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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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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招聘财会类1人2023

2023-06-13,全文共 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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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招聘报名表.docx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公告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热爱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好学上进,事业心、责任感强,有较好的团队协作意识;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年龄、全日制学历及其它资格条件。。

二、岗位需求

技术服务类,招聘人数:1人

招聘条件:1、财会类专业;2、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2023年毕业),且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三、薪资福利

1、市财政拨款,缴纳五险一金;

2、工会福利参照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3、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4、经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审批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执行国家编外人员工资福利相关标准。

四、报名及面试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报名表电子版(统一填写《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招聘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发至njhbs@vip.163.com。邮件名称为“应聘”(名称见附件1)。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17:00。

我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通知符合招聘条件人员参加面试的时间与地点。2023年6月21日17:00前未接到面试通知视为初选未通过,不再另行通知。面试时,考生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其中能体现个人能力素质的证明材料,将作为面试评分的一项内容。

五、录取

面试通过的考生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六、其他事项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25-8331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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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招聘3人公告

2023-04-20,全文共 1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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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2023年4月招聘编外人员岗位信息表

关于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招聘编外人员的公告

为做好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编外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宁委办发〔2013〕43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人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局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本着“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本次招聘编外人员3人,具体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详见《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2023年4月招聘编外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行政辞退、开除记录;

3、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

三、薪资待遇

1、缴纳五险一金;

2、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3、经单位审批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依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执行。

四、招聘程序

1、公告发布

本次招聘信息通过与我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在招聘网站及在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4月30日。

2、网上报名

报名者通过招聘网站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职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纪违规。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4月30日。

3、资格审查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接收报名者的职位申请信息,对报名者进行初步筛选。初步筛选通过后,报名者需现场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生证、职业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以及一张二寸照片,填写报名表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通知面试时间。招聘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2。

4、面试

面试者携带个人简历参加面试。考官根据报名者的学习工作经历、专业技能问答等,对报名者仪容仪表、工作技能水平、表达沟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作出综合评价。面试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前后。

5、体检、考察、公示

面试结束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岗位招聘数的1:1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岗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拟聘用人员,在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6、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拟聘用人员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江苏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南京城墙各个景区段。未按通知要求参加报名审核、面试和体检的,或关闭告知的联络方式一周以上无法联络,以及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招聘结束后,所有有关文件全部归档。

五、招聘咨询

吴老师 87727218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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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10-09,全文共 3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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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第十四条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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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招聘考古及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公告W202311032

2023-11-28,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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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W202311032(历史学院考古及文物保护专业人员)

南京大学委托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关人员,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与任务

岗位名称:考古文物保护专业人员1名

岗位编号:XZ2023-455

用工单位:历史学院

岗位职责:

1、编写世界遗产申遗文本;

2、世界遗产基础研究;

3、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

招聘要求:本科及以上

1、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历史类、文化遗产类及其相关学科毕业;

3、有从事世界遗产申报资历者优先。

二、用工性质及薪酬

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用人员情况,选择派遣或承揽形式至所聘岗位工作。根据地方法规和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薪酬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报名方式:请有意应聘者登录人才招聘平台(点此进入)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23-11-29。

四、招聘政策咨询及招聘监督电话

用工单位联系方式:025-89681575 939718347@qq.com

政策咨询及监督邮箱:rsservice@n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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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招聘考古及文物保护专业人员W202311030

2023-11-28,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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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W202311030(历史学院考古及文物保护专业人员)

南京大学委托江苏领航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关人员,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与任务

岗位名称:考古文物保护专业人员1名

岗位编号:XZ2023-453

用工单位:历史学院

岗位职责:

1、编写世界遗产申遗文本;

2、世界遗产基础研究;

3、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

招聘要求:本科及以上

1、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历史类、文化遗产类及其相关学科毕业;

3、有从事世界遗产申报资历者优先。

二、用工性质及薪酬

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用人员情况,选择派遣或承揽形式至所聘岗位工作。根据地方法规和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薪酬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报名方式:请有意应聘者登录人才招聘平台http://zp.nju.edu.cn进行注册并登录后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23-11-29。

四、招聘政策咨询及招聘监督电话

用工单位联系方式:025-89681575 939718347@qq.com

政策咨询及监督邮箱:rsservice@n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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