升”意愿,则不能被本校直升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的时间为5月7日。

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本校直升,必须坚持免试原则,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评、面试或面谈。

选择本校直升意愿但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可以参加民办初中网上报名,也可以根据意愿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办初中入学办法安排入学。

14.小升初如何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2024年继续实施公民办初中同步招生。有意愿就读公办初中的学生根据就读意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入学。

报名民办初中未被录取的,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对口生源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如同属对口某公办初中的生源,即排在此类学生靠后)为原则,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15.家长如何获悉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

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入学报名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家长电脑随机录取结果,家长也可访问各区指定网站、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查询。各区可组织民办学校录取验证,验证时间为5月22日。

一旦被报名的民办学校录取,不得放弃。

16.境外学生报名民办学校如何录取?

境外学生报名民办学校,原则上与境内学生一样参加民办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参加电脑随机录取。

个别境外学生比例较高的民办学校经审核同意可在学校计划中分设境外招生计划,用于招收境外学生。当境外学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境外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大于境外招生计划数时,同样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具体分设境外招生计划的学校,境外学生家长可查询有关学校的招生简章。

17.如报名民办学校调剂志愿,将如何录取?

5月20日-5月21日各区组织实施报名志愿电脑随机录取时,将同时举行调剂志愿的电脑随机录取,产生顺序号。5月23日根据报名志愿录取情况开展调剂志愿录取。当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空额计划数将根据调剂志愿随机录取顺序号录取。调剂志愿录取结果将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家长,家长也可以访问各区指定网站、登录“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入学报名系统”查询。

一旦被报名的民办学校调剂志愿录取,不得放弃。

18.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不含补缴);

第二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19.今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校园开放日”将如何进行?

为宣传和展示本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让市民更加贴近、深入了解“家门口的学校”,今年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校园开放日”。“校园开放日”不与招生入学挂钩。

4月13日-4月14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各区将在区教育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集中公布学校“校园开放日”安排。“校园开放日”期间,学校不得组织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等,不收取任何学生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20.今年如何开展各区招生入学咨询服务和招生工作监管?

各区教育部门将继续为家长线上查询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进行政策咨询提供便利条件。家长可通过各区教育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在线方式查询招生入学相关具体信息。查询信息后仍有政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通过各区教育部门公布的在线方式(如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或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市、区教育行政、纪检监察、督导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对报名的学生家长组织测评、调研等活动,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市教委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今年“入学报名系统”继续开设实名“举报投诉”栏目,发现有违规情节的,学生和家长可对招生中的违规现象提供确凿的证据(照片、音频、视频等),进行实名举报。市教委招生监督电话为:021-23116647(周一至周五9:00—11: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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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S20外环隧道实施全封闭施工大修计划工期12个月

2024-03-22,全文共 1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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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24时,S20外环隧道实施全封闭施工计划工期12个月。为缓解施工期间周边道路车流剧增而产生的拥堵,公安交警部门提前对周边路网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对分流线路进行“微改造”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备足警力在关键点位加强指挥引导,并深入沿线社区、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告知,提示居民合理安排出行路线,协调企业调整运输方式及运营时间,确保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有序。

“引导岗”提前就位

S20外环隧道作为上海城市外环线北环中的一个重要越江节点,据统计,日均有约7万辆次车辆过江。施工期间,预计其中5万辆将分流至郊环隧道,其余则分流至长江路隧道或改道行驶。

22日傍晚,宝山、浦东警方将在S20外环隧道分流道路沿线设置50个关键点位,200余名民警、辅警将提前上岗对途经车辆进行指挥疏导。24时前,前往外环隧道的车辆将在沿线执勤警力的指挥和指示标志的指引下,由G1503郊环隧道和长江路隧道绕行。

与此同时,对于部分路线不熟悉或错过匝道的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在外环隧道宝山入口不到200米处设置了容错车道,车辆将在交警的指挥下在隧道口原地调头前往江杨北路下匝道。此外,警方提前对接各导航地图,共享分流的规划路线路况等数据,并将临时改造后的道路标志标线信息录入导航系统后台,帮助驾驶人合理规划过江路线。

S20外环沿线增设分流绕道指示牌

为防止驾驶员走错车道,交警部门还在外环隧道宝山入口200米处设置了“容错车道”——开错路的车辆可在交警的指挥下,于隧道口原地调头前往江杨北路下匝道。

此外,警方提前对接各导航地图,共享分流的规划路线路况等数据,并将临时改造后的道路标志标线信息录入导航系统后台,帮助驾驶人合理规划过江。

外环隧道施工期间,G1503郊环隧道是大型车辆越江的主要通行路径,江杨北路收费站届时将面临大车流汇入。对此,宝山警方经实地勘测优化车道布置,将原先收费站入口3根车道调整为4车道扩大进站流量。同时,警方经对江杨北路(富锦路-白沙园路)交通流量进行分析研判后,调整增加了一根南向北车道,以提高南向北通行效率。

“微改造”优化路线

施工期间,G1503郊环隧道是大型车辆越江的主要通行路径,江杨北路收费站届时将面临大车流汇入。对此,宝山警方经实地勘测优化车道布置,将原先收费站入口3根车道调整为4车道扩大进站流量。同时,在对江杨北路(富锦路至白沙园路路段)交通流量进行分析研判后调整双向车道配比,通过借用对向车道增加一根南向北车道,有效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南向北通行效率从而缓解交通压力。江杨北路出口作为过江路线的最后一个下匝道,同时毗邻江杨农产品市场,车流量将急剧增加。为此,宝山警方利用高架桥和开辟绿化带扩大路幅以此增加一条从匝道出口左转进入江杨北路的车道。

此外,为方便月浦和杨行地区居民出行,均衡路网流量,交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隧道封闭施工前将富杨路和德都路通道打通,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加合理的出行选择,并助力分流富锦路江杨北路口车流,减轻路口的车流通行压力。

“聚合力”宣传告知

为进一步降低外环隧道封闭施工对沿线堆场和居民区的影响,公安交警提前部署,加强社会面宣传告知,提升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交警部门牵头,根据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调整印制《致居民一封信》《致大型货运驾驶员一封信》等宣传资料8.5万余份,由派出所、街镇共同参与,形成宣传告知合力,深入货运堆场、居民小区广泛张贴海报、悬挂提示横幅,向居民群众和大型货车驾驶员开展宣传告知和解释说明。同时,依托交警、街镇新媒体账号,制作简介明了的图文、短视频,通过居民小区业主群、物业管理群、货运堆场业务群、运输行业驾驶员群、江杨北路市场商户群等各类线上渠道,进一步将区域交通调整、绕行方案和安全出行提示进行精准推送,力争做到辖区居民“家喻户晓”,大型货车驾驶人“人人知晓”。

最后,公安交警部门再次提醒,S20外环隧道全封闭施工将周边交通带来较大的交通影响,特别是即将来临的周一早高峰,请驾车通勤、送学的市民提前规划好线路,预留足够的出行时间,文明守法,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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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最新规定全文解读

2023-12-16,全文共 4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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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鼓励购买使用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办法。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营。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

第四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

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第七条(通行便利)

货物运输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载货运输的,市相关部门支持相关车辆在本市载货汽车限行区域通行,并优先核发《货运汽车通行证》。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销售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凭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采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新能源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及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障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时,新能源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的义务。相关充(换)电设施配套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并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确保新能源汽车及装载的车用动力蓄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第三方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

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让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厂商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过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对未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擅自拆装、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发生报废的,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处置。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厂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落实消费者充(换)电条件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汽车厂商未履行上述责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厂商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专用牌照额度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营业性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禁止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附则)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本市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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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全文解读

2023-11-25,全文共 37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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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2号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各在沪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修改如下: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三、将文件中的“上海保监局”修改为“上海银保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效率和车险理赔服务水平,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快处含义)

本市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制度。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快速处理机动车事故。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碰撞交通事故(含道路外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二)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四条(快处移动平台)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联合推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移动终端APP和电子公众平台(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以下统称“移动平台”)。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

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承办、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查勘定损人员,提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报案、查勘、定损等服务。

第六条(事故现场线上快处流程)

发生属于快处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可以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线上快速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一方当事人使用移动平台拍摄、上传符合要求的事故现场影像后,各方当事人将车辆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二)当事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三)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上传当事人身份、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根据实际过错确定事故责任后,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能达成一致,可由交通警察进行远程定责指导。当事人不认可交通警察远程定责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七条(事故现场线下快处流程)

发生属于快处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无法使用移动平台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线下快速处理: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当事人采取拍摄影像等方式,固定事故有效证据后,将车辆迅速撤离现场;

(二)当事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三)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应填写《协议书》,并由当事各方签名确认;

(四)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八条(定损理赔途径)

当事人在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可以按照以下途径办理车辆定损和保险理赔:

(一)通过线上快处的,当事各方可分别至服务中心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核定财产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二)通过线下快处的,当事各方及车辆应共同至同一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核定财产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第九条(理赔材料)

当事人在服务中心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有效证据、驾驶证、行驶证、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认定书》)等材料。

对于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合并索赔单证,可以将索赔申请、委托授权、查勘记录、损失确认、索赔告知等内容整合,推行“多合一”单证。

第十条(物损核定)

保险公司可依据事故现场有效证据、《协议书》或《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和定损,根据保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

第十一条(理赔处理)

互为有责的事故,当事各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按“互碰自赔”的方式进行处理。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协议书》或《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过错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或财产损失超过商业保险责任限额的,可协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在全责方授权的前提下,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无责方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无责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代位求偿机制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

第十二条 (定损、理赔的特别情形)

在事故现场采用线下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办理定损、理赔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保险公司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二)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至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三条(快速定损、理赔服务)

对符合下述情形的当事人,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缩短理赔期限:

(一)现场采用线上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并办理保险理赔的;

(二)现场采用线下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共同至同一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的。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当事人发生应当自撤现场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五条(纠纷处理)

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造成受损方无法获得赔偿的,受损方当事人可至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银保监局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报案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保险理赔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真实性审查机制)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建立事故真实性审查机制,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社会道德风险。

第十八条(反保险欺诈)

保险同业公会推动完善“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预警系统各项功能。财产保险公司派驻在服务中心的查勘、定损人员应准确、及时录入被保险车辆、人员及第三方的保险理赔信息。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有欺诈嫌疑的案件,保险公司可以查询相关监控视频。

保险欺诈行为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保险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执法监督)

交通警察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理适用本办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文书制发)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使用的《协议书》,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监制。

第二十一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6日沪公通字〔2016〕51号发布,根据2021年5月27日沪公行规〔2021〕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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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高峰人才项目申报指南附申报方式

2023-08-18,全文共 1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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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高峰人才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高峰人才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报“明珠高峰人才”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个人及项目申报标准:

(一)个人申报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性重大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

2、中国及其他重要创新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学术荣誉获得者;

3、国家级、上海市级人才计划重点项目入选者或相当层面的高层次人才;

4、在世界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科学家,或世界一流科技型企业的科学家、技术官等;

5、担任国家或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平台机构、重大科研任务、大科学计划(工程)的领军科学家;

6、近5年内国家顶级期刊、顶级会议、顶级论坛等评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年度35岁以下的全球最佳35名创新人才、世界经济论坛青年科学家、《科学》杂志年度青年科学家等;7、其他对引领区高端产业发展或科技创新策源具有战略性、决定性和带动性作用的人才。

(二)项目申报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产业项目的,2年内新增投资额原则上应不低于1亿元,项目技术能级属于国际领先或先进,项目投资强度及产出效益一般应高于同产业领域30%以上。对于技术创新度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的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2、属创新项目的,原则上须为2年内新立项项目,项目的实施将对于浦东新区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具有重大引领性、突破性、示范性作用。上述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支持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须已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或意向协议,并承诺入选后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不少于三年。“明珠高峰人才”项目全年均可申报,根据项目需要随时启动遴选。

二、支持措施

(一)个人及团队资金资助

1、一次性资助给予入选者每人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贡献奖励三年内给予入选者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3、团队支持入选者推荐的团队核心成员(须为同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且原则上不超过5人),可直接推荐认定为“明珠领军人才”(创新类)建议人选。

(二)事业发展支持

入选者领衔的重大产业项目或重大创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亿元补贴。对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机构),建立机构补贴、科技企业与研发项目支持、知识产权资助、投融资支持、引进人才落户支持等政策服务绿色通道,经相关单位通过专项政策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三)生活保障

1、人才安居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免费提供最高300平方米的区级人才公寓或每月最高3万元的人才安居补贴。

2、其他政策支持

入选者还可享受相应的区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以及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人才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三、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专家可直接向区委人才办提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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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指南一览

2023-08-18,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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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领军人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报“明珠领军人才”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

创业类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

2、申报人有创业经验或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重要职位任职经历。

3、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其中,企业成立1年及以上5年以下的,申报人须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原则上需已获得风险投资累计超过2000万元;成立5年及以上的,申报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新增投资额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

企业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时间认定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新增投资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二)

创新类

1、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

2、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副教授(或相当层面)及以上岗位,或核心技术岗位的任职经历。

3、近5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过重要论文或为重要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发明人。时间认定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

4、在浦东新区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技术)职务。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支持对象须已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或意向协议,并承诺入选后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不少于三年。

“明珠领军人才”项目全年均可申报,定期遴选产生。同类申报项目原则上三年内最多可申报2次。

二、支持措施

(一)

个人及团队资金资助

1、一次性资助给予入选者每人100万元一次性资助。2、贡献奖励三年内给予入选者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3、团队支持入选者推荐的团队核心成员(须为同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且原则上不超过3人),可直接推荐认定为“明珠菁英人才”(创新类)建议人选。

(二)

事业发展支持

对创业类入选者优先提供产业化用地和办公租赁空间,并在三年内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

对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机构),建立机构补贴、科技企业与研发项目支持、知识产权资助、投融资支持、引进人才落户支持等政策服务绿色通道,经相关单位通过专项政策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三)

生活保障

1、人才安居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提供每月6000元、最长5年的人才安居补贴。优先提供区级人才公寓。

2、其他政策支持

入选者还可享受相应的区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以及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人才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三、申报方式

本专项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人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可访问:

“浦东新区人才政策服务平台”(网址:https://rczc.pudong.gov.cn),在线填写申报书,并将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附件包括:

1、身份证件;

2、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佐证水平能力的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聘用意向书,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公司章程、获得风投证明、项目投资证明等材料;

4、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科研成果和主持项目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本年度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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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浦东新区明珠计划菁英人才项目申报指南

2023-08-18,全文共 1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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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浦东新区明珠计划”菁英人才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菁英人才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报“明珠菁英人才”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

创业类

1、一般应取得知名高校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2、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正式职位并工作36个月以上。3、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其中,企业成立1年及以上5年以下的,申报人须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原则上需已获得风险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成立5年及以上的,申报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新增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新增投资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二)

创新类

1、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时间认定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

2、在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科研领域工作36个月以上。时间认定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3、近5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过重要论文或为重要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发明人。时间认定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支持对象须已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或意向协议,并承诺入选后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不少于三年。“明珠菁英人才”项目全年均可申报,定期遴选产生。同类申报项目原则上三年内最多可申报2次。

二、支持措施

(一)

个人资金资助

1、一次性资助给予入选者每人50万元一次性资助。2、贡献奖励三年内给予入选者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

事业发展支持

对创业类入选者优先提供产业化用地和办公租赁空间,并在三年内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

对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机构),建立机构补贴、科技企业与研发项目支持、知识产权资助、投融资支持、引进人才落户支持等政策服务绿色通道,经相关单位通过专项政策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三)

生活保障

1、人才安居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提供每月3000元、最长3年的人才安居补贴。优先提供区级人才公寓。

2、其他政策支持

入选者还可享受相应的区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以及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人才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三、申报方式

本专项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人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可访问:

“浦东新区人才政策服务平台”(网址:https://rczc.pudong.gov.cn),在线填写申报书,并将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附件包括:

1、身份证件;2、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佐证水平能力的材料;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聘用意向书,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公司章程、获得风投证明、项目投资证明等材料;4、工作经历证明材料;5、科研成果和主持项目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其中对属新引进(回国(来华)时间不超过1年,时间认定截至2023年1月1日)世界排名前200名高校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专业博士且在海外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在线申报提交后经相关部门核准,可直接认定为“明珠菁英人才”建议人选,无需参与评审。高校排名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发布的榜单。

本年度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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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工程师项目申报指南(申请条件+补贴标准)

2023-08-18,全文共 9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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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工程师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工程师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报“明珠工程师”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

1、申报人原则上应在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实践一线工作5年及以上,在申报单位工作满3年,且应达到一定市场化评价标准。属于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2、所从事的创新工程项目应处于行业细分领域领先地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主持产品研制、工艺创新、新技术应用、设备改造等项目,能够解决复杂专业问题;

(2)近5年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业内知名专业奖项;

(3)近5年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期刊发表论文,排名前三或为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

(4)近5年获得已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发明人前三。

二、支持措施

(一)个人资金资助

给予入选者每人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职业水平提升支持

入选者结合专业岗位需要提升学历或职称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三)人才安居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提供每月3000元、最长3年的人才安居补贴。优先提供区级人才公寓。

(四)其他政策支持

入选者还可享受相应的区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以及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人才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三、申报方式

本专项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人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可访问:

“浦东新区人才政策服务平台”(网址:https://rczc.pudong.gov.cn),在线填写申报书,并将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附件包括:

1、身份证件;

2、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佐证水平能力的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4、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主持项目报告、立项及验收材料,获奖项目报告、获奖文件或证书,期刊论文内容页、封面页及目录页,专利说明书、专利证书等项目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本年度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9月15日

咨询电话:021-68821017、021-688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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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全文

2021-11-24,全文共 4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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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21年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发布后,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2021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强化顶层设计、规划引领、规范治理、精细管理,着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规模,努力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美好居住生活的向往,从供给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服务上海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软实力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础制度

(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空间布局

统筹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发展区域,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深挖潜力,推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进一步从严管理。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市、区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租赁住房用地投资新建的全自持租赁住房,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以政府引导、自愿申请为原则,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规划,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布局,强化供需适配,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继续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新建、配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结合区域规划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联合认定,并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等工作有效衔接。

系统评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以进一步完善符合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明确准入条件,严格租赁管理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在职工作;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区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类型,健全房源周转循环使用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管理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继续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市、区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的,出租单位应当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有关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三)提升居住品质,稳定租赁价格

规范和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设计。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适当配置三居室等大户型;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并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配置公建配套和商业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初次定价和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水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但不得预收超过一个季度以上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三、支持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支持乡镇统筹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等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集体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稳妥推进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以及收益分配和利益平衡机制。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在联合认定且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公共服务和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可承载、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加强统筹规划,将各产业类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既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经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可以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对新实施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房屋管理、规划资源、建设管理、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查改建方案后,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以及立项、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限应当达到5年以上。

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继续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主要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配建不少于15%的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主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并鼓励各区统筹配建面积,集中实施配建。集中实施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先于商品住房供地或者同时供地。单独选址的租赁住房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分期收取。

(二)财税支持政策

按照政策申请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优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分配使用,对市场化租赁住房中认定纳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予以重点支持。

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汇总提供税务部门。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水电气价格政策

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汇总提供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四)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落实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积极配合推进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在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安全和规范运行的前提下,试点推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五)国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国资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的示范引领和“稳定器”“压舱石”作用。支持引导中央在沪企业,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主业从事住房建设的市、区国有企业,应当发挥集中新建全自持租赁住房的主力军作用。对市、区国有企业参与的上述专项工作任务,统筹兼顾对业绩指标的影响,由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

(六)配套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或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街道(乡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四、组织实施

(一)市、区协同,统筹推进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加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牌子,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管理、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相应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

(二)建设平台,规范管理

加快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覆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单位、居民持有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全量房源,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发布、查询、申请、审核、签约全程网上办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推进“一网统管”应用场景落地。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规范项目运营管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督促,定期进行通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各区、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一图读懂《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注:本文信息及图片来源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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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上海崇明区部分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2024-05-13,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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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关于对本区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2024环崇明岛自行车骑游大会将于2024年5月19日在崇明区举行。为确保本次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决定对崇明区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2024年5月19日7时至9时30分

二、交通管制范围

崇明大道(崇州路-江帆路)南侧道路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交通管制期间,临时交通管制区域和时段内,除赛事专用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现场情况视情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敬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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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五一上海铁路计划增开91对列车(附计划表)

2024-04-26,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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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铁路上海站“五一”假期运输期限为4月29日至5月6日,为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铁路上海站计划增开旅客列车91对(直通29对,管内62对),列车增开计划表如下,看看有没有你需要的。

上海站

上海南站

上海虹桥站

具体列车开行情况请以车站公告和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公告为准

小编提醒:

节假日期间客流出行集中,请旅客朋友们尽量提早出门,为市内交通、进站安检等环节预留充足时间。同时,请看清票面记载的车站站名,避免因跑错车站而耽误行程。候车检票时,请看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避免错拿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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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浦东新区义务教育入学信息登记通知

2024-04-08,全文共 1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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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信息个别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信息登记服务工作,现将适龄儿童(少年)个别登记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登记对象

1. 未入园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2. 未入园、新来沪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3. 未入园的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籍适龄儿童;

4. 在外省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二、登记时间

2024年4月15日至4月28日。

三、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1. 本市户籍儿童(少年):提供其本人及父母户口本;

2.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其本人及父母户口本、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积分通知单、学生本人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3.

香港、澳门、台湾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其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4. 外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其本人有效签证外国护照(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页,且有有效往来签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5. 房产证、关系证明(出生证等);

6. 动迁协议书、廉租房证明、关系证明(出生证等);

7.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

8. 学生学籍信息(外省市回沪的本区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须提供,内容包括:全国学籍号、原就读学校名称、就读年级、学籍状态信息等)。

“随申办”或“上海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四、登记流程

1.

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先下载填写《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空表)》(附件1),然后将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以及家长、孩子登记所需的证件材料拍照后,查阅《202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一览表(幼升小)》(附件3),按适龄儿童户籍地或居住地址,发送邮件至所在街镇区级指定登记点的电子邮箱。

2.

在外省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可先下载填写《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登记表(空表)》(附件2),然后将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以及家长、学生登记所需的证件材料拍照后,查阅《202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一览表(小升初)》(附件4),按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址,发送邮件至所在街镇区级指定登记点的电子邮箱。

3.入学登记邮件发出后1至3天内,将通过邮箱收到相应指定登记点的回邮信息,并收到电子版《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正表、《2024年上海市幼升小入学报名告知书》或电子版《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登记表》。至此,入学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续将进入入学分配、验证、录取等程序。

五、注意事项

1.民办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应通过就读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相关家长无需通过区级指定登记点进行登记。

2.家长线上在完成子女入学信息登记的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在街镇的区级指定登记点(联系方式见附件3、4)。

3.需要线下登记子女入学信息的家长,需事先预约,并按照预约时段携带有关证件,到约定的区级指定登记点现场办理。

4.适龄儿童(少年)在指定登记点完成入学信息登记,经招考中心复核证件后,按本区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5.未在4月15日至4月28日期间完成幼升小、小升初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于7月1日起,联系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镇的区级指定登记点,并提供相关证件,完成入学信息登记,经招考中心复核证件后,按本区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附件:

1.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空表)

2.上海市初中入学信息登记表(空表)

3.202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一览表(幼升小)

4.202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一览表(小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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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小升初信息登记点一览表(地址+电话)

2024-04-08,全文共 2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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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一览表(小升初)

序号

所属街镇

类别

登记点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微信公众号

电子邮箱

1

浦兴路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浦兴中学

长岛路1515号

68953740

上海市浦兴中学

pxjdc2007@163.com

2

沪东新村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金川中学

莱阳路588号

50387219

上海市金川中学

342287290@qq.com

3

高行镇

小升初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附属学校(高行校区)

莱阳路1423号

58481351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附属学校

sirius1884@163.com

4

高桥镇

小升初

上海市凌桥中学

江东路1375号

58642046

lqzx1958

1873043835@qq.com

5

高东镇

小升初

上海市高东中学

光明路476号

58480298

上海市高东中学

gdzx_zs@163.com

6

曹路镇

小升初

上海市浦东模范中学东校

海纳路82号

38722797

上海市浦东模范中学东校

pdmfdx@163.com

7

惠南镇

小升初

上海市黄路学校

观海路61号

58271604

上海市黄路学校

hlxxdjd@163.com

8

宣桥镇

小升初

上海市宣桥学校

宣镇东路2号

58181154*8036

上海市宣桥学校

superwlof@126.com

9

陆家嘴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东昌东校

崂山路200号

58405749

上海市东昌东校

dcdxjxc@163.com

10

洋泾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泾南中学

浦东大道1677号

58858506*8036

上海市泾南中学

3104262337@qq.com

11

金杨新村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陆行中学南校

金台路96号

50700689

上海市陆行中学南校

lhnxlwj@163.com

12

金桥镇

小升初

上海市浦东外国语学校东校

金葵路720号

58922883*81210

上海市浦东外国语学校东校

pwdxzs@126.com

13

唐镇

小升初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浦东实验中学

齐爱路646号

58342837

上海市唐镇中学

tangzhenzhongxue@163.com

序号

所属街镇

类别

登记点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微信公众号

电子邮箱

14

合庆镇

小升初

上海市合庆中学

东川公路5721号

58978780

上海市合庆中学

hqzxyx@163.com

15

南汇新城镇

小升初

上海市临港第一中学

马樱丹路116号

20903650

上海市临港第一中学

792841641@qq.com

16

老港镇

小升初

上海市老港中学

建中路1001号

20908272

上海市老港中学

pjjni@163.com

17

万祥镇

小升初

上海市万祥学校

万牧路155号

58046557

上海市万祥学校

hanjunqing1972@163.com

18

书院镇

小升初

上海市书院中学

石皮泐路76号

58061837

上海市书院中学

805551479@qq.com

19

泥城镇

小升初

上海市浦东新区彭镇中学

彩云路448号

58240551

彭镇中学

pdpzzxzs@163.com

20

大团镇

小升初

上海市大团中学

永定南路304弄20号

58083547

上海市大团中学

913212531@qq.com

21

潍坊新村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洋泾中学东校

东方路900号

58207861*8128

上海市洋泾中学东校

yjdxkcc@163.com

22

塘桥街道

小升初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浦东实验中学北校

峨山路638号

58815800*8022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浦东实验中学北校

yourfriendbxb@qq.com

23

花木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华林中学

申波路231号

58916407

上海市华林中学

hltd231@163.com

24

张江镇

小升初

上海市孙桥中学

孙桥路705号

50200529

上海市孙桥中学

21772829@qq.com

25

川沙新镇

小升初

上海市六团中学

川六公路1565号

58596334*8006

上海市六团中学

510961767@qq.com

26

新场镇

小升初

上海市坦直中学

古恩路128号

68152408

上海市坦直中学

th@dante.ltd

27

祝桥镇

小升初

上海市施湾中学

施湾二路850号

68960677

上海市施湾中学

swanzx2023@163.com

28

上钢新村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历城中学

洪山路500号

58837346

上海市历城中学

lcjdc_2009@126.com

序号

所属街镇

类别

登记点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微信公众号

电子邮箱

29

周家渡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上南中学北校

南码头路1347号

50521596
/50770900*814

shangnanbeixiao
/上海市上南中学北校

shssnzxbx@163.com

30

南码头路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浦泾中学

临沂路80号

50395752

上海市浦泾中学

PJZX2022@126.com

31

东明路街道

小升初

上海市三林中学东校

南林路733号

58491084

上海市三林中学东校

slzxdxzs@163.com

32

北蔡镇

小升初

上海市新云台中学

博华路320号

50425238

欣耘园(上海市新云台中学)

sh911711@163.com

33

三林镇

小升初

上海市东林中学

浦三路2855号

50858707

上海市东林中学订阅号

guilitingsh@126.com

34

周浦镇

小升初

上海市周浦育才学校

周浦镇振兴路2号

58151472

上海市周浦育才学校

gisds@163.com

35

康桥镇

小升初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康梧中学(吴迅校区)

上南路6818号

68132911*803

吴迅中学家校联盟

wxzxjw@126.com

36

航头镇

小升初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才中学南校(鹤韵路校区)

鹤韵路826号

20976862

上海进才中学南校

15801720997@163.com

说明:

1. 在外省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可按户籍地或居住地,选择相应街镇的登记点,在线发送相关报名材料到电子邮箱;

2. 需要线下登记子女入学信息的家长,需事先预约,并按照预约时段携带有关证件,到约定的区级指定登记点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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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幼升小信息登记点一览表(地址+电话)

2024-04-08,全文共 3331 字

+ 加入清单

202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一览表(幼升小)

序号

所属街镇

类别

登记点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微信公众号

电子邮箱

1

浦兴路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茂小学(金东名苑校区)

平度路50号

50208789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茂小学

1279156318@qq.com

2

沪东新村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小学(沪东校区)

兴运路9号

68467683

浦东新区东波小学

1324390068@qq.com

3

高行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沟小学

东沟北路67号

50510021

东沟小学

yinkou@sohu.com

4

高行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高小学(巨峰路校区)

巨峰路997弄73号

68974348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高小学

573878837@qq.com

5

高行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行小学

高行街399号

68970049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行小学

guyq0922@163.com

6

高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小学(胡家街校区)

懋仁街18号

58678878*802

浦东新区东波小学

841480315@qq.com

7

高东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中心小学(总校)

杨园新村园一路199号

68487445*807

杨园中心小学

278491390@qq.com

8

高东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中心小学

光明路558号

58482477*8209

浦东新区高东镇中心小学

gdxxzhsh@163.com

9

曹路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顾路中心小学(南校区)

金晓路133号

38923281

浦东新区顾路小学

zy909@139.com

10

惠南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外国语小学(共川校区)

和开路115弄35号

58022302*8006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外国语小学

nwxdengjidian@163.com

11

宣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宣桥学校

宣镇东路2号

58181154*8036

上海市宣桥学校

superwlof@126.com

12

陆家嘴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小学

浦东大道650号

50653067

浦东新区梅园小学

lyyzoe@163.com

13

陆家嘴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小学(陆家嘴校区)

南泉北路300号

58760242*8317

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小学

pdlsxx@163.com

14

洋泾街道

幼升小

上海大学附属浦东实验小学

定水路93号

58858657

洋泾实验小学

tangchunbao@126.com

15

金杨新村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英小学

金口路356号

50713081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英小学

jinyingschool@126.com

16

金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永宁小学

永宁路114号

58992434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平永宁小学

zhangqiaoweixin@126.com

17

唐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唐城外国语小学(唐龙校区)

唐龙路660号

68791618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唐城外国语小学

fstcwzc@126.com

18

合庆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中心小学

小白路1378号

58970787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中心小学

hx1378@126.com

19

南汇新城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珠临港小学(茉莉校区)

茉莉路760号

20939608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珠临港小学

mzlgxxzs@163.com

20

老港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小学

建中路280号

58051601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小学

lurong1970@163.com

21

万祥镇

幼升小

上海市万祥学校

万耘路91号

58046557

上海市万祥学校

wanfeng3@sina.com

22

书院镇

幼升小

上海市今日学校

三三公路4958号

58291065

上海市今日学校

jrxxhjd@163.com

23

泥城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外国语小学

秋雨路179号

20903900

209039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外国语小学

970235106@qq.com

24

大团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小学(钦飞校区)

钦飞路118号

58081131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小学

nhzhuyp@163.com

25

潍坊新村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珠小学(A区)

南泉北路1019号

58872314

上海市浦东新区明珠小学

2644313409@qq.com

26

塘桥街道

幼升小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浦东实验小学北校(南泉校区)

浦建路207弄58号

58814384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浦东实验小学北校

tqdyxx_207058@163.com

27

花木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林小学

芳芯路568号

58432881

浦东新区华林小学

13651963647@163.com

28

张江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实验小学(香楠校区)

香楠路295号

58554717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实验小学

gaokeshixiao@163.com

29

川沙新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小学

迎春街95号

58941328

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小学

hlhzm@163.com

30

新场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实验小学(新城校区)

众安路1068号

58170371

浦东新区新场实验小学新城部

xcsyxx1068@163.com

31

祝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盐仓小学

星火村588号

58093041

上海市浦东新区盐仓小学

183886531@qq.com

32

祝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晨阳小学

江明路150号

58936598

上海市浦东新区晨阳小学

pudong_lcy@126.com

33

祝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港小学

航城五路277号

68960796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港小学

sunhuahuadg@126.com

34

祝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中心小学

新建路62弄19号

58939193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中心小学

499897901@qq.com

35

祝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小学

航城三路572号

50960196

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小学

nishaobao @163.com

36

上钢新村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二村小学

长清路145号

50566058

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二村小学

zhq0327@163.com

37

周家渡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二村小学

洪山路166号

68631341

浦东新区上南二村小学

sn2cxxzs@126.com

38

南码头路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二村小学

南码头路455号

58893166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二村小学

lyecxx455@163.com

39

南码头路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小学(东三校区)

东三里桥路16号

58892900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小学

nmtxxzs2024@163.com

40

东明路街道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林苑小学

三林路1466弄24号

50650654

上海市浦东新区林苑小学

linyuanxx@126.com

41

北蔡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育童小学

下南路400号

68740009

上海市浦东新区育童小学

9581215@qq.com

42

三林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家园实验小学

东书房路475号

61069818

世博家园实验小学

sbjysyxx@163.com

43

周浦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第三小学(东南新村校区)

东南三村150号

20960162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第三小学

1067302796@qq.com

44

康桥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实验小学(康泽校区)

曲桥路125号

50880650

浦东康桥实验小学

kqsyxx@126.com

45

航头镇

幼升小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实验小学(航春路校区)

航春路375号

20960786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实验小学

hangchengshiy@126.com

说明:

1.在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应通过就读幼儿园完成新生入学信息登记;

2.非在园的适龄儿童按户籍地或居住地,选择相应街镇的区级指定登记点,在线发送相关报名材料到电子邮箱;

3.需要线下登记子女入学信息的家长,需事先预约,并按照预约时段携带有关证件,到约定的区级指定登记点现场办理。

4月15日至4月28日,本区公办和民办三级(含)以上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就读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区级指定登记点登记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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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宝山罗店中学教师招募计划

2024-03-22,全文共 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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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宝山罗店中学教师招募计划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宝山罗店中学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宝山罗店中学坐落于有着700年悠长历史的罗店古镇,静静的罗溪水护佑着学校走过了80多年的沧桑岁月,是宝山区内有着深厚文化底蕴和鲜明办学特色的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高中,2022年被评为上海市特色普通高中。

招聘岗位

高中语文教师

高中数学教师

高中英语教师

高中物理教师

高中化学教师

高中地理教师

高中历史教师

高中体育教师

高中政治教师

岗位要求

1. 职业道德要求:

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关爱学生,忠诚教育事业。

2.教师资格证要求:

2024年6月取得符合学段要求的教师资格证。

3. 学历与专业要求:

具有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4. 普通话要求:

语文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其他须达到二级乙等。

5. 外语水平要求:

中学及以上英语岗位要求大学英语六级或专业四级及以上专业。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707号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56860611-1348

邮箱地址:BSLDZX7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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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浦东新区清明祭扫服务指南(短驳车+班车+咨询电话)

2024-03-21,全文共 741 字

+ 加入清单

今年清明节是4月4日(星期四),预计3月30、31日,4月4、5、6日(共5天)为祭扫高峰日。为做好市民清明祭扫服务保障工作,今年清明期间,浦东新区实行“错峰祭扫、文明祭扫”的做法,具体如下:

01 统筹部署、合力推进

本次清明祭扫,浦东新区将烈士祭扫和市民祭扫工作统筹部署、合力推进。一方面大力弘扬英烈精神,开展“2024•清明祭英烈”清明祭扫系列活动,深化推进“打造引领区

奋进尊崇路”主题活动;一方面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推出《2024年清明便民指南》,各类主流媒体加大殡葬改革政策和便民服务措施宣传力度,倡导云端祭扫、无烟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弘扬慎终追远、厚养礼葬的文明理念。

02 鼓励错峰祭扫

浦东新区殡葬服务单位已做好祭扫接待各项准备工作,方便市民提前错峰祭扫。

03 推出祭扫便民措施

在各公墓微信公众号免费为市民提供网络祭扫服务;

为不能前往现场祭扫的市民提供代客祭扫服务;

为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设绿色通道,完善轮椅租借等服务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公墓在清明期间提供轨交短驳、定点班车等便民交通服务。

04 全面实行无烟祭扫

浦东新区殡葬服务单位全面实行“无烟祭扫”,建议市民通过鲜花祭扫等文明低碳方式进行祭扫。

05 倡导殡葬文明新风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错峰祭扫,避免集中扎堆出行;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燃烧迷信殡葬用品,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祭祀用品;选择现场祭扫的市民,请在祭扫活动中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通过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祭扫环境。

浦东新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电话、网站、公众号信息一览表

浦东新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电话信息一览表

2024年浦东新区部分公墓清明祭扫轨交短驳车安排表

2024年浦东新区部分公墓清明祭扫定点班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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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实习生招募计划启动

2024-03-08,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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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新年专业实习生招募计划启动

招聘实习生(每周到岗至少三天)

市级社会组织,有机会接触到社会工作领域的学者大咖、行业资源;专业培训、项目管理、优秀社工及项目(案例)评选、社工节活动等,我们为您提供多元化的职业体验。万事俱备,“职”等你来!

现因业务需要公开招聘实习生,期待您与我们一同创造更多精彩。

机构简介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 1993年,是本市唯一一家政府认可的市级社工行业管理组织。目前规范化评估AAAA级社会组织,荣获2018年“上海市十佳公益基地”称号。协会的宗旨是:为我市社会工作者及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多样化服务;推进本市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协会拥有覆盖全市的社工网络,并开展了多层次、结构化的社工人才培养。协会致力于推动“上海社工”品牌建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上海社工坚持以实务为基础,以“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工作目标,在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一、项目部实习生

岗位职责:

协同项目部进行项目运行,能够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协同项目部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完成项目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岗位要求:

1.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认真严谨,踏实勤奋;

2.有意愿在社会工作行业长期发展,具备较强的学习和适应能力;

3.有创新意识,思维活跃,脑洞大、想法多;

4.逻辑性强,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责任心强;

5.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在校大学生。

二、培训部实习生

岗位职责:

协助培训部开展各类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课程,担任活动助理、课程助教等角色,做好学员日常管理、培训材料归档等工作。

岗位要求:

1.良好的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

2.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有创新意识,思维活跃,脑洞大、想法多;

4.逻辑性强,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5.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在读大学生。

福利待遇:

实习生经面试合格后,享受以下待遇:

1.提供实习补贴,根据每周工作日数计算。

2.实习期满后出具实习证明。

3.实习期间可根据工作安排参与我会主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讲座等,接触较多社会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4.优秀实习生有机会获得毕业实习工作推荐。

上班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有意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投递简历

投递邮箱:info@shsw.cn

邮件标题:姓名+应聘岗位(实习生请同时标注学校、年级)

联系电话:021-64187030

符合要求的应聘者,我们将通过电话通知面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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