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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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租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文详见下文。

2023-01-12,全文共 4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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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单位)

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

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供应条件)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

(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第四条(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配租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六条(供应标准)

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八条(资格审核)

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租赁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

第十条(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巡查检查)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数字化转型)

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附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应备案表(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样表)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情况检查记录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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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

2023-10-07,全文共 3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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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转凉,不少市民会在休息时间选择到户外游玩。上海政府近期发布《上海市帐篷露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的,能够提供帐篷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的管理要求,包括场地选址、场地经营、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

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能够提供帐篷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

总体原则

本市帐篷露营地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文明生态、安全有序、融合发展”的总体原则,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体验新需求,兼顾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群体特殊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场地选址

帐篷露营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湿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改变林地基本属性。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和环评审批的帐篷露营地,其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帐篷露营地建设与经营不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设施产生冲突,且不能对河道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郊野公园、存量建设用地、环城生态公园带、主题公园和开放休闲林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

场地经营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规范登记注册,露营项目涉及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高危体育项目等需要审批的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发布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配备安保、保洁人员并在人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应根据帐篷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合理规划帐篷布局,配置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厕所等环卫设施,维持营地良好的卫生和生态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帐篷露营地提供停车、淋浴、生活用水、自动售卖等便民服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周边、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识;应告知帐篷露营地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投诉渠道、场地提供方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做好信息动态调整与发布。

管理责任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监管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该场地主管责任。

各区政府承担帐篷露营地属地管理责任,引导本区帐篷露营地规范发展。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帐篷露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市帐篷露营地管理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在商业场所范围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的治安管理,督促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要求。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规划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辖区内的帐篷露营地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涉农区依法合规盘活利用农村闲置资源用于帐篷露营相关产业发展,并加强区域内帐篷露营地的属地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辖区帐篷露营地开展水务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帐篷露营地范围内涉及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帐篷露营地场地提供方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切实加强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相关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强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履行对平台内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

市体育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涉及的高危体育项目进行审批、监管和指导。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在开放休闲林地内设立帐篷露营地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规范配置、定期维护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管理;指导相关区做好帐篷露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公共厕所的保洁管理。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相关区对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日常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帐篷露营地场地提供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对帐篷露营地开展综合治理,对帐篷露营地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非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精神文明办负责指导文明露营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核验、登记入驻平台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证照等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

社会治理

帐篷露营地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城乡基层社会治理要求,在街道、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督促下,维护社会友好和谐,预防和避免纠纷。鼓励成立帐篷露营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经营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

安全管理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防灾、燃气、用电、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要求;应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加强应急演练;应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深化帐篷露营地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帐篷露营地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应加强治安管理,强化现场人流监测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鼓励在帐篷露营地安装监控设施等安全管理设备。在帐篷露营地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许可申请或报备。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并强化对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游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严防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可燃放烟花、篝火、烧烤、烹饪的营地,经营主体应加强明火管理,确保明火远离易燃物,使用明火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并在明火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落实灾害预警发布主体责任,强化汛期、极端天气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一旦营地所在区内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及以上响应行动或发布大风、暴雪等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立即关闭营地,将已接待的游客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与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帐篷露营地内从业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掌握相应急救技能。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在帐篷露营地及周边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生态环境

帐篷露营地生活污水有纳管条件的应达标纳管排放,无纳管条件的应采用抽运处理,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鼓励推广采用电等清洁能源的烤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露营活动,禁止烧烤、清洗车辆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随意丢弃露营垃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应配齐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共同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做好游客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对违反噪声控制规约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游客,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予以劝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根据已开放的绿地、草坪等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帐篷露营地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确保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监管执法

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自身职责落实帐篷露营地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开展帐篷露营地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帐篷露营地、开展帐篷露营经营,以及参加或自发开展帐篷露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产业融合

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与文博、演艺、美术、教育等相关机构合作,结合音乐节、艺术节、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充实服务内容。鼓励露营与乡村资源、户外运动、自然教育、休闲康养等结合,打造优质产品。鼓励配套餐饮、活动组织、外卖配送等服务,提高露营旅游休闲品质。

打造品牌

鼓励帐篷露营地实施露营地建设与服务有关标准,加强标准引领,持续提升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化产品品质,打造帐篷露营地品牌。

宣传推广

鼓励各类媒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健康文明的帐篷露营旅游休闲消费观念,培育帐篷露营市场。鼓励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开展帐篷露营地活动,树立帐篷露营地发展典型,促进帐篷露营健康有序发展。

安全文明

游客参加或自发开展帐篷露营的,应选择合法的露营地或场所,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游客做好帐篷露营的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和引导,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游客践行本市“新七不”规范,培养文明、绿色、安全露营习惯;遵守露营地空间范围管理要求,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规范使用等;规范使用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并主动提醒周围游客注意安全;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践行“无痕露营”出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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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招聘公告

2024-03-13,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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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心”)是上海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财税政策、财税改革和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等相关工作。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高级研究人员2名,研究人员4名。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敬业和协助精神;

2.具备所应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有较强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3.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满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三、招聘对象岗位条件

各岗位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简章》(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的方式,有应聘意向者下载并如实填写《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填妥后随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职务职称证书聘书、获奖证书、参与课题及论文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ckzx@czj.shanghai.gov.cn,附件文件名为应聘岗位+应聘人员姓名。报名成功以收到该电子邮箱的回复为准。

3.特别告知:应聘者应如实提交应聘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应聘材料,对照本次招聘公告明确的条件要求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将会收到笔试邮件通知,未通过者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核方式

1.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以及对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理论功底和分析研究能力。根据笔试成绩,按不低于1:3的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人员,并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告知具备面试资格人员,未进入面试者不再发通知。

2.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等。

3.有关笔试、面试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结果,通知入围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未入围者不另行通知且不退回报名材料。

(五)考察

中心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进行考察。

(六)公示

根据资格审查、综合考核、体检及考察结果,对拟聘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相关部门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七)聘用

相关录用人员将根据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相关待遇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63188505,63188840

监督电话:63188376

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2024年03月13日

下载附件附件1: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招聘简章.xls

附件2: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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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2-23,全文共 21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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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敬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2021-08-30

沪民规〔2021〕12 号

各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敬老卡的使用,加强对敬老卡的管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制定了《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21年7月28日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范上海市敬老卡(以下简称“敬老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

敬老卡由本市统一印制,用于发放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具有老年人优待凭证以及金融支付功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敬老卡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申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领敬老卡。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金融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技术保障等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等根据各自职责指导街道、乡镇做好敬老卡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敬老卡申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敬老卡样式)

敬老卡采用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上海市敬老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性别、照片、出生日期、敬老卡卡号以及发卡银行相关信息。

第七条(敬老卡申领)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指定的受理点申领敬老卡。

变更卡面登记内容或变更发卡银行的,老年人应持居民身份证及敬老卡到原发卡银行注销原卡,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敬老卡。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一网通办”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敬老卡申领方式优化调整。

第八条(补换领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补换领:

(一)卡片遗失的;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因敬老卡的质量问题在读卡设备上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九条(委托办理)

老年人不能亲自办理敬老卡相关事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携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敬老卡制作)

敬老卡由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联合监制,由市信息服务中心与发卡银行合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一制作。

申领、换领或者补领敬老卡的,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涉及更正信息等特殊情形的,按实际需要期限处理。

第十一条(敬老卡发放)

敬老卡制卡完成后,通过邮政投递方式发放到申请人登记的本市指定投递地址。

投递未成功的,发往申请人指定自领社区受理网点,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前往现场领取。逾期六个月未领取的敬老卡,由制卡部门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敬老卡激活)

老年人领取敬老卡后,携带敬老卡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至发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激活后的敬老卡开通金融支付功能。委托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手续的,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敬老卡挂失及解挂失)

敬老卡丢失的,老年人应当及时通过发卡银行网点或电话办理挂失手续。已挂失的敬老卡停止使用。

敬老卡挂失后,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找回敬老卡的,应当办理解挂失,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已办理挂失且完成补领申请的,不再办理解挂失。

第十四条(敬老卡注销)

因各种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到就近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敬老卡注销手续,注销后的敬老卡由发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敬老卡信息交互和安全管理)

敬老卡在申领、制作、发放、补换领、开户、激活、注销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信息服务中心、各发卡银行按照规定或约定进行信息交互,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卡应用及使用)

敬老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功能开发及应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另行规定。

敬老卡具备银行借记卡境内结算支付等金融功能,其金融支付功能的有效期、使用管理参照各发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敬老卡费用)

敬老卡免收年费以及申领制作费用。

补换领等涉及银行制作费用参照各银行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敬老卡申领、制作、发放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部门职责向民政、公安等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业务咨询)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敬老卡的使用、管理等问题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并公布咨询服务方式。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或者变造敬老卡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敬老卡的;

(三)使用应当注销的敬老卡的;

(四)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敬老卡的。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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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2023-11-11,全文共 7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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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一)、(二)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三)类对象以及第(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二)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经费核拨到企业或委托的签约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各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核拨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本市监狱、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双证融通培养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培训项目、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述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补贴在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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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3-10-07,全文共 1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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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转凉,不少市民会在休息时间选择到户外游玩。上海政府近期发布《上海市帐篷露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帐篷露营的相关事项。同时对于政策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的,能够提供帐篷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

2、什么是合法合规的帐篷露营地?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露营项目涉及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高危体育项目等需要审批的,具有相关许可证。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生产经营相关各项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

帐篷露营地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定期接受培训。

3、哪里适合提供帐篷露营服务?

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郊野公园、存量建设用地、环城生态公园带、主题公园和开放休闲林地等。

4、有什么安全管理要求?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消防、食品、卫生、防灾、燃气、用电、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管理要求,加强应急管理、隐患治理、治安管理,强化汛期、极端天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护管理等。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要求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并强化接待市民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应加强明火管理,确保明火远离易燃物,全程有人看管、人走火熄,并在明火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及周边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

5、有什么生态环境要求?

帐篷露营地生活污水有纳管条件的达标纳管排放,无纳管条件的采用抽运处理,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

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鼓励推广采用电等清洁能源的烤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露营活动,禁止烧烤、清洗车辆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禁止随意丢弃露营垃圾。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配齐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共同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做好露营市民游客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引导露营市民游客签署噪声控制规约及承诺书。对违反噪声控制规约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露营市民游客,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予以劝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根据已开放的绿地、草坪等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帐篷露营地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确保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6、如何做到安全文明露营?

市民游客参加或自发开展帐篷露营的,应选择合法的露营地或场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市民游客应做好帐篷露营的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遵守安全管理要求和引导,做好自身安全防范。

市民游客积极践行上海市“新七不”规范,培养文明、绿色、安全露营习惯,参与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遵守露营地空间范围管理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做好公共环境卫生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规范使用等。自觉做好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醒目提示,并主动提醒周围游客注意安全。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积极践行“无痕露营”出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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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租房租赁管理政策图解

2023-01-12,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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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制定依据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注:本文图文信息源于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房可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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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租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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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报名时间及方式

2024-03-29,全文共 1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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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办法

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4月10日17:00止。

(二)报名办法:

应聘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报名材料(电子版):

1.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2)外省市社会人员还需提交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024年应届毕业生或根据相关规定可视作为应届毕业生的外省市人员无需提交。

2.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1)国内院校毕业人员:《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图片版,详见“学信网”),并同时提供所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如截至报名时尚未毕业的,须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图片版,详见“学信网”)。

(2)国(境)外院校毕业人员: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图片版);如截至报名时尚未毕业的,须上传相关在读证明(图片版)。

3.其它证明材料

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必须提供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证书或其它相关材料,详见岗位说明及招聘条件。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关注“文化人才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人才考试”菜单栏,选择“事业单位招考”进入报名系统,为保证及时获取报名审核结果及后续相关通知,请允许报名小程序的“通知发送功能”。

4.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选报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应聘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如确需修改,请在报名有效期内撤回报名,修改完成后重新报名。应聘人员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视作无效报名。

(2)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对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核实,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

(3)应聘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上传附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4)应聘人员因个人资料填写不全或错误,造成本人未能及时收到报名反馈信息而影响后续考试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5.资格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招聘单位对收到的报名信息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可进行笔试。应聘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时间以及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进入笔试环节,并按时下载准考证。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6.笔试

笔试时间、准考证下载时间、笔试成绩查询时间等另行通知,详情请关注“文化人才在线”人才考试栏目的有关通知。笔试范围包括行政综合能力、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考生按照准考证所列要求参与笔试,笔试时间90分钟。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二周后在“报名系统”提供自助查询,请考试人员自行关注,不再另行通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面试比例排序,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未进名单者不再另行通知。

7.面试

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1:5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通知为邮件形式,未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面试当天参加面试人员须递交所有材料的原件以供查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团队合作意识及心理健康水平等,综合判断与岗位的匹配程度。面试成绩于面试后10个工作日内在“报名系统”提供自助查询。

8.身体检查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按4∶6比例,计算总成绩,该岗位总成绩第一名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如若体检不合格者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作岗位者,单位将不予录用。如有人员放弃录用或体检不合格的,本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排序顺延增补其他体检人选。

9.考察

由本单位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学习工作经历等。如有考生考察不通过,单位将不予录用。本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排序顺延增补其他体检与考察人选。

10.拟录用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考察等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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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3-29,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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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岗位条件

一、招聘岗位名称及职数

1.会计兼办公室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2.出纳兼办公室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3.信访热线管理人员1名(管理岗位);

4.咨询受理人员1名(管理岗位);

5.市场监管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6.鉴定受理和内勤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招录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详见《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二、招聘对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四个自信”,具有良好品行;

(二)品行端正、思想上进、团结协作、踏实肯干,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七)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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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招聘公告

2024-03-29,全文共 2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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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市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行业有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咨询,出版物质量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的检测鉴定,以及收缴非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等工作。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名称及职数

1.会计兼办公室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2.出纳兼办公室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3.信访热线管理人员1名(管理岗位);

4.咨询受理人员1名(管理岗位);

5.市场监管综合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6.鉴定受理和内勤管理人员1名(专技岗位)。

招录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详见《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二、招聘对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四个自信”,具有良好品行;

(二)品行端正、思想上进、团结协作、踏实肯干,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七)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

三、招聘办法

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4月10日17:00止。

(二)报名办法:

应聘人员需要提供下列报名材料(电子版):

1.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2)外省市社会人员还需提交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024年应届毕业生或根据相关规定可视作为应届毕业生的外省市人员无需提交。

2.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1)国内院校毕业人员:《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图片版,详见“学信网”),并同时提供所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如截至报名时尚未毕业的,须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图片版,详见“学信网”)。

(2)国(境)外院校毕业人员: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图片版);如截至报名时尚未毕业的,须上传相关在读证明(图片版)。

3.其它证明材料

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必须提供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证书或其它相关材料,详见岗位说明及招聘条件。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关注“文化人才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人才考试”菜单栏,选择“事业单位招考”进入报名系统,为保证及时获取报名审核结果及后续相关通知,请允许报名小程序的“通知发送功能”。

4.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选报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应聘人员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如确需修改,请在报名有效期内撤回报名,修改完成后重新报名。应聘人员报名前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全部报名材料,视作无效报名。

(2)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对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核实,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

(3)应聘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上传附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4)应聘人员因个人资料填写不全或错误,造成本人未能及时收到报名反馈信息而影响后续考试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5.资格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招聘单位对收到的报名信息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可进行笔试。应聘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时间以及是否通过资格审查进入笔试环节,并按时下载准考证。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6.笔试

笔试时间、准考证下载时间、笔试成绩查询时间等另行通知,详情请关注“文化人才在线”人才考试栏目的有关通知。笔试范围包括行政综合能力、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考生按照准考证所列要求参与笔试,笔试时间90分钟。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二周后在“报名系统”提供自助查询,请考试人员自行关注,不再另行通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面试比例排序,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未进名单者不再另行通知。

7.面试

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1:5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通知为邮件形式,未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面试当天参加面试人员须递交所有材料的原件以供查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团队合作意识及心理健康水平等,综合判断与岗位的匹配程度。面试成绩于面试后10个工作日内在“报名系统”提供自助查询。

8.身体检查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按4∶6比例,计算总成绩,该岗位总成绩第一名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如若体检不合格者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作岗位者,单位将不予录用。如有人员放弃录用或体检不合格的,本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排序顺延增补其他体检人选。

9.考察

由本单位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学习工作经历等。如有考生考察不通过,单位将不予录用。本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排序顺延增补其他体检与考察人选。

10.拟录用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考察等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应聘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内录用,具体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老师

咨询电话:021-62190819

监督电话:021-54650970

监督邮箱:resume@eastjob.cn(不接受应聘报名)

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

2024年03月29日

下载附件附件1上海市宣传文化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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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派遣制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2024-03-27,全文共 1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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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派遣制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单位简介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建中心”)是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配合市教委相关部门开展本市教育系统基建、维修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协调推进、维修项目评审、政策课题研究、信息数据统计、专项督导检查、技术咨询服务、基建业务培训等职能。

现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派遣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职数

(点击放大查看)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身心健康。

2.具备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3.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且有相应学历的学位;如为国(境)外留学经历者,学历学位应为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原则上年龄30周岁(含)以下。

5.具有正常履职条件,为人正直、有责任心,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

6.如为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除外),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身体检查、组织考察、公示、办理录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

2.报名及递交材料: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应聘者请下载并填写《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派遣制)报名表》,扫描《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派遣制)信息回执》二维码,将报名表随同身份证(正反面)、毕业证书(含学位证书)、居住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以及其他能反映个人综合素质的相关电子版材料(打包成压缩文件)发至邮箱jjzxzp@vip.163.com,邮件主题上注明姓名+应聘岗位。

注: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报名表或者个人简历等,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报名材料,视作无效报名;应聘者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3.资格审查:基建中心根据岗位条件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知参加考试。审查未通过人员不再另行通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公开招聘工作。

4.考试:基建中心根据岗位要求组织考试,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内容为招聘岗位相关的综合知识(不指定具体参考书籍或资料)。

5.体检:根据应聘对象的笔试、面试等考核结果,综合确定通过考试人员,通过考试人员需按有关要求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体检,向基建中心提交体检证明。

6.考察:体检通过人员,由基建中心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

7.拟聘用人员的确定和公示: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办理派遣录用手续。

四、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因个人资料填写不全或错误,造成本人未及时收到反馈信息而影响招聘流程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责任;应聘人员报名参加此次公开招聘的,一律视为同意和接受本公告相关条款规定。应聘人员投递的应聘材料不予退还。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

021-53071325 工作日9:00-17:00

监督电话:021-52510053 工作日9:00-17:00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派遣制)报名表》、《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派遣制)信息回执(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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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徐汇区储备人才招聘待遇及储备管理

2024-03-15,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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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徐汇区储备人才招聘待遇储备管理

储备管理

储备人才与徐汇区国有企业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根据专业特长、岗位需要,统一安排到徐汇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岗位、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基层一线岗位锻炼。三年储备期内,鼓励报考本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择优录用。三年期满,根据择优和双向选择原则,推荐到区属国有企业工作。

薪资条件

博士研究生年薪约22.8万元(税前),硕士研究生年薪约20.8万元(税前),本科毕业生年薪约18.8万元(税前)。符合条件的协助办理入住公租房,符合本市落户或居住证政策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储备期内享受各类专业培训、体检等福利。

>>>点此查看全文:2024年上海市徐汇区储备人才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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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招聘公告

2024-03-15,全文共 10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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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招聘公告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于2014年1月设立,与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是一所集临床治疗、研究及新技术研发于一身,以国际尖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现代化、国际化肿瘤中心。研发中心、医院地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内,占地150亩,核定床位220张,拥有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可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肿瘤治疗服务。

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专发〔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职数及岗位要求

注:①上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择优进事业单位编制;②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对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紧缺急需的人员可不受一年居住证条件限制。

二、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方式,请将个人简历和相关证书扫描件等材料发至zhaopin@sphic.org.cn,邮件标题注明“姓名+应聘岗位”,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2.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根据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

3.面试

通过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职数,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4.健康检查

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研发中心、医院组织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及原单位工作表现等情况。

6.拟聘人员确定和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4365号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人力资源部

邮政编码:201315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1)38296666-55005

上海市质子重离子临床技术研发中心

2024年03月14日

下载附件附件:应聘登记表202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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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招聘岗位及条件

2024-03-08,全文共 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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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招聘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职数及要求

二、招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沟通能力强,普通话良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班主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

3、有教师资格证或其他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点此查看全文: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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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2024-03-08,全文共 1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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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贸易学校、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院校、上海市优质中职培育学校、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应用标杆培育学校、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上海市文明校园。学校占地面积60亩,有普陀、杨浦两个校区,下设食品、商贸和计算机三大专业群。建有3个上海市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焙烤、国际商务和物联网技术)和1个国家级实训基地(现代物流),西点/糖艺和西餐烹饪3个项目的世界技能大赛上海选手集训基地,电子商务实训室、智能化图书馆等先进的教学设施。

为推动学校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岗位、职数及要求

二、招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责任感;沟通能力强,普通话良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担任班主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年龄40周岁及以下(1983年3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

3、有教师资格证或其他与应聘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报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发送至shsmyxx_hr@126.com,报名邮件须包含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并填写完整

(2)个人简历

(3)身份证(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非沪籍的社会人员提交居住证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暂未拿到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盖章的成绩单;持海外学历的,需提供海外学历证书和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个人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注意事项:

(1)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应聘岗位+姓名+专业+学历,并保证所有附件资料齐全;

(2)《公开招聘报名表》中填写信息须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3)个人条件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资格审查

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须保证真实有效,学校根据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考核通知。

3、考核

教师岗位招聘采用的考核方式由面试、专业科目笔试、试讲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形式为现场考核,考核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主要考核应聘者师德师风、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等。

4、体检

考核合格者学校将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学校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胡老师 沈老师

联系电话:021- 65975980

监督电话:021- 62876948

上海市贸易技术学校

2024年03月08日

下载附件附件:上海市贸易学校《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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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官方政策)

2024-03-05,全文共 1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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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区筹房源)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我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

4、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完整)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含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出示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中心拉取】;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需提供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的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件(加盖公章)等资料。

四、供应标准

1、单身及家庭标准

单身申请人或者三人以下申请家庭(含三人)的,可以申请一套两居室以下房屋(含两居室);三人以上申请家庭的,可申请一套三居室以下房屋(含三居室)。

2、合租标准

符合条件的二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两居室;符合条件的三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三居室。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自愿组合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合租的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房屋租金由主申请人代表全体申请人统一向公租房运营机构予以支付。自愿组合承租的单身申请人和申请家庭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单位标准

单位集体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参照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的标准,拆套安排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入住。单位集体申请承租的,应保证其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受理地址:闵行区秀文路600号,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F04-12号窗口

联系电话:62966175

工作时间:6月15日—9月15日: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9月16日—次年6月14日: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相关政策及申请表下载可登录“闵行区公共租赁房信息平台”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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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最新版)

2024-03-03,全文共 2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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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上海公租房分市筹公租房和区筹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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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024-02-29,全文共 1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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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暂时无法找到家庭地址和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专项临时救助和接济工作。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具体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医生(专技岗位),职数2名

二、招聘岗位说明与招聘条件

1、招聘岗位说明

负责完成日常的诊疗工作,对受助人员进行每日查房、参与病例讨论、建立健康档案,对突发病情及时处理等相关工作。

2、招聘条件

年龄45周岁以下,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

具有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全科、内科)。

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

(二)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邮寄的方式,应聘者将报名所需材料以中国邮政挂号信形式邮寄至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500号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组织人事科收。

(三)报名所需材料

1、《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原件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张

3、个人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4、外省市社会人员个人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张

5、个人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6、个人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

7、近期正面免冠正装2寸彩色照片一张

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须作出承诺,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报名以书面材料寄达为准,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

(四)资格审查

组织人事科根据收到的应聘材料,按照招聘条件中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面试。

(五)面试

通过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职数,对符合报名资格的报考人员,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的报名者不再通知。

(六)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考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进入考察环节。

(七)考察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

(八)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其他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绩效、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500号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组织人事科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32010280

邮编:200333

监督电话:63218295

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

2024年02月28日

下载附件附件1: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xls

附件2: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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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最新规定全文解读

2023-12-16,全文共 4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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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鼓励购买使用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办法。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营。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

第四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

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第七条(通行便利)

货物运输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载货运输的,市相关部门支持相关车辆在本市载货汽车限行区域通行,并优先核发《货运汽车通行证》。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销售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凭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采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新能源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及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障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时,新能源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的义务。相关充(换)电设施配套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并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确保新能源汽车及装载的车用动力蓄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第三方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

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让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厂商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过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对未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擅自拆装、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发生报废的,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处置。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厂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落实消费者充(换)电条件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汽车厂商未履行上述责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厂商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专用牌照额度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营业性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禁止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七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附则)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本市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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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招聘综合管理

2023-12-06,全文共 11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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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因学校综合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学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志于投身职业教育的人才。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备应聘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4.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5.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

具体岗位、人数及岗位要求详见附件。

三、招聘办法

1. 报名

应聘者通过学院网上招聘系统报名应聘,具体网址为:http://rsc.sada.edu.cn/228/list.htm。通过其他形式投递的简历材料恕不受理。如遇招聘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021-69977781。

招聘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招满即止。

2.资格审查

每名应聘者原则上只能报名应聘一个招聘岗位。人事处对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与筛选。

3.面试考核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按照1:2的比例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分为两部分进行:

(1)专业/业务测试

用人部门对候选人简历进行筛选,并开展专业/业务测试,由试讲(教师岗位)、实际操作、专业/业务测试、心理测试、笔试等科目组成。未进专业/业务测试者不再另行通知。

(2)学院面试

通过人员,人事处组织开展面试,由学院领导、用人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面试专家小组,侧重考查候选人专业/业务能力、师风师德、表达沟通、组织协调等方面。

4.实习与考察

通过人员,安排实习与考察,了解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和道德品质等内容。

5.体检

通过人员按1:1比例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准入查询

根据相关规定,学院对拟聘人员进行准入查询。

7.录用与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姜老师

联系电话:021-69977820

学校网址:https://www.sada.edu.cn/ch/

学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树屏路1050号

附件: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招聘计划

下载附件附件: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岗位计划.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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