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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最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会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023-09-08,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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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江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流程包括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会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核实形式包括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

4、结果公示。学校会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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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认定(2023年度)

2023-09-08,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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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登录】:学生进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页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跳转至系统内部页面即可。

点击进入“困难认定学生申请”页面。

按钮操作:

【查询】:输入对应查询条件,进行查询数据。

【重置】:将查询条件进行清空,可重新输入查询条件。

【新增】:通过该按钮,可以对“学生家庭困难程度量化评估”进行填写,点击“下一步”,进入下一页面进行填写,直至第六步填完进行“保存”。

【修改】:选中数据,点击该按钮,进入需要修改数据的页面进行修改,点击下一步进行保存即可。

【提交】:点击该按钮,可将数据提交给上级进行审核。

【撤回】:提交后,审核状态为待上级审核时,可将上报的数据进行撤回。

【打印资助申请表】:选中数据,点击该按钮,进入打印页面进行打印即可。

江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流程包括: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会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核实形式包括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

4、结果公示。学校会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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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困难学生认定截止时间

2023-09-08,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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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困难学生认定截止时间

学生申报时间:8月8日-8月31日。

截止时间:2023年8月31日24:00之前,逾期将不能申请困难生认定。(注意:这个是困难生认定的截止时间,不是困难生评定的截止时间。)

江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流程包括: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会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核实形式包括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

4、结果公示。学校会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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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2023-09-08,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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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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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

2018-01-09,全文共 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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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微政务,自2017年12月1日起,南京江南六区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83元(调整前为192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调整前为3074元)。

【通知全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83元。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

三、城市、农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五、各区房产(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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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居民电费收费标准2024(最新)

2024-04-15,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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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参考2023年8月,如有变动,以文件规定为准。

第一梯度峰谷电费分别为:0.5583;0.3583

第二梯度峰谷电费分别为:0.6083;0.4083

第三梯度峰谷点位分别为:0.8583;0.6583

最新消息:

优化居民住宅小区、居民住宅家庭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将峰期优化为7:00-11:00、13:00-22:00,谷期优化为11:00-13:00、22:00-次日7:00,峰期、谷期电价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分别上浮0.03元/千瓦时和下浮0.17元/千瓦时。以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充换电设施为例,高峰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578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3783元/千瓦时。(此价格2023年1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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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最新)

2024-02-27,全文共 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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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低工资包括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以下是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往年标准及最新调整情况。

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金额:不低于2490元/月

颁发时间:2024年1月15日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金额:不低于24元/时

颁发时间:2024年1月15日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

历年来最低工资

2024年1月1日:月薪2490元;时薪24元

2021年8月1日:月薪2280元;时薪22元

2018年8月1日:月薪2020元;时薪18.5元

按照江苏省之前几次调整时间来看,约每隔两年各市会进行一次最低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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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险报销条件和标准最新

2024-01-05,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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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津贴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南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计算方式为: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3)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5)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7)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8)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南京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申报的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0×津贴发放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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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灯会门票收费标准(最新)

2023-12-20,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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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2号)、《关于夫子庙展览馆春节灯会期间门票价格的通知》(秦发改【2023】11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南京夫子庙展览馆门票价格公示如下:

一、门票价格:

【展览馆】

①日常票价:30元/人

②春节灯会期间(2024年1月1日—3月31日):白天(9:00—17:00)35 元/人;晚间(17:00—22:30)50元/人。

【大成殿】

白天(9:00—17:00)35 元/人次,晚间(17:00—22:30)50元/人次。

夫子庙景区游玩地点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沿线景点有夫子庙大成殿、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李香君故居陈列纪念馆、王谢故居、乌衣巷、桃叶渡、秦大士故居、中华门瓮城、瞻园、白鹭洲公园、愚园、大报恩寺遗址景区等。

其中,夫子庙步行街、乌衣巷、桃叶渡、白鹭洲公园(灯会期间收费)等是免费景点。

南京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是一座集自然风光、山水园林、庙宇学堂等为一体的国家AAAAA级旅游区,景区以夫子庙古建筑群为中心,以十里内秦淮河为轴线,东起东水关公园,西至西水关公园(今水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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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省考岗位表下载入口2024最新

2023-11-03,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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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下载入口

1、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省级机关职位表

2、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各地职位表

3、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垂管单位职位表:监狱戒毒系统.xls|地方统计系统.xls(含全省统计职位和全省监狱系统职位)

咨询与监督电话

考录政策咨询:(025)12333、(025)83395725

咨询时间:

2023年11月3日至11月17日,每日8:30-12:00、13:30-17:30

考务咨询电话:(025)83236085

咨询时间:2023年11月3日至12月10日,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报名时间:2023年11月7日9:00至11月13日16:00

省级机关职位报名网址:江苏人事考试网(点此进入

各设区市职位报名网址:各设区市政策、考务咨询电话及考录信息发布网址

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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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校园招聘最新公告2024届

2023-09-14,全文共 1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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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江苏电力”)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规模最大的省级电网公司之一,现有13个地市、58个县(市、区)供电公司,十余个科研、检修、施工及新兴产业单位,服务全省4800多万电力客户;拥有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3300余座、输电线路10.8万公里;客户满意率保持99%以上,供电质量全国领先,是年户均停电时间最少的省份之一。公司业绩考核连续十一年保持国网系统第一名。

基本条件

(一)国家统招计划内的境内普通高等院校2024届应届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本科阶段所学专业应与研究生阶段相同或相近。

(二)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获得国家或省二级及以上计算机等级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除外)。

(三)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1996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1991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条件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应聘学生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无刑事犯罪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五)应聘学生应身心健康,在招聘方指定的医院健康体检合格(体检以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为基本标准),符合电力企业岗位工作要求。患有以下疾病者,不符合公司招聘岗位要求:

(1)色盲、双眼矫正视力低于1.0;

(2)双耳听力障碍;

(3)四肢功能残疾;

(4)有恐高症或严重心血管疾病等,不适合电力登高作业生产;

(5)其他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认为不适合电力作业岗位的情况。

(六)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录用。

招聘专业

说明:

1.招聘专业均指主修专业,不包含辅修专业及第二学位专业。

2.最终招聘数量将根据上级单位核定情况相应调整。

3.其他专业、类型学生可关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招聘网站,在该网站报名参加江苏公司的后续招聘。

温馨提示

有关要求

1.应聘学生应认真阅读应聘条件,按照要求进行简历投递。本次招聘的简历收取方式以网上投递为唯一途径,不接收纸质简历。

2.应聘学生应保证所填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各相关字段均必须填写,不得漏填。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取消应聘者的相应资格。

3.应聘学生要上传处于有效状态的各学历阶段的学籍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PDF格式),并按“姓名+学历”命名。未上传或未完整上传学籍验证报告的,将无法通过资格初选。

4.应聘学生务必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因通信不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面向原985、211工程院校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测评及面试的开展形式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应聘学生需登录智联招聘网站进行注册报名(http://gwjsdl.zhaopin.com),报名成功后导出《2024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招聘高校毕业生应聘登记表》并亲笔签名,面试时需提交此表及学信网下载的学籍验证报告,未提供者将不予面试。

3.因招聘计划有限,江苏公司将择优通知应聘学生参加后续应聘环节。应聘学生资格初选通过后,江苏公司将分批次开展在线测评和面试。未通过资格初选的学生不再另行通知,不参加测评以及测评未通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面试。

4.我公司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任何针对我公司招聘笔试和面试的辅导班、考试教材、复习资料,均与我公司无关。

5.我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不收取报名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防止受骗,发现冒用我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信息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应聘者因虚假招聘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机构,我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招聘咨询电话:18652011160、025-85082386。

咨询电话仅在报名期间受理应聘毕业生本人咨询,接听时间为工作日 8:30-12:00、13:30-17:30。

志愿填报

报名投递

点击下载《2024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招聘高校毕业生应聘登记表

应聘流程

座机联系方式:025-85082386

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3:30-17:30

点击查看:国网江苏电力2024校园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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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资助电脑申请流程

2023-09-08,全文共 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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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负责落实高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资助政策;

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负责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各项资助政策;

参与省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

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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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手机端操作指南(图文流程)

2023-09-08,全文共 6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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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微信公众号 “江苏学生资助” >>菜单 服务通道

>>资助申请,进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点击“申请国家资助”。在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密码、验证码,进入申请信息列表页面。

注意:微信搜索公众号 “江苏学生资助”,而非小程序。

2、密码修改和退出。

3、点击新增按钮,阅读申请须知,点击已阅读,开始填写进行本年度(学期)的申请表。

4、基本信息填写、选择本学年的申请信息、学校信息及本人健康情况材料上传(非必选,仅供佐证)。

5、学生户籍信息填写,银行卡信息(开户行具体到支行)填写。

注:若学生基本信息已经在特困库中登记,学生学校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无需手动输入。

6、填写家庭情况类型信息,4 类特殊家庭类型(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

信息来自于系统数据库,无需填写,可修改,但请勿随意修改,修改请提前准备好相应家庭类型的佐证材料,待学校核实时提供。

7、填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不含祖父母)基本信息,职业及年收入情况、健康状况,联系方式,上传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非必须)。

8、填写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9、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近三年受自然灾害情况,近三年意外损失情况,负债情况,家庭大额支出,家庭收入来源。

10、填写家庭经济情况:住房情况,车辆情况,其他情况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非必填)以及自定义采集信息(若有则填)。

11、填写完成点击保存回到主页,确认信息无误后,在主页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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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3最新)

2023-05-04,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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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南京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南京水务集团代收。垃圾处理费分为普通居民住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餐饮业、娱乐业等的垃圾处理费,各行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南京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3最新)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居民住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为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每月2.5元,非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每月5元。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餐饮业、娱乐业等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对象征收标准计费依据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 部队所属单位、企业等)4元/人/月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
各行业农贸市场21.5元/吨(立方米)垃圾产出量
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 店、超市、专业市场、旅游景 点、单位食堂、废品收购站30元/吨(立方米)垃圾产出量
餐饮业1.5元/平方米/月营业面积
娱 乐 业一级以上(含一级)1000元/户/月物价、文化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
二级以上(含二级)800元/户/月
二级以下600元/户/月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 住宿业4元/床/月1、按床位数每张床位每月4元的 标准; 2、宾馆的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 3、宾馆如有餐饮业、娱乐业,则另按餐饮业、娱乐业的标准。
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烟酒、 建材、瓜果等沿街商业、服务 业40元/户/月
长途汽车营运点40元/辆/月车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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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2023-04-20,全文共 5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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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规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二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五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七条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九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一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三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中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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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雨花台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最新)

2023-04-17,全文共 1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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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属于江南六区(南京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号规定收费,那么,南京雨花台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雨花台区停车怎么计时/计费的?雨花台区停车区域如何划分?一起来看下详情。

南京雨花台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

南京市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政策。

雨花台区停车计时/计次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为白天时段8: 00至20: 00,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1、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 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2、计次收费

(1) 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 (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雨花台区停车收费标准

干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支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执行包月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所在区制定。

雨花台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雨花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以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 (12小时 )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

以下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 (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 (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三、南京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首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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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最新)

2023-04-17,全文共 1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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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区属于江南六区(南京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号规定收费,那么,南京栖霞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栖霞区停车怎么计时/计费的?栖霞区停车区域如何划分?一起来看下详情。

南京栖霞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

南京市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政策。

栖霞区停车计时/计次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为白天时段8: 00至20: 00,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1、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 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2、计次收费

(1) 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 (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栖霞区停车收费标准

干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支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执行包月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所在区制定。

栖霞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栖霞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以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 (12小时 )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

以下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 (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 (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三、南京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首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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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玄武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最新)

2023-04-17,全文共 1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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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属于江南六区(南京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号规定收费,那么,南京玄武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玄武区停车怎么计时/计费的?玄武区停车区域如何划分?一起来看下详情。

南京玄武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

南京市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政策。

玄武区停车计时/计次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为白天时段8: 00至20: 00,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1、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 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2、计次收费

(1) 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 (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玄武区停车收费标准

干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支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执行包月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所在区制定。

玄武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玄武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以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 (12小时 )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

以下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 (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 (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三、南京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首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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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最新)

2023-04-17,全文共 1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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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属于江南六区(南京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号规定收费,那么,南京建邺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建邺区停车怎么计时/计费的?建邺区停车区域如何划分?一起来看下详情。

南京建邺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

南京市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政策。

建邺区停车计时/计次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为白天时段8: 00至20: 00,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1、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 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2、计次收费

(1) 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 (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建邺区停车收费标准

干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支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执行包月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所在区制定。

建邺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建邺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以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 (12小时 )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

以下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 (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 (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三、南京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首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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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最新)

2023-04-17,全文共 15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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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属于江南六区(南京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规[2018]号规定收费,那么,南京秦淮区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秦淮区停车怎么计时/计费的?秦淮区停车区域如何划分?一起来看下详情。

南京秦淮区停车收费标准2023

南京市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政策。

秦淮区停车计时/计次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为白天时段8: 00至20: 00,夜间时段20: 00至次日8: 00。

1、计时收费

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2) 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2、计次收费

(1) 停车时间在一个时段内,按照该时段标准收费;

(2)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 (含2小时)的,按进入停车设施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3)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秦淮区停车收费标准

干道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支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支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周边居民可执行包月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所在区制定。

秦淮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秦淮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以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注: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同一计费时段 (12小时 )内多次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按一次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汽车停放费。

以下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

(二)车辆进入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三)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 (含2小时);

(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 (含1小时),超过1小时后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三、南京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洪武路、洪武北路、北门桥、丹凤街、安仁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湖南路、山西路、江苏路、大方巷、云南路、上海路、莫愁路、秣陵路、洪公祠、三元巷、程阁老巷所围合的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山南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

一级区域:核心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西安门隧道、通济门隧道、龙蟠中路、龙蟠南路、应天大街、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梦都大街、庐山路、奥体大街、江东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区域:一级区域外,郑和北路、幕府西路、幕府东路、栖霞大道、经五路、营苑北路、网板路、华电东路、华电西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街、后宰门街、清溪路、中山东路、沪宁连接线、首蓿园大街、光华路、中和桥路、大明路、永乐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河西大街、扬子江大道、郑和中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以及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

三级区域:二级区域外,江南六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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