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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产权

南京产权专题栏目,提供与南京产权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南京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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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政策

2023-10-07,全文共 4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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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筹建、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筹建或提供优惠政策,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群供应,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等,由公有产权人与保障对象按份共有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户籍、住房、社保缴纳或纳税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是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立项及销售价格核定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规划和供应、出让方案审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建设、税务、人社、审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属共有产权住房筹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区属共有产权住房的公有产权人,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计划编制】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全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编制全市共有产权住房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共有产权住房发展规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共有产权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共有产权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资源、建设等部门研究后,制定全市共有产权住房年度筹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用地保障】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

第七条【筹建方式】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用以下方式筹建:

(一)划拨用地集中新建。由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平台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划拨至该国有平台名下。原则上建设单位即为公有产权人。

(二)挂牌出让用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在宗地出让方案中限定保障对象所持产权份额,明确套型面积、交付时间、销售方式、销售价格,同时明确公有产权人、公有份额持有方式以及相关税费缴纳等内容。以“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让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三)协议出让用地集中新建。在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选取交通、教育等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块,满足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条件下,市人民政府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原则上建设单位即为公有产权人。

(四)存量住房转用。存量住房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由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国有平台提出转用申请,制定供应方案,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公有产权人在供应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面积标准】共有产权住房户型设计应功能布局合理,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应当有效满足居住需求,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面积为主。面向人才和多子女家庭供应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第三章供应管理

第九条【定价机制】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或存量住房转用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出让用地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价格要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成本、适当利润、市场价格及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宗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供应方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应前,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供应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项目的供应对象、申请条件、销售价格、共有份额、审核程序、上市交易、收益分成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产权份额】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50%-80%。定向供应人才的项目中,人才持有的共有比例可适度降低,具体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供应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供应对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一定年限以上户籍;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0周岁以下个人还需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三)各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人才购房资格;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户籍、人才及无住房年限等情况的认定均以申购时的节点为准。

第十三条【申购程序】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公告。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供应方案,制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公告向社会公布,供应公告中应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工作步骤等。

(二)受理申请。申购家庭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告要求,提交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申请,申购时须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签订相关承诺书。

(三)联网审核。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购家庭或个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家庭或个人名单在官方平台予以公示。

(四)选房公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应主体制定选房公告向社会公布,选房公告中应明确选房时间、选房流程、合同签订等具体内容。

(五)摇号选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应主体根据选房公告,组织审核通过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参与选房,选房顺序号可采用随机抽签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优先保障】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可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贷款政策】保障对象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六条【产权登记】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应当持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通知书、购房合同等必备要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注明共有产权住房、土地性质、公有产权人、产权份额、交易限制等事项。

第十七条【税费缴纳】保障对象应缴纳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产权部分契税;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保障对象全额缴纳房屋完全产权建筑面积应付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正在享受我市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又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须在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租赁补贴停止领取或实物配租合同解约等相关退出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保障资格。

保障对象选房后,应按约定时间向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应主体缴纳购房款,未按时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保障资格,并根据申购时签订的承诺书要求,2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未成年人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过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成年后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交易限制】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按市场指导价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或直接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各类人才和定向供应的群体,限制增购年限可放宽至3年。

第二十条【交易转让】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后,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仍视作享受过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后,申请转让时保障对象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协商价格上市交易,保障对象和公有产权人取得各自持有产权份额相应的售房款,并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第二十一条【转让价格】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转让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市场指导价由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权利限制】保障对象正在享受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期间需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按规定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或依合同约定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继承析产赠与】共有产权住房在未满足第十九条规定的限制交易年限前,不得赠与。但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年限从取得原不动产权证之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收益】除政策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得收益外,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所得其他收益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形处理】共有产权住房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规定的限制交易年限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公有产权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后续管理,对房屋安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规处理】对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或个人,一经发现,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依法纳入住房保障黑名单,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已签订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主体与其解除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其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主体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责令其退回所购共有产权住房或按违规行为发现时市场指导价全额补足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的购房款。

第二十八条【违纪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用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产权人,是指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处置产权份额的政府部门、国有平台或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多子女家庭,是指一个家庭中有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自有住房,是指申购家庭或个人名下备案或登记的住宅、公寓(住宅),以及承租公房、农村自建房等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型住房保障,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供应的)、中低价商品房、保障性限价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

第三十条【施行范围】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辖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0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网址:http://fcj.nanjing.gov.cn/hdjl/yjzj/202307/t20230718_396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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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最新消息

2023-10-07,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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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3年10月7日】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位于栖霞区马群街道,宁杭公路以南,百水芊城以东,马高路两侧。本项目共11栋1556套房源,为小高层住宅,本次供应7栋1048套房源(含2套样板间),目前已全部竣工,毛坯现房。

南京关于开展芳庭南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定向试点供应工作的公告(第二批)

项目咨询: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

地址:栖霞区马高路百水芊城怡水坊-东区东北侧约270米(导航至颐和·芳庭接待中心)

电话:025-52219777(咨询时间:每日9:00-18:00)

购房资格咨询电话:025-84722588-101(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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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颐和芳庭户型图

2023-10-07,全文共 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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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庭南园套型说明

本次房源套型主要分为48㎡一室、78㎡两室和88㎡三室。

户型图

注:户籍和非户籍人群入市交易年限不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直接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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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对房屋要求

2023-10-07,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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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交易限制年限

人才、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申请转让时,保障对象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协商价格上市交易,保障对象和公有产权人取得各自持有产权份额相应的售房款,并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面积要求

根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规定》可知,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

拓展阅读:共有产权房是什么?

共有产权房确实是跟普通商品房不一样,主要指的就是房屋产权上面的区别,我们可以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共有产权房就是指产权人并不止一个人共有产权房通常指的就是地方政府过度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这么一来房子的产权就是属于政府和被保障家庭共有的了。对于那些有那个条件而没有买房的人来说,购买共有产权房确实是不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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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芳庭南园共有产权房申请常见问题

2023-08-14,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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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购房资格开具有什么要求? 在哪开具?

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或“我的南京”进行了解,也可电话咨询: 025-84722588-101.

(二)累计缴纳6个月江苏省级社保是否可以申请?

缴纳江苏省和南京市社保都可以。

(三)补缴的社保或纳税是否可计入累计缴纳时限?

可以。

(四)社保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在哪里开具?

社保缴纳证明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进行开具纳税证明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开具。

(五) 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学历、户籍、社保缴纳纳税等情况的认定,以什么时间为准?

均以本人提出报名申请的时间节点为准

(六)本市户籍是指什么范围?

具有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即可

(七) 学历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有效验证期内的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在外地有房,南京无房是否可以申请?

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

(九) 既符合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又符合我市人才购房资格的无房家庭或个人应以哪类身份进行报名?

原则上都可以。其中既符合大专以上学历的外地户籍家庭或个人又符合人才购房资格的,需自行选择报名类型,但外地户籍的交易限制年限为8年,人才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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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栖霞区共有产权房项目最新动态

2023-10-07,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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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位于栖霞区马群街道,宁杭公路以南,百水芊城以东,马高路两侧。本项目共11栋1556套房源,为小高层住宅,本次供应7栋1048套房源(含2套样板间),目前已全部竣工,毛坯现房。

(二)供应价格

根据市发改委宁发改价费字〔2023〕532号价格批文,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为18009元/㎡。单套销售价格将结合房屋楼栋、楼层、朝向等因素,在均价基础上实行一房一价。

(三)产权份额

1.申购家庭或个人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80%,剩余20%份额由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有产权人持有。

2.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但未满5年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同时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按市场价一次性增购剩余份额。

(四)套型说明

本次房源套型主要分为48㎡一室、60㎡两室、78㎡两室和88㎡三室,具体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房源信息如下:

推荐阅读:南京芳庭南园共有产权房申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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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买卖规则2023

2023-10-07,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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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一条,内容涵盖筹建方式、建设要求、定价机制、产权份额、准入条件、申购程序、交易流程、转让价格等。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

哪些人可以申购共有产权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按照户籍和非户籍全覆盖、分类确定准入原则。将面向户籍、住房、社保缴纳或纳税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申请转让时,保障对象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协商价格上市交易,保障对象和公有产权人取得各自持有产权份额相应的售房款,并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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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多少钱一平

2023-10-07,全文共 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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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共有产权价格

根据市发改委宁发改价费字〔2023〕532号价格批文,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为18009元/㎡。单套销售价格将结合房屋楼栋、楼层、朝向等因素,在均价基础上实行一房一价。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公告。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供应方案,制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公告向社会公布,供应公告中应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工作步骤等。

(二)受理申请。申购家庭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告要求,提交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申请,申购时须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签订相关承诺书。

(三)联网审核。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购家庭或个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家庭或个人名单在官方平台予以公示。

(四)选房公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应主体制定选房公告向社会公布,选房公告中应明确选房时间、选房流程、合同签订等具体内容。

(五)摇号选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应主体根据选房公告,组织审核通过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参与选房,选房顺序号可采用随机抽签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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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23年共有产权房在什么地方

2023-10-07,全文共 2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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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位于栖霞区马群街道,宁杭公路以南,百水芊城以东,马高路两侧。本项目共11栋1556套房源,为小高层住宅,本次供应7栋1048套房源(含2套样板间),目前已全部竣工,毛坯现房。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月15日。

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线上报名。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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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全额买下来可以转商品房吗

2023-10-07,全文共 3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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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户籍和非户籍人群入市交易年限不同。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直接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申请转让时,保障对象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协商价格上市交易,保障对象和公有产权人取得各自持有产权份额相应的售房款,并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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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外地人能不能买

2023-10-07,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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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买。

哪些人可以申购共有产权房?

按照户籍和非户籍全覆盖、分类确定准入原则。将面向户籍、住房、社保缴纳或纳税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

拓展阅读: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投资筹建或提供优惠政策,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群供应,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等,由公有产权人与保障对象按份共有的保障性住房。

内容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网址:http://fcj.nanjing.gov.cn/hdjl/yjzj/202307/t20230718_396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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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京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项目剩余房源续销工作

2024-02-21,全文共 1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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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分批次开展了芳庭南园、御道嘉庭及钟秀嘉园三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项目供应工作,目前剩余644套房源。现根据市民需求及房源实际,拟于近期开展剩余房源续销工作,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供应政策

供应对象、申请条件、产权份额、转让要求及注意事项,与《关于开展芳庭南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定向试点供应工作的公告《关于开展御道嘉庭、钟秀嘉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定向试点供应工作的公告一致。

二、项目情况

(一)房源情况

本次续销房源共计644套,目前已全部竣工,毛坯现房。其中,芳庭南园项目520套(含4套样板间)、御道嘉庭项目38套、钟秀嘉园项目86套。房源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具体如下:

1.芳庭南园项目房源套型分为48㎡一室、60㎡两室、78㎡两室和88㎡三室。

2.御道嘉庭项目房源套型为70㎡两室。

3.钟秀嘉园项目房源套型分为68㎡两室和88㎡三室。

注:实际可售房源情况以案场公示为准。

(二)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继续执行市发改部门已批价格,其中,芳庭南园项目销售均价为18,009元/㎡、御道嘉庭项目销售均价为38,320元/㎡、钟秀嘉园项目销售均价为35,279元/㎡。此外,芳庭南园项目4套样板间带装修出售,装修部分费用以案场公示为准。

三、报名时间

2024年2月21日9:00起持续开放报名通道,报名时间截至6月30日,期间如完成销售,则报名通道关闭。如有调整,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或者“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告为准。

四、报名方式

采取分项目、线上报名方式。

01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各项目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购家庭或个人只能选择一个试点项目进行报名。

02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按市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可予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购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优先保障对象”),需在报名时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依据。

五、审核程序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购家庭或个人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一)资格认定

自2024年3月起,市住房保障部门每月初对上月最后一天24:00前完成报名的人员的住房保障、住房状况及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其中,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时限,根据相关单位核实反馈情况适当延长。

(二)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每月中旬将上月报名、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公示3日,如通过审核人数多于房源数,将在名单中标注出优先保障对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复核处理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六、选房工作

每批次审核公示结束后,由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选房,选房顺序号将根据资格认定结果及各项目房源供应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各项目每批次通过审核、公示人数大于房源套数,委托公证处开展摇号工作,摇号方式与项目原供应公告一致,摇取的顺序号在公证处网站上公示1日,仅适用于本次续销选房工作;若各项目每批次通过审核、公示人数小于房源套数,则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进行选房。后续认购、缴款、签约等工作的时间和安排由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另行通知。

七、地址和电话

为方便群众更好地了解本次报名有关事项,现将相关单位地址及咨询电话公示如下:

(一)政策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秦淮区丰富路127号

电话:025-84221341、84221327、84221324

(二)项目咨询(咨询时间:每日9:00-18:00)

1.芳庭南园项目接待中心

地址:栖霞区马高路百水芊城怡水坊-东区东北侧约270米(导航至颐和·芳庭接待中心)

电话:025-52219777

2.御道嘉庭项目接待中心

地址:秦淮区大阳沟28号-6

电话:025-83209889

3.钟秀嘉园项目接待中心

地址:玄武区钟秀街35号

电话:025-831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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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23年共有产权房卖完了吗

2023-10-07,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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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最新消息】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位于栖霞区马群街道,宁杭公路以南,百水芊城以东,马高路两侧。本项目共11栋1556套房源,为小高层住宅,本次供应7栋1048套房源(含2套样板间),目前已全部竣工,毛坯现房。

(一)看房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及样板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面对市民开放,参观时间为每日9:00--18:00。

(二)报名

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采取先统一报名,后集中审核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月15日。

2.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线上报名。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按市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可予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购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优先保障对象”),需在报名时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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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南京共有产权房房源

2023-10-07,全文共 1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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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房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及样板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面对广大市民开放,参观时间为每日9:00--18:00。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月15日。

2.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线上报名。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按市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可予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购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优先保障对象”),需在报名时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依据。

(三)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购家庭或个人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资格认定: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报名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或个人在本市住房保障、住房状况及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时限,根据相关单位核实反馈情况适当延长。

2.公示:审核工作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公示3日,如通过审核人数多于房源数,将在名单中标注出优先保障对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复核处理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四)确定选房顺序

根据资格认定结果及房源供应的实际情况,委托公证处开展摇号工作,摇取的顺序号在公证处网站上公示1日,且仅适用于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集中选房工作。

1.无优先保障对象:按照公开摇号的模式,由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选房顺序号先后依次递补选房。

2.有优先保障对象:

(1)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少于房源数,仍按第1种方式开展摇号选房工作。

(2)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多于房源数,进行入围和选房两次摇号,其中优先保障对象不参与入围摇号,直接进入选房摇号。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除优先保障对象外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入围顺序号;然后,公证处按照优先保障对象数+按入围顺序号确定的其他人员数=总房源数的原则,确定首批选房人员,并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入围顺序号先后递补选房。

(五)选房

选房工作拟于2023年10月底进行集中选房,后续认购、缴款、签约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于选房工作开展前,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上另行公布。

在集中选房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若有剩余房源,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选购。

公告详情:南京关于开展芳庭南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定向试点供应工作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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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开展芳庭南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定向试点供应工作的公告(第二批)

2023-10-07,全文共 2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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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对象及申请条件

本次定向供应对象为以下两类人群。

(一)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无房家庭或个人

1.持有相应学历证明;

2.须在宁累计缴纳社保或纳税满六个月;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或备案信息;

4.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住房保障。

(二)符合我市人才购房资格的无房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人才购房资格核验单》或《人才购房资格》;

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或备案信息;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二、项目情况

(一)项目概况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位于栖霞区马群街道,宁杭公路以南,百水芊城以东,马高路两侧。本项目共11栋1556套房源,为小高层住宅,本次供应7栋1048套房源(含2套样板间),目前已全部竣工,毛坯现房。

(二)供应价格

根据市发改委宁发改价费字〔2023〕532号价格批文,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为18009元/㎡。单套销售价格将结合房屋楼栋、楼层、朝向等因素,在均价基础上实行一房一价。

(三)产权份额

1.申购家庭或个人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80%,剩余20%份额由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有产权人持有。

2.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但未满5年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同时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按市场价一次性增购剩余份额。

(四)套型说明

本次房源套型主要分为48㎡一室、60㎡两室、78㎡两室和88㎡三室,具体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房源信息如下:

三、工作安排

(一)看房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及样板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面对广大市民开放,参观时间为每日9:00--18:00。

(二)报名

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采取先统一报名,后集中审核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月15日。

2.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线上报名。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按市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可予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购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优先保障对象”),需在报名时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依据。

(三)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购家庭或个人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资格认定: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报名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或个人在本市住房保障、住房状况及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时限,根据相关单位核实反馈情况适当延长。

2.公示:审核工作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公示3日,如通过审核人数多于房源数,将在名单中标注出优先保障对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复核处理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四)确定选房顺序

根据资格认定结果及房源供应的实际情况,委托公证处开展摇号工作,摇取的顺序号在公证处网站上公示1日,且仅适用于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集中选房工作。

1.无优先保障对象:按照公开摇号的模式,由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选房顺序号先后依次递补选房。

2.有优先保障对象:

(1)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少于房源数,仍按第1种方式开展摇号选房工作。

(2)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多于房源数,进行入围和选房两次摇号,其中优先保障对象不参与入围摇号,直接进入选房摇号。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除优先保障对象外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入围顺序号;然后,公证处按照优先保障对象数+按入围顺序号确定的其他人员数=总房源数的原则,确定首批选房人员,并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入围顺序号先后递补选房。

(五)选房

选房工作拟于2023年10月底进行集中选房,后续认购、缴款、签约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于选房工作开展前,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上另行公布。

在集中选房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若有剩余房源,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选购。

四、转让要求

(一)交易限制年限

人才、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二)转让流程

1.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后,申请转让时实行“三步走”。第一步,申购家庭或个人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第二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最后,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与公有产权人共同上市交易,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售价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市场指导价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2.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后,可按规定直接申请上市转让,受让方不局限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其他(存量房),原申购家庭或个人仍视作已享受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3.申购家庭或个人持有的产权份额销售取得的房款归申购家庭或个人所有,公有产权人持有的产权份额销售取得的房款归公有产权人所有,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五、注意事项

(一)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及人才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也可以报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须在选房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动办理好退出保障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次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资格。

(二)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从提出申请之日起到增购完全产权或依合同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之日止,均不得购买他处住房(含拟安置的征收安置房)。

(三)不动产包括申购家庭或个人名下备案或登记的住宅、公寓(住宅),以及农村自建房、承租的公房等房屋。

(四)产权型住房保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供应的)、中低价商品房、保障性限价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

申购人在未成年时,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上述保障方式的,视作在我市未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五)申购家庭或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六)申购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若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解除等后果,由本人承担,相关流程依据合同执行。

(七)本次试点供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工作将同步发布政策问答(详见附件),问答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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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指南(条件+流程)

2023-10-07,全文共 1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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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一定年限以上户籍;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0周岁以下个人还需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三)各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人才购房资格;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户籍、人才及无住房年限等情况的认定均以申购时的节点为准。

申请方式

(一)看房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及样板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面对广大市民开放,参观时间为每日9:00--18:00。

(二)报名

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采取先统一报名,后集中审核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月15日。

2.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线上报名。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按市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可予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购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优先保障对象”),需在报名时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依据。

(三)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购家庭或个人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资格认定: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报名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或个人在本市住房保障、住房状况及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时限,根据相关单位核实反馈情况适当延长。

2.公示:审核工作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公示3日,如通过审核人数多于房源数,将在名单中标注出优先保障对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复核处理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四)确定选房顺序

根据资格认定结果及房源供应的实际情况,委托公证处开展摇号工作,摇取的顺序号在公证处网站上公示1日,且仅适用于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集中选房工作。

1.无优先保障对象:按照公开摇号的模式,由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选房顺序号先后依次递补选房。

2.有优先保障对象:

(1)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少于房源数,仍按第1种方式开展摇号选房工作。

(2)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多于房源数,进行入围和选房两次摇号,其中优先保障对象不参与入围摇号,直接进入选房摇号。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除优先保障对象外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入围顺序号;然后,公证处按照优先保障对象数 按入围顺序号确定的其他人员数=总房源数的原则,确定首批选房人员,并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入围顺序号先后递补选房。

(五)选房

选房工作拟于2023年10月底进行集中选房,后续认购、缴款、签约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于选房工作开展前,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上另行公布。

在集中选房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若有剩余房源,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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