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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女

上海子女专题栏目,提供与上海子女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上海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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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6-06-20,全文共 20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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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

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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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条件

2015-07-08,全文共 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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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条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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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是什么

2024-03-29,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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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不含补缴);

第二种情形: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安排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确实无法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的,应统筹安排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初中统一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入学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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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材料

2015-07-08,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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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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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

2015-07-08,全文共 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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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办理程序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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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指南

2015-07-08,全文共 17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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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育条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生育办理程序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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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来沪随迁子女入学证件要求

2023-10-31,全文共 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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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内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2024年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入学工作,徐汇区教育局发布通知提示2024年境内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抓紧办理居住证。境内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证件要求如下:

2024年上海来沪随迁子女入学证件要求

一、适龄随迁子女持证要求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至2024年6月30日)。请家长密切关注证件有效期,及时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网上办理(“随申办”APP或“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居住证办理”,授权后进入首页)。

二、父母一方持证要求

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定时间为准备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一种情形: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至 202 年 6 月 30 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第二种情形: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24 年 6月 30 日) 在本市办安灵活就业登记。

在办理入学相关业务时,家长可根据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也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中的“亮证”功能提供电子证照(请家长提前下载安装“随申办·市民云”手机 APP,在首页亮证模块,添加上海市居住证)。

三、注意事项

根据目前的居住证相关政策,境内来沪人员须先办理居住登记(持有《居住登记凭证》)满半年,然后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建议暂无何居住证明(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或证件已失效的家长抓紧通过“随申办”或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再及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免影响入学。

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 中的“三金账单”中的“养老金”查询和展示缴保记录,或到所在区社保中心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助打印缴保记录。

灵活就业的,可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

父母中有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少年为非本市户籍的,请准备好儿童、少年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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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子女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条件+材料+提取流程)

2023-07-11,全文共 19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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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沪公积金〔2023〕33号

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公积金业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7日

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为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提取支持政策

(一)对象及条件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者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租赁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4、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

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提取额度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租金为准;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

(三)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三个月,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四)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多子女家庭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

3、租金证明材料

租赁合同;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

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按规定可使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五)办理渠道和流程

申请人应当通过“随申办”渠道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交申请信息和材料,承诺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其他

申请人已按其他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再补充提取。

三、贷款支持政策

(一)对象及条件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

1、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其中,首套住房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认定;

2、申请贷款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为未成年人。

其他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政策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二)最高贷款限额

个人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12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20万元,缴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在上述限额基础上增加24万元。

(三)办理要件

1、多子女家庭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及包含子女身份证号码的材料;

2、贷款申请材料

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行要求提供。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机构提出借款申请,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多子女家庭材料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借款申请完成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四、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源:上海公积金中心,链接: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zcwj/gjjgwh/albpl/qt/21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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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随迁子女上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2023-10-24,全文共 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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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有关政策,来沪随迁子女可以在上海学校就读,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上海来沪随迁子女上学要求如下:

上海随迁子女上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一、适龄随迁子女持证要求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至2024年6月30日)。请家长密切关注证件有效期,及时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网上办理(“随申办”APP或“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居住证办理”,授权后进入首页)。

二、父母一方持证要求

父母一方满足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定时间为准备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一种情形: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至2024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第二种情形: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本市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在办理入学相关业务时,家长可根据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也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中的“亮证”功能提供电子证照(请家长提前下载安装“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在首页亮证模块,添加上海市居住证)。

三、注意事项

根据目前的居住证相关政策,境内来沪人员须先办理居住登记(持有《居住登记凭证》)满半年,然后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建议暂无任何居住证明(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或证件已失效的家长抓紧通过“随申办”或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再及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免影响入学。

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中的“三金账单”中的“养老金”查询和展示缴保记录,或到所在区社保中心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助打印缴保记录。

灵活就业的,可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

父母中有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少年为非本市户籍的,请准备好儿童、少年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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