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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施细则

南京实施细则专题栏目,提供与南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南京实施细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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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公布

2023-02-28,全文共 1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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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2.购房职工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购房职工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及时会同购房职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5.开发企业凭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承诺书》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登记备案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6.开发企业应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备案手续后,由市房产局按资金监管要求拨付资金。

二、购买存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二)办理流程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原件(电子证照)、婚姻状况材料原件(电子证照)、卖方收款银行卡及《委托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打印《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卖方可凭《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原件(电子证照)、《存量房买卖合同》,到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账手续,并且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相关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职工和存量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

(二)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三)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职工可凭解除认购协议材料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六)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附件1:《承诺书(新建商品房)》.docx

附件2:《委托书(新建商品房)》.docx

附件3:《委托书(存量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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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淳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出炉

2023-04-06,全文共 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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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淳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型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高住房〔2022〕43号),决定在我区试行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范围

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不含税金)为计算标准。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人到高淳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局窗口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2.规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3.区房产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定期将补贴金额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4.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购房补贴专项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四、申领期限

1.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

2.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

3.如有符合补贴要求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发文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2.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房产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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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2024-05-11,全文共 1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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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第三条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

第四条房票安置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后浦口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第五条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面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第六条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第七条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第八条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或者套现。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存量安置房应为未被分配使用的现房。

第十条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存量安置房,其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者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

(三)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售房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售房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售房单位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持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购房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搬迁)人和本细则施行后协议搬迁项目中的被搬迁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推荐阅读: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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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实施细则

2024-02-01,全文共 13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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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

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根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

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

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

拍房(以下简称“公积金法拍贷”)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南

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须符合《南京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对贷款住房的相关规定)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

受人,可在人民法院支持以贷款方式购买法拍房且未付清购

房全款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法拍房买受人应到人民法院确定的可以办理贷款,且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合作关系的贷款银

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竞买公告/须知》中查询了解)。

第四条 有意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的竞拍人,应在竞拍前向银行了解相关事宜。承办银行应在网络

上查验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报告。

第五条 法拍房买受人竞拍成功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贷款用途证明:申请人已成功竞拍住房的《拍卖

标的调查情况表》《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竞买公告/须知》

(由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在网络上截图、打印并加盖或签署

“与网络公示信息一致”,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已付款

项不低于现行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已付款项包含拍卖时买

受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由申请人提供)。

(三)抵押审核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条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申请。成功竞拍住房后,贷款申请人至选定

的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二)贷款受理审核。承办银行审核贷款申请材料,核

对网上竞拍信息,截图打印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将相关信息

和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逐级审核。

(三)出具同意贷款承诺证明。贷款经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由承办银行向人民法院出具《法拍房

个人住房贷款放款承诺书》(见附件)。

(四)抵押办理。贷款申请人和承办银行依据人民法院

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五)抵押审核。承办银行收集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

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审核原件,

复印件加盖或签署“与原件一致”),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其他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住房公积金业务

系统。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六)贷款发放。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承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报送抵押审核、发放贷款在内的工

作。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贷款收款账户。

第七条 承办银行应在确认具备办理“公积金法拍贷”

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接相关业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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