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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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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意见最迟多久提出(反馈途径+附件下载)

2024-03-01,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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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意见最迟2024年3月8日提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这样反馈: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024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意见最迟多久提出

2024年3月8日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bjgs@moe.edu.cn。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附件:1.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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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龙岗区新建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的公示(意见征集时间+意见征集邮箱)

2024-05-11,全文共 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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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省、市学区划分有关政策要求,龙岗区教育局牵头对2024新建学校的招生范围进行了划分,现面向社会公示征集意见,详见正文

2024年龙岗区新建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的公示

依据国家、省、市学区划分有关政策要求,龙岗区教育局牵头对2024年新建学校的招生范围进行了划分,现面向社会公示并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

2024年5月10日至5月17日

意见征集邮箱

lgjyjjjk@lg.gov.cn

龙岗街道上艺小学

地址:龙岗区协力路与清友路交会处东北侧。

招生范围:将千林山小学、清林径实验小学和龙西小学的学区作为该校的招生范围。

龙岗街道创星九年一贯制学校

地址:龙岗街道协联路与创建路交会处西南侧。

招生范围:将千林山小学、清林径实验小学和龙西小学的学区作为该校的招生范围。该校小学招生范围、初中招生范围一致。

龙岗街道黄龙坡九年一贯制学校

地址:龙岗街道龙园路38-2号。

招生范围:龙岗大道、龙岗河、梅园路、罗瑞合南街、龙岗大道、植物园路、银翠路、向银路围合区域。该校小学招生范围、初中招生范围一致。

龙岗街道龙腾九年一贯制学校

地址:龙岗街道爱南路与吉祥路交会处东北侧。

招生范围:北至龙岗大道,东至向银路,西和南至龙岗街道行政区域界线。该校小学招生范围、初中招生范围一致。

平湖街道园岭九年一贯制学校

地址:平湖街道平湖实验学校北侧。

招生范围:该校与平湖实验学校一体化办学,其招生范围与平湖实验学校一致。

平湖街道平湖北九年一贯制学校

地址:平湖街道惠华路与嘉湖路交会处西北侧。

招生范围:将平湖第二实验学校和辅城坳小学的学区作为该校的招生范围,其小学招生范围、初中招生范围一致。目前,该校永久校区尚在建设中,2024年拟在平湖第二实验学校借址办学。

坂田街道书香实验学校

地址:坂田街道环城路与禾塘光街交会处西南侧。

小学招生范围:与坂田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范围一致。

初中招生范围:坂田街道布龙路以南区域。

备 注

1.龙岗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制度,若上级部门出台有关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2.本公示所用学校名称为暂用名,正式名称以审批结果为准。

3.本公示仅对新建学校学区进行划分,原有学校学区保持不变,居民仍可继续申请原有学校。

4.本公示所用图示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龙岗区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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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12-31,全文共 2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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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优良率力争达到70%,及格率达到99%,学生近视率力争下降2%,每位学生熟练掌握1项以上运动技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一步改善,体育教学、训练、赛事和评价体系成熟完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日益浓厚,学校体育基本实现优质均衡发展。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改进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要任务

(一)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周开设3节体育课,高校逐步实现所有阶段开设体育课。中小学每天大课间体育活动不少于30分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开展体育活动作为课后服务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加强体育家庭作业设计,鼓励家庭制定学生课后和节假日体育锻炼计划。确保学生每天校内外体育锻炼各1小时。

(二)构建深圳特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大中小幼相衔接的体育课程体系,推动智慧课程建设。学前教育阶段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体育游戏活动,培养体育兴趣爱好。义务教育阶段聚焦“教会、勤练、常赛”,教会学生科学锻炼。高中阶段落实选项教学要求,指导学生掌握运动技能,探索高中园体育课程互选共享。高等教育阶段将体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所有大学生必须修满体育学分、体质健康测试达标,推进深圳高校体育课程互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将体育课程纳入研究生教育公共课程体系。

(三)健全完善赛事育人体系。搭建多类型、多项目、面向人人的市、区、校、班四级体育赛事平台,建立校内赛、校际赛、选拔赛为一体的大中小体育竞赛体系。支持高等学校、体校、社会体育机构等入校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竞赛。鼓励各区、各校建立各具特色的赛事体系,形成1-2个有社会影响力的高水平赛事品牌。学校每年至少举办春、秋季2次校级运动会,设置适合所有学生参加的体育项目。加强传统体育特色学校建设,强化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四)形成特色体育育人文化。创建一批理念先进、体系健全、有影响力的学校体育品牌项目、品牌学校,培育品牌教师。大力推动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积极推进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广泛开展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优势项目,积极发展武术、围棋等中华传统项目,推动实现“一校一品”“一校多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体育赛事,开展体育教师双向交流培训与学术活动。探索体育人才共育、资源共享、赛事共办、特色共建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体育拔尖人才培养的招生制度。支持高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组建体育学院(系)。

(五)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深化教师招聘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等为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制度,配齐配足配强体育教师。开展教师专业培训,举办体育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和体育教学观摩展示活动,提升体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大体育教师和教研员培养力度,大力支持体育教育科研立项、教学成果评选,推动名师工作室建设,培养骨干教师、卓越教师、教育家型教师。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教练员。

(六)强化场馆设施供给利用。加大场地设施新改扩建力度,已建成学校通过立体式扩容挖潜,拓展体育运动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校区)或新建学校建设包括游泳池在内的综合性、多功能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周边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服务,有效协调利用社会资源补齐短板。建设全市学校体育工作信息化平台等新型体育基础设施,推动智能场馆建设,开发学生体质健康和运动档案云平台,“一生一档”全过程跟踪服务。

(七)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制定学校体育评价改革方案,开展体育素质评价,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方法,推动实行“过程性评价+统一现场考试”体育中考模式,逐步提高中考体育分值权重。高中实施体育学业水平考试,测评成绩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校要将素质评价结果计入学分。完善学生体质过程性评价体系。

(八)完善体育教师评价机制。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履职根本,将评价导向从完成课时数量转向教育教学质量。建立体育教师工作评价标准,将体育教师教学科研、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课余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指导参赛等工作情况纳入评价内容,作为体育教师岗位聘任和绩效评定重要条件。完善体育教师评聘标准,确保体育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隸据体育教师户外教学特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贴和资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各区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谋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强化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担当意识,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体育工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力度,多渠道增加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校体育发展。

(二)加强教育督导和责任落实。建立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机制,把学校体育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学校体育条件保障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与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估、校长绩效考核相结合。把体育工作及成效作为高校办学评价重要指标。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和素质测评合格率持续下降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加强安全管理和宣传引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校园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涵盖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和第三方调解机制。学校要强化安全教育,运动场所要配备适量的运动损伤急救器材,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加大学校体育工作政策宣传,深入挖掘、推广学校体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校体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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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深圳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10-07,全文共 5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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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优化调整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市场主体稳岗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按1%实施。按不高于2020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3年度)。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将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我市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脱贫人口,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定期报告带动重点群体就业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轨道办、市残联、市医保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企业用工需求保障。深入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完善重点用工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落实落细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等服务。加快建设并持续完善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生态服务平台,建立劳动者职业能力电子档案库,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匹配精准度。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公益性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活动。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技术技能复合型职业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评价贯通,进一步优化职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效应。围绕“20+8”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支持。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结合“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支持战略性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等各类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方式开展技能培训,企业开展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强化多元就业形态培育。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设置面向育儿妇女的“妈妈岗”,提供灵活弹性的就业选择。探索评选市级“妈妈岗”就业基地,积极创建市级“妈妈岗”就业示范载体,可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保补贴。延续实施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适当扩大参保人员范围。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妇联、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二、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就业创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融资服务,重点面向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支持其稳定岗位、扩大就业。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保障,拓宽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全面落实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

(六)优化调整自主创业人员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港澳台居民及省内脱贫人口;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按规定享受初创企业补贴、场租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为上述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孵化补贴;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不再执行;此前正在享受补贴且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

(七)加强创业培训和孵化支持。加大力度开发、推广特色创业实训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承办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分别按400元/人和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办企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长3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广泛拓宽渠道促进青年就业

(八)鼓励吸纳青年就业。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剩余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按规定不再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政府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市外“双高计划”学生顶岗实习补助不再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九)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和“广东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行动”。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所有社区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到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团市委,各区政府)

(十)稳定并扩大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规模。持续做好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稳定公务员招录规模。开展全市事业单位参加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鼓励各区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公开招聘,统筹安排考试时间,争取让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早上岗、早就业。全市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不低于去年。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高标准打造港澳就业创业服务特色品牌

(十一)鼓励就业创业服务阵地前移。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创新政校合作模式,在香港、澳门高校本部加快建设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服务载体,探索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载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毕业生开展深圳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政校创赛交流推介、校企招聘对接等活动,帮助港澳青年和高校毕业生了解深圳就业创业环境,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市、区引导基金与跨区域服务载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择优投资来深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二)助力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将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对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探索推行就业创业补贴“直补快办”。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鼓励各区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切实便利来深就业创业港澳青年的交通往来。面向港澳青年持续举办“逐梦湾区 圳等您来”系列活动。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承接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活动,且参加活动港澳青年人数超过20人的,可按每场活动5000元的标准申请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活动补贴,所需资金由承接基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三)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调整为:具有我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我市(持深圳居住证或持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四)加大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力度。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参照青年群体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项目及标准调整为: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的用人单位,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前正在享受上述补贴且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五)加强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储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对按规定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六)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非本省户籍失业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

六、强化高质量就业保障体系

(十七)完善基层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建设公益性零工市场,推进零工服务“互联网+”模式,鼓励以政企合作等方式提供灵活用工对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和维护零工市场秩序,形成“1+10+N”线上线下融合的深圳特色零工市场布局。创建“广东省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促进区、街道“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站服务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探索建设运营“就业驿站”,加强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职业培训,打造就业创业服务专(兼)职专业化队伍,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家门口就业服务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八)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结合省、市“数字政府”部署,基于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回流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完善业务经办、信息监测、服务支撑能力,依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创新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强化区、街道信息化服务支撑,实现智慧经办、智慧服务、智慧监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

(十九)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数据共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牵头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要建立大中小型企业划型名录,推动惠企政策精准实施。市税务、医保等部门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保补贴“直补快办”的办理要求,由数源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区政府)

(二十)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推动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建设,逐步统一全市财政专项资金业务管理规范,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标准化、高效化。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全面推进智能监管。通过数据比对、智能核查,优化系统风控预警功能,对就业补助资金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核查,着力提高全链条监测防控、常态化自查自纠能力。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扎实做好政策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集中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要进一步加强补贴发放的真实性核查,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以往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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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9-17,全文共 4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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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 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三)项所述人员,在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或者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不适用本条。

第六条【专业技术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前款所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单位和取得时间应与工作经历相一致。取得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需无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纳税记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已建立对应关系的,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按本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申报。

第七条【技能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详见附件),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

属于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深圳市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核发的一级、二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上述证书须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第八条【其他类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

(一)原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深圳市鹏城优才卡户籍办理有关规定的。

(三)获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九条【证书核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证书应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证机关核实。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查询、确认、核验且发证机关无法核实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用人单位申办。申请人可通过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用人单位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可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申办业务权属划分】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深圳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经上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同意,也可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需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住所或地址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申办业务权属划分】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的,由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入户办理流程】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以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或者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其中之一的途径,采取用人单位申办或个人申办方式在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业务权属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行政服务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入户指标。

(四)办理入户手续。申请人在入户指标卡有效期内凭入户指标信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手续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深圳生源是指参加高考时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员。

已具有深圳户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无需再办理迁户手续。

第十四条【秒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通过数据比对验核方式自动核验各信息要素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符合条件的自动受理并按设定的业务规则比对验核,自动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自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比对不通过的,申请人可通过非“秒批”模式,提交材料,由受理、审批人员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五条【申办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制定人才引进入户申报指南及申报材料清单,并结合业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当同时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其中有人事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并根据档案自行确认申请人的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业务权属所在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由业务权属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其干部或工人身份。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引进后,应按规定办理建档和商调手续。其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和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责任及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5年内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含入户指标卡),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不良诚信记录,该用人单位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入户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责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全市人才引进入户业务实施监管。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职责做好业务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才引进入户工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7〕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征求意见稿).xls

附件2.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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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实施意见(意见稿)

2023-10-09,全文共 4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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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已经发布了最新的深圳中考体育方案,目前还是意见稿,拟于2026年中考开始实施,文件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该意见稿为深圳市教育局2023年10月9日公布)

深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与健康科目

考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2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制度,构建与新时代学校体育先行示范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评价体系,更好地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根据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健康第一”育人理念,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体育考试与学校体育教学相结合,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相结合,与培养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考试对象

2026年起参加深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即2023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起)。

三、考试安排

体育考试由现场统一考试和过程性评价两部分构成,总分为50分,其中现场统一考试为36分,过程性评价为14分,计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计算过程保留一位小数,最终得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一)现场统一考试(36分)

考生须在以下三类考试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考试。

一类项目(12分):中长跑(女生800米跑/男生1000米跑)、200米游泳(不限泳姿)、4分钟跳绳(三选一)

二类项目(12分):100米跑、50米游泳(不限泳姿)、投掷实心球、1分钟跳绳、1分钟踢毽子、二级蛙跳、10米×4折返跑(七选一)

三类项目(12分):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六选一)

以上每类项目考试满分按100分计,三类项目考试成绩的平均分计为现场统一考试成绩,按0.36的权重(36分)计入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各考试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另行印发。

现场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月,缓考安排在5月。

(二)过程性评价(14分)

过程性评价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以下简称“体质测试”)成绩+体育课(含大课间)参与成绩+体育与健康通识考试成绩。

1.体质测试(9分)。体质测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执行。学生在七、八、九年级均须参加体质测试,根据测试成绩按等级赋分。当年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及格计3分,不及格计1.5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体质测试计0分。三年体质测试成绩中如有两年及格且初三年级及格,共计9分,其他情形按照每年实际成绩相加计分。

2.体育课和大课间参与(3分)。体育课和大课间参与每学年1分,按等级赋分,出勤率达到95%及以上计1分,70-94%计0.5分,69%及以下计0分。体育课和大课间出勤成绩按照每学年实际得分情况相加。因正当理由未参加体育课和大课间活动,且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视为出勤。

3.体育与健康通识考试(2分)。考试方式为机考,实行开卷考试,题型为客观题,从题库中随机抽题。考试时间为30分钟,在规定时间内可重复抽题作答,取得分最高一次计分。体育与健康通识考试成绩按等级赋分,80分及以上计2分,60-79分计1.5分,59分及以下计1分,缺考计0分。体育与健康通识考试内容为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程应知应会内容,包括体育运动常识、运动人体科学常识、运动医学康复常识、运动营养卫生常识、急救常识等。

4.过程性评价的实施。(1)体质测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工作队入校测试,每学年体质测试时间安排在第一学期9-12月份。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全市体质测试工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可自行组建由体育教师组成的测试队伍,也可遴选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测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体质测试巡查监督工作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交叉巡视监督,确保体质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体质测试数据采集过程管理,确保体质测试数据客观真实。各学校负责体质测试现场的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各学校体质测试现场要全程视频录像,录像资料保存三年备查。所有体质测试数据须上传至初中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评价数据管理平台(平台名称、地址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体质测试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投诉渠道。

(2)体育课和大课间参与。体育课和大课间活动考勤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每学期期末学校须将全体学生考勤情况在校内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对考勤情况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在一周内上传至初中体育与健康过程性评价数据管理平台,纳入体育中考数据管理。经学校报送的考勤数据不得修改。

(3)体育与健康通识考试。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八年级第二学期末。市招考办负责考试统筹管理,市教科院负责题库命题,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考试。

5.过渡年份安排。2023年9月升入七年级的学生,2023年的体质测试成绩参与即及格,计3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体质测试计0分;体育课和大课间考勤从第二学期开始计算。体育与健康通识考试不做过渡性安排,执行本实施意见。

四、外地返深学生和往届学生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外地返深学生现场统一考试办法及成绩计算与普通考生相同。过程性评价成绩认定办法:由学生提交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在当地就读期间的对应成绩证明,予以认定;不能出具对应成绩证明的,按照我市过程性评价相应项目的平均分予以认定。

(二)深户往届学生只计算现场统一考试成绩,现场统一考试成绩满分为50分,根据学生的实际得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

五、身体特殊学生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身体存在重大残疾,丧失运动能力,平时不能正常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残疾学生,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核手续后,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可免考,中考体育成绩按满分计算。申报材料: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免考申请书、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书,学校出具平时不能正常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证明。

(二)身体存在重大疾病(如有严重心脏病、癌症等),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在初中阶段已办理免修体育实践课手续的学生,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核手续,通过后可免考,按全市中考体育成绩平均分计算。申报材料:考生向所在学校提交免考申请书、本市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学校出具免修体育实践课证明。

(三)身体发育异常(如侏儒症、巨人症等)、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如严重脊柱弯曲、O型和X型腿等达Ⅱ度),平时仍上体育实践课的学生,现场统一考试可选择只参加一个项目考试,根据实际得分按单项满分36分折算。申报材料: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择考申请书和本市三级甲等医院证明。

(四)临时有伤病(如骨折、肌肉拉伤等)及女生例假等不

能参加现场统一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期间仍未康复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全部考试项目的,按现场统一考试满分的80%计算;申请部分项目免考的,按该项目满分的80%计算,其他项目按参加考试实际得分计算。申报材料:申请缓考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缓考申请书;申请免考,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免考申请书和本市三级甲等医院证明。

(五)根据体质测试有关规定,符合暂缓测试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暂缓测试但必须在本学年度测试周期内完成测试;本学年度符合免予测试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予测试,体质测试成绩视为及格。申报材料:申请缓测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缓测申请书;申请免测的,由学生向学校提交免测申请书和本市三级甲等医院证明。

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专家组成联合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审核工作组”,办公室设置在市招考办),对以上五种身体特殊情况考生申请体育现场统一考试缓考、择考、免考和体质测试缓测、免测,进行严格审核。具体审批程序:申请现场统一考试缓考,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招考办审批同意后实施;申请体质测试缓测,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申请现场统一考试免考、择考和体质测试免测,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初审通过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联合审核工作组审批同意后,转市招考办备案实施。

六、体育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一)体育考试实行市教育局、区教育行政部门、考点、初中学校四级管理机制。市教育局负责体育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体育考试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招考办负责组织与管理体育现场统一考试,制定考试方案及应急预案,统筹指导体育考试场地器材及电子设备管理与使用培训,统筹负责体育考试成绩收集、计算、公布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区考点考务工作,负责体育考试监考员的选聘、培训以及考试监考工作的现场技术指导。市教科院负责体育与健康通识考试题库命题,负责指导学校落实体育教学与体育考试项目的融合,做好体育教师的培训,提升体育教学的质量。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体育考试工作,结合实际设置考点,制定本区体育考试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学校落实过程性评价工作。鼓励为返深学生和往届学生统一集体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考点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各初中学校(含市局直属学校)报考情况进行统筹编排,报市招考办审批同意后实施。报考人数较少的考试项目,由市招考办在全市统筹设置考点。考点负责按照市教育局体育考试工作要求,做好考试场地规划、考试流程设计、考试现场管理、考试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考试规范有序进行。

(四)各初中学校负责日常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尽最大可能为学生提供相应学习练习和备考条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好本实施意见,指导学生进行体育考试报名及缓免考(测)申请,引导学生合理选择体育考试选考项目。配合组织实施学生过程性评价工作。组织学生参加现场统一考试,提前摸查学生考前身体健康状况,鼓励为学生统一集体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加强对学生进行考前安全教育、心理疏导,并派专人负责做好学生的考试安全措施,组织学生做好考前准备运动和考后放松运动,排除体育考试潜在安全风险。

(五)严格体育考试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考试监督电话,并在考试现场设立投诉咨询点,及时准确地解答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学生参加体育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过程。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2023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教育局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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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12-18,全文共 1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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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粤B车牌指标申请条件拟放宽!

2023年12月1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据修订说明,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规则上,对企业纳税额度认定时间、申请人居住地为本市的情形、申请增量指标编码有效期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适当放宽增量指标申请对象范围和条件。

在现行调控政策中常规增量指标额度和配置方式保留不变的基础上,拟新增专项增量指标,采用阶梯摇号方式配置,可以增加所有参与小汽车指标摇号申请人的中签机会,而且累计参加摇号期数越多的申请人,中签率就越高。

指标额度与配置方式

增量指标包括常规增量指标和专项增量指标。

(一)常规增量指标以1个自然年(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配置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二)专项增量指标采用阶梯摇号的方式一次性配置,指标配置的数量、时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按申请人累计参与普通小汽车摇号次数确定阶梯数,阶梯数计算方式如下:

累计参加摇号1至24次未中签的,为第1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25至48次未中签的,为第2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49至72次未中签的,为第3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73至96次未中签的,为第4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97至120次未中签的,为第5个阶梯,以此类推。申请人每上升一个阶梯,在摇号中增加一个摇号编码。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新增条款)

4.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或者持有广东省核发登记地址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新增条款)

5.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6.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且在本市工作的人员;(新增条款)

7.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下列情形除外: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骗,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点此可查看完整征求意见稿内容

意见反馈:

请于2024年1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反馈。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处,邮编:518040,收件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5-8316807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箱:wuzj@jtys.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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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征求意见稿)

2023-09-17,全文共 2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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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引进入户的【技能人才引进入户】条件中涉及到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目录内容(征求意见稿)如下:

2023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征求意见稿)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职业下属工种等级要求
14-01-06-01电子商务师跨境电子商务师技师以上
24-02-06-05供应链管理师高级工以上
34-03-02-01中式烹调师技师以上
44-03-02-02中式面点师技师以上
54-03-02-04西式面点师技师以上
64-04-04-01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高级工以上
74-04-04-02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网络安全管理员高级工以上
84-04-05-01计算机程序设计员高级工以上
94-04-05-02计算机软件测试员高级工以上
104-04-05-06区块链应用操作员高级工以上
114-04-05-07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员高级工以上
124-06-01-04智能楼宇管理员高级工以上
134-07-05-04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高级工以上
144-07-07-01会展服务师高级工以上
154-08-05-03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高级工以上
164-08-05-06计量员电学计量员高级工以上
174-08-05-07电子电气产品检验员高级工以上
184-08-08-09包装设计师高级工以上
194-08-08-11首饰设计师珠宝设计师高级工以上
204-08-08-23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技师以上
214-10-01-01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技师以上
224-10-01-05养老护理员技师以上
234-11-01-01供电服务员装表接电工高级工以上
244-12-01-01汽车维修工汽车机械维修工高级工以上
25汽车车身整形修复工高级工以上
264-12-02-03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高级工以上
274-12-04-05燃气具安装维修工高级工以上
284-14-03-02口腔修复体制作师高级工以上
294-14-03-03眼镜验光师技师以上
304-14-03-04眼镜定配工技师以上
316-05-01-01服装制版师裁剪服装制版高级工以上
326-09-03-15贵金属首饰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高级工以上
336-12-03-00药物制剂工高级工以上
346-16-02-04井下作业设备操作维修工井下作业工高级工以上
356-16-02-07石油开采工海洋油气操作工高级工以上
366-16-02-12油气管道维护工油气管道保护工高级工以上
376-17-05-04重冶湿法冶炼工重冶萃取工高级工以上
386-17-09-02金属轧制工轧钢工高级工以上
396-17-09-05金属材热处理工高级工以上
406-18-01-01车工数控车床高级工以上
41普通车床高级工以上
426-18-01-02铣工高级工以上
436-18-01-07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高级工以上
446-18-01-12冲压工高级工以上
456-18-01-13增材制造设备操作员高级工以上
466-18-02-04焊工高级工以上
476-18-03-01镀层工电镀工高级工以上
486-18-04-01模具工高级工以上
496-18-04-06工具钳工高级工以上
506-20-01-01装配钳工高级工以上
516-20-02-02内燃机装配调试工内燃机装配工高级工以上
526-20-05-01泵装配调试工高级工以上
536-20-05-08阀门装配调试工高级工以上
546-21-04-01电子专用设备装调工高级工以上
556-23-01-02铁路车辆制修工货车检车员高级工以上
56客车检车员高级工以上
57铁路车辆电工高级工以上
586-23-01-03动车组制修师动车组机械师高级工以上
596-23-01-04铁路机车车辆制动钳工高级工以上
606-23-02-01金属船体制造工船舶电焊工高级工以上
61船舶起重工高级工以上
626-23-02-02船舶机械装配工船舶钳工高级工以上
63船舶管系工高级工以上
646-23-02-03船舶电气装配工船舶电工高级工以上
656-25-01-13印制电路制作工电路图形制作工高级工以上
66印制电路镀覆工高级工以上
67印制电路加工工高级工以上
686-25-02-03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液晶显示器件模组制造工高级工以上
696-25-02-05半导体芯片制造工高级工以上
706-25-02-06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高级工以上
716-25-04-01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工无线通信设备装调工高级工以上
726-25-04-07电子设备装接工高级工以上
736-25-04-09物联网安装调试员高级工以上
746-26-01-02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技师以上
756-28-01-03汽轮机运行值班员汽轮机值班员高级工以上
766-28-01-06电气值班员高级工以上
776-28-01-11锅炉操作工高级工以上
786-28-01-14变配电运行值班员变电站运行值班员高级工以上
79配电网设备运维员高级工以上
80换流站运行值班员高级工以上
816-28-01-15继电保护员高级工以上
826-29-02-02铁路线桥工铁路线路工高级工以上
836-29-02-11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高级工以上
846-29-02-12送配电线路工送配电线路检修工高级工以上
856-29-02-13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铁路电力线路工高级工以上
86接触网工高级工以上
876-29-03-02电气设备安装工高级工以上
886-29-03-03电梯安装维修工高级工以上
896-29-03-05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高级工以上
906-30-02-02铁路车站调车作业员调车长高级工以上
916-30-03-03航空油料员航空油料特种设备修理员高级工以上
926-31-01-01设备点检员机械设备点检员高级工以上
93电气设备点检员高级工以上
946-31-01-02机修钳工高级工以上
956-31-01-03电工高级工以上
966-31-01-07电机检修工电动机检修工高级工以上
97发电厂发电机检修工高级工以上
986-31-01-08变电设备检修工变压器设备检修工高级工以上
99开关设备检修工高级工以上
1006-31-02-02航空器机械维护员高级工以上
1016-31-03-01化学检验员高级工以上
1026-31-03-04无损检测员高级工以上
1036-31-07-01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高级工以上
1046-31-07-03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高级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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