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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综合考试最新政策

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综合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安排两次考试,分别在五月和十一月的第三个周六上午9:00-11:30。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卡答题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2021-03-05,全文共 7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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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基础培训项目综合考试考务管理规程

(2019年11月考试适用)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满足全国各地学员学习心理学知识和心理咨询技能的需要,促进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项目有序开展和品质提升,特制定本规程。

二、心理咨询师培训考务管理遵循科学、公平、规范、有效的原则,保障综合考试顺利实施。

三、综合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安排两次考试,分别在五月和十一月的第三个周六上午9:00-11:30。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卡答题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2019年考试时间为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16日。

四、考务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心理所)总体规划及组织管理,各地已签约的对接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机构)负责本地落地实施。

心理所负责整体设计与管理、制定考务规程、综合考试命题、接收各地机构报考、甄选设置考点、考务组织整体协调、试卷印制及安全送达回收、派员督考、阅卷及核查、发布成绩及查询、证书制作查询、质量分析与督导改进。心理所设立全国考务监督电话:010-64850860。

各地机构负责按照考务规程申报考点、组织报考、设置考场、组织监考、协助发布核查成绩等落地工作。

五、各地机构负责本机构学员考试资质的审核,并为通过心理所初审的考生,集体办理报考手续。

第二部分 考务管理流程

一、考前报考流程及时间节点

1.机构申请考点(截至考前30天内)

2.机构组织学员报考(截至考前30天内)

3.机构整理报考资料(截至考前23天内)

4.机构发送电子版《考生花名册》,心理所进行资质初审(截至考前20天内)

5.根据初审通过的考生人数,统一缴纳考试费。(截至考前18天内)

5.寄送报考资料到心理所(截至考前10天内)

二、考试流程及时间

1.心理所发布考点安排(截至考前18天内)

2.机构设置考场、安排考务人员(截至考前15天内)

3.机构打印并向学员发放考试准考证(考前7天内)

4.心理所派员督导,并送达试卷(考前1天或当天)

5.心理所督考并回收试卷与考场记录(考试当天)

三、成绩发布流程及时间

1.阅卷(考后20天内)

2.机器阅卷成绩发布(考后30天内)

3.考试成绩核查(截至考后45天内)

4.最终成绩发布(考后60天内)

5.发放证书(考后90天内)

第三部分 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考生报名管理

1.各地机构做为报考考点,负责组织学员报名,并将报考资料、报考管理费统一提交至心理所。

2.各地机构(报考考点)负责初审考生的资格,考生须符合以下报考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中级以上职称。

(3)大专或本科毕业前一年的在校学生,具有学生证或可出具在校证明。

3.各地机构(报考考点)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学员,分别填写纸质版及电子表单《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生报名表》,电子表单报名表提交后要求考生自行核查信息正确性,须与纸质版报名表完全一致。纸质版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贴上一寸白底证件照片。一份交中科院心理所核查建档,一份由机构存档备查及补考时复印使用。

4.各地机构(报考考点)通过网站jcpx.psych.ac.cn"对接机构管理后台"(用户名为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机构代码,首次登陆后请自行修改。)查询、下载本机构电子表单考生报考信息汇总表,与学员名单及纸质版《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生报名表》验证核对,整理成完整、准确的《心理咨询培训考生花名册》。

注意:各地机构在培训期间,除要求记录学员考勤外,须要求学员提交九科课程的网上电子版单元作业,学员可在jcpx.psych.ac.cn上按照考生预期报考日期选择作业和进行成绩查询。作业成绩达70分以上方可报考(其中,最后一科《观摩演练》课程,因系老师随堂打分,60分以上即可)。注意:任何一科的单科作业成绩不足70分的,将会影响最终的综合考试成绩。单科未达70分以上的考生,须重新提交至成绩达到70分以上。补考学员可以沿用早期已经通过的单元作业成绩。

机构可以通过对接机构管理后台,查询学员单科作业成绩。如有在报考结束后方能完成教学计划的科目,培训机构可在纸版报名表上填写下划线"—"标注,在报考结束后,由培训单位查询管理后台,下载单元作业成绩,按报考人数统一申报单科作业成绩的电子版,发送至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

5.各地机构(报考考点)将核对准确的《心理咨询培训考生花名册》发送到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将纸质版《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生报名表》每份考生资料及附件(含考生身份证、学历复印件等附件)按顺序存放,连同按照每名考生300元标准汇款凭证复印件,快递至心理所。

补考考生可直接复印机构原有存档的纸质版报名表及附件进行报考,原有考生编号作废,随新一批考生按顺序重新编号,报考费100元。

6.考前10日,心理所通过专用邮箱发送确认的报名信息,报名完成。

7.满60名考生的各地机构(报考考点)可在所在城市,申请承办落地考试的主办考点(以下简称主办考点),同一城市有多家机构申请时,合并考点。

报考考点考生不足60人时,以多数考生选填意向为优选项,机构所有考生统一转考至就近主办考点。(考生在电子报名表所选填的转考城市,不作为其确定考点,仅作为考生意向统计使用。)

8.考前7日,心理所向各机构备案邮箱发送电子版《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准考证》(附件3),各地机构(报考考点)打印后盖章发放给考生。

获得批准的主办考点备案邮箱将同时收到心理所发送的保密文件电子版《考点考生名单》及其他《考务标识小样》文件压缩包。

二、考点、考场设置与管理

1.各地机构考生满60人以上,在考试日期30日之前,可申请落地主考点。根据考生人数,每个考点可设若干个考场。申请考点请直接填写电子表单《心理咨询培训综合考试考点申请表》。考点、考场由心理所根据报考人数统一分配后发布考点,各考点填写《主办考点确认表》。同一个城市有多家机构申请考点时,心理所根据考生人数、场地、组织经验等综合考评后确定承办机构。

2.考点设置要求:

(1)

每个考场按30人(普通标准教室)设计安排,考场相应桌椅、石英钟、监考台、考生物品存储处等设备设施齐全,考场前面设有全景录像。每个考场原则上桌椅单人、单桌、单列排列,桌口朝前,间距80厘米以上。

(2) 考场要求安静、明亮、通风、温度适宜,无其他干扰。

(3) 可以按照要求设置考务标识及相关配套设施。

(4)

每个考点须成立一个考务管理组,设一位主考,若干副主考。每个考场配备两位监考(主、副监考各1人)。配备相应流动监考人员等工作人员,并接受标准考务培训。所有监考在考前需清晰了解《监考守则》

(5)接受心理所派出的督考人员督考。

3.设置考务标识及相关配套要求(心理所统一制定电子版样式,各地机构制作)

(1)考点入口设置 "中科院心理所心理咨询培训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张贴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时间、《考场规则》、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

(3)在相关考场、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识、设置引导指示标牌,工作人员佩戴"监考"胸卡,以保证考生顺畅出入,安全疏散。

(4)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准考证编号。

(5)考生座位桌口朝前摆放,桌角按顺序张贴考生准考证号码,便于核查。

(6)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前台),供监考员摆放试卷、答题卡、拆封考卷工具等必备的考务用具。前方合适的角度,设置考场全景录像,考试全程录像。

(7)考场内设置考生非考试物品存放处,存放严禁考生携带的教材、笔记、手机、电子设备等物品。为每位考生准备"手机封存袋",便于考生标注姓名后上交保存。

(8)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考场内需准备好拆封、装订、密封试卷及答题卡的物品(壁纸刀、2B铅笔、橡皮等)。

(9)打印制作纸版《考点考生名单》(主考考点邮箱收到的保密文件)及其他《考务标识小样》文件压缩包内的标识。

三、考务管理人员配备与管理

1.每个考点须成立考务管理组,由批准的承办机构负责人或指派管理人员担任主考,由本考点的转考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主考负责安排并培训每个考场配备的2位监考人员及流动监考等其他工作人员。各机构派出的监考与考生须交叉监考,副主考协助配合主考工作且有权监督考务规程的标准化执行。

2.主考职责如下: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考后的各项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负责本考点试卷等签署封装核查,最终交接给心理所派出的督导人员。

(7)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心理所考试总调度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做好相应工作。严格执行考试期间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内容须经本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3. 监考人员应明确了解《监考守则》并签字,监考职责如下:

(1) 检查考场设备设施准备情况,清理考场一切无关杂物,核准并悬挂石英钟;

(2) 核对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核查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是否填写正确;

(3)宣读《考场规则》,收存考生物品,维持考场秩序,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4)协调、解决、报告考场发生的问题;

(5)发放、回收并按要求封装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及《考场情况记录表》。

4.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流动监考随时检查各考场内石英钟的准时性,监控录像设备全程运转正常。

5.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试卷管理

1.心理所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和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考点评估表》,并密封包装。其中,《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每个考场一份,由主、副监考填写,《考点评估表》每个主考考点一份(放置在第1考场答题卡卷宗内),由督考填写。考试完毕,由心理所派出的督考统一回收答题卡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考点评估表》,心理所统一组织阅卷。试卷交由主办考点承办机构处理。

2.试卷的传送,采取督考与主考交接的办法,实行主考、督考人交接负责制。

3.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1)试卷由心理所考试当天提前1小时送达考点。

(2)考点考试开始前15分钟将试卷送达各考场。

(3)考前5分钟,由各考场监考人员面向考生开启试卷,发放试卷及答题卡。

(4)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负责收齐全部试卷及答题卡,主考验收答题卡与《考场情况记录表》后签字。

(5)主考交接给督考,由督考签字后,当场将答题卡与《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一并按考场封装。督考清点本考点各考场已封装的答题卡与《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考点评估表》,数量符合后,负责运送回心理所。

4.运送试卷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5.试卷启用前,考后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封。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等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心理所处理。

6.评卷工作由心理所负责,采取机器阅卷方式,并在考试结束后的20日内完成。

五、监考工作实施程序与要求

(一)考前准备

1.考点、考场布置,检查考试桌椅、照明电源等设备情况,调试录像设备、石英钟等,保证可正常使用。

2.在考场内外张贴必要的考务标识。

3.设置考生物品临时存放处。

4.清理考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须遮挡或摘除。如有黑板,统一书写考试名称及考试时间。所有考桌桌口一律朝前。

5.主考召开监考人员考务会议,培训与考核考务规程及操作要点,要求并监督监考人员秉公行考,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进行监考,严肃考纪考风。

6.主考、副主考及监考老师应认真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发放,并制定核查考生资格方法,防止代考替考问题发生。

(二)考试期间

1.开考前45分钟,主考宣布考试注意事项后,与各位监考人员校对时间。同一考场主、副监考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等,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膜是否有破损,核对考场,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除主考、督考需随时接收考务信息,及负责记录拍摄的工作人员可以携带手机外,所有监考及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前,手机须上交至考务办公室统一管理,方可进入考场。

2.开考前30分钟,主监考人负责看管试卷及答题卡,副监考人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核对考生身份,指导考生对号入座。主监考监督每位考生用"手机封袋"封装手机并签名,统一放置在桌角,由监考老师统一按照顺序保存。主监考应告知考生一旦在考试期间发现保留的手机,按作弊处理。

3.考试前10分钟,各考场录像启动,各考场主监考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4.开考前5分钟,各考场主监考当众拆封发放试卷,清点、分发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提醒考生查点核对试卷页数。若发现试卷(答题卡)与本场考试内容或数量不符及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5.考试时间到,主考发出开考指令,主监考宣布开始答题。主、副监考分别再次确认《监考守则》,并在上面签字。

6.考试开始后,主监考在前台监试,要求考生坐在指定位置,始终坐成整齐的一列,避免抄袭的可能性。副监考持《考场考生名单》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照片是否相符。

7.考试30分钟后,主副监考交换位置,副监考在前台监试,主监考再次核查考生答题卡上填涂的准考证号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对缺考考生,代为填写考生姓名、使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码,并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缺考考生信息。

8.主副监考均应将手机保持震动,且不得闲谈,保持前后监考位置,随时核对石英钟的时间。所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考生因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9.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替考、作弊等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并移交给流动监考人员或主考。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卡和试卷首页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由主副监考签字确认。

10.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场。主监考收取考卷,放置在前台。

11.考试结束前30分钟和5分钟,主监考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12.考试结束时间到,各考场主监考要求考生立即停笔,指挥考生整理考卷。副监考老师按顺序下发保存的手机,放置在桌角。主、副监考检查考生答题卡、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准考证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答题卡,收齐试卷,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三)考试之后

1.主监考整理答题卡,副监考整理答卷。主副监考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字,到考务办公室请主考和督考验收签字后,当场封装上交给主考。

2.主考与督考当场核验,签字交接。副主考监督整个过程规范执行。

3.督考将各考场封装好的答题卡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监考守则》封装打包,通过安全通道送达心理所。考卷交给主考单位处理。

4.各考点将考场录像视频压缩,文件名标注好考试时间、考点与考场,上传至自己注册的百度网盘内保存,再共享给公共网盘(具体网盘名称和地址将在考务微信群中发布,请注意查看),以备随时核查。

5.心理所负责组织阅卷,人工核验,发布成绩。

六、成绩发布与查询

1.心理所于考后30天内,在心理所官网发布考试机器阅卷成绩。

2.各地机构发布给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发布15日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并由各地机构汇总后发送邮件至考试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申请成绩复核。

3.心理所审核考生学习课时、报考资质,通过电话等手段抽查复审其真实性。

4.心理所于考后第60天,正式发布综合考试最终成绩。学员可通过网站查询自己的最终成绩。

查询方法:http://jcpx.psych.ac.cn,填写姓名,手机号码,出生年月日的8位数字。如:李丽,13901001100,

19890101

5. 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可在三年内申请补考,并缴纳补考考试费100元。补考报考等流程及申报方法均与新生相同。

七、证书颁发

1.综合考试合格的考生,凭考生姓名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可在心理所官网网站jcpx.psych.ac.cn查询培训合格证书。本网站提供长期查询。

2.考试合格考生在上述网站查询无误后,可申请纸板《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负责代收学员的申请和证书费,心理所负责核查及证书制作。

3.证书核发具体操作流程为:

(1)机构根据考生申请,提交考试合格但不需要证书的考生名单及证件号码,并标注申请证书人数,至心理所指定邮箱kaoshi@psych.ac.cn。如全部通过的考生均要求取得证书,则直接标注人数即可。如有考生前期报考信息错误需要修改,或考生证书丢失,需要补发,也请一并标注。

(2)机构根据本批申请人数,按照每人60元证书制作管理费的标准(补发证书40元/人标准),统一向心理所缴纳证书费。

(3)心理所签发证书,并寄送证书及开具的汇款总额发票到各地机构。

(4)各地机构收到证书后,向学员发放证书。

备注:考试前一个月起,均组建考务微信群,在考务群内发布相关信息及进行考务答疑交流,群内发布本次考试各类电子表单,可直接使用手机填写或转发填写。

相关表格附件内容可在机构管理网盘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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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及数量:

题目分值:

单选题:共250题,每题0.3分,共计75分;

多选题: 共50题,每题0.5分,共计25分。

合格标准:

全部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时间:

由心理所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培训机构协助实施。

初定每年考试两次,分别为5月份和11月份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00-11:30,考试时间2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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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覆盖了原来三级教材的内容和部分二级教材的内容。

如果一定要和原人社部的咨询师证书比照等级,可以把本项目证书定位为三级+。

心理咨询现在是非准入行业,国家并没有明确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能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不过心理咨询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从业者须恪守职业伦理,有扎实的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接受过系统的咨询方法和技能训练,最好在专业督导的支持下,经过长时间的个人体验和个案积累,才能独立从事专业的心理咨询工作。参加基础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还不具备独立执业心理咨询的能力,但可以从事一些基础的心理服务工作或在专业咨询师的指导下做一些心理咨询的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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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心理咨询基础培训综合考试成绩发布流程及时间

1.阅卷(考后20天内)

2.机器阅卷成绩发布(考后30天内)

3.考试成绩核查(截至考后45天内)

4.最终成绩发布(考后60天内)

5.发放证书(考后90天内)

成绩发布与查询

1.心理所于考后30天内,在心理所官网发布考试机器阅卷成绩。

2.各地机构发布给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发布15日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并由各地机构汇总后发送邮件至考试专用邮箱kaoshi@psych.ac.cn申请成绩复核。

3.心理所审核考生学习课时、报考资质,通过电话等手段抽查复审其真实性。

4.心理所于考后第60天,正式发布综合考试最终成绩。学员可通过网站查询自己的最终成绩。

查询方法:http://jcpx.psych.ac.cn,填写姓名,手机号码,出生年月日的8位数字。如:李丽,13901001100,

19890101

5. 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可在三年内申请补考,并缴纳补考考试费100元。补考报考等流程及申报方法均与新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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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心理咨询师的报名条件是: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是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因此,培训机构可以自主设定培训招生条件;但如果学员想未来参加一些专项技能培训并被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可从业资格,应具备最低的学历要求。就现阶段的国家标准来说,就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报考: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初级以上职称;

(3)大专或本科毕业前一年的在校学生,具有学生证或可出具在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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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各地机构在培训期间,除要求记录学员考勤外,须要求学员提交九科课程的网上电子版单元作业,学员可在jcpx.psych.ac.cn上按照考生预期报考日期选择作业和进行成绩查询。

作业成绩达70分以上方可报考(其中,最后一科《观摩演练》课程,因系老师随堂打分,60分以上即可)。

注意:任何一科的单科作业成绩不足70分的,将会影响最终的综合考试成绩。单科未达70分以上的考生,须重新提交至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每科提交请不要超过三次。补考学员可以沿用早期已经通过的单元作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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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教育综合改革要求,坚持育人为本、科学公平的原则,现就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招生录取机制,进一步完善中招管理体制和运行程序,践行阳光招生,保证中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托市、区两级中招信息平台,统一程序,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保证中招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评价工作

(一)学业评价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身和综合测试(含物理、化学、跨学科案例分析、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的成绩计分,总分750分,作为录取的基本依据。

1.考试方式和分值

(1)语文和数学2门科目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满分均为150分,时间均为100分钟。

外语科目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和听说测试相结合的方式,满分150分。其中,笔试满分140分(含听力25分),时间为90分钟(含听力);听说测试满分10分,时间为10分钟(采用人机对话方式)。

道德与法治和历史2门科目采用日常考核和统一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满分均为60分,其中统一考试满分30分,日常考核满分30分。统一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时间均为40分钟。

综合测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和实验操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满分150分。其中,闭卷笔试包括物理试题满分70分、化学试题满分50分,跨学科案例分析题满分15分,时间为120分钟;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5分,包括物理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0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满分5分,分科分场进行,时间均为15分钟。

(2)体育与健身科目满分30分,其中日常考核满分15分,统一考试满分15分(具体组织安排等另行发布)。

2.考试组织与命题

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综合测试的统一考试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其中,学生可参加2次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选择其中较好的成绩计分。

命题要基于课程标准,参照教学基本要求,体现各科目学科特点,着眼于对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既要突出能力导向,又要注意一定的覆盖面;要符合学生学习和生活实际,贴近社会,重视考查学生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试卷结构应简明合理,题量适当,难度保持稳定。

(二)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3号)开展。自主招生、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需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三、招生录取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须具有2024年中招报名资格并完成报名,且须参加学业考试,并获得统一考试科目有效成绩。

中招录取工作分为自主招生录取、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个批次。自主招生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和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划定同一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述批次志愿填报均在学业考试后、成绩公布前进行。

(一)招生计划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市教委负责全市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对各区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统筹。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按照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班级学额原则上控制在每班40人以内。

各类招生计划确定后,即向社会公布。各区教育局、招考机构和招生学校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自主招生录取工作

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后进行,由市教委统一部署,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实施,各区教育局、招考机构、招生学校和初中学校等必须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开展招生录取。未经允许,所有招生学校不得在当年度学业考试前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录取测试或变相测试。各招生学校须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自主招生方案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予以公布。

自主招生录取类别及顺序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优秀体育学生、艺术骨干学生自主招生录取;国际课程班和中外合作办学高中自主招生录取;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学生可兼报上述四个类别,前三个类别只可选择其中一所学校签约预录取,中职校自主招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录取。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至统一招生录取批次(不含中职校自主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学生自动进入后续其他录取批次。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

该类别实行统一网上填报志愿、网上签约预录取和录取,学生可填报2个志愿。

(1)计划编制

2024年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约占本校招生计划的10%;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继续试点“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约占本校招生计划的30%。

(2)招生录取

各招生学校应根据招生方案,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对学生综合能力、志趣特长等进行综合测试,并经校自主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择优签约预录取,签约预录取数不得超过学校自主招生计划数。已签约预录取学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业考试总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须达到当年度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2.优秀体育学生、艺术骨干学生自主招生录取

该类别自主招生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方式进行,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签约预录取和录取。通过优秀体育学生、艺术骨干学生相关资格确认的学生可填报2个志愿(体育类和艺术类可以兼报)。

该类别自主招生计划合计不低于全市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总数的15%,招生计划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区和学校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发展需要、项目特点等进行总体统筹评估后下达。

各招生学校应根据招生方案,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做好自主招生的实施,并经校自主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足额签约预录取。已签约预录取学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业考试总成绩须达到当年度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具体招生录取办法由市教委另行发布。

3.国际课程班和中外合作办学高中自主招生录取

(1)计划编制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其中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非上海生源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国际课程班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0%。

(2)招生录取

国际课程班招生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的时间和程序,由招生学校自主进行报名、考查,统一进行签约预录取,签约预录取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已签约预录取学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业考试总成绩须达到当年度相应国际课程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参照高中国际课程班招生办法执行。

4.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

该类别包括中本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以下简称“中本贯通”)、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以下简称“五年一贯制”)、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以下简称“中高职贯通”)、中职校提前招生(需面试或测试的专业,下同)类型,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

(1)计划编制

2024年稳步扩大中本贯通、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贯通试点专业范围。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贯通招生计划中,用于招收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约占总量的25%。中职校自主招生类别的计划由市教委统筹后下达,其中中职校提前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25%。

(2)招生录取

中本贯通、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贯通、中职校提前招生可同时兼报。中本贯通只招收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本市户籍学生。中职校提前招生均须组织面试或专业测试,其余类型可由招生学校根据专业特点确定是否组织面试或专业测试。学生按规定在网上填报志愿,对于有面试或专业测试要求的专业,须取得资格后方可在网上填报志愿。中本贯通可以填报2个平行志愿,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贯通合计可以填报5个平行志愿,中职校提前招生可以填报3个平行志愿。

中本贯通录取学生的学业考试总成绩须达到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贯通录取学生的学业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学校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按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名单。

(三)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工作

2024年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后进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约占本校招生计划的65%。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类别和顺序为:“名额分配到区”“名额分配到校”。学生可兼报上述两个类别。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至统一招生录取批次。未被录取的学生自动进入后续其他录取批次。

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须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满分50分)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由初中学校结合本校育人目标,以《上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以下简称《纪实报告》)为主要依据对学生进行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关注过程性和参与性,不强调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注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即由初中学校赋50分,“不合格”酌情扣分。

《纪实报告》不完整或缺失情况的学生,由其中招报名所在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和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要求给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赋分。

各初中学校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评价工作方案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初中学校予以公布。评价结果和赋分情况须公示,并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上报市教育考试院。

1.“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

“名额分配到区”招生指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全市各区的招生方法,学生均可填报1个志愿。

(1)计划编制

委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区”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80%。分配到区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以各区中招报名人数占全市中招报名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地理方位和资源分布等因素,由市教委统筹协调后下达。

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区”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30%,其中90%-95%分配到外区,其余分配到本区,具体将根据城乡教育发展状况及各区实际情况,由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共同商定后下达。

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录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具体条件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确定后予以公布)。

(2)招生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依据学生志愿,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学生报名所在区为单位,对达到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学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确定录取名单。

2.“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

“名额分配到校”招生指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相应不选择生源初中学校的招生方法。不选择生源初中在籍在读满3年的初三学生可填报2个志愿。学生填报资格由学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1)计划编制

委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校”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20%,仅分配到相应区的不选择生源初中学校,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区教育局以均衡、随机为原则自行制定。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编制上报,市教委结合各区教育资源分布、人口流动等情况统筹协调后下达。

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校”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70%。招生计划原则上以所属区内符合填报“名额分配到校”志愿资格的中招报名人数占本区该类学校中招报名总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后下达。“名额分配到校”计划要分配到本区每所不选择生源初中学校,实现名额分配到校全覆盖。

(2)招生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依据学生志愿,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学生所在初中学校为单位,对达到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学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确定录取名单。

(四)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指由各区招考机构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和志愿进行投档录取的招生方法,包含“1至15志愿”和征求志愿。该批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部署,各区招考机构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包括普通高中、中职校统一招生录取,中职校可按专业、大类或学校进行招生。

1.计划编制

高中阶段学校编制统一招生录取计划,需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区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市教委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区学生分布情况,对公办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计划进行调整平衡后下达。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备案,不得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2.招生录取

统一招生录取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方式,各区招考机构按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普通高中、普通中专录取学生的学业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至15志愿”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各区招考机构负责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和录取工作。

民办普通高中如在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经所在区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降低本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中职校招生学校(部分专业除外)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可停止本年度招生,相关学生由区招考机构和招生学校负责调整录取。

(五)其他招生工作

1.特定学校招生

(1)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中学以及经市教委同意的其他学校,须制定直升招生方案,于2024年3月底前报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公布。学校须严格按照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直升录取学生名单须于2024年5月底前由学校分别报市教育考试院和所在区招考机构,直升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其他学校的录取。

(2)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上海市马戏学校、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体育大学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和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等学校,须制定招生方案,于2024年3月底前报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须严格按照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录取学生名单于2024年8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

2.持外国护照以外籍身份报名学生的录取工作

各区教育局须于2024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区持外国护照学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学校,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以外籍身份报名且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填报就读意向,区教育局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就读意向统一安排至相应普通高中学校入学;对于意向进入中职校就读的外籍学生,由学生本人向中职校提出申请,由招生学校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学校招收的持外国护照入学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持外国护照以外籍身份报名的学生不可填报各批次志愿,不参加各批次招生录取。

3.政策性照顾项目

根据教育部规范加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中招政策性照顾加分及同分优待政策,严格执行加分及同分优待资格核准和公示制度。2024年中招政策性照顾加分及同分优待具体项目及分值等见附件1。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学校须严格核准申请政策性照顾学生的资格,每级核准部门和学校均须对相应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并经核实确认的一律取消其照顾资格。如符合多项政策性照顾加分项目的,只可享受其中一项,不予累计。

4.初中毕业生升学和生涯发展教育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和生涯教育工作体系和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升学与生涯教育指导的研究,引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途径。各级招考机构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力度,通过媒体、网络、宣讲、咨询等各种途径与方法,向学生宣传有关招生政策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有关信息。初中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生涯教育课程、组织好相关活动,促进学生对高中阶段学校的了解,拓展学生对社会分工、职业角色的体验与认识,使学生初步形成生涯规划意识与能力。

四、管理和监督

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中招工作顺利进行。

切实做好中招政策和信息的公布公示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各学校等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及其他途径及时公布公示中招政策和信息。具体公布公示的要求见附件2。

强化中招工作监督问责机制,实行各级招生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对于在招生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和招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相应招生计划等处理;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校长和教师按其情节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报市教育督导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中招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发挥招生监督机构的作用,各级招生单位要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加大对报名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加分资格、投档录取、信息公开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做到岗位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依规。完善中招录取结果的市、区两级核查机制。

五、有关说明

1.2024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2.2024年本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评估工作另行发文。

3.2026年中招起,“少数民族学生”加分条件将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中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录取时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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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4上海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方案公布附实施方案详情

2024-03-28,全文共 6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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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基〔2024〕10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本部门、中小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招生细则及所需提供的证件,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发放《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积极为同一家庭多孩同校就读创造条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各项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实施均衡分班,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各区要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二、主要内容

(一)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适龄儿童家长可凭“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查询入学信息,进行在线报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24年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对象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4月15日至4月28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儿童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各区指定方式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作为入学报名的重要依据。

2.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5月12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5月10日。

3.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4月28日),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4月7日,各区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5.公办小学验证。5月18日至5月21日,开展本市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各区指定的报名验证点主要通过集中调取“一网通办”有关信息,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核对。“随申办”或“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须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或廉租房相关材料等。

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5月22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时间为5月25日至5月26日。

(二)初中阶段招生

1.小学毕业信息核对。4月15日至4月26日,各区有序组织本市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入学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通过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同时,各区组织民办一贯制学校征求本校学生直升意愿。4月26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相关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2.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4月26日。

3.初中入学方式。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学。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在本区范围内招生。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5.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须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上公布。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学校应在各区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联合办学单位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收费情况、“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等。

2.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5月8日至5月10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填报1所民办小学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5月13日至5月15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填报1所民办初中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一旦完成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3.规范录取程序。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月7日,开展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工作。5月20日至5月21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各区可于5月22日组织验证,5月23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4.发放入学告知。5月22日起,本市将通过短信、“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学校完成招生工作后,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中小学校录取的,根据公办中小学校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招生政策问答。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2.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等信息。

3.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面积、教学设施设备等。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4.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等。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5.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

6.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收费情况、招生承诺、办学特色等。

7.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线咨询方式、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4月13日至4月14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校园开放日”活动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校园开放日”活动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等,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二)发放入学通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31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指导与监督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开展督导检查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督。市级层面适时开展检查,进一步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三)完善监察机制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落实问责制度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五)实施核减措施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对报名的学生家长组织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202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和要求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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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政策全文解读

2024-01-28,全文共 1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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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索取号:0024204128/2024-00010

发布机构: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沪民规〔2024〕1 号

实施日期:2024-02-01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3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二、相关事项

(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入住养老机构,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相关规定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号)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修订背景

养老服务补贴是本市针对困难老年人的一项服务保障制度,通过非现金形式发放,为身体有照护需求且经济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原《通知》明确了不同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等级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的补贴金额。但距离上次标准调整已近5年,彼时规定的规定的补贴标准已难以适应本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

考虑到原《通知》总体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对具体标准金额和少部分条款内容简易修订后继续实施。

政策修订过程

2023年5月,市民政局结合主题教育相关工作开展了针对全市20余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区、街镇养老服务补贴管理人员的调研。了解到现有标准下,养老服务补贴机构招录专业护理员困难,护理员服务意愿不强的问题。9月,与市财政局就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重点研究,讨论增加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并正式向市财政局征求了意见。12月,综合多方意见,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了各等级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增加各级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以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为1级的低保家庭老年人为例,其每月可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从960元增加至1110元。

二是提高了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可享受补贴的标准。文件修订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全额享受相应补贴。

《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的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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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寒假最新转学政策(16区)

2024-01-12,全文共 2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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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浦东新区、杨浦区、普陀区、徐汇区、奉贤区等陆续发布了2024寒假转学政策,具体详见下文。

浦东新区中小学转学寒假服务告示

(2024年寒假)

一. 转学对象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学生(至浦东新区);

2.从外省或境外回浦东新区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居住地跨区变更的本市在籍学生;

2. 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受理转学。五年级第二学期、初三年级第一、二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受理转学。

二. 转学条件

(一)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条件

1.

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申请对口转学需满足以下条件:户主须为学生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一,且户主本人须为房屋产权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学生本人为户主的,房屋产权人须为学生本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或其父母(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

2.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按房产证地址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房屋产权人须为学生父母(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或其本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

3. 本市户籍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地址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承租人(买受人)须为学生父母(提供相关证明)。

4.

动迁户子女因动迁原因,户籍尚未迁移至安置地的,或居住的安置房产尚未办理产证的,如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安置地址申请转学。

5. 学生为本市外区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无相应房产证), 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可申请转入本区学校。

6.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同住子女,可申请转入本区学校。如按房产证地址申请转学需满足以下条件: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父母(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或其本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

7.

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学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按房产证地址申请转学需满足以下条件:房屋产权人须为学生父母(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或其本人(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全部产权)。

8.

学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且父母一方满足以下条件的: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9.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外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本区学校。

(二) 高中转入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申请由外省市转入本区,可自行联系本区同等同类高中学校,学校在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并同意接收后,由接收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1. 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 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 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

注意:申请转往外区、外省市的,家长需提前了解外区、外省市转学条件。

三. 办理方式

浦东新区各中小学在规定时间统一办理转学登记手续。

四. 办理流程

(一) 转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

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就读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后,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告知其本人学籍信息(内容包括:全国学籍号、原就读学校名称、就读年级、学籍状态信息等)。

(二)转入申请(家长或监护人)

1. 由家长或监护人向拟转入的中小学提出转学申请,按约定的时间前往学校办理转学申请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家长或监护人可通过浦东教育网站“招生考试”栏(网址:http://www.pudong.gov.cn/jyj/)公示的信息,查询户籍或产证地址的对口学校。

2. 转学申请日期:2024年1月11日、1月12日

3. 转学申请须携带的材料

(1)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明;

① 本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其本人及父母户口本;

非本市户籍学生:提供其本人及父母户口本、父母一方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积分通知单、学生本人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提供其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④ 外籍学生:提供其本人有效签证外国护照(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页,且有有效往来签证)和《本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2)关系证明(出生证等);

3)房产证、动迁协议书、廉租房证明;

4)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2)转学信息(内容包括:全国学籍号、原就读学校名称、就读年级、学籍状态信息等);

(3)学生成长记录册;

(4)外省市高中学生回沪转学,还需提供:

① 参加外省市中考成绩证明和高中录取通知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② 初中毕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须提供积分达标父或母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并下载打印;

④ 原就读学校类型证明(由原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原件)。

(三) 转学登记(各中小学)

1. 各中小学接收学生转学申请,并按转学条件,严格审核申请转入学生资格。

2.

各中小学受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申请登记,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转学相关证明材料收取凭证》交家长或监护人,并约定反馈结果时间。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学生转学申请情况登记表》。

3. 各中小学于转学申请规定的日期,登录“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应用平台”网上申报转学异动信息,下载打印转学异动汇总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4.各初中、小学因年级班级确实无空余学额的,在完成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登记后,填写《需区内统筹安排转入学生汇总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5.

初三年级涉及本市户籍学生转往外省市就读的,须将学生转学材料经校长审核(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报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籍申报(各中小学)

1.

各中小学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学籍管理员、校长签字确认)按指定时间(另行通知)前往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地址:南码头路118号)办理转学审核及学籍申报手续。

2. 学籍申报办理日期

202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五)转学结果反馈(家长或监护人)

1. 家长或监护人按事先约定的反馈时间前往拟转入的中小学(办理转入申请登记的中小学)了解转学核办结果,领回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 家长或监护人前往原就读学校办理正式转出手续,原就读学校属跨区或跨省的,家长需告知原就读学校,及时在学籍系统平台完成同意转出的审核操作。

浦东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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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车牌2024年最新政策

2023-12-16,全文共 2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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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明确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

本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充电配套等条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正越来越多被社会所关注和接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巩固和扩大新能源汽车发展优势,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

上海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国家要求,通过出台多轮政策,持续提供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取得了积极成效。考虑到上一轮《实施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稳定新能源汽车消费,市有关部门在开展全面评估基础上,围绕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总体部署,兼顾促进消费和完善超大城市交通治理要求,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听取并采纳了各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了修订。

购买哪些新能源汽车能享受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对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它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

与上轮政策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的申领要求有哪些变化?

《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具体有以下三处修订:

一是调整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是调整申请个人拥有车辆条件,由上一轮政策要求“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通俗地讲,就是要求个人名下“既无新能源车,也无燃油车(沪C号段车辆除外)”。

三是调整单位用户申领要求。对单位用户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在上一轮政策要求“信用状况良好”基础上,增加“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者单位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要求。

进行这些修订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新能源汽车作为市民日常出行工具,已经能满足大部分出行场景需要。基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缓解交通拥堵考虑,对于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登记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通过发放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继续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于名下已拥有在本市注册燃油汽车的个人用户,《实施办法》则鼓励个人将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

二是确保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来沪人员相关要求与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资格要求一致。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信用状况良好”的界定有无新变化?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这两方面没有新变化。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主要包括: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的,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及以上的情形。

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以及从事非法客运信息等。

对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有什么新的规定?

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符合相关条件和管理要求,也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但需要注意下列事项:一是拟受让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应当具备与购置新车的消费者同样的资格要求,具体详见上述第3条解读。

新能源汽车厂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实施办法》延续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1)细化厂商责任要求。主要包括:车辆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务的保障责任;相关数据接入公共数据采集平台责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的义务;承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责任。(2)明确厂商评估和退出机制。一是厂商未提供年度评估自查报告,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二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票据信息、未按规定为消费者落实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若出现上述情形,《实施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将启动对厂商落实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对无法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的厂商,不再给予本市相关政策支持。

消费者在哪里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为方便消费者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提高办事效率,本市通过“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统一受理消费者申请并开启后续信息查询等服务。申请人须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其他身份证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证照等)。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和厂商提交的车辆合格证明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

这次《实施办法》有效期设定为1年的考虑是什么?

近年来,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产品性能日趋成熟,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本市新能源汽车应用快速普及,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选择工具之一。上海作为超大城市,平衡汽车增长和缓解道路拥堵矛盾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任务。本市在坚定不移支持新能源汽车应用前提下,需要持续研判行业发展趋势,把握新能源汽车不同发展阶段应用特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统筹新能源汽车应用与城市交通管理要求。

基于当前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办法》有效期暂定为1年,即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市相关部门已就后续政策启动研究,期间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确保相关安排平稳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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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买房首付最新政策(官方最新)

2023-12-15,全文共 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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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管局2023年12月14日发布通知,上海将从12月15日起调整普通住房标准和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普通住房标准将调整,不再看总价。全市首套房首付比例从35%降至30%,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的二套房首付比例从50%降至40%。

01

上海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2023年12月15日之前,上海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三是内环以内低于每套450万元,内外环之间低于每套310万元,外环以外低于每套230万元。

自2023年12月15日起,根据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也就是说,认定标准去除了看总价的条件。

02

上海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同时,为支持推进“五个新城”和南北转型重点区域高质量发展,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实行差异化政策,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上海购房首付比例一览表

(ps: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


行政区域

首付比例

首套住房

全市

不低于30%

二套住房

全市(除临港及嘉定等6区外)

不低于50%

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

不低于40%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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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买房首付最新政策(官方最新)

2023-12-15,全文共 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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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房首付比例一览表

(ps: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

行政区域

首付比例

首套住房

全市

不低于30%

二套住房

全市(除临港及嘉定等6区外)

不低于50%

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

不低于40%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自2023年12月15日起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是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同时,为支持推进“五个新城”和南北转型重点区域高质量发展,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实行差异化政策,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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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沪籍中考政策最新

2023-11-21,全文共 8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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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在上海参加中考,非沪籍的家长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参加中考的,但必须要满足以下八个条件其中之一!非沪籍家长务必理清楚各种附加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中考:

上海非沪籍中考政策最新

一、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同时本人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学生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报名。

二、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学生属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学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三、学生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现属本市常住户口为学生继父母或养父母的,须依法与学生建立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连续满3年)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22年本市中招报名资格),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注意:符合此类情况的学生须具有连续3年本市初中学籍;学生本人有效期内连续满3年《上海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地址与现属本市常住户口父(或母)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四、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学生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报名。

五、学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学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六、学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七、学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华侨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八、学生为在沪定居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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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武术段位考试时间安排最新

2023-11-07,全文共 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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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市《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试时间最新安排已经发布!11月及12月晋考计划如下:

上海武术段位考试时间安排最新

11月晋考计划

12月晋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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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上海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问答

2023-11-05,全文共 16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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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问:今年报考公务员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市公务员局《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通过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报考者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机关进行报备。

回避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问:应届毕业生如何认定?

答: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者按社会人员条件认定。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认定。

4、问: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公务员?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留学回国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职位专业条件要求等进行报考。

6、问: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除《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除报考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外,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

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的高校集体户口及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参照以上条件标准报考。

7、问: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对象范围有何要求?

答: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限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人员。

8、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9、问:《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是否为考生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答:《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为考生所获得的最高学历。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10、问: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人员如何认定?

答:参加上述项目人员报考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本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1、问: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是否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当年,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进行报考。

12、问:在职公务员可否报考?

答: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不能报考。另外,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职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报考公务员,须经所在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为公务员的,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

1、问: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2、问:“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基层工作年限“不限”的职位。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职位。

3、问: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

4、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5、问:如何理解“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87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出生的人员。202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82年11月以后出生)。

6、问: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级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区级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92年11月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87年11月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1997年11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92年11月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87年11月以后出生)。

7、问: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2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共青团系统专职干部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出生)。

对曾获国家或省部级及以上群团工作奖项及相关荣誉称号的特别优秀人员,经各级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专业遴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工青妇专选办)评估审核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年龄和学历上可以适当调整。

8、问: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户籍和年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报考,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条件按照《公告》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82年11月以后出生)。

9、问:本次对报考公务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特警和优秀居村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调整至大专及以上学历。

10、问: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三、关于报考时间和方式

1、问:本次报考公务员何时进行?怎样报考?成绩如何查询?

答:

(1)2023年11月4日0:00至11月10日12:00组织网上报名,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www.shacs.gov.cn)进行考试报名。

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公告和招考简章,在“招考对象”中选择“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或“不限”。同时,在“专业类别”中选择“综合管理”“政法”“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中的一类,但不涉及具体招录机关和职位(定向和专项报考职位除外)。

(2)考试录用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在网上报名前,须认真了解国家和上海市招录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公告》、《招考简章》和《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报名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如在招录过程中,个人填报信息失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3)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上海市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笔试。

(4)笔试的时间定于2023年12月1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30 申论

下午 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15-17:15 专业科目笔试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以及考试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4年1月17日后通过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

(6)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网上职位报名,职位报名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9:00至1月26日18:00。

2、问:考生如何选择考试类别?

答:报考招考对象为“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职位的考生选择A类考试,报考招考对象为“不限”职位的考生选择B类考试。每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考试类别。

3、问:关于专业科目笔试。

答: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专业类别的人员,须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满分50分。报考“综合管理”“政法”“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专业不设专业科目笔试。考生须符合报考职位明确的专业要求、从业经历及资格证书等条件。“政法”“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专业由招录机关在面试环节结合岗位需求,开展专业能力测试,对考生的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4、问:填写《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报名信息表》中的项目,都必须认真、准确地填写。

(2)报考者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填写报名表时政治面貌一栏选择“中共党员”。

(3)报考时未就业的非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4)留学回国人员在考生身份栏选择“留学回国人员(应届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非应届毕业生)”。如选择“留学回国人员(应届毕业生)”,毕业届别栏应选择“2024”。

填写《报名信息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关于定向和专项职位的报考

1、问:本次公务员考试中哪些职位是属于定向和专项报考的职位?

答:本次定向报考的职位为服务基层定向招考职位;专项报考的职位包括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

2、关于服务基层定向招考。

(1)问: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对象分别是什么?

答:

①全市范围内,任职3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在岗居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

②服务期满、考核通过的“三支一扶”人员。

(2)问: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如何报考?

答: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公务员的,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3)问:优秀居村干部、“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3、关于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专项招考。

(1)问: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怎样报考?

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考生方可获得笔试资格。

(2)问: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笔试分数线如何划定?

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在报名人数充足的情况下,可最多按照招录计划人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3)问: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面试内容有何不同?

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面试内容增加了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按百分制折算)。专业能力测试主要从听、说、读、写、译等方面测查考生的非通用语基础和实际应用能力。

4、关于公安机关特警(防暴突击、武装执勤)职位专项报考。

(1)问:本次上海市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包括哪些?

答:包括防暴突击和武装执勤两个职位。

(2)问:报考上海市公安系统特警(防暴突击)职位的对象和资格条件是哪些?

答:高校体育专业、弹 药工程与爆炸技术专业、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专业毕业生,退役运动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复员士官或退役士兵。其中:

①退役运动员、高校体育专业毕业生,须获得全运会以上比赛和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单项锦标赛、冠军赛个人前八名,或获全国青锦赛、城运会个人前六名,或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前三名,从事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射击等竞技体育项目的优先;

②复员士官或退役士兵,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在陆军、空军空降兵、海军陆战队特战分队、武警部队总队所属特战(反恐)分队特战岗位从事实战;

Ⓑ在爆破(排爆)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专业技能(中级)鉴定证书或部队旅以上部门发放的同等资格证书;

Ⓒ具有陆军 工程大学、陆军特种作战学院、武警部队原福州指挥学院、武警部队特种警察学院、武警警官学院等军队院校相关专业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

Ⓓ从事爆破(排爆)专业期间参加旅以上爆破(排爆)相关专业比武获得前三名。

(3)问:报考上海市公安系统特警(武装执勤)职位的对象和资格条件是哪些?

答:具有体育运动或军事训练特长,体能及身体素质达到上海公安招考特警(武装执勤)体能及身体素质综合测评要求的人员。

(4)问:特警(防暴突击、武装执勤)职位怎样报考?

答:特警(防暴突击、武装执勤)职位的报考严格按照公务员报考程序,根据专项招录的要求,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名时,要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而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

报考特警(防暴突击、武装执勤)职位的考生,应在防暴突击和武装执勤职位之中选择其一,且不能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

(5)问:特警(防暴突击、武装执勤)职位招考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特警(防暴突击、武装执勤)职位笔试环节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

特警(防暴突击)职位专业能力测试项目为:基础体能(男子3000米跑、女子1200米跑)、身体协调平衡能力、心理行为、特殊技能(武术项目展示、射击、擒敌基本功、安检排爆等)。专业能力测试满分为50分,并单独设定合格分数线。

特警(武装执勤)职位专业能力测试项目及最低合格标准为:引体向上(最低合格标准为10个),折返跑(分10米、20米、30米、40米折返4个阶段,最低合格标准为41秒5),1500米跑(最低合格标准为6分30秒)。专业能力测试满分为50分,并单独设定合格分数线。

(6)问:特警(防暴突击、武装执勤)职位招考的笔试何时进行?

答:公共科目考试时间统一为2023年12月10日,请提前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特警专业能力测试一般在笔试完成后的次日进行,具体时间及要求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查看笔试报名系统中的有关通知,并保持通讯畅通。

专业能力测试之前,由招录机关对照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对报考者的身份、学历、专业、比赛成绩、资格证书、获奖证书、部队经历证明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方可参加特殊职位的定向招考。

5、关于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专项报考。

(1)问:报考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各级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主要从基层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和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进行遴选。报考对象主要是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较强的组织、宣传、发动群众的能力,熟悉并热爱群众工作的群团工作人员,一般要求具有2年以上群众工作经历。高校就读期间曾担任相关党团组织负责人、学生干部的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也可以报考。

(2)问:关于“各级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主要从基层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和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进行遴选。”中的“基层”如何理解?

答:遴选报名人员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在基层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参加市级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遴选的,其在区或其他市级单位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群众工作经历;参加区级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遴选的,其在区其他单位或街道(乡镇)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群众工作经历。此外,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均可视为基层群众工作经历。

(3)问:关于“群众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具体包括:

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经历;

②区、街道(乡镇)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经历,或其他在居村社区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经历;

③在街道(乡镇)、居村工作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包括禁毒社工、矫正社工和青少年社工等)经历;

④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社会组织、医院、福利院等工作的有实务经验的职业社会工作者经历;

⑤在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历;

⑥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经历;

⑦从事高等院校相关辅导员或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工作经历;

⑧应届毕业生高校就读期间,担任相关党团组织负责人、学生干部的经历,包括: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委或团总支书记、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班长、副班长;校级社团负责人;

⑨参加过研究生支教团、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项目的,可视为群众工作经历;

⑩其他群众工作经历。

(4)问:群众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答:群众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可分段累加计算。

(5)问:从事群众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从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群众工作经历从担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关职务(含专职干事)时间起算;以全日制方式从事其他群众工作的,自实际从事该项工作之日起算。

(6)问: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怎样报考?

答: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考生方可获得笔试资格。考生在系统类别中选择工会、共青团、妇联1个系统中的1个具体职位报名。

(7)问: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报考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信息准确。对于个人的学历、单位和职务、政治面貌等信息必须准确填写,如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必须注明劳务派出单位和实际服务的机构。

2、简历完整。简历的填写,应该完整的体现出个人经历,如因处于求职等未就业状态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简历中体现。同时,应在简历中注明工作(学习)单位、岗位(职务)。

3、体现群众工作能力。在群众工作经历中,应客观表述群众工作经历,如活动规模、效果等,并说明本人在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成绩包括个人获得的荣誉,个人领导的团队获得的荣誉,以及主要的工作业绩。

考生报名信息表的有关填报信息将直接影响资历评定结果,且将在考察环节进行信息真实性复核。

(8) 问: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笔试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青妇各系统遴选计划人数总数5倍的比例,分别确定各系统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各职位根据遴选计划人数5倍的比例,按照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对曾获国家或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等群团工作相关荣誉的特别优秀人员,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但未能进入所报职位面试环节的,经各级工青妇专选办评估审核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加名额方式进入所报职位面试环节。

各系统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未达到5:1比例的职位,将对达到本系统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考生在同一系统内申报调剂职位,并接受各遴选机关的资格审查。公开调剂后,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仍达不到5:1比例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调剂人选因笔试成绩相同超出职位空缺名额时,一并进入面试。统一调剂后,个别职位面试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仍然达不到2:1比例的,将中止该职位的遴选。

(9)问:资历评定的标准是什么?何时进行?

答:资历评定总分10分,主要通过对报名人员的政治表现、专业知识技能、群众工作经历、工作学业实绩等进行分析,判断其对遴选职位匹配适应性,具体由各级工青妇专选办组织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士于2024年2月下旬进行评定。资历评定成绩和面试成绩一起公布。

(10)问:综合成绩分数如何确定?

答:综合成绩分数由笔试、面试和资历评定三部分组成,其中笔试占40%,面试占50%,资历评定占10%(成绩均按照百分制折算)。

(11)问:关于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答: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按计划遴选人数2倍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分数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拟体检的人选,体检后,票决确定考察人选。

6、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报考。

(1)问:哪些人可以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

答: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截至2023年11月3日(含)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的人员方可报考。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截至2023年11月3日(含)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比照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身体条件要求执行。

(2)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怎样报考?

答: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报考严格按照公务员报考程序,根据专项招录的要求,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对照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由各招录机关对报考者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由市残联进行复核,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无需笔试缴费),方可参加特殊职位的专项招考。

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和残疾人事业单位专项职位。

(3)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招考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仅安排公共科目B类考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4)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笔试后如何确定面试人选?

答:根据残疾人专项招录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在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笔试合格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3:1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5)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招考的面试如何实施?

答: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求,采用适合残疾人的方式自主进行岗位测试。

(6)问: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在身体条件上有什么要求?

答:具体请浏览残疾人专项招录报名系统中的《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报考身体条件的说明》。

(7)问: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如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7、关于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专项招考。

(1)问: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怎样报考?

答: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考生方可获得笔试资格。考生可在监管医学、监管护理、监管医技药剂3个专业类别中选择1个类别的1个职位报考。报考年龄条件和户籍要求按照岗位简章执行。

(2)问: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合格分数线是如何确定的?

答:笔试结束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医学、监管护理、监管医技药剂3个专业类别报考总人数,按照招录计划总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别确定各类别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3)问: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内容有何不同?

答: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内容增加了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按百分制折算)。专业能力测试主要测查考生的医学基础和实操能力。

8、问:报考定向或专项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职位?

答:报考定向或专项招录职位的考生,除“三支一扶”人员,均不可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职位。

“三支一扶”人员如需在报考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职位的同时,报考其他本市公务员职位的,应在服务基层项目招录专题中,根据各自的情况,加报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A类职位专业类别,并在面试工作结束后,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单位。

五、关于考试科目

1、问: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主要测查考生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特别是用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材料通常涉及特定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测试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2、问:本次考试是如何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的?

答:笔试结束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每类专业计划招录人数总数3倍的比例,根据考生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类确定合格分数线。并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统一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笔试成绩。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按照招录计划总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类确定合格分数线。

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监狱、戒毒场所医疗卫生人民警察职位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可按照招录计划总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别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人员需达到特警专业能力测试的最低合格分数线。

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可按照招录计划总数5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系统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六、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1、问: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报考者必须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后,方有资格于2024年1月22日9:00至1月26日18:00参加首轮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机关的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在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在网上职位报名时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但系统将自动禁止该考生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系统将自动禁止该报考者改报其他职位。

在首轮招录结束后,根据招录机关职位的空缺情况和实际需求,计划于2024年4月在公务员招录笔试合格考生中组织第二轮职位招录。未被第一轮职位录用的考生可及时了解或浏览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

2、问: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3、问:对招考简章中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上海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

七、关于面试和调剂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3: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2、问: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3:1比例的招录职位,将对达到本专业类别考试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

公开调剂工作结束后,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仍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调剂人选因笔试成绩相同超出职位空缺名额时,一并进入面试。统一调剂后,个别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仍然达不到3:1比例的,应当组织现有通过职位资格审核的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3、问:面试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面试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考生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4、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面试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至3月4日。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机关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2024年2月9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在报名系统内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确认。确认后,招录机关将不再另行通知。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如何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面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同分的,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仍然同分的,则根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拟体检的人选,体检后,票决确定考察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招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招,考生面试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4、问: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问: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6、问: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7、问: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8、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九、其他相关政策

1、问: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要求,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等实行“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问: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并于11月10日上午10:00前上传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减免的考生须于24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报名完成,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超过24小时仍未收到反馈,请及时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3、问:2024年应届毕业生录用后,何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答:对2024年应届毕业生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职位资格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证书,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后方可办理。

在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关于违纪违规的处理

1、问: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问: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 问: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

1、问:考生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考生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同时,取消其参加2024年公务员招录的第二轮职位报名资格。

2、问:本次公务员招考与本市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如何衔接?

答:参加本次公务员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2023年其他公务员类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考试的招录程序自动终止。

十二、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问:本次考试是否提供辅导教材、进行考前培训?

答:特别提醒:本次考试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对于社会上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防止权益受损。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咨询时间:11月4日至11月10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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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最新规定

2023-10-19,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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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最新规定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

同时,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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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靠落户最新政策2023年

2023-08-25,全文共 33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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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决定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三项修改为: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四项修改为: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三、将第四部分“其他”第六项修改为: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四、删去第四部分“其他”第七项中的但书规定。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3年6月10日沪公发(2013)166号文发布,根据《关于延长〈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公通字〔2018〕92号)延长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公行规〔2023〕4号)修改,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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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年综合津贴可以补发吗(附咨询电话)

2023-07-16,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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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年综合津贴可以补发吗?

答:符合条件但因故没有及时申请,可以补发。

上海老年综合津贴设有2年的追溯期。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津贴。逾期2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2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图源:上海民政)

小贴士

1. 涉及老年综合津贴的政策有关问题可拨打12345。

2. 涉及上海市敬老卡制作、领取、信息校正等有关问题,可拨打962222。

3. 涉及敬老卡金融功能使用方面的问题(如开户、激活、存取款、注销等),可拨打有关商业银行的客服电话

中国工商银行:95588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中国建设银行:9553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80

上海银行:95594

上海农商银行: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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