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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2021-12-21,全文共 1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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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内容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5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在每年建军节期间为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举办“集体生日”等活动。
8上海退役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9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伤病残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10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11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2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退役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4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5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退役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16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退役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17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8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19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20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21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22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23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4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退役军人要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25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6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27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8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29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0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31对执行作战、维和、反恐、抢险、边海防维权等高危任务,长期坚持在基层、在艰苦地区、在高风险岗位服役,以及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在安置上应当给予倾斜照顾。
32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33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34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35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36有关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可自主安排,在有关节庆、纪念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退役军人适当票价优惠。
37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退役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38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39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40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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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军人遗属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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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指南一览

2023-08-18,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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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领军人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发布《2023年浦东新区“明珠计划”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报“明珠领军人才”项目,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

创业类

1、申报人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

2、申报人有创业经验或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重要职位任职经历。

3、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其中,企业成立1年及以上5年以下的,申报人须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原则上需已获得风险投资累计超过2000万元;成立5年及以上的,申报人须为企业创始人,新增投资额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

企业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时间认定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新增投资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二)

创新类

1、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

2、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副教授(或相当层面)及以上岗位,或核心技术岗位的任职经历。

3、近5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过重要论文或为重要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发明人。时间认定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

4、在浦东新区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技术)职务。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以上要求。

支持对象须已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或意向协议,并承诺入选后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不少于三年。

“明珠领军人才”项目全年均可申报,定期遴选产生。同类申报项目原则上三年内最多可申报2次。

二、支持措施

(一)

个人及团队资金资助

1、一次性资助给予入选者每人100万元一次性资助。2、贡献奖励三年内给予入选者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3、团队支持入选者推荐的团队核心成员(须为同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且原则上不超过3人),可直接推荐认定为“明珠菁英人才”(创新类)建议人选。

(二)

事业发展支持

对创业类入选者优先提供产业化用地和办公租赁空间,并在三年内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房租补贴。

对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机构),建立机构补贴、科技企业与研发项目支持、知识产权资助、投融资支持、引进人才落户支持等政策服务绿色通道,经相关单位通过专项政策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三)

生活保障

1、人才安居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提供每月6000元、最长5年的人才安居补贴。优先提供区级人才公寓。

2、其他政策支持

入选者还可享受相应的区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体检与疗休养等综合服务,以及浦东新区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进出境物品通关、人才落户等便利化措施。

三、申报方式

本专项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人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可访问:

“浦东新区人才政策服务平台”(网址:https://rczc.pudong.gov.cn),在线填写申报书,并将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附件包括:

1、身份证件;

2、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证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佐证水平能力的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聘用意向书,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公司章程、获得风投证明、项目投资证明等材料;

4、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科研成果和主持项目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本年度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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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军人遗属优待目录清单

2021-12-21,全文共 2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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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内容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邀请优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合称 “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5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上海“三属”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7对因战、因公牺牲和在服役期间病故的军人,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其遗属致哀和慰问。
8对前往异地祭扫烈士墓的本市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9对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给予定期抚慰金。
10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11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2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三属”,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4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属”经审核可进入市荣誉军人疗养院集中供养。
15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6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三属”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17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三属”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18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9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优惠体检。
20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21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三属”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22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3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三属”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三属”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26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27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28本市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适当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倾斜。
29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30对在校(含继续教育)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对象,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
32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33观看电影时,对烈士遗属给予最低票价优待;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可给予适当票价优惠;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34烈士遗属凭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35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6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三属”的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37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38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三属”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39对自主创业的“三属”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40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三属”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41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42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三属”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三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43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44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属”的惠民、便民服务。
45对去世的“三属”,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46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47对烈士遗属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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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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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2021-12-21,全文共 2583 字

+ 加入清单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内容
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5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6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7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上海残疾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9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残疾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10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11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2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残疾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4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5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残疾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16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17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8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19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20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21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
2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23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24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残疾军人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25残疾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6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残疾军人要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27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8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29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适当的优先安排。
30对在校(含继续教育)残疾军人或其子女,特别是残疾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奖学金、助学金。
31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2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33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34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5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残疾军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残疾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36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7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如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与服务、无障碍环境等社会性优待。
38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残疾退役军人的优先就业,落实残疾退役军人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39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0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4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42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残疾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43对自主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44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45对去世的残疾军人,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46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47观看电影时,对残疾军人给予最低票价优待;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48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残疾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49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50对残疾军人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51残疾军人外省市户籍的配偶和残疾军人亲生子女,按本市户口投靠类迁移政策优先给予办理迁沪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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