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便民服务

0

北京实施

北京实施专题栏目,提供与北京实施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北京实施问题。

分享

浏览

1554

文章

720

2023北京东城区非京籍义务教育入学审核实施细则公布

2023-04-26,全文共 4892 字

+ 加入清单

东城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建立

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区长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纪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税务局、区信访办、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城指中心组成。

成立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区教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区税务局及各街道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二、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需在东城区连续工作并居住满一年及以上(2023年5月1日前),审核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东城区务工就业材料、在东城区实际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暂住地址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yjrx.bjedu.cn)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审核申请人须确保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联合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东城区务工就业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社保缴纳情况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律师事务所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经营地址合法性由区城管执法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联合审核。

2.在东城区实际居住材料:自有住房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和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联合审核;租住房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核。

3.暂住地址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全家户口簿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内容是否一致由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审核。

4.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相关纳税情况,由区税务局审核。

5.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与实际材料原件,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形成建议,并呈报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实施。

(三)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申请,申请材料须与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内容一致且真实有效。

(四)审核结果反馈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录“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www.dcks.org.cn)”查询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需进行确认后到“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中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五)通过审核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以电脑派位的方式在东城区内多校划片安排入学;未通过审核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将由其户籍地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审核标准

(一)在东城区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双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东城区用人单位且审核申请人在北京市正常连续按月缴纳社保,最近一年连续缴费(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无效。

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社保缴纳单位应与填报的工作单位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劳务派遣合同等材料。

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应一致且在东城区;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若不在东城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中工作地址必须在东城区。

同时,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材料和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22年5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该个体工商户处于开业状态,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税务关系应在东城区,且2022年5月1日后即在东城纳税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或已完成整改,无因违反市场监督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经营地房屋应为正式建筑(在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内经营无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22年5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该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税务关系应在东城区,且2022年5月1日后即在东城纳税申报,无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或已完成整改,无因违反市场监督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经市场监管机关备案的文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文件生效日期(含迁入日期)应不晚于2022年5月1日且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在东城区(变更出东城区无效)。

符合2、3、4条审核标准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自行打印的备案查询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在东城区实际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在东城区实际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东城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单独承租房屋的,租房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5月1日并提供在有效期内规范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及一年以上出租房屋完税证明,租房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5月1日,租房完税证明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并包含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凡租住受雇单位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材料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材料,工作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5月1日(工作证明材料开具单位应与签署劳动合同单位一致)。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违法建筑(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等开具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凡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审核条件。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出生证明上年龄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一致(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家庭还需提供离婚证、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

3.持港澳身份证件且父母为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需提供户口簿,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开头的9位证件号码或M开头的9位证件号码)。

(四)暂住地址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登记暂住地址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登记暂住地址应与系统内填报地址一致。

3.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的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办证日期应不晚于2022年5月1日,且自2022年5月1日以来登记地址一直在东城区范围内且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五)网上信息填报核对标准审核

申请人所提供纸质材料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且均应符合审核标准,不得冒用、盗用他人信息,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积极稳妥做好义务教育全学段审核,自2021年起,已在东城区就读的非京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在东城区升初中的,按要求进行材料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区教委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信访办及时协调、督促有关矛盾的化解;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联审宣传、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区委政法委全程维护入学工作的稳定,及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入学工作监督,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三)建立区级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积极化解矛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各部门间积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四)如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审核申请人审核资格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附件:东城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工作时间表

东城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工作时间表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5月5日至5月8日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yjrx.bjedu.cn)集中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并通过“东城义教入学服务系统”预约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现场审核时间

5月9日至5月15日

相关委办局审核

5月11日至5月17日

审核申请人按预约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申请

5月18日

审核申请人登录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www.dcks.org.cn)查询审核结果

5月19日、22日

未通过审核的审核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交复审材料,各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一次复审

5月23日、24日

相关部门进行第一次网上复审审核

5月25日

提交复审材料的审核申请人登录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第一次复审结果

5月25日、26日

未通过第一次复审的审核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再次提交复审材料,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复审

5月29日

相关部门进行第二次网上复审审核

5月30日

提交复审材料的审核申请人登录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第二次复审结果,未通过第二次复审的不再受理其审核申请

5月22日至5月31日

通过审核的到“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6月底

登录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入学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朝阳区非京籍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2023-05-08,全文共 3794 字

+ 加入清单

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3 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二[2023]4号),按照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标准

(一)在朝阳区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在朝阳区务工就业材料须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提供。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审核标准: 合法有效且加盖在京 (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须于2022年11月1日前签订,至2023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社会保险在审核时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至2023年5月1日须连续按月缴纳6个月,需提供入学当年3 月份前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的不算连续按月缴费。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审核标准: 具有在朝阳区取得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朝阳区实际地址经营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其成为经营者的时间及注册在朝阳区的成立日期(含迁入日期)须在 2022年11月1日前,至2023年5月1日连续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审核标准: 具有在朝阳区取得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证通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市场监管局打印),注册地址为朝阳区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及企业注册在朝阳区的成立日期 (含迁入日期)须在 2022 年11月1日前,至2023年5月1日连续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审核标准:具有在朝阳区取得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市场监管局打印),注册地址为朝阳区实际地址,投资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其成为投资人的时间及企业注册在朝阳区的成立日期 (含迁入日期)须在 2022年11月1日前,至2023年5月1日连续满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有住房的审核标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且房屋(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有,与其他人共有的不属于自有住房。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租住房屋的审核标准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发票、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 和房主身份证的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房屋租赁合同须于 2022年11月1日前签订,至2023 年5月1日须满6个月,租赁房屋《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复印件,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须于 2022年11月1日前开始至2023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商铺用房、小产权房、人防空间、非法建筑、危房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等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并同意入学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在朝阳区办理的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须于2022年11月1日前在朝阳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流管站 )登记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或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 (或登记卡)地址与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且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包括2022年11月1日、2023年5月1日),北京市居住证(或登记卡)地址须连续在实际居住地址满6个月。

3.北京市居住证 (或登记卡)连续持证时间自2022 年 11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须满6个月。

二、审核程序

(一)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服务”、非本市户籍且学籍在外省市的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登录“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采集务工就业材料(其中:受雇于用人单位的,提供的务工就业材料须双方在京且至少-方是在我区务工就业的劳动合同和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材料即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在我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区的北京市居住证等相关材料信息,通过系统提出审核申请。

(二)材料初审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 (乡政府) 登录系统,按照标准审核租住房屋的合同,审核全家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等情况(超龄儿童相关情况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统一提交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协调小组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提交进行联审。

(三)相关部门联审

区联审小组统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朝阳区务工就业材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及股东或合伙人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房管局、区税务局分别审核,其中自有住房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房管局审核,租住房屋的发票情况由区税务局审核。

3.在朝阳区办理的北京市居住证由朝阳公安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在初审阶段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 (乡政府)审核。

(四) 反馈审核结果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服务”查询审核结果外省市学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三、时间安排

(一) 信息采集

1.2023年5月5日至5月31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服务”,按系统提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预约审核时间。

2.2023年4月30日前,本区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申请继续在朝阳区就读初中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时间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提交材料。

2023年5月5日至5月11日,外省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申请在朝阳区就读初中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时间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二)材料初审

1.2023年5月5日至6月1日,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登录系统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区级审核。

2.2023年4月30日前,就读学校对学生提交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区级审核。

2023年5月5日至5月11日,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登录系统对外省市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区级审核。

(三)信息联审

1.2023年5月5日至6月1日,联审小组相关部门登录系统对初审通过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2.2023年5月12日前,联审小组相关部门对学校提交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进行审核。

2023年5月5日至5月12日,联审小组相关部门登录系统对初审通过的外省市学籍且已在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四)查看审核结果

1.2023年5月5日至6月2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服务”查询审核结果。

2.2023年5月12日前,本区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就读学校查询审核结果。

2023年5月5日至5月12日,外省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点击查看:

2023北京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汇总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公布

2023-05-05,全文共 1646 字

+ 加入清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学入学程序和条件

2023 年经开区小学入学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对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平台”

(一) 入学程序

1.符合在经开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在规定时间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中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端口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确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免试就近入学

2.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以多校划片为主的入学方式,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3.联合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条件的审核,严格审核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情况。

(二) 入学条件

1.实际居住在经开区范围且具有经开区范围户籍的适龄儿童(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

2.本市非经开区范围户籍且实际居住地址(凭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在经开区范围的适龄儿童。

3.长期在经开区范围工作、居住的京籍无房家庭,具备连续在经开区范围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

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经开区范围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4.实际居住在经开区范围且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

(1) 经开区营商合作局认定的台胞子女;

(2) 经开区组织人事部认定的华侨子女;

(3) 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4) 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5) 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

(6)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5.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审核”的适龄儿童。

6.经开区范围内在建在售住宅小区,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实际入住后,符合经开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协调入学。

7.超龄儿童(2016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入学,须持相关材料到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审核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信息采集和入学。

二、初中入学程序和条件

2023 年经开区初中入学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对每一个适龄少年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

(一) 入学程序

1.初中入学采用对口直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经开区范围小学六年级京籍毕业生和通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审核”的非京籍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指导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完成初中入学相关操作。

2.一贯制学校小升初直升初中部,亦庄镇第一中心小学对口升入人大附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校初中部;

北京亦庄实验小学对口升入北京亦庄实验中学初中部。亦庄镇第二中心小学在河西区学区三所中学 (北京亦庄实验中学、人大附中亦庄新城学校、北京市第二中学经开区学校)

多校划片入学。

3.北京小学大兴分校亦庄学校 2023 年京籍毕业生和通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审核”的毕业生在河西区学区三所中学

(北京亦庄实验中学、人大附中亦庄新城学校、北京市第二中学经开区学校) 多校划片入学。

4.申请回经开区范围升初中的非经开区范围小学毕业生在经开区范围内多校划片入学。

(二) 入学条件

1.本市户籍、按本市户籍对待及通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审核”的经开区范围小学毕业生。

2.已经办理回经开区范围升入初中手续的外区及外省市小学毕业生。

附件:

1.经开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安排表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经开区中小学就读审核程序及标准

3.经开区小学服务范围

点击查看:

2023北京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汇总表(18区)

2023北京小学入学信息采集操作指南(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展开阅读全文

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2023-11-02,全文共 846 字

+ 加入清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管理部、贷款中心: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经第二十九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实施支持安新区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出试行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疏解单位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的原则,创新政策,细化措施,服务保障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二、支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根据雄安新区疏解单位和人员名单,对于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以下简称疏解人员)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

(二)提取政策

1.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租房,向北京中心申请租房提取的,以实际月租金作为每月提取限额,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2.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购房,向北京中心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受有无京内购房提取记录的限制。

(三)贷款政策

1.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购房时,可以向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由北京中心发放贷款。

2.疏解人员购房申请贷款时,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疏解人员购房申请贷款时,对于还款能力、缴存情况等均符合北京中心政策规定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4.在雄安新区发放的贷款,原则上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开发商不能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项目,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

5.北京中心根据业务实际,委托银行做好查验新建住房封顶、贷款发放落地工作。

6.其他贷款政策按照北京中心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北京中心政策调整,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三、其他要求

1.疏解单位在北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北京中心缴存政策及上限标准,以保障疏解单位缴存需求。缴存在分中心的疏解人员,以分中心为主做好服务。缴存在北京地方的,由北京地方中心做好服务。分中心遇有流动性不足等问题的,由北京中心统筹解决。

2.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丰台区非京籍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全文

2023-04-27,全文共 2122 字

+ 加入清单

丰台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

二、审核时间

申请、审核时间:2023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职责和标准审核材料。

(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进行初审

审核申请人按照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请、初审。初审合格的,在2023年5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注册并填写信息。

(二)相关审核单位进行复审

1.在京务工就业材料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

2.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自有住房)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区房管局分别进行复审。

3.全家户口簿和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进行复审。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终审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终审。审核结果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予以显示,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终审通过的参加学龄儿童信息采集,进入入学程序。

四、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京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中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还应提供自适龄儿童应当入学年份的前一年6月至申请月前两个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且至少一方全部在丰台区缴纳,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务工就业材料进行动态审核,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在丰台区就读初中。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细则发布日之前已在丰台区实际居住。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新建商品房,应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发票和实际居住材料。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连续单独租住房屋的,其租住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应提供自适龄儿童应当入学年份的前一年6月至申请月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税收缴款书、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与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一致。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实际住所居住材料进行动态审核,在丰台区自有住房或连续单独租住房屋完税的,可申请在丰台区就读初中。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户口簿及其它材料能清晰表明审核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少年的关系。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应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时间至申请月须满6个月以上(即北京市居住证在丰台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在2022年12月1日以前)。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2.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3.电子北京市居住证可通过“北京通”APP展示,或提供《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通过截屏、拍照等方式展示的电子北京市居住证无效。

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北京市居住证进行动态审核,连续持有在丰台区的北京市居住证的,可申请在丰台区就读初中。

五、其它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1.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有序做好初审和终审工作,如实记录结果,留存核查材料,同时做好审核解释工作。

2.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安排专人依据工作程序按时、规范审核。

(二)审核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予以解释。

(三)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超龄儿童须已在2022年向丰台区教委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并批准。

(五)本区小学毕业生审核工作参照执行。

点击查看:

2023北京丰台区京籍无房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2023北京丰台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房山区非京籍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时间

2023-05-04,全文共 1537 字

+ 加入清单

2023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一、审核材料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入学程序。

二、审核程序

(一)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2023年5月5日至5月31日期间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居住地乡镇(街道)统筹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法定监护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由人力社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2.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分别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北京市居住证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三)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三、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在京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2年6月至审核月期间连续在房山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审核时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社保的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确认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同时,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和考察,凡未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一律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二)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危房的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区教委统一印制),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区教委进行审核。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2023北京房山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发布

2023北京房山区义务教育入学时间安排表(小学+初中)

展开阅读全文

《关于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2023-11-04,全文共 2134 字

+ 加入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和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的制定有哪些考量?又聚焦了哪些主要内容?发改君为您划重点→

聚焦四方面

推动全市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聚焦四方面考虑,即贯彻一条主线、紧抓两个关键、聚焦三个重点、做好四个保障,推动北京市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

“一条主线”:贯彻绿色低碳发展主线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能源资源禀赋,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力发展新能源供热,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多能耦合、互联互济、智能高效的供热系统。

“两个关键”:紧抓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两个关键

推动新能源供热多场景应用,实现新能源供热多元有序发展。到2025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的比重达到10%;到2030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的比重达到15%。推动新能源供热项目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比例应用、高水平管理。

“三个重点”:聚焦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发展三个重点工作方向

管理机制方面,优化中深层地热矿权办理流程,明确中深层井下换热项目审批机制。

发展方式方面,鼓励地热资源按区块整体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与常规供热设施耦合应用,构建互联互济的新型供热系统。

产业发展方面,扩大传统新能源供热技术应用场景,鼓励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迭代升级,加强新能源供热市场机制建设。

“四个保障”:加强规划引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宣传推广四方面保障政策落地

规划引领,加强新能源供热发展目标与各级规划的有效衔接,推动新能源供热应用占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地块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

政府引导,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激发新能源供热市场活力。

部门联动,明确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构建良好的部门联动机制。

宣传推广,开展新能源供热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内容包括七大方面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推动多场景应用、实现多元有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政策支持、保障措施七个部分内容。在具体举措上——

推动多场景应用方面,明确了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产业园区、农村地区不同建筑类型,适宜的新能源供热技术形式。

实现多元有序发展方面,明确了浅层地源热泵、中深层地热、余热、生物质能、集中式空气源热泵等不同技术类型,适宜的发展区域。

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提出要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不断拓展新场景,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迭代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建设,探索新能源供热新模式。

提升管理水平方面,提出要优化规划布局,明确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强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完善政策支持方面,鼓励新能源供热规模化发展、高质量应用,加大对新能源供热新技术、新场景综合应用的支持。

在保障措施上,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要加强部门联动,做好规划衔接,夯实属地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综合来看,《实施意见》突出六大亮点——

鼓励多技术多场景应用

鼓励采用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污水)源热泵、中深层地热、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等多种新能源供热技术,支持将各类新能源供热技术应用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产业园区、农业农村等场景。鼓励拓展新能源供热技术在新基建、新型基础设施等新能源供热(制冷)场景的应用。

强调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提出统筹开展新能源供热资源的详细勘查工作,对本市新能源供热的可开发资源量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资源禀赋条件和供热需求,优化新能源供热设施布局,实现新能源供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同时提出新能源供热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提高政府办事服务效率

进一步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的协同推进机制。针对再生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供热项目、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供热项目等多种类型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建设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关键设备研发。鼓励传统能源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城市热力企业强强联合,培育新能源供热龙头企业。鼓励整合新能源供热市场资源,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合作方式。

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加强设计阶段关键技术把控,强化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提高施工、监理专业水平。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能源供热项目,鼓励由具备相应资信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提出完善本市地热能、再生水(污水)资源、生物质能、空气能以及新型综合能源基础设施等新能源供热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给予新技术新场景投资支持

按照新能源供热装机情况、新能源供热新技术应用、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建设等不同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一定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满足新能源供热规模化发展、高质量应用的新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丰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全文

2023-09-07,全文共 3166 字

+ 加入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要求,依法保障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积极落实全国、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丰台基础教育“强基工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入学机制,严格规范秩序,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责任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有序规范,严格规范程序,严肃执纪问责,确保平稳有序。

三、入学政策

(一)入学条件及要求

1.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丰台区(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材料,以下相同)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申请在丰台区入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按照规定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式与本市户籍相同。

3.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制定本区实施细则,建立日常联合审核机制并积极稳妥做好义务教育全学段审核。父母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入学程序。

(二)相关政策及规定

1.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非住宅性质的用房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2.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确定入学片区、入学方式和入学顺序。

3.积极稳妥推进以多校划片为主、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

对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登记管理。在部分学校实行购置“二手房”的房主子女通过多校划片派位方式小学入学。

实行“六年一学位”的学校,学校服务范围内的地址自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开始记录,六年内只提供一个本校单校划片小学入学学位(同一家庭的子女除外),不符合该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的儿童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自2021年9月1日起,儿童迁移户口或出生落户,如户主不是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自2023年9月1日起,小学阶段转入的学生,初中入学时通过多校划片派位方式入读初中。

片区入学中,学校在接收完成单校划片入学的儿童少年后,剩余的招生计划用于多校划片,根据儿童少年填报的志愿由计算机随机分配,确定入学学校。

自2024年起,新增教育资源学位用于多校划片入学。

4.符合回其他区就读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生,须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完成申请、审核、登记手续。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申请回丰台区就读初中的,需具有丰台区户籍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在丰台区。

5.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服务范围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6.区级以上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批,统筹解决。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

1.第一批

符合条件的儿童可自愿选择入读有第一批招生计划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填报志愿派位入学。

2.第二批

本区户籍儿童、父母自有住房的本市其他区户籍儿童、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儿童、父母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儿童,在《丰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规定时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全家户口簿、实际居住材料、信息采集表等,到区教委划定的学校审核入学信息。

(1)单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的儿童,可选择对应学校直接入学。

(2)多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但未选择单校划片入学的儿童,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不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无单一对应学校的儿童(含本区集体户口、公共户、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儿童、父母租住房屋的非本市户籍儿童等),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二)初中入学

1.第一批

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填报公办学校(含寄宿、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志愿,派位入学。

2.第二批

(1)单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生,按照小学初中对口直升的方式入学。当报名人数小于招生人数时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时电脑随机派位。

(2)多校划片

符合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条件,但未被录取的本区小学毕业生,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无对应初中学校的本区小学毕业生,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本市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小学入学后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区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初中入学片区的,可申请到现居住地所在片区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回丰台区就读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市其他区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确定初中入学片区,参加多校划片派位入学。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加强领导

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各部门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规范程序,杜绝违规

各学校应严格按照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入学工作时间和程序。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学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区教委统一组织入学工作,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相关委办局、各街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实施意见的学习和培训,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规范操作,认真审核。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四)及时公示,加强宣传

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入学片区等相关信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各街镇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社区(村)向非本市户籍儿童家长进行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丰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

丰教发〔2023〕9号-丰台区 2023 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丰台区京籍无房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2023-04-27,全文共 1254 字

+ 加入清单

丰台区2023年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因父母在丰台区长期居住并就业,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须提供以下材料:在丰台区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实际住所租住材料、全家户口簿。

二、审核时间

申请、初审时间:2023年5月18日、19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职责和标准审核材料。

(一)区教委受理审核申请,进行初审

儿童父或母按照本文第二条规定时间到区教委招生考试中心(丰台区望园西里4号)进行申请、初审。初审合格的,在2023年5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填写信息。

(二)相关审核单位进行复审

1.在丰台区就业材料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

2.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进行复审。

3.无房及租房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或复审。

(三)审核结果反馈

审核结果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予以显示,儿童父母在2023年5月31日前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即完成学龄儿童信息采集。

四、审核标准

(一)无房家庭审核标准

参照本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进行确认。儿童父母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市无住房,且三年内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二)在丰台区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儿童父或母需提供在丰台区就业材料。在丰台区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其父或母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丰台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其父或母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父或母还应提供自2020年6月至申请月前两个月全部在丰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务工单位一致。

(三)在丰台区实际住所租住材料审核标准

儿童及其父母在本细则发布日之前已在丰台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儿童父母应提供自2020年6月至申请月的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回执和税收缴款书、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儿童及其父母为本市非丰台区户籍,户口簿及其它材料能清晰表明儿童与其父母的关系。

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五、其它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可在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入学。

(二)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安排专人依据工作程序按时、规范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三)儿童父母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由复审单位予以解释。

(四)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相关责任。

点击查看:

2023北京丰台区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公布

2023北京丰台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时间表(小学+初中)

展开阅读全文

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解读

2023-11-02,全文共 884 字

+ 加入清单

一、本次政策发布的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中心)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人员(以下简称疏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确保疏解单位和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本政策的支持范围?

对于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

三、本次发布的政策包含哪些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措施?

1.按照现行政策,职工申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时,按照月租金和月缴存额较低者提取。本次政策发布后,在北京缴存的疏解人员如在雄安新区租房,向北京中心申请租房提取时,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缴存额限制,也不受在京有自有住房的限制。

2.按照现行政策,购买京外住房申请提取的,申请人及配偶应无在京的购房提取记录。本次政策发布后,在北京缴存的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购房、向北京中心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四、本次发布的政策包含哪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措施?

1.为帮助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缓解资金压力,更好发挥疏解非首都功能作用,疏解人员在雄安新区购房时,可以向北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由北京中心发放贷款。

2.现行政策中,购买首套普通、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分别不低于35%、40%。购买二套普通、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分别不低于60%、80%。疏解人员购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可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即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雄安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疏解人员购房向北京中心申请贷款时,对于还款能力、缴存情况等均符合北京中心政策规定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4.其他贷款政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此后北京中心若有贷款政策调整,对于疏解人员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五、本次政策的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本次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2023-10-09,全文共 2410 字

+ 加入清单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限价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相关保障性住房的明码标价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商品房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监督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督促其贯彻落实本细则,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可以选择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开发企业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三)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四)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或套内建筑面积总价。

(五)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六)依法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

(七)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房源具体区域位置、结构、户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及总价。

(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三)依法销售配套停车位的,应标明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行为监督电话12315、12345。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新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计费起始时间。

(三)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四)依法收取的其他相关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示依法开展的代理、代收代办等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自行增加标示的其他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信息发生变动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

第十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九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标示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11〕554号)同时废止。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至11月6日。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延庆区非京籍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全文

2023-05-04,全文共 1711 字

+ 加入清单

延庆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3 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严格执行北京市延庆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区司法局、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建立日常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稳妥做好义务教育全学段审核工作。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延庆区接受义务教育。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供在延务工就业材料、在延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北京市居住证、全家户口簿进行审核。

四、联办联审机制

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延庆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材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区教委、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办理、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延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市场监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办理、审核。在延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至少一方在延)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自2022年12月31日前起始连续在工作所在区缴纳社保的权益记录,补缴不属于连续缴费。审核申请人在延自有住房的,可只提供一方在京务工就业材料。

2.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发时间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延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办理、审核。在延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下载)、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房主依法缴纳至少连续半年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危房无效。

(三)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由延庆公安分局(暂住地派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办理、审核。

1.审核申请人需现场出示“北京通”APP 或“京通”小程序中有效期内的电子北京市居住证。

2.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户口簿信息。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参加小学一年级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的儿童应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符合相关审核程序、审核标准或在审核过程中侵犯申请人或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义务教育阶段,延庆区各学校应按相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标准的学生就读。

3.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3北京延庆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附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门头沟区非京籍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标准

2023-05-04,全文共 2961 字

+ 加入清单

门头沟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依法保障本区符合条件的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区教委按照《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区教委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门头沟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建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教委、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规自分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规自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本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包括入学材料和转学材料,转学材料的审核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21〕1号)。

二、审核对象及内容

依据相关文件,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准备“本人在本区务工就业材料、在本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在本区居住证”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入学材料”),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审核后,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通过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入学小学。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入学材料”。审核申请人在通过线上审核后,按照预约时间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人需在5月5日至31日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基本信息填报,网上提交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进行线上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各镇人民政府统筹“入学材料”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材料: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区规自分局、区住建委、区税务局分别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全家户口簿:由区公安分局进行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线下审核

审核申请人查询线上审核项目通过后,于5月31日前,按照网上预约时间,携带全家户口簿(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和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其他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线下审核(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申请材料需与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内容一致且真实有效。

(四)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5月15日至31日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通过审核后,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中打印《信息采集表》。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报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协调解决。

四、审核标准

(一)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双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需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连续在门头沟区缴费六个月。同时应提供半年以上(合同起始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前)合法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保缴费材料显示的缴费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一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本区自有住房,父母一方确实未就业的,可只提供一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区市场监管局(含原工商行政部门)2022年10月31日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经营主体真实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二)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以及房主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半年以上,签订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前。住所应适宜居住,并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3)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4)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危房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父母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双方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儿童超龄,应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区教委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门头沟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前。

五、工作要求

1.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家长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资料,并按照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审核手续。

2.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联合审核的统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3.建立区级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或政策敏感问题,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各部门间积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本细则自2023年4月29日起实施

2023北京门头沟区义务教育入学时间安排(幼升小+小升初)

2023北京门头沟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附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燕山地区非京籍义务教育入学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2023-05-11,全文共 2364 字

+ 加入清单

燕山地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合理安排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燕山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工作,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燕山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地区工作、本地区居住,需要在燕山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其审核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在燕山务工就业材料、在燕山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在燕山范围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到燕山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

二、审核标准

(一)在燕山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在燕山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燕山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还需同时提供2023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在本地区内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已满三个月的由燕山市场监管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燕山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在燕山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租住办公用房、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均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簿及出生证明(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在燕山范围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燕山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北京市居住证开具日期截至时间应在本地区公布实施细则时间之后。

三、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燕山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现场接受材料的联合审核。燕山地区各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核时间表如下:图源:北京燕山教育研究

备注:具体审核地点请咨询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统筹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燕山务工就业材料由燕山人保分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就业材料由燕山人保分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就业材料,由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审核。

燕山人保分局联系电话:81335356

燕山市场监管分局联系电话:69336029

2.在燕山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燕山住建委审核。

燕山住建委联系电话:69347319

3.在燕山范围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全家户口簿由燕山相关街道派出所审核。

东风街派出所联系电话:69342111

迎风街派出所联系电话:69343111

向阳路派出所联系电话:69341110

星城派出所联系电话:81331010

4.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燕山教委审核。

燕山教委小教科联系电话:69341094

(三)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于审核当日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燕山地区就读批准书》。

(四)信息采集及分配入学

燕山教委依据审核申请人在燕山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及学校生源现状,为持有《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燕山地区就读批准书》的学生分配学校,并开具《燕山教委分配学校意见书》,家长于2023年5月5日-5月31日期间自行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服务平台”(http://yjrx.bjedu.cn),在“区县入口”栏目选择“燕山地区”,完成学生信息采集工作。

审核申请人携带《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燕山地区就读批准书》、《燕山教委分配学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到所分配学校进行入学信息确认工作(具体时间咨询所在学校),学校为其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家长当场签字,学校留存《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燕山地区就读批准书》、《燕山教委分配学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事宜

1.若遇特殊原因,审核申请人错过集中受理时间,请于2023年6月1日之前与燕山教委小教科联系并领取审核表,自行前往相关审核单位及部门进行审核盖章。(燕山教委小教科电话:69341094)

2.鉴于学校招生计划有限,若遇拟分配学校招生计划满额的情况,燕山教委将进行相应调剂入学。

四、工作要求

负责联审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程序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燕山教委联合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入学政策的宣传、解释、分配入学等工作。审核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不予发放《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燕山地区就读批准书》及《燕山教委分配学校意见书》。

点击查看:

2023北京燕山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最新

2023北京燕山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间安排表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朝阳区京籍外区无房子女入学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2023-04-26,全文共 1707 字

+ 加入清单

2023年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二[2023]4号),按照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在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为本市外区户籍。

2.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3.超龄儿童应提供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并同意入学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朝阳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截至2023年5月1日)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市无住房,且3年内(截至2023

年5月1日)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无房家庭认定标准参照本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标准进行确认。

3.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发票、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

和房主身份证的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房屋租赁合同须于2020年5月1日前签订,至2023年5月1日须满3年,租赁房屋《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租赁期限至2023

年5月1日须满3年。

(三)在朝阳区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朝阳区工作且在朝阳区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截至2023年5月1日)。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合法有效且加盖朝阳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须于2020年5月1日前签订,至2023年5月1日须满3年,社会保险在审核时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至2023年5月1日须连续按月缴纳3年,需提供入学当年3月份之前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不视为连续缴费。

二、审核程序

(一)受理审核申请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入学服务”采集信息和预约复核时间。

(二)材料初审

区招生考试中心按照标准初审全家户口簿、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情况、在朝阳区务工就业情况等材料,初审合格后,提交联审。

(三)相关部门联审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本市无房情况和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在朝阳区务工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3.区税务局对租住房屋的发票情况进行审核。

(四)反馈审核结果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入学服务”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朝阳区入学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三、时间安排

(一)预约审核

2023年5月5日至5月31日,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入学服务”,按系统提示采集信息并预约复核时间。

(二)材料初审

2023年5月5日至6月1日,区招生考试中心按照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联审。

(三)信息联审

2023年5月5日至6月1日,区联审小组相关部门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联审。

(四)查询结果

2023年6月4日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朝阳区”后,进入“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儿童入学服务”查询审核结果。

点击查看:

2023北京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汇总

2023北京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文字版)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时间和申请时间

2024-04-28,全文共 448 字

+ 加入清单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补贴申请时间?

实施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补贴申请时间:2025年1月10日24时前

为自《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24时。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个人身份信息;

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相关材料应于《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范围有哪些?

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金有哪些要求?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料有哪些?

展开阅读全文

《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通知全文

2021-07-05,全文共 5251 字

+ 加入清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物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物局

2021年6月25日

北京市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文博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文博事业全面发展、建设全国文化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从事文博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优化职称专业目录。根据首都文博行业特点,设置博物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专业类别。博物馆包括博物馆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划研究、博物馆运营利用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结合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群众评议等方式综合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文博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文博专业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突出其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的人员,着重考察其技术应用、推广、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文博专业人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专著、教材、专业论文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社会效果。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高层次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文博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畅通文博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文博专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其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3.打通文博专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文博专业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术技能人才贯通条件、符合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参加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文博专业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文博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文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文物局负责文博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文博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职称,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从事文博专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馆员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3年;

4.高中(含中职、技校)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二、馆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7年;

(6)高中(含中职、技校)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文博领域研究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参与出版文博领域专著、教材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开展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工作,能够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或参与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文博专业领域,作为参与人完成具有较好影响、得到有效运用的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专著、教材、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等,或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文物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项及以上。

三、副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7年;

(3)高中(含中职、技校)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文博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文博领域厅局级研究课题,经同行评议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文博领域专业论文、课题报告或专业著作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方面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文博专业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专著、教材、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项目;

2.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工程,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文物行业优秀工程奖;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编写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考古项目获得田野考古一等奖或入选中国考古新发现等;

5.作为主要完成人,出版的著作获得中国考古大会优秀研究成果奖(金鼎奖)或入选全国文化遗产十佳图书。

四、研究馆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文博领域研究工作,具备很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完成文博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经同行评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主持完成的文博领域课题报告、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等研究成果得到同行认可,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2.从事文博领域实践工作,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文物保护、文物考古等方面成功解决复杂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文博专业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展览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专著、教材、考古报告、课题结项报告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北京通州区非京籍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2023-05-04,全文共 2497 字

+ 加入清单

2023年通州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务工就业材料、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审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指定地点提出审核申请。

(二)联合审核

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应标准建立工作机制,联合审核材料。职责如下:

1.在京务工就业材料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全家户口簿由通州公安分局审核。

4.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三)结果反馈

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反馈结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在京就读证明。

二、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材料

申请人提供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受雇于用人单位,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通州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社会保险在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缴满12个月,自2023年4月26日(含)起补缴无效。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或合伙人,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条件2、3、4中涉及的证明材料(除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以外)为2022年3月31日及以前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投资人至今持续任职,且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材料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自2023年4月26日(含)起补缴无效。

(二)实际住所居住材料

申请人提供在通州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应为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

2.租住住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票据、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在通州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在通州区租住无房产证农村住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以上情况租住起始时间应为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

2023年,我区继续实施“六年一学位”政策。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申请人所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必须一致。

其中租住住房的,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含)前租住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变更租住地址无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和宣传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审核标准和程序,明确要求,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材料,要耐心细致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不得细化和变更审核标准和程序,确保标准全区一致、全程一致,不得出现不同街道、乡镇之间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不得出现标准前后不一的情况,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责成有关科室、具体人员负责审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添置设备、开辟固定审核办公场所,要做好档案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三)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参与审核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工作进展汇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工作中要注重沟通和协调,如遇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处理。

四、其他

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转入通州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和初中学生,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有关材料。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1日。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北京通州区非京籍适龄儿童幼升小入学工作办法

2023北京通州区非京籍适龄少年小升初入学工作办法原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