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毕业生租房补贴房屋备案地点一览表
2022-04-15,全文共 766 字
+ 加入清单单位名称 | 承办窗口 | 地点 | 联系方式 |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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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 |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 江东中路265号 | 84722640 | 城区 |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服务中心 | 珠江路455号 | 83678201 | 本区 |
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南京市秦淮区公房管理中心 | 瑞金路10号 | 84630881 | 本区 |
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南京市建邺区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大厅 | 雨润大街99号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大厅 | 87778342/87778548 | 本区 |
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鼓楼房地产经营服务交易中心 | 云南路24号一楼大厅 | 58820912 | 本区 |
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社区服务大厅 | 各社区服务大厅 | 85301259 | 请致电咨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住房和建设局 | 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 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幢 | 52867889 | 本区 |
南京市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江宁区各街道服务大厅 | 江宁区各街道服务大厅 | 52192621 | 请致电咨询 |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浦口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 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号 | 58115602/58115589 | 请致电咨询 |
各社区服务大厅 | 各社区服务大厅 | / | 本区 |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 | 南京江北新区房产服务中心 | 大厂新华西路328号 | 57791277 | 请致电咨询 |
南京市江北新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点 | 江北新区珍珠南路95号-15 | 58851824 | 请致电咨询 | |
南京市六合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南京市六合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333号 | 57130535 | 本区 |
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南京市溧水区市民之家 | 南京市溧水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二楼B105永阳镇后巷10号 | 57236042 | 本区 |
南京市高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南京市高淳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6号 | 68988017 | 本区 |
南京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提供怎么算个税
2023-11-10,全文共 512 字
+ 加入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南京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2023-11-10,全文共 331 字
+ 加入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解读
2024-05-11,全文共 950 字
+ 加入清单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文件规定。
2.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文件规定。
三、《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房票定义。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2.适用范围。房票安置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后浦口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3.房票面额。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前者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后者房票面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房票使用规则。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5.房票安置操作程序。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售房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售房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6.房票购房奖励。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7.房票有效期。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
8.房票安置政策有效期。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
南京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缴纳个税规定
2023-11-10,全文共 228 字
+ 加入清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的规定: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推荐阅读: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南京共有产权房对房屋要求
2023-10-07,全文共 627 字
+ 加入清单共有产权房交易限制年限
人才、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申请转让时,保障对象需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协商价格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转让后的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可申请公有产权人进行回购。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协商价格上市交易,保障对象和公有产权人取得各自持有产权份额相应的售房款,并依法承担各自税费。
面积要求
根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规定》可知,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
拓展阅读:共有产权房是什么?
共有产权房确实是跟普通商品房不一样,主要指的就是房屋产权上面的区别,我们可以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共有产权房就是指产权人并不止一个人共有产权房通常指的就是地方政府过度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这么一来房子的产权就是属于政府和被保障家庭共有的了。对于那些有那个条件而没有买房的人来说,购买共有产权房确实是不个不错的选择。
个人转让房屋免征个税自用5年以上指什么
2023-11-10,全文共 318 字
+ 加入清单(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推荐阅读: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2024-05-11,全文共 1710 字
+ 加入清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第三条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
第四条房票安置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后浦口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第五条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面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第六条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第七条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第八条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或者套现。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存量安置房应为未被分配使用的现房。
第十条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存量安置房,其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者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
(三)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售房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售房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售房单位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持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购房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搬迁)人和本细则施行后协议搬迁项目中的被搬迁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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