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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专题栏目,提供与上海工伤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上海工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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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2023-07-19,全文共 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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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认定范围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信息来源:上海嘉定。(来源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hdkVk4iVCnyWhWlHcYt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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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试用期工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2022-12-21,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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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去年年底刚刚入职,现在还在试用期,在车间工作的时候被机器压伤了手指,已经认定为工伤了,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给我缴纳工伤保险费怎么办?

解答如下:

试用期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职工在试用期期间发生工伤当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啦!如果单位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按规定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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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2023

2023-02-24,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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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人员都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一级伤残

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

25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

2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

21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

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16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

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工伤赔偿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月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如下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五级伤残

18个月

六级伤残

15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八级伤残

9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十级伤残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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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起上海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调整

2023-06-27,全文共 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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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市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2. 生活护理费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抚恤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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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2023-11-11,全文共 9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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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3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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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2022-12-16,全文共 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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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解答: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需承担法定责任。

相关案例

一家公司将部分业务发包给了姜某,并没有告诉该业务对应的员工们这一情形。李某就是这些员工中的一员。后来,他发生工伤,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他要求公司承担工伤待遇。

公司表示业务已发包给姜某,李某是为姜某工作,应当由姜某担责。姜某则认为李某属公司派遣到自己这里的劳务派遣员工,拒绝承担责任。李某想知道,究竟应由哪一方担责?

案例结论

应当由公司承担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

一方面,姜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李某与公司、姜某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很明显,本案中,公司并没有经过有关登记,公司与姜某只是承包发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过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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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2023-05-04,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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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消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市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问答

1. 2023年4月30日,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费率的政策到期,该项政策是否会延长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

2. 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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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比例

2023-02-24,全文共 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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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工伤保险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单位缴纳比例为0.16%-1.52%。

灵活就业人员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拓展阅读——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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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认定标准(最新)

2023-02-24,全文共 2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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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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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起上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失业金+工伤保险)

2023-06-27,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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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本市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对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1. 伤残津贴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17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4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62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276元/月,致残二级8643元/月,致残三级8124元/月,致残四级7592元/月。

2. 生活护理费

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9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36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0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8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55元/月。

3. 抚恤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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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阳了算工伤吗(官方解答)

2022-12-16,全文共 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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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上班阳了算工伤吗?

上海人社局解答:↓↓

目前只有医务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感染新冠才可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作单位出面向单位注册地工伤认定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注:

1、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不包括施工单位中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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