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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住房

德阳住房专题栏目,提供与德阳住房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德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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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应届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申请方式)

2023-12-16,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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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作用,促进在德院校毕业生留德就业创业,德阳市在全省首创应届毕业生住房公积金定制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覆盖德阳行政区域内30所院校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包括4所普通高校、9所高职院校、17所中等职业院校。

二、政策福利

(一)首次缴存补贴

毕业生与在德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每人可获得200元的首次缴存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公积金账户,在获得首次缴存补贴后,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留德缴存补贴

享受首次缴存补贴,且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连续缴纳“五险一金”满6个月。每人可获得留德缴存补贴1500元。

(三)贷款额度支持

享受留德缴存补贴,毕业后5年内在德阳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但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金额。

三、如何申请政策支持

(一)信息登记

毕业生通过应用市场,搜索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在了解“青春留德”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后,进行毕业生信息登记。信息登记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二)账户设立

毕业生与在德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且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可前往公积金窗口或通过“手机公积”APP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缴存补贴如何发放

毕业生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首次缴存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毕业次年的7月份将留德缴存补贴发放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温馨提示:在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前,毕业生需先完成“青春留德”信息登记,否则无法享受缴存补贴。

(四)缴存补贴如何使用

毕业生享受的缴存补贴,可按《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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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条件+频次+额度+证明材料)

2023-10-16,全文共 3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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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7.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在2023年4月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间、提取条件、提取材料等按照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1〕20号)规定执行。即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申请频次和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分期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款金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当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如职工全款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近一年时间内有其他交易记录的或所购房屋所在社区、街道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高发区域,被纳入全省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在取得该套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年后的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建房批文和审批表金额核定,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购买拆迁安置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不超过补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款正式票据;

(5)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8)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2.购买再交易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不动产权证(抵押给银行的可提供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票据;

(5)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8)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3.购买政策性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集资建房批文、审批表;

(4)购房款正式票据;

(5)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8)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4.购买拆迁安置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4)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

(5)购房款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5.建造自住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

(4)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5)职工及配偶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建造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6.翻建自住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

(5)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翻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翻建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监督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发票;

(6)职工及配偶大修住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大修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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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住房公积金商转公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2023-10-27,全文共 2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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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3〕7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按商贷结清方式的不同分为以贷偿贷和自筹偿贷,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贷偿贷:借款人未结清商贷余额,以商贷已抵押住房作第二顺位抵押申请直接将未结清商贷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也称作直转。用公积金贷款来结清商贷从而实现商转公。选择此种方式办理的商贷银行必须是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的委贷银行。

(二)自筹偿贷: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商贷本息结清并解除抵押后,再以该住房作第一位抵押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实现商转公。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是在德阳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且未结清的公积金缴存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均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七条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满足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贷正常还款不少于12个月。

(二)商贷还款期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连续不超过3期,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借款人在商贷还款期间,因婚姻关系的变化导致住房产权发生变化,则不能选择以贷偿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九条商贷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变更原抵押住房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住房设定其他抵押,商贷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住房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构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曾提取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的,贷款额度还应扣减所提首付款。

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中贷款期限相关规定执行,按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第十三条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料和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提交公积金贷款基本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表(附件1)。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商贷借款合同原件。

(四)商业银行出具的申请当月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五)提前结清贷款同意书(附件2)。

第十五条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自受理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审核结果。

(三)偿贷申请:符合商转公条件的借款人向商贷银行申请结清商贷本息。

(四)合同签订:符合贷款条件的,委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选择以贷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委贷银行办妥第二顺位抵押,将贷款差额部分存入商贷还款账户,并同意商贷银行自动扣划偿贷金额,超过20个工作日未办妥的,贷款申请作废。

(六)选择自筹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商贷余额、解除所购住房原抵押手续,并会同委贷银行重新办妥商转公贷款第一位抵押手续,超过20个工作日未办妥的,贷款申请作废。

(七)贷款发放: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予以发放。以贷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账至受托银行账户;自筹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账至借款人账户。商转公贷款自审批通过至正式放款前,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法放款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

(八)落实抵押:以贷偿贷商转公贷款发放成功后,委贷银行会同借款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贷抵押登记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成第一位抵押,市公积金中心贷后管理人员于每月10日前进行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德公积金发〔2017〕80号),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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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2023-12-29,全文共 1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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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12月31日是纳税人确认次年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段,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标准如下: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标准10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问题解答:

一、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三、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五、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七、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八、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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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换购住房相关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详情

2024-01-04,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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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税优惠政策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二、退税优惠政策范围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将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具体方案如下:

1. 如果新购住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将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全部金额;

2. 如果新购住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将按照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金额计算标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是指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购房金额应该根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进行计算;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购房金额应该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准。

四、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要想享受本公告规定的退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必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同一城市范围指的是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必须与新购住房直接相关,即为新购住房的产权人或者产权人之一。

五、申请退税的手续

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关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办理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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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2023-10-27,全文共 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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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审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条款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6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为45万元。

二、取消《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使用资格。”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县)管理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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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保障性住房税费减免政策解读

2024-01-04,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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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也不需要缴纳相关的印花税。

二、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旧房转让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一项政策鼓励使用闲置房产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提供。

三、免征契税

对于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并继续作为保障房源的,免征契税。

这一政策鼓励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以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四、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契税减按1%征收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

相比普通住房购买的税率,提供了更低的征收税率,降低了购房成本。

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涵盖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费用。

这一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六、限定范围确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享受税费优惠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认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及时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需按规定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上述税费优惠政策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办理,确保享受到相应的税费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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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指南(补贴对象+金额+申请流程)

2024-03-22,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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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覆盖德阳行政区域内30所院校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包括4所普通高校、9所高职院校、17所中等职业院校。

在德高校和职业院校名单
种类高校
普通高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什邡校区
高职院校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
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德阳科贸职业学院
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中等职业院校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
四川省商贸学校
德阳安装技师学院
四川省广汉市职业中专学校
四川省绵竹市职业中专学校
四川省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四川省中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四川省孝泉师范学校
德阳黄许职业中专学校
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校
德阳弘正科技职业学校
德阳科贸职业学院中职部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中职部
德阳中艺科技职业学校
德阳应用技术职业学校
德阳舞蹈学校
德阳市富民技校

二、补贴金额

首次缴存补贴:

毕业生与在德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每人可获得200元的首次缴存补贴

留存缴存补贴:

享受首次缴存补贴,且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连续缴纳“五险一金”满6个月

每人可获得留德缴存补贴1500元

贷款额度支持:

享受留德缴存补贴,毕业后5年内在德阳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贷款额度。

三、申请流程

进入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页面在“青春留德”板块进行信息登记

阅读相关文件后点击同意

填写相关信息

四、注意事项

信息登记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在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前,毕业生需先完成“青春留德”信息登记,否则无法享受缴存补贴

账户设立:

毕业生与在德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且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可前往公积金窗口或通过“手机公积”APP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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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农业银行)

2023-09-12,全文共 29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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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确定后按照《通知》及本公告内容执行。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第16号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LPR。2022年5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三、服务渠道及时间

(一)服务渠道。

后续我行将在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等渠道提供查询等服务,您可于2023年9月15日起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下调幅度等有关事宜。

(二)调整及生效时间。

1.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我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2.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3.经查询不在调整范围,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登录我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客户也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出申请的,我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客户可在我行掌上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查询进度。

4.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按以下方式办理:

1.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需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后,再进行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2.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3.贷款发放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转换申请,纳入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范围;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并下调定价水平。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提供线上转换申请服务。

4.对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需在提出首套认定申请时一并申请定价基准转换,认定通过的,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与贷款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

5.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五、郑重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需帮助,可通过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客服”咨询。

政策来源, 中国农业银行,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REO4dtBNrDQCB7XLSqq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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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房贷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3-10-13,全文共 1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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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的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1.正常偿还贷款: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职工可申请按年提取,也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申请按月定额提取。

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正常偿还贷款,当年应还款额=12×月还款额;若贷款于当年N月发放,当年应还款额=(12-N)×月还款额;若正常还贷将于当年N月终止,当年应还款额=N×月还款额。

例如:贷款于2021年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12个月的还款额;贷款于2022年2月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3月至12月的总还款额;贷款将于2022年8月结清,2022年可提取2022年1月至8月的总还款额。

职工及配偶正常偿还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5000元余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2.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金额为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应还款额(提前部分还款的当年应还款额根据显示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核定);提前结清的,提取金额为贷款余额或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已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或丧偶需签署《单身声明》(附件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协议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相关部门加盖印章的财产分割协议;判决离婚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3.住房贷(借)款合同;

4.该套房屋还贷证明(有明确的借款人、月还款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期限,有效期为3个月;若月还款额、贷款余额等信息不完整,应提供银行还款明细和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个人信用报告);

5.该套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及配偶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6.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保缴费明细(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社会养老保险明细);

7.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偿还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表或不动产权证和关系证明;

8.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已还款清偿凭证和显示该套住房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

9. 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或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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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0-13,全文共 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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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加快落实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让缴存职工有同城体验感,实现公积金制度惠民、便民的初衷,基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结合本市实际,对现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深度分析,修订完善了《德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一)调整部分提取范围

新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事项。

(二)调整部分提取条件

1.将原《提取管理办法》房屋地址提取条件调整为“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2.取消绵阳住房消费提取的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三)调整部分提取时间限制及额度

1.调整提取时间限制,购买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五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按月、按季、按年提取。

3.职工出资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四)调整提取材料

1.删除提取材料中“Ⅰ类银行储蓄账户”的业务证明材料。

2.职工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支付改造项目个人出资部分的正式票据。

(五)调整违规提取处理相关规定

为完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新增“(九)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十)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套取住房公积金;(十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合同备案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十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再次出售房屋且拒不退还提取资金的”违规提取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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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父母安装电梯提取子女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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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人范围

根据政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

即父母安装电梯,可以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子女安装电梯,亦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所在楼层所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总额(不含后期运行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账户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互助提取原则上优先提取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账户余额。如果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需留存不少于5000元的余额。

三、提取频次

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如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在2024年4月(不含)之前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四、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五)电梯使用登记证;

(六)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七)产权人的子女、父母以产权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等)。

五、注意事项

职工家庭发生多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规定时间内均可提取,无套数限制,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仅能选择一套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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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调整详情(职工+灵活就业+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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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光大银行调整明细(方式+范围+时间)

2023-09-12,全文共 2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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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首套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客户应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可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5、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利率调整方式。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对于符合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路径: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服务-申请首套房利率调整)或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房贷客户,需要利率调整并维持固定利率的,应到我行贷款经办机构提交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

通过手机银行于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及LPR转换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统一批量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可继续向我行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对于“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贷款的,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我行将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对于“二套转首套”的贷款,客户需提供身份证明、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以我行后续公布为准。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手机银行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及时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二)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手机银行查询为准。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还款方式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五)我行整理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客户可关注光大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内容来源,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微信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SUiMOxHdrH4n1TyLy_n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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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范围+时间+方式(天府银行)

2023-09-21,全文共 22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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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之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之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首套住房标准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特别说明: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2.调整范围内的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或为不良贷款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以LPR定价为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或等于LPR则不调整。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或等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或等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固定利率贷款和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1.客户须先申请将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贷款,转换后按上述“调整规则(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未进行转换,则不纳入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范围。

2.若客户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原基准利率定价的,则本次不调整。

(三)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或为不良贷款的,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客户须归还积欠贷款本息后且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申请利率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符合“调整范围(一)”,并同时满足“调整规则(一)”,且不存在“调整规则(二)、(三)”的首套房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客户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1.在2023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提交申请的,拟在2023年10月31日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

2.在2023年10月25日后提交申请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拟在2023年11月15日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

3.批量调整后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于符合“调整范围(二)”或“调整规则(二)、(三)”的首套房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客户需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签订协议,单笔利率调整后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渠道

(一)线上渠道

客户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发起申请,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天府手机银行APP-登录/注册-贷款-贷款服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

(二)线下渠道

客户通过原贷款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提供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以原贷款经办行公布为准。

五、服务告知及异议处理

(一)2023年9月25日前,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事宜,客户可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订阅号等查询本次利率调整相关内容;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手机银行查询调整后的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贷款经办行;

(三)需要人工审核的申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查询审核进度及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我行后续将整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客户可以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若有疑问,请前往我行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169686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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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公租房住房管理规定

2023-12-21,全文共 13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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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使用规范: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2.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对定向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3.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4.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5.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6.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7.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8.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二、公租房腾退规定:

1.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④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3.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5.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7.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德阳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8.德阳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9.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0.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①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②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③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2.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给予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13.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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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认房不认贷”(认定范围包括德阳)

2023-10-26,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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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认房不认贷”规定解读

一、查房范围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二、认定标准

(一)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要点解读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置条件?

缴存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适用?

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以成德眉资攀五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依据,不再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为依据。

缴存人家庭个人征信系统记录显示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其他各项贷款,所有欠款的平均月还款额将与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一并纳入家庭月负债计算,缴存人家庭全部月负债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金额的50%。

延伸说明

购买再交易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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