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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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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延续到2027年

2024-01-18,全文共 2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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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介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2027年底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计算所得税。

也就是说,居民既可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到底哪种计税方式更合算呢? 详见↓↓

PART 1

政策介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PART 2

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应该怎么计算个税呢?

选择单独计税的,计算方法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

小李年底取得奖金45000元,选择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

在计算税款时,用45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3750元;

参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

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45000×10%-210=4290元,小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4290元。

PART 3

听说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我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合并计税更合适呢?

年终奖如何选择计税方式,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看一下吧~

例2:

老王全年工资300000元,年底奖金24000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44000元。

选择1:将24000元奖金和300000元工资合并计税。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24000+300000-0-60000-44000-0)×20%-16920

=220000×20%-16920

=27080元

得出老王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7080元。

选择2:将24000元奖金单独计税。

1.计算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

在计算税款时,用24000元奖金除以12个月得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参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3%税率,无速算扣除数;

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24000×3%-0=720元。

2.计算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的年度应纳税额

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300000-0-60000-44000-0)×20%-16920

=196000×20%-16920

=22280元

3.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两步计算结果,加总得出老王的全年实际应纳税额为22280+720=23000元。

两种方式下,税额相差4080元,老王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例3:

小张全年工资130000元,年底奖金60000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子女教育等扣除共40000元。

选择1:将60000元奖金和130000元工资合并计税。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130000+60000-0-60000-40000-0)×10%-2520

=90000×10%-2520

=6480元

得出小张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6480元。

选择2:将60000元奖金单独计税。

1.计算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

在计算税款时,用60000元奖金除以12个月得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参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

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2.计算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的年度应纳税额

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根据公式“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即(130000-0-60000-40000-0)×3%

=30000×3%

=900元

3.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两步计算结果,加总得出小张的全年实际应纳税额为900+5790=6690元。

两种方式下,税额相差210元,小张选择合并计税更划算。

温馨提醒:

您可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申报表【工资薪金】—【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分别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单独计税】,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再进行决定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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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2023-05-04,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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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消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市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问答

1. 2023年4月30日,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费率的政策到期,该项政策是否会延长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

2. 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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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许可依申请延续办理指南

2019-07-29,全文共 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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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点击查看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申请材料:

1、《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1份】

2、《三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表(有效期届满60日之前)》 【纸质原件x1份】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纸质原件x1份】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

5、《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会计师事务所】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1份】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2份】

8、《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不动产登记局】

9、《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纸质原件x1份】

10、《公司章程(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

11、《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纸质原件x1份】

12、《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市场监督管理局】

13、《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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